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糾紛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1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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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妥善解決改革發展中的群眾利益訴求,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委、政府領導,齊抓共管的原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穩定工作委員會牽頭,建立起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
(三)堅持預防為主、防范化解的原則。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解不可結的要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二、工作網絡
底層社會糾紛問題的司法應對
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三十余年后,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體制性的轉變,經濟生活與日常生活日益復雜化,中國社會階層的層次感與距離逐漸拉大,社會的治理方式也在經歷著不斷刷新的變革。時至今日,中國體制改革過程中所遺留的矛盾與問題逐漸自上而下的沉淀,積壓在社會底層,形成轉型期中國社會問題的“后遺癥”。而如何化解底層社會的諸多矛盾與糾紛成為當代中國社會治理的當務之急。那么,針對當下中國社會的現實狀況,我們如何采取一種更有效、更靈動的治理方式以協調各方矛盾和關系,提供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維護良好的生活秩序呢?為此,本文通過描述底層社會的糾紛與解決機制,以現象分析、原因闡釋與制度建構的途徑,為進一步完善底層社會糾紛及其解決提出設想和方案。
一、底層社會及其糾紛
社會因層級的劃分而形成不同的社會類型。由于社會呈現出一種梯度變化的過程,因此,社會矛盾也區分為不同階層、階層與階層之間等多重形態的秩序結構。為此,筆者根據社會結構分層的差異而將我國現實社會區分為底層社會與中上層社會。中上層社會包含中層及其更高階層的社會形態;底層社會主要是指針對剛剛達到溫飽標準及其以下的生活狀況的社會群體生活的社會形態。底層社會并非一種準確的學術概念,而是一種現象描述的概念,主要是針對經濟收入狀況處于甚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社會貧困人群或弱勢人群,如下崗工、農民工、社會閑散人員,等等。這些人群大都處于追求或滿足生活基本需要和基本保障的低層需求上,以維持生存的基本狀況。底層社會由這樣的底層人群構成,他們或居住在密集貧困區域或分散在不同的生活場所。底層社會邊緣化在國家和市場之外,卻又與兩者密切相關的一個獨特制度空間和行動領域。相對于公民社會,它更零散而缺乏秩序;相對于市場社會,它更為無序而缺乏規制。但底層社會又受制于國家與市場的影響,在這個公共領域中,民眾以分散的個體或自我組織的形式行事;在法治相對缺位與社會規制體系相對乏力的框架下,民眾依靠自我認知調整人際交往與處世方略。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民眾需要更為強烈的自我保護,追求的利益更為赤裸與無顧忌,面對社會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為消極。底層糾紛既是指底層人群之間或者底層人群與其他社會階層人群之間發生的沖突與矛盾。這種糾紛因數量的龐大與情形的繁雜以及司法費用與成本的“高門檻”使司法體系難以覺察。但是,當底層糾紛因共同的動因而不斷聚集,形成群體性利益訴求或因“多米諾”效應而不斷引發出連鎖反應時,如果不及時化解糾紛,就極易導致惡性結果的發生。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保障社會秩序的良性運轉,積極化解底層社會糾紛就成為保障國家方針政策得以落實的前提與基礎。
二、底層糾紛面臨的多重困境
在市場經濟的引導下,社會各階層、各集團都會采取利己的策略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此所承擔的風險與利益沖突就有可能在社會不同階層之間流轉,而事實是大部分社會矛盾與風險被不斷地轉移給缺乏保護、缺失權力的底層社會,當上層的壓力與風險逐漸傳導給下層時,底層民眾所賦有的生存空間就進一步萎縮。同時,社會發展中出現的一系列風險事故與危機事件的最大受害者也往往是底層社會的民眾,比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2010年的大連原油泄漏事件,等等,其最大的利益受害者都通常處于社會中下層。在社會多重壓力與矛盾的綜合作用下,底層社會承載了難以想象的“壓強”,這促使了底層社會內的外部反彈力。在此情形下,單一的權力治理已經很難有效化解底層糾紛,不斷上訪申訴的案例就是不爭的例證。
面對上述社會危機與風險,中國司法體系并沒有完全實現有效應對的法治功能。面對不斷上訪與申訴的民眾,法院往往提高起訴的標準和門檻,將訴苦的當事人拒之門外;針對底層民眾之間的瑣碎糾紛,司法機關經常是“不管不問”。而一旦底層矛盾聚合產生較大的破壞力之時,司法機關的解憂排難的功能又需要依附于政府導向,而缺乏自覺性,在此,中國司法制度所包含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并沒有發揮足夠的功效,更沒有將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和萌芽之中。
