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6: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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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征管總體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防止違法征收、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會撫養費現象的發生,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征收主體和權限,嚴禁鄉鎮、辦事處或個人越權征收
社會撫養費征收主體為縣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鄉(鎮、辦事處)只有受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委托才能征收社會撫養費,未經書面委托不得擅自征收社會撫養費。鄉(鎮、辦事處)接受征收委托后,只能由鄉、鎮政府和辦事處統一組織計生辦征收,嚴禁下放工作片區、村或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征收。
二、規范征收程序和標準,嚴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標準
征收社會撫養費必須按照立案、調查取證、下達征收決定書、執行征收的法定程序進行,征收法律文書要立卷歸檔,一案一卷。取證時必須核實當事人的違法生育情況及其實際收入,確定計征標準。嚴禁隨意提高和降低征收標準,嚴禁搭車收費或以征收社會撫養費名義亂收費。
三、嚴管征收專用票據,嚴禁使用其它票據或白條征收
社會撫養費征收獎勵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生育對象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有效解決當前我區社會撫養費征收難的問題,增加政府對基層計生工作經費投入,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依據,以“收支兩條線”管理為原則,采取政府獎勵的方式,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完成情況按一定比例對征收單位給予獎勵,主要用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獎勵及補充基層計生工作經費,從而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率,更有效地遏制違法生育行為,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獎勵對象
1、代征單位:各街道、鄉、湘湖管理局
2、強征單位:區法院
社會撫養費征收方案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關于對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的思考
關于對違法生育對象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的思考
依法向違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繳必要的社會撫養費,既是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公民一種經濟限制,又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社會撫養違法出生人口的經濟壓力。將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實際工作中,違法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卻很難征繳到位。由于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進而嚴重影響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順利推行。如何解決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繳難問題已成為社會特別是廣大計生工作者關注的一個熱點。就此,我想從三個方面進行一些初淺探討。
一、社會撫養費征繳概況
社會撫養費征繳難不僅帶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層面對象的社會撫養費征繳到位率差異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兩年中,全市應征繳對象1573例,應征繳金額819.9萬元,實際征繳金額452.4萬元,征繳到位率僅55.14%。荷塘區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區應征繳對象91例,應征繳金額88.96萬元,實際征繳金額只有26.4萬元,征繳到位率僅29.6%。從該區五年征繳分布情況看,農村應征繳對象57例,應征繳金額53.5萬元,實際征繳金額7.67萬元,征繳到位率14.32%,城鎮純居民中應征繳對象25例,應征繳金額26.62萬元,實際征繳金額12.33萬元,征繳到位率46.31%,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征繳對象9例,應征繳金額8.79萬元,實際征繳金額6.35萬元,征繳到位率72.24%。在應征繳對象中申請法院執行的有11例,申請執行金額14.96萬元。可見,社會撫養費征繳在農村表現為“兩多一低”、在城市表現為“兩少一高”,即農村的征繳對象多、應征繳金額多、征繳到位率非常低,城鎮、機關、廠礦的征繳對象少、應征繳金額少、征繳到位率相對高。
二、社會撫養費征繳難的原因
(一)違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條件(狀況)不佳。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制度(市)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前一年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確定。
對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標準執行。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考核方案
一、考核內容
1、征收社會撫養費立案調查率達到80%。(30分)
對違法生育的立案調查以《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立案登記表》為準。經過初步調查,準確掌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摸清當事人違法生育的相關情況,并由鎮分管領導在登記表中簽字。
每下降2個百分點扣1.5分,立案調查率達不到40%的,不得分。
2、開具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達60%。(30分)
以市人口計生局開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為準。在征收社會撫養費過程中,嚴格執行執法程序,對違法生育對象的查處,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條款無誤,計征標準準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要有登記和備份。
區計生局社會撫養費治理方案
為維護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進一步加大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促進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穩步發展。經區人口計生局黨組研究,決定從10月10日開始,利用2個月左右的時間,在全區范圍內進一步開展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專項治理活動,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決定》和省、市區《實施意見》精神,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全面整治我區的生育環境、生育秩序,有效控制違法生育行為,保持低生育水平持續穩定,全面提高我區人口計生工作整體水平,為推進黃藍經濟區建設、實現率先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征收范圍及工作目標
對全區2002年9月至今,未繳納或欠繳社會撫養費的違法生育對象進行全面清查和依法處理。通過開展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集中專項行動,有效地打擊和懲處違法生育行為,引導公民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到位率。
三、基本原則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我國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從社會撫養費的名稱由來與嬗變,即從“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分析了當代中國情境下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定位及其相對合理性問題。結合國家立法,闡明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主體、征收對象、征收標準、征收程序以及征收管理體制的變化及其特點等。最后,對于公民不服社會撫養費征收所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救濟問題作了相應的探討。
關鍵詞:計劃生育,社會撫養費,行政收費,行政征收,收支兩條線,法律救濟
一、社會撫養費的名稱由來
在我國過去的20多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計劃生育之初,由于計劃生育工作相當難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對“超生”規定了經濟限制措施。1在早期,這種經濟限制措施被稱為“超生罰款”,后來有的地方立法修改為“計劃外生育費”2.1992年3月5日國家計生委、財政部聯合頒布了行政規章《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對計劃外生育費的性質、計劃外生育者的范圍、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辦法、使用范圍和監督檢查等進行了統一規定3.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發[2000]8號),提出建立社會撫養費制度,即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以適當補償因此所增加的社會公共投入4.2001年12月29日頒布、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下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對于不按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相應的社會撫養費。至此,社會撫養費征收法律制度正式確立。
下面讓我們來簡略回顧一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過程中對于是否需要規定“社會撫養費”和如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情況:
我國自1998年底就開始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立法起草和論證工作。在起草與論證過程中,針對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如何處理的問題,曾有過嚴肅而激烈的討論。大多數人的意見認為,對計劃外生育實行經濟限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必要手段5.計劃外生育孩子,違背了法律、法規關于生育數量的規定,客觀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造成影響,加重了社會經費投入的負擔,應當對計劃外生育者予以必要的經濟限制,作為對社會的一定補償。所以大家普遍認為用“社會撫養費”這一名稱比原來的“超生罰款”或“計劃外生育費”更加確切和妥帖6.但在立法過程中對于將“征收社會撫養費”放在第三章“生育調節”還是直接放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則有不同看法。有的人認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僅僅是生育調節的重要手段與措施,不應納入“法律責任”部分;也有人認為,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前提是違反了相應的法規義務,除了作為生育調節手段外,也是一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在法律草案第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中曾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說它被放入第三章“生育調節”中。但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公共投入的補償,是從經濟上承擔的法律責任,作為法律責任加以規定更為合適。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與法律責任一章中的第三十八條合并,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一條)”7.最終被審議、通過的法律吸納和反映了這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