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03: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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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區法院人民陪審員職能夯實探究
摘要: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以及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庭審實質化過程中,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職能扮演著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角色。能否發揮好人民陪審員職能涉及到個案是否平衡、公正、合法以及司法公信力問題。司法民主化趨勢不斷上升的當前,人民陪審員職能抬向更高的層面上,發揮其職能,才能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目的。本文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某牧區H縣法院為考察對象,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夯實牧區人民陪審員職能,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法治;人民陪審員職能;牧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十個省市,每個區域選取五所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試點工作。2018年4月27日通過了我國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了新的里程碑。這一系列的探索和進步意味著法治時代的司法民主更需要公眾的參與來實現。但實踐中,扔能夠發現人民陪審員職能的發揮不足問題以及公眾所期望的人民陪審制度的價值處于表面的現象。筆者認為,牧區的公眾參與度以及人民滿意度是衡量我國司法民主化的一項重要標志。司法是否民主要保障司法民主化,關鍵在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和探索,從而開拓出更高層面上的人民陪審員參審職能模式和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民主化道路。
一、H縣人民法院近三年人民陪審員參案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H縣人民法院現有人民陪審員22人,人民陪審員中男性17人,女性5人。2017年人民陪審員參審24件,其中民事20件、刑事4件;2018年人民陪審員參審20件,其中民事34件、刑事5件;2019年人民陪審員參審11件,民事8件、刑事3件。近三年的人民陪審員參審情況來看,隨著案件的增多,人陪審員參審數并沒有隨之上升。民事案件的參審率顯得較高,刑事案件則相反。但這并不意味著人民陪審員參審被邊緣化了,相反《人民陪審員法》第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因此,H縣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額上升為22名,有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人民陪審員名額的不斷擴大化,能夠體現我國司法民主的進步。通過研究,男性人民陪審員中,4~5名陪審員經常性地參審,其余男性人民陪審員參審率相對較低或者為零。另外,從性別的角度和參審情況分析,2019年之前女性人民陪審員只占人民陪審員總數的12.5%,而且參審率很低或者為零?!度嗣衽銓弳T法》實施以后女性的比例上升為22.7%,覆蓋面上具有良好趨勢,但無論從參審數量還是人數比例都遠遠不可比擬于男性人民陪審員。同時,上訴率以及發回重審率、當事人信服率,并沒有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而有了得以解決。透過陪審員的參審率以及其職能的發揮作用,能得出的是,無論從庭審實質化的角度或者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公眾參審數量的擴大,沒有帶來案件審理質量的提高,也沒有帶來這一制度本身的社會公信力提升,與立法精神有一定的差距。
二、司法實踐中妨礙人民陪審員職能之因素
陪審員履行職責工作匯報
能堅決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陪審工作中。自覺接受區人大的監督,積極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努力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一年來,參與區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有宗。現將自己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堅持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
時刻牢記“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陪審工作奠定理論基礎。第二,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積極參加陪審業務的培訓并利用業余時間通讀了人民陪審員培訓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規匯編》努力做到讀懂、吃透、牢記,人民陪審員這一新崗位上得以熟練運用。1.從書本上學習。首先,自覺加強黨建理論的學習。主要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2從網絡中學習。經常利用空余時間上網瀏覽各大網站有關時評、論壇、觀點、評論和案例分析等欄目的內容。
事先了解案件情況,3從實踐中學習。珍惜每一次陪審機會。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條款。審判案件時認真做好筆記,對照法律條款進行分析和研究,認真總結審判案件的工作經驗,提高審判案件的能力。
二、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
法院陪審員自我鑒定
自從大學畢業之后,我就來到的基層工作,有各方面的原因吧。我覺得我是農村出來的大學生,我就應該從最底層做起,我相信我一定能夠做好,只要我一直不斷的努力下去。在鎮基層工作的幾年里,我對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我也再不是從前紙上談兵的我,我有了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在各種中我做到最大的努力!
