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經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2: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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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經濟

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的關系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研究和探討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準確定住國家經濟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規范國家經濟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保護市場中的合法權利,是市場經濟道路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拳措。國家經濟權力通過法律進入到市場領域,市場經濟是法律規范下的權利經濟。國家經濟權力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途徑都有著自身的特點。

論文關鍵詞:經濟權力權利經濟

經濟是國計民生之本,在歷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們的生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權力不同于傳統政治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中的權力。因此,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途徑、條件和范圍與其他經濟模式是不同的。權利經濟中的經濟權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與認識

1、濟權力觀的概念

權力,看起來是屬于政治范圍,但實際上也屬于經濟范疇,而且從根本上來說是屬于經濟范疇,權力的經濟性是權力的最基本屬性之一。談到領導干部應該樹立什么樣的權力觀時,我們認為,樹立經濟權力觀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是權力觀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是領導干部應該樹立的最基本的權力觀之一。

經濟權力觀,就是要把經濟理念同權力理念緊密地結合起來,權力必須是經濟的,經濟是權力的重要屬性之一。離開經濟來談權力是不可取的,離開權力來談經濟也是不可取的。談論權力,就必然沙及到經濟。這里的經濟,主要含義是從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權力觀,就是成本與效益緊密聯系的權力觀,就是成本權力觀,效益權力觀不講成本、不講效益的權力觀是純粹的政治權力觀,對于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是應該拋棄的。純粹政治的權力觀不屬于經濟建設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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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訴權憲法權利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一、公益經濟訴權存在的法權基礎

權利有無社會性即社會共同性呢?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這是由于在一定社會中,相對于同樣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生存條件,不同的利益群體和權利主體之間必然也有著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這不僅指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等,例如發展經濟和文化、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方面,也關涉到人們需要普遍保護的利益和權利。社會權利的總量具有遞增性。社會權利總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技進步和分工的深化而遞增的。人類每一項發明創造、每一個新的活動領域的開辟,都意味著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權利。[1]社會權利不僅是一個真實的概念,而且是一個對整個法學都非常必要的概念,因為它第一次使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一種思維形式并進入了法學領域。[2]社會經濟權利是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形態。該類權利關涉人類尊嚴和自由在經濟領域的承認與保障。其關注弱勢群體的扶助與保護,意在謀求社會正義和平等,更多體現為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表達。在此權利框架內,國家以值得信賴的形象被賦予“福利國家”的職能設定,承擔盡其資源能力以適當方式實現該類權利的漸進性義務。主體權利和國家義務的漸進性,則使該類權利在核心內容之外的邊界難以確定,可訴性和司法救濟的實現相應遭遇障礙,社會經濟權利的成熟程度因而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自然法和功利主義為基礎的自由主義人權觀,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框架內強調個體性基調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的社群主義人權觀則在政府職能的擴張性體制中側重公共性基調的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連接不同語境規定性的各人權觀念間及其與各實證化人權形態間的此種緊張與對應關系,集中體現于被稱為“世界人權憲章”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權利公約》中。

實際上,我國憲法法理上和具體立法中,都有關于社會經濟權利的論述與規定,只是不詳細而已。我國憲法理論界對基本權利的分類主要依照《憲法》條文規定的基本權利之種類與學說理論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主要觀點如下:(一)以憲法立憲例關于基本權利的分類為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十種類型:1.平等權、……6.社會經濟權利、……10.華僑的權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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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權力與權利經濟的聯系

摘要:研究和探討經濟權力與權利經濟,準確定住國家經濟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性質,規范國家經濟權力對市場的干預,保護市場中的合法權利,是市場經濟道路中的關鍵問題,也是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拳措。國家經濟權力通過法律進入到市場領域,市場經濟是法律規范下的權利經濟。國家經濟權力的性質、地位和作用途徑都有著自身的特點。

