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22: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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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的啟動權

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于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作出判斷的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證據。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屬于舉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權屬來看,鑒定啟動決定權以及鑒定人選任權的焦點問題在于分配這種權力時,如何實現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對抗,而不至于使雙方權利失衡。但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強大的國家權力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因此在鑒定啟動過程中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平等的申請權,是現代刑事訴訟中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程序來看,司法鑒定的啟動方式與訴訟程序和模式緊密相關,誰有權委托鑒定、對哪些事項可以委托鑒定以及委托何人來進行鑒定等,在不同的訴訟程序和模式巾有著不同的界定。在實質上體現了一國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力度,在鑒定啟動制度中,鑒定啟動決定權是一核心問題,本文就此問題略發管見,作引玉之磚。

一、各國司法鑒定啟動制度之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大體分為司法官啟動制和當事人啟動制。

(一)司法官啟動制。

司法官啟動制是指司法鑒定的提起及鑒定實施人員的選定和實施內容的確定等方面均由司法官決定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奉行的是國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通常由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來決定。在具體由誰來啟動鑒定方面,又因各國傳統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規定“法官決定需要聘請的鑒定人及其他們的人數。”<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規定“負責進行鑒定的專家,由預審法官指定。”岡<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學識經驗的人進行鑒定。”四《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78第規定“鑒定應當由調查人員、偵察人員、檢察長和法院指定。”

不過,英美法系國家也存在著鑒定的司法官啟動制。那種認為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司法官啟動制的看法是不正確的。例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8條在賦予法院指定譯員權力的基礎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6條賦予了法庭指定專家證人的權力,“法院可以指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習聯邦最高法院咨詢委員會的注釋中對此規定進一步指出,雖然從實踐中的做法來看,由法院指定專家證人的辦法較少采用,但選擇專家證人是審案法官的固有權力。在英國的刑事案件中,警署也有委托司法鑒定的權力。法官在極少數個案的審判中出于必要,也可以委托服務性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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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刑事鑒定啟動權

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于案件中的專門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作出判斷的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核實證據。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屬于舉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權屬來看,鑒定啟動決定權以及鑒定人選任權的焦點問題在于分配這種權力時,如何實現對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對抗,而不至于使雙方權利失衡。但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對于強大的國家權力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因此在鑒定啟動過程中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平等的申請權,是現代刑事訴訟中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程序來看,司法鑒定的啟動方式與訴訟程序和模式緊密相關,誰有權委托鑒定、對哪些事項可以委托鑒定以及委托何人來進行鑒定等,在不同的訴訟程序和模式巾有著不同的界定。在實質上體現了一國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益的保護力度,在鑒定啟動制度中,鑒定啟動決定權是一核心問題,本文就此問題略發管見,作引玉之磚。

一、各國司法鑒定啟動制度之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鑒定啟動制度,大體分為司法官啟動制和當事人啟動制。

(一)司法官啟動制。

司法官啟動制是指司法鑒定的提起及鑒定實施人員的選定和實施內容的確定等方面均由司法官決定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奉行的是國家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通常由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來決定。在具體由誰來啟動鑒定方面,又因各國傳統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規定“法官決定需要聘請的鑒定人及其他們的人數。”<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規定“負責進行鑒定的專家,由預審法官指定。”岡<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法院可以命令有學識經驗的人進行鑒定。”四《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78第規定“鑒定應當由調查人員、偵察人員、檢察長和法院指定。”

