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2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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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的公平原則

摘要:公平原則是民法中一直被要求遵循的古老原則,其突出強調評判民事活動的倫理性;是人們在長期的社會實踐活動中總結、提煉出的有關參與民事活動所應遵守的基本準則和規范,是對民事活動最樸素、最根本的認識,對其他民法原則起著指導和統率的作用,對于推動民法的發展和演進也起著重要作用;在實踐中發揮了立法基礎、行為指南、司法指針及漏洞補救的功能因而成為民法的最高原則,但公平原則并非無可挑剔,其依然存在不足之處,筆者試圖通過對公平原則的概念、含義、意義等方面的闡述,探討如何在實踐適用中對其進行完善和加強。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適用問題;分析完善

一、“公平”的概念和法律含義

(一)“公平”的概念

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孕育和創造了最早的有關公平原則的觀念與理念。正如前人們所說的那樣,至今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接受的現代憲政理念,如有關公平正義、尊重憲法、崇尚法律的思想,最早都發源于古希臘思想家對其與城邦國家各種相關制度的考慮或思考。對于公平一詞的解讀存在多種看法,但從本質上講,公平的理念本為人們道德思想的基本規范,評判其是非的標準應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和公認的價值觀和利益觀為原點,依據對事實認識的基礎上作出合理與正直的判斷。

(二)“公平”的法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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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平原綠化建議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美化城鄉景觀,提高生活品質,加快推進我區平原綠化建設,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綠色發展”戰略,按照區委《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和全省平原綠化工作座談會要求,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環境立區”戰略,以滿足人們對森林的多功能需求為核心,加快城鄉綠化建設步伐,實施以“江防護林帶、交通道路生態帶、河網水系綠化帶”和“鎮村綠化”、“城區綠化”為重點的“三帶二化”五大綠化工程,提升生態文明水平,不斷提高人居環境和城市品質。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平原綠化、建設生態文明是一項事關全局和長遠的戰略任務,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良性互動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同時要廣泛宣傳發動,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增強群眾的綠化意識、生態意識和文明意識,使推進平原綠化建設成為人們的共同觀念和自覺行動。

2.科學規劃,分年實施。科學合理的規劃是推進平原綠化建設的龍頭和前提。要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城鄉統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的原則,以實現生態景觀效益為目標,以提高喬木為主的林木覆蓋率為途徑,科學制定平原綠化總體規劃。各有關區級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責范圍和目標任務,做好“十二五”期間“江防護林帶、交通道路生態帶、河網水系綠化帶”、“鎮村綠化”、“城區綠化”這“三帶二化”專項規劃,在此基礎上形成總體規劃,并做好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分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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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綠化政策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省“1818”平原綠化行動計劃,切實加快我市平原綠化和“森林,宜居”建設,不斷提高城鄉綠化水平,確保到2012年底平原林木覆蓋率達到18%的建設目標,現就2012年度全市平原綠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建設目標

1、總體要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市平原綠化規劃(2011-2015)》,圍繞“森林,宜居”建設目標,進一步加強林業生態建設,加大資源保護力度,不斷提升城鄉綠化水平,逐步形成環境優美、布局合理、城鄉一體的綠色生態體系。

2、建設目標。鞏固“森林城市”建設成果,安排資金780萬元,通過積極實施“三網二區一村”綠化工程、林果產業提升工程、森林休閑觀光工程、森林防火工程、古樹名木保護等林業工程建設,完成平原綠化建設任務7400畝,使我市平原林木綠化率由現在的17.2%提高到18%。創建森林村莊20個,省、市級林業觀光園各2個。

二、突出建設重點

1、大力營造以“三網”為重點的沿海防護林工程。安排540萬元資金(其中省級以上資金393萬元),重點對三網即路網、河網、農田林網進行全面綠化。特別是加強高速公路及國道等通道兩側、縣鄉公路兩側的綠化;加強河流及湖岸兩側的綠化,各鄉鎮對轄區內河道、湖岸兩側宜林地段進行全面規劃并限期綠化;對海涂和已實施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標準農田改造項目、宅基地整治土地進行綠化。5米以上的道路至少種植林帶二行以上,3米以上道路至少種植林帶一行以上。建設要求符合《省重點防護林國債項目實施辦法》(浙林造〔2002〕97號)的建設標準。平原綠化工程(要求栽植胸徑5厘米左右的喬木樹種),給予每畝1500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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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作者認為,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作為一個倫理性原則,是民事習慣和民事傳統的高度概括和升華,反映了社會主體對民法的最直接、最質樸的要求,因而成為民法的最高原則,這一原則對于推動民法的發展和演進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與其它民法原則的關系上,公平原則對其他民法原則起著重要的指導和統率作用。中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切實樹立公平至上的理念,把民法真正視為公民權利的保護神,視為公平、正義等理性的化身。

