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0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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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

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分析

近幾年,我國經濟體制正在進行轉型,對于企業而言,大多數人認為會計監督已經不能發揮財務監督作用,并且從實際角度出發發現,會計審計工作在一些方面優于會計監督,認為前者可以直接取代后者,此種認知直接限制了會計監督發揮作用。因此,對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不可替代性與互補性分析有鮮明現實意義。

一、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含義

會計監督是相關的會計機構按照會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經驗,對企業財務、經濟活動等內容進行審查的工作形式,以保證企業經濟效益可以進一步提升。通過對其檢測內容以及發揮的作用進行分析,該類型工作具有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個層面是應用會計相關信息對企業經濟以及財務進行監督;第二個層面是實現會計和工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它是指通過審計、監察和督促,使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在規定的范圍內、正常的軌道上進行。審計工作的核心是審計檢查,通過審計了解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相,然后衡之以一定的標準,判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根據審計工作的不同主體內容,可以將審計監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的監督形式:國家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監督。

二、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關系分析

(一)必要性視角下的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關系。(1)會計監督的必要性。會計監督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來說,會計監督是企業高層領導以及企業所有者對于內部財務管理的必然需求。從此角度來看,會計的服務主體一類特殊意義的經濟主體。其次,會計監督是企業內部管控者主動要求進行的活動。客觀角度而言,會計監督工作的服務對象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活動,并不是企業領導或者管理者。最后,對于集團型企業而言,是由多個子公司所組成,眾多子公司與集團之間相互依賴,勢必會產生資金借調等財務活動,所以會計監督存在十分必要。(2)審計監督的必要性。審計監督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來說,審計監督是當下企業發展必須執行的工作內容之一,是應對新經濟發展的基本手段。其次,審計監督是新時代企業管理與發展的基本需求,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背景下,企業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管理會存在一定偏差,所以需要審計監督進行規范。最后,從企業高層領導角度分析,審計監督是基本決策需求,在領導者進行發展計劃以及發展情況分析時,審計監督工作將會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幫助管理者制定計劃。從以上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會計監督以及審計監督存在十分必要,具有一定的客觀依據以及存在價值,可以在各自的工作范圍中發揮重要作用,對于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十分明顯,因此二者地位無法取代,且缺一不可。(二)區別視角下的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關系。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與差別,從經濟管理角度而言,二者都屬于經濟管理手段,并且監督以及管理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證企業經濟效益。同時,在發揮作用時,二者都是依賴國家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但是二者究其根本是兩種體系內容,需要各自發揮作用,也具有一些鮮明的區別,例如二者形成的基礎并不相同,服務主體與執行主體也不同,其中會計監督執行對象為相關的會計人員,而審計監督工作執行對象為財務工作或者是經濟體制等內容。以上這些明顯的差別決定二者雖然存在相同之處,但是卻不能進行替換,對于企業而言,缺少任何一種都無法保證經濟穩定。(三)優缺點視角下的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關系。(1)會計監督的優點及缺點。對于會計監督而言,其所具有的優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來說,該工作具有一定的直觀性,其中直觀性主要指的是監督對象直觀。其次,監督工作可以隨時隨地發揮作用,大多數發生在財務人員工作時,因此具有鮮明的實時性。最后,該類型監督工作會貫穿財務工作全周期,具有一定的全程性。缺點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會計監督工作往往對財務人員進行監督,無法對相關領導進行監督。另一方面,監督人員無法在法律以及企業管理制度中尋找一個平衡點,所以會進一步降低監督力度、(2)審計監督的優點及缺點。對于審計監督而言,其所具有的優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來說,該工作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其中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審計機構與企業財務部門相互獨立。其次,審計監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以更加具有權威性。缺點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方面,因為審計監督需要建立在會計監督基礎之上,所以會受到會計監督的影響。另一方面,審計監督往往都是事后審計。通過以上內容的分析可以得出:會計監督工作是一種立足于財務人員的初級監督方法,可以在發揮作用時彌補審計監督工作在時間層面以及審計程序角度上的不足。而審計監督其實是對會計監督工作的一種二次監督形式,可以從監督范圍以及監督層次角度彌補會計監督的不足,二者相輔相成,是一種互補關系。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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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審計監督計劃

