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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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入憲
一、人權入憲對立法的影響
中國人權發展經受過歷史性挫折。新中國成立50周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了從貧困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們改革開放幾十年的歷史,有人稱它為政府領導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稱之為政黨領導型的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容易導致公民的權利不穩定,這極不利于我國公民對權利的真正享有。政策性的立法模式。長期以來形成了“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只對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造成了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權利規定不夠全面、不夠深入。
人權人憲無疑指明了法律的未來走向,法律的權利本位特點得到了加強,這將會固定并實現法律品性的轉變。法律具備獨立的品格,不過多地依賴于政治。
政治調控和法律治理是國家治理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兩種調整機制。法律應以人權作為維度進行關于人的權利的規定。立法以人權為度,加強了法律的中立性,法律的技術性凸現出來。法治不單純是一種“統治立法”,它不僅是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權威性,具有連續性,程序性的特征,而且更重要的是這種法律本必須符合“以人為本”的價值追求。隨著現代國家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現代社會向多元化發展,以及經濟的全球化,國家權力在不斷地,逐漸地向社會讓出地盤,由國家權力內部的分權,發展到國家向社會分權。政府已不是在所有領域都是惟一的權力中心,很多社會事務已由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力來治理。法律符合法治目標:要求加強了自身的特征,而人權入憲為法的自身提供了源泉,從而使法律的獨立發展創造了動力和源泉。
國家權力與法律的權力源自人民,法的實行有賴于全社會,全體民眾的支持。法不應只是控制社會的工具,也是社會制約國家權力和社會自衛的武器。因此國家的法治化,不能沒有社會的參與,不能脫離社會的法治化。
人權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由于歷史等因素導致我國法學界對人權研究的起步晚,起點低,在理論和實踐中都遠遠落后于國際人權。而當今21世紀的中國,在依法治國戰略下、WTO體制下研究和發展人權在我國人權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在整個人類人權史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語;人權民權法治WTO體制
引言:當我此時在敲動鍵盤時,我還在懷疑我究竟能不能寫好這篇文章。畢竟人權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之一;是一個理論和一個現實并存的重大問題;是我國經濟、政治、文化進步的戰略目標。因此我國的眾多學者都就這一問題發表了許多較權威的文章。像我這樣的人,卻又最容易順著別人的思潮走,在眾多的觀點中很難摸索出一條屬于自己的論點。這也就使得在眾多的學術理論中,我常常感到彷徨、感到迷茫。盡管如此,我還是相信中國人權史是客觀的;法治的真諦是人權;中國加入WTO后將使中國人權有新的發展生機,面臨新的挑戰。但我又堅信中國人權在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下將走向更加燦爛輝煌的明天。
正文:
一中國人權
至于人權,Humanrights就是說人類的權利,是所有人類成員均有權享受的權利。從古希臘時期起,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更新,發展,完善。每個國家由于其自身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和意識形態,使得國與國之間的人權意識存在差異,但這一點并不影響人權的普遍性。只有承認了這一點才能正確處理主權與人權的關系。我文章這里要講的中國人權其實質就是社會主義人權。中國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那么中國的人權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中國有著幾千年來的封建歷史,人權思潮興起的比較晚,又由于中國一系列自身因素使的人權在中國變得更加有中國特色。中國的人權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其內容較西方人權廣泛,更具有普遍性,是廣大人民群眾體會到的實實在在的權利。這相對西方國家的人權更具有可靠性和穩定性,應該是人類歷史上最有真正意義的人權。
人權憲法保護
一、我們享有并能夠得到司法救濟的僅限于人身權或財產權嗎?(從動物性權利走向人權)
首先,讓我們簡單地看一看我們所享有的人權或憲法權利的種類。按照1982年現行憲法的規定,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第33條到第56條,其中第33條至第50條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這些權利可以大致分為十大類,即1、平等權(包括憲法第33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和第48條所規定的男女平等權),2、選舉權,3、言論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6、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7、勞動權,8、休息權,9、社會幫助權,10、受教育權。[1]加上總綱所規定的公民的財產權,總共有十一大類基本權利。人權高于憲法中的公民基本權利,人權又通過公民基本權利表現出來。
其次,我們再看一看現行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與民法和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相比較,是保護的最為廣泛的法律,但也有一些問題,如刑法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方面的犯罪進行全面的規定,例如,沒有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怎么處理等。[2]民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只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從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八個方面的受案范圍來看,其立法意圖就是將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限定在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方面的保護,尤其是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該兜底一項最清楚不過地表明了這一點。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基本上是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3]??梢?,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訴訟的救濟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即我國第一部憲法就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4],但將近50年了,直到齊玉苓案件才出現了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這一憲法性權利的案件。當然在民事、行政領域,建國50年來,除了人身和財產權之外,憲法中規定的其他基本權利都是不可訴的,足見問題是何等的嚴重。
所以,不難看出,在我國,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不涉及到公民的大量的其他憲法權利,例如憲法中第一項基本權利平等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民的結社自由是不是應當受到司法保護?總而言之,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和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受案范圍大大限制了司法對公民權利保護的種類,使原本更重要的許多憲法性權利都沒能在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得到保護。從現行法律的這一特點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法律只是停留在對公民的“動物性權利”或“植物性權利”的保護上,因為動物或植物的人身權或其價值同樣也是受到人類法律的保護的,例如,禁止捕殺大熊貓、大象等,禁止亂砍、亂伐森林等??梢?,我國法院現有的受案范圍還停留在非常低層次的規定上。當然,從齊玉苓案件之后,法院的實際審判已經越來越重視憲法,越來越重視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而且又出現了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保護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憲法性權利的新案件。
二、憲法一定需要其他法律加以具體化來實施嗎?
