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獨立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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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審判監督論文
「內容摘要」審判獨立是現代法紿國家確立的一項基本準則,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并不排斥審判監督,反而需要后者來保證其價值的實現。審判監督只有依據一定的原則,方能促進審判獨立。
「關鍵詞」審判獨立審判監督審判公正
「正文」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者不懈的價值追求。作為現代司法理念重要內涵之一的審判獨立和審判監督,對于實現這一價值追求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審判獨立
(一)審判獨立的含義
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思考
本文作者:李林李勇工作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隴
一、獨立審判憲法原則在中國的歷史發展
獨立審判作為中國的一項憲法原則,它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不斷反復的歷史過程。中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歷史上長期實行人治,司法與行政不分一直是中國歷史上司法體制的一大特點。從清末修律開始,貫穿于整個中國近現代的獨立審判問題才開始醞釀和勃發。“自清末以來,無論是在短暫的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混亂的北洋政府時期,還是戰爭頻仍的國民政府時期,各種關于合理政制的評點,對行政干預司法、尤其是基層行政司法合一的批判,以及圍繞司法黨化或黨義化的爭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立足于司法獨立的原則.,,[l〕但是,實踐證明,憲法、憲政和獨立審判不可能在政治動蕩、戰爭頻仍的條件下生存,所以,實際上,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在舊中國形同虛設。
(一)1949年至1978年前—一新中國獨立審利原則的確立與反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百廢待興,特別豁要徹底廢除國民黨舊法統,為新中國的建立廓清政治和法律上的障礙。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由董必武同志簽署的《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命令,宜告“徹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這就為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其司法體制在內的新政權掃平了憲政障礙。195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這種認識和規定,與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獨特歷史背景有關。“司法從屬于行政的體制正好適應了當時形勢的需要。”圖新中國成立初期,保證新生政權的鞏固穩定高于一切,司法制度的設計及其功能必須為這個現實和根本的目的服務。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頒布,第一次將法院從同級政府中分離出來。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獨立審荊,只服從法律。”從而確立了獨立審到作為新中國的一項憲法性原則。按照當時的解釋,獨立審判是指“法院審判是不管對什么人,都要依照法律辦事,只要犯了法,就要依法到決。……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活動是指其機關組織而言,而不是指審判員個人。同時,這種獨立也只是相對的。法院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下級法院要受上級法院的監督,還要受檢察院的監份,所以說法院并不是什么特權機關.”[sj中國憲法之所以使用“獨立審判”概念而不是“司法獨立”,其理由有兩點:“(1)認為法院的主要活動是‘審判’,而‘司法’包括的范圍很寬,容易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職權混淆.(2)‘司法’一詞為舊憲法中所習慣使用,隱隱然有‘三權分立’的意思。當時也有人認為審判未必能涵蓋法院全部功能,但綜合考慮后,最終采納了審荊一詞.”〔習1954年憲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就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從總體而言是一部適合中國國情的憲法,同時也為以后的幾部憲法確立了墓本的模式。其規定的審判獨立原則也有著極其重要的歷史價值和現實憊義。從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爭起,中國主要領導人對法制的態度改變了,從此不適當地強調階級斗爭和大搞群眾運動,“司法獨立”、“獨立審判”被當作言論進行批判。整個“”期間,獨立審到的憲法原則遭到了徹底否認和破壞.1975年憲法明確宜布取消獨立審判原則,造成法制建設的嚴重倒退。1978年憲法比1975年憲法前進了一步,但是1978年憲法是在粉碎“”后不到一年半的時間里順布的,因此也就很難正確地總結建國以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經驗教訓,所以這部憲法沒有也不可能恢復獨立審到的原則,而只規定了審到權由各級人民法院來行使。歷史事實、特別是“”血的教訓證明,忽視包括獨立審判在內的憲政制度建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損害是災難性的。
(二)1978年至今—中國獨立審判原別的反忍與重構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法學領域里一些“左”的思想得到糾正。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重申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中共中央在1979年9月9日《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指出:“黨委與司法機關各有專貴,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棍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同年,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恢復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規定。此后不久通過的1982年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獨立審到原則加以確認,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與此規定相適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做了相似的規定。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則表明了立法者對待獨立審判的認識更加理性和實際。繼中共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后,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要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實行依法執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這些要求,說明執政黨正下大決心、加大力度推進依法治國進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通過制度創新努力落實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
