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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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金會計核算研討
我國已經處于人口老齡化階段,而且具有不斷加劇的趨勢,在整個21世紀,我國均將處于老齡社會之中,并伴有高齡化問題。雖然老年人口占比不斷增加,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仍處于工業化階段,未富先老特征明顯,尤其是我國養老制度還很不完善,因此企業年金對于緩解人口老齡化問題、滿足老年人口生活需要、維護經濟社會穩定以及提高勞動者勞動積極性等方面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仍處于構建階段,在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過程中,相關會計核算缺乏系統性,亟待研究,從而為企業年金制度的推廣和完善夯實基礎。
1目前企業年金基金核算方法概述
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處于試行階段,在企業進行會計性業務處理時沒有專門的會計準則,基本沿用或借鑒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在會計核算方面并不統一。目前從整體上來看,在會計核算上主要按照幾大要素進行確認并對應計量,即資產、負債、收入、費用以及凈資產等,這基本上沿襲了一般性企業核算中所采用的計量指標,但各個企業、各個部門仍然存在差別。以下從4個方面就一般性的處理方式方法等進行簡要敘述。
一是關于企業年金交費的核算問題。目前我國對于企業年金基金的交費進行軟性、限制性的制度規范,每年交費的額度不能超過上年度該企業工資總額的1/12,具有一定的彈性,因為一些企業沒有推行企業年金制度,甚至占比較大。同時存在職工個人的交費,但兩者之和不得超過上年度該企業工資總額的1/6。可見,個人也具有一定的靈活度,各個企業以及一個企業內不同職工的交費并不一定統一,但需要定期繳納企業年金費用。在核算中,企業所交納的費用所具有的靈活性,決定其性質具有職工變相工資的特點,從而目前主要按照職工獎勵性工資來下賬,一般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不同性質單位中的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這一科目。當實際交納的時候,將該筆賬目進行貸方沖銷,貸記“銀行存款”。
二是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的核算問題。由于企業年金是一種養老保險形式,國家政策上注重增值性和穩定性,從而在收取到的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過程中,常常投向比較穩定的行業和領域,如金融機構存款、購買國債等,計量的方式是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在取得投資之時,以支付的成交價款計入投資的成本,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交易費用”、“應收利息”以及“應收股利”等類似科目,待交易所支付總款的時候,貸記“證券清算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由于基金的數量總體來看比較大,獲得相關收益(包括利息和股利等),仍然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在轉讓流通時,取得的總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列入投資損益。
三是有關收入以及費用的計量問題。企業年金基金進行各項投資后,將得到存款利息、股息、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交易費用、受托人管理費用、托管人管理費用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基本上將當期企業年金基金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本期收益”賬戶,“本期收益”賬戶余額即為企業年金基金凈收益。
年金涉及個稅的策略思考
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繼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以及以前年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具體計算方式規定進行了明確,《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業以簡單優惠的方法計算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如何計算繳納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合同關系。
書面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集團企業年金規范化管理對策
摘要:企業年金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關鍵部分,是國家大力支持和當道的提升退休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是企業實現職工福利保障計劃的重要補充,更是集團企業在新時期通過吸引和穩定人才來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所以企業年金的規范化管理就尤為重要。本文通過分析和探討開灤集團企業年金的管理模式,提升企業年金管理質量,對保障和提高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強化退休福利待遇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制度;規范化管理
縱觀全球,多數發達國家早于20世紀70年代進行養老制度改革,創新多支柱的養老制度模式。通過市場化管理的企業年金模式實現養老制度從社會功能向經濟功能轉移。因此現如今很多國家企業年金已經成為國家養老制度的重要支柱。相較國際發達國家,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與模式的發展起步晚、規模小、范圍窄,且發展速度也較為緩慢。直至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頒發首次提出“政府應該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金計劃”,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正式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經過國家緊急點的政策支持,企業年金制度得以從起步階段躍入大步子邁進、多點開花、高速發展的新階段。如今參加企業年金的企業與職工數量大幅提升,年金資金增長速度尤為驚人,結合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養老政策來管理企業年金將對企業發展產生無法忽視的重要影響。因此進一步推進企業年金的規范化、制度化、體系化管理顯得尤為必要。
一、企業年金及企業年金制度
(一)企業年金
