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負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1 21: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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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農民負擔關鍵何在
有關減輕農民負擔問題,自1990年以來,中央和國務院專門頒發了10余個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一系列政策出臺后,各地紛紛清理、取消了多種涉農亂收費項目,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歡迎。但農民負擔過重問題仍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究其原因主要有農業勞動生產率低、財政包干資金不足、政策出臺不配套、形式主義、部門利益惡性膨脹等。
農民負擔過重不僅是經濟問題,而且是政治問題。農民負擔問題絕不只是減輕農民幾十元錢和精簡幾個基層干部、合并幾個鄉鎮的事情,而是一項觸及到上層建筑的改革,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的又一次革命,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同時還要確保基層政權的運轉,保證農村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是一項牽涉到縣鄉機構乃至村機構的調整與改革、需要高度重視的事情。農民負擔這個按下的葫蘆浮起的瓢,單純采用剜肉補瘡單一式的辦法已很難有效地加以解決了,對于這一社會問題,必須采取強有力的綜合治理措施。
減輕農民負擔首先要促進經濟發展,確保農民增收。發展才是硬道理,農民負擔應是一個相對概念,發展農村經濟,增加了農民收入,就是最大地減輕了農民負擔,減輕農民負擔就是要為群眾辦更多的實事、辦更多的好事,方便群眾、服務群眾、造福群眾。只要農業生產有了較大的發展,勞動生產率得以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也就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只有如此,農民負擔才能從根本上得到減輕。
減輕農民負擔就是要加強宏觀調控,轉變政府職能。要變管理為服務,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政府的服務職能不是減弱了。市場經濟要求為農民提供更多、質量更好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這就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由過去單純的行政手段直接調控轉向運用經濟和法律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的間接調控,在市場預測、市場信息、產業結構調整、調控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等方面加強政府職能,為市場機制的形成提供最佳的全方位的服務,以組織、引導農民進入市場,適應市場,避免農民種啥沒商量,“多了砍,少了趕”傷農現象的發生,減少“政府發燒,農民埋單”問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各級政府部門要把精力從微觀經濟活動中退出來,放在制定規劃、政策服務、解決糾紛等宏觀經濟管理上,盡快轉變工作職能,規范操作規程,依法行政,市場能解決的問題決不插手,將基層干部從一些干不好、干不了,也不須干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把精力放在制定規劃、政策服務、解決糾紛上,投入為做到凡是市場能辦到的決不代勞,凡是市場失靈的也絕不退縮,適應國際大農業生產的激烈競爭,規避市場運作風險,幫助農民把方方面面的政策搞清楚,把生產、銷售等環節的信息收集起來,使農民群眾比較快地適應市場。在信息、科技等方面給農村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減少不必要的形式主義的行政干預及達標升級檢查活動,尊重客觀實際,尊重群眾意愿,化解我國農村千家萬戶分散經營、規模小、缺乏溝通等缺點,優化配置農業生產資料,提高勞動生產率,而不是簡單地精簡基層干部、機構就能解決得了的。
減輕農民負擔關鍵在于減少部門利益。所有伸向農民口袋的之手,都戴有“為人民服務”的光環,都可以找出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群眾形象地稱之為:“頭稅輕(農業稅),二稅重(三提五統),三稅四稅(亂收費、亂罰款)是個無底洞。”減輕農民負擔,關鍵是要堅決斬斷這些胡亂伸向農民口袋之手,同時還要保障為農服務職能不被弱化。減少部門利益在于減少農村各部門亂收費現象,比如農村教育問題,已經越來越成為減輕農民負擔問題的一大障礙,這也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政策辦事,否則,教育壟斷及亂收費問題必將給社會帶來難以估量的危害。
減輕農民負擔要加強為農服務單位建設。減輕農民負擔并不是要消弱為農服務單位職能,目前一些地方農技部門經營投入不足,將農技部門推入市場經濟進行斷奶,令其自謀生路,幾十年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農技服務體系出現網破、人散、線斷等問題,反過來阻滯了新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運用,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增加了農民負擔。
國家管制與農民負擔