二、中國憲法關于獨立審判原則的含義及內容
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研究
一、媒體監督及其影響
(一)媒體監督的積極意義。1.媒體在全面從嚴治黨中所發揮的監督作用不可替代。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群眾的耳目喉舌。新聞媒體的最大職責是保證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因此新聞媒體要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合法且合理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職責之一是宣傳政府政策和國家大政方針,同時新聞媒體也要承擔起反映社會公眾心聲,替人民說話這一職責。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離不開新聞媒體的監督。在報告中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中國共產黨是為中國人民謀福利的政黨,因此只有共產黨員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人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實現和得到保障。媒體監督是新聞媒體在反映群眾心聲的前提下,通過媒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等來對黨風廉政建設進行有效監督,從而有助于我國從嚴治黨工作方針的落實和實現。2.媒體監督有利于間接實現審判公開。審判公開作為現代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標志著司法的民主化。貝卡利亞作為著名的刑法學家,曾在其著作中說到,“審判應該公開,犯罪的證據也應該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媒體監督的最終歸宿是保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自由言論權的合法實現。因此,媒體有權利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流程進行合法合理的監督。所以,司法部門在保證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的前提下,有義務接受媒體監督,更有義務主動配合媒體完成監督,因此媒體監督有利于審判公開。(二)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介審判”及其危害。“媒介審判”這一詞最早出現于美國,由報紙審判這一概念衍生而來。西方學者李普曼認為,它是指媒體工作者所的新聞報道,形成并且引領某種錯誤的社會輿論,從而妨礙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惡劣行為[1]。1.媒介審判現象干擾司法審判獨立原則。媒介審判具有很大的危害。新聞媒體放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會對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造成干擾和破壞。比如,新聞媒體工作者會在不滿足于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過度地對司法工作進行干涉,導致公眾被錯誤的輿論所引導,從而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結合實際情況可以發現,新聞媒體工作者過度干涉審判獨立的表現主要是:媒體過度介入會破壞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權威性,造成未審先判。媒介審判是過度的媒體監督,即媒體沒有在合法且合理的前提下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而是憑借不全面的核實和調查,主要依據道德情感標準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未審先判”。由于媒體擁有較強的影響力,從而會引起輿論對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造成干擾,因為新聞媒體通過有選擇性、傾向性、不全面、不完全真實的報道所渲染出來的氛圍和情緒影響廣大受眾,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較高的媒介素養,因此就會導致形成錯誤的社會輿論。媒體會借勢繼續鼓動受眾,受眾會通過各種方式來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破壞審判獨立,因而難以保證司法公正[2]。2.媒介審判現象違背司法公正原則。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終防線,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終防線。在司法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人員根據法律所承認的證據斷案,這是司法公正的內涵所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共同構成司法公正,前者是指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始終秉持公正的原則;后者指法院在堅持公正原則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審判結果。雖然媒體和司法機關的終極目標都是追求公平正義,但是兩者所依據的原則不同,媒體依據的是道德情感;司法機關所依據的是法律。因此,媒體在追求道德公正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踐踏法律的公正。3.媒介審判現象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象征是法院代表正義,法院同時也受到尊重。但是媒介審判造成的未審先判會嚴重損害法院的威信。一件案子本應以法院的審判結果告終,而媒介審判干擾了法院審判,分散了法院審判的影響力。我國一直致力于建設公平正義的法治國家,不僅司法機關要做到審判透明化,也要考慮社會公眾的合理意見。因此當媒介審判造成錯誤的社會輿論時,社會公眾發表大量的意見,作為法院就不得不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也需要給社會公眾一個合乎情理的交代。
二、審判獨立與媒體監督的平衡
