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9 15:15:2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弱勢群體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犯罪研究論文

摘要:弱勢群體犯罪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凸現出的嚴重問題,其內在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社會因素,是社會對其權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保障的虛置所致。當弱勢群體遭遇權利貧困危機且又無法解決時,基于尋求某種平等權的潛在特質,惟有用強勢對抗——違法犯罪來彰顯其弱勢的社會人格的存在。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構建一種公平、正義的和諧秩序——法治視野下的人權保障機制,以期對弱勢群體進行強勢扶助,來最大可能地預防和控制弱勢群體犯罪。

關鍵詞:弱勢群體;強勢群體;犯罪;生存權;人權保障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伴之而來的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使得社會弱勢群體的犯罪問題日益凸現并愈發嚴重。如何有效遏止弱勢群體犯罪并加強對其的法律保障,進而使社會整體利益能夠平衡、和諧、可持續地發展,業已成為目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弱勢群體涵義之界定

“弱勢群體”一詞首次見于2002年3月朱镕基總理為人代會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它主要是一個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合理、不協調的概念。關于對弱勢群體的界定,學術界有多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在社會資源分配上具有經濟利益貧困性、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會群體。[1]第二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指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數)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數)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處境等方面處于一種相對不利的地位。[2]第三種觀點認為,弱勢群體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3]筆者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與社會原因而受到政治、經濟和社會不平等處遇的特殊群體。“弱勢群體”中“弱勢”至少應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物質相對貧困;二是競爭處于劣勢地位;三是權利維護受阻。

目前,學術界把“弱勢群體”通常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往往是由于自然、生理原因所致,包括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后者則是社會因素所致,包括下崗職工、失業者、農民工、維權失敗者。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只是在一定階段一定范圍內產生。隨著社會政策的不斷優化以及弱勢個體的差異,弱勢群體中的一部分人會轉化為中性群體或強勢群體。同時,強勢群體由于社會性原因亦可以轉化為弱勢群體,如維權受阻而導致家破人亡者。弱勢和強勢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只是弱勢者要上升為強勢者是很困難的,因為這不僅取決于個體因素,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要依賴于社會因素的配合。

查看全文

弱勢群體的司法保護探索

本文作者:龔麗萍工作單位:福建經濟管理干部學院

近年來,弱勢群體一詞已成為最時髦的用語。上至政府要員,下至尋常百姓,都常將它掛在嘴邊。人們在悠然地談論著這個概念的時候,并沒有幾個人愿意把自己列入到弱勢群體中去,但當他們的權利需要得到保護的時候,似乎每個人一夜間都會成為弱勢群體中的一員。貧困農民是弱勢群體,億萬富豪也是弱勢群體;下崗工人是弱勢群體,警察也是弱勢群體;外來打工者是弱勢群體,私企老板也是弱勢群體……。這些現象一方面說明了弱勢群體已經受到全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人們對弱勢群體認識的模糊性。作為司法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如何理解弱勢群體的概念,理解對弱勢群體權益司法保障的意義,并在民事訴訟中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則必須有個清醒的認識。