1.企業年金的定義中國勞動保障部在2004年5月1日頒發《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指出“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前提下,以自愿為原則建立起來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而2011年頒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則重新對“企業年金”進行定義,即“指依法制定企業年金計劃,按計劃籌集所得的資金及將其投資于市場運營所得的收益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2.企業年金的特點企業年金依據積少成多的法則,通過單位和個人繳費積累,其所得收益全額計入企業年金賬戶,形成一筆可觀的退休收入。能有效緩解員工退休生活的收入保障程度嚴重不足的問題。相較于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有五大特點:一是獨立,企業年金計劃以及形成的資金完全獨立于企業、職工以及各管理機構,確保企業年金運行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二是共擔,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風險共擔;三是專業,企業年金基金完全采取市場化運營和專業化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必須由具有資格的管理機構承擔;四是規范,具有較為完備的法規制度和操作流程,便于企業以及各管理人進行規范化操作;五是制衡,多種管理角色的設置強化了相互之間的制衡,有利于提高企業年金運營的安全性和控制風險。
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
一、我國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發展情況
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制度建設起步較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004年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社部令2004年第23號)(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臺,企業年金制度才真正逐步走上了規范發展的道路。
在勞動部“兩個試行辦法”出臺前,全國各地以補充養老保險名義建立的準企業年金運作模式主要有三種:委托社保機構進行管理;企業自我管理,自主運用資金;通過購買團體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勞動部一項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初,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有22463戶,涉及職工703萬人,積累基金493億元。各地發展極為不均衡,以北京為例,北京市勞動局一項統計表明,截至2005年初,只有6家北京市屬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覆蓋人群5.2萬人,基金資產約2.2億元,主要采取自我管理模式。
保險業一直是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市場的主力軍,經過20多年的經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承保了大量的養老保險業務,為完善養老保險體系、保障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據統計,2005年,保險業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為777.83億元,團體養老保險保費收入達595.18億元,客戶包括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糧、華北電力、北京鐵路局、摩托羅拉、惠普、寶潔等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外資企業。其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為其39萬退休職工投保“中意陽光團體年金保險”,躉繳保費達200億元,為全球最大的團險保單,屬于契約型的準企業年金計劃。
勞動部“兩個試行辦法”出臺后,企業年金市場在探索中逐步規范發展。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積極申請經辦資格,參與企業年金工作。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在保監會、勞動部組織下,由各養老和壽險公司的專業人士組成了稅收政策、數據統計、精算技術、市場動態等多個課題組,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為制訂企業年金政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二是建立新的運營機制。針對自身的資格角色定位,各養老和壽險公司積極著手進行組織架構調整、人員配備、后臺系統開發等各項準備工作,探索既服務客戶又提高自身競爭能力的機制和體制。三是探索新的銷售模式。獲得企業年金資格的各家公司根據自身企業年金業務發展要求,在創新銷售模式、銷售渠道等方面做出了積極探索,例如:交叉銷售、二次開發、銷售專員模式等等。四是創新產品服務。各養老和壽險公司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充分利用精算技術、賬戶管理、后續服務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量身定做企業年金計劃,設計開發新型企業年金產品,取得了較好的成果。五是加大宣傳力度。當前,我國企業和職工對年金的相關知識了解有限,迫切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年金知識,培育企業年金市場。一些公司在監管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與勞動保障部門、企業合作舉辦專題培訓講座,宣傳企業年金知識,提高了企業的認知程度,為將來開展企業年金業務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發展存在的困難
企業年金監管分析論文
一、企業年金監管的基本模式
對企業年金的監管包括各個方面:對年金理事會的監管、對年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對年金中介機構的監管等。本文主要分析對年金運營機構監管問題。
一般來說,根據養老金運營機構準入條件限制的差異,企業年金的監管可以分成兩種模式:一種是實行嚴格準入限制模式的國家,由政府監管部門專業投資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企業年金的運營機構最終從符合資格條件的專業投資機構中選擇符合需求的專業投資機構;另一種是實行審慎性管理模式的國家,通過政府立法或由民間機構(如養老金基金協會)制定一個專業投資運作標準,而企業年金的運營機構依據此標準從中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專業投資機構。
(一)嚴格準入限制模式
嚴格準入限制模式是指國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監管機構,對擬從事企業年金經營的專業投資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標準和條件限制。這種模式對年金運營機構的公司組建、系統建立、標準設定、人員選擇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管,即對從事企業年金運營的機構專設特殊準入標準,把符合資格條件的對象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在歐洲大陸國家,智利等拉美國家以及新加坡等都采用了這種方式。