關鍵詞:經濟權力權利經濟

經濟是國計民生之本,在歷史的不同時期,以不同的面貌加入人們的生活,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權力不同于傳統政治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中的權力。因此,經濟權力進入市場的途徑、條件和范圍與其他經濟模式是不同的。權利經濟中的經濟權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與認識

1、濟權力觀的概念

權力,看起來是屬于政治范圍,但實際上也屬于經濟范疇,而且從根本上來說是屬于經濟范疇,權力的經濟性是權力的最基本屬性之一。談到領導干部應該樹立什么樣的權力觀時,我們認為,樹立經濟權力觀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或者說是權力觀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是領導干部應該樹立的最基本的權力觀之一。

經濟權力觀,就是要把經濟理念同權力理念緊密地結合起來,權力必須是經濟的,經濟是權力的重要屬性之一。離開經濟來談權力是不可取的,離開權力來談經濟也是不可取的。談論權力,就必然沙及到經濟。這里的經濟,主要含義是從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來說的,經濟權力觀,就是成本與效益緊密聯系的權力觀,就是成本權力觀,效益權力觀不講成本、不講效益的權力觀是純粹的政治權力觀,對于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共產黨來說,是應該拋棄的。純粹政治的權力觀不屬于經濟建設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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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主體權利的走向研究

摘要:經濟法主體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中最活躍的構成要素,其權利特征鮮明具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完善,經濟法中主體權利的設置勢必要同經濟發展方向保持一致,以確保經濟發展有法可依。在分析經濟法中主體類型的基礎上,首先論述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經濟法中主體權利的設置走向,然后剖析法的社會化運動對經濟法中主體權利形成的作用和影響,最后明確經濟法中主體權利設置的范疇和應該實現的歷史擔當。

關鍵詞:經濟法;主體;權利設置;全面深化改革;歷史擔當

一、經濟法中主體類型分析

法作為規范主體行為、明確主體地位的重要依據,對主體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清晰的闡述。主體權利由接受權和行為權組成,主體是經濟法中主體權利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基礎,因此,明確經濟法中的主體才能更好地設置主體權利的走向。經濟法中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市場活動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經濟法所涉及的經濟主體主要包括投資者、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和納稅人。其一,在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市場交易、市場競爭是兩大主要內容,市場交易體現了經營者、消費者的互利關系,市場競爭不僅體現了經營者與經營者的競爭關系,還體現了經營者、消費者關系;其二,投資者可以直接以經營者的身份進入市場,成為市場活動的主體;其三,消費主體是范圍最廣、最基本的經濟主體,人人都可以成為消費主體;其四,勞動者雖然屬于勞動法所調整的范疇,但也是市場活動主體的一部分;其五,納稅人主體是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容忽視的主體。第二,經濟管理主體。經濟管理主體主要為國家(政府),國家(政府)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規劃、建設和領導是具有絕對權利的。部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疇內,可以行使部分經濟管理主體權利,如煙草專賣局、地震局等。另外,政府在經濟領域的行為、法律地位具有雙重性,其一,政府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宏觀調控和有效治理的職能;其二,政府能夠通過國有資源來參與國民經濟的建設。第三,介于市場活動主體與經濟管理主體之外的第三類主體。第三類主體主要包括兩種組織:其一,行業組織,如商會、消費者組織等,其所具備的權利為對行業的自律進行管理,是非營利性的組織主體;其二,中介組織,如質量檢驗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不僅為整個市場活動提供關聯服務,還為市場宏觀調控和監管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

