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屬性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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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本質屬性報告
黨的**屆**全會是在我國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十分重要的會議。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原則和重大部署,是指導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綱領性文件。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決定》精神,是當前全黨全國人民的重要任務。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證。”《決定》的這個重大判斷,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是總結國內外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基礎。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把社會和諧明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有利于更全面地堅持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原理,有利于更全面地體現黨的奮斗目標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有利于更好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好地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未來理想社會是社會生產力高度發達和人的精神生活高度發展的社會,是每個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和諧相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社會和諧是科學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是我們黨不懈奮斗的目標。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為我國實現社會和諧提供了根本前提。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艱辛探索。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以后,我們黨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在有關我國社會主義的一系列根本問題上取得了新的重大認識,為深化對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指導,也為我們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和重大戰略任務奠定了理論基礎。這次全會明確提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是我們黨理論創新的重要成果,表明我們黨對“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認識達到了新境界。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個重大判斷符合我們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性質。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黨和國家的這種性質,決定了我國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國社會的基本矛盾是非對抗性的。我們具有不斷促進和諧、最終建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保證。我們要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優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不斷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的目標。
我國發展已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黨要帶領人民抓住機遇、應對挑戰,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推向前進,就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擺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不斷促進社會和諧。全黨同志都要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增強建設和諧社會的緊迫感、責任感、使命感,煥發建設和諧社會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以扎扎實實的工作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社會和諧: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奮斗目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布局、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等方面,創新和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體系。
社會和諧是我們黨不懈奮斗的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明確提出來之后,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提出了“和諧社會”概念,第一次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本質認識的深化和升華。
提升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奮斗目標
“和諧”是古今中外都比較關注的一個概念,但以此來定位一個社會,則是在科學吸收古今中外和諧思想精粹基礎之上的一種重大創新。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勾畫了美好社會的藍圖,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出了“自由人聯合體”的未來和諧社會模式。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之所以充分肯定空想社會主義者關于和諧的一系列天才設想,同時又正式提出自己關于共產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命題,就是針對現實資本主義的不公正、不和諧而提出來的。
當前,我國還處于并將長時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們強調“斗爭”哲學,經濟社會發展長期走了彎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確認社會主義現階段的主要矛盾是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所確定的奮斗目標,是要實現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20世紀末我們如期實現小康,開始走上和諧發展的軌道。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任務。正如六中全會《決定》所言:“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面臨的發展機遇前所未有,面對的挑戰也前所未有。”僅從國內的情況看,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社會階層分化等問題。在實現人均GDP從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歷史跨越中,我國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這是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背景。
社會和諧本質屬性交流