為了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水平、提高審計質量,我們準備在今后五年的工作中重點抓好四個方面的審計監督:

1、關注公共財政體制建立,深化財政預算執行審計

隨著公共財政框架的建立和財政改革的深入,預算執行審計將面臨新的問題,需要及時加以解決和改進,加強預、決算監督和審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促使預算規范化、合理化,探索預算執行審計的新內涵、新方式、新目標,是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工作。

2、關注城鄉一體化建設,深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

隨著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區黨委政府提出“建設首善之區”的目標,政府投資的力度必將加大,政府和社會對投資審計的期望也在提升,特別是一些投資數額巨大、建設周期長、設計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關系民生的項目工程。因此,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任務將更加艱巨。

3、關注民生與和諧社會建設,深化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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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財務審計監督模式

前言現階段,我國大部分人口仍然分布于農村,農村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重中之重,農村財務的審計和監督關系到農村的穩定、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基層組織健康的發展以及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建設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和諧農村干群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等一系列問題,是我黨和國家一直著重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節點。2006年中國中央和國務院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意見》,再次強調了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工作對農村經濟、干群關系、黨群關系和社會問題的重要作用,這不但形成了指導性的文件,并且凝結了全社會的共識。

1.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的現狀

應該看到農村財務審計監督體系在歷史上取得的良好效果,體系對維護農村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起到了推進和保障的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應該看到,目前,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存在著各種負面的影響因素,這制約著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的執行和效率,也影響著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黨群關系,具體說目前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體系存在著如下的缺點和不足:

1.1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組織機構不適應

目前的形式進入新世紀,特別是在經濟改革進一步深化后,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廣泛存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農經干部會計的同時又承擔集體經濟工作審計,使得監督流于形式,不能良好地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式,并且容易出現系統上的經濟風險。

1.2農村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條件不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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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制度(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計監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

市、區(市)審計機關分別對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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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扶貧審計監督研究

【摘要】在精準扶貧中有效實施審計監督全覆蓋,才能促進真扶貧、扶真貧。目前精準扶貧審計中存在諸多問題:缺乏扶貧項目立項事前審核機制,扶貧項目實施事中監督機制執行不力,事后審核評估和激勵機制不完善等。因此,在大數據背景下,要利用新興的技術,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全覆蓋對精準扶貧的保駕護航作用,做到事前參與立項咨詢審計,事中實時聯網跟蹤審計,事后績效評估審計,推進精準扶貧信息化建設,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更加有效地監督扶貧資金去向的真實性,切實將扶貧項目落到實處,高效地實現精準扶貧。

【關鍵詞】大數據;精準扶貧;精準審計;審計監督

全覆蓋精準扶貧,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1]。從數量上看,現階段我國貧困人口仍占相當大比重。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報,至2016年底農村貧困人口還有4335萬人。從分布上看,大多數分布在偏遠山區,從其訴求上看,日趨多樣化。我國扶貧開發已經從“以解決溫飽為主要任務”的階段轉入“鞏固溫飽成果、加快脫貧致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發展能力、縮小發展差距的新階段”[2]。為了高效地完成精準扶貧任務,應科學謀劃好“十三五”時期精準扶貧開發工作。要建立精準扶貧開發長效機制,搭建社會各界參與扶貧的互動平臺,構建科學合理的精準扶貧績效評估體系,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全覆蓋對精準扶貧的保駕護航作用,實現貧困人口同步小康。

