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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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

省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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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活動及相關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公德,通過說服、疏導、協商等方法,促成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

第四條人民調解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及時便民、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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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個人典型事跡文稿

現為市區司法局街道司法所長的,11年來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指導人民調解的行政職能作用,用春風化雨般的工作方法,用公平誠信的利剪,裁斷一樁樁糾紛,使的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辦事處連年被授予“防邪、維穩”工作先進集體,“平安示范鄉鎮”,“平安街道”等榮譽稱號;工作單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曾獲司法部優秀所,省級文明所,區“青年文明號”;街社區調解組織獲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轄區有3人被司法部、省評為標兵調解員、優秀調解員。

一、摸清實情找準思路

區街道辦事處地處繁華市區,成立于年,轄4個社區居委會,13個居民小組,常駐人口6.9萬人,暫住人口3.2萬人,駐轄區行政企事業單位48家。自那時起擔任街道司法所長,面臨轄區下崗再就業人員多、進城務工人員多、弱勢群體多、民間糾紛矛盾多,“四多”現狀給轄區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巨大壓力。針對這一現狀,她不怕困難,走訪社區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轄區基本情況,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積極建議并爭取得到了街道黨委、辦事處一班人高度重視,首先從調解隊伍建設、人員素質提高、靈通糾紛信息、落實責任和獎懲等方面入手,扎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三個月不到各項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維護了轄區的和諧穩定局面。有了堅實的工作基礎,各調解網絡協調運轉,幾年來多次受到省、市、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表揚和肯定。

二、用心調解任重道遠

人民調解就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法對民間糾紛當事人說服勸解、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剪不斷,理還亂”費力不討好,是調解員最大的忌諱。如何揚長避短因勢利導搞好人民調解工作,她反復琢磨認真學習研究,總結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經驗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話說必須做到“五要”:

一是認識要提高。三方面的認識,一個不能少。一方面多匯報多請示,提高各級黨政干部對人民調解工作深刻認識。二方面提高人民調解員對自身工作的認識,調解是基層自律、至高無上。三方面是讓群眾認識調解處理問題,方便快捷、公平合理,從而普遍受歡迎。為了提高這三個方面的認識,三年來寫出工作請示、報告、調解案例、經驗調查文章30余份;培訓教育調解員9場次,宣傳鼓勵先進調解員3人獲各級表彰;積極宣講人民調解政策,在社區打出了“有糾紛,來調解”的便民承諾,公布的調委會電話成了民間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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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調解的一點思考

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作為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調解,是大調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其有機銜接,是增強大調解機制整體效能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銜接,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調解能夠在雙方工作層面上實現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參與。也就是說,實現雙方工作資源共享、工作相互促進、達到互利互惠目的。具體說,就是通過銜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通過參與民事訴訟調解,強化業務素質,提高調解業務水平。雙方各得其所,最終實現雙方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何有效實現兩者的銜接和互動?筆者認為,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指導部門要有想法;其次,實現銜接要有辦法;再次,具體作為要有章法。

關于指導部門要有想法。簡而言之,就是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機關要有銜接的想法和動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是法律賦予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職能。基層人民政府的職能具體落實在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身上。指導部門要有想法是說,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與市、區縣人民法院要對人民調解銜接民事訴訟一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認識,能夠取得共識并意欲付諸實施。筆者認為,最完美的表現方式就是通過雙方協商,共同出臺實施意見或做法,從而規范這一項工作。至于如何取得共識,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進行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拿出具體設想和操作規程,爭取法院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關于實現銜接要有辦法。銜接的辦法往往是指銜接的途徑。既然兩者銜接更多的在于雙方工作層面上的相互借力和參與,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嘗試以下具體做法實現銜接: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先行調解理念,將調解貫穿于工作全程始終,并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

事實上,調解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從筆者對全國各地法院對訴訟調解工作了解的情況看,各地法院都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如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進行“送達調”;詢問被告答辯時進行“答辯調”;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后進行“即時調”;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進行“聽證調”;庭審階段進行“庭審調”;同時法院發揮雙方委托律師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進行“庭外調”;以及在定期宣判送達前,應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庭后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意見》(寧中法[2002]65號)也規定,凡是《意見》規定應當調解的案件,都應當進行調解;凡是有調解可能的案件,都應當盡量調解。所有這些,都說明了法院自身的訴訟調解工作,與人民調解銜接本身并無太大關系。筆者認為的銜接,是指對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銜接,以及人民調解組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參與。對于這兩類具體工作的銜接,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具體做法實現:

1、實行立案前調解。凡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一般民事糾紛,或雙方當事人在同一社區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等案件,當事人到法院立案訴訟的,立案庭應主動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告知或建議當事人先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法院接待人員應與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將此案件移送街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暫緩立案。或者在查明情況基礎上,主動聯系基層民調組織,及時掌握糾紛情況,安排專人參與訴前調解。

2、實行審判中調解。對于已經立案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承辦人應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告知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目的與意義。如當事人同意訴外調解的,立即辦理撤訴退費手續。如當事人堅持要求訴訟,審判人員發現存在調解可能的,也應及時與當事人所在地的民調組織聯系,邀請其一起參加調解,加強調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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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調解架構下對人民調解實務的幾點設想

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勾畫了一幅“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藍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要先行。司法部近日制發了《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意見》,是司法行政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采取的重大舉措。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和諧穩定的農村環境。人民調解是維穩的第一道防線,在預防、化解農村矛盾糾紛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因此我們的人民調解工作,深得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大調解架構因勢而生,旨在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民事訴訟的銜接和協調,這是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調解積極作用的具體體現。

新農村建設需要我們積極探索糾紛調處的新方法、新技能,更需要我們對傳統的調解觀點進行大膽創新,在實踐中磨出新招數、新方式。

一、對人民調解的重視應著力在解決人民調解的“先天性的貧血”問題。

人民調解工作是新時期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眾歡迎(免費)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因而得到了各級黨委的重視。但筆者直言,這種重視仍然停留在理論的高度,存在著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的情形和變數。從實踐上看,與加強人民調解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強化社會自律和社區調解功能,提高人民調解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和社會影響力的要求,仍有差距。

由于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能分工和人民調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經費是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整個司法行政工作因為這個先生性的問題導致潛力無法充分發揮。真正的重視應在高層著力解決人民調解的地位和經費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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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員監管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用,進一步提升人民調解員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完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精、專、優”的要求,大力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各項制度,充分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骨干作用,為平安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規范聘用程序,努力在全市建立一支“專職專用專酬”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建立各項制度,逐步形成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有章法、調解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良好運行機制;健全保障體系,確保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穩定。

第四條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由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考核聘任和管理,以人民調解為崗位,專門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并取得相應報酬的人員。

第五條專職人民調解員履行職責,依法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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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措施

黨的*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報告尤其強調:“二十一世紀頭二十年,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必須緊緊抓住并且可以大有所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是實現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必經的承上啟下的發展階段,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關鍵階段。”歷史與現實都把我們帶入了社會發展的高速期,與此同時也相應地、必然地帶來了大量的社會矛盾,這也符合人類社會充滿矛盾,矛盾是社會存在的基本形式這一發展規律。因此,要完成改革和發展的重任,必須妥善、合理地及時化解涌現出來的社會矛盾,必須保持長期、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這一點對作為政治中心的*尤為重要。

社會發展需要穩定,穩定促進發展。因此,各級黨委、政府應高度重視穩定與發展的關系,穩定是前提、是基礎、是保障;發展是關鍵、是核心、是動力。因此,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社會發展需求與發展規律的調處社會矛盾糾紛的機制、措施是我們當前及今后發展的一項重要課題。

社會矛盾與民間糾紛是多元的、復雜的,尤其新時期產生了一些新型的、復雜的糾紛,因而解決的方式與手段也應是多樣的、靈活的。在法治社會,主要有訴訟和訴訟外的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即是訴訟外調解糾紛的一種行之有效且具有廣闊發展前景的一項重要而長效的措施。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的重要性與潛在優勢,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