把社會和諧明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深化了對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境界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社會理想,是馬克思、恩格斯創立的科學社會主義的題中應有之義。大家知道,作為科學社會主義直接思想來源的空想社會主義,就是以社會和諧為主旨的。18**年,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發表《全世界和諧》一文,指出現存資本主義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將為“和諧制度”所代替。18**年,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歐文在美國印第安納州進行的共產主義試驗,也以“新和諧”命名。18**年,德國空想社會主義者魏特林在《和諧與自由的保證》一書中,也把社會主義社會稱為“和諧與自由”的社會。令人深思的是,馬克思、恩格斯在對空想社會主義進行批判的過程中,恰恰對其提倡“社會和諧”這一點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這是“關于未來社會的積極的主張”。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提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設想,未來社會將在打破舊的國家機器、消滅私有制的基礎上,在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發展的基礎上,消除階級之間、城鄉之間、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間的對立和差別,實現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使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形成和諧的關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們黨作出的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一重大判斷,不是憑空想象的,而是堅持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社會的科學設想必然要得出的一個科學結論,也是社會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更加注重的實踐主題。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歷史進程中,始終注意把社會和諧同社會主義的本質規定聯系起來進行思考和探索。建國后不久,同志曾明確提出要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充分調動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認為這是社會主義社會必須牢牢把握的政治生活主題。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同志在總結國內外社會主義實踐的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本質論,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實際上就把實現社會和諧納入了社會主義本質的范疇。同志在20**年的“七一”重要講話中,結合新的實踐明確提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馬克思主義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新社會的本質要求”。這為我們黨從社會主義本質的層面思考社會和諧問題進一步打開了視野。按照唯物史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實現社會和諧是互為一體的。馬克思指出,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的全面發展,說到底就是人的社會關系的全面發展。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定意義上就是不斷健全、完善和優化人的社會關系。社會和諧的程度越高,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關系越趨于合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一社會主義新社會的本質要求就體現得越充分。
實踐在發展,認識在深化。在新形勢下,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作出的關于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重大判斷,與我們黨以往形成的關于社會主義本質的認識成果是一脈相承的,同時又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作出了新的理論創造。這個重大判斷,反映了新世紀新階段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不僅豐富了我們黨關于社會主義本質的理論,而且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武器。
把社會和諧明確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反映了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性質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又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的這一性質,決定了黨必須是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必須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始終是我們黨先進性的根本標志。在當代歷史條件下,我們黨領導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發點和落腳點都在于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而促進和實現社會和諧,又集中反映和體現著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實上,社會和諧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無一不與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密切相關。而現實生活中的諸多不和諧因素,從價值觀的層面來講,又都給實現、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嚴重妨礙。立足現實國情,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們黨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面臨的最重大課題。正因為如此,黨中央作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這個重大判斷,是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
和諧社會本質屬性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
以人為本推進人的全面發展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階段的本質屬性,它規定著建設社會主義的方向和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階段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相互聯系,就相互區別,統一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以人為本”,推進人的全面發展,是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內在反映,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邏輯起點,是衡量和諧社會一切工作成敗得失的價值標準。構建和諧社會就是從根本上體現人的主體地位,從法的意義上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國家和諧共進,從現實的基礎上實現人民群眾的切身權益。