現在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憲法太原則無法具體實施,需要由其他法律加以具體化之后才能實施?,F在人權入憲,憲法豈不更加原則了嗎?人權當然也就更需要其他法律加以實施,那憲法寫進人權僅僅是個象征意義,憲法對人權的實現起不到什么實質作用。這種傳統觀點存在一個誤區,就是并非憲法的所有內容都需要其他法律加以具體化,有的內容往往是禁止其他法律加以具體化的。我們不走出這一誤區,人權的憲法保護就會化為烏有。
人權視野中人格權論文
【摘要】人權是憲法和民法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共同價值基礎,人格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的制定和發展自然會受到憲法的約束,但這種約束只能是間接的。憲法中有關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規定只能通過其體現的人權價值間接影響民法人格權制度的發展,它只能為民法上人格權的存在和發展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依據,民法上人格權仍應由民法來確認。
【關鍵詞】人權憲法權利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本文擬通過對人權、憲法權利與民事權利三者關系的分析,探討不同法領域中的人格權性質有無差異。
一、何謂人權
在現代社會“人權”概念既是一個非常流行的用語,也是一個理解上非常混亂的概念。有學者通過考察,指出人們往往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人權一詞,用來表述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張。例如,有的在道德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聯系起來;有的在法律意義上使用,將人權與公民權利甚至國家意志等同;有的強調人權中的個人自由和政治權利,以致僅在此意義上使用;有的則強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尤其是民族自決權、發展權。1正如國外學者赫里曼(Holleman)所言:“人權的神圣名義,不論其可能意味著什么,都能被人們用來維護或反對任何一個事物”,“人權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2這句話既道出了人權概念之所以紛繁復雜的原因,也表明了理解人權概念的不易。確實,各個國家、民族、階級、派別、個人,由于經濟利益、政治立場、文化背景、價值取向以及發展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對人權概念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個學術概念也過于寬泛和復雜,對人權及其歷史的解釋,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經濟、法律、哲學、宗教、倫理諸問題乃至整個人類歷史的解釋。3
但是,人權作為一個被人們接受的概念,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理解應有一個最低限度的共識。有學者通過對西方人權歷史和學說的考察,認為二戰以前西方的人權學說主要以自然法和功利主義兩種思想為基礎,戰后的人權學說除了繼承和改造戰前的自然法學說和功利主義思想之外,還增加了從自然法思想演變而來的抽象的正義論和人本主義思想;通過西方學者對人權定義的分析,認為其最明顯的共同點就是:一、他們大多以人本主義思想為基礎,也即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所享有的權利;二、他們大多主張人權是一種道德或倫理權利,只有當它由實在法加以規定時,才同時具有法定權利的性質。4在對人權概念的認識上,對人權哲學有深入研究的英國法學家米爾恩(A·J·M·Milne)認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中對人權的認識主要是以西方的背景為基礎,其所提出的人權的理想標準主要是由體現自由主義民主工業社會的價值和制度的權利構成的,但基于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其他國家并不一定采取西方社會的模式,其所確定的人權標準也不一定適合這些國家,它們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自己的人權制度;但畢竟所有的國家都是人類社會,每一個國家的成員都應享有僅僅因為是人而享有的權利,這就是米爾恩所說的“最低限度標準的概念”,“它是這樣一種觀念:有某些權利,尊重它們,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的要求”,而這樣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是以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為前提的,它的普遍適用需要它所要求的予以尊重的權利獲得普遍承認,但同時它所要求的普遍權利也必須根據特定場合來解釋。5由此可見,米爾恩所主張的人權是一種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同時它也是要求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變通吸收的權利。從這種意義上講,雖然這種人權并不對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有直接的效力,但它是促使各國采納人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基礎。美國學者杰克·唐納德(JackDonald)通過對權利行使的分析,認為人權是個人僅僅因為它是人而擁有的權利,但它是一種“最終訴求”,即只有在法律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看來不能發揮作用或者已經失效的地方,才能求助于人權的保護;同時,人權是一種道德上的權利,其要求在本質上是超法律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向現存的制度、實際活動或者規范,尤其是法律制度挑戰,或者改變它們。6因此,他所講的人權也不是一種法律權利,而是一種與法律權利并列的并對法律權利起補充作用的道德權利。
人權觀分析論文
一、中加在人權的概念和適應范圍之差異
(一)人權的概念或定義
馬克思恩格斯關于人權的論述往往是解構性的批判性的,他們看到了資產階級人權虛偽性的一面,同時主張為實現真正的普遍的人權保障而奮斗,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出了實現人權的最高境界,“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即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自由人的聯合體”是實現真正的普遍的人權保障的前提條件。
美國倫理學家A.格維爾茨認為,人權是指一種狹義的權利,即主張權。這種權利的結構可以理解為:A由于Y而對B有X的權利。
著名的法學家東南大學李步云教授認為:“人權是人依據其自身的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p>
中央黨校林喆教授給人權下的定義是;“人權是指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在社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由度?!?/p>
人權與國際刑法探究
本文作者:張旭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
