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3: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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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林某某(以下簡稱甲方)李某某(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將后記土地,為甲方設定地上權。

第二條地上權設定目的是為了甲方所有的鋼筋水泥建筑物。

第三條地上權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x年為限。

第四條租金以每平方米人民幣x元,在每年的x月x日付給。

第五條乙方必須辦理前記地上權設定的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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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xxx(以下簡稱甲方)xxx(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對于地役權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號的土地,為便于通行,將其所有下記土地設定地役權給乙方。

宅地面積x平方米。

第二條前頃土地擁有地役權部分如下:

土地東部xx地號的邊界線起,往西xx平方米,從乙方所有的土地邊界線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積20平方米,附圖表于后。

第三條甲方對于前項土地的部分,以其費用,每年修復一次,以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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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立抵押契約人張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xx面積xx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xxx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萬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x分計算,于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二年,即自xxxx年7月1日起,至xxxx年6月30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兩期的,甲方于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并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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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自動化設定探索

隨著電力技術的進步、電力市場的發展、客戶需求的提高和供電企業創國際一流步伐的加快,許多供電企業都在謀劃開發建設配電自動化系統的思路,不少企業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正是在這種形勢下,筆者在廣泛收集兄弟企業有關資料,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就目前配電自動化系統設計工作中,功能設置及規劃設計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進建議,提出自己的幾點淺見。

1配電自動化系統功能設計工作現狀

配電自動化系統開發建設,在我國供電企業中已有近10年的歷史。由最初的就地控制(重合器、重合分段器、重合閘+自動配電開關)的FA,發展為有通信及主站集中監控和故障處理(配電SCADA+FA)的DA、基于GIS的離線配電管理DMS、實時DA與基于GIS的配電管理相集成的DA/DMS等多種基本功能模式。配電自動化系統的完善和發展,在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優質供電、管理進步、客戶服務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特別在推動雙達標、創一流進程中,奠定了可靠的基礎。必須指出,功能設計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但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卻仍在探索中前進,出現了不少值得汲取的教訓。這突出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1功能設計的單一問題。應用配電自動化系統,提高供電可靠率,似乎成了功能設計的傳統思路。但據電力可靠性中心簡報數據表明(見表一),現階段影響供電可靠性的主要因素不是配電網的故障停電,75%以上的問題出于按照固有傳統周期例檢方式導致的人為預安排停電。只有在提高管理水平,當故障停電時間等于或大于預安排停電時,才會體現出這一功能的作用。

1.2系統集成中的孤島現象。目前,企業中的信息系統門類眾多、管理整合差。不僅專業之間缺乏溝通,就連本專業內系統間也有信息不能共享的現象,這種孤島林立的狀態,使配電自動化系統難以發揮作用。

1.3設備選擇中的盲目求新。缺乏通盤考慮,忽視自身基礎,盲目在局部設備上求新求好,結果新設備上馬、老設備犯卡,無法取得整體優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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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化驗區間值設定

檢驗醫學專業發展迅速,特別是各種自動分析儀的應用,試劑工廠化,使很多新項目、新技術、新方法得以在臨床應用。現各基層單位只要愿意開展,臨床需要,就可以做各種實驗項目。檢驗與臨床的聯系,先決條件是保證結果質量的前提下,使設置的“區間值”設置科學合乎臨床需要。當然臨床醫師應對“區間值”做出全面評價,才能對檢驗結果做出正確解釋,為臨床就診者疾病的診斷、治療、預后和篩查提供有價值的信息,這也是檢驗醫師與臨床溝通的重要意義。關于檢驗結果的表達,最初以“正常值”(Nor—malValue)表示。直至80年代初國外資料以參考值(ReferenceValues)報告,以后我國也開始應用,至《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第三版引入“區間值”(IntervalValues)這一概念。

但不管以何種方式表達,臨床醫生的評價還是以參考意義做表示,因為臨床生化檢驗受生理、生化、病理、藥物、標本等多種因素影響,同一試驗又有不同方法等原因,不同于免疫、血液、微生物等檢驗,所以結果只能作為參考。現在臨床生化檢驗已基本應用廠家試劑盒方式進行試驗,廠家在試劑盒說明書均注明:《建議各實驗室建立自己的參考值范圍》。

