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3: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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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林某某(以下簡稱甲方)李某某(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將后記土地,為甲方設定地上權。
第二條地上權設定目的是為了甲方所有的鋼筋水泥建筑物。
第三條地上權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x年為限。
第四條租金以每平方米人民幣x元,在每年的x月x日付給。
第五條乙方必須辦理前記地上權設定的登記手續。
地役權設定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xxx(以下簡稱甲方)xxx(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簽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經當事人協議,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供役地所有人甲方,對于地役權人乙方所有的xx市xx號的土地,為便于通行,將其所有下記土地設定地役權給乙方。
宅地面積x平方米。
第二條前頃土地擁有地役權部分如下:
土地東部xx地號的邊界線起,往西xx平方米,從乙方所有的土地邊界線起向南方公路30米,面積20平方米,附圖表于后。
第三條甲方對于前項土地的部分,以其費用,每年修復一次,以便通行。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立抵押契約人張三(以下簡稱甲方)李四(以下簡稱乙方),因抵押借款事,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乙方將坐落xx面積xx平方米工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即xxx號平房一棟,設定抵押權與甲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萬元。
二、利息按月利率x分計算,于每月一日支付。
三、本借款期限二年,即自xxxx年7月1日起,至xxxx年6月30日止,期滿應一次還清。但如果乙方不按第二款規定按時付息累積達兩期的,甲方于期限屆滿前,可請求返還借款。
四、本契約簽訂之日,乙方應將抵押物有關的所有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交付甲方收執,并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五、抵押期限內抵押物應付的一切稅捐,應由乙方依法按期繳納。
債權質押設定權利分析論文
1債權質押概述
質權,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之財產折價或就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包括動產質、不動產質、權利質。
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包括知識產權、股票、債權等,債權質權又包括有價證券質權和一般債權質權。所以,一般債權質權,就是以非證券化的債權為標的的質權。本文所界定的一般債權,體現于《擔保法》第75條規定的“存款單”以及“其他權利”,一般債權的法律性質,結合權利質權的性質,存在“讓與說”和“權利標的說”。讓與說認為,質權之標的,限于有體物,權利之上不得再生權利,所以,一般債權質權,實質上來源:公務員之家()是以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特殊債權讓與;權利標的說認為,一般債權質權,入質債權的債權人仍為出質人,質權人取得的只是質權,二者并不等同,所以,一般債權質權,是一種以一般債權為標的的質權。我認為,擔保重要的是擔保物的價值,而不是其物質形態,有價值且有讓與性的權利設質,不僅能滿足債權人直接支配其價值的目的,還能充分發揮權利本身的價值,增加社會上的“虛擬資本”,增強交易的可信度,維護交易安全,對此,實無禁止的理由。一般債權設質,雖一些方面類似于債權讓與,但二者有著實質的不同,所以從性質上講,一般債權質權是一種獨立的以一般債權為標的的質權形式。
2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應當具備的條件
首先,設定質押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質權人同時作為債權人,當其債權屆時得不到清償時,就獲得了設質債權的請求權,即取代了出質人的債權人地位。因此,并非任何性質的債權都能作為質押標的。筆者認為,帶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同樣不能作為質押標的。諸如繼承權、親屬的撫養費請求權、退休金領取權、撫恤金受領權以及基于人身傷害產生的賠償金等。
其次,以一般債權設定質押,必須通知原債務人。關于債權設定質押與債權轉讓的條件是否完全一致,債權的轉讓是否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大多數的學者認為:約定的債權轉移只要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損害,也不妨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是應該由債權人將債權轉移來源:公務員之家()的情況及時通知給債務人。根據這一觀點,許多學者認為,債權的質押也無需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債權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債務人關于債權已設質的情況。對于通知債務人系質權的成立要件抑或對抗要件,各國立法向有分歧。反觀我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都沒有關于債權設定質押方法的規定。但結合我國民法對債權轉讓的有關規定,并對一般債權設質的目的加以推敲,筆者認為,可將通知債務人作為對抗第三債務人(即出質人之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的要件。這一作法兼顧了債權人處分其債權的自由(無需經債務人同意,但應通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勵擔保,也避免因債務人對債權質押不知情而遭受損害。
行政處罰設定權思考論文
關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幾點思考――從行政法治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
一
創設行政處罰的設定權以及規定相關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行政處罰法》引人矚目的亮點之一,是該部法律的重大創新。此前通說認為行政機關如無法律上的具體依據,不得規定針對相對人的行政處罰,否則,即屬行政違法。《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以后,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須由法律作出原創性的規定(即“設定”)以外,其他各種類型的行政處罰可由一定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分工,通過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形式予以設定,而無須法律的具體授權。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和評說這一制度呢?在《行政處罰法》實施之初,為了維護新法的威信,以及出于其他一些可以理解的原因,學者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制度多持正面肯定的態度,偏重于論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認為這一制度有利于彌補法律立法滯后的不足以及維護行政管理行為的效能和效力。現在,《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已近五年,其施行的初期階段已經過去,我們完全有可能換一個視角來重新審視和反思《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這個視角就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及其相關制度是否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有利于實現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平衡。
