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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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權的司法保護探索
本文作者:王建學工作單位:廈門大學
一作為人權的社會保障權
社會保障權,是指一切公民得向國家要求物質幫助從而得以免于匱乏并尊嚴地生活的權利。任何人,不僅應當作為自然意義與生物意義上的人而存在,更應當作為道德意義上尊嚴受保護的人而存在。社會保障權的意義在于確認符合人的尊嚴的文明生活的最低條件以及國家在提供此種基本生存條件方面所應當盡到的義務。社會保障權作為憲法上的概念是歷史發展的產物。18與19世紀的古典憲法只承認公民在人身、思想等方面免于國家干涉的消極自由,而不承認公民有要求國家保障其獲得尊嚴生活的權利。直到現代,社會保障權才得到各國憲法的承認,此時的憲法理念是:/最好政府,為最能服務之政府。0[1]最早正式確認社會保障權的是法國1793年憲法。該憲法在5人權宣言6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社會對于不幸的公民負有維持其生活之責,或者對他們供給工作,或者對不能勞動的人供給生活資料。0/社會保障就是全體人民保證各人享受并保存其權利的行動;此種保障是以人民的主權為基礎的。0德國1919年魏瑪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也規定:/為保持健康及工作能力,保護產婦及預防因老病衰弱而經濟生活不受影響起見,聯邦應制定保障制度,且使被保險者預聞其事。0此后,為維持人民之基本存在與道德尊嚴,以憲法確認社會保障權蔚然成風,日本國憲法第二十五條,意大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荷蘭憲法第二十及二十二條,瑞士憲法第十二條,等等,幾乎所有現代憲法都對社會保障權進行了明文確認。除了以憲法文本明文規定,各國還以憲法解釋的方式確認社會保障權。前者為現代憲法所采用,因為制憲時社會保障權之觀念已被廣泛承認;后者一般為近代憲法所采用。美國擁有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典,其憲法文本中的人權觀念仍停留在18世紀,不可能出現社會保障權的概念。美國也一直不肯批準5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但聯邦國會及各州議會以法律和法令創立了大量社會保障利益,就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備性而言,美國毫無疑問是一個福利國家。從法律技術上看,美國法承認社會保障權的方式是憲法解釋,即聯邦最高法院通過擴大解釋憲法中/財產0一詞的含義,將社會保障權納入憲法所保護的/財產0的范圍內。在著名的1970年戈德堡訴凱利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指出,/(本案中的)這些福利對于適格得到它們的人來說是一項制定法授予的權利0。/在今天更為現實的作法是把社會保障權作為一項-財產.,而不是作為-賞金.0¹。根據此判決,政府通過立法授予公民的傷殘保障金、社會救濟金,都被認為是憲法所保護的/財產0。在學理上,學者們稱這些財產利益為/新財產(NewProperty)0。[2]通過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中的/財產0一詞的擴大解釋,政府在普通法以外授予的利益被納入到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范圍以內,社會保障權的憲法確認得以實現。由于多數國家就/社會保障權是一種基本人權0達成共識,一系列國際人權公約開始確認社會保障權。1948年5世界人權宣言6第二十二條宣布:/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01966年5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第九條也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0可見,承認并保護社會保障權已是所有承認人類基本尊嚴的現代文明國家的共識。
二社會保障權的法律性質
憲法中的基本人權總是從兩個方面體現出其根本性質:該權利與國家相對應義務的關系以及此項權利對人的重要性,社會保障權尤其如此。首先,社會保障權名為/社會保障權0,實為/國家保障義務0,它對國家構成積極但非強制性的義務。這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社會保障權屬積極人權,其實現須依賴于國家的積極行為。就公民的角度而言,作為社會保障權利主體的公民,有權向國家要求得到某種利益,以獲取個人尊嚴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與社會條件,這與消極人權所要求的公民在私人行為上免于國家干涉是截然相反的。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所謂社會權利,即通過國家對經濟社會的積極介入而保障的所有人的社會或經濟生活的權利。0[3]因此,承認社會保障權之后,國家對其人民所負有的義務就不能僅限于/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0[4]等有限的職能,而是應當積極地介入社會經濟生活,以國家權力限制傳統上絕對的經濟自由,對社會資源進行再分配,保證所有人都能過有尊嚴的生活。第二,社會保障權的實效受制于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因此國家的社會保障義務是非強制性的。根據5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6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國應采取步驟以便用一切適當方法/逐漸0達到公約權利的充分實現。因此,各國在實現社會保障權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可得資源以及法律和行政制度的特殊性。易言之,/受益權的實效要看政府的經濟實力。0[5]這是理論界與實在法規定就社會保障權之實現所達成的共識。龔祥瑞教授更直接地把經濟社會權稱為/關于物質保證的權利0。[6]將社會保障權依從于無法通過法律技術來認定的/經濟實力0,實則社會保障權本身就是需要/保障0的,這等于國家對此不負有強制性的義務。正如哥倫比亞大學路易斯#亨金教授指出的,/社會保障權是立法上的,而不是憲法上的,它們要屈從于政治的、意識形態的和預算上的限制。0[7]其次,就維持人的基本存在與道德尊嚴而言,社會保障權是根本的、不可缺少的人權。傳統人權理論堅持兩代人權的嚴格區分,并認為第一代人權是必不可少的,而第二代人權只是國家為促進個人人格之完善發展而實施的不具有強制力的政策。但是,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拋棄上述傳統人權理論。