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發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12: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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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原則與憲法發展
本文作者:苗連營吳禮寧工作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必然以保障人權為其根本價值追求,一套體現憲政精神的法律制度必須以保障人權為其核心命題和最終歸宿。我國當代憲法的發展過程同樣體現出了人權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并且經由觀念的發展、個案的推動和文本的修改,使這一精神和要求不斷得到彰顯。但是憲法原則必須化為具體行動才會結出現實的果實,29年4月13日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借此機會,梳理我國憲法中人權規范的發展演變,并揭示其特點與發展趨勢,對構建獨具特色的人權行動綱領或許具有理論上的價值。
一、憲法價值的法理詮釋
從近代以來,人自身的價值得到承認和尊重,人是根本、是目的這一價值判斷成為共識,并進而決定了確保人自身價值實現的人權的根本性地位。按照康德的理論,人不應該把他人作為手段而應該把他人同時也作為目的,否則就是一種不正義的表現。正義就是“一種最基本的、與人的存在相一致的正義,是一種尊重原則基礎上的正義”。①在每一個人都是以目的而不是手段出現的時候,他們就有資格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提出自己的正當利益要求和基于這種正當要求而行動的自由,這也就是在正義的基礎上為社會主體提供了能夠獲得發展的可能性,如果沒有這種正義存在,如果一個人和另一個人是不平等的,只能是另一個人的手段時,就使得一個人事實上已經喪失了人的尊嚴和地位,不再是社會上受尊重的主體,成為了他人完全的奴隸。因此,人權是以對他人的尊重為倫理前提的,人權是一種目的性利益,它是以“人是目的”作為自身的倫理核心的,所以人權不得放棄、也不得轉讓,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分配、交換和贈與。但是,人權在被寫進憲法之前僅是一種道德權利,只具有使人們對各種事物產生思想上和觀念上的正當性批判的功能,但隨著人權入憲,人權從應有權利進入了法定權利狀態。正如米爾恩所言,“人權是道德權利,不是政治權利。……任何一項人權只有在特定場合下的解釋對它提出要求時,才能成為一項政治權利。”②為什么人權不能僅僅停留在應有權利階段而必須被寫進憲法呢?首先,從人權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人權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主要表現為道德主張,在形式上不夠公開和明確,而人權入憲之后則使其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和一致性等特點,使原來裸露的權利加上了一層法的外膜,從而具有了法律的優點。這些優點就是富勒所說的法的內在道德性,即一般性、公開性、可預期、明確、無內在矛盾、可遵循、穩定性、同一性等特點。③其次,從人權保障機制來看,人權在入憲以前主要是靠人們的內在信念、道德感和社會評價方式加以維護,而人權入憲后在實現過程中有專門機關加以保障和維護。所以,僅停留在口頭上和道德主張上,也即僅把人權看作應有權利是不夠的,人權要想獲得真正的實現就必須成為法定權利,走進憲法。可以說,“尊重原則”使主體找到了人權存在的倫理基礎和存在的正當性,而要進一步使主體真正獲得人的地位和尊嚴就必然要求人權從應然權利形態進入法定權利形態,從而達到人權可以現實化的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但基于人權的重要性,憲法作為其保障機制究竟能否承擔起這一期待,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具體而言,就是說憲法權威是怎樣構建的,它建立在什么樣的基礎之上才能夠支撐起人權保障的重擔。我們認為,憲法權威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其一,憲法自身的法律屬性。即通常所說的憲法的幾個重要特點,包括制憲程序的異常復雜,憲法的規范性、穩定性、根本性和最高權威性等。其二,權力的多元分配。“憲法權威關乎憲法的生命,而真正的權威決不單是規范意義上的,因為規范中的權威也可能在現實生活中被掃除干凈;真正的權威也不單是道義上的,因為觀念的沖突也會使權威發生分裂和消解。憲法的權威還必須存在于一種合適的政治結構中,或者說,一種合理的政治結構是憲法權威的基本保障。”④的確,憲法不應當是一堆華麗辭藻的堆砌,它應當通過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而建立一套確立與維持人權保障的政治結構。所以,憲法通過對政治行為和政府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規則來確立自己的權威,并進而實現對人權的根本保障。其三,國家與社會的兩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兩分是近代社會的基本形態,并為憲法權威的建構奠定了社會基礎。憲法則溝通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居于二者之上并保持著二者的平衡,從而具有了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其四,憲法自身的正當性。憲法本身不僅僅是一紙規范,更是人民權利的憲章,通過確認不可讓渡的人權來體現其理性,也即民主讓渡不能違背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與精神。憲法通過規定和保障基本權利獲得了正當性,這種正當性又反過來論證了其權威性,二者相輔相成。總之,人權保障體現了憲法的終極價值,是憲法的全部意義所在。憲法的保障則是人權最直接有效的保障形式,沒有其保障,人權就不可能轉化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它將永遠停留于一種無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訴求或主張,停留于習慣的運作狀態。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種道德標準又對憲法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該制約作用正是憲法權威的依據,也是道德意義上服從憲法的依據。我國憲法的正當性同樣是從人權保障條款中獲得的,雖然直到24年,人權一詞才正式進入憲法文本,但是此前的憲法文本同樣體現著人權保障的精神。撇開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不論,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中不乏對公民(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雖然沒有使用人權這一字眼,但這些規定仍然是人權精神在憲法文本中的體現。雖然在改革開放前,這些規定并不具有實踐上的價值,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逐漸顯現出蓬勃的生機。
二、從思想到規范的轉化