一、精準扶貧審計研究綜述

精準審計是監督精準扶貧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促進國家扶貧工作切實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劉啟亮認為,審計作為職能部門,在“撥付、兌現、公示、報賬、檢查、審計”這一財政扶貧資金全程動態管理機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跟蹤審計能夠對違反規定撥付、使用、管理資金的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檢查,以助于發現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規違紀使用專項扶貧資金的行為,確保扶貧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中國海洋大學李雪建議,以項目為平臺,審查項目安排是否精準,關注扶貧項目的效益和壽命;以資金為主線,審計資金使用是否精準,有無擠占挪用、滯留沉淀等問題;以管理為抓手,審計扶貧措施是否精準到戶,扶貧對象是否精準;以績效為目標,審計扶貧脫貧成效,關注扶貧脫貧長效機制[3]。2014年10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中首次提出了審計監督全覆蓋,它是指審計機關在自己的職責區域之內及權限之下,對審計對象諸如公共資金、國有財產及資源的全方位審計,做到不存有盲區和死角。徐薇[4]認為結合國家審計及其實施環境的現狀,通過對制約因素的深入剖析,實現國家審計監督的全覆蓋,應當進一步創新審計資源整合模式、加快審計制度規范建設、探索審計“走出去”戰略,優化審計項目管理方式方法。秦榮生[5]認為,大數據可以促進持續審計方式的發展、總體審計模式的應用、審計成果的綜合應用、相關關系證據的應用、高效數據審計的發展和大數據審計師的發展。上述學者在大數據、精準審計和審計監督全覆蓋方面分別有所研究,但鮮有專家學者從審計監督全覆蓋角度利用大數據這一新興技術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助力精準扶貧工作的有效實施,忽略了通過審計監督全覆蓋在健全精準扶貧管理機制、提升精準扶貧長效機制運行質量和精準扶貧績效考核等方面的強大作用。運用大數據的“相關關系”理念,實現財政、農業、扶貧、民政、社保等多部門數據的關聯共享,運用審計監督全覆蓋理念,提高扶貧的精準度,開創精準扶貧的新局面。

二、精準扶貧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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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管轄權限,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審計決定的有關部門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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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調研報告

新修訂的《審計法》體現了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監督的精神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規范審計行為,堅持依法審計和建設法制政府的要求,適應了形勢發展,總結了實踐經驗,并借鑒國際慣例,在健全審計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督職責,強化審計監督手段,規范審計監督行為等四個方面進行了修改。通過學習,就強化審計監督手段,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行使好審計職權談一點意見。

1、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核查權。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這對于我們正確地把握審計范圍,理順審計機關與社會審計機構,法定審計對象的關系,有了法律依據,也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明確了法律責任。我局已在學習《審計法》過程中,制定了《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項目管理辦法》,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完善。

2、帳戶查詢權。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金融機構的帳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這為我們在審計中,查處多頭開戶、設帳外帳、公款私存等違紀違規問題,有了履行職責的手段。對于公款私存的查詢,一定要注意證據,應慎用這一權力。

3、資料、資產封存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慝、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慝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建議暫停撥付資金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在使用這一職權時,一定要注意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5、提請協助權。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這為審計機關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協助,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審計機關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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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更好的發揮審計監督在維護和規范經濟秩序中的作用,保證我市經濟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根據《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審計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深入學習修訂后的《審計法》,提高對審計監督工作的認識

《審計法》的修訂,是在《憲法》框架下,從立法層面對政府經濟監督職能的強化,對于促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各部門一定要從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實做好《審計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進一步深化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促進規范預算管理

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不斷深化預算執行審計,促進加強財政預決算管理。要注重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問題、重點資金進行審計;注重對部門綜合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注重檢查執行財稅政策的公正性和預算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公平性;注重規范財政轉移支付的程序和跟蹤使用效果。審計機關通過審計監督,促進預算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加強管理、依法理財,確保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刀刃上,發揮最大的效益,真正起到促進發展的作用。

三、繼續深化鄉鎮財政決算審計,監督財政資金籌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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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關系研究