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指導思想,工作目標,職責任務與工作重點,保證措施,對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鎮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組長,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人員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調解中心,各村調委會應積極履行職責,對家庭、婚姻、繼承、親屬間爭議、相鄰關系、共有財產、醫療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借款、合伙等11類民事案件主動介入調解,能即時辦結的案件,如實記錄調解過程,達成協議的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調解協議書,確保文書依法規范,人民調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業調解員隊伍,要重視調解員的選任,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各種途徑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調解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按政策開展,鎮成立了由黨委書記任組長,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組長,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綜治辦人員為成員的大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調解中心,民轉刑案件下降、設法設訴信訪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民調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調節率提高、行政投訴案件調節率提高: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疑難糾紛不出縣;防止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防止發生惡性民轉刑命案、防止發生集體越級進市赴省進京上訪,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根據縣委轉發《**市關于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糾紛派查調處工作體系》的意見,為充分發揮鎮黨委政府、各村和各部門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總目標、深化大調解理念,完善大調節機制,進一步整合資源,形成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各村各部門協調聯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社會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體系,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全鎮的改革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實現“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標,即:民轉刑案件下降、設法設訴信訪下降、民事訴訟案件下降;民調調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訴訟調節率提高、行政投訴案件調節率提高:做到一般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鎮、疑難糾紛不出縣;防止發生惡性群體性事件、防止發生惡性民轉刑命案、防止發生集體越級進市赴省進京上訪。
議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之關聯
摘要農村社會的安定是農村發展、進步與富裕的首要條件,也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基礎。但近年來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大幅度上升,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由于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由與特征等方面的復雜性,從而導致以訴訟方式解決此類問題產生的耗時耗力的不足,因此從非訴訟方式尋求及時、有效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便成為當務之急。因此,通過對中國農村社會的現狀調查,探討非訴方式在解決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提出完善非訴方式解決機制的對策與建議,無疑對農村社會的發展與和諧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社會群體性糾紛非訴
正在邁向現代化的中國農村,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后,社會矛盾糾紛發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劇的上升。在農村糾紛中,群體性糾紛最為嚴重,尖銳和對立程度也較強,而且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廣,帶有明顯的多元性和發散性。因此,如果沒有一套為人們喜聞樂用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法律允諾給個人的權利和正義將成為難以兌現的空頭支票。為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院外糾紛解決渠道并使其與審判制度相輔相承,實乃有經邦濟世的效用。豍認真研究新時期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因、種類和特點,尋求非訴解決機制,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對于糾紛的有效預防、成功調處、防止激化,對于構建和諧新農村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狀態描述及解決途徑