采用嚴格準入限制模式的優勢主要在于,采用該種模式可以降低企業年金受托人選擇運營機構的風險,因為通過政府的嚴格年金運營機構的資格和條件限制,僅有少數符合資格標準的機構有資格從事年金業務,從而減少了受托人選擇運營機構的風險。另一方面,采用這種模式的國家,一般對基金資產配置的投資組合予以比例限制,有助于保證基金投資運作趨向安全穩健。而這種模式的缺點在于一方面嚴格限制意味著政府對商業行為的干預,不符合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可能導致行業壟斷;另一方面由于機構數量過少,缺乏必要競爭機制,不利于提高投資管理效率。
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年以來,各地按照《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12號)的要求,積極推動移交工作,取得明顯進展。針對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確的問題,現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簽訂移交協議
尚未簽訂移交協議的地區,應當按照“先移交、后規范”的原則,抓緊辦理簽約手續,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其中,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整體移交協議并通知委托人(企業);實行分散移交的地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人(企業)和確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機構簽訂移交協議。
二、關于整體移交和企業年金過渡計劃設立
實行整體移交的地區,應當以省級或地市級為單位實施,不得下放到區縣級。為有效管理運營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避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拆分所帶來的損失,受托機構可將整體移交接收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繼續作為一個整體,申請設立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在簽訂移交協議后,受托人應當制定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受托管理合同,同時分別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機構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有關委托管理合同的內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機構應當將《受托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協議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備案,備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勞動保障廳(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受托機構出具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給予計劃登記號。備案通過后,企業年金過渡計劃即行成立。受托機構應當自取得企業年金過渡計劃確認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計劃確認函(復印件)送達各參與移交企業。
企業年金基金財務風險監管論文
[摘要]受益確定型年金和繳費確定型年金的負債約束特點不同,導致其財務風險發生的機制與計量方法不同。對受益確定型年金財務風險的監管,主要是監控年金資產相對于年金負債的償付能力;而對繳費確定型年金財務風險的監管,主要是建立年金最低收益保障及其擔保機制。
[關鍵詞]企業年金精算負債財務風險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它在保障雇員退休待遇、解決社會老齡化問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04年下半年以來,隨著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的陸續出臺,企業年金投資證券市場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年金基金財務風險的度量與控制成為年金計劃發起人、年金計劃受益人、年金基金管理人、及政府監管機構等多個主體日益重視的現實問題。本文對此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
一.企業年金的分類與年金基金的財務風險。
企業年金計劃分為兩種:受益確定型年金(definedbenefit,簡記為DB)和繳費確定型年金(definedcontribution,簡記為DC)。兩者在繳費及待遇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模式不同,其形成的年金基金所面臨的投資風險也有所區別。受益確定型年金(DB)是指企業根據員工的工資水平、工作年限、為企業貢獻程度等因素來約定其員工未來退休后所獲得的養老金標準,即企業所需支付的養老金;企業據此確定所需要的各年繳費,并全部承擔年金資產管理的投資風險。繳費確定型年金(DC)是指通過建立個人賬戶的方式,由雇主和雇員定期按照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雇員的退休金水平取決于帳戶中資金積累規模及其投資收益。退休金可以由員工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直至其個人賬戶余額為零。對于標準的繳費確定型年金,雇員自已進行投資決策,并承擔其個人賬戶資金的投資風險。但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將年金賬戶具體的資產管理交由專業機構負責,年金賬戶所有人只是擁有選擇資產管理機構或選擇具有某種風險回報特征的資產組合品種的權力。例如,美國的401(k)年金計劃是繳費確定型年金(DC)最主要的類型。401(k)計劃既可采取企業集中投資也可采取個人分散投資的方式。在前一種方式下,通常由企業指派專人或設立專門的投資委員會負責401(k)資金的投資并對這部分資金的增值保值承擔較大的責任。在采取后一種方式的情況下,企業通常經過一定的篩選程序,聘請投資咨詢公司從眾多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針對企業年金設計的一系列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同風格的股票基金等產品中選出候選基金,供參與計劃的職工自行選擇,企業職工有權決定自己賬戶資金的投資方向同時也承擔投資的風險。法律規定,計劃發起人至少向職工提供三種風險——回報特征存在明顯差異的投資產品,投資目錄每三個月應更新一次等。而香港實行的養老公積金制度,即所謂的“強積金”制度,則由投資管理人設計出若干種基金投資品種,其中有保守型基金,如:保本基金、保證基金、債券基金等;有穩健型投資,如:均衡基金、平穩基金;也有勇于承擔風險型的基金,如:股票基金等;任參與年金計劃的職工自選作出投資決定。有關法規將我國的企業年金規定為繳費確定型年金,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但年金投資運作統一由企業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選擇投資管理人運營所有的資金,負責年金資產的保值增值,職工個人沒有投資決策的權利。
