民事欺詐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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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欺詐民事責任論文

引言

綜觀各國立法例,對證券欺詐的界定多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內部人短線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且對于證券欺詐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無不在各國有關證券立法中占據了重要地位。我國自不例外:一九九九年實施的新《證券法》用了較大篇幅對證券欺詐進行了規定,但我們也不難發現我國目前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相對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言處于明顯薄弱地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行政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在已查處的案件中對當事人違法所得均采取了全部由國家罰沒的辦法而無一例民事賠償。這種以公權處罰代替私權救濟,忽略對受害人利益的民事保護的現象實質上是對公民合法訴權、財產權的變相剝奪。盧梭有句至理名言“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其自身應有的關懷。”私權是一切權利的來源,關注私權就是關注我們自身。如果對秩序的保護最終不能救濟私權,很難說這樣的法律是完善的,因此對于具有濃郁私法性質的公司法、證券法來說,肯定私法救濟私權才是其應有之主旨。①早在五十年代初,美國第九巡回法院就曾指出“我們想不出有什么會比允許受證券欺詐的出售者或購買者向聯邦法院尋求賠償更能打擊在確立的市場之外的和違反政府規章的交易,更能確定阻止證券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從而使該法更加合理地完善和有效。”②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欺詐案件給我們帶來的困擾也越來越大,對于證券欺詐民事責任進行詳細的可操作性立法的呼聲日漸強烈,確立完善有關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的法律已迫在眉睫。當然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證券欺詐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欺詐侵權行為:首先,在證券欺詐中欺詐方是確定的,而受欺詐方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其次,在確定證券欺詐民事責任因果關系時也存在著較大的難度:(1)從事證券欺詐行為的人相對于一般公眾投資者來說,往往具有資金或信息上的優勢,且欺詐行為較隱蔽,沒有專門機構的調查,一般公眾投資者甚至不易發覺自己的損失是由人為原因造成的,舉證十分困難。(2)證券價格波動受各種因素影響,即使是專業人士也難斷定欺詐對價格波動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最后,如何確定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的賠償金額也是個在立法上和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的問題。③綜觀各國立法,在賠償方面雖然具體規定不一,但基本上遵循著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實事求是的賠償、以補償受欺詐方的利益損失為原則,并兼采公平原則的作法。

下面就讓我們著重分析一下各種證券欺詐行為及其民事責任以及我國的相關規定及其不足:

一、內幕交易(Insidertrading)

內幕交易又稱內部人交易,乃指知悉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或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部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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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行為與刑事詐騙論文

內容提要: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以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合法行為。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不是合同。雖然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但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也不是合同。欺詐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否則,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撤銷權的主體是欺詐人或受欺詐人,或雙方均可行使,民法通則籠統規定是當事人,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受損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銷權的主體是受害人。撤銷權須以訴為之,若當事人在除斥期間(自行為成立時起一年)不行使撤銷權,逾期,該權利消滅。為嚴歷打擊利用合同詐騙錢財的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合同的信譽,新刑法對合同詐騙罪作了相應更加明確的規定,就其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是區別合同詐騙與合同違約的主要界線,就其本質,要求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在合同簽訂、接受對方當事人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以后,根本不履行合同。民事行為的欺詐與刑事詐騙犯罪,表象上有其相似性。合同詐騙是經濟活動中常見的一種犯罪形式,由于這類詐騙犯罪是利用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的,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隱蔽性和欺騙性,往往與經濟合同違約糾纏不清。長期以來,成為困擾司法機關的難點問題。因此,司法實踐當中就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如何區分,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及法律的適用,本文作了簡要的分析。

主題詞:

欺詐詐騙合同糾紛

欺詐與詐騙、合同糾紛與詐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而其主客觀方面又多有相仿之處,司法實踐中往往容易混淆,所以,必須分清幾者之間的異同,對上述行為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適用法律。

一、欺詐與詐騙的行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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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民事欺詐責任主體的確認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欺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責任主體

論文摘要: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各種形式的證券欺詐之民事責任的主體各不相同,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專業顧問和證券商;內幕交易的責任主體除公司內部人員外,還應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員以及派生的內幕信息人員;操縱市場的責任主體一般是指實施了以人為方式控制證券價格以圖牟利行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免于承擔責任。

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行為人以欺詐手段破壞市場秩序,損害他人而使自己獲利的行為。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證券欺詐行為一般都具有相當程度的隱蔽性和技術性,所以確定證券欺詐所致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比較復雜。綜合國內外法律規范,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且每種行為的主體會有所不同。本文將區分這三種形式來分別論述其引致的民事責任之主體確定問題。

