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08: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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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聯研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根據行為的性質也可以把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作性質的,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準、批復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第二類是人事性質的,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工資、福利待遇等。第一類內部行為由于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不能稱為行政行為。第二類內部行為則不同,它直接涉及國家公務員的權益,公務員在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完全是代表行政機關而為,是行政機關的化身,而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監督任免、考核、調動、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時,它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一方,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關系介于第一類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甚至更多的接近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機關辭退、開除公務員,給其人身權、財產權導致的影響幾乎與行政機關吊銷外部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工作的許可證、執照相同。所以,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和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可能侵害到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不過作為內部管理關系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務員。因為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因此,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是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關系。
關于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的處理,目前《公務員法》只規定了可以復核和申訴。我國行訴法第12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但如果這類行政行為影響公務員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即行政機關對內部勞動人事糾紛的處理結果只要不涉及相對人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地位,相對人就不能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務員不能因為其雙重的身份而否定其作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權利。為受到某些內部行政行為侵害的公務員提供司法救濟是平等原則的要求。對行政行為的研究著眼于對外部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司法救濟,對內部行為的研究則應當著眼于對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進行司法保障。傳統的行政訴訟理論著重于對外部相對人進行司法救濟的研究,而對于同樣具有公民身份的公務員權利的司法保障則較少論及。事實上,公民經法律程序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以后,其原來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并不因此而喪失;公務員無論擔任多高的行政職務,他仍然不失為一個公民,其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義務依然存在。目前,部分行政法學者也認識到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如果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涉及到工作人員的基本權利,嚴重損害公務員的權益,應該被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對公務員實施開除或辭退等有關公務員基礎身份的處分,對被處分人的權益構成極大的影響,這類行政行為也應當接受司法審查。將行政機關的部分內部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很有必要。
小議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
摘要: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紛繁復雜,主要包括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關系。理清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對于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完善我國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
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探討
摘要: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紛繁復雜,主要包括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關系。理清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對于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完善我國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根據行為的性質也可以把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作性質的,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準、批復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第二類是人事性質的,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工資、福利待遇等。第一類內部行為由于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不能稱為行政行為。