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監督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0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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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大對法院的監督
摘要:在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司法公正猶顯重要。司法公正需要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還需要行使司法權人追求司法公正的高尚情操。在我國現階段下,確保司法公正,與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工作密不可分。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監督。我國審判機關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獨立審判,需要人大監督,更需要人大保障,使法院能更好做到公正執法。
關鍵詞:司法公正;人大監督;法院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對法院的監督具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第3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統一的國家權力”、“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并接受它的監督”。憲法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述規定表明,憲法明確賦予人大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職責和權力。由此可見,我國的審判權派生于立法權,審判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按照憲法設立的行使國家審判權的特殊機構,它有義務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人大依照憲法規定對審判工作進行監督應是毫無疑義的。此外,《憲法》第62條、第67條、第101條、第104條、第1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l條、第4條、第17條也對人大與法院的關系,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有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才能體現人民權力的實現。不通過監督工作,也就無所謂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從監督中看到了自己的主人翁法律地位得到真正實現。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兩者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新的歷史時期,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人大的監督方法,加大監督力度,在人大與法院之間建立起良性的監督關系,對做好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確保正確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積極作用。
一、新時期人大監督的重要性
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一項重要職權。加強人大對法院的監督,使審判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對促進法院各項工作依法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加強人大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
中國人大司法監督探究
本文作者:韋亞力工作單位:巴彥淖爾市市政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也是我國人民民主政體的一項憲政制度。自改革開放深入發展以來,這項制度對于司法公正的意義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而如何切實有效地實施以及如何發揮其優越性,長期以來尚在探討和嘗試之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已在研究草擬中,但立法的準備和經驗的積累尚不充分。本文擬從人大司法監督的法律結構、實踐經驗以及立法趨向等方面作一梳理和探討。
一、人大司法監督的法律構建及其實踐
(一)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它所產生的司法機關的工作,這是一條憲法原則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6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0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權。0第一百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0第一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6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0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6和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6也分別作了兩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規定。憲法以及法律的規定組成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的基本體系。雖然這些規定只是框架,確實有待于完善,但對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職權分立和監督關系有著明確規定。工作監督并不完全是司法監督,但司法監督應是工作監督的內含部分。毋庸置疑,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力有職責監督兩院的工作。作為司法機關的兩院,其司法行為應不折不扣地對法律負責,通過對法律負責的形式實現對人大的負責;人大監督的要意是監督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此點必須嚴格加以析別,否則無法理清人大司法監督的責權關系。(二)人大司法監督工作一直以來處于嘗試和探索之中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完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審判和檢察機關的監督逐步走向法制軌道,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同時,司法不公、司法不力、司法腐敗的問題十分突出,司法程序內的監督糾錯能力受到質疑。這就使社會各方把獲求司法公正的注意力投向人大,對人大監督兩院及公安機關的期望值越來越高,人大司法監督受到重視。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提出,要把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有史以來首次執法檢查。1993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6,各級人大將兩院法律實施工作的監督納入人大工作范圍。各地先后制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法律監督條例,將執法檢查和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開展起來。