(一)農村群體性糾紛的內涵界定
在我國,傳統的思維觀念將農村群體性糾紛界定為政治性的事件,因而稱為農村群體性事件。按現有的法律、政策規定,農村群體性事件是指由農村(村、鄉、縣)社會矛盾引發,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農民群體,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為維護自身利益,通過各種方式,向基層機關或上級部門表達意愿、提出要求或發泄不滿,造成農村干群沖突、危害農村公共安全、擾亂農村社會秩序等負面影響的集體活動。
德國社會保險糾紛司法體現及影響
德國是世界上社會保險立法最早的國家,也是世界上立法體系最為完備、法律條文最為嚴謹的國家之一。1953年9月3日,德國頒布了《社會法院法》,在民事和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勞動法院和財政法院之外建立了第五大司法體制———社會法院。根據《社會法院法》的規定,社會法院對于法定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和促進就業、社會賠償以及死亡賠償(因刑事、戰爭和服兵役原因)等領域的糾紛行使管轄權。從2005年1月1日起,社會法院也開始對社會救濟糾紛享有司法審理權,但社會救濟糾紛案件不占主體。社會法院在德國的司法體系中形成一個獨立分支,也是一個頗具特色的針對社會保險爭議的司法審理體制。社會法院在過去50多年中所取得的司法工作的成功卻不容置疑。在全球社會保險擴展的今天,有必要來研究德國社會法院的結構、職能和審理程序等。
一、社會法院的淵源
19世紀80年代“保險三法”相繼在德國誕生,開了世界社會保險制度的先河。當時,針對社會保險領域的各種糾紛,有專門部門負責社會保險事務調解和仲裁,這些部門就是德國現代社會法院的先驅。不過,這些部門并不是獨立的法院,而是當地行政當局的下屬機構。這些行政當局不僅具有行政管理權,而且具有法律判決權,一定范圍內還具有法律法規的權。二戰結束后,隨著全球司法的改革與發展,德國社會保險領域也按照行政權與司法權分離的原則實行了行政當局與法律判決機構的各自獨立,這樣,最終導致了德國社會法院的新面孔問世。
二、社會法院的組織結構
社會法院的機構分為三級:地區社會法院、州社會法院和聯邦社會法院。各級法院均由若干“評議庭”組成。(1)地區社會法院。柏林、不萊梅、漢堡和薩爾州各有一個地區社會法院,其余12個州都有多個地區社會法院。全德共有地區社會法院86個,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方面糾紛案件的審理。但是,地區社會法院的規模差別很大,從鄉村地區社會法院約4個法官到柏林這種大城市法院約80個法官不等。目前,全德這一級法院總共有1222名男女法官。地區社會法院的審判庭由1名職業法官擔任審判長和2名非職業法官擔任審判員。通常情況下,職業法官由各州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由各州主管的部長任命。非職業法官則由社會成員(雇主聯合會、工會和被保險人協會)提名。非職業法官組成的特別委員會在主席團做出社會保險案件的決議之前提出參考意見。(2)州社會法院。每個州都有一個州高等社會法院。對不服地區社會法院裁判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至州社會法院。州社會法院的各個評議庭由3名職業法官(其中1名為審判長)和2名非職業法官組成。職業法官、非職業法官的選擇和任命與地區社會法院的規則相同。(3)聯邦社會法院。全德只設1個,地點在卡塞爾。它是德國處理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案件的最高審判機關。聯邦社會法院實際上只是一個復審法院,其工作范圍主要從法律角度對案件裁決進行復審,有職業法官40名,非職業法官110名,下屬專業法庭14個。各個專業法庭由3名職業法官和2名非職業法官組成。如遇特殊案件,可組成大法庭審理。大法庭由聯邦社會法院首席法官、6名職業法官、4名非職業法官組成。職業法官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選任,該委員會的成員來自各州主管社會法院的部長、聯邦議會議員以及主管的聯邦部長。非職業法官同樣由社會成員提名,主管的聯邦部長任命。在德國司法體系中,法官是獨立的,不受任何人指示的約束,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力。全德各級社會法院的職業法官約有1300名,是德國第三大法院系統。職業法官實行終身任職制。非職業法官的任命需要候選人本人提出申請,任期通常為4年。三級社會法院最重要的原則是,審判庭的所有法官對最終判決要持相同的意見。
三、社會法院的審理程序
如何構建和諧社會:和諧與糾紛
任何社會都有糾紛,所謂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糾紛的社會,和諧社會也有糾紛。那它為什么還叫“和諧社會”呢?我以為,和諧社會之所以稱之為“和諧社會”,并不是因為所有糾紛都被解決了,或者所有糾紛都消滅在萌芽狀態了,而只是糾紛解決得比較好的社會、糾紛解決得比較早、比較有效的社會。這樣一個社會,實際上就是一個糾紛解決機制健全發達有效的社會。如果哪一個社會的糾紛能夠即時解決、解決機制比較健全,沒有把糾紛從小拖到大、從弱拖到強,沒有讓這些糾紛沒完沒了,這種社會就是和諧社會。所以今日說“和諧社會”是比較現實的目標,不是要建設古代中國人講的“人人皆可以為堯舜”或者“滿街都是圣賢”的社會。
首先,糾紛解決是為了恢復和諧、保障和諧。糾紛解決機制或解決糾紛的活動本身,就是為了使糾紛不要沒完沒了,要讓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盡早打住。如果社會沒有一個糾紛解決機制,或者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的話,那么這個社會的糾紛就會惡性循環、冤冤相報、沒完沒了,到處都可能有反復循環的惡性報復,這種充斥復仇的社會就是一種不和諧的社會。一個使糾紛能夠盡早打住的社會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