關鍵詞:和諧社會階段本質屬性價值標準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在總結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繼續探索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提出的新論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提出開創了我黨徹底擺脫教條主義、獨立探索和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實踐,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基本完成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戰略任務,順利實現了社會主義建設的階段性轉移。同志提出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有了客觀的認識,對建設社會主義的規律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其說社會實踐的成果,不如說是理論創新的成果;與其說是社會主義實踐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不如說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在社會主義的探索中的自覺顯現。我們黨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創新能力已日趨成熟的最顯著的標志,就是把以人為本推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這一論斷把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社會主義本質和終極目標的揭示,真正根植于人類社會發展延綿不斷的歷史長河之中。本文重點探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找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邏輯起點,弄清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價值目標和評介標準。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階段的本質屬性
任何社會都是和諧因素與不和諧因素的矛盾和統一,絕對的和諧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深化了我們對人類社會發展內涵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人類社會是由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組成社會系統。作為“社會”的范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社會”,包含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內容。狹義上的“社會”,與經濟、政治、文化并列,特指社會關系、社會環境、社會管理等方面的狀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全面發展和進步的社會。它既是一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發展的社會,又包含文明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文明。因此,無論從廣義還是從狹義的角度來說,和諧社會的中心是人,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和諧關系。在這里,我從廣義的社會概念上,探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
社會保險的法律屬性研究論文
摘要:社會保障權利譜系由社會救助權、社會保險權和社會福利權構成,社會保險權在這個權利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國社會保險法應以保障社會保險權為立法理念和邏輯起點,細化有關社會保險權的法律規定,合理確定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的積極作為義務,完善社會保險權的法律救濟制度。
關鍵詞:社會保險權;基本人權;社會權;社會保險立法
一、社會保險權的提出與發展
社會保險權是人類進入工業社會后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1883—1889年,德國通過有關疾病保險、意外事故保險、老年與殘疾保險的三項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險制度。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規定:“為維持健康和勞動能力,保護母性,防備老年衰弱和社會的突變,國家在受益人的協助下,建立各種領域的社會保險制度。”此后,社會保險權逐漸被國際社會接受為一項基本人權,保障社會保險權成為各國設計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理念。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認“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年老或者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社會保障”。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制定了完備的社會保險標準。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按照我國《憲法》第33條第三款、第14條第四款、第44條、45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權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社會保險權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為了使《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險權成為具體的公民權益,使全體國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近年來我國開始通過立法構建具體的社會保險制度。200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2009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了三審。
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險權是指參保人或其家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在遭遇社會風險時享有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或保險服務的權利的總稱。該權利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權利主體是參保人及其家屬,不再限于勞動者。傳統社會保險理論認為“社會保險對于要保人之資格有詳細之規定,凡不從事工作者(即無職業者),除非實行全民保險制度,則無機會參加”①,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已經突破了與就業的關聯性,社會保險主體的發展趨勢是由勞動者向全體公民擴展,無論社會成員是否有能力參加勞動、是否從事雇傭勞動,其都有資格參保。第二,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具有多元性,雇主(在我國稱“用人單位”)、個人和國家都可以成為社會保險權的義務主體,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險待遇時承擔財政補助責任。第三,社會保險權的客體即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主要是社會保險基金。第四,社會保險權的內容包括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或保險服務、參與社會保險監管等多個方面。
二、社會保險權的法律屬性
深刻認識和諧社會的本質屬性
“和諧社會”具有三重屬性。它是一種理論觀念,具有普遍性,將得到全人類的共同贊賞與信仰。它也是一種奮斗目標,是理想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是人們普遍向往和不懈追求的社會理想。同時,它還是現在以及今后長時期里,解決各種社會矛盾與對抗,制定經濟、政治、文化的各種政策與法律帶有全局性與根本性的一項指導方針。
和諧社會的對立面是“社會不和諧”,后者有其特定的含義。社會和諧不是說社會不能有矛盾。矛盾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人類社會自始至終都會存在種種矛盾。有四對基本矛盾是任何國家或任何社會形態的任何時期里都會存在的。一是不同人群之間因占有或實際享有社會財富多少而產生的矛盾(即貧富之間的矛盾);二是不同人群之間因信仰不同而產生的矛盾;三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個人思想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矛盾;四是社會公共管理組織(包括以前的氏族組織和后來的國家組織)的應有權威同社會每個成員應是國家主人的矛盾。有些重要矛盾并非普遍存在,如種族或民族之間的矛盾,在種族或民族單一的國家里就沒有。“社會不和諧”的特定含義是指:由于以上一些基本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處置和正確解決,因而發生重大對抗,以致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安定、人們的幸福、文明的進步和歷史的發展那樣一種社會狀態。由此亦可看出,“和諧社會”的概念和現實狀態是相對性與絕對性的統一。這里所說“重大對抗”、“嚴重影響”,既是不確定的,因為“重大”、“嚴重”具有相對性,人們的認識與判斷也有差異;但又是確定的,因為“對抗”、“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人們也可以就此形成某種共識。