這個階段,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是聽取兩院工作報告;就專項法律的執行進行檢查、聽取匯報;就專項工作提出質詢或要求匯報說明;依法罷免、撤銷嚴重違法失職的兩院人員等。事實上,人大監督這時處于寬泛局面,一方面監督的職權責任和社會期望在加重,另一方面對司法的監督又無從下手、無章可循、無力可使。剛性監督、零距離檢查、錯案追究等做法心有余而力不足。人大對兩院工作的監督尚未實現明顯的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提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的執法監督和司法監督,加強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促進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公正司法。事實上這是正式提出人大對兩院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在實踐中,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的日常工作提了出來。兩高先后作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決定。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率先對個案監督作出規定,廣東、河北、內蒙古等多個省、區、市相繼出臺有關個案監督方面的法規或規章。5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6規定:/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生效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案件以及雖未辦結但程序嚴重違法案件進行監督。05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6規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執行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和案件監督書的意見。0,/人大常委會交由本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報告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限期內確實不能辦理完畢的,應當及時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0河北省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5秦皇島市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實施個案監督辦法6對個案監督的主體、原則、范圍、程序和責任追究作出規定。(三)個案監督是人大司法監督在原有基礎上的突破由于沒有國家統一的具有程序操作性的立法,更由于個案監督本身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困惑。首先面臨的是對司法獨立性的論釋;其次是對司法程序監督功能的影響;接下來是人大機關監督職能如何掌握、個案監督如何勝任的問題。最重要的還是對這項制度的本意)))追求司法公正這一目標出現疑義。盡管地方法規都規定了一些不干預獨立司法、不代替司法機關、不違反司法程序的原則,但個案監督一經提起,介入司法的深度和力度不是可以把握的。深度較大時,人大監督機構直接進行案件事實的調查確認和法律適用,作出處理決定以文件方式下達司法機關執行;深度較小時,以既定的傾向性意見要求司法機關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匯報、落實等壓力使司法機關執行該意見。人大監督意見雖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作出,但效力往往高于法院判決。通過對一些個案監督的案例進行審視,司法監督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獨立檢察的憲法和法律原則是否嚴格實施;二,司法程序中的監督機制何去何從;三,司法公正是否得以實現,公正的標準怎樣確立。
二、個案監督辨析
個案監督迄今尚未上升為法律,各地的規定見仁見智,因此對它的定義只能依約定俗成之意: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依照司法程序辦理的具體案件,針對辦案程序和實體處理進行的促查督辦或調查糾正行為。個案監督強調/集體性0,由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啟動和執行。案件來源于人大代表的建議、意見和群眾申訴、控告、信訪,以及人大檢查工作和閱卷審查等。對象是法院、檢察院(及公安局)正在辦理或已經辦結的各類案件,實際中多為法院的案件。方式是以監督意見書等書面文件向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并跟蹤督辦,直至以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交由辦案機關執行。凡是監督有力、有效的個案,其結果都是以人大的意見取代司法機關的處理為終結。(一)個案監督與司法獨立原則相排斥個案監督勢必在兩個方面以人大常委會作為主體直接進行工作:一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甄別和確認;二是在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適用法律、決定案件的處理。雖然處理案件的法律文書由有權機關出具,但人大的上述工作其實就是司法行為。司法獨立是憲法原則。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在司法機關的實施首先表現為獨立依法辦案,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責是保證其實施而不是代行之。雖然個案監督也強調不越俎代庖,不包辦代替,不超越程序,但從上述兩方面的具體工作可以看出,以權力機關實施的個案監督,對司法工作形成干預不可避免。從理論上說,人大的意見可以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情況;事實是,人大作為監督司法的有權機關對個案處理提出意見,權力的特征非常明顯,對司法產生的影響足以動搖司法的獨立性。(二)個案監督危害司法程序的實施個案監督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添加一個新的程序,除了合憲性,首先要解決的是必要性問題。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程序中的監督果然不能奏效嗎?出現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問題,主要不在于司法程序制度自身缺損,恰恰相反,主要是司法制度和程序運行保障不力以及程序監督效能發揮不力。其中還有一部分問題直接出自對程序的破壞。司法程序之上的制度化日常化監督,必然使司法程序監督機制陷入混亂,監督機構及職能作用萎縮。以個案為例,判決生效后,尚有再審監督程序和檢察機關抗訴監督程序可以啟動,理論上審判監督程序沒有無路可走的時候。此時個案監督介入,正常的監督程序要么無所適從,要么萎縮退出,而且該案其他法定的糾錯渠道也在無形中受到阻塞。個案監督與司法程序監督似乎是兩個并行不悖的糾錯渠道,其實二者不可協調不能配合。(三)個案監督背離促進司法公正的初衷就個別案例而言,強有力的人大個案監督可能有助于使之獲得公正處理,就整體意義而言,個案監督則未必有助于司法公正。司法是否公正,要看辦案過程以及采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關法律是否得以實施。崇尚個案監督的人們實際上假設了一個前提,即權力愈高愈代表公正,尋求公正的最終途徑在于國家權力的塔尖。司法不足以信任,就在司法之上獲取公正。這種思維方式遠離法制軌道而帶有明顯的集權觀念。(四)個案監督與人大監督的憲法原則相沖突人大司法監督的一個原則是不代行司法權。這一原則為人公認但卻理解不同。5憲法6規定:人大監督由它產生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人大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這一規定我們理解為,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指向司法機關是否依法組成、依法運行,是否嚴格貫徹實施國家法律。對具體司法行為(即辦案)不代行、不介入、不干預。進一步說,不針對個案進行糾錯工作。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并不是不能干預司法,問題在于把糾正具體案件作為人大的常規工作超出了人大的職責范圍。個案監督合法化將使之成為國家司法的組成部分,司法就有了兩套機構在/監督制約0中平行運行。如果職責要求人大具備糾正司法錯案的能力,那么人大監督機構理應配置比司法機關更有效益的程序、更專業化的組織和更高水平的隊伍,勝任這么多職責,人大機關就需要膨脹為集權一體的龐大機構;保持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定體制,則無法勝任上述職責。