新時期出現了大量的社會矛盾,既有傳統的民間糾紛,民事糾紛還有具有時代特點的新型糾紛,可以說矛盾呈現出主體的多元化(公民與法人、公民與政府、法人與法人、法人與政府)、內容的廣泛性(城市管理、“三農”問題、干群關系、下崗就業),客體的利益化(不是傳統的人際關系,多為補償、勞動爭議等利益型),各種矛盾突出、多發和復雜是當前糾紛的顯著特點,而對這些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法律規則及程序處于高度不明確或不健全的狀態,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創新,我們急需建立健全多層次、多元化的社會矛盾調處機制與措施,充分應用法律、行政、經濟、民間等各種手段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即是糾紛調處機制中的一個獨特環節,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人民群眾通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目前,我市共有調解組織4000余個,每年調處糾紛10萬件。尤其去年以來,人民調解協議被賦予法律效力后,調處的力度日益加大,尤其在調處重大經濟型、利益型糾紛中發揮了獨特作用與優勢,越來越被社會和群眾認可。實踐證明,發揮人民調解的職能,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是整體社會矛盾調處機制中不可忽視、無法替代的一環,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從當前與未來,從國際與國內,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首都穩定的一項長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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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調解情況調研報告

在鄉綜治辦工作已經一年了,在與矛盾糾紛打交道的同時我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著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矛盾糾紛的方法,先就此談幾點淺薄的意見。

一、鄉基本情況

鄉素有“楚天茶葉第一鄉”和“山歌之鄉”的美譽,東鄰縣城,西接,南臨,北出,鄉政府機關所在地距縣城52公里。全鄉國土面積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0587畝,轄15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14個村民小組、8067戶、27614人,農村勞動力13605人,29個黨支部,1155名黨員,上年農民年均純收入2360元,屬典型的革命老區和土家族聚居區。全鄉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6個,其中,鄉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有調解員112人,制度建設逐漸規范,“大調解”格局基本形成。09年以來排查排查矛盾糾紛103起,調處成功76起。2010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85起,調處成功63起。矛盾糾紛的發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危害影響經濟發展。

二、矛盾糾紛的特點和產生原因

根據年對矛盾糾紛的統計來看,鄉矛盾糾紛大致分為由山林土地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由婚姻家庭鄰里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因修公路等基礎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三個大類,在矛盾總數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糾紛往往是因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期山林、土地界段劃分不明確、重合,填寫過程中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矛盾一般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多數是因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引起的;鄰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多,在家族式地區容易引起群體性糾紛或暴力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因修路等基礎建設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涉及占地、線路設計和補償等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調解和處理好不僅極易影響農民自發修路的積極性,也是引發群體性糾紛的原因之一。現在對糾紛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但由于社會文化多元化,矛盾糾紛多樣化,而調解成功率事實上只有70%左右,已經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而矛盾糾紛的調處手段和調解方式的改進迫在眉睫。

三、現行人民調解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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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年度工作計劃

1、時刻把握時事動態。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定期地組織全體調解工作人員學習各種政策、法律,掌握最新的時政動態,為調解工作的深入打好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學習掌握新的調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堅持開展每年二次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

2、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分析制度。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措施,著眼于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把預防工作作為關鍵環節來抓,重點落實好三排查:即落實街道和社區每半月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落實特殊時期以及重大節假日其間的重點排查;落實對矛盾糾紛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查。在做好正常排查調處工作的同時,特別要組織好重大事件的集中專項排查活動,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3、堅持報告制度。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定期上報每月調解報表和雙周排查情況,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定期向市局上報調解報表和分析情況。重、特大矛盾和緊急事件要做到特事特辦,不得因工作失誤造成無法換回的影響和損失。

4、堅持半月一次的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制度,通過會議及時傳達新的調解工作精神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學習和交流新的工作經驗。

5、指導社區和單位人民調解工作。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認真履行指導社區和單位人民調解工作的義務,在檔案、資料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的規范管理模式。

6、完善公調對接管理機制。特別是在2010年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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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材料