(一)審判獨立及其作用。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實現權力制衡的重要措施,是指除了國家的司法部門外,其他權力部門不可對司法權的正常運行進行干涉,即使是司法部門也要按照法定程序來有效且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各個國家的審判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別。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判獨立是一個很好的司法體制,它可以體現出法律程序的嚴謹性和公平性;審判獨立能夠保障司法機關包括法官等重要角色保持中立的態度,從而給審判帶來公正、公平、平等,能夠讓每一個地位不同的人得到同等的對待,從而保障和維護各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審判獨立能夠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從而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運行[3]。(二)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有效的媒體監督是指媒體監督合法合理適度,利用媒體的特殊職能和職責對司法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及時告知社會公眾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能夠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也使社會公眾成為監督司法運行的“眼睛”。從而可以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活動不受其他公權力的干擾,促其獨立運行,這是有效的媒體監督。通過對有效的媒體監督進行定義和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效的媒體監督可以促進審判獨立。因為媒體監督的最大特點就是公開性與透明性,另外還具有廣泛性。媒體監督把司法活動的進程實時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實時并及時地了解司法活動的相關司法程序,有了全社會眼睛的監督,可以有效遏制其他公權力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對司法權進行干擾和控制,也有利于遏制司法權的行使人濫用權力,使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保障司法機關在保持公正中立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做出公正的司法判決,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建立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民做主的和諧社會。媒體監督的有效實施有利于社會公眾自由言論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媒體通過把司法活動告知社會公眾,讓社會公眾正確了解司法程序、審判獨立的概念和作用,強化社會公眾對審判獨立這一法制觀念的熟悉和肯定,號召社會公眾同新聞媒體共同進行司法監督,保障審判獨立,做到通過公眾影響社會生活甚至歷史的發展。新聞媒體介入監督司法活動,有利于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社會地位不同,受害人可能會處于劣勢,這時他可以通過媒體,把他在司法活動中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等等如實告知社會公眾,從而獲得同情和支援,促使司法機關作出公正的判決,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有效的媒體監督不僅可以促進審判獨立,還保障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4]。
三、如何構建媒介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合理關系
(一)加強新聞媒體的行業自律。新聞媒體作為社會公眾認識社會和了解社會的眼睛,新聞媒體工作者不應僅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更應放眼于國家的發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從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和使命,用自身的影響力去推動社會的穩步向前發展,實現媒體和新聞業的社會價值。明晰新聞媒體責任,在一個合理的“度”的前提下去開展新聞媒體工作就變成了一種必要。除在法律框架下進行合理規制外,本文再提出兩點建議。1.建立行業內部監督機制。不僅要讓輿論監督成為制衡權力部門的一把利劍,也要讓其成為監督新聞媒體合理運行的一柄長刀。新聞媒體作為百姓公眾接收第一手新聞的信息源,如果出現不報道、錯報道、虛假報道,都極有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所以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的監督。2.建立行業內部評測考核。建立行業協會,定期對各新聞單位所新聞的真實性以及合理性進行評測考核。對于不達標者責令改正或內部警告;不改者,則向社會公告。(二)加強司法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1.司法公開透明化步伐加大。深入考究當下新聞媒體綁架輿論,輿論綁架審判的根源,其實還是司法公開不夠透明化,對于大部分的案情,社會公眾還是通過捕風捉影的各種新聞信息渠道了解到的,但其中諸多是變了“味”的。如果司法公開透明化的程度切實得到了增強,社會公眾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關了解案情以及庭審經過,那么也就沒有那么多不實且低俗的新聞賣點了。2.司法新聞辦的構建。司法新聞辦,顧名思義就是司法機關下的新聞發言部門,具體來講其工作內容就是對案情簡介、開庭審理、裁判文書等一系列(下轉第141頁)上的步步為營,不論是利用原生廣告吸金,還是從“付費墻”到“數字化訂閱”全力打造屬于自己的經濟引擎,都是為了實現“影響力有效轉化”這一個終極目標。圖5:《紐約時報》數字化訂閱人數2011-2016數據來源:《紐約時報》收入結構大調整:“用戶變現”才是王道,網易新聞學院,2017-02-21,dy.163.com/v2/article/detail/CDQEPJD105118VJ5.html報紙的數字化轉型絕不是盲目跟風,想哪做哪。“影響力經濟”不僅僅是傳媒產業的經濟本質與盈利模式,更應是報紙數字化轉型的大邏輯,是各項具體措施的價值所在。
審判獨立制度保障監督論文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黨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基本治國方略。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進行司法改革,確保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法院真正做到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其他機關和個人的干涉。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和裁判不公這兩個久治不愈的頑癥,無不與審判缺乏應有的獨立性相關聯。因此,保障審判獨立已成為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的核心與關鍵。審判獨立與審判監督是對立統一體,審判獨立并不排除社會對審判活動的了解、監督與制約,但是任何審判監督制度的建構必須以維護審判獨立為前提,否則就有可能背離該制度設置的初衷,而走向其對立面。