淺談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
一、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由其任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工作情況的監督。主要監督其司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規范,對違法失職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直至撤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依法開展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充分行使人大監督權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充分行使人大決定權、任免權的重要基礎和補充。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開始形成,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靠法律規范、處理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環境氛圍初步形成。但是,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作為擔任國家司法職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其自身的工作人員隊伍素質與客觀要求差距較大,部分法職人員的政治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較低,特別是少數法職員司法不公、貪贓柱法,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司法機關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最終的、決定性的環節,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不適應,不能正確執行法律,法律確定的社會關系就會遭到破壞,社會就會失去穩定。可以說,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影響民主法制建設的最主要的制約因素,因此,必須著力加強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但要有國家司法體制的內部監督,而且還必須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任命的法職人員的司法監督,使之真正成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人民利益的保護者。
2、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基本職權。根據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立法原則,我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理所當然的要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對司法人員的監督,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是否能夠完全實現的問題。目前,在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上,比較重視的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而把對人的監督有所忽視了。其實,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是緊密相連、高度統一的。事情總是要由人去決定、去辦理的,某個機關的行為,必然有相應的行為主體,有違法失職行為,也就有相應的違法失職行為人,這種行為和主體的對應關系,決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的監督和對事的監督的高度統一性。只有把對人的監督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緊密結合,人大的監督才是完整的、全面的和有效的,才是真正充分行使了人大監督。
3、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從人大工作程序上看,加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提高人大權威,增強監督力度的關鍵,而且是行使好人大常委會其他職權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首先,人大的任免權要依靠人事監督來提供依據,對法職人員的任免,必須借助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來作為基礎,沒有平時充分的監督,就無法了解和掌握被任命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其是否具備任職條件,這樣的任命,必然會變成沒有依據的虛置權力;沒有對日常司法實踐的具體監督,就無法了解法職人員的實際情況,更無法掌握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問題,無法解決和處理違法失職的行為,人大對法職人員的撤職權也無從談起。其次,人大的決定權也是與人事監督緊密相連的,沒有對法職人員全面的監督,就無法掌握真實情況,無法正確估價和判斷司法工作的宏觀態勢,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作出有關司法工作全局的決定和決議。
二、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所存在的問題
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
一、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由其任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工作情況的監督。主要監督其司法行為是否符合的要求和規范,對違法失職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直至撤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依法開展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充分行使人大監督權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充分行使人大決定權、任免權的重要基礎和補充。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具有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開始形成,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靠法律規范、處理社會生活和活動的環境氛圍初步形成。