一、虛假陳述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提、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虛假陳述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影響投資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礎,因而受到各國立法的嚴厲禁止。在確定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主體范圍時,必須考慮受損者和發行人利益的平衡,合理地確定責任主體的范圍。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因虛假陳述而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者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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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欺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責任主體

論文摘要: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各種形式的證券欺詐之民事責任的主體各不相同,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專業顧問和證券商;內幕交易的責任主體除公司內部人員外,還應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員以及派生的內幕信息人員;操縱市場的責任主體一般是指實施了以人為方式控制證券價格以圖牟利行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免于承擔責任。

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行為人以欺詐手段破壞市場秩序,損害他人而使自己獲利的行為。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證券欺詐行為一般都具有相當程度的隱蔽性和技術性,所以確定證券欺詐所致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比較復雜。綜合國內外法律規范,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且每種行為的主體會有所不同。本文將區分這三種形式來分別論述其引致的民事責任之主體確定問題。

一、虛假陳述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提、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虛假陳述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影響投資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礎,因而受到各國立法的嚴厲禁止。在確定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主體范圍時,必須考慮受損者和發行人利益的平衡,合理地確定責任主體的范圍。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因虛假陳述而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者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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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的思考

一、證券欺詐民事賠償“難”的原因

(一)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證券法》雖然原則性地規定了證券欺詐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害的應當賠償,但規定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投資者在具體的證券欺詐民事案件中難以據此獲得相應的損失賠償。現在我國最具操作性的處理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理虛假陳述民事案件的規定》),但我國至今沒有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其他證券欺詐行為民事賠償案件的處理細則,導致這些類型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案件難以處理。2008年初至2011年底證監會共獲取內幕交易線索的案件426件,但立案調查的僅153件。④201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范圍、內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界定及其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但仍然沒有解決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問題。

(二)法院因“無法可依”而“無法支持”虛假陳述之外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主張

《審理虛假陳述民事案件的規定》頒布之前,基于證券交易技術的復雜性,人民法院無法認定虛假陳述的案件事實,難以審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但是該規定頒布后,法院也只愿意審理與虛假陳述有關的案件,而對于操作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等其他證券欺詐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因為沒有審理的細則規定,法院為了避免自己出現錯誤,一般會以投資者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具體數額或損失與證券欺詐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系而駁回訴訟請求,“王某訴汪建中案”就是一個典型。

(三)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無力收集證券欺詐民事賠償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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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民事法律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虛假陳述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內幕交易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操縱市場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發行人、專業顧問、證券商、證券商是指依法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內幕交易的行為主體是指掌握內幕信息并依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人、任何人只要實施了以人為方式控制證券價格以圖牟利的行為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證券欺詐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責任主體

論文摘要: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各種形式的證券欺詐之民事責任的主體各不相同,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專業顧問和證券商;內幕交易的責任主體除公司內部人員外,還應包括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員以及派生的內幕信息人員;操縱市場的責任主體一般是指實施了以人為方式控制證券價格以圖牟利行為的任何人,但安定操作行為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免于承擔責任。

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行為人以欺詐手段破壞市場秩序,損害他人而使自己獲利的行為。由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證券欺詐行為一般都具有相當程度的隱蔽性和技術性,所以確定證券欺詐所致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比較復雜。綜合國內外法律規范,證券欺詐主要表現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且每種行為的主體會有所不同。本文將區分這三種形式來分別論述其引致的民事責任之主體確定問題。

一、虛假陳述之民事責任主體的確定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或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提、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虛假陳述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影響投資公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危及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礎,因而受到各國立法的嚴厲禁止。在確定虛假陳述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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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詐識別與防范論文

論文摘要

當前困擾與威脅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一股濁流,就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它侵犯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踐踏市場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法則,損害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成為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詐的特征

合同欺詐是以簽訂合同為幌子,以虛構事實或制造假象掩蓋真相為手段,以蓄意騙取公私財務占為己有為目的的一種不法行為。

1、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

2、合同刑事詐騙,是指欺詐行為人的簽約動機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合同作為詐騙手段,利誘他人落入圈套而與之簽訂合同“情愿”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欺詐人占有的詐騙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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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民事證據的刑法解析

本文作者:趙紅艷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1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概述