第二類內部行為則不同,它直接涉及國家公務員的權益,公務員在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完全是代表行政機關而為,是行政機關的化身,而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監督任免、考核、調動、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時,它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一方,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關系介于第一類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甚至更多的接近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機關辭退、開除公務員,給其人身權、財產權導致的影響幾乎與行政機關吊銷外部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工作的許可證、執照相同。所以,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和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可能侵害到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不過作為內部管理關系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務員。因為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因此,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是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關系。
行政內部法律紛繁錯雜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紛繁復雜,主要包括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關系。理清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對于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完善我國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根據行為的性質也可以把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作性質的,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準、批復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第二類是人事性質的,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工資、福利待遇等。第一類內部行為由于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不能稱為行政行為。第二類內部行為則不同,它直接涉及國家公務員的權益,公務員在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完全是代表行政機關而為,是行政機關的化身,而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監督任免、考核、調動、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時,它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一方,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關系介于第一類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甚至更多的接近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機關辭退、開除公務員,給其人身權、財產權導致的影響幾乎與行政機關吊銷外部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工作的許可證、執照相同。所以,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和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可能侵害到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不過作為內部管理關系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務員。因為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因此,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是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關系。
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探討
摘要: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紛繁復雜,主要包括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關系。理清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對于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完善我國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根據行為的性質也可以把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作性質的,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準、批復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第二類是人事性質的,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工資、福利待遇等。第一類內部行為由于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不能稱為行政行為。第二類內部行為則不同,它直接涉及國家公務員的權益,公務員在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完全是代表行政機關而為,是行政機關的化身,而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監督任免、考核、調動、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時,它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一方,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關系介于第一類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甚至更多的接近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機關辭退、開除公務員,給其人身權、財產權導致的影響幾乎與行政機關吊銷外部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工作的許可證、執照相同。所以,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和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可能侵害到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不過作為內部管理關系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務員。因為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因此,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是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關系。
