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保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07: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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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

農村社保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構筑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按照農民自愿、政府引導并給予適當補貼原則籌集養老保險基金,保障農村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個人繳費狀況領取養老金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制定政策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結算、養老金的發放和個人帳戶管理,提供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的咨詢服務等工作。各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協助和組織實施好本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本縣行政區域內,16周歲以上,具有本縣農業戶口人員均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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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農村社保制度的現狀

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災害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西方世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比城市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開始了工人“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和“養老保險”,但直到1957年才開始實施“農民養老保險”。日本是1941年開辦年金保險的,1971年開始建立農民年金保險。國外農村社會保障起步比較晚,但發展比較快,目前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提供的一種普遍的、預設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們在面對外界各種風險威脅時,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理論上講,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應當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提供。然而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一直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位。

1、地區差距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會化程度弱,農民負擔重。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工作僅在很小范圍內實行,沒能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廣,農民參保水平較低。以吉林省某鄉為例,該鄉7個村,29個行政屯,2500戶,共12500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占全鄉總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不足10%,還有20%的村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

3、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主要是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而我國農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不足。據有關研究表明,在我國農村約有1.4億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維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費,這樣對社會保障根本無支付能力。當前發達國家城鄉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撥款,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堅持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次之,國家為補充”的原則。據資料顯示,我國政府用于社會保障的金額占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這樣不僅造成農村社保資金的短缺,而且還嚴重影響了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加大了推廣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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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推進工作研討

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有1.67億人,而其中1.05億人是農村老年人,其規模是城市的1.69倍;城市老年人口比重為7.97%,而農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過18.3%,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是城市的2.3倍,這就意味著中國人口老齡化的重負大部分由農村承擔。因此,農村養老問題的解決已直接關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讀及實施現狀

(一)新農保制度解讀

國務院于2009年9月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產生,以下簡稱新農保。意見主要內容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自愿參加,依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制度與老農保制度相比,在籌資結構和支付結構上都有了顯著的創新。其一,老農保主要靠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一種自我儲蓄,即使按最高檔次即每月20元繳費,也很難起到養老作用。而新農保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是政府直接對農民實行補貼,更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問題上的主要責任;其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個人賬戶,按照個人賬戶余額給予支付,而新農保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額支付,地方政府對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就是中國農民60歲以后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提高了農民對于養老保險的支付意愿,有利于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二)新農保實施現狀

2011年7月,第三批擴大新農保試點和首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啟動。截至2011年11月底,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試點總參保人數達3.02億人,其中領取養老金人數7966萬人,積累基金1346億元。據有關報道稱,截至2011年6月底,吉林省新農保參保人數為158萬人,參保率為83.45%,符合條件領取養老金人數為38萬人,發放率達到99.54%;截至2011年10月底,陜西省37個國家試點縣(區),346.2萬人參保,參保率79.9%,共有76.93萬人領取了養老金;截止2011年8月底,湖北省已參保人數580萬人,綜合參保率達到94%,其中135萬名60歲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時足額領取了養老金待遇。可見,新農保試點工作已取得了一個良好的成績,但其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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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體系改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涉及的具體問題;實現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統一的必然性與途徑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鄉鎮企業的發展與小城鎮的興起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的最引人注目的變化、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客觀需要、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助于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規范化改革、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保證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及其他改革順利進行的需要、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成因、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必然性、途徑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根據我國工業化的新格局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際進程,目前,我國應該建立相對獨立的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者的社會保障體系,以適應我國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客觀需要,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規范化改革,保證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順利進行。從長期看,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必將與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統一。