年月,我經鎮黨委推薦,參加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培訓,被區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在陪審工作中,我能堅決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覺接受區人大的監督,積極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努力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一年來,我參與區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有()宗?,F將自己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認真履行陪審員義務,為提高全民法制意識貢獻力量
1.妥善處理好陪審工作與日常工作的關系。我在擔任陪審員期間,先后任鎮黨委書記,區委常委、部長等職,工作事務繁多,但我能夠做好計劃、積極爭取時間以及上級領導的支持,處理好各種矛盾,認真履行到庭陪審任務。
2.自覺增強陪審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產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審判紀律,努力做到依法進行案件的處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職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護法的使者,切實做到既維護好法律的尊嚴。
3.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在陪審中,我接觸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經常有意地利用會前或閑談時間把自己學到的法律知識、接觸到的案例向周圍的人進行宣傳,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
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新起點?!稕Q定》的頒行,對于完善和改革我國審判制度將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我院已向社會公開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審員,該批人民陪審員經區人大人命,并經培訓即將參與審判。本文擬從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條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中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談談膚淺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立法問題缺陷與不足完善措施解決問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國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是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徑,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法律的重要形式。
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就人民陪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1954年的《憲法》和《法院組織法》,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都對陪審員制度作了明文規定;1979年通過、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1979年通過、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重申了過去憲法和法律關于人民陪審制度的有關規定;1982年試行、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和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也都對人民陪審制度作了規定。另外,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關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專門就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規。但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在現行憲法中未作規定。作為一國根本大法的憲法,其內容應當是規定國家的基本經濟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而作為司法民主的重要內容和標志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無論是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還是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應當在憲法中加以規定。建國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四部憲法,前三部憲法都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了規定,只是在不同的時期語言表述有所不同?,F行的1982年憲法卻未規定人民陪審制度,迄今為止對憲法進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審制度。在當今以依法治國為基本治國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設為基本綱領的形勢下,這種情況不能不說是一種立法上的缺陷。
我國陪審員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在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農村法庭可以適當的降低文化標準和法律素養標準,選任一批在當地群眾威望高、道德品質好,而且又熱愛人民陪審事業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我國立法機關應該對《決定》或者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在立法上,適當提高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費來解決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困難,可以在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制度合議審判權長效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實施以來,基層人民法院將推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項重點工作狠抓落實。筆者作為農村人民法庭的普通工作人員,一年來通過自己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情況的了解,認識到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不可剝除的重要內容,對構建和諧社會,實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重大的現實價值和長遠意義,但由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工作涉及面廣、環節多、難度大,特別是該制度還處于不斷完善發展過程中,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了解不夠,加上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身因素,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有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筆者據自己了解到的相關情況,粗略談談自己相關問題及對問題的思考和建議,以期拋磚引玉,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讓其起到預期的作用。
一、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運行中有待解決的問題。