二
“設定”,是在《行政處罰法》研究起草過程中首次出現,并由《行政處罰法》正式采用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此之前,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中均沒有“設定”的提法。
1994年初,在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組草擬的《行政處罰法》專家試擬稿中,第一次出現“設定”的提法。該稿第二章的標題為“行政處罰的設定”,第10條規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都必須依法設定”。1995年6月印發的《行政處罰法》征求意見稿繼續采用了“設定”的提法。在立法的推動下,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問題在1994和1995年成為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熱點,許多學者撰文發表自己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議,從而擴大了“設定”一詞的學術影響。1995年底的《行政處罰法》草案同時使用了“創設”和“設定”兩種提法,但是很快在《行政處罰法》草案修改稿中又刪除“創設”一詞,而統一使用“設定”,此種立法安排最終在1996年3月正式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中得到確認,“設定”遂成為正式法律用語。
立法與行政許可設定權論文
在立法理論上,設定也可以稱為創制、創設,講的是一種制度從無到有的創制活動。它與一般所稱的規定不同,規定較多是從有到有,由粗到細,把已有的原則具體化。
從法治的意義上講,行政許可是法律、法規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規定了某種限制條件。這些權利和自由許多是憲法規定的權利。對憲法規定的權利作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規定,通過立法解決,不是任何機關和組織都可以隨意限制的,也不是隨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于我國立法體制是一個統一的、分層級的體制,因而,必須從國情為出發點,對各立法主體的行政許可設定權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方可從源頭上對許可加以規范。下面按照立法權限的劃分,介紹行政許可設定權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許可設定權
(1)法律的許可設定權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人民自己的代表機關出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領域設定許可,決定對某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在本法確定的許可范圍內,法律可以設定各種形式的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許可設定權
明示方式設定所有權保留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所有權保留的基本價值與界定;關于所有權保留的類型化說明;對于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評介;所有權保留的設定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所有權保留制度(RetentionofTitle)可以溯及至古羅馬法時代、出賣人債權實現之價值形態與買受人實現使用價值形態的非同步性、分期付款買賣并不必然附有所有權保留、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擴張的所有權保留、延長的所有權保留、所有權構成理論、“附停止條件所有權轉移說”、部分所有權轉移說、擔保權構成論、關于擔保性所有權的中間理論、所有權保留的設定方式、設立所有權保留的客體范圍、所有權保留的設定時間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內容提要:學者對于所有權保留法律性質的見解頗多,筆者認同所有權保留系擔保性所有權的觀點,并指出所有權保留應以明示方式設定,其適用范圍不限于動產。所有權保留約款應與買賣合同同時達成或至遲于標的物交付前完成。所有權保留制度系解決分期付款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權益分配的最佳模式,但《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值得檢討。
論文關鍵詞:所有權保留;分期付款買賣;所有權保留的設定
據學者考證,所有權保留制度(RetentionofTitle)可以溯及至古羅馬法時代。《十二銅表法》第6表第8條規定,“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的,其所有權并不轉移。”[1]但是對于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廣泛承認與運用,則始自19世紀后,根植于分期付款買賣及其衍生的各種交易形式的普遍流行而對于交易安全與便捷的期待。
一、所有權保留的基本價值與界定
在分期付款買賣方式下,出賣人債權實現之價值形態與買受人實現使用價值形態的非同步性,使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后面臨的價金難以收回之風險成為阻礙該類交易方式發展之羈絆。而所有權保留制度以價金之清償作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條件,此種利益平衡機制成為解決分期付款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權益分配的最佳模式,同時,該項制度亦暗合了現代法上的權利分化之現象。[2]
采礦權出讓底價設定工作會議紀要
3月29日,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召開我縣采礦權出讓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紀檢組長、礦業權交易中心主任、開發股股長、資源股股長、地質環境股股長、監察室參加會議。會議就我縣鎮口采石場、鎮河采石場采礦權出讓底價進行集體設定?,F就此次會議紀要如下:
一、關于兩個采石場的有關情況
開發股同志分別介紹了經市局批復擬協議出讓的縣鎮口、鎮河采石場兩采礦權的相關基本情況,其中鎮口采石場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評估采礦權評價值為18.36萬元;鎮河采石場采礦權評估值為23.87萬元。
二、集體設定采礦權出讓底價工作流程
會上局黨組成員、礦業產權交易中心主任介紹了此次集體設定采礦權出讓底價流程,并向參會人員發放了擬協議出讓的兩個采礦權《集體設定采礦權出讓底價資料卡》,按照《縣礦產資源管理局采礦權出讓底價設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參會人員填寫兩個采石場《集體設定采礦權出讓底價資料卡》后,由采礦權出讓底價設定小組組長負責收集,并指定一人匯總審檢,以有效建議價的算術平均數為最終設定的采礦權出讓底價,并將最終設定的采礦權出讓底價記錄在《集體設定采礦權出讓底價資料卡》。由于此次兩個采石場均屬于協議出讓,最終出讓價格應予以公示,接受監督。
