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權屬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7: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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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山林權屬調處工作報告

一、以公平公正的心態,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

山林權屬爭議案件,事關農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林區社會穩定;如果不能妥當調處,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也有可能引起群體性沖突甚至械斗;如果處理不當,將嚴重損傷政府的公信力,損傷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從事山林權屬爭議調處的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必須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以公平公正的心態,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責。政府調處山林權屬爭議,其主要目標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與秩序。在調處工作中,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僅僅站在各自轄區的角度,僅僅以輸贏的目光看待調處結果,把輸贏看得比真實、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顧事實、只爭輸贏,這樣將誤導我們的調處工作,使本來很簡單的爭議變得復雜化。在調處工作中,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將個人目的摻和在爭議案件,甚至因個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縱爭議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導致爭議的復雜化,這樣就違背了我們的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也是黨紀政規所不允許的;這種行為一旦查實,政府一定會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如果因為我們工作人員的不正當言行、不正當履職,引發群體性上訪或沖突,破壞農村基層的和諧穩定,那我們對黨、對人民是無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別強調要正確履行職責,是因為對于我們調處工作人員而言,不存在誰輸誰贏,只有客觀與否、公正與否,更不能將爭議當事人的利益訴求綁架在工作人員個人利益之上。請同志們一定要切記。如果我們工作人員個個都能以公平公正的心態,積極而正確地履行職責,爭議雙方發生群體性上訪或沖突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農民朋友們其實是講道理的,關鍵是我們在一線調處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客觀公正,不能片面誤導,要分別站在爭議雙方的角度,設身處地分析和判斷,明辨是非和真偽,切實維護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細致收集證據,準確理解和運用證據及調處辦法

收集并審核分析證據,是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核心環節。只要證據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調解處理就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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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權屬糾紛處理論文

摘要隨著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山林權益與廣大農民的經濟關系日益緊密,廣大農民對山林資源越來越重視,加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林業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它種種原因,導致山林權屬糾紛越來越多。然而,現行法律對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程序的設置存在著種種問題,其中最難解決也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山林權屬糾紛處理的惡性循環。由于惡性循環,拖延了時間,浪費了資源,已引起了農村的不穩定。解決這一難題的方式應有多種,比如用行政終局裁決方式、人民法院單純作為民事案件來審理等方式。筆者提出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的問題,并對此方式作出分析,以期能拋磚引玉。

關鍵詞:山林權屬糾紛;循環處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一、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程序的演變過程

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的對象是當事人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屬民事產權糾紛的一種。其調處程序的演變過程如下:

(一)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的

1991年7月11日以前,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事人發生山林權屬糾紛應先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時以爭議相對方為被告,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審理,對所爭議的山林權歸屬作實體判決。原來處理該案的人民政府不是人民法院審理該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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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縣委關于集中開展林權糾紛大調處工作的部署,保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促進我公司林業健康發展。根據縣集中開展山林權屬糾紛大調處工作的要求,決定自2013年4月起在全公司集中開展山林權屬糾紛大調處工作,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組

由公司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鐘偉平擔任副組長,抽調對山場熟悉,善做思想工作和對法律法規基本掌握的有關人員為成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先行調解,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原則。

群眾來訪反映的山林糾紛,要與當事人進行協商調解,確保充分的依據,尊重歷史事實,盡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對涉及面廣,影響大,難度大的糾紛,進行重點調處。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矛盾較簡單的糾紛先行調處,對糾紛復雜,依據不充分,事實較模糊的糾紛案件,整理好案卷材料呈報上級爭取協助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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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鄉開展山林權屬糾紛大調處方案

為保障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鄉林業發展,加快現代化林業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省森林條例》、《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全縣集中開展山林權屬糾紛大調處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我鄉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準繩,以突出抓好山林權屬糾紛調處為重點,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各類林權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林農造林育林的積極性,為建設山水、幸福麟潭營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調解為主、突出重點的原則。凡出現的山林權屬糾紛盡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調解成功的應簽訂書面調解協議。特別是要調處以下四類案件:影響城鄉規劃和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重大案件;矛盾已經激化的案件;久拖未決的案件;涉及面廣,易發生群體事件的重大糾紛案件。

(二)堅持依法處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積極履行職責,穩妥調處,做到依法調處、合情合理、證據充分、處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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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山林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的思考

農村山林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是關系社會穩定,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一項重要工作。近幾年來,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雖然加大了調處力度,成功調處了近300余件山林土地糾紛,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農村山林土地糾紛此起彼伏,政府的調處治標不治本,長年忙于調查、取證、調解、處理過程;而不少村民卻整年忙于糾紛、爭吵、打罵和上訪。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式下,積極探索農村山林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的思路和對策,是創進平安*,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一項新課題。筆者現就我縣農村山林土地權屬糾紛提出如下預防和解決的辦法。