關鍵詞:審判獨立;制度保障;審判監督
一、審判獨立的內涵辨析
審判獨立,在西方又稱司法獨立。這一原則是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提出來的。較早從理論上對此原則作出系統闡釋的要數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啟蒙學者孟德斯鳩了。他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1](P156)為了保證政治自由,防止權力濫用,孟氏進而認為,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不但要分立,而且應該相互制約。因此,他在考察了歷史上各個國家運用權力的情況后指出:“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P154)司法權作為懲罰犯罪和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國家權力,孟氏認為,這種權力應該是獨立的、超然的,它既不能交給特定階層——常設性的立法團體所專有,也不能交給某一特定職業人員所專有,而應當交給由人民選舉的人員所組成的法庭。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審判獨立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資產階級憲法中得到了確認。在現代社會,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審判獨立都被奉為一項神圣的原則,并且認為“司法獨立乃是法治的真諦”之所在。[2](P95)
作為一項司法審判原則,審判獨立旨在確保法院公正無私地進行審判,防止法官的審判受到來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審判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審判獨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保障。具體何謂“審判獨立”,各國理解并非完全相同。從目前來看,實際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思路。西方各國,包括前蘇聯、東歐各國都將審判獨立理解為法官與審判員獨立審判。以我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則認為:審判獨立乃法院獨立。我國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由此可見,對“審判獨立”的理解,我國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基礎之上的,它注意和強調法院組織內部集體的智慧和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并日益與人們的初衷相背離。其一,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其二,容易模糊和淡化法官個人的權力與責任。其三,不符合司法決策的內在要求。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先定后審,審判分離,庭審流于形式以及“人情案”、“關系案”司法腐敗等違法現象的大量出現,無不與上述“審判獨立”觀念及相應的制度設置相關聯。
根據《世界司法獨立宣言》和1982年在印度舉行的國際律師協會第會議所通過的《關于司法獨立最低標準的規則》,完整的審判獨立概念應包括:第一,法官的實質獨立,即是指法官執行其職務時,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約束外,不受任何干涉。第二,身份的獨立,是指法官及其相應職位及任期應有相當的保障,以確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對法官的任命須由法院成員和法律專家參與,法官及其相應職位的取得須由法院決定,對法官職務的提升應由法官參與進行,對法官職務的調動應由專門司法機構決定,法官的任職原則上應為終身制,法官的薪俸應得到充分保障,對法官的懲戒和免職應由專家審判人員參與,司法獨立作為一種制度設計,必須與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政治結構等相吻合。第三,集體的獨立,是指法官作為一個整體,應與行政機關保持集體的獨立。第四,內部的獨立,即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方面應獨立于其同事及上級法院的法官。目前,上述司法獨立最低標準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承認。當然我們同時也必須看到,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與西方國家的審判獨立制度是存有明顯區別的。首先,西方國家的審判獨立制度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離的基礎之上的,三項權力不僅是分開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而我國憲法采用的是議行合一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屬于全體人民,全部國家權力由人民的代表機關即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產生司法機關,并有權對司法機關予以監督,而司法機關應對權力機關負責,并應接受其監督。其次,西方國家的審判獨立強調法官在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應依據其良心進行裁判。尤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特別強調法官依據良心和自然正義進行審判。而在我國,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不能不顧法律的規定而根據其良心進行審判,更不能實行無法司法,尤其在當今,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仍亟待提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我們認為,對審判獨立的理解,既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國家。正確的思路是依據我們自己國家的國情和現狀,對審判獨立予以科學定位。我們認為,在我國審判獨立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審判僅服從法律。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3](P76)“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理解法律。”[3](P178)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有法不依的現狀仍相當突出,法官整體素質亟待提高,法官自由裁量權相對過大,強調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嚴格遵循法律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二是法院的整體獨立或外部獨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是法官的個體獨立或法院內部的獨立。即法院內部法官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同事和上級的不當干預。以上三個方面構成我國審判獨立的完整內涵,其中,依法審判是審判獨立的核心,法院整體獨立是法官個體獨立的前提和基礎,法官個體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最終表現。這也是大多數國家將審判獨立理解為法官獨立的主要緣由。
