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22: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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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整治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紹市委發〔2006〕53號),認真實施《*市曹娥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更好地保護、開發、利用曹娥江,改善曹娥江水域水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曹娥江水域排污口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生態*為要求,以改善曹娥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統籌曹娥江流域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和建設,全面開展曹娥江水域排污口整治工作,為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打好基礎。
二、總體目標
*水處理發展有限公司排污口外移至杭州灣。嵊新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市區、*縣、上虞市、嵊州市、新昌縣等曹娥江沿線主體水域所有分散式點源排放口全部拆除。具備進網條件的污染源全部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具備進網條件的污染源全部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入河排污口立法監管措施探究論文
摘要: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法制化包括規定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及變更的審批原則、審批程序、監管體制及制度等方面。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設,是適應新時期對流域水資源保護的新的要求,是實現流域水功能區劃水質保護目標、總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減的基石和落腳點。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是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及水功能區劃實施的重要保障。
關鍵詞:流域排污口法制化建設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的持續增大,排入江河湖庫的廢污水量也隨之增加。據統計,長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億t上升為2000年的234億t。由于沿江(湖)企業排污口、城市綜合排污口和取水口設置無序,加之大部分廢污水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導致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趨勢,長江干流岸邊污染帶長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個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邊污染帶的影響,一些城市已面臨水質型缺水危機。
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立法現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較多地側重于分散性點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在新水法頒布實施以前,由于沒有適合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需要、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監督管理辦法,導致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變更與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不相適應,使得規劃及區劃所確定的水質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無法落到實處,出現重審批輕管理、污染治理反彈的趨勢。
新水法著眼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總結了原水法實施10多年來的經驗,針對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立了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新體制,確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制度及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為流域機構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我縣水資源環境,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重慶市排污口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排污口設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城市規劃、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類別劃分等要求,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國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排污口,是指通過溝、渠、管道等排放設施向河道、水庫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排污口,是指對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擴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排污口設置。
第五條對在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和規范化整治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時期排污口監管措施論文
摘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包括對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變更的審批原則、審批程序、監管體制及制度等方面。新水法頒布實施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是水資源保護工作的一個盲區,但《長江片水資源保護規劃》及《長江片水功能區劃》規劃水質及總量管理目標的實現,入河污染物控制量及削減量等指標最后都要落實在入河排污口上,所以對入河排污口有效的監督管理是規劃及區劃實施的重要保障。依照新水法授權,對入河排污口進行監督管理是水利部門沒有系統開展過的開創性工作,沒有現成的理論和方法可以遵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其監督管理的法制建設、科技標準建設、執法隊伍建設,形成系統完整、公正高效的監督管理體系。
關鍵詞: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水資源保護長江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主席以74號主席令正式頒布,自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水利事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事件。《水法》充分體現了近年來黨和國家的治水方針、政策,突出了水資源保護,體現了我國治水思路的幾個根本性的轉變,即從忽視水量和水生態保護轉變為生活、生產、生態用水統籌兼顧,從以被動的監測轉變為以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為核心的主動管理,從污染源的區域分散控制轉變為以功能區為單元的流域總量控制管理,從水利行業化管理轉變為資源社會化管理。《水法》確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制度及排污口管理制度。新水法的頒布施行為水資源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對水資源保護工作提出了更明確的更高的要求。
對入河排污口進行監督管理是水利部門沒有系統開展過的開創性工作,沒有現成的理論和方法可以遵循。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涉及管理體制、內容、程序及方法等諸多方面,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若干主要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近岸污染的首要原因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用水量的持續增大,排入江河湖庫的廢污水也不斷增加。據統計,長江流域年污水排放量已由1997年的183億t上升為2000年的234億t由于沿江(湖)大部分企業排污口和城市綜合排污口直接排放污廢水,導致全流域水污染呈加重趨勢,長江干流岸邊污染帶長度逐年增加,已接近600km;沿江城市的500多個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邊污染帶的影響,一些城市已面臨水質型缺水危機。
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管理論文
一、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立法現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曾就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做出了一些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較多地側重于分散性點源的治理及河道防洪的管理。在新水法頒布實施以前,由于沒有適合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需要、針對性強、便于操作的監督管理辦法,導致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變更與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不相適應,使得規劃及區劃所確定的水質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無法落到實處,出現重審批輕管理、污染治理反彈的趨勢。
新水法著眼于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總結了原水法實施10多年來的經驗,針對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立了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新體制,確立了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制度及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為流域機構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流域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體制的建設
1.管理體制的設置原則
作為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應按新水法中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由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及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實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在體制的設置上需吸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教訓,強化流域水資源保護的統一管理,加強主要水域、重要城市和特定區域的流域管理,從體制上制約地方保護主義。
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按照省、市關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統一部署要求,扎實推進我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綜合整治,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強化排污口設置管理,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綠色發展,為建設美麗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
全面摸清我縣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現狀,形成入河排污口名錄及“一口一策”問題清單,到2021年底,完成汀江、閩江支流、贛江支流(古城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進一步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健全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監管等工作規范體系,實現入河排污口看得見、可測量、有監控,確保我縣水環境質量持續向好。
三、排污口分類
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根據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對入海排污口實行動態化管理,對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確保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業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類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入海排污口管控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工業排污口
1.廠區雨水排口(共1處,位于山鋼集團日照分公司西側)。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措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電鍍、印染、制藥、制革、農藥行業、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落實)
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入海排污(水)口綜合整治,實現依法規范管理,在前期排查、監測和初步溯源的基礎上,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交辦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單的函》(環辦執法函〔2020〕708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導意見》(魯環字〔2021〕71號)要求,全面開展入海排污(水)口分類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分期分批開展入海排污(水)口溯源整治和規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加快建設綠色可持續的海洋生態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避免急于求成,對涉及群眾日常生活的排污口,采取審慎包容措施穩妥處理;堅持排污口整治與常態化監管相結合,推進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堅持優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對水和海洋環境影響大的問題;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探索建立企業環保信用體系,推進企業排污透明化,推動入海排污單位尤其是沿海漁業養殖企業、漁民廣泛參與排污口整治,形成監管整治合力和長效機制。
三、工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