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07: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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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制度

區政辦投融資監督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融資行為的監督,保障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融資項目決策和實施機制的高效運行,確保政府投融資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投融資行為的監督,是指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融資的來源、使用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條政府投融資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任務范圍

第四條對政府投融資行為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政府投融資的來源、運用、管理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防止擠占、挪用等問題的發生,維護國家財經法規法紀,保證有關政策制度的貫徹執行,保障投融資的規范、安全、有效,為宏觀決策和管理服務,促進我區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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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融資制度的特征及變遷芻議

論文關鍵詞:債務融資制度變遷企業債券市場銀行貸款

論文內容摘要:在經濟改革之后,特別是加入WTO之后,社會主體對債務融資制度的創新需求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表現為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以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礎。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屬于政府供給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呈現出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征:債務融資結構的非均衡性、制度變遷的階段性和非連續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服從政府的偏好和效應函數,以及關系型債務融資異化等等。

新制度經濟學家一般將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兩種。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政府主導并通過法令推進的變遷,只有在政府收益大于成本時,政府才會有動機建立新的制度。

我國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回顧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銀行制度的發展和變革以經濟體制改革為界,大致可劃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經濟體制改革前,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大一統”銀行制度;二是上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之后,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銀行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要求相符合的銀行體系,但是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不良貸款比例過高、國有銀行的產權和治理結構混亂等方面。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則經歷了較大的起伏,與政府制定的企業債券法律法規的變化相呼應,呈現明顯的階段性特征。

通過對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債務融資制度變遷的歷史回顧,可以發現無論是銀行制度變革還是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始終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控制,市場化的資金配置關系尚未形成。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屬于政府供給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呈現出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征:債務融資結構失衡、制度變遷的階段性和非連續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服從政府的偏好和效應函數,以及關系型債務融資異化等等。但在經濟改革之后,特別是加入WTO之后,社會主體對債務融資制度的創新需求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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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制度建設研究

摘要:當前,我國政府正在推進PPP工作改革,并陸續出臺了相應的方針政策。而在PPP工作推進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建立PPP模式下地方政府投融資制度,以規范市場行為十分必要。

關鍵詞:PPP模式;地方政府;投融資制度

1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

在地方政府投融資中,PPP模式具有巨大的作用,然而我國目前還不具有完善的與之相關的法律,因此,對PPP模式進行相關法律的建立與完善十分必要。在法律上,提高PPP的立法等級,對PPP立法進行統一,以此將當前現有的低位階法律規范所帶來的不好影響進行消除。與此同時,應當以《招投標法》、《預算法》等現存法律做好相應的對接工作,以防止各法律之間存在沖突,從而不但使各種法律法規之間更加具有協調一致性,而且還能使法律的權威性得以增強[1]。修訂招投標法、公司法,以及專門制定法律,以此來明確確定私主體的準入問題,防止因法律上的空白而產生權利尋租。

2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基于PPP模式主要針對的是公共服務項目,是為公共利益服務,因此,對其實現有效監管必不可少,建立健全監管體制,以實現項目建設與經營的全過程監管。無論是運營時期,還是招投標階段,都必須納入監管范圍。從項目決策開始,嚴格篩選投標人,其中包括其財務、專業以及關系管理能力的核查[3]。項目竣工后,嚴格監管私主體的特許經營期,防止私主體出現違規運營,從而影響公共利益,違背公共服務項目的宗旨。此外,對于公主體中的行政人員,為了防止其對私主體進行公權力的濫用,必須加強監督其對債務管理決策的過程,防止出現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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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目前城建融資制度內涵

摘要:城市建設資金供求矛盾是制約“十一五”期間我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緩解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主體格局,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改善間接融資機制,加強利用外資力度等措施,形成良性的投融資循環機制,確保城建資金的穩定供給。

關鍵詞:城建投融資體制問題及對策

當前,隨著對城市基礎設施需求的日益擴大,建立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以政府財力直接投入為主導,行政配置資源為主體的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已無法適應城市化進程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公用行業市場壟斷,開放城市基礎設施市場,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推行以市場化為取向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最終建立政府融資平臺化、公用事業民營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主體化、運營主體企業化、融資渠道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一、目前城建投融資平臺的現狀及問題