國家管制,本文特指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公共政策等具體制度形式向農村基層社會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任務或指標。對于基層政府來說,這些計劃、任務或指標都是必須不打折扣地完成的硬性命令。目前國家對農村社會的管制主要表現在計劃生育、公糧征收、9年義務教育等具體領域。客觀上,國家管制所造成的特殊政治治理結構為農民負擔的形成提供了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農民負擔的實際狀況。國家管制不僅使政府通過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提取了農業剩余,而且基層政府為解決自身財政嚴重不足的困境,往往在實施管制過程中巧立名目,向農村重復收費或安排種種不合理的攤派。如此一來,農民負擔沉重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了。
一、首先,對于當今農民來說,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國家管制是計劃生育。國家的計劃生育管制措施需要巨大的管制成本。對于國家來說,這種管制成本一般表現在管制機構設置、人力、物力等方面;而對于被管制的農民來說,管制成本則主要表現為計劃生育統籌費、以各種名目設立的檢查費用等等。在一些農村,計劃生育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地方政府亂收費的正當工具,成為農民負擔沉重的一個重要根源。筆者在山東農村做實地調查時看到,當地政府以計劃生育檢查的名義向農民進行不合理收費,具體情況如下:第一,計劃生育工作檢查。主要是對村里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每次計劃生育檢查上面來人很多,如果趕到吃飯的時間,村里還要破費請吃飯。該項檢查每年少則10多次,多則20多次。第二,育齡婦女定期檢查。這是一種強制性的例行檢查,一般1年至少要檢查4次,每次交檢查費5元,一位育齡婦女1年至少要交給計生辦20元錢。而且,許多已經做了結扎手術的育齡婦女也不例外。其實這項檢查費用是重復收費,因為在每年的“五統”之中,已經包含了計劃生育檢查費用了。而且,1年之內檢查4次也是非常不合情理的。之所以頻繁檢查,主要目的還是看準了那筆數目不菲的檢查費。計劃生育工作不是在執行國家的基本政策,而是變成了地方政府的生財之道了。第三,懷孕婦女定期檢查。凡是符合國家政策的生育,首先必須到鎮里的計生辦領取生育證,并交納體檢費60元,這樣,懷孕婦女在例行體檢時就可以不再交費了。但事實并非如此,這筆早先上交的費用早已被挪為它用,醫院根本得不到一分錢。懷孕婦女到醫院檢查時還是要照常交費,在懷孕期間,一般要做3―5次檢查,每次為15元,又是一次重復收費。
其次是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管制,這種管制首先表現在公糧征收問題上。現行的公糧征收制度是一種典型的國家管制,在此管制下,農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國家出售一定數量的糧食。國家為了確保糧食安全,一直對農民實行強制性的收購政策,即使在糧食收購市場化的過程中,政府對于糧食市場一直保持較強的行政干預。對糧食價格的嚴加管制,使得糧食難以真正走向市場,農民也就在這種管制中為國家做出了很多的貢獻。很多學者都注意到了這樣的問題。長期以來政府通過強制性的農村征收制度從農村提取農業剩余,據統計,在1979――1994年的16年間,政府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從農民手中取走了大約15000億元收入,除去同期農業稅收總額1755億元,抵消各項支農支出3769億元,政府通過農村稅費制度提取農業剩余12986億元。
同時,按照國家在經濟上的宏觀調控政策,當經濟運行出現困難時,政府往往通過政策傾斜措施,采取價格、財政、金融等調節手段,優先保證工業發展和城市需求。在這樣的宏觀調控下,農業一般也要作出一定的犧牲。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由于國有企業改革,大批的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城市居民的收入相對減少。但是由于這一時期農產品價格下降,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基本沒有受到太大的影響。但是農產品價格下降,農民卻為此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根據陸學藝的推算,1996年,大米、小麥、玉米3種農產品的平均價格是1.0355元/斤,農民糧食所得為10355億元。1999年,上述3種農產品價格是0.7075元/斤,農民糧食所得是7075億元,比1996年減少3284億元。如果把其他的農產品也粗算在內,1999年與1996年相比,農業收人要減少4000億元。2000年,農業減產又減收,農民從農業獲得的收入比起1996年來減少4000億元以上。從1997到2000的4年中,農民收入減少16000億元以上,這些是農民在這次國家宏觀調控中付出的貢獻。
再次,國家在農村推行的一些公益性事業。9年義務教育是國家的一項高瞻遠矚的決策,但對農村孩子來說,所謂義務教育只是一個夢想。國家法律只規定了農村學齡兒童的這項權利,卻沒有規定誰來支付這筆辦義務教育的經費,政府也沒有為這項法律規定提供財政預算。地方政府必須在教育經費問題上想方設法,最終還得由鄉村籌措。在鄉鎮政府的強制義務教育政策下,農民必須為諸如校舍修建、基本教學設施、教師工資等承擔全部費用。一些小學為解決經費嚴重短缺問題,常常對小學生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費用。許多農村孩子因無力承擔過多的費用而輟學。從這方面來看,在農村地區,所謂9年義務教育也就間接地變成了一項很嚴重的農民負擔。曹錦清在中原地區做社會調查時也看到了同樣的問題:“中央把農村9年制義務教育的重任全部推給鄉鎮政府,這在工商經濟發達的沿海鄉村,問題不大。但在內地依然是一個以低效農業為主的地區,工商業極不發達。全鄉中小學教師的吃飯問題,就占去一級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六七十,光這項負擔就把鄉政府壓得喘不過氣來。教師的工資,只是辦教育的一個方面,另外還有校舍,教學設備,辦公經費等等,都要花錢。這筆錢從哪里來?!就是把鄉財政的全部收入都用到教育這塊都還不夠呢。”上面制定一個法是很容易的,也可以制定得很理想,很好看,但制定法的部門并不出錢。出錢落實的是鄉與村,歸根結底是農戶。一方面叫減輕農民負擔,一方面又加重農民負擔,弄得我們工作很難辦。”因此,在現行教育制度下,鄉鎮政府和農民群眾承擔了發展農村9年義務教育的主要責任。然而,鄉財政用于農村義務教育的撥款幾乎全部來自農民交納的稅費。可見,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幾乎全部是由農民負擔的。