不過,英美法系國家也存在著鑒定的司法官啟動制。那種認為英美法系國家沒有司法官啟動制的看法是不正確的。例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8條在賦予法院指定譯員權力的基礎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6條賦予了法庭指定專家證人的權力,“法院可以指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習聯邦最高法院咨詢委員會的注釋中對此規定進一步指出,雖然從實踐中的做法來看,由法院指定專家證人的辦法較少采用,但選擇專家證人是審案法官的固有權力。在英國的刑事案件中,警署也有委托司法鑒定的權力。法官在極少數個案的審判中出于必要,也可以委托服務性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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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啟動權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是我國司法鑒定制度中岌代解決的問題,筆者通過分析世界各國相關立法例,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并從模式本身的合理性,與我國訴訟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以及符合國際司法鑒定制度發展趨勢三個方面闡述論點,以求拋磚引玉,推動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權中立司法鑒定制度對立司法鑒定制度司法鑒定啟動權是指可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權利,主要包括司法鑒定申請權、司法鑒定決定權及司法鑒定委托權。司法鑒定啟動程序被認為是司法鑒定的關鍵程序。誰有權最終決定鑒定程序是否啟動及決定由誰進行鑒定是司法鑒定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它直接決定著一國鑒定程序的特征。一、司法鑒定的歷史及現狀分析鑒定制度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眾所周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全面的法醫鑒定古典巨著《洗冤集錄》就是由我國南宋時期的著名法醫學家宋慈所著,可謂是我國及世界的寶貴財富。但近代以后特別是近些年,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已經成為訴訟活動的桎梏。對于司法鑒定啟動權不論是立法還是事務操作中都反映出有悖于法律的公正與效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政局的若干規定》第2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第2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從我國的三大訴訟法及相關的證據規定當中可以發現,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實際都在法院中,“被告方無權委托鑒定人,這有違現代控辯平衡的價值理念…”也是對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侵犯,極易產生司法腐敗,也不利于揭示案件真相,既無法實現程序公正,也無法實現實體公正。司法實踐中關于司法鑒定啟動權的行使比較混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司法機關依職權進行鑒定或委托鑒定,一方面,鑒定成為法官的義務,當事人和鑒定部門都不著急,只有法官干著急。另一方面,鑒定成為法官的權力,鑒定活動式式如何開始,怎樣進行的,當事人一無所知,而法院對于自己啟動取得的鑒定結論自然深信不疑。這樣一來也就“省了”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事——無需質證或流于形式;另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不滿意的就再來一次,甚至要求鑒定人作出符合他(她)的意愿的鑒定結論,重復鑒定,鑒定腐敗難以避免。這種情況自然與我國關于司法鑒定的立法不完善有很大關系,也與人們的法律意識,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有關,但最主要的是目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或者說啟動模式不符合現代司法活動,訴訟活動的要求。所以對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應當進行重新思考,從而完善訴訟程序。二、司法鑒定啟動權的歸屬由于我國自身的特點以及訴訟文化相互融合的世界潮流的影響,照抄照搬某國的模式是不可行的。所以只有借鑒別國的經驗,作為建構我國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的參考。在英美法系實行對立鑒定制度(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即根據對抗制的法庭審理方式需要和舉證責任負擔理論的要求,英美法都承認當事人有必要象提供普通證人那樣自行選定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根據該制度,訴訟中應否進行鑒定,進行何種鑒定或由誰鑒定等事項都由訴訟當事人自行決定。在大陸法系國家,都是以法院指定鑒定人作為選任鑒定人的基本形式,專家憑借其知識、技能和經驗作出結論并報告法院,必要時法院還可以賦予專家為準備書面鑒定結論而進行獨立調查的權利,是為中立鑒定制度(法院委托鑒定制度)。鑒定人被稱為法官的“輔助人”。綜上可見,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實行的是截然不同的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啟動權的歸屬也是天壤之別,但各有優缺。筆者認為基于我國特點,建構“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較優。“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是當事人與法院互動并相互制約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當事人申請、決定并委托司法鑒定人,但這一切活動都應在法院的調控下,法院可以有理由地制止當事人行使啟動權。這個模式的最大特點是充分體現訴訟民主,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但由法院進行整體的、宏觀的指導從而避免當事人權利的濫用。達到當事人——法院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目標。筆者認為:首先從模式本身的合理性來看,在法院的宏觀調控下發揮當事人的積極性,能夠最大化地保證鑒定活動的公正性,實現當事人訴訟活動的積極性與規范性。不管是哪一種訴訟,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可以說裁判者的中立性是程序正義的底線,沒有裁判者的中立,就談不上訴訟或審判的程序正義性,也就無所謂結果的正當性。盡量由當事人雙方啟動鑒定程序,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對法院和鑒定機構中立性的質疑,只有在當事人不能確定或雙方對鑒定機構的確定發生爭議時,才由法院確定,這種做法雖然會犧牲一些效率,但更有利于程序正義的實現。而且根據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要求,案件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應該由當事人提出,沒有提出的主張,包括事實主張,法院不應當主動依職權提出,否則會影響法院的中立性。在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專門問題對裁判的影響時,法院可以行使闡明權或釋明權說明專門問題鑒定的必要性,而不是主動依職權啟動鑒定。這樣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當事人訴訟主動性,而且可以增強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信服度。