1978年以后,我國農村改革的成功及對傳統的偏向重工業與基礎工業的工業化戰略的調整,導致了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與迅猛發展。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從業人數已達1.3億人,鄉鎮企業增加值比1978年增長了近百倍,其中鄉鎮工業增加值已經占到全國工業增加值的近一半。鄉鎮企業的發展在推進農村工業化的同時,也推進了農村人口城市化的進程。到2000年底,中國城市及建制鎮總數已達2萬個,其中設市城市668個,比1978年增加475個,新增的中小城市大多是在原先的小城鎮特別是縣城鎮與建制鎮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此外,我國還有超過1.9萬個的建制鎮與縣城鎮亦在我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鄉鎮企業的發展與小城鎮的興起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的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對與舊體制相適應的城鄉二元社會格局的一次重大的調整,它將對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進一步改革并最終走向一體化產生更加積極的推動作用。適應城鄉社會結構的新變化并積極促進這種變化,在原先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尚未到位,在一定時期內難以覆蓋到鄉鎮企業(小城鎮)的從業人員,而將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依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又實際妨礙城鄉社會結構轉型與對傳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實行規范化改革的情況下,建立相對獨立的面向鄉鎮企業(小城鎮)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客觀必然性。同時,建立這一體系亦有助于推動我國城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并最終與前者實現統一。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鄉鎮企業(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城鄉社會結構轉型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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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村社保問題要三管齊下

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必須重視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盡快確定農村社保發展方向,解決農村社保基金管理問題,處理好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中“保大病”與“保小病”的關系,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減輕農民負擔,應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應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政府行政職能,減少干部數量;第二,要進一步深化財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防止干部人數擴張

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最有效解決辦法是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自我保障能力。因此,首先應以金融改革為突破口,促進城鄉非農產業發展。同時,也應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

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及減輕農民負擔、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自我保障能力,我有三點看法。

一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首先,當前要重視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因為工業化、城鎮化永久失去土地的農民,最早實行計劃生育的“無子戶”和“雙女戶”,農村稅費改革后的“五保戶”,這三類特殊群體的養老需要高度重視。前一陣子,我到江蘇省考察,了解到江蘇分別采取了“土地換保障”、“財政補一點、集體出一點、個人交一點”以及“納入縣級財政支出專戶”等辦法解決上述問題,這些經驗值得推廣。

其次,應盡快確定農村社保發展方向,解決農村社保基金管理問題。目前農村社保經辦機構經費困難,影響了農保隊伍的穩定,也增加了已經籌集起來的農村社保基金的安全隱患。為此,應盡快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充分考慮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采取因地制宜,分類實施的農村社保體系。同時,通過與金融管理部門協商,將各地分散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作為“協議存款”,以保證基金增值高于個人定期存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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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保如何突破報告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把重點放在城市,將農村放在次要位置,甚至有相當部分社會保障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斥在外,從而導致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嚴重落后于城鎮,并與農村經濟改革相脫節。針對這一情況,黨的“*”報告提出了“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導原則,一方面明確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指明了制度建設的重點。依據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功能、保障層次及制約因素方面的不同,本文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如何重點突破談幾點看法:

全面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首要工作是全面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身是以“五保”供養和災民臨時救濟為主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這一制度在解決農民貧困,促進社會穩定等方面曾經發揮過較大作用。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局限性開始顯現出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施范圍窄,覆蓋面小,相當部分貧困居民得不到救濟和補助;二是標準偏低,難以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門經辦的社會救濟經費不足,滿足不了貧困人口的實際生活需要;四是救濟工作隨意性大,缺少科學性和一貫性。

由于國家至今尚未出臺針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指導意見,所以各地也都處于探索階段。綜合各地的實踐情況,我們認為,有效解決以下四個問題將有助于更好地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1)如何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所限,保障標準定得不宜過高;并且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各地的標準也不應強求一致。實際操作中,各地應在綜合考慮農民基本生活需要、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適合本地區的較為科學且可行的標準。(2)如何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保障對象的確定是當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一個主要難點。原則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應該是最需要保障的困難群體;但在具體實施方面,各地應在全面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水平、生活費支出、致貧原因等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所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保障對象的條件與范圍,并嚴格按審批程序進行操作。(3)如何籌措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資金問題是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由地方財政和鄉鎮、村民委員會及集體經濟共同負擔的。就我國鄉鎮財政的現狀來看,許多地方財政為赤字財政,而財政赤字一般依賴于收費等預算外收入來彌補。隨著國家對鄉鎮費改稅政策的試行及逐步推廣,鄉鎮財政預算外收入將越來越少,鄉鎮財政的負擔也將越來越重,一些鄉鎮負擔的保障金實際上難以落實。為了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都能享受或領取到足額的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除了主要由地方財政負擔外,還應加大中央財政的支持力度,并進一步擴大其它輔助來源,如組織捐贈、義演等慈善活動,依靠民間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貧基金等。(4)如何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金不能及時發放到位,是目前各地在建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特別在一些貧困地區尤其如此。針對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各地可借鑒城鎮經驗,在資金發放上采取由財政部門按指定賬號劃撥資金,由銀行統一發放的形式。