1.現有投融資平臺脆弱,缺少實體支撐

按照“政府投資、國企運作”的模式,各地通常以無收益的公益性資產為資本組建國資總公司作為投融資平臺,然后以政府信用為擔保進行融資并負責項目實施。由于缺少實體支撐,幾乎沒有經營現金流入,其財務指標通常達不到基本的信用標準,必須依靠政府資源的支持,才能勉強維持平臺資金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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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模式的法律制度探索

本文作者:李娜孫佳駿工作單位:齊齊哈爾大學哲學與法學學院

一、BOT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BOT這一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BOT一般的定義是: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人投資者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獲得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將無償移交給政府[1]143。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于1984年正式提出的,并首先應用于該國的公共設施的私有化項目[2]6。

(一)BOT投資方式具有的特征從上述一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BOT投融資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特殊性。BOT投資方式的主體一方為政府,另一方為企業。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通過特許協議來確定的。2.客體的特殊性。BOT所涉及的標的一般為大型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礎設施項目規模大,投融資風險高,收入來源穩定,建設周期漫長,且通常為東道國政府壟斷經營,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3.權利與義務的復雜性。BOT項目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等,參加者也涉及政府、項目公司、投資者、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供應商、設計者等。4.財產權利的特殊性。加工承攬合同的加工承攬方對加工承攬的材料只有使用權,BOT投資方式中的項目公司對項目財產擁有所有權。5.投資者回報方式的特殊性。合同通常的對價是金錢、實物或勞務,BOT特許協議中政府支付的對價是項目財產的收益。6.風險責任的特殊性。除政治風險或其他約定的風險外,通常東道國政府不承擔風險,經營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其他投資的風險一般由合同當事人共同承擔。

(二)BOT作為項目融資的特殊性BOT是一種特殊的項目融資,其特殊性表現在:1.項目融資有無追索權和有限追索權兩種方式,BOT通常為無追索權的融資方式;2.項目融資的資金來源可以全部來自貸款,而BOT的資金通常由股權投資和債權融資兩部分組成。

二、BOT投資方式的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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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融資制度及借鑒透析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紹了專業化證券融資的組織結構和風險管理機制特點,并分析了這種模式的市場效應;最后,文章結合我國現實,提出了相關借鑒意義。

【論文關鍵詞】證券公司;專業融資模式;借鑒

1專業化融資模式特點

專業化證券融資模式,是日本、臺灣等地區早期社會信用薄弱、分業經營等背景下形成的。這種模式主要特點在于證券金融公司存在,證券金融公司是一種為有價證券發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結算提供資金和證券借貸的專業機構,主要目的是疏通分業經營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資金流動,同時通過壟斷融資融券業務控制信用交易規模,防止金融風險。

1.1專業化融資機構特點

證券金融公司一般采用股份制形式,股東大多是商業銀行、交易所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和企業;除自有注冊資本外,債務資金來源主要從貨幣市場融取,包括發行商業票據,吸收特定存款,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向銀行貸款等。公司主要業務是開展信用交易轉融資融券。在機制設計上,日本實行單軌制,即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融資融券,然后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融券,投資者不能直接從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證券商可以部分參與貨幣市場融資,但不能直接從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融券;這些金融機構如需借出證券,需要先轉借給證券金融公司。單軌制特點是融資融券活動傳遞鏈單一化,機制上比較容易理順,但壟斷性較高。臺灣采用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的“雙軌制”,在“雙軌制”結構中,部分獲得許可的證券公司可以直接對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后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他非銀行機構融資。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托,代客戶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融資融券。這樣證券金融公司實際上既為證券公司辦理資券轉融通,又直接為一般投資者提供融資服務。這種模式有利于業務朝多元化發展,但機制較煩瑣。除信用交易業務外,證券金融公司還為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新股發行等業務提供短期周轉資金,及為證券公司并購、項目融資等業務提供過橋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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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機下融資融券制度探索

摘要:要認真分析我國的國情特征和法律環境,使融資融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在合法、舍規的背景下規范開展。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選擇了推行融資融券交易業務。要認真分析我國的國情特征和法律環境,使融資融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在合法、合規的背景下規范開展。