但是,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作為擔任國家司法職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其自身的工作人員隊伍素質與客觀要求差距較大,部分法職人員的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較低,特別是少數法職員司法不公、貪贓柱法,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司法機關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最終的、決定性的環節,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不適應,不能正確執行法律,法律確定的社會關系就會遭到破壞,社會就會失去穩定。可以說,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民主法制建設的最主要的制約因素,因此,必須著力加強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但要有國家司法體制的內部監督,而且還必須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任命的法職人員的司法監督,使之真正成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人民利益的保護者。2、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基本職權。根據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立法原則,我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理所當然的要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對司法人員的監督,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是否能夠完全實現的。,在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和工作實踐上,比較重視的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而把對人的監督有所忽視了。其實,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是緊密相連、高度統一的。事情總是要由人去決定、去辦理的,某個機關的行為,必然有相應的行為主體,有違法失職行為,也就有相應的違法失職行為人,這種行為和主體的對應關系,決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的監督和對事的監督的高度統一性。只有把對人的監督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緊密結合,人大的監督才是完整的、全面的和有效的,才是真正充分行使了人大監督。3、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從人大工作程序上看,加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提高人大權威,增強監督力度的關鍵,而且是行使好人大常委會其他職權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首先,人大的任免權要依靠人事監督來提供依據,對法職人員的任免,必須借助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來作為基礎,沒有平時充分的監督,就無法了解和掌握被任命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其是否具備任職條件,這樣的任命,必然會變成沒有依據的虛置權力;沒有對日常司法實踐的具體監督,就無法了解法職人員的實際情況,更無法掌握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問題,無法解決和處理違法失職的行為,人大對法職人員的撤職權也無從談起。其次,人大的決定權也是與人事監督緊密相連的,沒有對法職人員全面的監督,就無法掌握真實情況,無法正確估價和判斷司法工作的宏觀態勢,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作出有關司法工作全局的決定和決議。二、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所存在的問題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力度不夠,首先是思想認識上的偏差。一些同志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理解不準確,把憲法中關于兩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等規定,片面地延伸到人大監督權上,因而,在對法職人員的監督工作上自我束縛,不敢大膽行使職權。目前,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人大任免權虛置。在對法職人員的任免上,既缺乏任前的深入了解,又沒有必要的考察考核手段,在任命上只是簡單的履行法定程序,因而出現了只要提請就通過的局面。客觀上形成了人大對法職人員的任命,只是形式上走過場,沒有實質性的監督意義。2、監督見事不見人。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偏重于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忽視對法職人員的監督。即使是開展代表評議活動,也是只評議機關或案件,很少把評議的目標指向具體的行為人。3、信息渠道不暢通。法職人員的任命是由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職人員的了解卻缺乏必要的信息來源,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常是在常委會例會上提請任命時,才知道要任命哪些人,因而只能憑借會議上提供的簡單書面材料作為了解被任命人的依據。對被任命的法職人員的實際工作水平、公正司法意識等都無從掌握,就參與表決,如果出現問題,就會損害人大常委會的形象和威信。
三、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對策1、提高對法職人員監督工作的認識。要正確認識和理解有關規定,《地方組織法》中明確規定了人大常委會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這些規定明確地強調了人大常委會不僅要監督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而且也要監督這些機關的工作,這是人大無可爭辯的職權和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真正發揮人大的監督作用,人大常委會應對所有由人大選舉和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建立監督檔案,使之形成全面的跟蹤式的監督體系。對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法職人員,要與例會通知一樣,至少提前15天告知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并提供任職的有關材料,使其有充足的時間調查了解被任命人員的情況。2、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人大常委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它在行使監督權的時候,應該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分布在的各個階層,直接接觸基層群眾,能夠廣泛地了解群眾的反映,把群眾的監督變為人大監督,是提高監督效力的最佳途徑。另外,為加強對法職人員實際工作情況的了解,應該廣泛動員人大代表積極參加庭審旁聽活動,因為監督權最終是由人大代表行使,因而人大常委會要組織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定期旁聽庭審情況,直接了解法職人員的工作情況。通過旁聽既可起到監督作用,促進法職人員公正司法,又能全面具體地了解法職人員的素質,為人大的監督和任免提供可靠依據。3、加強人大信訪監督的信息反饋。