一、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雖然貧困群體并不等同于弱勢群體,但兩者在很大程度上的重疊,卻是不可否認的。在舊中國,貧富差距曾經達到了極限,新中國成立之后卻又走上了另外一個極端,也就是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道路,其結果是大家共同貧窮,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受到了極大制約。改革開放以來,在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影響下,中國社會迅速產生了一批富翁。不過,就在富翁們的財富急劇膨脹的時候,他們不少居住在偏僻山村的同胞們卻在為籌不夠孩子下學期的學費而憂愁,甚至為借不足治病救人的醫療費而絕望。即使在同一座城市里,貧富差距也在逐步擴大。調查統計顯示,目前中國城市戶均金融資產最多的百分之二十的家庭擁有城市居民家庭金融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六十六點四,而最低的百分之二十的家庭擁有的金融資產只有居民金融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三,也就是說前者的金融資產總值是后者的50倍。有一種衡量社會貧富差距的指標,即基尼系數,2005年10月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7,已經逼近世界公認的警戒線0.5。而在我們印象中貧富懸殊的美國,其基尼系數只有0.4。1“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社會主義。我們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目的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并“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我們的小康社會也應該是“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小康社會。而如今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已經先富起來了,但區域差距、城鄉差距卻沒有得到有效的矯正,并有逐步拉大的趨勢。社會學理論指出,當弱勢群體將自己的不如意境遇歸結為獲益群體的剝奪時,社會中就潛伏著沖突的危險。可以說,目前已經到了獲益群體反哺弱勢群體的時候了。黨和政府歷來重視保護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為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權益,起到了根本性作用。近年來,隨著“人權入憲”,黨和政府進一步加大了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力度,如連續多年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中央“1號”文件、農業稅費改革、個人所得稅調整、社會保障系統的完善等等政策法規的出臺,無不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但是,由于我國畢竟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水平不高,發展經濟的壓力還很大,導致實際工作中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支持還不是很有力,相關制度建設滯后,保障措施跟不上。因此,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仍將是任重而道遠。黨的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和諧社會新理念,經總書記在中央黨校講話及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兩次升溫,已在全社會中取得廣泛共識,建立和諧社會已成為我黨施政的根本出發點。而關注弱勢群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之一,是鞏固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的需要。據報道,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規模在1.4億—1.8億人左右,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1%—14%左右,這是一個極其龐大的群體。近年來,我國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數量急劇上升,規模不斷擴大,而這些群體性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與弱勢群體有關的。群體性事件不論時間長短規模大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損黨和政府的威信,動搖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從而動搖黨的執政基礎,妨礙社會穩定。所以,如果弱勢群體得不到關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護,中國社會很有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和動蕩,使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現代化成就毀于一旦,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也將難以實現。

二、樹立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理念

正確理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辯證關系,切實保證弱勢群體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行使。新中國成立后,受經濟體制和傳統民事糾紛解決習慣的影響,我們借鑒了前蘇聯的職權主義審判模式,這種審判模式過分地強調實體公正,而忽略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使得審判效率低下,審判資源浪費巨大。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逐步開始進行審判方式改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斷得到強化,而法官的權利相應地被削弱。以2002年4月1日生效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為標志,表明了我國民事訴訟模式已經在向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2然而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又有走向另一個極端的傾向,即機械地強調程序公正,而忽視了實體公正,只注重法律事實,而不顧客觀事實。這種拋開具體國情盲目適從的做法,是典型的形而上學。我國目前仍有數量巨大的弱勢群體人口,這是不可回避的事實。對于他們來說,訴訟權利只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如果沒有法官的特別引導和幫助,就如海市蜃樓一樣,可望而不可及。不少上訪和纏訴案件,都是由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的失誤而導致敗訴的案件。我們所說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其目的是使訴訟當事人都能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并不否定基于符合立法目的的“差別對待”,否則形式上的平等永遠不能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有人將現代訴訟比喻成一場競技比賽,雙方當事人是運動員,法官是裁判,因此,法官在主導訴訟的過程中應象裁判員一樣保持絕對的中立。筆者認為,這種比喻有不妥之處。是否參加一場比賽,運動員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根據對手的實力,勝算的大小來決定自己是否進行這場比賽。而對于訴訟,在民事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即已確定,糾紛的發生并不由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避免,而且訴訟必須在法院中進行,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沒有選擇的權利。對于弱勢群體而言,在開始進行訴訟這場“比賽”時就處于明顯的不利地位,因此,法院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特殊保護,以盡可能地使他們獲得與強者實質上平等的訴訟權利。否則,就像蠻橫而強壯者可以很輕易地將無助而弱小的對手打翻在地一樣,正義在形式的平等中淪喪。正確衡量民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地位,確認民事行為的效力,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如前所述,在設立民事關系時,弱勢群體一方往往不能自由地、正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從而在民事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實踐中常見到弱勢群體在受到欺詐、脅迫以及因對合同內容誤解而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此,在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中,審判人員應以更加審慎的態度,詳查案件的全部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和法律的基本原則,確定民事行為的效力,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這是在民事訴訟中對弱勢群體實體權利的保護。正確理解公平的涵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沖突,維護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許多時候,民事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有時甚至是合法利益的沖突。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中,應當正確理解公平的涵義,權衡利益的輕重緩急,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裁判以及執行。其中應把握原則之一就是人的基本權利高于其他權利。而弱勢群體應受保護的權利往往都是一些基本權利。如對經濟困難正在享受社會最低保障的被執行人,若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債權,而將其基本生活費扣留,或將其僅有的住宅強制變賣、拍賣,從而使其喪失了基本的生存條件,這樣的做法就是無視弱勢群體基本生存權利,就是“最大的不公平”。為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六條也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在面臨“生存是第一”的時候,也應“退居二線”。在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中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并不僅限于原告,當被告是弱勢群的時候,其合法權益同樣也應受到司法保護。

