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傾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0: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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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傾銷

社會傾銷的影響及戰略

社會傾銷主要由發達國家提出,對其有多種認定。一般認為社會傾銷可以有兩種定義,一種是因勞工標準低而致使產品的勞動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競爭優勢;另外也有把跨國企業的低福利國家生產返銷國內的行為也稱為社會傾銷。也有學者對此提出藍色貿易壁壘的概念。無論哪種定義,其核心內容都是勞工標準問題。社會傾銷的提出并不是只針對發展中國家,但事實上,由于發展中國家在此問題上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前者常常成為社會傾銷問題的核心。

與傳統的商品傾銷相類似,社會傾銷一樣具備傳統傾銷的特點,但由于其提出的特殊環境與時代,它又具備自己的一些特點,概括而言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經濟性。就根源來說,最早的傾銷概念的提出并不具有今天的褒貶色彩,但隨著對于國際貿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傾銷的概念也被戴上了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含義,社會傾銷也不能例外。社會傾銷的提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對于人權與勞工問題的關注,實質上由于國際之間勞工標準的差異,存在一些國家的勞工標準低于一些高福利水平國家,在勞動力成本上產生了差異,而最終導致了商品價格上的差異。而這種差異,高標準國家認為是低標準的國家享受了不公正的競爭優勢而產生的。

(2)隱蔽性。與傳統的傾銷形式不同,社會傾銷具有較大的隱蔽性。被認定為社會傾銷的產品往往需要探究其在生產過程中員工所被對待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等問題。而這種問題需要長期而且繁冗的調查過程,并且調查過程中也存在較多主觀因素,缺乏量化標準。

(3)國別性。社會傾銷的產生除了有作為生產者的企業不重視勞工的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的原因外,還與一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發展水平有很大相關。一些發展中國由于經濟發展較晚,經濟和立法制度不完善。然而這種不完善并不是刻意的。只不過是這些國家發展中的一個階段。

1社會傾銷產生的原因以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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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傾銷的影響及對策詮釋

摘要:隨著國際貿易廣度和深度的發展,貿易所帶來的摩擦也進一步加劇。傳統的貿易壁壘已經不能很好保護國內貿易,所以越來越多新的貿易壁壘被提出。社會傾銷即其中一類以人權和員工福利作為外衣的貿易保護概念。對社會傾銷的定義與特征進行梳理,并就宏觀與微觀方面論述社會傾銷的影響及解決之道。

關鍵詞:社會傾銷;企業社會責任;SA8000

社會傾銷主要由發達國家提出,對其有多種認定。一般認為社會傾銷可以有兩種定義,一種是因勞工標準低而致使產品的勞動力成本很低,由此造成的出口競爭優勢;另外也有把跨國企業的低福利國家生產返銷國內的行為也稱為社會傾銷。也有學者對此提出藍色貿易壁壘的概念。無論哪種定義,其核心內容都是勞工標準問題。社會傾銷的提出并不是只針對發展中國家,但事實上,由于發展中國家在此問題上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前者常常成為社會傾銷問題的核心。

與傳統的商品傾銷相類似,社會傾銷一樣具備傳統傾銷的特點,但由于其提出的特殊環境與時代,它又具備自己的一些特點,概括而言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經濟性。就根源來說,最早的傾銷概念的提出并不具有今天的褒貶色彩,但隨著對于國際貿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傾銷的概念也被戴上了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含義,社會傾銷也不能例外。社會傾銷的提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對于人權與勞工問題的關注,實質上由于國際之間勞工標準的差異,存在一些國家的勞工標準低于一些高福利水平國家,在勞動力成本上產生了差異,而最終導致了商品價格上的差異。而這種差異,高標準國家認為是低標準的國家享受了不公正的競爭優勢而產生的。

(2)隱蔽性。與傳統的傾銷形式不同,社會傾銷具有較大的隱蔽性。被認定為社會傾銷的產品往往需要探究其在生產過程中員工所被對待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等問題。而這種問題需要長期而且繁冗的調查過程,并且調查過程中也存在較多主觀因素,缺乏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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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制度分析論文

一、傾銷和反傾銷的經濟與法律內涵

國經濟學家雅各布(JacobViner)的傾銷概念被視為經典的經濟學定義:“所謂傾銷,是指某一企業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擁有分割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能力,通過不公平的價格手段,獲取最大化利潤的行為。”這一表述闡明了傾銷的市場背景是不完全競爭,本質是價格歧視,最終目的是獲取最大化利潤,從經濟學上明確了傾銷的不正當競爭性質。