人權問題是現代世界各國廣泛矚目的熱點之一。從國內角度說,重視人權、尊重人權并運用憲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對人權予以保障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并付之實踐;從國際角度說,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各種保護人權的國際性組織紛紛建立,有關保護人權的國際性法律文獻相繼出現,人權原則也成為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很顯然,作為國際法的刑法方面與國內刑法的涉外方面匯集而成的國際刑法,也必然接受人權的影響和洗禮。從20世紀國際刑法的發展歷程來看,這已經是無可爭辨的事實。但怎樣認識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涵義、人權評斷標準及人權在國際刑法中的地位,則存在很大的分歧。而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對國際刑法基本問題的認識和理解,直接關系著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因此,對人權與國際刑法的關系進行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刑法中人權涵義的界定
人權是一個內涵極為豐富的概念。可以說,一個現代人應當享有的諸多權利,均應涵蓋其中。正因為如此,人權往往被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意義上解釋和運用。例如,從人權的使用上看,有的強調人權里的個性自由和政治權利,有的則強調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尤其是民族自決權、發展權;有的將人權當作客觀存在于一切民族和文化中的通用的低度原則,有的則將人權作為一切國家和民族都要為之奮斗的理想目標。從人權的種類上看,有從性質上劃分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有從主體上劃分的個人權利、集體權利、民族權利,也有從保障方式上劃分的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從人權的存在形態上看,可分為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三種。從人權界定的根據上則包含國際、國內立法中確定的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和站在人性、自然的角度認識的人生與俱來的天賦人權。¹很顯然,國際刑法不能將眾多性質互異、程度有別的人權解釋不加區分地吸收進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國際刑法對人權的運用應有特定的含義和內容。從國際刑法的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宗旨及其實現途徑來看,國際刑法與人權的聯系主要有二:一是國際刑法對人權的保護機能,即通過對國際犯罪的懲處,保護人類的各種權利不受犯罪的侵害;二是國際刑法對人權的保障機能,即國際刑法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因其種族、宗教、國籍、信仰、性別等原因受到追訴和懲罰,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得到公正的處理和人道主義待遇。由于國際刑法的保護機能是通過適用國際刑法所產生的客觀效果,涉及的面很廣,與國內及國際其他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基本一致,所以,筆者認為,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應側重在對人權的保障機能的認識和理解。從這樣的認識基點出發,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應在法律意義上使用,指那些在國際、國內法律規范中加以規定,并且與懲處國際犯罪和實現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直接相關的人權保護內容。在各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有許多關于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難免帶有“階級色彩、地域色彩和文化色彩”,但在承認人享有和滿足某種符合人道精神的利益和需要的權利,并通過設立、配置或調整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謀求社會的有序發展上是共同的。º可以說,正是人類對于自身基本權利問題的相互認同程度不斷加深,人權原則才作為國際社會認可的原則走進國際政治、法律領域,成為諸多國際一26-性法律文獻所規范的內容。筆者認為,在眾多而廣泛的人權內容中,可以成為國際刑法領域的人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l)平等權。平等是人類自然的權利,也是人權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普遍的做人的資格,當然不會有人權。因此,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就首先成為人權的基本要求。這一思想首先在世界上第一個關于人權的國際性文獻《世界人權宣言》中得以明確,其后為國際人權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性文獻進一步發揚。平等權意味著人人平等地享受一切權利,任何人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狀況、出生或其他身份特征受到歧視。(2)自由權。自由權是其他人權得以存在的另一基石。如果一個人沒有自由,其他人權也就失去了意義。為此,要求國際社會普遍尊重基本自由也成為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中一項基本原則。自由權主要指人生而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不得任意侵擾個人的私生活;不得干涉思想、信念及宗教的自由;不得任意限制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需要指出,保護人的自由權雖然是一項普遍承認的基本原則,但不意味著人的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權。這一點在國際性人權文獻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非洲人權憲章》中均有明確體現。從另一個角度說,基于保護公共安全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可以對自由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各國學者中也成為共識。»可見國際刑法中的自由權是相對的自由權。(3)生命權。生命權是人的生存權利。人人皆享有天賦之生存權,目前已經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國際刑法自然也要承認人權與國際刑法人所享有的這一權利。但是,為了保護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可否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對于能否將剝奪生命作為一種懲罰犯罪的手段,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隙ㄕ撜哒J為,生命權是人所享有的一種絕對權利,不得基于任何理由予以剝奪。即使是依法剝奪犯罪人的生命,也是反理性、反人道的。