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0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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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探討
[摘要]我國當前大力開展新農村建設,在經濟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過程中,對農村勞動力進行了重新分配,大量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農村產業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由于大量勞動力輸入,我國農村近幾年土地流轉問題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大力重視。農村土地流轉不但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有利于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結構的調整,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問題,本文首先分析了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接著對農村土地流轉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并提出解決策略。
[關鍵詞]土地流轉;農村經濟發展;作用;對策
最近幾年,我國新農村建設已經進入了攻堅階段,大量新農村培育出特色農產品,農村經濟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加快了土地流轉速度。土地流轉對農村經濟發展具有較強的推動作用,但土地流轉中還存在著一些實際問題,不利于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的順利轉移,稍有不慎,則會侵害廣大農民的利益。
1土地流轉的界定
土地流轉過程中,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改變了土地經營權。擁有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將土地轉讓給他人耕種。農民土地流轉可以采用相互交換、出租、入股、簽合同等多種形式進行。有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化、規模化經營。
2土地流轉對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
農村土地流轉提案
一、當前存在的情況
目前我區農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存在土地流轉概念模糊,流轉經營意識淡薄,沒有充分發揮土地流轉的經濟功能,同時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違背中央規定的“三不得”原則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農民因土地使用等產生矛盾、引發糾紛和集體上訪,而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費、租賃費的收取因村委的換屆引發新的矛盾,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
二、情況分析
出現上述情況,一是當前農村居民對土地流轉存在法律意識淡薄,認為土地承包后自己說了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違法用地。二是對土地流轉的監督、管理和指導不夠,村委會和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能發揮不夠。三是對村委會在收取土地承包費、租賃費的管理、指導不夠,導致村委會收費時一收幾十年,支出時當年就全部支出,而且往往壓低收費,影響集體收入,引發村民矛盾。
三、具體建議
1、盡快制訂我區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性意見,規范土地流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文本,指導農民訂立土地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支持探討
1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1土地產權不清,無法進行質押貸款。由于農戶的產權不清,不能使用土地進行質押貸款,農村土地產權的歸屬問題至今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也沒有明確的文件精神指示。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貸款者不能使用國土資源作為質押物進行質押貸款,這就使一些擁有土地資源的農民無法使用土地進行質押,或得到銀行貸款,這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1.2社保相關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居民的社會保險、居民的社會福利、居民的社會求助及對居民的優撫安置、居民個人儲蓄保障等相關內容。目前,黑龍江省農村居民進城務工仍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如:能夠從事的職業有一定的局限性,工作經驗、學歷、薪資待遇等一系列問題都嚴重制約了人們的發展,一部分人寧可在農村種田過著清貧的生活,也不愿意放棄自己的“衣食父母”———土地,因為土地資源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保障,如果農民輕易放棄耕田種地,大部分人就會認為是放棄了自己的飯碗。1.3農民對土地流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在很多村屯中,村委會、村干部對于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夠,農民的總體文化水平也不高,對土地流轉管理的宣傳政策也不了解。對于相關法規的認識也不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土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開展,制約了資金向農村流動,束縛了金融事業在農村地區的推廣和普及。1.4農村資金外流,信用社金融支持力度不足。黑龍江省農村土地資源流轉經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和金融業信貸的大力支持,在省內現有的金融機構中,唯有農村信用合作社能夠為農村土地的流轉經營提供信貸業務,而其他金融單位僅是吸收存款,這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近幾年,農村信用社不斷加大對相關支農業務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支農服務質量和效果,但仍無法滿足農村土地流轉資金需求。1.5金融部門業務創新能力低,服務質量不高。各大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競爭意識,嚴重缺乏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意識,且服務手段比較單一。農村信用社主要的服務項目是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該行的主要收入來源僅依靠貸款業務取得的利息,對金融服務品牌的建設和服務方式方法的創新遠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無法提供農村土地流轉等相關金融服務項目。1.6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比率在增高。目前,很多信用社存在著管理機制不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效果不佳、企業經營決策失誤、各類債務廢棄無法收回等問題,這對信用社的資產管理質量產生了嚴重影響,使得信用社在金融業務辦理方面力不從心。同時,因為農業有周期性、高風險性特點,一些金融單位在日常經營中,向商業化靠攏,金融業務資金主要流向了收益較高的城鄉和經濟比較繁榮的城鎮或非農業部門、單位。此外,包括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一些金融機構,每年都會通過繳納存款準備金、購買國債、金融信貸等業務操作,使大量資金流出了農村,極大削弱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支農作用性。