如果兩代人權之間存在差別的話,那么其差別僅在于:/與第一代人權相比,經濟社會權缺少一個法律傳統0,/它們還沒有成為人們研究和討論的平等主題。0[8](69)其差別絕不在于兩代人權在維持人類基本尊嚴方面的作用多寡。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0)認為:/嚴格地區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并以此為依據通過定義將其排除在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做法是武斷的,并且與兩類權利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原則背道而弛。0¹在承認兩代人權對人的存在與尊嚴同樣不可缺少,且二者之間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前提下,才能正確評價社會保障權在整個人權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社會保障權是經濟社會權利的一種,在經濟社會權體系中處于最為基礎的地位,甚至在整個人權體系中也是最為重要的,因為它保障一切人最基本的物質存在基礎與道德尊嚴,而這常常構成人們實現其它人權的前提與基礎。對于無法維持基本的物質存在與道德尊嚴的人,其它權利是沒有絲毫意義的。
三社會保障權的可訴性
健全農村老人社保權思索
中國早在2000年就已經步入老齡化社會,現今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1.5億,遠遠超過占總人口10%的老齡化社會標準,農村老年人更是占老年人的絕大多數,如何完善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險權成為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中國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險權的困境
歷史上,中國城市公職人員或者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可以享有退休待遇,在正常情況下,退休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員最基本的生存所需,但是農村農民就沒有那么幸運了,農民一般沒有退休之說,農村農民在新時代如何養老,傳統的養老觀念和做法會受到實踐的挑戰,這樣就存在農村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梢哉f,中國老年人權益保障重要的一環就表現為農村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法律問題,中國傳統養老觀念是“養兒防老”,這也是農村重男輕女現象相比于城市更加嚴重的現實客觀原因之一。對于農村老年人如何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在法律上尚存在諸多需要完善之處,目前我國對于部分6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在物質上有一定的幫助,但是,還遠遠沒有形成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和救助模式,現有的救助模式具有不規范、臨時救助的特點,沒有形成制度化的固定救助機制。從法律層面研究農村農民的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對于法律工作者是一個挑戰。《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备鶕椃ǎ?010年10月國家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該法對于社會保險作了全面的規范,但是該種規范在農村地區實踐起來有其特殊的難點,當下急需對農村老年人的社會物質幫助權進行細致的研究。
二、《社會保險法》對農村老年人社會保障的貢獻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出臺前,我國事實上已經存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但是其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不高,缺乏法律層面的規制,《社會保險法》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納入法律治理的軌道,這樣對于其制度的穩定和健全發展都是有裨益的。其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這一條規定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方式和繳費來源,對于具體的操作方式,《社會保險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通過法律的方式確定了領取養老金的方式,對于推進相關農村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社保管理論文:新時期權益系統的農民社保思索
本文作者:羅元青祁曉玲工作單位:四川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農民社會保障權益制約農民作為社會主體的權益保障水平
社會權益是每個社會公民在接受公共服務方面所享有的權益。社會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作為社會成員、國家公民在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系統中應享有的各種社會主體權益,就業、教育、遷移及社會保障權益具有這一共同的公共權利屬性。教育、就業、遷移是發展權益,社會保障權更關注農民的基本生存權益。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社會權益系統的有機組成,是其它社會權益的基本保障。1.農民社會保障的權益缺失制約平等就業權的實現在社會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就業權關系到人的生存和發展,社會成員應享有平等的就業、擇業權益。工作權是勞動就業權的核心權利,而社會保障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勞動就業權的非核心權利,即勞動者在獲得工作權利、從事各種職業勞動時,也有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障權與就業權形成良性循環,將有利于個人和社會財富的創造。目前,我國從戶籍上界定的農民包括了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離農務工的農民工。