(一)陪審員價值未得到發揮,陪而不審現象時有發生。
由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我國過去重視程度不夠,對大部分人民群眾剩及法律工作人員來說是一項新制度,一些基層法院對如何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缺乏經驗,有的法官在庭審時僅安排陪審員做些與案件相關的輔助性工作。陪審員不參加案情研究討論,不參加案情合議,存在“合而不議”的現象,如我們基層法院的有些派出法庭,由于人員編制少,對于實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須要求有人民陪審員的參加,由于陪審員是兼職的,必然有他自己的工作,我們法庭一般只能提前幾天通知人民陪審員來參加案件審理,當開庭審理后,吃完工作餐人民陪審員就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去了,一般是極少剩及不參加案件的合議,筆者通過對鄰近基層人民法院鄉下法庭的了解,也大量存在這種現象。有的法官也不安排陪審員庭前閱卷,陪審員靠庭審了解案件情況,無法提高案件參與度。一些陪審員對在審判中究竟應該具有哪些職權和責任不明確,欠缺相關法律知識,對案件不了解,也難以了解,缺乏興趣,加上有的人民陪審員由于工作原因及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庭審和合議,從而使得人民陪審員在相關人民法庭中留于形式,形同虛設,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現象”的大量存在,使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起不到應起的價值作用。
陪審員培訓班上的交流發言
各位領導、各位同行:
做為一名人民陪審員,參加本次培訓交流,我深感榮幸。受*縣人民法院委派,我向各位領導、各位同行介紹我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不妥之處,請批評批正:
一、基本情況
*縣法院共有人民陪審員12名,男10名,女2名;40歲以下2名,41-50歲7名,51歲以上3名,國家職工8名,個體工商戶1名,農村基層干部3名;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5名,中專以下文化程度5名,初中文化程度的2名。
二、參與審理案件情況
自2005年5月正式上崗以來,各位陪審員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參與審理各類案件363件,占到我院審結案件總數的12.75%。涉及刑事審判中的盜竊、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民事審判中的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他們發揮具有較高個人素養和豐富社會閱歷,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獨特作用,表現出了對案件判斷的獨到之處,克服了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審判工作更加貼近社情民意、貼近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強了我院裁判的社會公信力和認同感。在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363件案件中,上訴的3件,僅占0.83%。在各位人民陪審員和全體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案件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案件的上訴率逐年下降,涉訴上訪案件逐年減少,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逐步提升。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進論文
【摘要】:文章主要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概念以及制度價值進行了簡要論述,并指出了這一重要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聯系國外有關的陪審團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借鑒。希望能在中國的具體情況下吸收國外先進經驗,促進我國司法制度建設。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司法公正;陪審團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國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是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徑,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法律的重要形式。
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國特有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在我國司法制度建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這項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關工作人員也對這項制度的價值進行了高度評價,例如我國最法院院長肖揚就曾說過:"一次陪審經歷,勝過十次法治宣傳"他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敗給人們帶來的不良影響。另外,還有很多中央領導在各種場合強調了人民陪審員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審員的制度價值
1.與法官同臺斷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
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主要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概念以及制度價值進行了簡要論述,并指出了這一重要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聯系國外有關的陪審團制度,提出了有益的借鑒。希望能在中國的具體情況下吸收國外先進經驗,促進我國司法制度建設。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司法公正;陪審團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國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是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徑,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法律的重要形式。
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我國特有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在我國司法制度建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對這項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關工作人員也對這項制度的價值進行了高度評價,例如我國最法院院長肖揚就曾說過:"一次陪審經歷,勝過十次法治宣傳"他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消除司法腐敗給人們帶來的不良影響。另外,還有很多中央領導在各種場合強調了人民陪審員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審員的制度價值
1.與法官同臺斷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
人民陪審員制度研究論文
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結束了長期以來我國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的不集中、不統一散存諸法的狀況。立法的目的在于使這一體現司法公正與民主的制度在中國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