2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支持情況
2.1金融支持不足黑龍江省的金融類行業總體發展水平比較落后,在國內金融行業中競爭力有限,尤其是金融行業的創新能力相對比較落后,雖然近幾年黑龍江省經濟呈穩定發展、年增長率持續上升,但金融行業的服務水平仍遠遠不能滿足本省的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支持力度。本省金融組織機構數量有限,僅有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陽光農業保險與農村土地流轉有金融業務往來。除省內金融機構數量不足外,還存在金融機構規模不大、影響力太弱的實際問題。2.2金融業務往來中存在的問題黑龍江省農村土地流轉金融業務往來發展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在業務往來中,不良信貸客戶量逐漸增多,致使放貸金額逐漸增大,但很難全額收回。因為農業耕種受到自然環境條件的制約,很多因自然環境因素造成的破壞是人為無法控制的,這就導致農業信貸風險增大。部分金融單位信貸工作人員的風險判斷意識差,風險的防范意識弱,控制能力不強,造成農信的信用額度低、綜合素質不高、收入不穩定等問題,還造成信貸業務還款不及時、違約率不斷增長。久而久之,金融機構就會逐漸減少農業信貸的業務操作量。第二,金融機構對農村土地流轉的資金支持逐漸減弱,資金大量轉向城鎮,很多金融機構考慮到放貸給農村地區的信貸風險太大,資金回收率低,不敢放貸給農民。還有一些收入相對較高的農民將自己耕種的收入存到銀行,資金通過銀行快速流向了城市,農業生產勞作的流轉資金也隨之減少,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3加強金融支持力度的基本策略
3.1創新支農土地流轉金融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分析
1加速土地流轉“無償變有償”的改革步伐
1.1如果流轉土地仍是經營糧油等傳統農作物,農戶要求取得全部流轉凈收益的,應予支持;1.2如果流轉土地已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的,流轉費標準應由農戶與村委會平等協商、自愿約定,協商不成的,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政策予以確定;1.3如果農戶只是要求村委會提高轉包金的,因涉及轉包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予支持。當然,如果村委會確實從未向農戶支付流轉費,農戶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應予支持。由于農產品生產周期長,季節性強,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農戶應取代村委會作為轉包合同的發包人,承繼轉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筆者建議,采取此種流轉方式的村委會應當就流轉費標準與農戶盡快進行協商,達成書面的補償協議,逐步實現向有償流轉的過渡。
2促進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戶和土地流轉受讓方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交易主體,特別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種養殖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已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重要力量,主導著土地流轉的發展規模和速度。所以,近兩年以來,我市把大力培育發展種田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有效載體放在農業工作的重要位置來抓。
3采取積極的土地流轉政策
各級政府尤其是鄉鎮一級政府,必須確立支持土地流轉就是支持現代農業、推進鄉域經濟發展的觀念,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鼓勵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并對流出、流入方采取扶持鼓勵政策,對流入方按流入面積、種植作物給予相應的政策性補貼資金;對規模經營大戶,在信貸、保險、用電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大力扶持,以鞏固土地流轉成果。
農村土地流轉策略分析
摘要:土地流轉工作開始已有較長的一段時間,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規模不斷擴大,主要以農民作為具體的土地流轉對象。雖然當前土地流轉形式較為靈活,但由于存在區域差別,流轉分布還不均勻,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在當前農村空閑和待流轉土地不斷增加的新形勢下,更需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全面提高農村土地流轉的質量和水平。文中分析了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現實意義,并進一步對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策略進行了具體的闡述。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土地制度
近年來農村土地流轉現象日益增多,這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土地流轉也是現代化農業發展的必然之路。基于這樣的大背景下,需要進一步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進行規范,為耳畔是否反反復復地流轉工作的有序開展保駕護航,更好的推動農村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現實意義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從單一的農戶間的流轉開始向農戶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主體間的流轉進行過渡,農村土地流轉主體不斷壯大,呈現出主體多元化的發展趨勢。而且隨著農村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一些農戶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出來,這樣土地到了有能力及有經營方法的農業經營主體手中,能夠有效的改善農戶分散經營的狀況,有利于進一步推動土地的規模經營,全面提高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集中于種田大戶手中,這些經營主體在經營土地過程中,在保證農產品質量提升的基礎上,還能夠實現成本的降低及效益的擴大。其在種植過程中,能夠充分的運用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為農業科技推廣應用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土地流轉后通過適度規模的經營,也進一步為農業科技應用的進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另外,農戶將手中的土地轉出去獲得到了出讓土地的收益,并有充足的時間外出務工。經營者實現了土地的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有效的降低了生產經營的成本,為綜合效益的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具體策略