查看全文

剖析農民弱勢群體地位提升對策

關鍵詞:農民弱勢群體改革

摘要:在“三農”問題中,農民問題的解決是重中之重。多年來,農民在我國一直處于弱勢群體地位,這種弱勢群體地位是我國農業、農村中諸多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改變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是深化農村改革、實現農村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關鍵。

判斷某一群體是否處于弱勢地位,不應該以該群體人數的多寡作為依據。農民雖然是我國人數最多的群體,但是其弱勢地位在許多方面都有表現。

一、農民弱勢群體地位的表現

面對自然條件和市場的弱勢。農業是自然依存度很高的產業,農民只能在既定的自然條件下開展生產;而在當前條件下,我國對水旱、臺風、蟲害、霜凍等不利自然因素的控制和抗拒能力還很弱。這使農民在自然條件面前處于弱勢。農村信息閉塞,農民缺乏收集、運用市場信息的能力,難以靈活適應市場調整生產;農產品的難保存性、農業市場主體的多而分散等特點,使農民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余地較小;農產品市場需求彈性小,農民面臨著更多的需求約束,農民收入增長和農業增產之間不一定存在著正比關系;農業生產往往以“年”為單位,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積累速度慢,資金運用效率低;在加入WTO以后,相對發達國家運用現代化、資本化、規模化手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群體而言,我國農民也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文化素質方面的弱勢。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在我國9億多農村人口中,有2億多文盲和半文盲,占整個農村人口的23%。在4.6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61%。這種狀況,使農民科技水平低下,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在文化心理層面,農民普遍存在著逆來順受的文化取向、消極認命的人生態度、迷信鬼神的封建意識等,折射出農民思維、行為方式的弱者取向。

查看全文

幫扶特殊弱勢群體思考

近年來,**縣勞動保障系統緊緊圍繞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全方位服務于企業需求,堅持“四個善待、四個面向”的人文服務理念,在服務特殊、特困和弱勢群體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和好評。

**縣地處蘇北里下河地區腹地,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自然資源相對匱乏,雖經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傳統農業縣份的地位還未從根本上改變,全縣80萬人口中,農村戶籍人口51.25萬人,占全縣總人口的64.06%。雖然在這部分人群當中,向二三產業轉移有相當大的人群,但基本格局沒有改變。城鎮人口中,有勞動能力的應該占人口的65%左右,但實際在二三產業中的就業人數約16萬,約占城鎮有勞動能力人口的80%左右。從各類社會保險參保情況來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人數6.31萬人,社保關系封存人數0.8萬人,醫療保險6萬人,城鎮居民醫療統籌4.85萬人,工傷保險5.2萬人,女職工生育保險4.87萬人,農村保險(包括新農保)10.6萬人。由此可見,**縣各類社會保障人數并不充分。形成社會保障不夠充分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還是存在著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

