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補貼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2 1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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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生活補貼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穩定村干部隊伍,促使村干部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做出實績,體現黨和政府對退(離)職村干部的關懷和溫暖,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累計10年以上(任職年限從1978年元月1日起計算),每年年度考核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退(離)職后享受生活補貼。
第三條退(離)職前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15年以上的,每月補貼30元;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10年以上的,每月補貼20元。
第四條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生活補貼終生享受。
第五條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生活補貼由鄉(鎮)財政供給,鄉(鎮)政府每年年終一次性全額發放。
第六條享受生活補貼的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任職時間以鄉(鎮)黨委任命(村民代表大會選舉)時間為準。
人員實施生活補貼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曾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注冊,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集體企業)。
第三條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以下簡稱按月享受生活費補貼人員):
(一)經原縣以上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或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始依據;
(二)**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生活困難離休干部補貼意見
老干部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老干部是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中央、市委在老干部生活待遇方面制定了許多從優的政策規定,特別是對癱瘓在床的離休干部,曾先后幾次提高了護理費標準,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局關于提高我市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對1937年7月6日以前和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分別提高為每人每月120元和100元。從現行的護理費標準看,已無法保證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正常護理費用支出,給這些離休干部和家庭帶來一定的經濟困難。為更好地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離休干部幸福安度晚年,保證生活不能自理離休干部的正常護理,借鑒兄弟市區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區實際,現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給予生活困難補貼提出如下意見:
一、生活困難補貼發放的范圍和條件
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長期癱瘓在床、飲食起居需要他人照顧(至少在半年以上)的離休干部。
二、生活困難補貼發放的標準
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三、資金渠道及審批程序
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意見
老干部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老干部是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中央、市委在老干部生活待遇方面制定了許多從優的政策規定,特別是對癱瘓在床的離休干部,曾先后幾次提高了護理費標準,按照《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局關于提高我市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年1月1日起,對**年7月6日以前和**年7月7日至**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分別提高為每人每月120元和100元。從現行的護理費標準看,已無法保證生活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正常護理費用支出,給這些離休干部和家庭帶來一定的經濟困難。為更好地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離休干部幸福安度晚年,保證生活不能自理離休干部的正常護理,借鑒兄弟市區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區實際,現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給予生活困難補貼提出如下意見:
一、生活困難補貼發放的范圍和條件
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長期癱瘓在床、飲食起居需要他人照顧(至少在半年以上)的離休干部。
二、生活困難補貼發放的標準
每人每月補貼100元。
三、資金渠道及審批程序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體現黨和政府對高齡老人的關懷和照顧,讓高齡老人真正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根據《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吉林省政府〔194〕號令)及《長春市優待老年人規定》(長府發〔2008〕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齡老人生活補貼資金全部用于符合優待條件的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和補貼標準:
享受條件:(一)高齡老人是指年齡在90周歲以上的健在老人,且戶籍為九臺市的居民(含農業戶口、非農戶口人員及城鄉離退休人員);(二)申報必須年滿90周歲(含90周歲)以上;(三)必須持有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有效年齡狀況證明(戶口或身份證);(四)戶籍在九臺,因故目前住在九臺域外的,應有當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老人健在證明。
補貼標準:(一)年齡在90至94周歲的每人每月享受50元生活補貼;(二)年齡在95至99周歲的每人每月享受100元生活補貼;(三)年齡達到100歲以上的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補貼;(四)因故死亡的高齡老人,在死亡的第二個月停止發放。
第三條申報程序:符合上述條件的新增高齡老人,享有人或其贍養人憑居住地村(社區)出具的有效證明、轄區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近期一寸照片兩張,到所在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負責老齡工作人員處申報登記。經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審核匯總后,于每年10月底前隨相關材料一同上報市老齡委;市老齡委審查造冊、市財政局審定,報經主管市長審批。申報審批工作每年一次,對符合條件的享有人由老齡部門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作為享有憑證和年檢記錄憑證。
第四條實行年檢和動態管理制度。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負責老齡工作人員在每年10月底對上年度享受補貼人員健在情況進行調查,收交補貼證件,填寫年檢登記表。市老齡委每年不定期的深入鄉鎮、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貼人員進行抽查檢查和年檢,并在生活補貼證上填注年檢意見;對未年檢或失去享受條件(死亡)的人員,及時核減并收回補貼證。全市年檢結束后,市老齡委登記匯總造冊,報主管市長審批。
重殘人員生活補貼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本區重殘無業人員生活保障水平,根據《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行區實施“市創建全國殘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府辦發[]70號)要求,現就對本區城鄉重殘無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提出如下意見: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區戶籍且常住在本區,已在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的城鄉重殘無業人員。
二、補貼標準
為積極破解城鄉二元結構,本區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貼實行城鄉一體化標準,具體標準為本市當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行標準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年1月1日起,城鎮戶籍重殘無業人員可同時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級生活補助和120元的區級生活補貼;農村戶籍重殘無業人員可同時享受每人每年4160元的市級生活補助和每人每月120元的區級生活補貼。
今后如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則按新標準的30%自行調整區級生活補貼。
群眾生活補貼完善意見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現就對困難群眾實行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價格補貼發放的對象
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的對象為:城鎮“三無”對象和農村五保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困難家庭等。
二、價格補貼發放的辦法
建立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與價格指數聯動機制,在每年價格上漲較快的季度(同比漲幅超過3%),按季對困難群眾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價格補貼。
三、價格補貼發放的標準
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發放管治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激勵保障機制,調動和保護農村基層干部的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有關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補貼發放對象為:戶籍在農村,年齡男滿周歲,女滿55周歲,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達到規定享受生活補貼年限者(因違法違紀、選民罷免等過錯原因不再擔任職務或辭職者除外)。
第三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由市財政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章工作年限測算
第四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工作年限實行累計計算。
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貼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本區重殘無業人員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區實施“市創建全國殘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府辦發[]70號)要求,現就對本區城鄉重殘無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提出如下意見: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區戶籍且常住在本區,已在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待遇的城鄉重殘無業人員。
二、補貼標準
為積極破解城鄉二元結構,本區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貼實行城鄉一體化標準,具體標準為本市當年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行標準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年1月1日起,城鎮戶籍重殘無業人員可同時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級生活補助和120元的區級生活補貼;農村戶籍重殘無業人員可同時享受每人每年4160元的市級生活補助和每人每月120元的區級生活補貼。
今后如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則按新標準的30%自行調整區級生活補貼。
關于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物價補貼的工作通知
各鄉鎮社會事務辦、財政組:
為貫徹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動態補貼制度,根據浙江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發放困難群眾物價補貼的通知》(浙民電〔2008〕14號),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增發2007年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物價補貼,預發2008年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物價補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發2007年城鄉低保對象物價補貼的標準:城鎮低保對象每人每月補貼15元,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月補貼10元。預發2008年城鄉低保對象物價補貼的標準為:城鎮低保對象每人補貼135元,農村低保對象每人補貼90元。以上合計,城鎮低保對象每人補貼315元,農村低保對象每人補貼21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對象只預發2008年物價補貼。低保家庭人數為下發文件中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人口。
二、此次物價補貼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按規定下撥至各個鄉鎮,支出列“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類“最低生活保障”款。各鄉鎮必須于2月底前將物價補貼發到低保對象手中,并做好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