二、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經濟法主體權利設置思路

第一,經濟發展由管理到治理的過渡和轉變。要實現我國經濟建設快速、全面的發展,就要不斷地完善、落實治理體系。治理體系的完善,離不開經濟法的保障和支持,將經濟法融合到治理體系之中,要依靠國家(政府)的力量和權利來干預、協調市場經濟活動,并不斷完善治理方法。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推進,經濟法中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化,由此,依據市場經濟體制變革來轉移、設置經濟法中的主體權利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經濟法建設需要市場決定與政府有為相結合。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旨思想是打破傳統的經濟體制,加速我國市場經濟與國際化接軌。因此在這一變革中,政府的角色和作用發生了轉變,政府不再僅僅發揮主導優勢,還要以輔助者的姿態來進行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處理、協調好經濟、政府、改革三者之間的關系。由于經濟法中對經濟與市場的關系進行了闡釋,所以在全面深化改革理念的指導下,經濟法中對主體的設置將突破主體構成的限制,并將著力點更多地放在主體權利的設置上。第三,權利與權力關系的界定。在經濟法改革中,權利與權力是存在差異性的,具體來說,任何一個公民都能夠在法律法規的約束限定下行使自身的權利或權力,且履行應盡的義務。但是權力具有對公性,權利則具有對私性,因此,要重視、弄清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才能在經濟建設和發展中,實現權利與權力的平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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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社會經濟權利的嬗變論文

論文摘要:從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看,社會公共利益的產生、存在先于個人利益,受其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亦早于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在前國家社會中,習慣法上的社會經濟權力和社會經濟權利是重疊的。國家的建立促使國家經濟權力與社會經濟權力分離,在國家經濟權力受到公法的有利保護的同時,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社會經濟權力非常必要。

論文關鍵詞:社會經濟利益;習慣法;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力

在經濟法的學理研究和立法實踐中,對經濟利益獨立性的認可表現在其作為一個經濟法上的基本原則,即社會經濟利益原則的確立。但是,社會經濟利益原則既出現在私法法域,亦出現在公法法域和以經濟法為代表的第三法域。這種狀況導致了法律體系內部的混亂與沖突,同時也阻遏了法律對社會經濟利益的保護。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法律保護的有效協調與統一,從歷史中搞清社會經濟權力或社會經濟權利的起源是非常必要的。

一、前國家社會的利益觀念、分類及其關系

摩爾根在對印第安人進行了長期觀察后提出,處于蒙昧時代的人,“財產是極其微弱的。他們對財產的價值、財產的欲望、財產的繼承等方面的觀念十分單薄。這里的財產觀念單薄指的是私人財產的觀念。與此相反,古代人卻有著極強的集體觀念,如低級野蠻時代的村莊周圍就出現了木柵,中級野蠻社會的人們用石塊砌成堡壘保衛公共住宅。原始人的這種做法充分表明,他們有著明確而且肯定的集體觀念。

我國著名的歷史學家呂振羽先生在《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中對我國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制度的考察為我們解析史前社會的利益觀念提供了直接證據。鄂倫春人的季節性狩獵一般都采取集體的形式。狩獵工具是各家自己購置的,平常歸各家私有。但是在出獵的時候,所有“烏力楞”的財產都是公用的。他們獵獲的食物一律在整個“烏力楞”中平均分配。由此可見,鄂倫春人不但有“我們的”觀念,也有“我的”觀念,而所謂“我的”就是私有觀念。簡單講,“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個人利益,“我們的”觀念中體現的就是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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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配置與憲法經濟論文

內容摘要:當代市場經濟既不是近代自由市場經濟,也不同于自19世紀末以來處于政府干預下的混合市場經濟,而是以權利配置為前提的“憲法經濟”。依法治國首先要公私分明,明確區分公域和私域,用公法調整公域,用私法調整私域。通過經濟立憲制約政府經濟權力,防止因權力濫用對私權利的侵犯,這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關鍵。

關鍵詞:憲法經濟,公共選擇,私人選擇,權力制約

一、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找回失落了的市場

市場與憲法的相關性早在18世紀即已顯現出來,1776年不僅以北美《獨立宣言》的著稱于世,而且以亞當?斯密《國富論》的發表載入史冊。前者通過對基本人權和人民主權原則的鄭重宣告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后者通過對“看不見的手”的發現創立了古典政治經濟學。斯密指出,在市場的自發秩序之下,當每個人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努力的時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去實現公共利益。政府不應過多地干預經濟,應當放任經濟自由發展,依靠市場自發協調[1]。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二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憲法恰恰就是保障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的根本法。可見,早在三百多年前,亞當?斯密已經深深懂得經濟發展和自由憲政不可分割的道理。