法律視角下企業內部審計問題
1內部審計的相關概述
1.1內部審計的產生
內部審計最先是在奴隸制的時候產生的,而發展到中世紀后,內部審計又成熟了一些,在20世紀時,內部審計演變為現代審計模式,主要表現在由全面審計轉變為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實行抽樣檢查,還有就是審計的范圍擴大了。伴隨著我國商品經濟以及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企業經營中的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信息的不準確和不切實際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內部審計成為時展進步的必然趨勢。改革開放后,我國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的企業內部審計歷程了,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遇到一些挫折和麻煩,內部審計也發展成為中國現代企業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了。
1.2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通過從經營管理中得到的一些審計證據為機構管理決策提供根據,改進經營和管理中的劣勢不足,提高經濟績效。企業機構除了需要受到國家的一些財經法規、財政政策的約束管理外,還受到國家審計中的政府機關及社會審計中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企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行獨立的客觀反映,不僅可以檢查自身的薄弱、不足之處,還可以完善企業內部的控制制度,形成自我監督機制。通過自查,財務的垂直分析及水平分析總結評價企業的三大財務指標,分析短期及長期償債能力、資產的周轉率、資產報酬率。觀察在不同年度及在同業中的變化,對比分析變化差異的原因,發掘企業內部的潛力,提出改進方法,促進單位的工作效率及經濟效益的提高。由于內部審計部門需要定期向單位的財產物資進行檢查和監盤,能夠及時查出資產保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物資保管的安全性,保證機構財產的保值或增值。
2中石油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的法律綜述
關鍵詞: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內容提要:國有企業治理具有相對性;國有企業治理的重點不在于內部治理,而在于外部治理。健全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積極憲政國家等外部治理環境是國有企業治理的關鍵,國有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借鑒普通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僅具有相對意義。
一、外部治理
(一)健全而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所有權的特權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一直缺乏市場競爭壓力。即使對于市場轉型后的國有企業也是如此。長期的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致使我國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從而進一步助長了國有企業治理的缺陷。國有企業的非市場因素尤其需要一個良好的外部市場環境,通過市場的私權利限制國家所有權的公權力,以此盡可能降低國有企業自身的弊端。
我國在立足國情和國有企業特殊性的基礎上,適當借鑒國外經驗,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市場機制,為國有企業提供私權利制約。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進一步深化國企改革。既然國有企業不能成為市場經濟社會的主要主體,那么國有企業比重過大就成為阻礙市場的重要因素。因此,國有企業的市場轉型是構建成熟市場機制的重要條件。(2)盡可能完善產品市場的競爭機制,通過私有企業及外資企業、外國企業等形成國有企業的制約力量。
(二)遏制公權力的濫用國家所有權的公權力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的特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財政投入、銀行信貸的非市場優惠、國有壟斷利潤、政府官員進入國企高管層等。而這種特權必然容易滋生腐敗等國有企業詬病。這是國有企業存在的孿生產物及解決市場失靈的應有代價。凡是公權力的副作用均有可能在國家所有權身上發生。因此,制衡國家所有權的關鍵來自對公權力制約的制度安排。除了前已述及的市場的私權利對抗國家所有權的公權力之外,還需要公權力對抗公權力,以遏制公權力的濫用。
法律風險內部技術研究
1引言
許可使用是圖書館獲得數字資源使用權的主要方式,圖書館通過支付一定對價獲得在特定時間、地域范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數字資源的權利。數字資源出版商或提供商(以下簡稱數據庫商)為了維護自身的市場壟斷地位,十分注重對數字資源內容的保護,往往會在許可協議中對數字資源的使用嚴加限制,不僅限制使用的地域、使用者身份,而且限制使用數量、使用方式以及復制和傳播的途徑。在數字資源許可使用法律關系中,圖書館代表本機構讀者與數據庫商簽約。但圖書館并非最終用戶,對于大學圖書館而言,終端用戶不僅包括本校師生、臨時的訪學研究人員,還包括一定數量的社會讀者。對于數字資源的訪問權限,讀者與圖書館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讀者不了解每個數據庫許可協議中對于使用行為的具體規定,圖書館對讀者的具體使用行為也無法知情、引導及控制。盡管有一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圖書館只要盡到告知義務便可以免責[1],但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此引發的讀者盜用、濫用數據庫等違規使用行為的問題均要圖書館協調解決。圖書館不僅要應付數字資源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而且還面臨著違反約定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如何通過信息技術手段有效地構建防控數字資源違規使用行為的內部控制機制,從而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一直是圖書館技術部門致力研究的問題。近年來,國內外圖書館界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就控制數字資源違規使用問題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應用,并取得一定的效果。本文在對國內外電子資源使用進行統計分析和控制研究的基礎上,以西安交通大學圖書館數字資源內部控制平臺搭建和使用為依據,對數字資源許可合理使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議。