《決定》雖然只有20個條文,但針對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產生程序、參與審判案件的范圍以及陪審員的權利和物質保障方面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較之過去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中的規定有明顯長足的發展,賦予了這項制度以新的生命力。這項制度的實施意味著從不同行業中將會產生數萬名的人民陪審員持紅色的證書,走進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庭,作為合議庭的一名成員,對當事人之間、被告人的罪與罰以及當事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進行司法裁判,監督法官執法的公正性。
幾度浮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決定》出臺后又一次受到了廣泛的關注。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中國并不是土生土長的,而是舶來品,希圖在借鑒國外相關陪審制度的同時,能夠巧妙的平衡。但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式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一度淪為擺設,使這個散發著濃厚公正與民主氣息的司法制度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意義。鄭成良教授在給我們作的一次報告中曾說:“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筆者認為他的這種說法雖然過于消極,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部分學者的觀點看法,同時也說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中國的實施中的確存在著種種弊端。朱力宇教授也舉了一個實例來描述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狀。他說在實踐中,一些法院的清潔工同時也擔任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當然不是鄙視清潔工沒有資格去當人民陪審員,令人遺憾的是在合議庭上,這些“陪審員”除了給法官倒茶送水外,一言不發,真正做了一次名副其實的“陪審”。
在過去散存的規定當中,對于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條件,僅有《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8條規定了“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這兩個簡單條件,無疑為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留下了太大的空間。新出臺的《決定》針對這一現狀在第四條中明確提出了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的五個必備條件,這就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以及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等。俗話說:“公堂一言斷勝負,朱筆一落命攸關?!比嗣衽銓弳T除了不得擔任審判長之外,與法官具有同等的權利,因此在陪審員的選任上,法院應該嚴格按照《決定》的要求,而不能僅僅是為了湊數,敷衍了之,否則不僅會使司法的權威與形象遭到嚴重破壞,也會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最終走上南轅北轍的道路,使該制度“名存實亡”的趨勢更加惡化。除此之外在實踐中陪審員與法官還難以形成制約關系,雖然陪審員有著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職業法官的專業知識,從而自然而然的產生一種權威服從心理,在表決時總是服從職業法官的意志,這樣,陪審員的作用無從發揮,產生了陪而不審的現象,陪審員在法庭沒有了獨立的表決權,也就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從而導致陪審制度流于形式,成為擺設,名存實亡。這些諸多問題曾引起了廢除論與完善論之爭。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在困境中摸索,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困窘與陪審團審判在美國人心中的尊貴地位形成了鮮明對比。但我們不能因為該制度沒有操作好就因噎廢食,止步不前。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定的價值定位為基礎,做出自己的選擇。一項制度是否需要完善,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能否得到完善,是關系到這項制度是否有完善的條件和環境的問題。從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來講,它是一個弘揚司法民主的制度,是一個促進司法公正的制度,是一個保證司法廉潔、抑制司法腐敗的制度。但即使是一項完美的制度,也是通過人來實施的。正如一輛價值很高的名貴轎車,讓駕駛技術熟練的人和沒有駕車技術的人同時操作,得到的效果價值是不同的。過去我們實施的不好,現在就應該究根尋源,汲取教訓,而不能喪失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信心。
從西方國家的歷史來看,陪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對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對專制和司法擅斷的反抗,陪審制度的價值就體現在它是對司法民主的反映和體現。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一項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參與司法活動的權利。追求民主與公正的價值取向要求我們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絕不是一種制度“作秀”。曾聽過一篇報道,某法院審理一起刑事案件,休庭后2個小時就宣讀了長達幾萬字的刑事判決書。在判決結束后,審判長被幾個外國記者團團圍住,要他介紹中國判決如此效率的經驗。如此尷尬的背后反映出多少問題?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司法腐敗一詞進入政治家的話語系統開始,司法正日漸遭遇信任危機,本應該是最崇高與神圣的職業卻成為社會轉型期遭詬病頗多的領域,如何締造一個能夠最終妥善解決社會爭端、實現社會正義的廉潔的司法系統便成為溝通社會各界的共同話題,人民陪審員制度正是緩解民眾對司法不公的不滿,發動群眾監督法官的現實選擇。民主化要求遏制司法專橫和司法權力濫用,更要求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探討論文
一、我國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陪審制度是指由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的訴訟制度,包括為非職業法官和普通公民參與審判而專門設計的審判程序和由此而產生的特殊的審判組織構架。近20年來,陪審在中國審判制度實踐中的作用已經淡化到可有可無的地步,隨著對西方現代民事訴訟理論的逐步了解,在學術界,則出現了有關陪審制度的存廢之爭和有關改進對策的討論。下面就我國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如下探討:
(一)擔任陪審員的條件
1.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年滿23周歲。23歲這個年紀,應該是大學剛畢業的年齡,其思想的成熟程度,社會閱歷,知識的掌握程度都恐怕難以承擔裁判之重任。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僅僅是法律的適用這么簡單,同時牽扯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指引評價人們的行為,是一個社會基本的行為規范。然而如果操作不當,不僅起不到息訴的目的,反而會激化矛盾,乃至造成公眾對法律的不信任,產生許多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在西方以英美法系為代表,法官的年齡一般都在50歲以上,這樣做就是因為只有到了這個年紀才會思想成熟,閱歷豐富,處理案件才能穩妥。所以規定年滿23周歲這個年紀明顯太低,還不足以勝任審判案件的重任。
2.人民陪審員被要求具備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本人認為,僅僅對學歷的要求仍難以滿足陪審員的現實需要。
(二)陪審功能和主審功能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