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和公民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人大信訪工作已經成為人大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信息渠道,要充分發揮人大信訪監督的作用,建立信訪監督的信息反饋制度,配合相應的人事監督檔案,及時將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出的司法人員的,反饋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為對法職人員監督的參與依據。深入開展對法職人員的評議。人大代表開展評議活動,是強化人大監督的一種好形式,通過代表評議,可以達到鼓勵先進,激勵后進,褒獎優秀,懲戒平庸,弘揚清廉,懲治腐敗的目的。各級人大要把評議活動擴展到對法職人員的評議,每年有選擇地評議一部分法職人員,使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變成一開個經常性的工作。4、堅持個案監督和錯案追究制度。最近幾年,各地普遍建立了個案監督和錯案追究制度,這是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一項有效措施,要充分發揮其制約功能,運用強制手段糾正錯誤,追究責任,對徇私枉法、貪贓索賄的法職人員,敢于查處,敢于撤職,使人大的撤職權真正發揮效力。要提高人大常委會對重大案件的監督規格,對社會關注的顯失公平的案件,要提交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糾正問題的同時,嚴厲追究責任人的法紀責任,以此來提高人大監督的法定效力,促進司法機關和法職人員依法辦事、公正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人大法職人員監督論文
一、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由其任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工作情況的監督。主要監督其司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規范,對違法失職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直至撤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依法開展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充分行使人大監督權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充分行使人大決定權、任免權的重要基礎和補充。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開始形成,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靠法律規范、處理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環境氛圍初步形成。但是,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作為擔任國家司法職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其自身的工作人員隊伍素質與客觀要求差距較大,部分法職人員的政治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較低,特別是少數法職員司法不公、貪贓柱法,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司法機關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最終的、決定性的環節,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不適應,不能正確執行法律,法律確定的社會關系就會遭到破壞,社會就會失去穩定。可以說,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影響民主法制建設的最主要的制約因素,因此,必須著力加強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但要有國家司法體制的內部監督,而且還必須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任命的法職人員的司法監督,使之真正成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人民利益的保護者。
2、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基本職權。根據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立法原則,我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理所當然的要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對司法人員的監督,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是否能夠完全實現的問題。目前,在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上,比較重視的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而把對人的監督有所忽視了。其實,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是緊密相連、高度統一的。事情總是要由人去決定、去辦理的,某個機關的行為,必然有相應的行為主體,有違法失職行為,也就有相應的違法失職行為人,這種行為和主體的對應關系,決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的監督和對事的監督的高度統一性。只有把對人的監督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緊密結合,人大的監督才是完整的、全面的和有效的,才是真正充分行使了人大監督。
3、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從人大工作程序上看,加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提高人大權威,增強監督力度的關鍵,而且是行使好人大常委會其他職權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首先,人大的任免權要依靠人事監督來提供依據,對法職人員的任免,必須借助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來作為基礎,沒有平時充分的監督,就無法了解和掌握被任命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其是否具備任職條件,這樣的任命,必然會變成沒有依據的虛置權力;沒有對日常司法實踐的具體監督,就無法了解法職人員的實際情況,更無法掌握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問題,無法解決和處理違法失職的行為,人大對法職人員的撤職權也無從談起。其次,人大的決定權也是與人事監督緊密相連的,沒有對法職人員全面的監督,就無法掌握真實情況,無法正確估價和判斷司法工作的宏觀態勢,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作出有關司法工作全局的決定和決議。
二、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所存在的問題
人大監督法實施經驗會匯報
《監督法》的頒布實施為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在提高監督實效方面給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切實增強監督實效,××區三屆人大常委會從“提高監督意識、加強制度建設、注重審議質量、加強督查督辦、增強監督透明度”五個環節入手,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機制,規范了監督行為,切實加大了監督工作的力度,特別是通過督查督辦抓落實,進一步提升了人大工作的權威。20*年以來,××區人大常委會切實做好經常性監督工作,有效運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這一主要監督形式和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監督工作,切實增強了監督工作的實效。
一、完善機制,規范行為,以制度建設作為監督工作的有力保障