區農村土地流轉講話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引導;把握流轉原則、規范流轉手續;建立五項機制、強化三大服務;全面開展調查、統一流轉文本;認真落實措施、嚴格考核督查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區里成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也要抓緊成立組織。要抽調農業、土地、司法等部門的人員,成立一個法律政策指導組,為開展土地流轉的鄉村提供具體指導、土地流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在推進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好原則、各鄉鎮(街道)要在明年2月中旬前完成意向摸底調查,逐一造冊登記,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制度、加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的扶持力度,培育更多的參與主體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同志們:
今天的全區農村土地流轉現場會是區委、區政府經過研究后決定召開的一次重要的會議。會前,區府辦、農業局、蓮花鎮對現場和會議的組織作了認真準備和安排。應該說組織得不錯,內容豐富,現場有示范,經驗可學習。蓮花鎮、橫路鄉兩個發言材料都很有特點,請大家相互借鑒、相互學習。蔡區長作了十分重要的講話,闡述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重要意義,明確了下一步工作的任務和要求。蔡區長的講話立意高,政策性、操作性強,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請各位一定要認真學習,因地制宜、扎扎實實地貫徹落實。
近年來,我區土地流轉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處于剛剛起步、破題階段,與湖州、紹興、義烏等地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為認真貫徹蔡區長的講話精神,全面推進我區土地流轉工作,我再強調幾點。
1、加強組織領導、廣泛宣傳引導。
區里成立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也要抓緊成立組織。要抽調農業、土地、司法等部門的人員,成立一個法律政策指導組,為開展土地流轉的鄉村提供具體指導。鄉鎮(街道)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借鑒蓮花、橫路試點鄉鎮經驗,結合本地實際,提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方案要求在1月15日前報區政府辦公室。同時各級要相關召開會議,介紹經驗,給群眾算賬、講道理、講法律、講政策、講好處,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做好群眾思想工作。
探究導致農村土地流轉的因素及對策
摘要:土地流轉也是農村向工業化、城鎮化邁進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本文分析了影響農村土地流轉的四個因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制約對策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含義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率,也只有合理流動才能真正體現土地生產要素的性質,所以土地流轉是必然的趨勢。所謂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二、制約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因
1.承包土地的產權不清晰
獨家原創:農村土地流轉研究論文
摘要:土地是農業的生產要素之一,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的眾多,勞動力富余得多,要想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能僅通過農業來實現,要跳出農業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因此,在此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土地的流轉。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雖然各地特點上有些差別,但是土地流轉的形式大體上包括五種:轉包、轉讓、互換、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農地流轉不僅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而且還包括貧困地區,甚至在全國各地都普遍流行;有農民相互之間的自發流轉,也有組織化、程序化的土地流轉;農地流轉后的經營對象包括原來的種糧大戶,也涉及到各類工商企業,經營內容包括種糧、發展高效種植、養殖業等。
關鍵詞:土地流轉解決機制農村經濟
農村普遍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以來,農民有了相對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為解決承包地塊分散、種田效益不高,農業勞動力不足等問題,一些地方的農民自發地通過互換、轉包、轉讓等方式進行著小規模的土地流轉。黨中央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及時予以肯定,明確提出“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要堅持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進行”,各地認真貫徹中央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30年,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隨著農村經濟發展步人新階段,農村土地流轉也出現了新變化。
一新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回顧
1.農地流轉的萌芽階段(1979—1983)
解放后的,使我國徹底打破了由地主壟斷土地的格局,村土地私有制改造為集體所有制,土地歸農,集體經營,按人均分。土地不得出租、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國有企事業單位用地必須由國家統一征用、無償劃撥。1979年,家庭聯產承包的改革大潮迅速席卷全國。到1983年底,全國各地包干到戶的農戶已占國內總農戶的94.5%,農村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當時國民經濟仍在計劃經濟基礎上運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農村土地承包基本上還是按勞或按人均分,且未說明土地承包多長時間。這一階段,可以說是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雛形期”,土地流轉具有自發性、隱蔽性、無序性特點,而且有償與無償并存。