一、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之間的聯系

(一)二者基礎依據相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的開展都是依據企業所披露的各種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對此加以專業性分析,客觀的反應企業經營成果,共同監督企業會計主體各項經濟活動的發生。(二)二者的目標相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目標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致性,都是根據國家政府有關法律規定,對企業會計報表開展再次核實工作,披露企業各個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三)二者相輔相成。從監督過程來看,會計監督是對企業進行全方位監督,對所有的經濟業務都秉著“一視同仁”,沒有重點性,而審計監督是對企業特定的經濟活動進行重點分析,能夠突出企業重大交易事項。二者之間相輔相成,互相補充,共同監督企業經濟活動的發生。

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之間的區別

(一)二者的性質不同。會計監督是從企業內部管理出發,在工作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及時調整和解決問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效率,保障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審計監督是從外部對企業資金使用情況分析其合法性,以此督導企業生產經營的真實性、合法性工作。(二)二者的監督程序不同。會計監督是在傳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監督活動貫穿于經濟業務發生的全過程,從原始憑證的發生到財務報表的編制,因而更注重監管的連續性、系統性、全面性。而審計監督只是對企業某項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不會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連續性、系統性和全面性。(三)二者權責不同。會計監督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杜絕企業出現會計違規處理現象的發生,全方位監管企業各種會計信息的處理,及時解決財會人員舞弊現象,必要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尋求解決方法。審計監督是完全獨立于企業的一種監督企業經濟活動的工作,對企業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行使再核查權,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四)監督對象不同。會計監督是為了保障會計核算工作的準確性,其監督對象自然是經濟業務本身,即企業各種原材料、固定資產、生產成本、有價證券、會計憑證進行監督,規范財會人員工作行為,保障企業經營環境的合法性。審計監督的對象包括處理經濟業務本身和經營成果,它還引用了統計、會計等諸多資料審查,因此監督對象包含會計監督對象的同時,還拓寬到企業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產生的資金流動上。可見,審計監督對象比會計監督對象要多得多。

三、企業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意義

會計監督依據國家財經法規對企業經濟活動和資金使用方向進行合法性、合理性監督,將企業整體經營狀況都控制在國家財經法規要求范圍之內,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的同時還能及時發現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尋找解決方案,提高企業管理能力。有效審計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關鍵。同時,對于監察、督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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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關系探討

摘要:隨著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企業監督怎樣在互聯網環境下發揮有效的監管效能,是企業實踐和發展所面臨的重大挑戰,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規范化和科學化,企業監督越來越成為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主要支撐力量,而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作為企業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關于會計監督和企業監督的研究目前多是從傳統的模式出發,并未結合網絡化環境的發展和供給側改革的政策來探討二者的存在關系,本文試圖從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必要性、二者的區別與聯系和怎樣在互聯網環境之下提升企業的監督水平幾個方面來探討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存在關系,期望能對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水平的提升有所啟示。

關鍵詞:會計監督;審計監督;存在關系

2017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做到應審盡審、有審必嚴,并且應當在統籌安排、推動發展、客觀求實、依法審計的原則之下進行。由此可見,我國的審計監督工作已經有所改變,開始對實效部分的重點關注。會計監督是企業監督的一個重要部分,同審計監督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的,企業監管水平的有效提升與企業業務水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實性直接相關,所以探討二者的存在關系對于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和業務的有效開展有著重要意義。

一、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必要性

企業會計監督本質是企業會計人員及會計機構對《會計法》所賦予的職權限的履行,而審計監督的本質則是企業的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履行《審計法》所賦予的職責權限,企業實施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可以規避企業的外部違法風險和內部暗箱操作,外部的審計監督可以為企業財務、經濟活動的合法化提供保障,內部的審計監督可以為企業內部的財務開展和經濟活動的規范化提供保障;第二,可以通過對管理層內部控制的監督和指導推動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第三,可以使審計在風險防控、內控建設、法人治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第四,可以更好地營造公正公平的工作氛圍,激發企業員工和管理層的工作積極性。

二、關于企業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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