為扎實做好監督工作,使監督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確保監督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區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法》和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貫徹實施《監督法》的意見,在修改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的跟蹤督辦制度》、《關于對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處理情況跟蹤檢查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辦法》等制度,規范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監督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工作流程。20*年,為進一步提高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切實增強“一府兩院”的責任感,在外出學習借鑒經驗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實施意見》,送區委和“一府兩院”征求意見后,報區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再經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印發相關單位。實施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票決的規定,明確了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責任追究內容等。監督工作的效果進一步得到了制度保障。
二、以加強跟蹤監督為關鍵環節,扎實做好經常性監督工作,認真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在較為完善的制度保障下,××區人大常委會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程序,認真聽取和審議區“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扎實做好常規監督工作,充分發揮了這一主要監督形式經常性、針對性、及時性、實效性的特點。20*年,××區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六條途徑,認真制定年度監督議題計劃,并向社會進行了公布。一年來,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在經濟工作、重點項目建設、“三農”工作、社會事業、熱點難點問題等5個方面的20個專項工作報告,會前認真組織議題調研,了解相關情況,會中認真審議,注重審議質量,并對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作出了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對議題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盯住不放,切實加強對歸口專項工作報告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的跟蹤督查督辦,“一府兩院”認真執行和辦理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并分別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了落實情況,落實情況的報告還向社會進行了公布,印發了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做到了“事事有跟蹤,件件有回音”,監督效果明顯增強。
例如,20*年3月,××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區人民政府關于修志工作情況的報告,會后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民工委及時進行跟蹤監督,督促區人民政府認真落實主任會議紀要。區人民政府及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明確區地方志辦公室聘用修志人員由3人增加到6人,聘用人員工資為每月1000元,區地方志辦公室工作經費由每年5萬元調整為10萬元,修志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
淺談基層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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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權進行監督的性質
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在憲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憲法規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司法權是產生于人民代表大會、并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的國家權力,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源泉。憲法關于人大與司法權關系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司法權的人民性、國家性和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權的制約作用。國家司法權在其行使過程中受到多種監督。但從法律上講,只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才是根本性的監督,這是一種法律監督、權力監督,是具有國家法律強制性處置權的監督(包括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及錯案的確認權、糾正權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權),故與其他監督有著法律上的本質區別。因此,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權監督的落實,是保障基層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真正實現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強和完善基層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關鍵
憲法所規定的人大對司法權的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是人大的一項主要職能,也是預防和懲治司法腐敗的法律保障。如果基層人大對這項極其重要的職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就容易給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如果對基層司法機關違法行使司法權的監督和對司法腐敗的懲治力度不夠,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說是基層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失職。基層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對司法權的監督是法律監督,不同于民主監督等其他監督,因而不僅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義務,是對國家和人民的義務。放棄監督,就是對人民的失職。要使司法的獨立與公正能得以長期、穩定的保持,僅僅依靠司法機關自身的教育整頓是遠遠不夠的,最關鍵的還是來自于司法權外部的法律監督,也就是說,只有加強和完善人大的日常性監督,真正落實人大對司法權的制約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司法腐敗現象。當然,司法機關教育整頓的成功更是離不開人大的外部監督。