否定論者則認為,生命權不是一種絕對權,對罪大惡極的人處以死刑,是人倫道義、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不能離開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從人類發展的更高境界來說,從人權的基本精神來說,生命權應屬于一種絕對權。然而,生命權是否應當視為絕對權與生命權在現階段能否視為絕對權是兩回事。從目前的國際現狀看,各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相差懸殊,價值取向各異,對死刑的認識還有很大分歧。國際刑法在現階段還只能將生命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利予以接受。如果在現有的歷史階段,不顧國際現狀硬將生命權視為一項絕對權,勢必給國家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徒增困難。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中也從現實出發,沒有將生命權絕對化,只是要求各個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嚴格限定死刑的適用范圍,并確保被判死刑者享有最審慎的法律程序及最大可能的保障??梢?將國際刑法中的生命權理解為一項相對權,既符合國際社會現狀,也有足夠的法律依據。(4)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人權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法律來支持的權利。因此,強調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就成為其內在的、必然的要求?!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中確認了這一要求,其中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禁止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奴役或被要求從事強制勞動;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待遇。從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的側重點來說,其更強調被剝奪自由的人也應得到人道主義對待,其固有的人格尊嚴也應受到尊重。這里,被剝奪自由的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刑人,也包括在引渡、訴訟移管等國際刑事合作中被限制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不僅規定在各國內刑法、刑事訴訟法中,而且體現在許多國際性法律文獻中,如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73年《關于偵查、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1984年《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這些文獻中不僅詳細規定了被剝奪自由的人在住宿、日常生活、醫療設施、處罰及在監所內應享有的待遇,而且特別強調禁止酷刑、殘無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梢哉f,保障被剝奪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在國際刑法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5)公正審判權。公正審判權是從法律程序上對‘’被告人”人權設立的另一保護屏障。保證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不僅是人權保障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法律效能的需要。隨著人權法的發展和人權運動的高漲,體現在各國內法律中的公正審判權也走進國際法,成為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內容。到目前為止,許多國際性法律文獻,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均作了明確規定。公正審判首先要求司法獨立。為促進并鼓勵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而沒有任何歧視,聯合國第7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要求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并將此項原則正式載人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其次,公正審判權要求被告人在國際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各項應該享有的權利。被告人及被判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在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中幾乎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在人權保護問題進人國際領域后,國際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應同觸犯國內法的被告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因此,在國際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被告享有聽證權、出示證據權、向證人發問權、獲得冤案賠償權、最后陳述權以及判決宣告后的上訴、申訴權也就成為當然的要求。筆者認為,要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國際刑法當然要承認這些權利,并在訴訟過程中將相關權利保障落到實處。
二、國際刑法中人權地位的思考
人權保護是現代法的機能之一。國際刑法作為現代法之一,承認人權,并對人權予以保護,乃是當然結論。但是,人權在國際刑法中應居于什么地位?則很少有人進行專門探討。但從學者們對相關問題的論述中仍可發現在這一問題上存在的分歧??偟恼f來,對人權在國際刑法中地位與作用的認識基本可以歸納為三種:(1)人權是國際刑法中的第三元。這種觀點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刑事領域的基本格局發生了重大改變,它不再是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與合作,而在“國家對國家”的二元結構中增加了享有權利的相關個人。此時,個人已不再被認為是無權的、國家刑事合作指向的客體,其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具有自己的地位,而且在國際犯罪的追訴過程中,個人作為享有權利的主體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可以被視為國際刑法中的第三元。¼這種主張雖把人權保護提到了與國家權利并列的高度,但其并沒有•28•進一步說明人權究竟怎樣在國際刑法中發揮作用,也沒有說明當人權與國家行使刑事管轄義務發生沖突時,誰具有優先權。(2)人權在國際刑法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這種觀點主張,人權保護沒有國界,其作為當代國際刑法的一部分,在國際關系中高于一切,是國際法所承認和獨立于國家法律之外的法律權利。相對有關國內法和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而言,尊重基本人權具有優先適用權。如唐納德.K.皮諾高夫和瑪莎.V.J.