其次它與我國訴訟模式改革方向相一致。我國正在對過去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改革,有選擇地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優點,符合當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相互融合、借鑒、學習的發展潮流。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及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分別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原先所特有的訴訟模式。但不論是哪一種模式,在經過了多年的司法實踐的檢驗以及訴訟制度的發展以后,均暴露出許多不足與缺陷,而這些不足與缺陷恰恰在相對的模式中可以得到彌補。因循守舊是不符合時代要求的,知識文化的“流動”以及“特征淡化”成為目前訴訟制度的主旋律。

我國正處于訴訟體制轉型時期,原本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加入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因子,法院依職權主導已漸漸向當事人主導轉變。司法鑒定制度本著為證據制度、訴訟制度服務的目的,也必然順應這一趨勢。徐靜村教授曾說:“啟動司法鑒定不再作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專屬權利,而是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在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法院的主要功能是進行宏觀的調控,控制訴訟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張和事實都來自于當事人,包括鑒定程序的啟動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相信在規范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證鑒定結論的公證性不是遙不可及的。最后其符合各國司法鑒定制度發展趨勢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均對自身的體制進行了一些微調,從而也改變了以前的單一的司法鑒定的模式,呈現出混合式的司法鑒定模式。如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第35.3條規定:“①專家證人的職責在于以其專業知識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②專家證人的職責優先于專家證人對向其作出指示的人或者反對其費用的人之義務。”本條的規定突破了專家證人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傳統觀念,明確指出專家證人的職責是幫助法院解決有關訴訟程序中的問題,而當這一職責與其對當事人的義務發生沖突時,必須以職責為優先。以及第35.7條規定了當兩方或多方當事人都希望就某一特定的問題提交專家證據時,法院可以指定只由一名專家證人就該問題提交專家證據,被指定的專家證人稱為“單一的共同專家證人。”大陸法系為了減少司法官委托鑒定制度的錯判危險,法國采用了“雙重鑒定”原則,除極為簡單的鑒定事項外,預審法官都應聘期兩名以上的鑒定人分別對同一事項進行鑒定;德國則允許當事人在不妨礙官方鑒定工作的情況下聘請自己的鑒定人參與官方的鑒定活動。有些大陸法國家規定,當事人一方如果認為案件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可向法官提出請求,以促使后者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由此可見,在一定程度上集兩種制度之長的混合式鑒定制度是當今各國的一個發展趨勢。“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正是混合式鑒定制度的一部分,將有助于對兩種鑒定制度揚長避短,更好地運用鑒定技術揭示案件真相,實現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權利。建立“當事人+法院”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符合司法鑒定制度及訴訟制度的要求,制度總是在發展著的,實踐中操作會檢驗理論,從而帶給人們更多的啟示。注釋:1陳衛東:《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載《中國司法鑒定》2003年4月2徐靜村:《刑訴法修改中司法鑒定條文這樣設計》載《檢察日報》2005年10月13日3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168—188頁參考文獻:[1]劉新魁。法國司法鑒定制度及啟示[M].訴訟法論叢(第七卷),2002.[2]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判例實務研究(修訂版)[M].法律出版社,2001.[3]。訴訟證據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張衛平。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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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刑事訴訟中鑒定的啟動權

無論是*年的《刑事訴訟法》,還是*年的《刑事訴訟法》,都把鑒定規定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特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并作出書面鑒定結論的偵查活動。由于刑事訴訟法對鑒定的這種定位,使鑒定一直成為偵查機關的一個特權領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于*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后,對司法鑒定的啟動權也沒明確規定。

刑事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一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或委托人、辯護人分別委托不同鑒定機構作出的多份鑒定結論,造成了公訴機關和法院在采信證據上的分歧,同時導致無休止的重復鑒定。筆者所在的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故意傷害案,被害人趙某的重傷鑒定結論是由其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被告人黎某要求重新鑒定,但是又無法繳納鑒定費,法院在是否采信該鑒定結論時,由于刑事訴訟法和《決定》都對司法鑒定的啟動者無明確規定,于是引發了對刑事訴訟中鑒定啟動權問題的思考。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只是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對于這一規定,通常理解為提起鑒定的主體指公安司法機關,而當事人是無權直接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的。照此理解,上述案例中的鑒定結論在啟動程序上存在問題,不能采信。那么在被告人黎某已無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公訴機關重新鑒定,公訴機關又不答應。最后法院采信了該鑒定結論,但是感覺心里不踏實。