再次,各級政府部門應該把消滅糾紛作為自己的一個重要任務,要把解決社會矛盾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絕對不能夠反過來,惡化糾紛、利用糾紛。你要讓社會糾紛變少,以此作為自己國家的利益基礎;不要反過來,以糾紛增多作為自己的利益基礎,從人民的糾紛中撈取好處。這話聽起來比較拗口,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過去的“斗爭哲學”?!鞍藘|人口不斗行嗎?”好像我們八億人口生下來就是為了實現“斗爭哲學”的。我們那個時候的斗爭哲學就是這樣的,你一定要在人群中挑起斗爭,要讓本來和諧的人們變得不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改變過去那種斗爭的思維。
另外,和諧社會要解決糾紛,不一定是在青紅皂白分明的意義上的解決,而僅僅是在一種有限的意義上的解決。一個糾紛解決可能雙方都不滿意,但大家目前找不到更好的辦法。在很多情況下,糾紛的解決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的程序,這種程序盡管有很多瑕疵,甚至造成的結果好像不公平,但只要大家對這個程序是同意的,是糾紛雙方認可的,那么結果也就應該被接受,糾紛就解決了。這樣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一種不一定把是非完全分清、不一定使正義完全伸張的方式,但卻是在明知有缺陷的情形下相對實現公平的方式,這是很多糾紛的實際解決思路。沒有這種思路,很多糾紛就沒法解決,糾紛也就沒完沒了。
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特點和調處對策
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區別不同情況,正確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處理,防止矛盾激化”。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由于利益格局的變化,引起了社會矛盾糾紛主體的多樣化,性質復雜化,人民調解工作也由原來的主要調解民間糾紛,發展成面對范圍更廣的民間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等復合而成的個體型與群體型共存的社會矛盾糾紛。若調處不及時,將會導致糾紛升級,甚至上升為群體性事件。如何及時有效地遏制社會矛盾糾紛的源頭,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已成為我們工作研究的主題。本文對新形勢下如何防止和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保持社會穩定問題做一探討。
一、社會矛盾糾紛的新特點: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變動而引發的利益調整、觀念沖突、社會震動,導致了矛盾主體的增加,社會矛盾更加廣泛多樣和復雜。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是個人與組織、群眾與干部之間的矛盾占主導地位。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間糾紛。即公民個人之間因婚姻、繼承、贍養、鄰里關系而引發的糾紛。而現在職工與企業之間、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經濟合作組織之間乃至與基層政府之間的糾紛則比較突出。不少單位、企業干群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糾紛與群眾切身經濟利益緊密相關,并大多數為涉法矛盾。從平時接待咨詢來訪、受理糾紛情況看,現在糾紛主要集中在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征地折遷安置,債權債務、集資收費、環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眾的經濟利益,而這些問題基本上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
三是群體性糾紛突出。在常見的矛盾糾紛中,往往是群眾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集資無法償還等關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這些矛盾糾紛處理不好,調解難度增大,對社會的穩定危害也更大。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上年工作總結
2013年上半年,去文化廣電局在區綜治委的正確指導下,以創建平安為主線,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緊緊圍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這個大局,全面落實社會綜合治理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面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措施,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F將工作總結如下:
一、注重“兩個關鍵”,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領導體制
局黨組十分注重在強化領導責任、目標管理責任“兩個關鍵”方面下功夫,切實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了強有力的領導體制。
一是認真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領導責任制。成立了由黨政“一把手”擔任組長,科室負責人擔任成員的社會矛盾糾紛查處工作領導小組,實行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一崗雙責”。