和諧社會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和歷史的范疇。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無論是過去還是未來,無論是在何種社會形態和社會制度里,都有社會和諧與社會不和諧之分。但它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與沖突是有較大的差異。例如,人與自然矛盾的尖銳化,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是不存在的,它是工業社會和后工業社會出現以后的產物。
和諧社會的構建,既是近期目標,也是長遠目標。在我國當前及未來一個長時期里,主要應解決好貧富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矛盾和協調發展。就社會主義未來的理想而言,它應該是一個人人自由、個個平等、大家富裕、彼此和諧的社會。
一個國家需要社會和諧,整個國際社會也需要和諧共處。兩次世界大戰給人類帶來的浩劫,雖然已成過去,但東西方之間、南北方之間的沖突依然存在。在一些國家里,不同種族與宗教之間的對抗所造成的苦難觸目驚心。霸權主義與要求國與國之間平等相處的矛盾令人十分擔憂。和諧社會的概念與理想,同“和平與發展”這兩大時代主題是息息相關的。構建一個和諧的世界,符合全人類的共同愿望與根本利益。
和諧社會的構建,既是客觀的歷史發展趨勢,又需要人們為其實現而努力奮斗。隨著人類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發展水平的極大提高,和諧社會的逐步實現勿容置疑。但人類社會一切美好的東西,都是人們自由與自覺活動的產物。在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目中,牢固地樹立起構建和諧社會的崇高理想,堅定不移地將和諧社會的構建作為處理各種矛盾、指導各項工作的根本方針,是十分重要的。
社會和諧本質屬性初識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開宗明義、言簡意賅地告訴我們: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如此準確地深刻揭示社會和諧與社會主義的內在聯系,這不僅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認識的又一次新的飛躍和深化,而且是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發展做出的重大貢獻,使我們從中深切體會到:只有和諧的社會才是真實的社會主義,也只有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的社會,才能從本質上全面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回顧幾千年來,社會和諧一向是人們孜孜以求的夢想,無數賢哲和仁人志士為此提出過各式各樣動人心弦的構想。到了近代,空想社會主義者更是精心設計種種充滿絢麗色彩的和諧環境和氛圍,同樣令人只能望梅止渴。
馬克思主義問世之后,通過創立唯物史觀和剩余價值論,深刻分析了空想社會主義的歷史局限性,實現了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并對未來社會發展的根本趨勢做出了科學的預見。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地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這就是說,社會主義是以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全面自由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設想,這就必須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消滅私有制并且進而消除“三大差別”,使社會產品極大豐富,實行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在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形成和諧的關系,從而實現每個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社會主義在中國的崛起,成為二十世紀最重大的歷史事件之一。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為促進社會和諧進行了長期的艱辛探索。
以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帶領全國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輝煌勝利,開創了在一窮二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國家直接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先例,為實現社會和諧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同志的《論十大關系》、《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等重要著作,對正確處理我國社會一系列重大關系、矛盾和問題進行了深刻的闡述,對構建和諧社會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通過改革開放,確立了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的正確道路,并且明確指出:“發展是硬道理”,“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從而為實現社會和諧指明了正確的途徑。
新興社會階層具有哪些屬性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我國的社會階層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新的社會階層不斷涌現。中央統戰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透露,目前我國新的社會階層(本文統稱為“新興社會階層”)人數約有5000萬,加上相關從業人員,總人數約1.5億人。近年來,學界對什么是新興社會階層、新興階層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系等基本理論問題展開了深入的探討。
新興社會階層劃分的標準到底是什么
一般認為,所謂新興階層即伴隨體制變革、經濟社會發展所興起的不同于傳統社會舊有階層的各個社會階層。當前,我國的新興階層在廣義上大致可以歸納為三類群體:一是個體戶階層,主要靠自身經營勞動獲取報酬;二是私營企業主階層,他們通過投資管理、使用雇傭勞動獲取較高收入;三是專業技術及管理階層,包括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中方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國有壟斷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及自由職業人員,他們均是以知識、技術方面的專長獲取較高收入。當然,對于新興社會階層還有許多稱謂,如有學者稱之為“新中間階層”,也有學者稱之為“中產階層”,等等。對于當前關于新興階層不同稱謂的出現,多是伴隨著不同人以不同標準對社會階層重新劃分出現的。關于新興社會階層,有爭議的問題主要是以下一些:
1、中間階層和中產階層是不是一回事?
當前,關于中間階層與中產階層的關系問題已成為關于新興階層討論的焦點之一。由于二者概念模糊,當前國內學術界對中間階層與中產階層的關系尚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二者可以等同,因為社會階層結構中所謂上、中、下分層是相對的、模糊的,中間階層就是中產階層;有人認為,二者不同,理由是二者的劃分衡量標準不同。中產階層是一個社會中有中等收入的人群,但“中間”并不見得就是“中產”,二者的關系應當是中間階層包括中產階層。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確出現了一個“新富階層”。就一般意義上講,中間階層就是中產階層或稱中產階級,這是針對發達國家成熟、穩定的社會結構來講的。但就我國現實來講,由于社會階層尚在分化、組合之中,社會結構很不穩定,人們對自身定位尚不完全清晰,因此,中間階層不能完全等同于中產階層,至多二者大致相同。
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詮釋
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中國大陸社會階層已經發生了并繼續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正確認識這些新的社會階層的社會屬性問題,正確處理同社會新階層的關系問題,成為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臨的重大理論課題和實踐課題。我們黨和同志在長期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深思熟慮,明確提出了新的社會階層中的廣大人員也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論斷,[1](P169)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第一次科學地回答了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新階層的社會屬性問題。這一論斷的提出,對于堅持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保持黨的先進性,提高黨的影響力,團結帶領這些社會新的階層,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齊心協力,共同奮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決定的