據調查,**縣特殊、弱勢群體主要由五個方面人群構成:原國有、集體企業改制后的下崗、失業人員,“4050”就業不充分和身體殘疾人員,城鎮、農村的特困戶,因災病等特殊原因返貧人員,以及村居干部等等。這些人員分布情況是:鄉村集鎮大于縣城中心區;一、二產業兼顧就業的人群大于二、三產業就業的人群;農村戶籍人口大于城鎮戶籍人口。特殊、弱勢群體的形成,有企業改制后,年齡偏大,技能水平不適應現代企業需求,或由于不可預見的病災等特殊情況致使家庭返貧,社會救助又不夠充分,以及受政策層面的影響,未能及時進行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的原因。特殊、弱勢群體若不及時予以幫撫,其后果是令人擔憂的:首先,讓這部分人員長期游離于社會保障的網絡之外,他們老無所養,病無所醫,生存危機加劇,將會給這部分人員造成嚴重心理和生理上的傷害,不能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原則,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從而給社會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其次,直接造成各類社會保險參保的人數下降,繳費工資基數減少,使本來就十分脆弱的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基金更加不堪重負,降低了社會保險的抗風險能力,對社會保障體系有序建立危害極大。

針對特殊弱勢群體,**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從加速小康社會進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出發,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沿著積極構建城鄉統籌一體化保障體系的思路,密切關注民生,關注特殊、弱勢群體,靈活掌握政策,大膽創新機制,為這部分人員排憂解難,相繼出臺和施行了八個方面的優惠政策,備受省內外同行業廣泛關注。

一是大膽拆除人置障礙,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基礎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本著“低標準、廣覆蓋”的原則,大膽拆除人置障礙盡量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對凡是能納進社保網絡的人員,在參保資格認定上一律“綠燈放行”。

二是關注中斷繳費人員,接續關系一律享受優惠政策。從2007年4月份開始,**縣率先在全省出臺了接續社保關系的優惠政策,凡自愿接續社保關系的下崗失業人員,一律按歷年繳費基數繳費,免收利息和滯納金。截至今年5月底,**縣接續社保關系已有8750多人。

查看全文

扶助弱勢群體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和諧社會

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在這一過程中,弱勢群體問題已經演變成為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分析弱勢群體的成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對構建和諧社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根據我國當前的社會形勢、發展現狀提出了科學發展觀這一科學理論,即“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其中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與核心。以人為本,就是要關心人、尊重人,平等賦予每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和空間,進而滿足人們全面發展的需要,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拉大,弱勢群體擴大并由此引發出種種社會問題。需要給予極大關注。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構成

查看全文

弱勢群體的弱勢表現研究論文

摘要:將要進行的經濟學分析,采用的是經濟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從稟賦角度出發給出一個弱勢群體的定義:由于自身稟賦的缺陷而在市場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并且靠自身努力難以改變現狀的市場主體。

關鍵詞:弱勢群體;弱勢表現;改變

1弱勢群體的概念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英文中稱為socialvulnerablegroups。對于弱勢群體的概念,不同學科從各自的研究角度出發給出了很多不同的定義。

社會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從社會保障意義出發,指的是缺乏生存和發展的能力,需要社會救濟和關愛的人群。它側重關注對象的生理特點或生活狀態,常常具體指老、弱、病、殘以及婦女和兒童。

經濟學中定義的弱勢群體則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指的是在生產和交換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的市場活動主體。它側重關注對象的機會缺失,常常具體指農民、工人、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主。

查看全文

法學視角下的弱勢群體探究

本文作者:曹晨城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一、關于弱勢群體的傳統觀點

“弱勢群體”正式出現在官方用語中的標志是2002年3月朱镕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在報告中,朱總理指出:“積極擴大就業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徑,對弱勢群體要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正式使用“弱勢群體”這一術語,表明弱勢群體已經引起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弱勢群體在國內成為一種通用稱謂,不過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隨著各領域學者對“弱勢群體”研究的日漸深入,學者們對于“弱勢群體”的定義也是見仁見智,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下面列舉一些國內學者的觀點。觀點一:弱勢群體是在遇到社會問題的沖擊時,自身缺乏應變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體。觀點二:弱勢群體是指在城市中那些被排除在社會經濟發展進程之外,不能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生活處于困境中的人。觀點三:“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劃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通過以上各位學者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很少有學者從法學角度分析弱勢群體的。這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密切關聯的,傳統上弱勢群體的出現更多的是因為經濟能力弱勢的原因。