自19世紀以來,經濟過程的政治化和經濟學的數量化相伴而行,一方面是政府的權力逐漸介入市場,另一方面是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撇開政府和法制,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模型把市場描繪得完美無缺,對于身邊正發生的政府干預醞釀的危險喪失了警覺。本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大蕭條的暴發,使傳統自由主義經濟學遭到破產,為凱恩斯主義入主西方經濟學創造了條件。凱恩斯主義的邏輯是:一切的“善”都源于國家,而所有的“惡”只能來自市場,市場而不是政府應當對大蕭條負責,市場缺陷被無限夸大,政府成為克服市場缺陷的唯一救“市”主,其經濟權力不斷擴張,傳統憲法的“限權政府”信念受到沖擊。隨著政府對市場干預的強化,財政赤字與日俱增,福利計劃相繼失敗,特別是失業與通貨膨脹并存的頑癥,使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處境尷尬,威信掃地,不從法律制度上找出路,就沒有出路可走。

從本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革命的主題,就是重新發現市場機制,注重權利的優先配置,并由此孕育出以維護個人經濟自由、制約政府經濟權力為目標的憲法經濟學。以芝加哥大學為大本營的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一是弗里德曼的貨幣理論,通過研究通貨膨脹與失業的關系,認定高通脹率與高失業率并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以優先就業為政策目標,不注重維護貨幣穩定。造成不穩定的因素不是市場,而是政府。二是貝克爾和舒爾茨的人力資本理論,通過對人類行為廣泛的經濟分析,打破了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和法學等社會人文學科之間的藩籬,使微觀經濟學成為研究“在社會相互用途的制度中,有關人的選擇和人的行為的一種普遍理論”[2]。這說明市場機制在非商業性關系中同樣起作用。三是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以交易費用學說為理論基礎,以財產權為邏輯起點,全面研究制度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的關系,證明了市場機制在法律制度領域的適用性,從而把對資源配置效率的研究與對權利配置效率的研究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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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權利司法救濟研究

一、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問題

當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存在著一些經濟違法行為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理,但由于當前的訴訟制度存在缺陷,這些行為并未受到應有的處罰。因而經濟公益訴訟的建立就變得尤為必要。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可能時,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通過司法救濟的方式保護社會經濟秩序,是公益訴訟的一種。經濟公益訴訟有以下特征:(1)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益。經濟公益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懲戒侵害國家和社會公理的經濟違法行為,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是私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個人、公司、企業要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普通的訴訟方式起訴即可。如果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經濟權益,則需要通過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必須針對具體的經濟違法行為提出,任何個人、組織都可以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公益性較為明顯。(2)提起訴訟的主體范圍廣。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都對提起訴訟的主體做出了具體的限制,即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與損害事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否則則無權提起訴訟。而在經濟公益訴訟中,即使與侵害結果沒有任何利害關系的個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也可以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也可以是某些行政機關,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任何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損害或者威脅的個人、組織,都能成為經濟公益訴訟的被告。(3)具有事前預防的功能。由于被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經濟違法行為往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經濟違法行為一旦實施往往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給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經濟公益訴訟更重視違法行為實施前的預防。與傳統的訴訟方式不同的是,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并不要求實際發生損害結果,如果根據當前的社會經濟狀況可以合理判斷出經濟違法行為可能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就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二、在我國實施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可行性