司法鑒定的啟動權,英美法系國家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因采用的訴訟模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訴訟程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推動。一個案件是否需要專家鑒定,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決定,即當事人雙方平等地擁有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同時,“法庭可以指定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證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這樣做是為了彌補當事人委托鑒定制度之不足。因為鑒定事項完全由當事人雙方決定、鑒定人由當事人雙方委任的做法,容易導致鑒定人喪失中立性和客觀性,鑒定結論也容易僅僅服務于當事人雙方的需要。

大陸法系國家實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鑒定被認為是幫助裁判者發現真相、實現正義的活動,被視為司法權的一部分,因此,司法鑒定的決定權由司法官行使。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6條規定:“任何預審法官或審判法官,在案件出現技術方面的問題時,可以根據檢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自己的職權,或者依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命令進行鑒定。”《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第83條則規定,法官有權決定就某一專門事項進行鑒定,如發現鑒定人的鑒定尚有不足之處,還可以要求原鑒定人或者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新的鑒定。控辯雙方如果認為案件需要由專家進行鑒定的,可以向法官提出請求,司法警察和檢察機構不擁有進行司法鑒定的直接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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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315農村維權網絡啟動儀式上的講話

今天,xx市工商局12315農村維權網絡在xx鄉正式啟動,這標志著xx工商系統12315維權網絡建設拉開了向農村延伸的序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今年中央1號文件的具體舉措。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維權網絡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今年的1號文件《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事關全局的頭等大事,體現了黨中央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應該看到,在整個消費領域中,農村消費者是個最龐大也是最弱小的消費群體。盡管廣大農村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在不斷地增強,但由于農村消費者識別能力有限,維權意識淡薄,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受法律法規宣傳不夠、農村交通、通訊不便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消費者的維權工作還存在申訴舉報難、調處不及時等問題,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給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帶來較大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肩負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使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近幾年來,我們xx市工商局系統充分發揮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的作用,積極打造12315維權品牌,探索創新了消費者維權網絡建設的新辦法。今年,我們決定把12315維權網絡建設向農村拓展、延伸,把維權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努力探索農村消費者維權工作新路子。

建立農村維權網絡,不僅是政府與農民之間架起了一座便民橋梁,更是黨和人民的連心橋,是工商部門堅持以人為本、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群眾利益無小事”、親民、愛民、為民的具體行動。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好了,就是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全市工商系統的各級領導和廣大干部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維權網絡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管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

二、扎扎實實地做好農村維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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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訴訟法》,最好對鑒定啟動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

筆者認為刑事訴訟中的鑒定,并不是偵查行為的一種,也不是司法機關的專屬權利。鑒定結論只是一個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由提供證據的義務。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和第159條也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沒有規定直接委托鑒定和直接申請鑒定是不完善的。因此我國應與國際接軌,借鑒當事人主義模式,采用控、辯雙方都有權提起鑒定的方式。換言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可以聘請鑒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這樣有利于在刑事訴訟中更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鑒定啟動模式的選擇問題,由于現行訴訟法沒有規定,要明確我國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必須對《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做廣義的理解,既然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那么申請鑒定的權利應該是對該權利的合理延伸。擴大當事人有直接委托鑒定的權利,是控辯平等的要求,對加強庭審對抗,改善審判方式都有積極意義。社會的現實也是,從一元化的鑒定體制向多元化的鑒定體制過渡后,一般的傷害案件發生了要鑒定為重傷的,公安機關才介入偵查;如果是輕傷,一般由當事人自訴,這個重傷或輕傷的鑒定先都是由當事人或委托人委托鑒定的。如果對當事人或委托人委托鑒定的結論不采信,那么只好由偵查機關重新委托鑒定。不僅浪費時間和金錢,而且造成訴訟的拖延。實際上把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來審查,問題一下就可以解決,何必在鑒定由誰啟動的問題上過多糾纏。當然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鑒定啟動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更好。