人權,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有關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概念,更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學術性問題,而總是與特定時期的社會發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西方思想史上許多重要的人權理念、人權原則也都是在社會大變革時期孕育產生并顯示出其巨大的制度性意義的,人權的基本原理也由此受到了思想家們相當精彩而深刻的解構與論證,其思想觀點和研究成果對相關國家的政策選擇與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世界憲法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先有了人權思想,然后才有了憲法文本對人權的宣示,我國也不例外。要在我國憲法文化中追溯人權概念的源頭,需從民權概念談起。民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日本,有主權在民的含義。此概念進入中國語境是基于中國民主革命過程中歷史現實的需要,以民主理念為基礎吸收中西政治思想而融合生成的一個綜合性概念。中國的民權話語有其獨特的內涵,所指的不是不受侵犯的個人權利,而是一種公共參與的權利。以民權概念來表達人權和民主的訴求或許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民主一詞很敏感,而人權概念所要突出的是個人,這又與傳統文化偏重集體、排斥個人的理念格格不入。民權概念更容易為當時的情勢所接納,因此,民權概念與人權概念還是有著較大的差別。而對于近代意義上人權概念及其特質進行闡釋的,最早要屬嚴復。嚴復以天賦人權觀念對抗君權神圣理念,宣揚“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各得自由”,“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侵人自由者,斯為逆天理,賊人道……故侵人自由,雖國君不能。”⑤可見,嚴復宣揚的人權是天賦的、不可轉讓和分割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自然狀態下,人人自由平等。在這一點上他不僅與改良派走到了一起,并且和新興的革命派達成了一致。此外,梁啟超、康有為等人也熱情地宣揚天賦人權思想,然而無論是嚴復的自由觀念,還是康梁的天賦人權思想,以及譚嗣同等的“仁學”主張,都在表達著一種工具主義理念。其中偏重于對“民”的重視,而少有對“人”的關注。而真正實現從民權到人權概念轉變的,主要是在五四時期。五四時期,人權作為獨立之人格、平等之權利、自由之思想被提出來,體現了對個體價值的張揚與崇信。在這里,人權意味著“要獨立自由之人格,要平等自由之人權”。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迎來了人權建設的春天,中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新中國成立后初期,“人權”概念曾經是一個禁區。然而雖然沒有援用“人權”概念,但是新中國的立法還是明確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54年憲法就比較全面地確認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⑥后,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部分規定,并且在思想界出現了第一次人權研究的熱潮。1982年憲法對中國公民的權利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不過對一些具體的權利規定和在“人權”概念方面仍顯得有些滯后。1988年前后,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通過4周年以及法國大革命和法國《人權宣言》發表2周年,中國又開展了關于人權的討論,被認為是第二次人權研究的高潮。從1989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人權討論的第三次熱潮并持續至今。這次理論討論的一個重要成果便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1991年11月1日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文件。白皮書的重大歷史意義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傳統觀念和禁區,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強調實現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是“中國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崇高目標”,“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從而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理直氣壯地舉起了人權旗幟;二是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以“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等基本觀點為線索,鮮明地樹立起中國的人權觀,系統地闡述了中國人權的真實情況,回答了國內外普遍關心的問題。此后,人權成為中國對外宣傳的一個重要主題,每年國務院的政府工作報告在闡述對外政策時,都要闡明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自此人權問題不再是一個禁區,學者們也積極地參與這一問題的討論,大大促進了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發展。2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可謂中國民主憲政和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人權觀念的誤解、禁區到理直氣壯的發展人權理論,再到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憲法上人權保障條款的誕生,不僅直接折射了人權觀念在我國的解放和發展,更標志著人權保障制度在我國的跨越。29年4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這是中國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行動計劃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這份文件涉及到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等具體的人權內容,其中民生問題尤為突出。雖然民生不同于民主,也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卻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也是人權制度的現實追求,因此把民生問題作為重點加以強調,有利于促進民眾生存狀態的改善。同時,這份文件的,表明人權概念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原則和社會理想,更是一項具體的行動目標,從而使人權保障工作變得更加具體和有的放矢。
人權維度下發展權分析
在人權系統中,發展權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最初是由塞內加爾最高法院院長凱巴·姆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權國際協會開幕式上提出的。而它作為一種人權規范和人權制度被正式確認,集中地記載于1979年和1986年聯大先后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發展權利宣言》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和傳統人權文化的影響,發展權仍然是當代國際人權理論和實踐領域中存在嚴重分歧和尖銳對立的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從人權法高度深入開展對發展權的研究。