人大監督法經驗會匯報材料
《監督法》的頒布實施為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在提高監督實效方面給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切實增強監督實效,××區三屆人大常委會從“提高監督意識、加強制度建設、注重審議質量、加強督查督辦、增強監督透明度”五個環節入手,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機制,規范了監督行為,切實加大了監督工作的力度,特別是通過督查督辦抓落實,進一步提升了人大工作的權威。20*年以來,××區人大常委會切實做好經常性監督工作,有效運用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這一主要監督形式和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監督工作,切實增強了監督工作的實效。
一、完善機制,規范行為,以制度建設作為監督工作的有力保障
為扎實做好監督工作,使監督工作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確保監督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區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法》和省、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貫徹實施《監督法》的意見,在修改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執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的跟蹤督辦制度》、《關于對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處理情況跟蹤檢查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貫徹實施〈監督法〉辦法》等制度,規范了“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監督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工作流程。20*年,為進一步提高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切實增強“一府兩院”的責任感,在外出學習借鑒經驗的基礎上,又制定了《區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實施意見》,送區委和“一府兩院”征求意見后,報區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再經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印發相關單位。實施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進行票決的規定,明確了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責任追究內容等。監督工作的效果進一步得到了制度保障。
二、以加強跟蹤監督為關鍵環節,扎實做好經常性監督工作,認真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
在較為完善的制度保障下,××區人大常委會嚴格按照制度規定的程序,認真聽取和審議區“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扎實做好常規監督工作,充分發揮了這一主要監督形式經常性、針對性、及時性、實效性的特點。20*年,××區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的六條途徑,認真制定年度監督議題計劃,并向社會進行了公布。一年來,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在經濟工作、重點項目建設、“三農”工作、社會事業、熱點難點問題等5個方面的20個專項工作報告,會前認真組織議題調研,了解相關情況,會中認真審議,注重審議質量,并對各專項工作報告分別作出了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區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對議題調研中發現的問題盯住不放,切實加強對歸口專項工作報告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的跟蹤督查督辦,“一府兩院”認真執行和辦理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和會議紀要,并分別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了落實情況,落實情況的報告還向社會進行了公布,印發了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做到了“事事有跟蹤,件件有回音”,監督效果明顯增強。
例如,20*年3月,××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區人民政府關于修志工作情況的報告,會后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民工委及時進行跟蹤監督,督促區人民政府認真落實主任會議紀要。區人民政府及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明確區地方志辦公室聘用修志人員由3人增加到6人,聘用人員工資為每月1000元,區地方志辦公室工作經費由每年5萬元調整為10萬元,修志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
人大監督保證司法獨立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正、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意義,而對司法進行監督的目的也在于維護裁判的公平、正義,防止司法腐敗和不公,因而,司法監督和司法獨立歸根結底是統一的。基于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特殊地位,人大監督應該能夠矯正妨礙司法獨立的違法行為,為司法獨立提供有力的保障。
關鍵詞:人大監督保障司法獨立
前段時間,關于人大監督司法的爭論沸沸揚揚,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本身排斥任何形式的監督;也有觀點認為為了防止司法腐敗,保證司法公正,必須進行司法監督;還有觀點認為某些監督特別是人大的個案監督實質上損害了司法獨立。然而遺憾的是,幾乎沒有形成人大監督應該發揮保障司法獨立作用的相關討論,而本文以為:從應然意義上講,人大監督本身包含了保障司法獨立的內容,而且在諸多監督形式之中,也只有人大監督才有能力保障司法獨立。
一司法獨立的重要意義
在當今法治社會,司法獨立的價值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憲法形式的肯定,據對世界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105部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世界各國之所以以根本大法的高度,將司法獨立原則確定下來,正由于司法獨立對司法活動的運行、對社會發展的要求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第一: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司法獨立作為司法活動的一項原則,其本身又是由司法活動的本質所決定和要求的。所謂本質,指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內在規律。而事物總是在一定范疇之內才能進行區別。按照現代政治學的劃分,國家的職能大致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塊。立法以議事、決策和立制為特征;行政以命令、統籌和執行為特征;司法以中立裁判為特征。這些不同的特點既是不同事物的本質特點,又使這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而成為這一事物,而司法活動不同于立法、行政活動的本質就在于裁判。