無論是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還是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都把鑒定規定為偵查行為之一種,特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并作出書面鑒定結論的偵查活動。由于刑事訴訟法對鑒定的這種定位,使鑒定一直成為偵查機關的一個特權領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后,對司法鑒定的啟動權也沒明確規定。

刑事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一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或委托人、辯護人分別委托不同鑒定機構作出的多份鑒定結論,造成了公訴機關和法院在采信證據上的分歧,同時導致無休止的重復鑒定。筆者所在的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故意傷害案,被害人趙某的重傷鑒定結論是由其委托人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被告人黎某要求重新鑒定,但是又無法繳納鑒定費,法院在是否采信該鑒定結論時,由于刑事訴訟法和《決定》都對司法鑒定的啟動者無明確規定,于是引發了對刑事訴訟中鑒定啟動權問題的思考。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只是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對于這一規定,通常理解為提起鑒定的主體指公安司法機關,而當事人是無權直接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的。照此理解,上述案例中的鑒定結論在啟動程序上存在問題,不能采信。那么在被告人黎某已無意見的情況下,要求公訴機關重新鑒定,公訴機關又不答應。最后法院采信了該鑒定結論,但是感覺心里不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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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消費者權益“走近三農”啟動儀式上的講話

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某工商走近三農”啟動儀式上的講話

同志們,朋友們:

春回大地,萬物復蘇。在春意盎然的季節里,今天,“xx工商走近三農”系列活動啟動儀式在這里隆重舉行。為此,我謹代表中共xx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向這次活動的啟動表示熱烈的祝賀!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關心“三農”問題,“三農”問題已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此次xx市工商局開展的“xx工商走近三農”系列活動,既是工商部門貼近“三農”、支持“三農”、服務“三農”的重要舉措,也是工商部門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共產黨員先進性的具體體現。希望工商管理部門的同志們,嚴格按照xx市工商局的統一部署,切實做到真切關注農村、真情關心農業、真心關愛農民,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活動扎實有效地開展,以實際行動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為促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做出更大的貢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對這次“xx工商走近三農”活動,市委、市政府將予以大力支持。全市各鎮街和市級有關職能部門也要站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立足本地方和本單位實際,積極支持、配合工商部門做好工作;新聞單位要及時主動與工商部門聯系,互通信息,及時宣傳好的經驗,推廣典型,為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也希望全市各農資經營戶樹立“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經營理念,加強行業自律,兌現服務承諾,保證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良好的農資經營秩序,共同推動我市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

最后,衷心祝愿“xx工商走近三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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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三一五農村維權網絡啟動儀式上的講話

今天,市工商局農村維權網絡在鄉正式啟動,這標志著工商系統維權網絡建設拉開了向農村延伸的序幕,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落實今年中央號文件的具體舉措。

一、充分認識建立農村維權網絡的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今年的號文件《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把增加農民收入作為事關全局的頭等大事,體現了黨中央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應該看到,在整個消費領域中,農村消費者是個最龐大也是最弱小的消費群體。盡管廣大農村消費者依法維權的意識在不斷地增強,但由于農村消費者識別能力有限,維權意識淡薄,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受法律法規宣傳不夠、農村交通、通訊不便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農村消費者的維權工作還存在申訴舉報難、調處不及時等問題,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給農業生產和農民增收帶來較大影響。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肩負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使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近幾年來,我們市工商局系統充分發揮申訴舉報指揮中心的作用,積極打造維權品牌,探索創新了消費者維權網絡建設的新辦法。今年,我們決定把維權網絡建設向農村拓展、延伸,把維權工作的重點放到農村,努力探索農村消費者維權工作新路子。

建立農村維權網絡,不僅是政府與農民之間架起了一座便民橋梁,更是黨和人民的連心橋,是工商部門堅持以人為本、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落實“群眾利益無小事”、親民、愛民、為民的具體行動。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好了,就是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全市工商系統的各級領導和廣大干部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維權網絡的重要意義,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監管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

二、扎扎實實地做好農村維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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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干部任用啟動程序研究問題