在分割的二元體系之中,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與城市非農職業勞動者之間存在著制度的系統性差別,目前仍游離在基于職業勞動的勞動就業權保障體系之外;而離農務工的農民,已成為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中國社會的新型群體,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份,但目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缺失問題仍較突出?!?〕從表1可以看到,2006年以前,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城鎮養老體系之外,盡管近年來農民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有所上升,但與城鎮職工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反映了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就業權益上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2.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制度障礙限制了農民的自由遷徙權遷移自由是市場經濟優化配置勞動資源的內在要求,也是個體實現勞動價值最大化的主要途徑。本文研究的遷移主要針對的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以及農村勞動力在不同城市間的遷移。任何經濟主體在進行遷移決策時,都會對遷移的經濟社會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解決好遷移勞動力的社會保障以及異地接續問題,有利于形成理想的遷移環境,提高遷移收益,節約遷移成本,消除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從而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影響農民遷移自由權的諸多因素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位、戶籍身份及地區差異的保障制度,被認為是阻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動、阻礙遷移自由權獲得的重要制度原因。3.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低水平影響農民教育權益的獲得社會保障權與教育權相互作用,能夠共同提升農民的人力資本水平。智力的形成是通過各級教育來實現的,而投資教育不僅是個人和社會資金的投入,也包含了受教育者自身的身體、精力和時間的投入。圖1顯示的是城市與農村在社會保險項目與基金支出總水平的顯著差異。¹在低收入、低社會保障的條件下,教育和健康投入具有較強的替代性,導致農民家庭在子女和自身教育、培訓上的“短視”和低投入,陷入“低素質”的惡性循環。圖1城鄉社會保險支出水平的差異完善的醫療、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更多地將自有資源用于長期人力資本積累;另一方面使智力投入和健康投入轉化為互補、相互促進的關系,讓健康的生存和生活成為智力以及更好發展的體能保障。同時,農民受教育的水平也影響其文化素質,進而影響社會養老觀念的形成和轉變,以及對養老制度的理解和參與。
農民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作為經濟主體的權益保障系統密切相關
在整個農民權益系統中,經濟權益系統強調的是農民在經濟生活中的發展權益,側重研究農民如何在城鄉資源配置中,通過生產要素的合法取得與自由運用,獲得合法的經濟利益,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從經濟主體角度劃分的農民經濟權益子系統包括農民作為生產主體、投資和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方面的權益,而這些權益都不同程度地與社會保障權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1.社會保障權益與農民勞動主體權益的相互影響與社會權益系統關注社會成員平等的就業權不同,在經濟權益系統研究視角下,勞動權益是農民作為生產勞動主體的一種權益,也是對勞動這一生產要素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益。一方面,勞動作為除土地外農民獲取家庭經濟收入的重要途徑,勞動權益與勞動收入的獲得直接相關,而勞動收入是農民家庭基本消費、生產性投資以及教育和健康投資的主要來源,不僅影響其生活和發展水平,而且也影響獲得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另一方面,勞動權益的重要方面是健康的權益,而健康是人力資源質量的重要體現。目前普遍存在著農村醫療設施和人員等軟硬件的匱乏,農民工工傷、醫療和失業保險缺失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影響了農民作為勞動主體獲取勞動收益的權益。以醫療保障為例,由于我國醫療機構主要分布在城市,2009年,每千人口醫療機構床位為3.31張,每千農業人口鄉鎮衛生院床位數為1.05張;萬元以上設備的臺數,鄉鎮衛生院僅占0.99%,從價值方面看還不足0.005%,醫療設備條件顯然落后于城市太多。鄉村醫療技術、人力資源存在數量和質量上的差距。2009年,我國每千人口擁有的衛生技術人員為4.15人,而每千農業人口擁有的鄉村醫生和衛生員僅為1.19人,在學歷和職稱層次上也存在明顯差距。因此,必須構建完善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民工醫療、失業保險制度,保障農民享有獲得健康身體的基本社會權益,從而保障農民通過自身人力資源的投入獲取經濟收益的權益。另外,城鄉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不僅是完善市場經濟體系的要求,也是勞動主體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但在目前分割的勞動力市場條件下,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通道不暢,加上戶籍制度和城鎮住房障礙等因素,導致農民工頻繁退保,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也損害了勞動力的主體權益。因此,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的社保銜接,將成為充分保障農村勞動力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制度建設和創新重點。2.