此說明非常合理,但包括省市以上醫院也很難做到,何況基層醫療單位,所以現各單位均參照廠家試劑盒說明書,并結合已發表的文獻資料,制定出自己的“區間值”供臨床參考。在臨床生化檢驗工作中,多年來檢驗結果的“區間值”均以國外報告為主[1],缺少我國各族人群不同年齡段的系統參考值。隨著人群年齡、飲食、環境等變化,科學的發展,使很多檢驗結果發生改變。我們發現國外近年來出版的檢驗專業資料中,有些項目“區間值”與我們現專業資料的數值不同。如尿素l2]:男性14—19歲為2.9—7.5mmol/L、>50歲3.0—9.2mmol/L;女性%50歲為2.6—6.7mmol/L、>50歲3.5—7.2mmlo/L。血沉:男<5O歲15mm/h、>50歲2Omm/h;女<5O歲<20mm/h、>50歲≥30mm/h。而在血沉升高中的病例,約有5%是不可評價的,我們在臨床也發現此現象。白蛋白在有關資料報告:成人35—52g/L、>60歲32—46g/L。我們經常在老干部體檢中,發現有各項檢查結果均正常,唯白蛋白稍低,而向體檢者提出要加強營養的建議。關于“參考區間”(Referenceintervals),全國臨床和實驗室標準化研究院(CLSI)C28一A3文件中建議使用參考區間,通常確定的百分范圍在2.5一97.5之間。臨床檢驗結果如在確定的參考區間視為正常,超出參考區間視為異常。生產試劑盒的廠商,所使用的參考人群地理分布必須與其銷售市場人群的地理分布相似等等要求,這些我們現在均無資料可查。我們建議生產試劑盒的廠商應說明其引用的“區間值”來源,以供選擇參考。

總之,在“參考區問”的確定方面有很多問題,確定一個檢驗項目的“參考區間值”需做很多工作,這是一般基層很難完成的,希望有關單位能為我國提供各項檢驗結果的“參考區間值”,以有利于檢驗醫學的發展需要。有關參考區間研究的現狀與問題,已有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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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與行政緊急強制的啟動,行政緊急強制的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規定等概念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但并不相同。規范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對于行政緊急強制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緊急狀態,行政緊急強制,設定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應該進行認真地研究。但是,目前對行政緊急強制設定問題的研究處于關注較少,甚至不予關注的狀態。這種狀況不僅妨礙了行政緊急強制問題研究的深入,而且也不能為行政緊急強制的法律控制提供必要的、全面的理論支持。因此,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問題應該受到應有的重視。筆者擬從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規范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意義、緊急狀態期間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特征等方面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進而言之,就是以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賦予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權力,同時,也對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條件、程序、及其監督問題作出規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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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與行政緊急強制的啟動,行政緊急強制的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規定等概念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但并不相同。規范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對于行政緊急強制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緊急狀態,行政緊急強制,設定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應該進行認真地研究。但是,目前對行政緊急強制設定問題的研究處于關注較少,甚至不予關注的狀態。這種狀況不僅妨礙了行政緊急強制問題研究的深入,而且也不能為行政緊急強制的法律控制提供必要的、全面的理論支持。因此,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問題應該受到應有的重視。筆者擬從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規范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意義、緊急狀態期間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特征等方面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進而言之,就是以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賦予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權力,同時,也對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條件、程序、及其監督問題作出規定。[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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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設定權思考論文

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幾點思考――從行政法治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

創設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以及規定相關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行政處罰法》引人矚目的亮點之一,是該部法律的重大創新。此前通說認為行政機關如無法律上的具體依據,不得規定針對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否則,即屬行政違法。《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以后,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須由法律作出原創性的規定(即“設定”)以外,其他各種類型的行政處罰可由一定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分工,通過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形式予以設定,而無須法律的具體授權。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和評說這一制度呢?在《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初,為了維護新法的威信,以及出于其他一些可以理解的原因,學者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制度多持正面肯定的態度,偏重于論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認為這一制度有利于彌補法律立法滯后的不足以及維護行政管理行為的效能和效力。現在,《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已近五年,其施行的初期階段已經過去,我們完全有可能換一個視角來重新審視和反思《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這個視角就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及其相關制度是否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有利于實現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平衡。

“設定”,是在《行政處罰法》研究起草過程中首次出現,并由《行政處罰法》正式采用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此之前,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中均沒有“設定”的提法。

1994年初,在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組草擬的《行政處罰法》專家試擬稿中,第一次出現“設定”的提法。該稿第二章的標題為“行政處罰的設定”,第10條規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都必須依法設定”。1995年6月印發的《行政處罰法》征求意見稿繼續采用了“設定”的提法。在立法的推動下,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問題在1994和1995年成為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熱點,許多學者撰文發表自己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議,從而擴大了“設定”一詞的學術影響。1995年底的《行政處罰法》草案同時使用了“創設”和“設定”兩種提法,但是很快在《行政處罰法》草案修改稿中又刪除“創設”一詞,而統一使用“設定”,此種立法安排最終在1996年3月正式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中得到確認,“設定”遂成為正式法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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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預算項目績效目標設定對策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印發,提出構建全方位的預算績效管理格局。截至目前,中央部門已經初步構建了以項目支出為主,以績效目標設定、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四位一體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其中,績效目標的設定是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邏輯起點,是績效監控與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設置合理的績效指標和指標值,很大程度會引導項目正確、高效開展,給績效評價提供有力的支撐。績效指標和指標值設置是否科學合理也是評判一個部門和單位績效管理水平的試金石。但在實際工作中,各預算單位在開展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時仍面臨不小的挑戰,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效果。2016年,中央部門開始在年度決算報告中公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隨著近幾年公開預算績效信息的范圍更廣、力度更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水平。本文通過對中央部門公開的2019年度部門決算中的項目績效自評報告進行梳理,總結了當前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共性問題,分析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對完善績效目標設置提出改進建議。