關鍵詞:民法倫理;民法原則;公平至上;民法典;法律繼承與移植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完善,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的要求也就愈來愈強烈。公平既是一個倫理概念,同時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實現最大限度的社會公平既是法治與道德有機結合的需要,也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和社會進步的先決條件。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人類追求社會公平和公正的訴求和斗爭從來沒有停止過,公平的實現水平成為衡量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對目前我國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而言,是否能夠充分體現公平的要求,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該法典的優劣和成敗。

一、對民法公平概念和公平原則的歷史考察

(一)公平概念的法律含義及其倫理意義。公平觀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制度。美國當代政治學家薩拜因認為:“很多近代的政治觀念——舉例說,諸如公道、自由、立憲政體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這些觀念的定義,都起源于希臘思想家對城邦制度的看法”。[]在各國的法律發展史上,公平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往往把公平看作是法律的同義語”,法院也被稱為“公平之宮”。[]但要想給公平下一個十分確切的定義卻是非常困難的。對于法律上所說的公平有人認為就是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這里的公平被作為法律的理想狀態。有人認為“公平的含義也就是平等”。[]有人認為公平就是分配正義。[]實際上公平本為道德規范,其判別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人們公認的價值觀和公認的經濟利益上的公正、合理為標準來加以確定的。在我國,公平并不是一個舶來品,而是源生于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中國傳統倫理理念的主要表達方式。《管子•形勢解》:“天公平而無私,故美惡莫不覆;地公平而無私,故小大莫不載。”《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東漢許慎的字書《說文解字》對于“公”的解釋就是“平分之,從八從厶。八猶背也。韓非曰:背厶為公。”這實際上是廣義的公平的概念,也就是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第5卷中所說用作一切美德的同義語的公平。這種意義上的公平實際上是一種道德規范,主要是作為一種社會理念而存在于人們的觀念和意識當中,其判別主要是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以人們公認的價值觀和公認的經濟利益上的公正、等價、合理為標準來加以確定的。在這種意義上可以把公平理解為正義的同義語,或者說正義是公平的實現結果,對此美國著名哲學家羅爾斯認為:“由于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于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者契約的結果。”[]狹義的公平又可以區分為“分配的公平”和“矯正的公平”。“前者是指利益、責任、社會地位等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主要考慮參與分配的人們功德方面的差異,強調的是與某種標準相對稱的分配比例。“后者是指在社會成員之間重建原先已經建立起來、又不時遭到破壞的均勢和平衡。”[]在公平和正義的關系上,“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法律或法官的作用就是恢復原狀,命令由于違反契約或因不當行為而獲利的一方向遭受損失的一方作出數量相等的賠償以實現這種矯正的公平。