(一)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沖突的尖銳化導致經濟法的可訴性。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矛盾的出現帶有明顯的反社會性特征,它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當經濟矛盾累積到一定的程度,一旦爆發對社會生活造成的危害是不可逆的。由于經濟矛盾后果的嚴重性,對于經濟沖突既不能由當事人和解,也不適合通過調解和仲裁的方式解決,只能提起訴訟。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經濟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經濟法糾紛的是非而使經濟法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公設的判斷主體的屬性。也就是說,在國家調節領域所發生的法律糾紛,糾紛主體應當有權將之訴求司法解決。可訴性作為法的基本屬性,是一種應然性,但傳統的三大訴訟理念對創建新型的訴訟機制有很大的阻礙作用,要突破傳統理念的束縛,解決法律糾紛,承認經濟法的可訴性。經濟法的可訴性為司法權的強大并足以和其他國家權力并列存在提供了更大可能。經濟公益訴訟的可訴性程度越高,受案范圍越廣,司法權越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二)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現實依據。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的推進,建立法治社會的呼聲越來越高。建立法治社會的前提條件便是有法可依,然而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還存在漏洞,尤其是在公益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善,以至于現實生活中許多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經濟違法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司法審判。這些經濟違法類案件涉及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從性質上來看不同于行政糾紛或者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難以通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通過提起公益訴訟,使得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違法行為受到應有的處罰。從我國當前的訴訟情況來看,如果私人利益受到經濟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經濟違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損害事實不好判斷,也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對于受損害的權益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我國當前的訴訟制度對這一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經濟法保護的許多權利義務無法在程序上落實。經濟法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終的價值追求,如果得不到訴訟制度的切實保障,經濟法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有必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經濟法是一部新興的部門法,其規定還不完善。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權利義務做出了許多明確的規定,但是僅有實體法的規定,訴權并沒有得到訴訟制度的保障。由于經濟法的可訴性存在缺陷,以至于許多經濟案件難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因此有必要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以彌補現有的缺陷,更好的解決經濟沖突。(三)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意義。(1)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可以更好地實現訴訟民主,貫徹法治精神。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實施的靈魂,在于程序。經濟法規定了許多實體的經濟權利義務,但如果得不到訴訟制度的落實,其規定便會成為一紙空文。當前,部分經濟法的規定得不到程序法保障的現象,給市場經濟秩序以及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果不能及時的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則可能給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失。(2)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有助于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利益。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提升,近年來進入我國市場的跨國公司、外貿企業等日益增多,隨著經濟市場現狀的日益復雜,這些跨國公司、外貿企業侵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不及時完善相應的訴訟制度,有效的救濟途徑,才會對我國的經濟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建立法治社會,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基礎,不僅要建立完善、科學的實體法體系,還要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保證實體權利義務的落實。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有助于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利益。(3)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有些經濟糾紛涉及可持續發展問題,比如環境受侵害案件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能否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關系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因此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在法律方面的具體落實。