供給側改革下農村土地流轉對策分析
供給側改革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農村經濟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徑。國家在支農惠農政策制定下,針對土地承包法規建設,推進土地流轉規范化運行上,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了土地流轉必須依法自愿,明確了土地流轉參與主體以轉包、出租、互換及股份合作等方式來實現多樣化經營和流轉的具體職責和要求。在這一背景下,全面探析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突出問題,并提出改進對策和建議顯得尤為迫切。
1農村土地流轉現狀及突出問題
1.1產權界定不清導致流轉困難重重
產權明晰是規范土地流轉市場的客觀要求,憲法規定“農村、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集體所有”,而對于集體的劃分,有“鄉集體”“村集體”及“村民小組”等區別,由此帶來的集體權歸屬問題界定不清,導致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出現矛盾和糾紛。
1.2流轉手續繁雜,不規范問題突出
從我國土地流轉市場發展實際來看,還處于低級自發階段,使得一些土地流轉在操作規程及實施方法上存在繁瑣及不規范問題。比如一些土地在流轉時,涉及農業、國土、水利、林業等多個職能部門的審批,加之國家不同法律、規定間的制約,使得土地流轉陷入繁瑣囹圄。例如,一些林業用地不得變更其他用途的規定;一些荒山、水域等因法律制約而無法有效配置和利用;一些土地在流轉時需要辦理大量手續,各部門在審批時又相互掣肘。加之一些農民對農村土地流轉法律不了解,對土地流轉及土地使用權缺乏相關評估和咨詢,導致后期土地使用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延伸出諸多矛盾。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市場經濟,土地流轉
土地是農業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農村土地制度完善與否,土地流轉機制是否適應現代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長期以來,我過的農村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即生產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曾極大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成為當時農村的一項創舉。但隨之也產生了一些矛盾與問題,近年來尤為突出。農業的小規模分散經營,許多大宗農產品缺乏競爭力,越來越難以適應當前農業市場化、國際化的要求,難以體現規模效益,搞活農村土地流轉,是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是“三農”問題中的關鍵性環節。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概念解析
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只有合理流動,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動才能真正體現土地生產要素的性質,所以土地流轉是必然的趨勢。所謂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性質不變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轉移給其他農戶或經營者,其實質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首先,農村土地流轉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明晰所有權歸屬,這也是這次立法中爭議最多的問題之一。明確承包土地的財產權,界定土地使用主體的權利范圍,使土地流轉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產權就是社會全體或社會某一部分人或某個人擁有全部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如果產權不明晰,市場機制就無法正常運作。在現實生活中,因產權主體不明、權利不全,造成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收益流失;或因承包權不穩定、使用權不完全,致使土地流轉困難等問題,都與產權關系不明晰關聯很大[1].為解決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學者提出土地私有或干脆收歸國有[2],但無論從中國的或是發達國家的歷史來看,這一變動將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一旦農民失去土地,得不到基本的生活醫療保障,進而釀成難以解決的社會危機。在集體所有制和家庭聯產承包制下,多數農民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我國的土地流轉,流轉的只能是使用權,不能是所有權。誠然,這并不表明目前的體制是沒有缺陷的,但我個人認為就中國的國情和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來看,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并對其加以完善更有利于農村經濟積極穩妥地向前發展[3].《物權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審議稿)中繼續沿用這一制度是較為合理的,為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財產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其次,農村土地流轉還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必須保持農業用地性質不變。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資源,我國人多地少,耕地面積極其有限,13億多人口的吃飯問題始終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因此,對于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決不能挪作它用,否則就有違土地流轉的根本目的。上升到生態保護的高度上,只有把經濟利益與長遠的生態利益結合起來,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遺憾的是,審議稿中卻忽略了這一點,這無疑不利于對土地資源的保護。我認為物權立法中一定要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可以把它規定為土地經營著的義務或者是發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項撤銷事由[4].土地承包在實踐中稱為“責任田”,責任田意味著承包人對土地利用上的權利與相應義務和責任綁在一起。很顯然,審議稿在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中針對經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存在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