一、發展權是一項人權
所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必須與生存權、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的權利聯系在一起,即與發展相聯系,人類沒有發展就不能生存。因此,從根本上講,發展權是一項人權,而且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人作為發展進程的主體,應當是發展權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不僅如此,全人類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對發展負有責任,并應為發展而促進和保護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換言之,每個個人和所有民族對于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都有權參與、享受并為之作出貢獻。唯有如此,在這種發展中,全部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才能夠得到充分地實現。
二、發展權是國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統一
發展權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據此原則,當然享有發展權。但是發展權也是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國家在享有發展權的同時,應當擔負現實發展權的義務。換言之,發展權是國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統一。《漢城宣言》指出,作為國際公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發展權,意味著各國彼此合作,基于對普遍承認的人權和關于建立各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共同理解,制定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標準。有的學者指出,發展權是使人權與各國權利和義務相聯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創設個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條件,對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國家通過有關行為責任或效果責任嚴格遵守其有關人權的承諾。因此,發展權應視為國家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權利。
三、發展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
憲法修改和人權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憲法規定的權利稱為基本權利,中國憲法關于權利的立憲模式是基本權利加人權兜底條款。人權寫入憲法后使基本權利由封閉靜態的體系變為動態開放的體系。歷次憲法修改主要與經濟人權條款有關,這種修改是必要而合理的,修改后的社會經濟自由度得到極大擴張。但是,憲法關于人權的規范還要進一步發展,建議增加基本人權種類和完善人權保障制度。
[關鍵詞]:憲法修改,人權,發展
現行憲法1982年通過后,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多方面。這些修正案從最廣義上說都與人權有關,因為憲法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權,憲法一切條款的設計從最根本意義上說都是圍繞人權而展開的。本文不在上述意義上對憲法修正案的內容進行全面論述,只對與人權有關的憲法修正案條款從憲法修改與中國人權漸進發展關系這一角度進行簡單分析。本文分析人權發展不限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直接條款,還包括憲法修正案31個條款中與人權有關的15個經濟人權條款。
一、憲法修正案直接人權條款-人權范圍的極大擴張
1、權利-基本權利-人權
如果把憲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作粗線條劃分的話,就是從權利到人權的過程。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出現了近代意義的憲法,標志性憲法文件是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100年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權利條款,法國出現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可見,在憲法產生早期只有權利的概念,沒有明顯的人權(humanrights)字樣。列寧概括了憲法權利時代的特征,他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1]他是從憲法根本目的來理解憲法的。這一句憲法學者常常引用的話,揭示了憲法的精髓,即憲法的核心是權利。
小議國內憲法修改中人權發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較嚴格。雖然憲法的修改從宏觀上來說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但是本文從憲法修改過程中對人權的發展這一方面來說,對人權規定的不斷完善是很有必要的。現行憲法1982年通過后,歷經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多方面。從廣義上來說這些修正案都與人權有關,因為憲法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憲法一切條款的設計從最根本意義上說都是圍繞人權而展開的。
一、人權概念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優劣的重要標準。因此,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從憲法上不同程度的規定了人權的保障問題。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但是這并不影響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規定。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就是從權利到人權的過程。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出現了近代意義的憲法,標志性憲法文件是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100年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權利條款,法國出現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可見,在憲法產生早期只有權利的概念,沒有明顯的人權字樣。列寧概括了憲法權利時代的特征,他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他是從憲法根本目的來理解憲法的。這一句憲法學者常常引用的話,揭示了憲法的精髓,即憲法的核心是權利。
二、我國人權發展歷程
(一)民國時期的人權保障
深究國內憲法修改中人權發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較嚴格。雖然憲法的修改從宏觀上來說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但是本文從憲法修改過程中對人權的發展這一方面來說,對人權規定的不斷完善是很有必要的。