社會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義歷史觀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人類社會一切經濟、政治、文化現象的發生、發展與變更,都可以在該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中找到其終極的動因,得到科學的解釋。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從根本上講,也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決定的。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關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實上,目前我國社會的生產關系不再是單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眾所周知,一定社會形態的性質是由一定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的,也就是說,是由一定占統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作為一種社會形態,其性質同樣是由占統治地位生產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社會主義社會,就是公有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形態性質的原理告訴我們,任何一種社會形態,其生產關系不可能是純而又純的。當一種新的生產方式尚未誕生的時候,新的生產關系,只能孕育在舊的生產方式之中;當著新的生產方式誕生之后,殘存的舊的生產關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滅,還會在新的生產方式之中保留相當長的時間,因為這種殘存的舊的生產關系的存在不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還是必要的(不僅對于一種私有制代替另一種私有制的社會來說是如此,而且即使對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會來說也是如此);當著新的生產關系成熟、發展以至鼎盛時期,固然舊的殘存的生產關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實也不盡然),然而更新的生產關系的萌芽會孕育其中;至于當這種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處于衰落的時候,它本身不僅無純而又純可言,而且對于更新的生產方式來說早已是“無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見,同任何事物一樣,任何社會形態純是相對的,不純是絕對的,決定社會性質的生產關系在該社會中不會是青一色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在界定社會形態性質時使用“占統治地位”這一概念。因此,我們不能用純而又純的眼光看待任何社會,其中也包括社會主義社會。[2](P9)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中我們還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不是自發發展的。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就經濟基礎自身而言,其內部諸經濟成分之間不可能孤立發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響的。固然經濟基礎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對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具有主導和制約的作用,但這并不表明這種作用就是單向的,更不表明經濟基礎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越單一越好。同樣,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要受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制約,但這并不表明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就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上,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對未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主導和制約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要反映社會經濟的本質,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增強經濟全局的活力。這正是未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而言,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也是相互依存和影響的。固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但這種決定作用表現在上層建筑的性質取決于占統治地位經濟基礎的性質,上層建筑的發展和變革要與經濟基礎的要求相適應,但并不表明這種作用就是單向的,更不表明經濟基礎的發展可以脫離上層建筑的影響而隨心所欲地進行。同樣,上層建筑要與經濟基礎相適應,但這種適應并不表明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就是無能為力的。事實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就是表明上層建筑要體現經濟基礎的性質,反映經濟基礎的要求,促進經濟基礎的發展。這正是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能動作用的體現。說明任何社會形態,其中也包括社會主義社會形態,其經濟基礎,如果離開上層建筑對其所起的代表、維護、規范和促進作用,同樣是難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由此可見,我們不能用靜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經濟基礎中諸經濟成分的發展。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中所反映出來的這些問題,對于科學回答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既然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關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的存在不是人為的,而是具有客觀必然性的。否則,為什么在確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后已經消滅了的私營企業,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開放時期又出現了呢?同時,它還表明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并非是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異己力量,而是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形式,出現于全國經濟領域里的。盡管私營企業作為以往社會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為社會主義社會沿襲后在經濟上也“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3](P304)并非是社會主義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是在以往社會經濟組織形式的“舊瓶”中,裝上了社會主義經濟內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為復辟資本主義服務的,而是為發展社會主義服務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來改造社會主義經濟,而是要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來改造它。可見,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不論其經營者主觀意愿如何,但是從本質上講,它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組成部分。
私營企業主社會屬性問題論文