農民土地經營主體權益與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直接相關土地收益是農民區別于其他社會職業的重要收入來源,土地權益是農民作為經營主體使用土地這一重要生產要素的經濟權益。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保障體制,中國農村長期缺乏真正的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農民對土地的嚴重依賴,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保障的功能。土地,不僅意味著是一種農業生產資料,同時也意味著農村勞動要素最基本的就業崗位、農村人口低水平但穩定的生活保障。在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一旦土地被征收,土地收益權喪失,實際上造成了農民沒有能力承擔社會保障支出,即使提高補償金額,還不足以支付他們重新購買商品房所需資金,更別說就業、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他們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養老保障也成了他們的后顧之憂,這客觀上造成了社會保障權益的損失。社會保障體系缺失會進一步惡化失地農民權益問題。失地后大多數農民處于無保障或低保障狀態,這已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巨大隱患。〔2〕3.農民投資主體的權益是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要保證農業資本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要素,農業資本的形成一方面靠自身儲蓄、投資,另一方面需要金融財政政策的支持。在二元經濟背景下,由于金融政策的城市偏向,農民很難獲得發展農業生產的金融支持,農業保險制度也很不健全,金融主體權益實際缺失。因此,農民作為投資主體,通過擴大生產經營性投資、采用先進農業技術、形成農業物質資本,從而拓寬收入來源、獲取自我保障的能力也非常弱小。同時,農民作為投資主體的權益也體現在對自身的健康、知識投資,從而形成農業人力資本。社會保障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農民健康投資權益的保障。城市和農村在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支持方面存在的權益差異,也是造成城鄉社會保障權益不平等的重要原因。隨著統籌城鄉發展實踐的展開,科學發展觀、和諧發展觀的提出,向農村傾斜的財政金融政策的出臺,使農民整體福利水平逐步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農村社會保障事業逐步發展起來,農民與城市居民在經濟和社會權益上的差距在逐漸縮小。以成都為例,截止2009年底,全年有15.74萬農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資金投入農村1.3億元,增長26.3%。º成都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04.67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26.32萬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672.03萬人,農民工綜合社會保險108.51萬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70.85萬人,失地農民社會保險65.15萬人,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基本實現應保盡保。»4.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條件農民消費主體權益的保障,從微觀上看有利于農民生產和生活質量的改善,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繁榮;從宏觀上看更有利于非農產業市場拓展,有利于拉動內需,促進充分就業。農民消費水平低實際上意味著消費主體權益受損,而社會保障權益是農民消費主體權益得以改善的重要保障條件。從理論邏輯上講,一個適度的社會保障體系,能一定程度消除未來不確定的預期,有利于緩解積累與消費的矛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費支出,進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受到不符合經濟發展狀況的制度束縛,使農民消費水平無法提高,消費權益無法得到實質性的實現。這些制度因素中包括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低保障水平,迫使農民只有靠壓縮消費、增加儲蓄來預防未來的不確定性。一項實證研究結果也顯示,從社會保障對經濟的貢獻角度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不適度的,因為其并沒有促進消費的增加,因而沒有對GDP產生應有的貢獻。因此,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通過農民社會保障權益的落實,才能保障農民的消費主體權益,從而提高農村消費水平,實現宏觀經濟的目標?!?〕
政治文化權益的系統性缺失導致農民維護社會保障權益的能力缺乏
社保權的法律屬性及立法探究論文
摘要:社會保障權利譜系由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和社會福利權構成,社會保險權在這個權利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國社會保險法應以保障社會保險權為立法理念和邏輯起點,細化有關社會保險權的法律規定,合理確定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的積極作為義務,完善社會保險權的法律救濟制度。
關鍵詞:社會保險權;基本人權;社會權;社會保險立法
一、社會保險權的提出與發展