最后,基層政府的積極行政行為。積極行政一般強調政府應該在社會經濟發展中起主要作用。在發展農村經濟的過程中,這種積極行政往往以管制的方式而不是市場化的方式作用于農村,形成所謂“逼民致富”的現象。這與我們現行的政績考評體制有關。長期以來,我們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物質至上、經濟至上等觀念,考察提拔政府主管的主要標準之一就是看他的政績水平。為此,一些地方政府就大做官樣文章,緊盯著GDP不放,層層制定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不顧本地的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也不考慮市場需求狀況,強行上馬一些項目。在資金不足或根本沒有資金的情況下,為了在自己的任期內開展項目建設,就動用各種社會關系或政治關系,在資金問題上東借西湊,或者以地方群眾共同利益的名義強行向農民進行攤派。根據經濟規律,一個項目建設從投入到產出到取得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有的周期還比較長。一個地方基層主管干部的任期一般是3年,這些主管干部往往在自己的任期還沒有到期就另有高就,他一手上馬的這些項目也就處于無人問津的困境。長期一往,在基層,這種政績至上的做法積累了大量的債務,造成了人為的農民負擔。
制定《農民負擔控制法》,依法解決農民負擔
近幾年來,農民負擔問題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一般來說,我們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門向農民征收的一切稅費,包括稅收、鄉統籌村提留、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集資、攤派、罰款等統稱之為農民負擔。進一步說,“農民負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負擔是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的農民負擔,即指農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以外所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勞務以及其它費用,此類負擔為限額內負擔,或叫顯性負擔,限額內負擔的收取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規定,是合理合法的。而廣義的農民負擔則一般是指包含稅金、提留外向農民的各類行政性收費、集資和攤派等。它包括稅收負擔、價格負擔和社會負擔等多個方面。此類負擔稱為限額外負擔,或叫隱性負擔,隱性負擔隨機性強、彈性大、涉及面廣、負擔率高,是當前農民負擔的重心所在。
一、農民負擔的表現與原因
當前農民負擔居高不下,主要表現在:1、以各種形式變相提高規定限額,如一些鄉、鎮不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提取比例,有的鄉、鎮為多收取鄉村提留款,虛報上年增收水平,人為提高人均收入指標;2、農民負擔費用管理混亂、名目繁多。如有各種優撫費、民兵訓練費、教育附加費、計劃生育費等,以教育費為例,有的鄉、鎮除向農民收取教育經費外,學校還得向學生收取學費、勤工儉學費、練習冊費、輔導費等。3、村提留中非生產性開支過大,公積金名存實亡。比如報刊雜志硬性攤派,招待費過高。4、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農村自訂“土政策”,“罰”字開路,以罰代法,以罰代政策,以罰代替工的現象十分嚴重。
農民負擔增高,其主要原因是:
1、法制觀念淡薄。在目前涉及農民負擔的相關法律、條例、管理辦法中是《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對農民來講,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農林特產稅,《農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款,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農民對超出法律范圍的任何收費及攤派都有權拒絕。《農民承擔費用的勞務管理條例》更是明確規定農民直接向集體組織繳納的村提留和鄉籌費,不得超過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
但在農村少數領導干部不懂法,更有甚者“知法犯法”,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準、超范圍向農民征收額外的費用,在廣大農民中不知道國家曾對農民負擔作過具體規定的更是大有人在,不能、不敢、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少數膽大妄為者以可乘之機。
減輕農民負擔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全面推進,各項支農惠農政策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重的狀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農民負擔已得到明顯減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也由重點“治重”、“治亂”轉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彈的新階段。但是,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仍然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干部產生了盲目樂觀的思想,放松了對農民負擔的監管;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亂收費、亂罰款以及各種集資、攤派現象有所抬頭;各項支農惠農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在征地和安置補償過程中,損害農民權益的問題仍比較突出。