二、法學角度下弱勢群體的概念分析

弱勢群體是指在經濟能力和權利能力上處于弱勢地位,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組成的一個動態的集合。現有定義多傾向于從經濟角度進行定義,這是與我們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有關。由于經濟上的弱勢,導致其在社會上處于弱勢地位、物質生活貧困、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容易受歧視等。但我們不能忽視現代弱勢群體所具有的另一個重要屬性———權利能力弱勢。權利能力弱勢是指一國公民由于受到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國不能享有正常的公民權利或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

(1)從權利角度分析弱勢群體的必要性。各學科由于研究方法、理論范疇不同,則對同一個問題的切入角度和研究思路必然會產生差異;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的理論框架,也有不同的理論命題。對于弱勢群體的研究,經濟學、社會學、社會政策學及倫理學都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同樣在法學視角下,也有其獨特的研究角度。我們在法學領域中,則以權利為線索分析弱勢群體。從權利角度分析弱勢群體是由法學學科的自身特征所決定的。從理論進入現實生活,法學復雜的內容變成了兩大部分:人們享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有權利必有義務,二者不可分割,義務的另一面必然是權利,現實生活中,弱勢群體因為被邊緣化,權利常常得不到保障。“法學對權利的關注程度表明一個社會對法律和權利的信念程度。因為‘權利理論說明一個社會的信念,或相信作為自己信念的信念’。這個‘信念’既是法律的,也是權利的。因而注重對權利的研究,既有助于法律信念的樹立,也有助于權利觀念的增強。如果法學不關注權利,就難以建立起政府和民眾的權利觀念,引起政府和民眾對權利的重視,正確指導他們對權利的認知、尊重和實踐;如果它不導向和督促法律對權利的捍衛,那就難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依賴;如果它不致力于權利的呼喚和追求,它將因泯滅自己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而難以立足社會。”對于弱勢群體,法學看到的是對其權利保護的需要。權利提供了一個在法學領域中研究社會弱勢群體的視角,同時也為我們概括、歸納、提煉法學中社會弱勢群體本質特征提供了邏輯出發點。

查看全文

弱勢群體零售戶幫扶工作調研報告

一、弱勢群體卷煙零售戶現狀分析

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具體到煙草行業,弱勢群體零售戶是指經營者本人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法進行卷煙經營,經營者屬于生理性弱勢群體,或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收入達不到社會認可的基本標準,以及由遭受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力而造成生活、經營嚴重困難,而要他人幫助、支持、甚至是救助的群體。這里特指卷煙零售戶中的孤寡老人、殘疾人、軍烈屬、五保戶及特困戶。了解、掌握弱勢群體零售戶卷煙經營和盈利情況,才能更好地為他們提供精細、周到的服務和關愛。筆者以卷煙零售戶中“孤寡老人、殘疾人、軍烈屬、五保戶及特困戶”為對象,對**市興賓區范圍內4000多戶卷煙零售戶進行了系統查詢和市場調查。從調查匯總情況看,興賓區范圍內弱勢群體客戶有109戶,主要是肢體殘疾人員,占興賓區卷煙零售戶總數3%。2007年,弱勢群體客戶銷售卷煙595.84箱,占興賓區年銷售總量2%;卷煙月均銷量為114條,低于興賓區客戶月均銷量26條,低于**市客戶月均銷量15條;卷煙銷售月平均盈利為391元,低于興賓區客戶月平均盈利143元,低于**市客戶月平均盈利84元。

以上幾組數據顯示,弱勢群體零售戶卷煙經營能力和銷售盈利都處于較低水平。同時,也反映出當前客戶服務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對弱勢客戶的關注和服務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開展弱勢群體零售戶幫扶工作,為我們提升營銷服務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二、開展幫扶工作的原則