三、采礦權出讓注意相關事項
淺談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摘要:目前,我國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但一些規定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越權設置行政處罰。還有一些規定甚至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自設行政處罰,從而導致違背了上級立法的目的。這些現象違背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我國應科學、合理地劃分中央和地方對行政處罰的立法權限,規范并監督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規定權,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和行政刑罰制度等,使地方立法中的行政處罰規定權由不安全的權力轉化為安全、規范的權力。
關鍵詞:地方立法;行政處罰;設定權
一、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行政處罰法》明確了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的權限范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行政處罰設定權一度混亂的問題,完善了我國的行政立法體制,保障了法制的統一。但對于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行政處罰法》存在著“過粗”的弊病,其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易導致地方立法機關濫用權力,這與國際上通行的行政法治標準之間存在差距,因此我國應不斷完善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制。首先,地方立法主體要在法定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內合法合理地設定行政處罰。在不超越立法權限的同時兼顧本地方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其次,地方立法機關要考慮行政處罰的設置與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的吻合性。在設置行政處罰時,一方面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成熟的政策可以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因此地方性法規在設置行政處罰時還要注意與國家政策相符合。地方立法主體在制定實施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時,不得與上位法相沖突。然而在立法實踐中,地方立法有時會超越立法權限設置行政處罰。例如:地方立法中規定了中央有權設定而地方無權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上位法對某種行為沒有設定行政處罰,而地方性法規卻對該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實施性地方性法規越權設定某種禁止性或義務性的規定,并且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設定行政處罰要遵循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定的立法權限。因此,實施性地方性法規不得對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設置的行政處罰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實施性地方性法規也不得照抄上位法的規定,否則不僅降低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而且也失去了地方立法的意義。
二、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設定權的不足
我國是行政處罰的大國,但在行政處罰設定權方面,我國的情況還有些混亂。尤其在地方立法設定行政處罰時,重復立法現象較為突出。在設定行政處罰時,一些地方性法規只是照抄照搬上位法有關行規定,使得行政處罰的規定失脫離了實際需要與現實情況,缺乏實用性和可適用性,違背了地方立法的目的,未能體現出地方立法的價值和作用?!缎姓幜P法》規定了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定權限內設定行政處罰,但是沒有對處罰的幅度作出任何限制。以罰款為例,《行政處罰法》授權了地方性法規設定罰款的權力,但未對罰款數額作任何限制,這便導致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利用法律空白隨心所欲設定罰款的幅度,對同一種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卻不相同,罰款數額輕則幾百元,重則數萬元,使得違法行為與所受到的行政處罰不相當、不統一,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且地方性法規雖然不能設定人身自由罰,但其完全可以通過設定巨額財產罰,使其設定的財產罰的嚴厲程度超過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實際上超越了立法權限,降低了法律的效力等級。
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與行政緊急強制的啟動,行政緊急強制的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規定等概念存在著一定的聯系,但并不相同。規范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對于行政緊急強制法治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緊急狀態,行政緊急強制,設定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是行政緊急強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制度應該進行認真地研究。但是,目前對行政緊急強制設定問題的研究處于關注較少,甚至不予關注的狀態。這種狀況不僅妨礙了行政緊急強制問題研究的深入,而且也不能為行政緊急強制的法律控制提供必要的、全面的理論支持。因此,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問題應該受到應有的重視。筆者擬從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規范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意義、緊急狀態期間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特征等方面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涵義
(一)行政緊急強制設定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緊急強制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創設行政緊急強制法律規范的活動,是在原屬法律空白的領域中,以制定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使行政緊急強制從無到有的一種活動。進而言之,就是以法律規范或法律文件的形式,賦予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權力,同時,也對相關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緊急強制的條件、程序、及其監督問題作出規定。[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