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行為屢見不鮮,既有當事人自己偽造民事證據,也有他人幫助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關于偽造證據的犯罪,我國刑法只設定了偽證罪,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其中,偽證罪限定了實施該罪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只能是辯護人、訴訟人,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主體也排除了當事人本人構成該罪的可能。由此可見,對于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目前尚無刑事立法進行規制。然而,現實中存在著大量的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民事司法秩序的正常進行,擾亂了司法活動的公平性和正義性,有必要采取措施來加以遏制。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無訴權可以分為有訴權的民事偽造證據行為和無訴權的民事偽造證據行為。無訴權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是指行為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有利判決的行為。在這種訴訟中,不僅民事證據是偽造的,民事法律關系也是虛構的,是本來不存在的。而有訴權的民事偽造行為是指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行為人偽造民事證據,以獲得有利判決的行為。根據行為人的目的不同,可劃分為以非法占有財產性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和以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當事人以非法占有財產性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我國大多數學者通常以“訴訟欺詐”、“訴訟詐騙”、“虛假訴訟”稱之。所謂訴訟欺詐,一般認為是指行為人為了非法獲取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偽造證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①從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得知訴訟欺詐行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從而排除了以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提起民事訴訟的適用。這一行為是以提起本身并不存在的虛假訴訟作為手段,屬于無訴權的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對于訴訟欺詐行為是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的行為持贊同意見。但是,對于概念中所界定的訴訟欺詐只能發生在無訴權的情形下,筆者持不同的觀點。不置可否,訴訟欺詐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方當事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偽造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達到侵害另一方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是,這并不排除另外一種情形,即在一個真實的民事訴訟中針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被告一方采取偽造證據的手段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情形發生。如,甲欠乙錢,未還,已向法院起訴甲要求其還錢,甲在訴訟中仿造乙的筆跡偽造了乙的收據,借此證明已經還錢給乙,法院據此收據認定甲勝訴。這種情形就說明了在真實的民事訴訟中,只要一方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欺騙法院,獲得非法財產利益,也可構成訴訟欺詐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訴訟欺詐行為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欺騙法院,以獲得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此外,還需要考慮的是,訴訟欺詐行為能否包括所有的偽造民事證據的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前劃分標準中所述,民事偽造證據的行為按照行為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侵財性的和非侵財性的,訴訟欺詐行為的屬于前者。然而,除了訴訟欺詐之外,民事訴訟中還存在著為了謀取其它非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偽造民事證據行為。這一行為我們之所以未將其納入訴訟欺詐之中,是因為它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所以不能等同視之。

2當事人偽造民事證據行為的定性

2.1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

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問題,至今在司法界和學術界未形成統一定論。有學者認為,訴訟欺詐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詐騙罪認定;②有學者認為,訴訟詐騙行為只是敲詐勒索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方式,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③也有學者認為,現行刑法并未明確規定訴訟欺詐行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定罪原則,應按無罪處理。④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0月出臺了一個《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的請示》的答復,從中可推知,訴訟欺詐行為被定性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應定為詐騙罪,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相應罪名處理。此答復的出臺引來了不少非議,并沒有使訴訟欺詐行為的定性之爭停止下來。筆者認為,該答復在一定程度上不具有合理性,訴訟欺詐行為可以當做詐騙罪處理。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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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第三頁

一、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關鍵是投資安全----------------------第三頁

二、證券欺詐行為對投資安全構成重要威脅-----------------第三頁

三、證券欺詐成因分析------------------------------------第六頁

四、建全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現實意義--------------------第七頁

五、完善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第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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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證券市場的核心是投資者保護問題,投資者保護的核心目的是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信心;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信心喪失源于市場上持續不斷爆發的證券欺詐現象及現行法律制度對這種現象的無力,從而產生對投資安全的懷疑,甚至出現“遠離股市、遠離”極端觀點,本文將從健全證券欺詐法律責任制度的角度來談論投資者保護問題。

本文認為投資者保護的關鍵是投資安全,而證券欺詐行為直接威脅投資安全;缺乏相關因素制約,濫用資源優勢是證券欺詐的成因,建全證券法律責任制度成為預防和減少的證券欺詐對策之所在;由于制度、觀念等原因,對證券欺詐行為的重(刑事及行政)制裁,輕(行政及民事)補償,在實踐中證明并不能有效扼制證券欺詐行為;本文最終認為投資者保護應該在完善現有證券欺詐民事賠償制度基礎上,積極探索建立證券欺詐行政補償機制,形成多層次的保護體系,從則全方位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關鍵詞:證券欺詐、投資者保護、民事賠償、行政補償

所謂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證券欺詐行為違背誠實信用,扭曲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削弱了證券市場信心和吸引力,干擾了市場秩序并加大了市場價格波動,破壞證券市場運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最終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因而為各國立法所禁止。綜觀世界各國的證券法律,無不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方式對證券欺詐予以懲治防范。

一、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關鍵是投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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