開展弱勢群體幫扶工作,要明確優先支持對象,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對不能解決溫飽問題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對不能享受任何社會保障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對失去勞動能力以及雖有勞動能力,但因缺乏就業機會而長期無法就業或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明顯弱勢的人群應當給予優先支持;對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應當給予優先支持。概括地說,開展弱勢群體零售戶幫扶工作就是要堅持關心、支持和自助的原則。

(一)關心。關心弱勢群體零售戶,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促進社會不斷進步,不斷地走向更加公正。

(二)支持。建立健全相關政策,為弱勢群體零售戶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為他們提供制度性保障。

查看全文

弱勢群體社會保障論文

一、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現狀

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帶動了整個社會的繁榮,社會各個方面都在進行改革,對于弱勢群體來說,其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縱使是許多地區已經針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研究,但是落實的效果不是十分明顯,所覆蓋的領域也不是十分廣泛,這些問題的出現導致了弱勢群體社會保障不到位。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措施主要存在著如下問題:

(一)覆蓋范圍不足

目前,我國的大多數社會保障工作主要是由企業來承擔,無論是醫療保險還是事業保險,乃至是養老保險等等,這些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由于企業本身的資金基礎和企業的保障認知,使得一些企業忽視了企業中的弱勢群體的保障。對于一些下崗的工人來說,許多工人所得到的社會保障金無法滿足其生活的基本需求。而這些弱勢群體大多數沒有被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以企業為主導的保障體系阻礙了對于弱勢群體社會保障體系應有范圍的擴散,甚至給許多的社會工作造成阻礙[2]。

(二)立法不足

在法治社會中,立法是保障一切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目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認知,法律的保障是社會的基本性保障。對于弱勢群體來說,其保障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立法不足而導致的。我國對于弱勢群體的立法工作不是十分的全面,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滯后性,這導致了立法保護面積的不到位。加之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弱勢群體的立法條款相對較少,導致了立法工作力度的不足。立法不足不利于弱勢群體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

查看全文

城鎮弱勢群體社會保障論文

一、城鎮弱勢群體的界定

有學者認為,“城鎮弱勢群體”是指“在物質生活方面、權力和權利方面、社會聲望方面、競爭能力方面以及發展機會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綜合學界觀點,我們認為,“城鎮弱勢群體”是指城鎮中那些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生活貧困、政治影響乏力、心理高度敏感而又缺少話語權的人群或階層。

二、城鎮弱勢群體社會保障的必要性

(一)加強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需要中國共產黨是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者,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者。而我國的一個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大,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我國社會結構的主體是農民和城鎮居民,這兩個主體也是弱勢群體的構成主體。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成為城鎮居民,但是,農民要真正的城鎮化,不僅僅是提升其經濟地位,提高其生活質量,還要提升其社會、政治影響力和心理適應性。否則,他們也會成為“城鎮弱勢群體”———富有的“城鎮弱勢群體”。而且這種富有的“城鎮弱勢群體”有增加的趨勢。因此,如果不重視“城鎮弱勢群體”的社會、政治權益、文化利益保障,必定會影響他們對黨的執政地位的擁護,也會損害到他們對黨的信任和依賴。

(二)加強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是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特征之一是社會公平,黨的十八大又進一步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目前,城鎮弱勢群體的實際生存狀況是,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醫療、服務等領域地位低下、影響力弱。如何改變他們這種生存狀態?一個主要的方面就是要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來保護他們的利益。由此可見,對城鎮弱勢群體提供社會保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需要。

(三)加強弱勢群體社會保障是實現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新常態的需要國內外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越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兩極分化現象也會越嚴重。并最終引發“兩極”———社會強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沖突,這似乎是一個規律。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正確對待和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他們可能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能夠把弱勢群體作為一種社會資源,認識到他們的優點及價值,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挖掘他們的潛能,弱勢群體就會成為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