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深入發展,中國大陸社會階層已經發生了并繼續發生著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正確認識這些新的社會階層的社會屬性問題,正確處理同社會新階層的關系問題,成為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臨的重大理論課題和實踐課題。我們黨和同志在長期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深思熟慮,明確提出了新的社會階層中的廣大人員也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論斷,[1](P169)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第一次科學地回答了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新階層的社會屬性問題。這一論斷的提出,對于堅持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保持黨的先進性,提高黨的影響力,團結帶領這些社會新的階層,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齊心協力,共同奮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決定的
社會基本矛盾的原理,是唯物主義歷史觀的基本原理。它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人類社會一切經濟、政治、文化現象的發生、發展與變更,都可以在該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中找到其終極的動因,得到科學的解釋。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從根本上講,也是由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決定的。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關系不是青一色的。事實上,目前我國社會的生產關系不再是單一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眾所周知,一定社會形態的性質是由一定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的,也就是說,是由一定占統治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的。社會主義作為一種社會形態,其性質同樣是由占統治地位生產關系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社會主義社會,就是公有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形態性質的原理告訴我們,任何一種社會形態,其生產關系不可能是純而又純的。當一種新的生產方式尚未誕生的時候,新的生產關系,只能孕育在舊的生產方式之中;當著新的生產方式誕生之后,殘存的舊的生產關系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被消滅,還會在新的生產方式之中保留相當長的時間,因為這種殘存的舊的生產關系的存在不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可能還是必要的(不僅對于一種私有制代替另一種私有制的社會來說是如此,而且即使對于代替私有制的公有制的社會來說也是如此);當著新的生產關系成熟、發展以至鼎盛時期,固然舊的殘存的生產關系可能不再存在(其實也不盡然),然而更新的生產關系的萌芽會孕育其中;至于當這種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處于衰落的時候,它本身不僅無純而又純可言,而且對于更新的生產方式來說早已是“無可奈何花落去”了。由此可見,同任何事物一樣,任何社會形態純是相對的,不純是絕對的,決定社會性質的生產關系在該社會中不會是青一色的。否則就沒有必要在界定社會形態性質時使用“占統治地位”這一概念。因此,我們不能用純而又純的眼光看待任何社會,其中也包括社會主義社會。[2](P9)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中我們還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不是自發發展的。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就經濟基礎自身而言,其內部諸經濟成分之間不可能孤立發展,而是相互依存和影響的。固然經濟基礎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對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具有主導和制約的作用,但這并不表明這種作用就是單向的,更不表明經濟基礎中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越單一越好。同樣,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要受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制約,但這并不表明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就是無關緊要的。事實上,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對未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主導和制約作用,就是表明未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要反映社會經濟的本質,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增強經濟全局的活力。這正是未占統治地位經濟成分的作用之所在。另一方面就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而言,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也是相互依存和影響的。固然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但這種決定作用表現在上層建筑的性質取決于占統治地位經濟基礎的性質,上層建筑的發展和變革要與經濟基礎的要求相適應,但并不表明這種作用就是單向的,更不表明經濟基礎的發展可以脫離上層建筑的影響而隨心所欲地進行。同樣,上層建筑要與經濟基礎相適應,但這種適應并不表明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就是無能為力的。事實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就是表明上層建筑要體現經濟基礎的性質,反映經濟基礎的要求,促進經濟基礎的發展。這正是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能動作用的體現。說明任何社會形態,其中也包括社會主義社會形態,其經濟基礎,如果離開上層建筑對其所起的代表、維護、規范和促進作用,同樣是難以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由此可見,我們不能用靜止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經濟基礎中諸經濟成分的發展。
從研究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運動規律中所反映出來的這些問題,對于科學回答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主的社會屬性問題,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既然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關系不是青一色的,那就表明目前中國大陸私營企業的存在不是人為的,而是具有客觀必然性的。否則,為什么在確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后已經消滅了的私營企業,在事隔20多年后的改革開放時期又出現了呢?同時,它還表明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并非是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異己力量,而是作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形式,出現于全國經濟領域里的。盡管私營企業作為以往社會的經濟組織形式,是該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為社會主義社會沿襲后在經濟上也“還帶著它脫胎出來的那個舊社會的痕跡”,[3](P304)并非是社會主義社會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基礎。但是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是在以往社會經濟組織形式的“舊瓶”中,裝上了社會主義經濟內容的“新酒”。它的存在不是為復辟資本主義服務的,而是為發展社會主義服務的。因此,不是要按照它以前的面目來改造社會主義經濟,而是要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來改造它。可見,目前中國大陸的私營企業不論其經營者主觀意愿如何,但是從本質上講,它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