以上這些公平概念給我們提供了諸多的啟迪,但仍沒有從法律上真正界定公平的本質含義。我們認為,作為民法意義上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應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在相互關連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或分擔。這種分配或分擔的結果與其付出相適應,并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所認可。進一步說,民法上所說的公平主要應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一是當事人面臨平等的社會外部條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這種公平可稱為“前提條件的公平”。二是社會對其所有成員都一視同仁,它“要求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從社會那里獲得同等的與其付出相對應的對待。這種公平可稱為“分配的公平”。三是在交換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做到基本對等和合理。這種公平可稱為“交換的公平”。四是當出現權利義務關系失衡時,法律應當依據正義原則和人類理性對這種失衡結果進行矯正。這種公平可稱為“矯正的公平”。與其他的幾種公平不同,“矯正的公平所使用的手段是一種算術上的比例方法,這與分配的公平中所用的幾何比例法是不相同的。在矯正的公平方面,根本不應考慮雙方的功德;各方都被看作是平等的。”[]公平原則既體現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執法的準繩和行為人守法的指南,是民法的活的靈魂。不僅如此,公平原則又與一切具體的民法原則不同,它具有對一切市民社會普遍適用的效力,且貫穿于整個民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過程的始終。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中所講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是前提條件的公平,即強調“任何人都處于同一起跑線上”的起點的公平和機會的公平。對此英國著名經濟學家、哲學家和社會活動家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講到他所主張的經濟公平觀時曾精辟指出:“我們必須假定,每個成年男子或婦女都能自由使用和發揮其體力和腦力;生產手段——土地和工具在他們之間公平地分配,這樣,就外界條件而言,任何人都處于同一起跑線上。也可以設想,在原先分配時就對自然的損害給予了補償,并讓身體虛弱的社會成員在分配上占些便宜,以取得平衡。但是,這種分配一經實施,就再也不受干預;各人要靠自己的努力和一般機緣來利用其所分配到的物品。”[]而對結果公平的假定則是建基于在符合前提條件公平的情況下必然會導致結果公平出現的邏輯演繹之下的。換言之,在前提(條件)公平與結果公平的關系上,民法雖然也追求結果的公平,但這種結果公平的追求是基于這樣一個假設,即前提條件設定上的公平在合理有效的法律規則框架內必然會導致結果公平的出現。因此民法的諸項規定主要是對前提條件公平的客觀確認,并且對民法來說,也只有前提條件的公平才具有容易把握性和客觀公正性。而絕對的結果公平只是絕對平均主義的另一種表述而已,它只存在于人們的幻想之中。與此同時,民法公平原則的實現還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必須以不違反社會利益和不損害他人利益為條件。對此羅爾斯指出:“一個正義的社會體系確定了一個范圍,個人必須在這一范圍內確定他們的目標。它還提供了一個權利、機會和滿足手段的結構,人們可以在這一結構中利用所提供的東西來公平地追求他們的目標,正義的優先部分地體現在這樣一來一個主張中:即,那些需要違反正義才能獲得的利益本身毫無價值。由于這些利益一開始就無價值,它們就不可能逾越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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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經濟法公平原則

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不斷的調整優化,當前的經濟法有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結果公平、代際公平等方面內容,并以起點公平和機會公平為主。本文簡單分析了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法理學依據,針對經濟法公平原則內容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結合本次研究,發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意見,希望可以幫助讀者對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認識。

關鍵詞:經濟法;公平原則;法理學

法律代表著公平,在進行立法、司法、執法時,以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根本準則,體現出法的本質特征,法同樣是法律部門存在的根本。人與人之間的公平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原則的公平來實現。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當前人們在公平方面的重視度越來越高。我國有著較大的貧富差距,在這種情況下,強調經濟法中的公平性有著十分重要的價值和作用,能夠在獲得更多社會公平的情況下減少對效率的損害,通過建立完善的制度實現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完美協調,本文就此進行了研究分析。