二是實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社會矛盾糾紛查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積極配合信訪、綜治領導小組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并把信訪工作和維護穩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內容,明確任務,嚴格考評,形成激勵機制。
二、堅持“三項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管理制度
突出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 全力維護當前社會安全穩定
近期,區司法局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做好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會議期間社會安全穩定的指示精神,加大力度,強化措施,突出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為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召開期間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取得明顯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維護當前社會穩定工作做為首要任務來抓
區司法局按照省、市、區關于維護當前社會安全穩定工作會議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確保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到實處。一是開好三個會議。區局及時召開局黨組會議,鄉鎮、街道司法所長會議和司法局全體干警會議,將維護當前社會安全穩定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來抓,全力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二是健全二級組織。區局成立了有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局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全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司法所所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三是出臺了二個文件。區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做好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期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成立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期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領導小組通知》文件,實行黨組成員分片包干責任制。四是實施一個制度。區局要求在全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會議召開期間,全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每天零報告制度。按照“重心下移、責任下移、措施前移、關口前移”的要求,全面掌握矛盾糾紛的發案情況,研究其成因,制定化解調處計劃。五是做到“四個到基層”。即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到基層;把實際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先進工作經驗推廣到基層。各鄉鎮、街道司法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做到矛盾糾紛情況明、底子清,處置迅速,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為全區的社會穩定筑起一道有力屏障。
二、健全機制,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各司法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一是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疏導化解工作機制。堅持每周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會議和調解主任例會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以定期排查、情況報告、交辦督辦、領導包案、考核獎懲為主要內容的工作制度。將可能誘發集體訪、越級訪、重復訪和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隱患作為這次排查調處工作的重點,注意發現苗頭性,潛伏性問題,掌握案情,摸準底數,不留死角盲點。對排查出的問題,強化措施,制定方案,采取包案制,強化責任,抓好落實,及時調處。對有群體性苗頭的問題,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限時辦結。對上訪老戶和寫信大戶進行專人做工作和專人監控,采取一案一策等針對性措施。對上級發函要求結案的案件,集中力量,盡快結案,及時上報。短時間內不能解決的信訪矛盾問題,及時與相關責任單位溝通情況,掌握動態信息,落實好防控措施,把問題和矛盾及時解決在當地。做到了“小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鎮(街道)”。