三、我國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

近年來,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我國在公益訴訟方面的理論與實踐較少,當前在經濟公益訴訟領域的經驗還很不足。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為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止和處罰經濟違法行為。其性質和目的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與民事和行政訴訟有很大的差別。通過考察國外經濟公益訴訟等相關規定,建立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放寬原告的起訴資格。傳統的訴訟法理論恪守“無直接利害關系便無訴權”的原則,對于經濟類案件,主要是保護私人(包括個人或者組織)的經濟利益,導致經濟公益訴訟的提起十分艱難。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訴訟理念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的發展。特定的原告身份是區分不同訴訟形式的重要依據,經濟公益訴訟的一大特點應該是任何個體為維護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都應是允許的。這就需要訴訟制度突破傳統理論的制約,重新審視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現實生活中許多經濟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有時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如果要求提起訴訟的主體必須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那么這種侵害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將愈演愈烈。比如環境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環境受侵害的案件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受害人并不具體,根據當前的訴訟制度,具體的個人難以提起公益訴訟,那么環境污染行為可能更加猖獗。因此,經濟公益訴訟的設計必須突破傳統訴訟制度的束縛,放寬原告的起訴資格。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設計為三類:第一,個人。任何個人都可以成為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這有助于社會大眾同經濟違法行為做斗爭,廣泛的參與到維護社會經濟利益的過程中。第二,社會團體。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升,社會團體在特定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允許社會團體為維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起經濟公益訴訟,可以更好地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同時節約司法成本。第三,國家機關,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危害公共利益的訴訟無特定原告或無人起訴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作為國家與社會公益的代表提起訴訟能夠更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二)設立專門的經濟審判組織。由于缺少對經濟調節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造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手段的弱化,妨害著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對于經濟法而言,經濟審判及其運作既是經濟法適用的一個重要層面,也是經濟法功能釋放的基本渠道。在新形勢下設立獨立的經濟審判組織作為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一些內容,是中國經濟審判符合社會發展、理論和實踐的需求的正確選擇。對于傳統訴訟理論下撤銷經濟審判庭似乎沒有帶來太多的不便,而在新的訴訟制度下,由民事審判庭來審理經濟公益訴訟變得不合理。經濟沖突的特殊性、訴訟目的的公益性決定了經濟審判庭設立和存在的必要性。不同性質的糾紛決定了不同訴訟法的分立。經濟糾紛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方面的不同性質。如果仍舊依照目前這樣審理分離的方式,不僅耗時較長,會給當事人帶來不便,還會浪費司法資源。設立獨立的經濟審判庭能夠更好地解決日益復雜的經濟沖突,鞏固和發展我國法律發展的成果。要充分發揮經濟審判庭的職能,就必須科學界定經濟審判庭的受案范圍,具體應包括反壟斷案、反傾銷案、反不正當競爭案、消費者權益案、產品質量案、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案、國有資產流失案、環境與資源保護案以及社會保障案等。(三)制定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根據當前的訴訟制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則難以提起訴訟。因此,必須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種制度的實施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法做保障。因此,借鑒美國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的實踐經驗,我國應建立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原因在于,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一樣都屬于實體法,民法、行政法都有相應的程序法,那么與經濟法對應的應該是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應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經濟公益訴訟特別程序法應著重規定經濟公益訴訟中的特殊程序。以此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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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新常態下注冊建筑師的權利及義務

摘要:通過分析當前經濟形勢下我國建筑師所面臨的挑戰和機遇,論述在我國經濟新常態下注冊建筑師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并通過列舉工業園區更新的案例,詳細闡明了我國建筑師應該如何轉型升級,抓住機遇,為促進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關鍵詞:經濟新常態;建筑師;挑戰;責任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社會上對于建筑師這一群體在認可度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尤其是我國從1995年初開始實施注冊建筑師執業制度,結束了自建國以來建筑行業內無注冊責任制的尷尬狀態以來,形成了全國統一規范的執業建筑師準入和繼續教育深造的管理格局,我國建筑設計業開始逐步和國際接軌。當今國家的經濟發展進入了新常態,經濟發展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經濟結構進行優化升級,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動力、各產業業態等均發生了質的變化和提高。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產業業態也在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發生著明顯的變動,面對這一社會現狀,我國建筑師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執業困境。

1我國注冊建筑師面臨的困境

我國建筑師業務范圍受限,注冊建筑師制度與英美日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執業建筑師對施工質量控制力度不夠,因此缺乏指揮的領軍地位。(1)注冊建筑師的準入門門檻較高范圍較窄,存在不合理之處。(2)條陳僵化的規范規則等行政管理體制制約了我國建筑師行業業務的發展。(3)境外建筑師的大量涌入,沖擊了我國本土建筑師的業務實踐。據統計,全球規模最大的200個跨國設計公司中的140家在中國有業務活動,境外建筑師超越我國本土文化的建筑實踐帶給中國建筑師巨大的沖擊和挑戰。(4)目前,受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內建筑市場采取低價競爭策略,建筑師收費困難、時間緊迫,導致難以設計出建筑精品,設計創意缺失。