克朗指出:“一些人權規范在國際刑法中擁有特別優先地位,因為它們是作為憲法性的基本原則和最高價值被接受”。這種觀點在西方被廣泛地接受。在歐洲的許多地區性公約中也體現了這一主張。如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規定,當被請求國認為被引渡人將在請求國遭受酷刑,被請求國通常不予引渡。歐洲人權法院近期的一些判例也充分反映出尊重人權為當代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部分。»(3)人權應服從國家主權和遏制犯罪的需要。這種觀點認為,在適用國際刑法的過程中,相關人員的基本權利的確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和干預,但只要這種影響和干預是依據法律,并追求合法目的,就是公正的、必要的。在保護人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同日益增長的國際犯罪作斗爭并維護一國主權的需要。¾在他們看來,沒有國家主權和獨立,就不會有人權。如果片面強調人權保護,勢必影響同國際犯罪斗爭的有效性,并使得國際刑法適用和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應該說,二戰之后,人權被引入國際刑法領域,代表了人類的進步和發展,有助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從各個方面對國際刑法問題進行反思和探索。因此,國際刑法毫無疑問應給人權以一席之地,而且應將人權作為國際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國際刑法適用的過程中,會涉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相關國家的國家利益以及有關個人的個人權利三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國際刑法中的人權考慮必須兼顧國家利益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實現人權保護與國家利益及懲治、防范國際犯罪的需要之間的均衡。從一般意義而言,人權保護與運用國際刑法懲治犯罪并不矛盾,二者互相依賴、互相促進。一方面,國際刑法在人權保護的推動下得以不斷發展。對人權的關注與保護是國際刑法在二戰后得以迅速發展的基本動力。正是二戰期間德、意、日法西斯肆意踐踏基本人權、滅絕種族的暴行,引發了世界范圍內用刑事手段制裁反人道行為的強烈要求,并促使國際刑法在40、50年代得到迅猛發展。同樣,將人權考慮注人引渡及其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也使得國際刑法在新的方向上前進。另一方面,人權借助國際刑法得到更全面、更實際的保護。國際刑法始終把保護人權作為自己重要的調整內容,其中禁止種族滅絕、種族隔離、種族歧視,禁止奴隸制度、禁止買賣婦女和兒童,禁止酷刑,保障被剝奪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特種囚犯的人權保護等等規定,都不外是實現人權這個目標。不僅如此,國際刑法還以其程序方面的規定提供了實現人權保護的途徑。這樣,人的生存權、平等權、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等應有權利就成為法定權利,而且借助于國際刑法規范而變成現實。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在一定意義上,人權保護與適用國際刑法懲治國際犯罪亦可能發生沖突。許多人看到了這一點。如“不斷增加的保護人權的觀念正在大大減弱國際刑法的效能’,¿;“如果將人權引進引渡程序可能會給引渡的實施增加許多困難”À。的確,在國際刑法適用過程中,有時會面臨保護人權還是承擔國際刑法應該履行的義務的兩難選擇。優先考慮人權保護,必然會影響國際刑法效能,不利于國際共同利益的保護;而只考慮國際共同利益的保護,又會帶來侵犯人權的危險,不盡符合當代法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因此,忽視人權保護或忽視國際共同利益的防衛均欠妥當。筆者認為,在國際刑法適用的過程中,應該考慮人權保護問題,但應該把人權保護放在適當的位置上,而不能過分強調和夸大人權的作用。為了避免一些國家利用人權問題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或借保護人權之名不履行國際義務,也為了減少人權保護可能帶來的國際刑法適用上的困難,應該把人權保護逐步納人法律調整的體系中,即在對國際犯罪行使追訴權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過程中,應保護什么種類、什么范圍、什么程度的人權以及在國際刑法適用時具體保護人權的措施都明確納人國際刑法規范,使人權保護的內容成為國際刑法的一部分。將人權保護內容融于國際刑法規范之后,就沒有必要在適用國際刑法過程中再特別考慮人權問題。這樣,通過對國際刑法的適用,可以同時達到保護人權和防衛國際共同利益的目的。
人權組織影響論文
[摘要]:近年來,非政府人權組織如雨后春筍,迅速發展;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異軍突起,頻頻亮相,積極發揮作用,產生重大影響,值得關注。文章闡述了非政府人權組織的含義,探析了非政府人權組織在維護和保障人權、提供信息、游說政府、促進國際法的制定、監督國際法的實施等方面的作用,并分析了產生影響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國際人權組織作用影響
一、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的內涵
非政府國際人權組織是指“各國民間的團體、聯盟或者個人,為了促進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人道主義及其他人類活動領域的國際合作而建立的一種非官方們的國際聯合體”。
聯合國給非政府人權組織下的定義是:確保人們了解他們的權利和要求權利的手段,為個人或集體受害者起訴,或支持受害者這樣做,作出人權呼吁,監督、調查和報告各國的人權狀況,包括使用可靠的公共程序來提出大規模的侵犯人權的問題,通過游說來影響與侵犯人權的國家有關的政府外交政策,動員利益集團和建立人權標準。
西方學者認為:非政府人權組織是指那些獨立于政府和政治團體,通過各種方式在國際和國內層面上致力于促進和保護人權而自身并不追求權利的私立組織。它具有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五個基本特征。
人權原則與憲法發展
本文作者:苗連營吳禮寧工作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必然以保障人權為其根本價值追求,一套體現憲政精神的法律制度必須以保障人權為其核心命題和最終歸宿。我國當代憲法的發展過程同樣體現出了人權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并且經由觀念的發展、個案的推動和文本的修改,使這一精神和要求不斷得到彰顯。但是憲法原則必須化為具體行動才會結出現實的果實,29年4月13日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借此機會,梳理我國憲法中人權規范的發展演變,并揭示其特點與發展趨勢,對構建獨具特色的人權行動綱領或許具有理論上的價值。
一、憲法價值的法理詮釋