現行憲法1982年通過后,歷經四次修改共通過31條修正案,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多方面。從廣義上來說這些修正案都與人權有關,因為憲法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憲法一切條款的設計從最根本意義上說都是圍繞人權而展開的。
一、人權概念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優劣的重要標準。因此,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從憲法上不同程度的規定了人權的保障問題。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但是這并不影響憲法對人權保障的規定。
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就是從權利到人權的過程。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后出現了近代意義的憲法,標志性憲法文件是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100年后,美國憲法修正案中出現了權利條款,法國出現了《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可見,在憲法產生早期只有權利的概念,沒有明顯的人權字樣。列寧概括了憲法權利時代的特征,他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他是從憲法根本目的來理解憲法的。這一句憲法學者常常引用的話,揭示了憲法的精髓,即憲法的核心是權利。
二、我國人權發展歷程
人權保護庫區發展論文
1三峽移民人權保護的意義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三峽工程建設是我國政府和人民為保障自己的生存權、發展權而進行的重大基礎性項目,處理和解決好三峽移民問題則是保障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及工程綜合效益充分發揮的重要工作。三峽移民人權保護的實質和意義,就是通過大力實施開發性移民方針,依法移民,使非自愿性工程移民的各種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從而順利實現“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搬遷安置目標,實現庫區可持續發展。
2三峽移民人權保護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國政府根據國情和三峽庫區實際,緊緊抓住移民生存權、發展權開展人權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并得到移民認可。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三峽移民人權實證研究課題組對庫區秭歸、巫山、奉節、云陽、萬州5個移民大縣(區)以及3個移民外遷安置縣共計15個鄉鎮960戶1155名城鄉移民的實地抽樣調查(以下簡稱抽樣調查),擁護工程建設的占92.3%,對移民工作表示滿意的占67.1%。
2.1堅持依法移民,保護三峽移民合法權益
國務院頒發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明確規定:“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建設,促進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三峽工程建設,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統籌使用移民資金,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產、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為三峽庫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條件”。國家根據庫區實際,先后制定了移民規劃、計劃、資金、價差、統計、審計、稽察、工程質量、企業遷建、文物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環境保護、對口支援、水庫管理等14個方面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庫區各級政府也相繼制定了《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實施辦法》、《移民搬遷安置實施辦法》、《移民外遷安置實施辦法》等法規政策,從而使三峽移民建設和移民人權保護有法可依,規范管理,有效地保護了移民合法權益。
司法人權概念及歷史發展論文
摘要:“要切實通過司法活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全面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說。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經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紀的工作主題,而要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須在司法活動中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二十一世紀,人權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實現,近年來,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也將保障人權作為工作的重點,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的現象,嚴重侵害了公民應有的權利,對此,筆者將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在司法活動中如何保障人權發表一些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尊重和保障人權,刑訊逼供,非法拘禁
一,人權的概念及歷史發展
所謂人權,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會,特別是國家中所應當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與實現的各種權益。充分享有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