2注冊建筑師應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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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共產黨員權利義務觀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四大報告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際,是要“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是一種商品經濟,同時也是一種法制經濟.作為商品經濟,它強調等價有償;作為法制經濟,它重視權利義務。

在依法治國的時代,每個社會成員都無不受到國法的調整,黨員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從不同的角度看,黨員擔當著不同的角色,從政黨屬性看是黨員,從國家屬性看是公民,從社會屬性看可能是某些社會團體的成員,從職業屬性看又是某些企業,事業或機關的成員。黨有黨法,國有國法,社會團體有章程,企事業機關也都有各自的規章制度。黨法、國法、章程和規章等不同的社會規范為其成員規定了不同的權利義務。所以,每個黨員可能同時享有幾種不同的權利,履行幾種不同的義務。

然而,每一個共產黨員起碼同時具有兩種權利義務,即黨紀黨規等黨法所規定的黨員權利義務和法律法規等國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義務。因為黨法和國法對黨員和公民的思想層次和道德水平的要求不同,黨員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產生依據,適用主體和性質等很不相同。公民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等價有償,而黨員權利義務一般強調無私奉獻。

因此,作為一個黨員公民有時必然會面臨著相互矛盾的選擇。特別是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共產黨員如何看待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義務?亦即共產黨員應當樹立怎樣的權利義務觀?本文擬就這一問題淺談一孔之見。

二、模范履行公民義務是對黨員的起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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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土地權利獨立性研究論文

土地是財富之母,人類社會一切物質財富幾乎無不來源于土地,土地制度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利用土地,增進人類福祉。能否促進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說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標準。(注:土地保護仍然是服從于土地利用的次級價值,而不是土地制度的最終目的,保護之所以必要乃是由于土地為人類根本利益所系,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土地的永久利用。)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度,作為土地所有人的國家和農業集體組織直接經營土地不可能保證土地的利用效率,新中國成立以后至改革開放以前的歷史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在堅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利用效率,必須賦予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人相對獨立的權利,惟有如此,才能保證土地資源通過市場實現配置優化,并在此基礎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土地權利獨立性塑造之必要-兩個邏輯

在保證永久利用土地前提下最大限度發揮土地的利用價值,是一切土地制度所追求的終極目的。實現土地資源最有效利用,必須具備兩個基本前提:第一,土地資源的配置處于最優的狀態;第二,在土地資源配置最優狀態下,土地利用者能夠自主經營土地。然而,這兩個前提的實現都要以土地權利的獨立化為條件。

(一)土地資源配置與土地權利獨立化

人類社會最大的浪費莫過于土地不能充分發揮其利用價值。決定土地資源效用發揮最基本的因素是土地使用人的經營素質。因此,土地利用效率如何首先取決于土地資源的配置狀態。同樣一塊土地,由富有經營管理經驗的土地經營專家利用,其產生的效率可能是由外行使用時的幾倍、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只有當土地能夠落入最善于利用該土地的人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增進人類福利的效用。

實現土地資源配置優化,必須使得土地上各種利益的擁有者能夠根據市場規則轉移土地上的利益。市場之所以能夠發揮最佳的配置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它考慮了土地利用者利用土地能力的差異。假設一個不善于利用土地的人,他擁有某種土地的財產權每年只能給他帶來100元的收益,如果他將土地上該項財產權轉讓給一個善于利用土地的人,或者授予后者對土地進行實際經營的權利能夠獲得200元的收益,他肯定愿意出讓或授予他人經營。同時,如果受讓人利用自己的經營方式,能夠從同一片土地上獲得在扣除各項成本和消耗后仍超過200元的收益,那么,他也會愿意受讓。這樣的交易對于土地權利的轉讓、授予者以及土地權利的受讓、被授予者來說,都是合算的。市場將通過這種利益機制促進不善于經營土地的人將土地或土地上的某種利益轉移給更善于利用土地的人。因此,在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情況下,必然存在一種趨勢:土地資源逐步向最善于利用土地者手中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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