為切實做好當前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不斷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種模糊認識及盲目樂觀情緒,準確把握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制度建設,努力做到“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標本兼治。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又要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控制農民負擔增加。二是堅持尊重農民意愿。在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發展農村公益事業中,既要引導農民對直接受益的項目出資出勞,把國家投入與農民投工投勞有機結合,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又要防止超越農民承受能力,違背農民意愿,加重農民負擔。三是堅持推進基層民主。通過逐步規范基層民主制度,不斷增強農民群眾的民主意識,強化民主監督,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四是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要加強教育,著力構筑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思想和工作防線,堅決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二、進一步明確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重點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要繼續堅持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中心,適時調整監督管理工作范圍。當前,要重點做好五方面的監管工作:一是規范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加強對涉及農民負擔文件出臺、項目公示的審核。二是加強對農業生產性費用和村集體收費的監管。對農民反應強烈的農業灌溉水費電費、排澇排漬收費、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等實行重點監管。同時,要將與農民負擔有關的承包土地、“冊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費納入監管范圍。三是強化對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監管。要糾正違背農民意愿、超范圍超標準向農民籌資籌勞和強行以資代勞等問題,防止將“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加重農民負擔的新口子。同時,加強對籌集的資金、勞務和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開展對向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亂收費亂攤派等問題的監管,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五是做好對農民補貼補償和對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監管,并將農民反應強烈的征地補償等涉及農民權益的問題納入監管范圍。
認真落實減輕農民負擔要點
說到底還是要靠發展農村經濟,各位領導、同志們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今后的工作中,將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認真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政策,維護和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全面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效益,為實現“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切實增加農民收入而努力奮斗。
依照黨風廉政建設分工責任制的要求,遵照縣委發31號文件精神。局具體牽頭承辦全縣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一年來,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采取依靠群眾、協調各方、健全制度、加強監管等措施,收到明顯效果。全縣農民人均負擔由年的45元降至今年的42元,全縣減負237萬元。今年接待和處置農民負擔案件2起,4批次,50多人次。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上訪量繼續下降,農民群眾的滿意度繼續上升,全年無特大和惡性事件發生。現將今年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匯報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
實行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和“一票否決”制,全面推行農業稅收和涉農價格、收費的公示制”進一步明確了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由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責任制。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氛圍。
二實行分工負責。
農民負擔監督半年匯報