社會保險權是人類進入工業社會后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1883—1889年,德國通過有關疾病保險、意外事故保險、老年與殘疾保險的三項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險制度。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為維持健康和勞動能力,保護母性,防備老年衰弱和社會的突變,國家在受益人的協助下,建立各種領域的社會保險制度?!贝撕螅鐣kU權逐漸被國際社會接受為一項基本人權,保障社會保險權成為各國設計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理念。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認“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年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社會保障”。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制定了完備的社會保險標準。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卑凑瘴覈稇椃ā返?3條第三款、第14條第四款、第44條、45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社會保險權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為了使《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權成為具體的公民權益,使全體國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近年來我國開始通過立法構建具體的社會保險制度。200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2009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三審。
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險權是指參保人或其家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在遭遇社會風險時享有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或保險服務的權利的總稱。該權利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權利主體是參保人及其家屬,不再限于勞動者。傳統社會保險理論認為“社會保險對于要保人之資格有詳細之規定,凡不從事工作者(即無職業者),除非實行全民保險制度,則無機會參加”①,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經突破了與就業的關聯性,社會保險主體的發展趨勢是由勞動者向全體公民擴展,無論社會成員是否有能力參加勞動、是否從事雇傭勞動,其都有資格參保。第二,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具有多元性,雇主(在我國稱“用人單位”)、個人和國家都可以成為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險待遇時承擔財政補助責任。第三,社會保險權的客體即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主要是社會保險基金。第四,社會保險權的內容包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或保險服務、參與社會保險監管等多個方面。
二、社會保險權的法律屬性
農工社保問題及權益缺失原因探究論文
摘要:農民工是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一個被日益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存在著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勞動保障缺失等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從不同方面進行了闡述。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原因
目前,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他們的狀況不僅關系到農村和城市的發展,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但當前存在著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正視不足關注不夠的問題。
一、關于農民工社會身份的認識
“農民工”提法最初出自于198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通訊》,主要是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大量進入鄉鎮企業工作,“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實現勞動力轉移的農民。農民工具有特殊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其表現一是在戶籍身份上:農民工的社會身份就是農民,從事的卻是非農職業,農民工雖然進城務工,但他們的戶籍身份還是農民,與具有非農戶籍的人有著明顯的差別;二是在職業身份上:農民工雖被稱之為農民工,但大多從事的是非農職業,或者是以非農工作為主的職業或邊緣職業,如建筑業、采礦業、服務業以及從事城里人不愿意干或沒人干的職業;三是社會保障身份,當農民工在城鎮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提供援助和保護,農民工只有依靠個人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四是源于傳統體制的對農民工的社會歧視。認為農民是以農為本的群體,他們工作的場所就應該在農村,只能是種糧種菜,為全社會提供農產品服務;農民是自給自足的群體,除緊急救助之外,不需要城市人口所擁有的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農民見識淺薄,愚蠢,缺乏現代文明素養,不講衛生,骯臟且覺悟低,法律意識淡薄等等。這些都說明,農民工是介于農民和市民之間的一個口益被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問題
社保工作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的作用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間的競爭壓力逐步增加。而企業間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間的競爭。社保工作質量,不僅關系到廣大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也關系到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質量與企業持續性發展。文章分析了社保工作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并提出了相應的服務策略,以供相關工作者參考。
關鍵詞:社保工作;人力資源管理;積極作用