關鍵詞:金融危機;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MarginTmding)又被稱為“證券信用交易”或者“墊頭交易”,是成熟資本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與其他國家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選擇了推行融資融券交易業務。我們既要充分借鑒其他國家成熟證券市場發展和運作的經驗,也要認真分析我國的國情特征和法律環境,使融資融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在合法、合規的背景下規范開展。

一、成熟市場國家和地區融資融券交易業務的發展

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誕生于美國。在美國證券市場建立之初,為了滿足市場融資的需求,就出現了融資融券的交易,但欺詐與違約的現象頻現。在20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大蕭條之后,美國政府將股市震蕩崩盤的部分歸因于過度融資融券交易,因此美聯儲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法案來規范融資融券交易。隨著金融機構自主性的不斷增強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美國融資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場化融資模式日趨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集中表現為市場主體的業務風險。監管機構只須對市場運行的規則做出統一的制度安排并監督執行。另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一些自律機構也從自身出發,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監管機構法律和法規的有益補充。可見,美國的融資融券活動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而自發形成的,是以微觀經濟個體為主體一種制度變遷過程。

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戰以后證券市場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礎上,引入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導入臨時供求,來確保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與流動性,促進公允價格機制等目的實現。其融資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備了中央控制的強制性,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的具有一定激進性質的發展過程。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還由具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以實現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活動進行機動的管理。這種典型的專業化模式的特點即: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南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通過控制資金量和證券量來實現對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的控制,在整個融資融券活動中處于核心和樞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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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民間融資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激活民間資本市場,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和《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間融資,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自有資金為主,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的經營行為。民間融資公司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民間融資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融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民間融資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區金融辦負責民間融資公司規范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并負責向區政府、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和市金融辦報告工作。

第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和分工,做好規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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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融資制度的特征及變遷詮釋

論文關鍵詞:債務融資制度變遷企業債券市場銀行貸款

論文內容摘要:在經濟改革之后,特別是加入WTO之后,社會主體對債務融資制度的創新需求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表現為供給強制性制度變遷以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礎。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屬于政府供給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呈現出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征:債務融資結構的非均衡性、制度變遷的階段性和非連續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服從政府的偏好和效應函數,以及關系型債務融資異化等等。

新制度經濟學家一般將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兩種。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的、自下而上的制度變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政府主導并通過法令推進的變遷,只有在政府收益大于成本時,政府才會有動機建立新的制度。

我國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回顧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銀行制度的發展和變革以經濟體制改革為界,大致可劃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經濟體制改革前,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大一統”銀行制度;二是上世紀70年代末改革開放之后,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銀行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初步建立了與市場經濟要求相符合的銀行體系,但是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不良貸款比例過高、國有銀行的產權和治理結構混亂等方面。我國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則經歷了較大的起伏,與政府制定的企業債券法律法規的變化相呼應,呈現明顯的階段性特征。

通過對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債務融資制度變遷的歷史回顧,可以發現無論是銀行制度變革還是企業債券市場發展,始終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控制,市場化的資金配置關系尚未形成。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債務融資制度變遷屬于政府供給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呈現出典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征:債務融資結構失衡、制度變遷的階段性和非連續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設置服從政府的偏好和效應函數,以及關系型債務融資異化等等。但在經濟改革之后,特別是加入WTO之后,社會主體對債務融資制度的創新需求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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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制度安排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意義;殘缺的不合理的融資制度安排;構建和諧的融瓷制度安排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正確出路等進行講述,包括了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和經營積極性、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將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利于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重組、政府方面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本文分析認為現存的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及相關制度有諸多缺陷與不足,打造一個基于市場充分競爭的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立狀融資渠道體系,相關各方在融資關系中良性互動,使有價值的中小企業在成長發展的各個階段得到對應的資金支持,構建、形成一個和諧的中小企業融資制度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正確途徑。

【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安排和諧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它產生60%GDP.實現70%人El就業,50%的財政收入在技術創新方面,中小企業創造65%專利發明,75%以上技術創新,以及80%以上的新產業開發。但與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重要地位相比,其所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例是相當低的,始終在5%上下徘徊,遠遠滿足不了中小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始終也沒有得到解決。

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意義

1.解決好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和經營積極性.促進其健康營運,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走出去的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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