受益確定型年金(DB)與繳費確定型年金(DC)的主要區別是DB年金基金具有事先確定的、因承諾支付職工退休金所形成的負債支出。支出的金額與未來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退休職工的在職工作年限、退休職工領取退休金的時間(即退休后的生存時間)等因素有關。要通過對DB年金基金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及繳費,來滿足這一事先約定的支付承諾,即所謂的“以支定收”。因此,受益確定型年金(DB)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除了都要面臨傳統的風險,如政治風險、經濟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等之外,更重要的是DB年金約定的負債支出可能會超過DB年金基金的資產價值,使DB年金基金無法滿足事先承諾的退休金支出,即發生財務風險,又稱之為基金化不足風險(underfundrisk)。例如:醫療水平的提高使退休職工壽命、進而領取退休金的時間延長;經濟增長及物價水平上漲使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提高;這些因素都會造成年金基金未來的償付支出增加,如果年金基金的資產管理收益及繳費累積沒有相應的增長,則可能會沒有足夠的資產來償付負債,進而影響參與年金計劃的職工的正常生活,甚至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因此對于受益確定型年金基金的管理必須要考慮負債因素的變化。對于繳費確定型年金(DC)而言,DC年金計劃則屬于“以收定支”,沒有事先約定的償債支出,而是根據年金基金投資及繳費形成的積累額,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盡管DC年金基金的管理人沒有類似于DB年金基金情況下存在事先確定的、剛性的負債約束,但如果DC年金帳戶通過繳費及資產投資而在退休時積累的資產總額過低,也將影響退休員工的生活水平。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繳費確定型年金基金的運作也需要考慮未來工資水平變化對基金資產管理的要求。
淺析企業年金的市場化
目前,醞釀多時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已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起草完畢,正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該辦法的出臺將為企業年金的入市提供可能,使企業年金與資本市場的對接有章可循,這無疑會對我國的資本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一、我國企業年金概況
企業年金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從其法律關系和運營特征來看,它是一個長期承諾的、受法律保護的延期支付合同,也是一個基金管理、資金運用和待遇制度不同環節綜合發展的補充養老制度。
在國外,企業年金一般被稱為私人養老金計劃、職業年金計劃或雇員年金計劃,我國在2000年以前稱之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后來為與國際接軌而將其更名為企業年金,并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以鼓勵企業建立年金制度。
在國際上,20世紀90年代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概括出養老保險制度的三個支柱理論,即一個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應由國家主辦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支柱構成,我國在l991年便按照這一國際通行的“三支柱”模式建立了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三個支柱所構成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縱觀全球各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都推行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美國,基本養老金提供的養老金相當于退休前平均工資的40%,補充養老金約為30%,大約有70%的企業加入了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在德國,補充養老金相當于在職工資收入的l5%,有三分之一的企業參加了補充養老保險;在日本,有6o%民營企業實行了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相比之下,我國的長遠結構目標定為基本養老占30%,企業年金占50%,個人儲蓄占20%,但是截至2000年底,企業年金的參保企業只有16247戶,覆蓋人員560.33萬,只占基本養老保險的5.3%,所以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發展比較緩慢。
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已于2000年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而與此相對應的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累積資金不足,近年來收支缺口逐年擴大,挪用個人賬戶資金發放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運轉,虧損巨大,再加上養老金替代率居高不下,即便從85%下降到60%,國家仍難以負擔如此沉重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加快企業年金制度的建設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企業年金移交意見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的有關精神和統一部署,現就做好我省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的規定,為促進企業年金社會化管理和市場化運營,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退出管理企業年金業務。政府部門通過加強監管和市場化運作機構的公平競爭,加快企業年金制度建設,推進企業年金發展,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二、工作目標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精神以及具體工作布置,在2007年底前,我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檔案,全部移交給具備資格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管理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