耶林說:“法律的立場,就如一位公正的調解人,是要評判所有互相競爭的需要及主張。”(2(公正對于司法裁判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法哲學家們通常認為公正在解決沖突這一特殊過程中具有更高的價值”,(3(而不公正的司法對一個法治社會的損害無比嚴重,“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弄壞了。”(1(為保證具有如此重要價值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行使該權力的機關和個人必須中立于爭執雙方,與爭執雙方及所爭執的問題沒有感情和利益的糾葛,更不能從屬于或受制于其中的任何一方。美國學者福布森指出:“不論成敗,也不論好壞,裁判總是法官的使命。不過裁判的正義總是與中立者聯系在一起。”(2(確實,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義,但裁判正義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實現裁判正義的必要條件,沒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決。雖然中立與獨立不是同一含義,但實現中立要求司法獨立。司法不獨立,卻從屬于或受制于他人,法官不得不服從權勢者施加的種種壓力,司法豈能保持中立?裁判者的居中立場一旦被動搖,公正的判決從何而來?我們知道,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為必要條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獨立為必要條件,換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獨立為必要條件,無法保障裁判者的獨立地位就不能保證裁判的公正。
強化人大監督法職工作者策略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所存在的問題;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對策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基本職權、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人大任免權虛置、監督見事不見人、信息渠道不暢通、提高對法職人員監督工作的認識、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加強人大信訪監督的信息反饋、堅持個案監督和錯案追究制度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指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由其任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工作情況的監督。主要監督其司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規范,對違法失職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直至撤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依法開展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充分行使人大監督權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證充分行使人大決定權、任免權的重要基礎和補充。強化人大對法職人員監督的重要意義和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開始形成,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依靠法律規范、處理社會生活和經濟活動的環境氛圍初步形成。但是,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作為擔任國家司法職能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其自身的工作人員隊伍素質與客觀要求差距較大,部分法職人員的政治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和業務水平較低,特別是少數法職員司法不公、貪贓柱法,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司法機關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最終的、決定性的環節,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素質不適應,不能正確執行法律,法律確定的社會關系就會遭到破壞,社會就會失去穩定。可以說,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影響民主法制建設的最主要的制約因素,因此,必須著力加強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但要有國家司法體制的內部監督,而且還必須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其任命的法職人員的司法監督,使之真正成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人民利益的保護者。
2、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基本職權。根據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立法原則,我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理所當然的要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由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對司法人員的監督,關系到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是否能夠完全實現的問題。目前,在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理論研究和工作實踐上,比較重視的是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而把對人的監督有所忽視了。其實,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是緊密相連、高度統一的。事情總是要由人去決定、去辦理的,某個機關的行為,必然有相應的行為主體,有違法失職行為,也就有相應的違法失職行為人,這種行為和主體的對應關系,決定了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的監督和對事的監督的高度統一性。只有把對人的監督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緊密結合,人大的監督才是完整的、全面的和有效的,才是真正充分行使了人大監督。
3、對法職人員的監督是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實施監督的必要手段。從人大工作程序上看,加強人大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不僅是提高人大權威,增強監督力度的關鍵,而且是行使好人大常委會其他職權的重要基礎和保證。首先,人大的任免權要依靠人事監督來提供依據,對法職人員的任免,必須借助對法職人員的監督來作為基礎,沒有平時充分的監督,就無法了解和掌握被任命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其是否具備任職條件,這樣的任命,必然會變成沒有依據的虛置權力;沒有對日常司法實踐的具體監督,就無法了解法職人員的實際情況,更無法掌握司法不公、徇私枉法的問題,無法解決和處理違法失職的行為,人大對法職人員的撤職權也無從談起。其次,人大的決定權也是與人事監督緊密相連的,沒有對法職人員全面的監督,就無法掌握真實情況,無法正確估價和判斷司法工作的宏觀態勢,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作出有關司法工作全局的決定和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