寧波市鄞州區地處浙江省東部沿海,東、西、南三面與寧波市區接壤,全區面積1381平方公里,海岸線長25.66公里,總人口73萬。寧波櫟社機場,全省最大的淡水湖“東錢湖”和列入全國十大名寺院的“天童寺、育王寺”均在鄞州區境內。優越的自然條件和迅猛發展的鄉鎮、個私企業,使鄞州的經濟一直較為發達,位居全國百強縣前列。2002年4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撤縣設區”,撤銷原鄞縣而設立為寧波市鄞州區,這不僅有利于拓展寧波城市發展空間,也有利于鄞州區域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在這特殊的地理環境和良好的經濟環境下,鄞州區司法局遵照區委、區政府提出的“全區的各項工作都要與經濟工作相適應”的要求,幾年來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關心指導下,各項工作駛入了良性發展的快車道,在榮獲省級先進集體和集體三等功的基礎上,1997年榮獲集體二等功,2001年又被人事部、司法部聯合授予“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和保障社會穩定的基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我區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工作者,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學習推廣“楓橋經驗”,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目前,全區已基本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大調解”格局。至2002年6月底,我區共有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959個,人民調解員3830人。近三年來,全區各類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3576件,成功調處13338件,成功率達98.2%。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14件16人;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41件150人;制止群眾性械斗事件28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99批5186人。在著力探索和建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的過程中,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Ò»¡¢不斷健全組織網絡,努力提高基層調解隊伍素質

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區先后組建起八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片調解組織。為解決區域內幾個周邊鄉鎮間因藺草引發的各類糾紛,在專產藺草的西鄉片建立了聯片調解組織。二是接邊地區調解組織。為解決行政接邊地區糾紛多發的問題,我們建立了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解組織。三是跨區域調解組織。針對兩個行政區域間頻發的一些共性糾紛,在我區的瞻岐鎮與北侖區的三山鄉建立了全市首家跨區域調解組織,借以調處因行政隸屬關系不同而出現的“盲點”糾紛。四是集貿市場調委會。由于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集貿市場調委會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區已有輕紡城等18家集貿市場建立了調解組織。五是個私企業調委會。我局與區工商分局協作,將過去在一些國有、集體企業中特有的調解組織引入較大的個私企業、三資企業中,化解糾紛成效十分明顯。六是外來人口聚居地調解組織。1998年,我區在天童北路建立了寧波市第一家外來人口調委會,專門調處外來人口聚居地的民間糾紛,該調解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有外來人口中的優秀分子參與,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七是學校調委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區區屬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八是社區調委會。在宋詔橋社區建立了我區首家社區調委會,為撤縣設區后我局職能的轉換作了有益的嘗試。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區共建各類調委會959個,其中,村民調委會665個,居民調委會38個,廠企調委會205個,集貿市場調委會18個,流動人口聚居區調委會2個,聯合調委會8個,其他新型調解組織23個。我們按照“鞏固一類、完善二類、消除三類”的工作思路,深入開展“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目前,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的基層調委會已達到826個,占86%。這些調委會基本做到了“四化”即人員專職化、工作規范化、待遇工薪化、組織網絡化。同時,對已經達到標準化要求的調委會采取動態管理,對工作不到位的,采取了摘牌或降低等級等措施,不斷鞏固和擴大標準化建設成果。

要想提高調處民間糾紛的辦案質量,增強糾紛調解的社會效果,提高調解隊伍的素質是關鍵。為此,我們緊緊抓住農村區域調整、村級換屆選舉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做好調委會工作人員的調整和充實工作,使調解隊伍的力量日趨壯大。同時,我們按照“三懂一會”(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會做群眾工作)的目標要求,對全區3830名調解人員進行分層次、多形式的培訓。對全體調解人員,由鎮鄉為主進行每年一度的普遍輪訓。由區普法辦為全區調解人員提供內容較完整的學法材料。三年來共普訓了7600余人次。二是區委黨校重點培訓。由區司法局會同區綜治委,主要做好培訓班的學員管理、課目確定和教員挑選工作。培訓內容主要是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本現狀、治安形勢與任務、調委會性質任務及民間糾紛調解實務、民間糾紛處理一般原則與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三是以會代訓。主要是召開調解工作經驗交流會,交流工作經驗。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隨后進行考試,對合格人員進行注冊,并實行持證上崗,佩證調解,使調解隊伍綜合素質不斷優化。

¶þ¡¢不斷強化防范機制,努力構筑“大調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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