v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午季農民負擔監管檢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下發后,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于7月2日召開專題會議安排布置自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民負擔監管工作制度執行情況:今年以來鄉黨委、政府領導高度農民負擔監管工作,成立了以鄉黨委書記李慶奎同志為第一組長,鄉長張發品同志為組長,副鄉長陳谷剛同志為副組長,吸收財政、農辦、司法、民政、土地等部門領導參加鄉農民負擔的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并應發了《鄉2012年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義政【2012】8號文件,要求各村、鄉直有關單位抓好落實,明確了涉農收費部門的責任,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涉農收費部門的農民負擔監管工作聯絡聯系制度,工作報告制度,與此同時,鄉里成立了農民負擔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民負擔日常監管工作,并明確每年開展農民負擔檢查2次。
二、中央和省市各項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鄉財政對村級的專項補助資金撥付和使用規范;糧食補貼、綜合補貼、良種補貼、農機補貼等政策落實完全到位,無截留、挪用和克扣,無代領、抵扣各類集資款和其他款項情況;農村低保、庫區移民、倒房重建、對象等都符合條件,程序規范。
三、涉農收費政策落實情況。涉農收費“公示制”、村級報刊訂閱“限額制”落實到位;沒有向村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收取任何費用;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生育、農民建房、治安戶籍管理、婚姻登記、農村法律服務、醫療衛生服務、農機監理等方面的收費都嚴格按政策執行。
四、一事一議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1、村民籌資籌勞符合規定的原則、范圍、對象、程序和標準;2、堅持群眾自愿,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真實記錄、村民或村民代表真實簽字、籌資憑據齊全、規范、完整,實行了檔案化管理;3、堅持了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公示制度落實到位;4、“一事一議”資金收繳、管理及使用符合財務規定,獎補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進行了及時、規范,不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現象。
五、農民土地權益保障情況:農民土地征用、土地整治、土地流轉等項工作規范運作,沒有違背農民意愿;征地補償款、土地流轉資金都能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
農民負擔監督管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戶籍為農業戶口的公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民負擔是指農民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依照第一條所列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村提留、鄉統籌費、勞務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費用。除此以外,要求農民無償提供任何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舉報。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鄉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日常監督管理由鄉(鎮)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集資、罰款、設立基金、募捐、攤派等情況進行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助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貫徹實施本辦法。
好減輕農民負擔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和市委二屆七次全委會精神,確保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更加有效地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農村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
我市從今年起全部免征農業稅及附加,這是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決策。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扎實做好全部免征農業稅的有關工作;要嚴格執行政策,除農村稅費改革后的欠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征收農業稅及附加,確保全部免征農業稅這一深得民心的惠農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原則,認真做好鄉村債務清理工作;要深入研究解決農村稅費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快配套改革步伐,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二、切實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進一步做好涉農稅收、價格、收費“公示制”工作。切實加大農村教育亂收費治理力度,認真落實農村中小學收費“一費制”,嚴格執行市里核定的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收費標準;進一步規范農村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收費管理,嚴禁任何形式的亂攤派和亂收費。嚴格執行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明確實施范圍,公布限額標準,加大查處力度,嚴禁任何單位和組織違反規定強迫基層組織超標準、超范圍訂閱報刊。進一步落實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和違規違紀行為,對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必須嚴格按規定期限上報并及時查處。對隱瞞不報、查處不力,致使案情惡化甚至引發嚴重事件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責任。