二是建立集中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司法所和調委會堅持“排查建帳、以帳促治、以治求穩”的工作原則,糾紛排查工作中堅持進村入戶,切實摸清本轄區各類矛盾糾紛情況,逐一登記、建立臺賬,決不漏掉每一個細節問題,杜絕“不以惡小而不查”現象的發生。采取有效措施,不間斷地搞好對村(居)、企業、各重要場所的集中排查、集中調處、集中整治,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三是建立完善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工作預警預案,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上,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司法所干警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的發展。對因排查調處不力、工作失職,造成群眾到市進省赴京上訪的,追究第一責任人和幫包人員的責任。四是建立健全維護穩定信息上報工作機制。以司法所為主體,村(居)、企業等為陣地,區局統籌調度,實行調解主任向司法所日報、周報、零報告和重大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嚴格落實第一責任人帶班考勤制度,做到了糾紛早發現,不穩定因素早預測,出現的糾紛早處理,確保了轄區信息暢通。
三、強化調處職能,確保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會議期間全區社會安全穩定
淺談化解民事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加之互聯網影響,人們的價值觀趨于多樣化,并增生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進一步加劇了民事糾紛案件的發生,其在現實生活中司空見慣,如若不能及時化解,勢必會引發嚴重后果,直接影響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本文以相關背景案例為基礎,在梳理化解民事糾紛整體思路的同時,著重就其踐行策略進行了探究,以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關鍵詞: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和諧社會
從本質上講,民事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不協調,加之人們的道德習俗和現實生活實際發生摩擦。事實上,近年來,關于民事糾紛的報道層出不窮,并呈現出了多元化趨向,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和諧。在法律規制面前人人平等,為了更好地化解民事糾紛,制定完善的運行機制至關重要。
一、背景案例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是當前全國面臨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公證工作基本原則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這一原則和建設和諧、服務和諧的政治任務不謀而合,最近我處為張仲文父子糾紛所辦理的一系列公證就是為民化解矛盾的一個典型案例。張仲文81歲,老伴李春英于2004年去世,夫妻倆膝下只有一個子女張平,張仲文和兒子張平關系一直不和,老伴去世后,張仲文老人身體狀況一直不好,行動不便,全天需人照顧,兒子張平對父親不聞不問、漠不關心,還保管著父親張仲文全部積蓄12萬元,張仲文生病住院期間,張平不但不盡為人子女孝道,而且當張仲文為支付住院費用向張平索要存款時,突然發現張平未經自己同意擅自支取了5萬元,在張仲文的強烈要求下,張平無奈之下為老人出具了借據,內容為“向張仲文處借人民幣5萬元整,可從母親李春英遺產中扣除”。張仲文后又多次向張平追要借款均無結果,這件事更加惡化了這對父子的關系,張仲文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張平退還借款5萬元。
在張仲文父子矛盾日益加深的同時,張仲文在生病住院期間因無人照顧,經人介紹認識了護工朱國強,張仲文對朱國強在其住院期間細致、周到的照顧非常滿意。于是決定出院后繼續雇傭朱國強照顧自己,截至2009年,朱國強照顧張仲文老人已半年有余,老人對朱國強非常滿意,便有意與朱國強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由朱國強悉心照顧他的晚年生活和去世后的善后事宜,朱國強在全面盡到義務的前提下,張仲文愿將自己現居住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和應繼承妻子的部分遺贈給朱國強所有;在與朱國強達成共識后,便急忙催促朱國強到公證處申辦公證,并多次給公證處打電話表達了自己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迫切心情。因張仲文行動不便,公證員在上門辦證前,也多次給張仲文打電話進行溝通,詳細了解老人的想法和家庭情況,并將代為起草的遺贈扶養協議在電話里念給老人聽,直到老人滿意為止。鑒于老人年事已高,家庭不和,我們請專業攝像人員對公證員上門辦證的全過程進行錄相。為保證遺贈扶養協議更好的履行,讓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我們還與朱國強的妻子劉麗進行了交談,征求了她對遺贈扶養協議的意見,并制作了談話筆錄。2009年,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雖然張平在借據中注明該筆借款可從其母的遺產中扣除,但遺產分割并未進行,且借款和遺產分割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判決張平返還張仲文人民幣5萬元整。判決書生效后,張平遲遲不返還借款??紤]到自己的身體不好,今后的醫療費和護理費都沒有保障,張仲文迫不得已申請了法院執行程序。在執行庭的調解下,張平愿意按照其為張仲文出具的借據中所寫,將5萬元借款與自己應繼承母親的遺產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