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法規范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3: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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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p>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強行法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的法,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并不因為這個國家是否接受或承認而有所減損;其次,國際法主體不得以條約、協議或默許等方式來排除強行法的適用;最后,強行法只能被新的強行法規范后替代,不能由國家之間的協議予以更改?!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
正是由于其特有的“強制性”特點,強行法規范對國際法的諸多舊有理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使國際法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國際法強行法規范論文
【摘要】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一個新興的國際法的概念。筆者擬從國際強行法的含義出發,通過探尋其與主權、人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關系,揭示出國際強行法深刻的內涵。
【關鍵詞】強行法主權人權全人類共同利益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強行法規范共同利益分析論文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強行法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的法,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并不因為這個國家是否接受或承認而有所減損;其次,國際法主體不得以條約、協議或默許等方式來排除強行法的適用;最后,強行法只能被新的強行法規范后替代,不能由國家之間的協議予以更改?!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p>
正是由于其特有的“強制性”特點,強行法規范對國際法的諸多舊有理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使國際法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國際法視覺下的強行法規范原則探究論文
摘要: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一個新興的國際法的概念。筆者擬從國際強行法的含義出發,通過探尋其與主權、人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關系,揭示出國際強行法深刻的內涵。
關鍵詞:強行法主權人權全人類共同利益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強行法規范新概念解釋論文
摘要: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一個新興的國際法的概念。筆者擬從國際強行法的含義出發,通過探尋其與主權、人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關系,揭示出國際強行法深刻的內涵。
關鍵詞:強行法主權人權全人類共同利益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p>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強行法內涵提示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強行法規范與主權;強行法規范與人權;強行法規范與全人類共同利益;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憲政”的鋪路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主權是國際關系中一個較難界定的概念、強行法的概念大大減損了國家自治原則、強行法是國際法國家同意原則的例外、保護基本人權是維持人的尊嚴的最底線的道德、個人價值與國家價值相比較處于弱勢地位,人權保護的壓力不容忽視、國家價值、個人價值和全人類共同利益、強行法在國際法上是一個新興的概念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一個新興的國際法的概念。筆者擬從國際強行法的含義出發,通過探尋其與主權、人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關系,揭示出國際強行法深刻的內涵。
關鍵詞:強行法主權人權全人類共同利益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國際法上強行法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p>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強行法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的法,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并不因為這個國家是否接受或承認而有所減損;其次,國際法主體不得以條約、協議或默許等方式來排除強行法的適用;最后,強行法只能被新的強行法規范后替代,不能由國家之間的協議予以更改?!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p>
正是由于其特有的“強制性”特點,強行法規范對國際法的諸多舊有理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使國際法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國際法上強行法規則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強行法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社會全體接受的法,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并不因為這個國家是否接受或承認而有所減損;其次,國際法主體不得以條約、協議或默許等方式來排除強行法的適用;最后,強行法只能被新的強行法規范后替代,不能由國家之間的協議予以更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四條規定了一般國際法新強制規律(絕對法)之產生,“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
正是由于其特有的“強制性”特點,強行法規范對國際法的諸多舊有理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使國際法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國際強行法違反制裁研究論文
隨著冷戰的結束,對國際強行法的研究和應用也就提上了日程。作者對國際強行法下一個定義;并認為國際強行法規則是非追溯性的,但明文規定國際強行法的《條約法公約》第53條則具有追溯力;對于違反國際強行法而訂立的條約或實施之行為,應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無效”或“成為無效而終止”的制裁,并應消除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抵觸性后果。
在冷戰結束的今天,國際社會作為整體,越來越希望把國際關系建立在和平共處與友好合作的基礎之上,這就需要采取某些特別的法律措施以維護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基于這種考慮,對于國際強行法的研究與應用便逐步引起了國際社會各方面的關注與重視。
所謂國際強行法,是國際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則和規范的總稱,這類原則和規范由國際社會成員作為整體通過條約或習慣,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認為具有絕對強制性,且非同等強行性質之國際法規則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條約或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與之相抵觸,歸于無效。
1969年的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條約法公約》)在國際強行法問題上,率先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對國際強行法作出若干規定的國際性法律文件。該公約第53條對國際強行法作出如下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亦即強制規范,下同?!P者)抵觸者無效。就適用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保邰伲?/p>
《條約法公約》第53條適用于條約因與某項既存的國際強行法規范相抵觸而無效的情形,而該公約第64條則適用于如下情況:即條約締結后,因與新產生的國際強行法規范相抵觸,使得該條約成為無效而終止。第64條的內容是:“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②]
以上兩項條款是《條約法公約》就國際強行法有關方面所作的主要規定,這一創舉將對當代國際法的不斷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在一個較為完善的法律秩序中,國際強行法規范的作用在于保護整個國際社會及其行為規則不受個別協議或行為的損害。從這個意義上講,《條約法公約》是《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以及戰后各種多邊國際公約所倡導的精神與傳統的延續和組成部分。在《條約法公約》中對國際強行法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國際法的一個新發展,表明世界各國已逐步認識到它們具有某種共同的權益和社會目標這一不可回避的現實;同時也體現了國際社會成員的相互交往正趨向于制度化、法律化,任何一個國際法主體都不能為了一己私利而任意踐踏公認的國際法準則。
國際強行法內涵探究
【摘要】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一個新興的國際法的概念。筆者擬從國際強行法的含義出發,通過探尋其與主權、人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關系,揭示出國際強行法深刻的內涵。
【關鍵詞】強行法主權人權全人類共同利益
一、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什么?
強行法本來是國內法的概念,它與任意法相對應,指必須絕對遵守和執行的法律規范。因此,強行法又往往被稱之為“絕對法”。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首次正式使用了強行法這一概念:“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規范是國際體系認定和采納的基本價值的體現,并不來源于國家的實踐或習慣,也不取決于是否取得所有國家的同意。任何單個國家“孤立的”反對,并不能當然構成對強行法的否定。
認定某一特定的規范是否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取決于該規范是否獲得各國普遍的承認,即“得到國際社會所有實質部分的承認”。在2001年出臺的《國家責任條款》中,國際法委會工作組在評注(commentary)中列舉了7項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構成違反強行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