一、干部任用啟動程序的基本認識

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干部任用的一般程序為: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干部任用條例》沒有涉及干部任用啟動程序這個初始內容,這既給了我們研究的空間,也增加了研究的難度,但也給了我們研究的空間。干部任用啟動程序雖然在《干部任用條例》中沒有提到,也找不到對這個概念系統全面的解釋,但在干部工作實踐中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已成為共識。我市自*年以來,根據中央和省委組織部的部署,在瑞安進行了《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課題調研試點工作,在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探索實踐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效。2005年,我部為了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制定并出臺了《干部工作程序》、《民主推薦暫行辦法》等文件,也涉及到干部任用啟動程序的內容。總結我市實踐經驗,可以下一個初步的定義,即所謂干部任用啟動程序,一般是指在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根據民主推薦結果、日常考核情況、班子結構需要、后備干部情況、有關單位、領導推薦,以及近期干部使用導向和重點等情況,通過充分協商、征求意見和醞釀研究,提出干部選拔任用啟動意向及確定初始人選的過程。

從所包含的內容來看,干部任用啟動程序原則上可以分為“動議”和“初始提名”兩個環節,它們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辨證統一在啟動程序中。“動議”在《干部任用條例》第12章第63條第3款中提到,但對“動議”的具體含義及內容卻沒有明確的解釋。與“動議”不同的是,“初始提名”在《干部任用條例》中沒有提到。一般來說,“動議”就是根據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配備需要等情況,對領導班子和干部進行適當調整而提出的啟動意向和建議;“初始提名”則是指根據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的具體需要,按照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則,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需要民主推薦或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的初步人選的過程。

長期以來,我們對“初始提名”關注得較多,一般也將其作為規范啟動程序的重點,主要是因為“初始提名”具有個性化的特征,“初始提名”的運作軌跡,容易為人們所認識和把握。反之,“動議”則由于其普遍存在的政治性、邊際性而為人們所忽略。*年,中組部在“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問題調研報告”中就指出,要規范縣(市)委書記“動議環節的用權行為”和“推薦環節的用權行為”,實際上就是要規范縣(市)委書記的“動議權”和“初始提名權”。

二、干部任用啟動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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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干部任用啟動程序問題研究

一、干部任用啟動程序的基本認識

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干部任用的一般程序為: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干部任用條例》沒有涉及干部任用啟動程序這個初始內容,這既給了我們研究的空間,也增加了研究的難度,但也給了我們研究的空間。干部任用啟動程序雖然在《干部任用條例》中沒有提到,也找不到對這個概念系統全面的解釋,但在干部工作實踐中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已成為共識。我市自*年以來,根據中央和省委組織部的部署,在瑞安進行了《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課題調研試點工作,在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探索實踐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成效。*年,我部為了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制定并出臺了《干部工作程序》、《民主推薦暫行辦法》等文件,也涉及到干部任用啟動程序的內容。總結我市實踐經驗,可以下一個初步的定義,即所謂干部任用啟動程序,一般是指在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根據民主推薦結果、日常考核情況、班子結構需要、后備干部情況、有關單位、領導推薦,以及近期干部使用導向和重點等情況,通過充分協商、征求意見和醞釀研究,提出干部選拔任用啟動意向及確定初始人選的過程。

從所包含的內容來看,干部任用啟動程序原則上可以分為“動議”和“初始提名”兩個環節,它們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辨證統一在啟動程序中。“動議”在《干部任用條例》,但對“動議”的具體含義及內容卻沒有明確的解釋。與“動議”不同的是,“初始提名”在《干部任用條例》中沒有提到。一般來說,“動議”就是根據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配備需要等情況,對領導班子和干部進行適當調整而提出的啟動意向和建議;“初始提名”則是指根據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的具體需要,按照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則,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研究提出需要民主推薦或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的初步人選的過程。

長期以來,我們對“初始提名”關注得較多,一般也將其作為規范啟動程序的重點,主要是因為“初始提名”具有個性化的特征,“初始提名”的運作軌跡,容易為人們所認識和把握。反之,“動議”則由于其普遍存在的政治性、邊際性而為人們所忽略。*年,中組部在“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縣(市)委書記用人行為問題調研報告”中就指出,要規范縣(市)委書記“動議環節的用權行為”和“推薦環節的用權行為”,實際上就是要規范縣(市)委書記的“動議權”和“初始提名權”。

二、干部任用啟動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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