2國內外防控數字資源違規使用的現狀
2.1數字資源違規使用行為概述。數字資源違規使用主要是指違反電子資源授權許可協議中約定的使用者、使用范圍、使用方式等條款的所有行為。違規使用的劃分是以“授權用戶”為基點,包括“盜用”和“濫用”兩種類型。其中“盜用”是指非授權用戶的非法使用行為(本文暫不討論)。“濫用”是指授權用戶的不當使用,其具體行為包括“超量下載”“系統下載”“使用網絡下載工具”等。數字資源的“濫用”問題是困擾圖書館管理與服務工作的難題[2]。許可協議中通常對“濫用”行為做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數據庫商也在技術上進行了防控,大多數據庫平臺都對機器人、蜘蛛、爬蟲等自動多線程下載和自動搜索、抓取、深鏈接等使用做出限制并在數據提供端進行檢測和阻止。雖然對于超量下載沒有明確規定,但通常認為超過正常閱讀速度或瀏覽速度的下載即為超量。盡管大多數圖書館都在電子資源合理使用的規范中對這兩種使用方式進行了提醒和禁止性聲明,盡到了告知和提醒的義務,但這種方式依然是被動式的防控,在以往的管理工作中效果不佳。圖書館需要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以事前預防為目標,以主動式的內部控制機制預防違規使用行為的發生,確保機構用戶的正常使用,規避因此導致的法律風險。2.2目前防控違規使用行為的技術機制實踐狀況。國外學者在防控數字資源違規使用方面實踐探索的基本技術路線是通過使用網絡服務監控軟件,采用遠程登錄到被監控機器上或者安裝軟件等方式,進行網絡流量監測,并根據設置的參數進行阻斷或放行,如SolarWinds公司的OrionNetworkPerformanceMonitor、網路崗、聚生網管等軟件,均是按此思路設計并實現的。國內部分高校圖書館在此方面所做的實踐與國外略有不同,通常不采用安裝軟件,主要是通過流量采集卡或者其他硬件設備抓取讀者使用行為數據,監控數字資源使用原始流量數據,自動分析讀者使用行為,對違規行為進行預警和阻斷,及時防止數字資源違規使用情況的發生。例如,上海交通大學通過TCP(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傳輸控制協議)會話劫持技術,在正常TCP的會話里注入額外的第三方信息,當系統按照默認閾值判斷違規主機與外部數據庫通訊時,違規封禁程序會偵聽相應報文并采取措施來重定向頁面或終止該TCP連接[3]。清華大學圖書館的電子資源訪問管理與控制系統針對用戶和數字資源間的已知協議(主要是http協議)進行抓取分析,獲取用戶訪問內容,在用戶端利用客戶端軟件Privoxy獲取訪問數據庫的URL全文信息,當讀者訪問內容超過系統設置的違規閾值時,系統自動發送提醒頁面,多次提醒后會終止該IP訪問[4]。復旦大學圖書館建立了一個對常用網絡服務、電子資源服務平臺、常用數據庫服務、圖書館專有的Z39.50等服務綜合監控的平臺,自動捕獲用戶訪問、瀏覽、下載行為,從而監控讀者使用網絡服務的情況,對數字資源訪問故障及時發郵件和短信通知系統管理員,全文下載量達到系統規定閾值后,管理員在后臺切斷訪問進程并自動通知讀者進行處理[5]。西安交通大學圖書館對網絡流量進行采集處理,構建了一個基于目標IP地址網絡分析的統計和控制綜合服務平臺,對用戶超量使用數據資源自動進行阻斷[6]。孟曉蓓、陳默等學者利用netflow分析技術,構建了一個針對特定數據庫的控制單個IP流量以及并發數的流量監控系統,以控制惡意下載及規避知識產權風險[7-9]。流量監控系統與使用統計系統是相輔相成的,有部分國內高校圖書館雖未構建單獨的流量監控系統,卻構建了使用統計系統以對數字資源的使用行為進行數據抓取和分析。例如,哈爾濱工業大學圖書館引進了360Counter統計平臺,圖書館可以通過一個用戶友好界面查詢并下載在線電子資源使用量統計報告,搜集期刊采購決策的可靠數據[10],也可以發現違規使用情況,但缺少及時預警和阻斷的效果。深圳大學圖書館的USSER通過收集DRAA(DigitalResourceAcquisitionAllianceofChineseAcademicLibraries,高校數字資源采購聯盟)平臺、OpenERMS系統、第三方知識庫、數據庫商使用統計平臺等的統計數據,為圖書館提供一個深度挖掘和比較數字資源統計利用的平臺[11-12]。從國內外研究及實踐可以看出,現有的數字資源防控主要針對用戶使用流量進行分析,按照系統預先設置的閾值對用戶違規使用行為進行事前干預和限制,避免違規使用。本研究綜合并吸取了國內外在防控數字資源違規使用行為方面的實踐經驗,形成了以數字資源使用統計數據為基礎,通過預先設置閾值對違規使用行為自動做出判斷,并提前做出適度預警,及時阻斷嚴重違規行為的機制。這種機制不僅可以有效防控違規使用法律風險,同時可以利用收集到的使用統計數據,分析不同學科用戶的使用特征,靈活分配數據庫訪問控制流量,適度調整這部分用戶的預警閾值,充分滿足其對文獻的需求;此外還可以通過本館獲取的使用統計數據與數據庫商提供的使用統計數據之間進行對比,分析二者的差異點,及時發現數據庫商未按照許可協議約定使用國際通用統計標準的情況,并督促其糾正,以防范數據庫商在限制圖書館合理使用權問題上的權利濫用,從而維護圖書館和讀者的合法使用權益。通過雙向調節,達到防控數字資源違規使用、提高數字資源使用效益的目的。
3數字資源違規使用內部控制機制構建思路
對于圖書館而言,技術機制的構建應以優化管理、改善服務為基本出發點。數字資源管理強調合同管理,即圍繞數字資源展開的一切管理和服務行為都要依據許可協議進行。對于違規使用行為的防控應以協議中數據庫商與圖書館達成的一致性條款為基礎。由于不同數據庫商對違規使用的判定不同,無論是超量下載的數量,還是不當使用的行為均無統一標準,協議條款的約定也各不相同,因此若以某種信息化系統來實現防控目標,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3.1能夠獲取相對準確的數字資源使用統計數據。超量下載是以單位時間內的下載量來判定的,因此系統應具備的基本功能即為可以獲取相對準確的數字資源使用統計數據。通常情況下,數字資源提供商會提供COUNTER、E-Metrics、ICOLCGuideline等規范格式的統計數據。同時,讀者訪問數字資源過程中會產生相應的訪問日志和原始訪問記錄,這些記錄以規范化格式存儲在本機構網關服務器上。兩種途徑都為數字資源使用提供了基礎分析數據,結合這兩方面原始數據,基本可以較為完整和準確地獲取本機構數字資源使用統計數據。3.2能夠針對不同數據庫的個性化要求設置訪問許可規則。數據庫許可協議是圖書館與數據庫商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目前對違規使用行為的判定并無行業認定的統一標準,在許可協議中不同數據庫對違規使用行為的描述和懲罰措施都不一樣,有的簡單描述為超過正常閱讀速度即為違規使用,有的規定不可一次下載超過內容的1/3,有的規定不可從封面到封底(cover-to-cover)整本下載,有的規定不能用網絡螞蟻、迅雷等點對點工具下載,有的規定一次登錄不能下載超過30篇……因此,防控機制需要具有針對不同數據庫要求的閾值設定功能,需要由數據庫采訪人員根據許可協議的具體要求逐一進行配置,對于要求不明確的數據庫按照經驗閾值進行配置,配置的精確度會直接影響系統預警和阻斷違規使用行為的效果。3.3能夠針對不同讀者群體的個性化需求設置合理使用規則。不同學科的讀者對不同數據庫訪問的需求不盡相同,圖書館在應用技術機制防控違規使用行為的同時,應促進讀者更加有效地利用數字資源。因此防控機制需要在合理規避許可協議禁止性條款的基礎上,為讀者構建特色化的訪問規則,如NEJM、OVIDPrimalPictures、中華醫學會電子期刊等生物醫學類型數據庫的讀者對象主要是以生物醫學學科為研究對象的用戶,防控系統可以在分析使用統計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平衡網關負載設置,將主要來源于生物醫學類資源的讀者訪問需求進行負載平衡,以提高生物醫學類資源使用效率,在許可協議范圍內,為普通讀者、特色學科用戶提供差異化流量控制。
探索國內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