從近代以來,人自身的價值得到承認和尊重,人是根本、是目的這一價值判斷成為共識,并進而決定了確保人自身價值實現的人權的根本性地位。按照康德的理論,人不應該把他人作為手段而應該把他人同時也作為目的,否則就是一種不正義的表現。正義就是“一種最基本的、與人的存在相一致的正義,是一種尊重原則基礎上的正義”。①在每一個人都是以目的而不是手段出現的時候,他們就有資格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提出自己的正當利益要求和基于這種正當要求而行動的自由,這也就是在正義的基礎上為社會主體提供了能夠獲得發展的可能性,如果沒有這種正義存在,如果一個人和另一個人是不平等的,只能是另一個人的手段時,就使得一個人事實上已經喪失了人的尊嚴和地位,不再是社會上受尊重的主體,成為了他人完全的奴隸。因此,人權是以對他人的尊重為倫理前提的,人權是一種目的性利益,它是以“人是目的”作為自身的倫理核心的,所以人權不得放棄、也不得轉讓,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分配、交換和贈與。但是,人權在被寫進憲法之前僅是一種道德權利,只具有使人們對各種事物產生思想上和觀念上的正當性批判的功能,但隨著人權入憲,人權從應有權利進入了法定權利狀態。正如米爾恩所言,“人權是道德權利,不是政治權利?!魏我豁椚藱嘀挥性谔囟▓龊舷碌慕忉寣λ岢鲆髸r,才能成為一項政治權利。”②為什么人權不能僅僅停留在應有權利階段而必須被寫進憲法呢?首先,從人權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人權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主要表現為道德主張,在形式上不夠公開和明確,而人權入憲之后則使其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和一致性等特點,使原來裸露的權利加上了一層法的外膜,從而具有了法律的優點。這些優點就是富勒所說的法的內在道德性,即一般性、公開性、可預期、明確、無內在矛盾、可遵循、穩定性、同一性等特點。③其次,從人權保障機制來看,人權在入憲以前主要是靠人們的內在信念、道德感和社會評價方式加以維護,而人權入憲后在實現過程中有專門機關加以保障和維護。所以,僅停留在口頭上和道德主張上,也即僅把人權看作應有權利是不夠的,人權要想獲得真正的實現就必須成為法定權利,走進憲法??梢哉f,“尊重原則”使主體找到了人權存在的倫理基礎和存在的正當性,而要進一步使主體真正獲得人的地位和尊嚴就必然要求人權從應然權利形態進入法定權利形態,從而達到人權可以現實化的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但基于人權的重要性,憲法作為其保障機制究竟能否承擔起這一期待,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具體而言,就是說憲法權威是怎樣構建的,它建立在什么樣的基礎之上才能夠支撐起人權保障的重擔。我們認為,憲法權威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其一,憲法自身的法律屬性。即通常所說的憲法的幾個重要特點,包括制憲程序的異常復雜,憲法的規范性、穩定性、根本性和最高權威性等。其二,權力的多元分配?!皯椃嗤P乎憲法的生命,而真正的權威決不單是規范意義上的,因為規范中的權威也可能在現實生活中被掃除干凈;真正的權威也不單是道義上的,因為觀念的沖突也會使權威發生分裂和消解。憲法的權威還必須存在于一種合適的政治結構中,或者說,一種合理的政治結構是憲法權威的基本保障?!雹艿拇_,憲法不應當是一堆華麗辭藻的堆砌,它應當通過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而建立一套確立與維持人權保障的政治結構。所以,憲法通過對政治行為和政府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規則來確立自己的權威,并進而實現對人權的根本保障。其三,國家與社會的兩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兩分是近代社會的基本形態,并為憲法權威的建構奠定了社會基礎。憲法則溝通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居于二者之上并保持著二者的平衡,從而具有了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其四,憲法自身的正當性。憲法本身不僅僅是一紙規范,更是人民權利的憲章,通過確認不可讓渡的人權來體現其理性,也即民主讓渡不能違背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與精神。憲法通過規定和保障基本權利獲得了正當性,這種正當性又反過來論證了其權威性,二者相輔相成。總之,人權保障體現了憲法的終極價值,是憲法的全部意義所在。憲法的保障則是人權最直接有效的保障形式,沒有其保障,人權就不可能轉化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它將永遠停留于一種無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訴求或主張,停留于習慣的運作狀態。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種道德標準又對憲法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該制約作用正是憲法權威的依據,也是道德意義上服從憲法的依據。我國憲法的正當性同樣是從人權保障條款中獲得的,雖然直到24年,人權一詞才正式進入憲法文本,但是此前的憲法文本同樣體現著人權保障的精神。撇開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不論,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中不乏對公民(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雖然沒有使用人權這一字眼,但這些規定仍然是人權精神在憲法文本中的體現。雖然在改革開放前,這些規定并不具有實踐上的價值,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逐漸顯現出蓬勃的生機。
二、從思想到規范的轉化
人權,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有關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概念,更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學術性問題,而總是與特定時期的社會發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西方思想史上許多重要的人權理念、人權原則也都是在社會大變革時期孕育產生并顯示出其巨大的制度性意義的,人權的基本原理也由此受到了思想家們相當精彩而深刻的解構與論證,其思想觀點和研究成果對相關國家的政策選擇與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世界憲法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先有了人權思想,然后才有了憲法文本對人權的宣示,我國也不例外。要在我國憲法文化中追溯人權概念的源頭,需從民權概念談起。民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日本,有主權在民的含義。此概念進入中國語境是基于中國民主革命過程中歷史現實的需要,以民主理念為基礎吸收中西政治思想而融合生成的一個綜合性概念。中國的民權話語有其獨特的內涵,所指的不是不受侵犯的個人權利,而是一種公共參與的權利。以民權概念來表達人權和民主的訴求或許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民主一詞很敏感,而人權概念所要突出的是個人,這又與傳統文化偏重集體、排斥個人的理念格格不入。民權概念更容易為當時的情勢所接納,因此,民權概念與人權概念還是有著較大的差別。而對于近代意義上人權概念及其特質進行闡釋的,最早要屬嚴復。嚴復以天賦人權觀念對抗君權神圣理念,宣揚“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各得自由”,“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扒秩俗杂烧撸篂槟嫣炖?,賊人道……故侵人自由,雖國君不能?!雹菘梢?,嚴復宣揚的人權是天賦的、不可轉讓和分割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自然狀態下,人人自由平等。在這一點上他不僅與改良派走到了一起,并且和新興的革命派達成了一致。