項目績效目標設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2020年102個中央部門集中公開決算,除個別部門受疫情影響未能如期開展績效評價外,均公開了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筆者對可查詢到的93個中央部門公開的308個績效自評報告進行了分析。自評報告披露了項目自評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其中,129個項目存在績效指標設定不合理的問題,占項目自評發現問題的41.88%。通過對部門自評問題及具體報告的梳理分析發現,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指標表述模糊,缺乏具體衡量標準。部分項目績效指標僅是工作目標的直接表述,缺乏具體衡量標準,如“效益指標”值設定為“作用顯著”“長期有效”“持續改善”。個別指標的設置定義不明確,含義解讀存在偏差,不能較好地衡量該項工作的社會效益及可持續影響。(二)指標缺乏針對性,無法體現項目特點。績效指標與部門職責和整體目標的邏輯性、關聯性有待明晰。數量指標較多,但與業務職責緊密關聯的關鍵性指標提煉不足。個別預算績效指標數據的可獲得性以及適用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指標設定不全面,普遍缺乏成本指標。已公開的績效自評報告中活動類的產出指標多,效益指標、質量指標少,成本指標普遍缺乏。這與績效評價不僅要衡量成果和成效,更要衡量投入和產出的管理理念不符。(四)指標值設定不科學不合理。部分項目的績效指標值設定不合理,沒有開展充分的前期調研,指標值設定得偏低或偏高,效益指標和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的測度較為隨意,導致完成情況與計劃目標存在較大偏差,影響項目開展過程中焦點關注和數據對比、資料收集。(五)同類項目指標設置差異較大。不同部門間部分項目在設計與管理、支出目標、績效產出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如“國際組織會費”“對國際組織捐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信息網絡運行維護”等,但項目績效指標設置差異較大,缺乏可比性,制約了公眾的監督效果。

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項目屬性造成績效指標設定存在技術難點

中央部門的大部分項目由財政資金投入,其產出往往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如科學、教育、公共衛生等。公共產品的產出和效益往往會有多種表現形態,有直接效益和間接效益、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有形的效益和無形的效益、貨幣計量效益和非貨幣計量效益,對這些效益進行指標量化時普遍存在技術困難。這也是目前部門在開展項目績效自評時往往設定更多產出數量指標而缺少效益指標,或即使設定了效益指標也無法細化、不具有可衡量性的主要原因。現行的制度性要求往往是在宏觀政策層面給予規范和引導,缺少技術層面的具體操作指引,國內理論界對預算績效指標體系進行系統的研究探討不多。囿于理論的缺乏和實踐面臨諸多技術問題的現狀,績效指標體系建設仍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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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設定權利分析論文

1債權質押概述

質權,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之財產折價或就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包括動產質、不動產質、權利質。

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包括知識產權、股票、債權等,債權質權又包括有價證券質權和一般債權質權。所以,一般債權質權,就是以非證券化的債權為標的的質權。本文所界定的一般債權,體現于《擔保法》第75條規定的“存款單”以及“其他權利”,一般債權的法律性質,結合權利質權的性質,存在“讓與說”和“權利標的說”。讓與說認為,質權之標的,限于有體物,權利之上不得再生權利,所以,一般債權質權,實質上來源:公務員之家()是以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特殊債權讓與;權利標的說認為,一般債權質權,入質債權的債權人仍為出質人,質權人取得的只是質權,二者并不等同,所以,一般債權質權,是一種以一般債權為標的的質權。我認為,擔保重要的是擔保物的價值,而不是其物質形態,有價值且有讓與性的權利設質,不僅能滿足債權人直接支配其價值的目的,還能充分發揮權利本身的價值,增加社會上的“虛擬資本”,增強交易的可信度,維護交易安全,對此,實無禁止的理由。一般債權設質,雖一些方面類似于債權讓與,但二者有著實質的不同,所以從性質上講,一般債權質權是一種獨立的以一般債權為標的的質權形式。

2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

首先,設定質押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質權人同時作為債權人,當其債權屆時得不到清償時,就獲得了設質債權的請求權,即取代了出質人的債權人地位。因此,并非任何性質的債權都能作為質押標的。筆者認為,帶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同樣不能作為質押標的。諸如繼承權、親屬的撫養費請求權、退休金領取權、撫恤金受領權以及基于人身傷害產生的賠償金等。

其次,以一般債權設定質押,必須通知原債務人。關于債權設定質押與債權轉讓的條件是否完全一致,債權的轉讓是否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大多數的學者認為:約定的債權轉移只要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損害,也不妨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是應該由債權人將債權轉移來源:公務員之家()的情況及時通知給債務人。根據這一觀點,許多學者認為,債權的質押也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債權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債務人關于債權已設質的情況。對于通知債務人系質權的成立要件抑或對抗要件,各國立法向有分歧。反觀我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都沒有關于債權設定質押方法的規定。但結合我國民法對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并對一般債權設質的目的加以推敲,筆者認為,可將通知債務人作為對抗第三債務人(即出質人之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的要件。這一作法兼顧了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自由(無需經債務人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勵擔保,也避免因債務人對債權質押不知情而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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