現代西方經濟學趨向于將生產成本作為測量正常價值的唯一標準。按照這種標準,如果同一產品在國內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出口價格雖然高于國內價格但低于完全成本,也可能作為傾銷而遭受制裁。本文認為對傾銷的外延進行界定,既不能忽視傾銷的傳統經濟學概念中提及的“價格歧視”本質,也應注意近年來傾銷經濟學概念范圍的擴大。因此,傾銷的經濟學概念應當包括“國家市場間的價格歧視”和“在國外市場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本文將前者稱為“價格傾銷”(PriceDumping)將后者稱為“成本傾銷”(CostDumping)。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及隨后的相關國際協議對傾銷的法律概念進行了不斷完善和規范。傾銷在法律上的基本定義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向進口國銷售產品,并因此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的行為。這一法律定義不僅指出了經濟學上的價格歧視,而且強調了這種價格歧視給進口國產業造成的損害,是一個明顯區別于經濟學概念的法律特征。法律意義的傾銷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傾銷價格存在,即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銷售;二是損害事實存在,也就是傾銷行為給進口國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三是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反傾銷則是指進口國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產業,對來自外國的傾銷商品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提高傾銷商品在進口國國內市場的售價,或減少進口數量。本文所論述的反傾銷制度正是建立在此基礎上所形成的包括國際法與各國國內法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反傾銷制度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從供求關系分析反傾銷制度的設置波斯納在《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中指出,法律的意義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實現最優的市場資源配置。當交易成本足夠大的時候,就產生法律的需求,以減少交易成本。本文認為,反傾銷制度的需求正是來源于傾銷對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在資源配置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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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必要性論文

1999年6月3日,廣受關注的中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反傾銷調查案終于有了結果: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分別作出了認定傾銷存在、損害存在的最終裁定,各有關利害關系方被確定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自9-78%不等(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經濟委員會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載《國際商報》,1999年6月3日。)。至此,此案似乎已圓滿結束了。

但該案真的就此結束了嗎?兩部委的終裁具有絕對的終局效力嗎?假若美、加、韓出口商對終裁不服,其能尋求何種救濟?若將這些問題置換于其他一些國家的反傾銷實踐中,則未必結束,只要有關利害關系方訴請司法審查就有可能推翻該案的最終裁決。所謂反傾銷司法審查,是由一國司法機關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對有關當局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作決定、裁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的活動。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都有這方面的規定,但在我國的反傾銷法-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則告闕如,研究反傾銷法的學者們也甚少關注這一問題。筆者就此略陳己見,就教于眾方家。

一、建立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必要性

1.從理論的層面來看。依《條例》的規定,我國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關為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就其本質而言,兩部委發起并主導反傾銷調查的活動為運用行政權的活動。而依行政法理論,行政權的運作即意味著對他人權益的影響,其中內蘊著兩種可能:1)權力正當有效行使達致公平正義(就反傾銷調查而言,即為有關機關的決定及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有效地維持了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2)權力不當行使害及他人(在反傾銷調查中,可大致分為兩種表現形態:有關機關怠于行使權力,使國內生產商合法權益受損的狀態無法得以圓滿解決;以及有關機關行使權力過于積極,使國外生產商蒙受“不白之冤”)。為力避后一種可能轉化為現實,對行政權施以控制以確保其運作軌跡與理想狀態相吻合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可采用的控權手段眾多,其中最具有成效者當屬司法審查:由另一公共權威系統-司法機關對行政權運作的效能加以事后監督,以救濟弱者,扶持正義。正是基于對此種理論的認同,我國于1989年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建立了自己的司法審查制度。那么,可否逕將此法適用于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呢?筆者以為不妥,《行政訴訟法》系著眼于一般行政活動,是關于司法審查的一般規定,而反傾銷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及復雜程度使其獨具鮮明個性,若不分軒輊概以一般司法審查的規定加以適用,不僅難收事半功倍之效,反而會徒增混亂。

2.從實證的層面來看。在中歐、中美就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問題的雙邊協議分別達成及美國對華永久正常貿易關系議案在美眾議院通過以后,中國“入世”前景一片光明。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中國反傾銷法與WTO反傾銷法接軌的緊迫性和重要性日益凸出(WTO現行反傾銷法為《關于實施GATT1994第6條的協定》,國內通稱《反傾銷守則》,下文簡稱“《守則》”)。