減輕農民負擔新解
農民負擔過重,收入增長緩慢,絕大多數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占農村住戶總數的77.5%),人均純收入實際上處于負減長。這說明,減輕農民負擔仍然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討的開放性課題。本文試圖以同志的“5·31”講話為研究路徑,從“制度性障礙”角度入手,對減輕農民負擔問題進行討論。
一、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
分析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是減輕農民負擔研究中的最核心問題之一。所謂農民負擔,是指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無償向社會提供的各種資金、產品、勞務等各種資源的總和,表現為一定的實物或貨幣支出。從表面上看,農民直接與鄉鎮政府發生聯系,農民的負擔過重直接體現為鄉鎮政府亂收費、亂攤派,侵犯了農民合法權益這種扭曲的政府行為上。因此,流行意見都是把農村稅外收費視為農民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從深層原因看,并非如此,農民負擔過重,是由于我國現存的“體制性障礙”造成的。因此,單純地治理亂收費和規范鄉鎮政府與農民的分配關系不能徹底解決農民負擔問題,而關鍵在于解決“體制性障礙”問題。同志在距黨代會召開還有數月之際,于5月31日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在新世紀新階段,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開放要有新格局。要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目標,繼續推進市場取向的改革,從根本上消除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為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公開表明,我國現行的社會主義制度還存在有“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首先必須解決農村的“體制性障礙”這個根本問題。農村的“體制性障礙”造成的農民負擔過重,可以從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兩方面分析。
1、政治體制性障礙。
政治體制性障礙表現為農村基層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和農民的社會政治地位低下。
第一,農村基層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侵蝕。政治權力是通過對經濟權力、軍事權力、文化權力等的作用來實現其目的的。如果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作用過度,就構成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侵蝕或過度侵蝕。在中國農村,之所以存在政治權力對經濟權力的過度侵蝕,其原因一方面是政治權力的監督機制弱化;另一方面是農民對自己的經濟權力沒有或只具有弱保護功能,或者要達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需付出高昂的費用。正是由于雙方力量的不對稱,使政治權力得以過度侵蝕經濟權力。
農民負擔現狀分析論文
一、農民負擔的現狀分析
1.農民合理負擔呈下降趨勢
國家統計局調查結果顯示:1990―1994年間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15.5%。同期負擔年均增長15.4%,兩者基本上是同步增長;1995-1998年間,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11.1%(未扣除價格因素),同期負擔的年均增長6.4%,負擔增幅低于收入4.7個百分點,負擔呈相對減輕趨勢。1998年農民負擔出現回落,連續多年的擴張勢頭得到初步抑制,比上年減少了1.2%。若按農民負擔管理條例規定的口徑計算,1998年農民人均稅后負擔為68.77元,比上年減少1.73元,減少了2.5%。
2.農民不合理負擔越來越重
農民合理負擔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而農民承受的不合理負擔則越來越沉重。據農業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統計表明,1991年能夠統計到的農民支出的行政性事業費高達17.7億元,各種罰款23.1億元,集資攤派41億元,其他社會負擔38.1億元。上述各項合計,人均13.8元,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2.5%。但是地方調查結果表明,不合理負擔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7%,大大超過農業部的統計結果。有關數據表明,不合理負擔遠遠超過了中央規定的5%的警戒線。
二、中國農民負擔過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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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農民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