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06: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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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政府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8〕11號)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和國家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按照部門管理、統一的要求,堅持“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把關、一把手總負責制。

第四條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或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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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違憲審查制度分析

一、序言

當前,現代憲政發達的國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國情的違憲審查制度,我國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目前我們國家的憲政相較于其他國家來說不夠發達且問題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違憲審查制度不夠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因為其他的諸多原因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倒不是因為它不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因此,我們應當從當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問題出發,從諸多方面綜合考慮,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外國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從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國家發展的需要更是憲政實施的必然要求。

二、違憲審查的歷史演變

從憲法制定到實施的歷史經驗來說,憲法的制定與實施理所當然離不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規定違憲審查制度以保障憲法規范得以真正實現。正是憲法與違憲審查制度如此緊密的關系才使我們可以通過某國家的憲法史了解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史,這兩種歷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疊的。但是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演變卻沒有嚴格遵循這個規律而是呈現出一個奇特的現象:即立憲目的并不在于行憲。以制定憲法的統治政權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將舊中國的立憲運動大致分為清末時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軍閥時期以及南京國民黨時期。首先是清末時期,這個時期的立憲活動有《欽定憲法大綱》,《憲法重大十九信條》。前者僅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君上大權以及臣民權利義務;后者同前者相比對皇權則進行了更多的限制,確立了更加接近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體形式。接著是辛亥革命后資產階級革命派的立憲活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但此憲法并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任何規定。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與憲法有關的的有三個,其中《天壇憲法草案》有關于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但《中華民國約法》沒此沒有作出任何規定。在南京國民黨時期,制定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三部憲法。這三部憲法對違憲審查制度都有規定,但我認為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違憲審查制度的規定最為詳盡。接下來就是新中國成立后確立的違憲審查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曾頒布過四部憲法,其中1975年憲法沒有對違憲審查制度作出規定,而1954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現行憲法則對違憲審查制度有一些規定。

三、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之爭

就目前我國的現狀來說,針對是否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理論界尚且存在爭論。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聲音,一種“否定論”,一種“肯定論”。其中有的學者持“否定論”,認為我國不存在違憲審查制度,而有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持否定論的學者認為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是要有專門的機構,但是我國至今都沒有建立這種機構。另外只有當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抵觸時,才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前提,即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必須滿足憲法的最高性和憲法的可適用性兩個條件。然而我國憲法不具有可適用性。另外我國在法律適用中并沒有啟動違憲審查制度,使違憲審查制度等同虛設,這從另一個方面也說明了我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持“肯定論”的學者認為雖然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有一定的缺陷,憲法的適用性也不夠強,但這依然不能否認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有學者認為我國是司法審查模式,也有的學者認為是立法機關審查模式。雖然我國沒有直接明文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模式,也沒有說我國存在違憲審查制度,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不管是何種審查模式都說明我國是存在違憲審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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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8〕11號)以及其他相關法規和國家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按照部門管理、統一的要求,堅持“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把關、一把手總負責制。

第四條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或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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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提案審查立案制度

為了進一步提高提案質量,鼓勵政協委員多提提案、提好提案,更好地發揮提案在履行政協職能中的作用,推進提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提案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政協*省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審查立案工作,由大會提案審查委員會負責,第一次全體會議以后的提案審查立案工作由提案委員會負責。

第二條提案委員會和提案審查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查程序和立案標準,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并根據提案內容合理確定承辦單位。

第三條在全體會議期間規定的提案截止時間之前收到的提案為全體會議期間提案,截止時間之后收到的提案為平時提案。

第四條全體會議期間提案由大會秘書處提案組提出初審意見,經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審定后,向大會提交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平時提案由提案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專職副主任審核,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的提案即時審定。

第五條提案者是指現任省政協委員,參加省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別,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全體會議期間的委員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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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公開信息的真實、準確、嚴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現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進行審查。

第三條局各股室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準確性、必要性負責。局政務信息公開辦公室對擬公開的政務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別進行審查。擬公開特別重大的、敏感的政務信息,需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條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六條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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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審查手續制度

按照《省委組織部、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國(境)人員審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冀組通字[**]6號)及有關文件的規定,經區委組織部研究決定,對辦理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審查手續做如下規定:

一、審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

1.按人事行政隸屬關系審批的原則;

2.把政治條件放在首位的原則;

3.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的原則;

4.嚴格審查,保證質量,手續從簡,方便基層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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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作為英國的殖民地,實行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中國內地的法律制度則傾向于大陸法系。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香港回歸祖國,兩種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必然要在某種程度上發生沖突。在貫徹“一國兩制”的前提下,香港的司法審查制度同樣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即是在對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后香港司法審查制度演變及特點的比較分析的基礎上,通過評析由香港終審法院對居留權案件所作的判決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法律解釋而引發的一些法律爭議,試圖澄清該案件所暴露的對香港司法審查制度認識的“誤區”,以對香港現行的司法審查制度作出一個合理的定位。

關鍵詞:香港法治,司法審查,居留權案,法律解釋

一一九九七年七月以前香港司法審查制度的演變及特點[1]

1843年,中英簽定《南京條約》,香港被割讓給了英國。從法制史的角度而言,這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年代,意味著英國的法律制度開始適用于香港,它所帶來的后果是自此之后的一百多年時間,香港的整個法律體系呈現出明顯的普通法系色彩,而香港司法審查制度的核心理念,也同樣由英國憲法理論的二大原則-“法治”原則、“分權”原則所構成。

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正當性何在?英國傳統的憲法理論認為:

(一)法治原則(Rule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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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的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違憲審查的制度現狀

(一)歷史回眸

1、五四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54年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此處“解釋法律”的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常務執行機構,他行使的是全國人大的職能。由立法機關制定,立法機關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作為一個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解釋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兩個權力的結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個法律違反憲法的時候對憲法沒有解釋權。五四憲法就忽略了這一方面,把兩個權力分離了,因此,從普遍意義上,我們認為五四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真正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2、七八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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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違憲審查的制度現狀

(一)歷史回眸

1、五四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54年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此處“解釋法律”的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常務執行機構,他行使的是全國人大的職能。由立法機關制定,立法機關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作為一個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解釋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兩個權力的結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個法律違反憲法的時候對憲法沒有解釋權。五四憲法就忽略了這一方面,把兩個權力分離了,因此,從普遍意義上,我們認為五四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真正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2、七八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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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改革論文

一、我國違憲審查的制度現狀

(一)歷史回眸

1、五四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54年憲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觸的決議和命令”。此處“解釋法律”的主體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常務執行機構,他行使的是全國人大的職能。由立法機關制定,立法機關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立法解釋權對憲法的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作為一個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要有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解釋和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兩個權力的結合,法院不能在裁定一個法律違反憲法的時候對憲法沒有解釋權。五四憲法就忽略了這一方面,把兩個權力分離了,因此,從普遍意義上,我們認為五四憲法確立了以立法解釋為表現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真正有效的違憲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

2、七八憲法規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1978年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全國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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