一、農村山林土地權屬糾紛的特點

(一)成因復雜,時間久遠。農村山林土地糾紛有的屬于不同的歷史情況造成,前后經歷了幾十年;有的隨著行政區劃幾經變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應證據,爭議雙方各執己見,事實難予查清。

(二)主體群眾性,調處困難。過去的農村山林土地糾紛雙方主體多為村民,往往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決。而現在糾紛的主體大多涉及村寨、村委會、企業、政府相關部門,調處困難。有的糾紛調查人員剛剛接觸,村民隨之集眾上訪,以眾人之力量,無端生事,擴大事態,影響了社會安定,阻礙了糾紛的正常調處。

(三)爭議面積大,界線模糊。由于歷史的原因,農村山林土地幾經調整,村民持有的各類證據所確定的界線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爭議的面積從過去的幾畝上升到現在的百畝、千畝,增大了糾紛的調解難度。

(四)山林土地增值,寸土不讓。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加之小城鎮建設和改造,農村異地搬遷工作的開展,山林土地不斷增值,過去的荒山荒地價值越來越高,村民為了獲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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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山林權屬爭議地區的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生在本省境內的山林權屬爭議的調解處理(簡稱調處,下同)均適用本辦法。本省與鄰省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的調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調處山林權屬爭議應當堅持逐級負責,分級調處,主動協商,著重調解的原則。

調處山林權屬爭議過程中,各方必須做到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依法辦事。

第四條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山林權屬爭議,但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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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糾紛協調工作總結

我縣山林糾紛工作,在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縣林業局的直接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支持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穩定為核心,以行政區域內山林權屬爭議的排查與調處為重點,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調處新機制,提升“定紛止爭”能力,著力化解“急、難”山林權屬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平安林區。2014年度,全縣共排查山林權屬糾紛66起,其中村內36起,鄉(鎮)內跨村15起,跨鄉(鎮)4起,跨市及以上1起,涉林信訪件10起。結案64起,其中協議調處54起,涉林信訪答復10起,未結案2起。接待群眾來訪上千人次。糾紛總面積為2515畝,已調處糾紛面積2197,剩余糾紛面積318畝。排查率100%,結案率99%。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林區的穩定,促進了林區經濟發展。

現將2014年度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責任落實

1、切實加強對山林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調度、分管領導直接指揮,安排了專項經費,配備了必要的辦公設備,解決了工作用車,保障了調處工作的開展。

2、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實了工作責任。縣鄉二級按照上級的相關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落實了排查責任和調處責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重點山林權屬爭議案件,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

二、抓排查除隱患,切實維護林區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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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山林糾紛調處工作總結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林業局的具體領導下,在上級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支持下,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穩定為核心,以跨行政區域山林權屬爭議的排查與調處為重點,努力探索和建立完善調處新機制,提升“定分止爭”能力,著力化解“急、難”山林權屬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平安林區。一年來,經全辦人員共同努力,共調處山林糾紛10起,沒有一起下處理決定,協商調解率達100%。調處爭議面積達1500畝,避免濫砍、亂伐山林面積400余畝,挽回經濟損失一百多萬元。接待群眾來信十余件,接待群眾來訪上千人次。協助鄉鎮調解山林糾紛十余起,調處爭議面積600多畝。此外,積極地與市山調辦聯系,主動地與兄弟縣交流溝通,成功地解決兩起因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后新引發山林權屬爭議糾紛。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林區的穩定,促進了林區經濟發展。

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

一、抓排查、除隱患,維護林區社會穩定提供保障

扎實開展山林權屬爭議清理排查,摸清爭議基本情況。通過不同形式的排查方法,對所發生的山林權屬爭議(重點是跨行政區域的爭議)進行清理排查,查清是否屬于山林權屬爭議,查清爭議山場的面積、地點、四至范圍及爭議各方的訴求和調處意愿,查清調處的難易程度,查明是否存在矛盾激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隱患,查找是否有隱性的山林權屬爭議。

堅持把“保穩定”作為工作的立足點,及時分析我縣山林權屬爭議面臨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及時掌握重大、疑難爭議的變化,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維護林區社會穩定和諧作為頭等大事抓緊抓好。

重視和加強信訪工作,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熱情耐心接待來訪人員,妥善處理來訪信件,特別重視做好初訪人員的接訪和及時做好重要信訪件的督辦,實地調查和回復,積極引導信訪對象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重復和越級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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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權屬糾紛調解處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公正調解、處理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保護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權屬糾紛,是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權屬糾紛。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權屬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調解土地、山林、水利權屬糾紛,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以上相應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權屬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個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負責調解,并負責辦理人民政府對該混合性權屬糾紛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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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林權糾紛指導意見

為依法、公正、及時、有效、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農村山林糾紛,保護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遵守解決林權糾紛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分級負責、著重調解的原則。

(四)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鄉風民俗,尊重歷史習慣,重事實、重優勢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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