一、經濟法中公平原則的法理學依據

公平包含有平等、正義、公正等多個方面內容,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有先賢嘗試從理性以及永恒的角度解釋公平,但是至今對于公平還沒有一個全面準確的解釋,人們在公平的理解和探索時,與自身的理解和思考結合在一起,嘗試總結新的公平觀,比如說古希臘法學中的公平觀、古典自然法學家的公平觀、形而上學階段的公平觀等等。不同的思想在公平方面的理解存在有一定的差異性,但是人們在公平理念方面的追求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公平既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概念,同樣也是一種朦朧的概念,針對公平的不同解釋能夠實現對當前社會價值觀和準則的全面反映,正是因為公平的這種特點,促使思想家持續不斷的為之探索和努力。公平是法的根本目的,但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歷史時期,經濟體制下,公平觀的類型各不相同。雖然在公平方面存在有較多的觀點,但是人們在公平的認識方面仍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通過分析公平觀的歷史發展可以發現,人們在公平觀的理解方面受到兩個方面因素影響,一方面是當前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另一方面是人們在公平觀方面的主觀思考和研究。法律不僅屬于一種制度結構,同時還能全方位的反映出當前的人文精神,比如說人們針對未來所展開的一種憧憬和期待。當期所處的歷史時期,人們的生產力水平很大程度上影響公平觀的具體內容,比如說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論,認為如果可以找到足夠優秀的人作為統治者,他甚至可以維護奴隸制。雖然存在有一定的約束條件,亞里士多德對于社會上的不平等現象仍抱有肯定態度。人類的認知水平在不斷的發展,公平觀最開始主張的是平均主義,美國萊斯特•沃德所設想的社會政策能夠在整個社會以及國家之間實現機會平等。英國赫伯特•斯賓塞則認為公平觀更多的是代表自由。在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將平衡與自由有效結合在一起,第一正義原則,每個人所擁有的自由體系都應有存在有平等權利,第二正義原則,也可以叫做最大最小值原則,為最小受益者爭取到最大的利益。在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會周期性的出現經濟危機情況,導致社會秩序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和破壞,因為實際的市場調節機制存在有較大的盲目性特點,同時還存在有一定的滯后性,社會生產無序性與個體生產有序性之間的矛盾、社會利益的整體性以及個體利益的局部性之間的矛盾,受到這些矛盾的影響,導致社會效益有很大程度的下降。當前存在有貧富分化、環境污染、市場壟斷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人們在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利益方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當前最為流行的法學流派在公平的論點方面日益接近,都專門強調有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有效結合,在公平觀的追求方面更加重視社會本位。受到社會本位的影響,新的公平觀修訂了以往以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為主的個人本位,從這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當前人們在社會合作價值方面的重視度,即使是社會契約,人們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社會契約的簽訂,更多的是為了借助社會合作,為自己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以利益交換的方式實現對他人勞動成果的獲取和交換。為了更好地利用和享受這方面的權利和效益,就必須要在社會規律前提下,對自身的行為進行約束,這同樣屬于社會契約中的義務。當然,這些義務并不是永恒不變的,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們的道德水平越來越高,對于社會規律有著更加深入的認識和理解,在不同的時期,這些義務的內容也會存在有一定的差異性,部分義務甚至會出現截然相反的變化。經濟法中的公平觀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屬于社會本位。經濟法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并不僅僅是獲取最大的經濟成果,還包含有長遠經濟利益、人文自然環境方面的發展進步等多個方面,這方面的社會效益指的是可以進行公平分配,并不是為了獲取更多的社會效益而允許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現象,如果以犧牲少部分人利益為代價去換更多的社會效益,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的長遠發展以及公共利益。每個人都有追求生活的權利,利益的獲取,不能以犧牲少部分人利益為代價,任何人都沒有為社會利益最大化而自我犧牲的強制義務,在社會成本以及收益的核算方面不能照搬單個主體的成本以及收益核算方法,社會利益的收益很可能有多個收益主體。隨著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理論法學也相應地發展進步,經濟法公平原則在個人本位向著社會本文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完善。

二、經濟法公平原則內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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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濕地農業技術論文

長江流經宜昌段后,沿荊江進入一個相對低緩的地帶。其間河網密織、湖泊星羅棋布,形成了我國長江流域特有的湖泊型濕地景觀。明清以來,迫于人口壓力,人們對該濕地地區進行了不同形式的開墾,使之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農業的發達地區。針對這片開墾地域農業面臨的各方面的問題,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不少學者將國際上的“濕地”概念引入到對本地區農業的研究上,相繼提出了要發展濕地農業的思想[1~5]。我們在完成中日技術合作“湖北省江漢平原四湖澇漬地綜合開發計劃”和湖北省“九五”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江漢平原澇漬地綜合開發研究”的過程中,對江漢平原農業發展中所面臨的若干問題進行了研究,希望對建立我國南方濕地農業技術體系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1“濕地農業”的提出

“濕地農業”的概念是在“濕地”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多水(包括地下水、地表水)是濕地的基本特征。國際上提出濕地的概念,主要是鑒于該類自然資源對調節自然環境和保護生物物種的絕對重要性,即所謂“大地之腎”的特點提出來的,其核心是要加強對濕地的保護[6~7]。但對我國江漢平原乃至長江流域來講,近600年來,已有大片的濕地被開墾成了以水稻田為主的人工濕地,該濕地的主要功能已轉變成農業經營的基礎條件、生產農產品的功能上來。在該地區農業經營中,除要保護好依然存在的部分自然濕地、發揮濕地的生物和生態功能外,農業的經營本身還或多或少受到本區濕地特征的影響,如何根據其特點進行農業經營、處理好濕地開發、利用與保護之間的關系,是濕地農業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很早以前,我國勞動人民針對南方多雨的特點,在有效排水和農業利用上就創造了一套成功的方法,在珠江三角洲形成了著名的“桑基魚塘”系統,在長江下游地區則有所謂“圩田”利用方式。而在長江中游的兩湖平原,則是以湖垸形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占優勢。而且這部分地區在我國農產品生產上的地位十分突出。相對于我國北方干旱地區的干旱農業而言,我國南方濕地季風氣候條件下湖泊濕地地區的濕地農業,還面臨著一系列特有的問題與挑戰。開展濕地農業研究意義十分重大[8~13]。