此外,梁啟超、康有為等人也熱情地宣揚天賦人權思想,然而無論是嚴復的自由觀念,還是康梁的天賦人權思想,以及譚嗣同等的“仁學”主張,都在表達著一種工具主義理念。其中偏重于對“民”的重視,而少有對“人”的關注。而真正實現從民權到人權概念轉變的,主要是在五四時期。五四時期,人權作為獨立之人格、平等之權利、自由之思想被提出來,體現了對個體價值的張揚與崇信。在這里,人權意味著“要獨立自由之人格,要平等自由之人權”。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迎來了人權建設的春天,中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新中國成立后初期,“人權”概念曾經是一個禁區。然而雖然沒有援用“人權”概念,但是新中國的立法還是明確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54年憲法就比較全面地確認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⑥后,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部分規定,并且在思想界出現了第一次人權研究的熱潮。1982年憲法對中國公民的權利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不過對一些具體的權利規定和在“人權”概念方面仍顯得有些滯后。1988年前后,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通過4周年以及法國大革命和法國《人權宣言》發表2周年,中國又開展了關于人權的討論,被認為是第二次人權研究的高潮。從1989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人權討論的第三次熱潮并持續至今。這次理論討論的一個重要成果便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1991年11月1日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文件。白皮書的重大歷史意義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傳統觀念和禁區,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強調實現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是“中國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崇高目標”,“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從而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理直氣壯地舉起了人權旗幟;二是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以“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等基本觀點為線索,鮮明地樹立起中國的人權觀,系統地闡述了中國人權的真實情況,回答了國內外普遍關心的問題。此后,人權成為中國對外宣傳的一個重要主題,每年國務院的政府工作報告在闡述對外政策時,都要闡明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自此人權問題不再是一個禁區,學者們也積極地參與這一問題的討論,大大促進了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發展。2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可謂中國民主憲政和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人權觀念的誤解、禁區到理直氣壯的發展人權理論,再到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憲法上人權保障條款的誕生,不僅直接折射了人權觀念在我國的解放和發展,更標志著人權保障制度在我國的跨越。29年4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這是中國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行動計劃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這份文件涉及到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等具體的人權內容,其中民生問題尤為突出。雖然民生不同于民主,也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卻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也是人權制度的現實追求,因此把民生問題作為重點加以強調,有利于促進民眾生存狀態的改善。同時,這份文件的,表明人權概念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原則和社會理想,更是一項具體的行動目標,從而使人權保障工作變得更加具體和有的放矢。
基本人權研究論文
基本人權是一個值得思考和需要探索的問題。它既是人權體系的基干部分,又是近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民主憲政的脊梁,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政治價值和功能。科學界定基本人權,探索其內容的演講規律,發掘其價值與功能,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基本人權的界定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享有的、受社會經濟文化條件制約的權利。人權的權利內容構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體系。根據人權內容在人權體系中的地位、價值與功能可把人權分為基本人權和非基本人權。何謂基本人權?不少同志認為基本人權就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實際上兩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因為公民基本權利是一種憲法權利,也即法定權利,而基本人權首先是一種應有權利,具有不由實在法所授予,也不能被實在法所剝奪或取消的價值?;救藱嗄芊褫d于憲法體現為公民基本權利取決于立憲者的權利意識水平及人權實現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一般認為,基本人權的權利內容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上看,基本人權只指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人身權。廣義上的基本人權不僅包括上述四大類權利內容,還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
應該肯定,把人權分為基本人權和非基本人權十分必要。因為人權內容盡管繁多,但絕不能等量齊觀。在人權體系中,基本人權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它對于人和公民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不可取代、不可轉讓的、內在穩定的、具有母體性的共同人權。它具有繁衍、派生其他權利的功能,是權利體系的中軸,權利體系的內容充實和形式發展都以基本人權的軸心為起始?;救藱嗉畜w現了人權共同性的一面,它說明了無論在一國范圍內還是在國際社會里,我們首先需要強調并著重予以保障的是基本人權。近代各立憲國家均以基本人權作為憲法的一項不可更改的基本功原則。無論各國對人權的看法多么不一致,在基本人權這一點上是有可能并且就應該取得共識的。“聯合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申張的“基本人權”是一個世界信念的宣告條款。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普遍承認和尊重《聯合國憲章》提出的保障“全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所確認的一系列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原則,共同簽署某些國際人權條約,共同譴責或制裁某此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救藱鄻I已成為熔鑄全人類追求的共同理想。