人權的實現是同人類社會的物質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分不開的。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不斷擴展其范圍與豐富其內容。在古代,人就應當享有各種權利,但是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人們享有的實際權利是很少的,那時候也只能有“朦朧的”人權意識。以自由,平等,人道為其重要內容的現代意義上的人權,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逐步發展和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現的。此后,它經歷的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是指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取得全面勝利后一個很長的時期里的人權,其內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以及政治權利與自由,它的誕生與確立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主要標志。第二階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紀初開始的社會主義運動和影響和推動,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宣言》和《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第三階段主要是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反對殖民主義的運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其內容主要是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它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
今天,《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重要內容,而為世界各國所必須尊重和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也已經分別得到140多個國家批準加入和簽署。這些人權文書充分反映了世界人民渴望充分保障人權的共同愿望,其主要內容成為世界各國都必須共同遵守和努力促其實現的共同標準。
劉敬民:北京辦奧運會將促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
新華網北京10月19日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劉敬民在回答法新社記者的提問時表示,北京奧運會籌備工作已經還將繼續促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劉敬民說,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對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中國的人權事業作了重要闡述。2001年7月13日,北京奧申委在向國際奧委會全會作陳述時也曾經講過,北京舉辦奧運會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同時也包括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劉敬民認為,奧運會籌備工作已經有力地促進了人權事業的發展。在奧運會籌備過程中,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北京市民生活的城市環境有了明顯改善。北京在奧運會籌備工作中十分注意發揮各界人士的作用,北京奧運會會徽、吉祥物和口號等各種評選,以及奧運會場館設計方案的選擇,都廣泛征集了社會的意見。
劉敬民同時指出,北京奧組委幾乎每半年都進行一次全面的社會調查,根據人民群眾的意愿調整和改進工作。《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的頒布,履行了北京在申辦過程中的承諾。
劉敬民說,奧運會的籌辦工作將伴隨整個中國的發展。在此過程中,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權也將得到有力地促進和保障。
劉敬民:奧運會籌備有力促進了人權事業的發展
中新網10月19日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奧組委執行副主席劉敬民今天在十七大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北京奧運會的籌備工作有力地促進了人權事業的發展。
有國外記者提問:在星期一胡主席發表的重要講話當中,提出要在中國進一步加強民主和人權。我想問的是,籌辦北京奧運會對推動中國民主和人權方面將發揮什么作用?
劉敬民回答說:“如同您所知道的,這次黨的代表大會上,總書記對于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中國的人權事業作了重要闡述。2001年,當時的奧申委在7月13日向國際奧委會全會作陳述的時候,也曾經講過,北京舉辦奧運會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同時也包括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他認為,奧運會籌備工作有力地促進了人權事業的發展。剛才談到,在籌備過程中,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高,北京市民所生活的城市環境有了明顯改善。我們在奧運會籌備工作當中十分注意發揮各界人士的作用,像北京奧運會會徽、吉祥物和口號等各種評選,包括選擇奧運會場館的設計,都廣泛征集了社會的意見。同時,我們幾乎在每半年都進行一次全面的社會調查,根據人民的意愿調整和改進我們的工作。我們還頒布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履行了我們在申辦過程當中的承諾。
他最后表示:“因此,我認為,奧運會的籌辦工作伴隨整個中國的發展,在這個過程當中,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權是得到了有力地促進和保障。”(據十七大新聞中心網站直播內容整理)
新時代人權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我國由于歷史等因素導致我國法學界對人權研究的起步晚,起點低,在理論和實踐中都遠遠落后于國際人權。而當今21世紀的中國,在依法治國戰略下、WTO體制下研究和發展人權在我國人權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在整個人類人權史上都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語;人權民權法治WTO體制
引言:當我此時在敲動鍵盤時,我還在懷疑我究竟能不能寫好這篇文章。畢竟人權問題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之一;是一個理論和一個現實并存的重大問題;是我國經濟、政治、文化進步的戰略目標。因此我國的眾多學者都就這一問題發表了許多較權威的文章。像我這樣的人,卻又最容易順著別人的思潮走,在眾多的觀點中很難摸索出一條屬于自己的論點。這也就使得在眾多的學術理論中,我常常感到彷徨、感到迷茫。盡管如此,我還是相信中國人權史是客觀的;法治的真諦是人權;中國加入WTO后將使中國人權有新的發展生機,面臨新的挑戰。但我又堅信中國人權在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下將走向更加燦爛輝煌的明天。
正文:
一中國人權
至于人權,Humanrights就是說人類的權利,是所有人類成員均有權享受的權利。從古希臘時期起,隨著時代的進步不斷更新,發展,完善。每個國家由于其自身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和意識形態,使得國與國之間的人權意識存在差異,但這一點并不影響人權的普遍性。只有承認了這一點才能正確處理主權與人權的關系。我文章這里要講的中國人權其實質就是社會主義人權。中國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那么中國的人權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中國有著幾千年來的封建歷史,人權思潮興起的比較晚,又由于中國一系列自身因素使的人權在中國變得更加有中國特色。中國的人權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其內容較西方人權廣泛,更具有普遍性,是廣大人民群眾體會到的實實在在的權利。這相對西方國家的人權更具有可靠性和穩定性,應該是人類歷史上最有真正意義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