2江漢平原濕地農業的特點

在低濕地上之所以短期內發展了出色的農業,固然與人口壓力密切相關,但也與其具有獨特的優點息息相關。江漢平原地勢平坦,土地肥沃;光熱水資源豐富,雨熱同季,宜于農作;交通發達,綜合經濟實力雄厚,湖北省綜合經濟實力百強縣大都位于江漢平原地區之內。但是在20世紀50~80年代期間,江漢湖泊數量和面積急劇減少,耕地面積驟增,生態環境日益脆弱化。農業災害,包括洪、澇、漬、干旱、病蟲、冷熱等日益嚴重,農業耕作和生活的設施水平與條件十分惡劣,農業的結構單一,勞動生產力與土地生產力徘徊不前,農業資源浪費嚴重,比較效益低下。形成了江漢平原濕地農業的基本背景[10,12]。江漢平原的濕地農業還具有一些具體特點。

2.1垸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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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綠化實施意見

為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提高林木綠化率,推進我鄉林業建設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平原綠化建設,提高我鄉林木綠化率,推進我鄉林業建設持續快速發展,實話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二、建設目標

通過3年的努力,全鄉完成3100畝平原綠化(含集鎮各單位和廠礦綠化)任務,到“十一五”期末,全鄉林木綠化率提高2.5個百分點。

三、實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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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公平原則關系研究

摘要:公平原則作為一個倫理性原則,其體現在民法上,反映出了社會主體的最直接需求,因而成為民法的最高原則。而中國未來民法典的制定也必須將公平公正作為最高準則,真正做到讓民法發揮其應有價值。

關鍵詞:民法倫理;公平原則;民法典

當今社會,人們對于公平公正的追求與日俱增。現如今,衡量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個國家對實現全社會成員的的公平程度。對于我國的民法法典來說,在立法是最大程度的實現整個社會的公平,不僅可以實現整個社會的問過與發展,還可以體現法典實施的好與壞。

一、法律意義上的公平

在民法中“公平”中的主要含義為權利和義務與利益和負擔的相互制約平衡關系。并且強調了其合情合理性。因此,可以認為,對于被社會以及當事人認可的合理的應分擔的責任,其所包含的“公平”應該涵蓋以下四個層次:一是“前提條件的公平”,這層含義表明,在所處的法律地位和其所擁有的社會地位基礎上,對當事人給予合情合理的公平對待。二是“分配的公平”,在對“公平”進行法律意義上的解析時,應當辯證的從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來理解。因此,如前所屬,在這一層次上,公平要求對當事人的權利以及義務進行合理的分配與分擔。也就是說,每一個當事人在盡完自己所盡的義務以后也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作為回報。三是“交換的公平”,這一層次公平的含義與上一層次是緊密聯系的。其含義為要求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各自所付出的義務交換時應當是對等的,如果在這一交換過程中,乙方未能獲得對等的待遇就是做一方有公平缺失。四是“矯正公平”,這一層次的公平同樣與上一層次緊密聯系,指的是在上一層次的交換中,若果出現了其中一方公平缺失即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由第三方(法律)來做出矯正,使得矯正之后的結果符合人類社會普遍任何和遵守的公平正義原則和判斷。

二、民法中公平原則的倫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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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水庫開發現狀分析論文

摘要:針對當前沿黃經濟的快速發展,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現狀,筆者對濱城區自然地理、經濟社會發展概況,引黃平原水庫的水利工程、水庫開發利用及其周邊農業及生活生產現狀進行了認真調研。對水庫蓄、用水情況進行了客觀分析,預測“十一五”期間工、農業及生活用水需求,揭示平原水庫工程技術、管理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平原水庫引黃灌溉存在問題對策與建議

濱州市處于黃河下游沖積平原,屬資源性缺水,為解決干旱缺水問題,濱城區境內建設了一系列引黃水庫。為充分發揮黃河水資源的效益,切實加強“兩水分供”工作,實現黃河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精細調度,濱城黃河河務局認真開展了濱城區引黃灌溉范圍內的平原水庫用水情況調研工作,對推動灌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濱城區自然地理、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1.1濱城區自然地理情況

1.1.1地質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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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東北平原民歌的相同特色