基本人權的權利形態呈現為三種類型: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這三種權利形態源于不同的界定方法。1、從價值分析方法出發,基本人權按其本質是受一定倫理道德所支持與認可的人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它是由人的自然屬懷和社會本質所決定,而不由其社會身份和實際能力所決定的人作為一種區別于動物的社會主體應當享有的權利。應有權利不僅不是法律和政治權力可以任意增損或取締的,而且是確證和評價法律和政治權力政治正義性和合理性的根據。2、從規范分析方法出發,基本人權只有載于憲法表現為公民基本權利才有可能獲得最佳保障,法定權利對于“應有權利”來說,是一種更為具體、明確、肯定的規范化基本人權;3、從社會分析方法出發,基本人權是一種實有權利。因為實踐證明,真正關鍵問題并非人權是否得到倫理道德的認可,也不是它能否在法律上得到規定,而是它能否在實際上得到承認和保證。只有當人們真正地享有權利時,它才是現實的、有意義的。
上述三種分析方法都有其合理的因素。應有權利的分析觸及了基本人權權利形態的實質內容,回答了人權權利形態的邏輯前提,只有存在人的“應有權利”,才會推導出如何去保障它的問題。法定權利的分析肯定了基本人權存在的有效現實形式,基本人權的法制化不啻是它實現的最有效方法。人類法制史表明,對法制的踐踏總是與對人權的摧殘相伴而產生,但法定權利的形式脫離不了應有權利的實質。否認“應有權利”的存在,法定權利就失去作為參照系的價值導向,有可能排斥基本人權所蘊涵的理想價值成分,導致對人權擴展的歪曲。因為法律亦可規定反人權的內容,歷史上的“惡法”即如此,奴隸主對奴隸享有生殺予奪的權利就是來自奴隸制法的規定。西方學者哈特指責納粹德國的法律時聲稱“這是法,但它太邪惡而無法遵守”??傊?,法定權利應以實現應有權利為目標,背離應有權利的法定權利就會步入人權的反面。實有權利的分析具有可貴的實踐意義,它理智地說明了一個國家的法律對基本人權作出完備規定絕不意味著這個國家的基本人權狀況就完美無缺、十分優越了,它肯定了一個國家的基本人權狀況如何很大程度上是取決于法定權利轉為實有權利的廣度與深度?;救藱嗟膶崿F是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的具體的歷史的統一。
儒家傳統與人權
一“人權”概念之發展及其意涵
“人權”(humanrights)的概念是西方文化的產物,這已是一個公認的事實。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不但未發展出“人權”的概念,連“權利”的概念都付諸闕如,這也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人權”與“權利”這兩個詞匯都是中國人在近代與西方接觸后,透過翻譯而引進的。過去流行一種說法,認為:中國文化以義務為本位,西方文化則以權利為本位;這種說法似乎為一般人、甚至不少學者所接受。但是這種說法大有商榷的余地,因為它把問題過分簡化了。這種說法之不當,可由以下的事實看出來:直到中世紀結束,在西方的主要語言中并未出現明確地表示現代“權利”概念的字眼。梁漱溟也曾強調中西文化之對比:“在中國彌天漫地是義務觀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卻活躍著權利觀念了。”但是他同時指出:西方文化的這種特色是近代的產物,其形成是由于對中世紀基督教文化的反動。
“權利”的概念尚且如此,“人權”的概念就出現得更晚了。研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學者大致同意:“人權”的概念是西方啟蒙運動的產物。有關“人權”的第一份正式文獻是法國大革命期間法國國民議會于1789年公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這份《宣言》不但正式采用了“人權”這個字眼,而且也對“人權”概念作了全面而有系統的闡述,對“人權”概念的發展無疑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后,鑒于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所發生的種種嚴重違反人權的暴行,“人權”概念進一步被提升到國際政治的層面,成為普遍的要求。在《聯合國憲章》里,人權成為一項重要的原則?!稇椪隆返那把员銖娬{“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其第一條規定聯合國之宗旨,而在第三款要求各會員國“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是《聯合國憲章》對人權的內容并未作具體的規定,這方面的規定見于聯合國于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份《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東西冷戰剛開始的歷史背景下擬定的,故仍不免帶有西方意識形態的痕跡。不過,大體而言,這份《宣言》不但大大地擴展了以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代表的十八世紀人權觀,也試圖將世界各大宗教與文化傳統的價值觀融合于其中。事實上,當時中華民國代表張彭春也叁與了此一《宣言》的草擬過程,并且將儒家的價值觀融入其中。例如,《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逼渲校傲夹摹保╟onscience)一詞便是基于張彭春的建議,為了反映儒家的價值觀而加入。因此,有些第三世界國家的政治領袖與學者批評《世界人權宣言》,認為它僅代表西方的價值觀,恐非持平之論。
隨后,聯合國以公約與宣言的形式進一步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其中最重要的是1966年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宣言》。這三種公約和宣言基本上反映了“三代人權”之說。此說最初由法國法學家瓦薩克(KarelVasak)所提出,以后廣為學者所采用。瓦薩克將“人權”概念的發展區分為三代:第一代人權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涉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則涉及所謂的“連屬權”(solidarityright)。他將這三代“人權”概念分別對應于法國大革命時所提出來的“自由”、“平等”、“手足之情”(通常不恰當地譯為“博愛”)三個口號。大體而言,第一代人權著重于在形式上(法律上)保障個人自由,反映的是十七、十八世紀的個人自由主義思想;第二代人權著重于在實質上為個人自由之實現提供基本的社會與經濟條件,反映的是十九世紀開始勃興的社會主義思想;第三代人權則著重于集體人權,反映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第三世界國家對于全球資源重新分配的要求,它包括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以及對資源共享、健康、生態平衡、災害救濟等的權利。因此,也有學者將這三代的人權分別稱為“第一世界的人權”、“第二世界的人權”與“第三世界的人權”。經過這三代的發展,“人權”概念的內涵可說包羅萬象,遠非十八世紀西方的人權論者所能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