積極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通過總結恢復和重建合作醫療的經驗,國務院于2003年1月出臺了《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并在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管理體制、補償模式、監督機制等方面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創新和突破。但目前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只是停留在原則性政策層面上,為了保證該制度得以貫徹落實,并解決具體實施過程所可能遇到的問題,在此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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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現階段農村社保制度的現狀及思考

摘要:所謂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給予所有社會成員最基本生活保證的一種社會安全措施。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它是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提供保證的社會安全制度。獲取社會保障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相對落后,在醫療、養老、教育等各方面,農民很難享受到應有的保障。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保障屬于政府社會職能的范圍,扶弱濟貧、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農村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現狀;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508(2009)02-0060-04社會保障(socialsecurity)又被翻譯為“社會安全”,最早出自于美國1935年頒布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災害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制度。西方世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比城市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開始了工人“醫療保險”、“事故保險”和“養老保險”,但直到1957年才開始實施“農民養老保險”。日本是1941年開辦年金保險的,1971年開始建立農民年金保險。國外農村社會保障起步比較晚,但發展比較快,目前已經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現狀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農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網”,是指國家和社會為農民,尤其是貧困農民提供的一種普遍的、預設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們在面對外界各種風險威脅時,能夠通過這種制度幫助消除、緩解和應付這些威脅及其對貧困農民基本生計安全的影響。理論上講,社會保障是一種公共產品,應當以政府為主體進行提供。然而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一直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造成農村社會保障的嚴重缺位。

1、地區差距大,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說來,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經濟不發達的西部地區,則集中了我國大多數貧困人口,許多人連溫飽還沒有解決,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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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社保評估方案

為進一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問題,確保我區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樹立勞動保障系統良好形象,加快推進湄洲灣港口城市中心城區核心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現結合勞動保障工作實際,經研究,把“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養老保障問題”,列為年度的評議政風行風選題評議內容,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1、我區于5月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申報省第二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單位,并將于10月1日舉行啟動儀式。

2、在制度建立后,實現百分之百60周歲以上農村居民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3、年內力爭45—59周歲農村居民參保率達50%,2011年參保率達90%,基本實現農村居民人人有保障。

4、在制度建立后,對沒有建立金融機構的村(居)委會安裝移動POS機,實現60周歲以上村民,足不出村即可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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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城鄉統籌下農村社保的設計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完善的制度框架,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其完善與否,直接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得到了較大發展,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卻嚴重滯后,尤其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城鄉差距逐步擴大,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成為城鄉統籌發展的一大障礙。因此,為了解決我國的“三農”問題,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必須加快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

一、中國農村社會保降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在城市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在廣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卻遠遠滯后。近幾年,農村地區開始實行養老保險、合作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改革試點,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才剛剛起步,但是統籌層次低,覆蓋面小,共濟性差,管理水平低,可持續性較弱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概括起來看,農村社會保障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農村社會保障實施標準偏低

現行的經濟體制改革不僅沒有打破原有的城鄉居民之間社會保障的不公平狀況,反而有所強化。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我國城鎮人口為4.56億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36.09%,農村人口為8.07億人,占總人口數的63.91%。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的候矛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36%的城鎮居民享受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障支出占社會保障支出總數的99.6%,而占全國人口總數64%左右的農民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總數的0.4%。由此可以看出,在投入一定的情況下,這種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實際上是以犧牲農民的利益為代價的,國家將本應平等投向全社會的社會保障資金中的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廣大農民卻無緣與城鎮居民一道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

(二)傳統的家庭保障功能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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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辦新農村社保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解決好農村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一是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保障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二是堅持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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