《守則》第13條冠以“司法審查”之名,明確規定:“凡國內立法包含有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必須保有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以特別對最終裁決及第11條所指的復審決定進行迅速審查,此類法庭或訴訟程序應完全獨立于負責作出裁定或復審決定的行政當局。”《守則》第18條第4款則要求各成員方必須在不遲于WTO協議對其生效之日,確保其國內法與《守則》相一致。由是觀之,一旦“入世”,建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即成為我國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目前輿論普遍預計中國有望在2000年年底“入世”,若果真如愿,則此一制度的建構已是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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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經濟效應分析論文

一、反傾銷對進口國的正面影響

1.有效調控進口,維護市場秩序

隨著關稅水平的不斷降低,反傾銷調控進口的作用日益加強。反傾銷不僅能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來直接調控進口,而且能夠通過直接調控的擴散效應,對國外出口商施加影響。反傾銷能夠對國外的傾銷行為產生威懾效果。一旦國外出口商意識到其傾銷必將或很可能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從長遠利益出發,就會主動規范其出口秩序。因此,反傾銷具有調控進口、維護市場秩序的作用。

2.保護相關產業,維護社會穩定

傾銷會對進口國的產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造成企業減產,失業率上升。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有效遏制了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傾銷行為,擴大了企業的產量,增加了就業。另外,遭受傾銷沖擊的往往是一個國家的支柱產業,如果這些產業受傾銷沖擊而垮掉,必將阻礙該國產業結構的調整,造成大量的失業,威脅該國的經濟安全。因此,反傾銷對增加就業,維護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3.改善出口環境,促進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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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反傾銷稅及其一般效應

1.反傾銷稅。傾銷(dumping)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normal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并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征收除正常關稅之外的、相當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稅,即反傾銷稅(AntidumpingDuties)。反傾銷稅的征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2.反傾銷稅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征收反傾銷稅,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稅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稅收入大于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征收反傾銷稅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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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對經濟影響論文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貿易自由化是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這是世界資源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合理配置的必然趨勢。隨著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世界各國反傾銷案越來越多。分析反傾銷對中國經濟的影響,有利于我們找出適當對策,努力減少國外對華反傾銷,將損失降至最低。

一、反傾銷的績效分析

1反傾銷對進口國的影響

從靜態角度對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的經濟效應進行分析。如圖1-1假設壟斷企業在進口國征收反傾銷稅前所面臨的需求曲線與邊際收益曲線分別為D與MR,則為獲得最大利潤的生產均衡點應為邊際成本MC與邊際收益MR兩曲線的交點(設壟斷企業在該國的市場份額僅占較小的比重,故MC為一條水平線)。此時,壟斷企業在該國的銷售量為Q,價格為P。

假設進口國政府對傾銷商品征收額度為SP’的反傾銷稅,則意味著國內價格要比進口價格高出SP'''',壟斷企業在該國所面臨的需求就會相應減少,即需求曲線會向下移動一個SP''''的垂直距離,即出口D變為D’,邊際收益曲線也相應由MR變為MR''''。這樣,壟斷企業就要針對減少的需求減少銷售量,在邊際成本MC與新的邊際收益曲線MR''''的交點處,產量為Q'''',即表示壟斷企業必須將該國的銷售量由Q減至Q''''才能獲得最大利潤,這時對應的價格為P’。

反傾銷-[飛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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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對華反傾銷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國外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摩擦不斷升溫,成為貿易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本文分析了國際反傾銷制度的合法性與歐美等國對這一制度的濫用問題,指出反傾銷制度的濫用使中國遭受重大損失,筆者認為國外利用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使我國的反傾銷訴訟問題更加復雜化。

關鍵詞:反傾銷替代國市場經濟地位

隨著中國市場化取向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國的國際貿易地位不斷提高。在中國加入了WTO以后,中國的外貿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商務部2005年的報告表明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7%。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出口規模進一步擴大。全年出口5934億美元,增長35.4%。

但同時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也繼續升溫。從總體上來看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多。不僅增長速度加快,而且發達國家對華啟動貿易摩擦的手段也多種多樣,但其中最主要的還是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問題。