社保工作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構成部分。高質量的社保工作,往往可以激發員工的工作潛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等,進而維護企業人才穩定性,并促進員工與企業實現共同發展。從目前企業社保管理工作來看,社保管理工作流程具有繁雜性,且缺乏統一規范化的管理標準,進而影響到企業穩定性發展。為此,制定出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社保服務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社保工作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的積極作用
(一)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高效進行
社保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對象均為企業全體職工。通過為員工提供完善的社保服務,可以健全員工的福利,并有效維護員工在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員工的合法權益在得到充分保障后,員工的企業認同感與企業歸屬感會有所提升,進而有效維護人才的穩定性,促進企業各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高效開展。
有關社?;鸨O管現狀的探索
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1、監管法規缺失,有待進一步健全。目前大部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規定仍然還是分散在若干個“決定”、“辦法”等形式出現的文件中,零散而混亂,權威性差,影響監督功能的發揮,需要出臺權威性較高的專門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法律。這對于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行為、保證社?;鸬陌踩\營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監管主體缺乏獨立性,監管方式的落實存在困難。我國社?;鸬谋O管主體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還有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相應的監管方式包括人大監督、行政監督、財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但是監管主體缺乏獨立性,角色模糊,且各種監管方式的落實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沒有嚴格劃分開來,基本上是行政部門集社?;鸬谋O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社?;鸬慕洜I者與監督者的身份重合,致使社?;鹑狈Κ毩⒂行У男姓O管,嚴重影響了社?;鸬谋O管效率。同時,由于各地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普遍偏低,地方還未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預算等問題的存在,一些社?;鸨O管方式的順利落實存在著阻力。3、監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我國2011年開始實行的《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但是實際上所披露的社保信息仍然有限,披露內容不夠細化、披露頻次較少,使得社保基金繳納者不能及時并充分的掌握社?;鸬倪\作情況,對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在基金運作方面,基金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容易出現委托—風險。兩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基金委托人無法準確地掌握受托人的行為,為不法分子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趁之機。同時,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媒體及大眾也難以對社?;疬\作的全過程進行合力監督,社會監督缺少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4、監管理念落后,對監管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違規現象頻繁,或是挪用于扶持困難企業,或是用于當地建設,或是直接用于房產投資和炒股票等,沒有將事關老百姓“養命”的社?;甬斪鞴操Y金,而將其作為地方性的資金,在個別領導的簽字批條中隨意的挪為他用。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對社?;鸬闹匾哉J識不夠,沒有認真執行國家政策規定。據全國社?;鹄硎聲哪陥箫@示,2008年社?;鹂偺潛p為393.72億元,股市市值的下跌是造成社保基金出現虧損的罪魁禍首。盲目投資導致投資回報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社?;鸨O管理念的落后,過去長期以來負責基金管理運營的機構和團隊秉持片面追求經濟指標增長的陳舊觀念,一味追求基金的增值而無視投資風險。許多社?;鸬氖芤嫒藢鹜顿Y運作的情況也缺乏關注,公民普遍缺乏維權意識。
社?;鸨O管的改革對策
1、制定并嚴格執行社保基金管理監督法律。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規章和制度,大都屬于部委規章,立法層次較低,權威性較差。雖然2010年頒布的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大法《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可以作為各種行政法規統一的依據。但是《社會保險法》中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條例只具有宏觀的指導意義,對于一些具體的操作環節,仍然需要制定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法。因此,當前的重要任務即修改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規定》,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的調研起草工作,加強依法監督。同時,為了保證法律發揮效用,各級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嚴格認真地貫徹實施社?;鸸芾淼母黜椃煞ㄒ?。