摘要: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紛繁復雜,主要包括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糾紛解決中的法律關系。理清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對于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完善我國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內部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且這個轉型期還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在一元的社會結構向多元化的社會結構轉變過程中,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將導致利益的多元化,加之社會主體權利意識的日漸增強,令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且糾紛的形式將日益復雜。司法因其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使得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成為萬全之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因“直接、快捷、專業性強、成本較低”等優點逐漸為國家、社會、當事人所青睞。我國行政機關解決糾紛機制有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復議、行政信訪等多種形態,可以解決多種行政糾紛問題。在行政糾紛的多種形式中,行政機關的內部糾紛占了很大一部分。我國行政機關機構復雜,人員眾多,其中的內部人事關系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是此種行政糾紛的兩種表現。本文擬從這兩種行政糾紛入手,對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進行梳理,以期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
剖析行政機關的內部法律關系,首先要先界定行政機關內部行為的性質。行政機關內部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所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有關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行為。行政法學界對于行政機構內部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否定說,其理由是:①內部行為只影響政府內部,其得失問題,通過承擔內部行政紀律處分的方式解決,不在行政訴訟之列,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②內部行為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為,內部隸屬關系不是法律關系,而是組織關系。另一種是肯定說,稱其為內部行政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該種行為也是為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筆者認同否定說,因為對予行政行為概念的界定是以行政訴訟制度為其產生的背景并為行政訴訟制度服務為目的的,對于不宜由司法審查的內部行為應當排除在行政行為之外,不能稱其為行政行為;在概念指稱上,也不能界定為內部行政行為。
根據行為的性質也可以把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工作性質的,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準、批復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第二類是人事性質的,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調動、工資、福利待遇等。第一類內部行為由于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故不能稱為行政行為。第二類內部行為則不同,它直接涉及國家公務員的權益,公務員在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它完全是代表行政機關而為,是行政機關的化身,而在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監督任免、考核、調動、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行為時,它是作為行政機關的相對一方,與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這類法律關系介于第一類內部行政法律關系與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甚至更多的接近于外部行政法律關系,例如行政機關辭退、開除公務員,給其人身權、財產權導致的影響幾乎與行政機關吊銷外部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工作的許可證、執照相同。所以,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和外部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可能侵害到相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不過作為內部管理關系的對象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務員。因為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因此,行政機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中的法律關系主要是行政機構和公務員之間的勞動人事糾紛關系。
企業內部控制與法律風險管理融合
摘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而風險既可能來自于內部,也可能來自于外部,如何防范或降低內外部風險則成了企業必須的功課。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都是公司治理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必須學習對其可能遇到的所有風險加以識別和管理,并通過內部控制的方式去實現。
關鍵詞:法律風險管理;企業內部控制;融合要素分析
一、企業內部控制與法律風險管理融合的定義
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即意味著管理層必須對企業的所有風險加以識別和管理。就風險管理而言,內部控制系統涉及運營、財務、遵守法律法規及財產安全等方面。而遵守外部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規章則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本質和底線。但是,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并不是簡單的事情,過去,狹義的公司治理定義認為建立內控體系是為了實現公司所有者的目標,比如資產的保值增值等,然而,站在更廣泛的層面上看,公司治理已經不僅僅只是保護所有者,而是保護所有利益相關者,即公司員工、供應商、客戶等等,這決定了公司不能以一己之私,凌駕于各類風險之上謀福利。
二、企業內部控制與法律風險管理的融合性要素
(一)戰略目標的合規性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