自1979年8月,發達國家頻繁對華啟動反傾銷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國對華反傾銷案累計高達584起,直接影響國內500億美元的出口。對華反傾銷所涉及的商品類別也不斷擴展,涉及產品約有4000多種,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超過1億美元的大案共約20起。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連續9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

反傾銷制度的合法性與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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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傾銷協議質疑

最初的反傾銷規則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一個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即為傾銷,正常價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由于該條款只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各締約方依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易導致混亂,因而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談判中締結了專門的反傾銷協議。后經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的兩次修改,形成了現在的《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認定,反傾銷的實施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公平競爭,遏制惡意傾銷和限制濫用反傾銷措施。但事實上,隨著關貿總協定多邊談判的深入,關稅及其他非關稅措施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反傾銷作為國際法律規范所認可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從70年代起,演變成最主要的貿易壁壘。據日本通產省的統計,國際反傾銷案70年代年均約40起,80年代年均達174起,而1990~1997年年均更高達234件。反傾銷案件逐年增加,各國各行其是,動輒以反傾銷調查來阻止外國產品的進口,給世界經濟貿易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反傾銷協議》的目標與功效之間的沖突表明其本身存在漏洞。

一、對《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質疑

《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是:傾銷是一種侵略性貿易行為,會造成本國相關行業的損害,必須加以法律制裁。事實上傾銷對進口國有何影響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前主席布朗史戴爾的高級經濟顧問安德森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反傾銷進行了縝密的經濟論證,指出反傾銷對美國社會凈福利的損害。以1990年挪威鮭魚案為例,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者每年增加利潤70~80萬美元,由于鮭魚價格上漲,消費者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結果使美國社會凈福利下降670~720萬美元。又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估計,如果1995年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該年將會增加價值約16億美元的凈福利。這足以說明傾銷對消費者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利的,只是對進口國相關行業會造成一定沖擊。但會不會出現傾銷者用低價壓垮同業競爭者而壟斷市場呢?對這些疑問經濟學家大都持否定態度。理由是要實現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傾銷者不但要排擠掉全部的國內競爭者,還要阻止國外競爭者進來,換句話說,它必須實行全球性壟斷,或者說服東道國政府限制對該市場的進入,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一旦將價格抬高,被攆走的當地供應商就會卷土重來。根據經合組織1995年的一項報告表明,在國際貿易中,掠奪性定價對進口國造成的壟斷威脅幾乎不存在。也正是由于低價市場的存在,才使進口國消費者和中下游產業從中受益,而且對平抑進口國物價水平,抑制通貨膨脹有積極的作用。所以,《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二、對傾銷認定的質疑

WTO《反傾銷協議》第2.1條規定,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其出口價格低于在該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正常價值,該出口即被視為傾銷。由此可知,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界定是確定是否構成傾銷的至關重要的依據,也是確定反傾銷稅額的依據,但《反傾銷協議》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都值得商榷。

1.對“正常價值”確定標準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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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預警機制

一、反傾銷預警機制的涵義

“預”是預先、事前或預防的意思,“警”是警兆,警告人們必須密切關注可能會發生危險或緊急的情況或事件,“機制”則是“泛指一個工作系統的組織或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將它們融為一個整體——預警機制,就是一個根據對現實資料、數據,以及由此初步展示的事物的可能走向進行系統的分析,以期望能在事物發展的進程中,預先告知某種危險或緊急情況的存在及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它將可能產生的破壞力和破壞力的強度、影響的范圍和持續的時間等,提醒人們事先做好各方面的應對準備、規避風險或最大限度的減少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復雜的工作系統。它是一個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若干組成部分結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

本文所談的反傾銷預警機制,是從出口企業內部結構要素的相互關系和動態發展角度提出的,與企業的生產過程、管理運作、貿易活動等動態過程相伴隨,它反映的是進出口貿易各組成部分的相互法律關系,以及依照法律規則運行的企業管理的過程和方式,體現的是國際貿易法律體系的動態關系和運行規則。

二、反傾銷預警機制的特點

1.整體性

反傾銷預警機制涉及社會組織的各個方面,是社會各方面法律關系相互作用的體現。就參與對象來講,它涉及政府、行業協會、相關企業,以及駐外機構、海關、稅務、進出口檢驗檢疫、統計信息、法律服務等多個部門。廣東順德家電商會秘書長賴曉明認為,反傾銷應該成為行業的共同行動,而不是單個企業孤獨作戰,這充分體現了反傾銷預警機制的整體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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