2、建立獨立的社?;鸨O管機構。為了保證監管機構能夠站在客觀中立的角度,保持其在社保基金監管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就必須將社?;鸬墓芾砣撕捅O管人的角色分離。一方面可以成立新的機構或委托現有機構進行基金的投資運營,另一方面,設立一個獨立于現有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之外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委員會,其資金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直接歸屬國務院領導,人員不受社保主管部門控制。該機構的負責人對社保基金的安全負責,確保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得濫用、挪用基金,對社保基金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并負責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3、運用信息網絡技術,探索多種監管方式。在社?;鸨O管領域廣泛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加快基金監督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具體做法是先要建立社保信息管理系統和監管信息庫,將社保資金從繳納、記錄、支付到資金運轉、查詢服務等各環節的情況在網絡上呈現出來,實現各地社保基金信息的共享,保證社保基金管理和監督的科學化和規范化。同時,加快推進基金監管軟件部署實施工作,以便全方位掌握社保資金收支情況,及時發出預警信號,最終逐步建立起非現場監督工作體系,使得監管成為一種常態。同時,應將行政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相結合,形成多元化的監督合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使社保基金這項重要的公共基金“在陽光下運行”。4、提高對社保基金監管重要性的認識,加強信息披露和數據統計。必須提高對社?;鹬匾缘恼J識,無論是社?;鸬谋O管部門、經辦機構及相關人員還是居民自身,都應該充分認識到社?;鸬陌踩c否關系到社保制度能否平穩的運行發展下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侵占挪用。要通過宣傳逐步形成人人關心、重視、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對于社保管理機構而言,應把基金安全作為其績效考核的一個指標,將社保基金的安全納入到部門領導的責任范圍內,才能使政府部門予以重視。
本文作者:肖芳工作單位:武漢大學
社?;鹜顿Y分析論文
社?;鸬耐顿Y現狀
社保基金是人民的“保命錢”,因此社?;鹜顿Y必須全面考慮其安全性、增值性和流動性,三者不能偏廢,其中最為根本的是安全性。2009年,全國社?;饘⒖刂仆顿Y風險,審慎進行股票投資,增加投資產品,改進對投資管理人的管理;調整投資結構,逐步減少固定收益產品的投資;完善股權投資管理辦法,積極參與對中央企業控股公司、地方優質國有企業和重大基礎設施的直接股權投資,擴大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這體現了社保基金以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責任投資為準則,安全至上、控制風險的投資理念。
長期以來,我國社?;鹜顿Y渠道較為單一,通常只依靠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獲得利息收入進行保值增值。除此之外,社?;鹨部梢杂糜趥?、基金、股票等投資,以股票投資為例,《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社?;鹜顿Y于股票的比例應控制在30%以下,絕對不能超過40%,又因為我國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只有10余年的時間,市場成熟和制度完善程度都還不高,因此系統性風險大于西方資本市場,由此導致社?;鸬馁Y本市場投資收益一直不夠理想,收益率僅略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遠低于國外社保基金投資的收益率。
基于我國目前社?;鸬耐顿Y現狀,為了避免在未來發生支付危機,社保基金尋求新的投資渠道已經迫在眉睫。
社保基金投資新方式
(一)拓寬海外投資渠道
社保費征收論文
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定團結的保護器,是治國安民的大計和推進企業改革、調整經濟結構、發展市場經濟的基礎工程。陜西省各級地方稅務局(分局)2000年5月依照陜政發[2000]11號文件規定接收全省社保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下同)征繳工作,在社保費征繳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還存在著一些自身不能解決且又嚴重影響社保費征繳工作的問題。
社保費征繳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省政府授予地方稅務機關社保費征繳的行政執法權不完全
由于陜西省政府印發施行的《陜西省稅務征繳社會保險費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僅僅授予了地方稅務機關行使社保費的征繳權;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追繳及加收滯納金權;對逾期拒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權。致使沒有確立地方稅務機關社保費征繳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的地位,地方稅務機關社保費征繳管理的行政執法權不完全、不完整,缺少社保費的管理權、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及行政復議權等行政執法的權力。使地方稅務機關沒有辦法或手段加強和規范社保費征繳管理工作和解決社保費征繳管理弱化,征繳入庫率低,收入任務完成差等的問題。
二、社保費征收管理機構、人員、業務經費沒理順
目前全省地方稅務系統除個別地、市稅務局(分局)擅自違規設立了基金或社保費征收科(處)、配備了少量征收人員外,其他絕大部分地市稅務局和幾乎全部縣(市、區)稅務局尚未設立基金或社保費征收科(股)、尚未配備專職征收入員;社保費征收管理的業務經費嚴重不足,按實際征收入庫社保費總額提取06‰的手續費,遠不夠投入征收人員的基本工資和業務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