本文所指的中國東北部平原指的是處于黃河下游,包括冀(河北)、魯(山東)、遼(遼寧)、吉(吉林)、黑(黑龍江)大部,豫(河南)東北及蘇(江蘇)北徐州等大片區域。這片區域背山面海,西部以太行山、大興安嶺為限,東至渤海、黃海沿岸,山海之間,即是著名的華北、東北兩大平原。華北平原系黃河、海河沖擊而成,海拔僅在50米以下l東北平原分南、中、北三部分,即遼河平原、松遼平原和松嫩平原。這里土地肥沃。自然資源豐富,交通便利,城鎮經濟繁榮,農、林、牧、漁兼備,自古就是中國的戰略要地,同時也為民間文化藝術的發展提供了優越而充分的條件。

據考古界考證,東北部平原南部是中國古代文化的發祥地之一。早在四、五萬年前,這里便有了最早的山東人——沂源人,并開始了他們創造性的勞動。之后,歷經舊石器時期、中石器時期而過渡到新石器時期。在后一時期(公元前5o00一公元前3000),東北部平原經歷了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龍山文化前后相續的三個階段。它們作為我國東部文化的光輝代表,具有一系列突出的地域特征。而且,愈往后,其擴散面愈大,由豫東一帶開始,形成一個扇形文化板塊,其北端至東北,南端至淮河,與我們所界定的東北部平原區域大體相近。當時,這里居住著許多不同的部落,史學界統稱為“東夷人”。他們所創造的文化,也被稱為東夷文化。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文化類型,如河北的磁山文化(屬新石器時代早期),遼寧的紅山文化、內蒙古的富河文化,黑龍江的昂溪文化、白金寶文化及遼西的細石器文化等。就它們的發展層次來看,關內早子關外。當關內已進入定居的農業型經濟時,關外先民們還過著居無長處、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這對民間文化的形成、流傳,也有重要的影響。

流傳于東北部平原的民歌體裁,以小調最為普遍。同時還有秧歌(它同小調的音樂性格并無明顯區別,只是表演場合和方式不同而已)、號子等。秧歌的代表品種有河北的定縣秧歌、昌黎秧歌,山東的鼓子秧歌.膠州秧歌,海陽秧歌,以及東北秧歌等。號子的代表性品種有黃河硪、夯號、膠東漁民號、遼東漁民號、白洋淀冬網號及東北林區伐木號等。冀西北太行山麓有少部地區傳唱“信天游”“爬山歌“山曲”等,其風格與東部差異較大。但嚴格說來,那里已不屬于本分布區了。

那么,中國東北部平原的民歌又存在著哪些共性特征呢?

一、體裁和曲目方面的一致性

如前所述,由于地處平原,城市經濟興盛得早,加上職業、半職業藝人的演唱、傳播,這里已成為一個以小調體裁為突出代表的地區。就目前已記錄、整理的數量來看,小調曲目約占全區的三分之二。20世紀20年代,有人寫文章說:“小曲(即小調——引者)的歷史,從明初到現在,已有五、六百年之久。它的全盛時代,大約也同昆曲一樣,是在清朝乾隆的時候。在當時歡迎它的是滿洲人,就到現在,也仍舊如此。在北方各省,大約直隸同山東最盛行,其他各地就不深知了。”作者指出小調在冀、魯兩地最盛,又說滿洲人最愛聽,恰好說明這里的群眾有共同的審美趣味,對小調有特殊的愛好。這個估計是比較準確的。小調體裁按它的初步形成來算,大約應上溯到中國中古時代的南北朝時期,因為那時候已出現了從軍五更轉》、《子夜四時歌、(月節折楊柳歌》這幾種時序體民歌。據朱自清先生考證,它們就是后世所傳的《五更》、(《四季、十二月》的祖稱。宋、元之際,由詩而詞,由詞而曲。這個“曲”,就是“南北曲”。那么南北曲又是如何進一步變化的呢?仍然援引上文作者的觀點,他說:“我敢大膽斷定,‘曲’后來變成了小曲——小曲中的雜曲。”他還說:“南北曲結構上分為兩支,一支是‘雜劇’及‘傳奇’,一支是小令及散套。雜劇及傳奇的歌法,由‘弦索的北詞’及南戲、而海鹽腔、而弋陽腔、而山的水磨調了,經了許多變遷然而南北曲的格式卻是始終沒有什么變化,并且自元以后沒有創新的曲子。至于小令同散套,則因不合時俗的歌法,就把它們的格式改變了。以后又有許多新的作品,于是,它們就同南北曲分家了。雜曲同南北曲之分離大約在明初的時候。不過,我們現在很難——或者說不能——找到明初的小曲供我們比較,但是可以確定的,它們在明朝中葉已完全脫離關系。在明朝創作的雜曲卻已經很有不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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