獨立審判的現實分析論文
摘要:作者通過對獨立審判探源及其現實,認為該項法定的重要原則在我國立法與現實之間存在嚴重背離的狀況。為了尋求實現立法與現實的契合,作者提出:以精英化和專業化為指導思想確立統一和嚴格的法官任用標準;實施司法獨立預算,革除司法權力地方化所導致之弊端;將審判主體明確定位于法官,取消審判委員會和法院內部機構的多層次設置;以注重程序公正為指導思想,確立法官獨立審判應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公開審判制度的切實實施,促使和保證法官審判獨立的高質量實現
關鍵字:獨立審判,法院,法官,司法改革
筆者相信,至少是每一個受過較為系統的法學的人和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都知曉獨立審判是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等明定的一項基本、莊嚴而神圣的原則。同樣,也并不懷疑(至少大家在心里都清楚)獨立審判在我國實際上遠未真正得到遵行和實現。顯然,立法明定的獨立審判原則決非僅是對理想目標的一種追求,它要求的更是現實中的施行與貫徹。而今,黨的十五大確立的目標是建設有特色的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要求使我們不能再漠視這種現實與立法的嚴重背離。總書記在十五大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有鑒于此,本文擬在對獨立審判探源的基礎上,思考和分析我國現實中存在的有關,以期尋求實現在獨立審判原則上立法與現實的契合。
一、獨立審判探源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休止。“①正是基于對這一現象的認識,早在亞里士多德時,他已是特別強調權力分工的意義,”力圖以中庸的原則,權力主體的交替,權力機構的分工,職能的細化及相應制度的配套措施,來消除實踐中曾出現的或將來可能出現的權力擴張現象,限制權力的越界,以保證社會正義的實現。“②這一思想給予了以后的西方思想家們以重要的昭示和啟迪,并引導其努力尋求防止和制約權力濫用的法寶。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對西歐多國、法律制度及悉心考察之后,結合自己的法律職業經歷而深刻領悟到”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③從而在其不朽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學說。所謂”三權分立“,即是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大部分,并分由三個不同的機關各自執掌和行使其中一種權力。”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論文
[內容提要]:當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現象比較突出,雖然已經有一些有效的監督形式和具體的措施,但缺乏統一規范,還不完善。有的部門,特別是黨政領導部門對司法審判權行使法律監督時不是依法進行,而是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干擾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筆者擬就以下幾個問題作剖析以求共同探討:1、司法審判權監督的現狀及必要性;2、如何建立對司法審判權監督的體系。
[關健詞]:法律監督獨立審判權
對司法審判權行使法律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職責的部門或個人,在法治的框架內,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所進行監察和督促。監督的實質包括誰監督、監督誰和監督什么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構成統一完整的法律監督概念。法律監督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權利的制約平衡和對錯誤的及時糾正。
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的現狀
當前對司法審判權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外部對法院的監督和法院內部的監督。外部監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黨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本級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對法官辦理案件的監督。
審判權監督的缺陷
法官審判獨立路徑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官審判獨立法官制度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審判獨立還存在一些困難和障礙,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實現法官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是實現審判獨立的重要路徑。
我國目前現有的審判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尚有許多歷史遺留下來的、人為設置的妨害法官審判獨立的困難和障礙,因此實現法官審判獨立是目前亟待探討的一個問題。
一、完善我國法官制度
1.實行法官定編,精簡現有法官
當務之急是法官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規模之內,比較可行且較有力度的辦法是實行法官定編,明確法官員額。通過考試考核,將品行端正,精通業務的法官選任出來,人數一定要少而精,一般每個業務庭控制在3~5名之間,對這些“法官”賦予類似西方法官的審判權。具體設想是:由各級法院根據審判案件數量,申報法官員額數,最高法院綜合全國情況統一平衡確定每個法院法官員額,并對外公布。初次確定法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統一對現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進行“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參考者應具備比《法官法》規定更嚴格的條件,起點為28歲,需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相關審判工作5年以上。
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及對策
法院獨立審判的公正與否與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最直接、最密切的關聯,關系最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法院的獨立公正審判對于保護、維護好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多而且復雜,如社會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都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公正與否產生較大的影響。但在這一系列因素當中,現有制度落實的不夠徹底這一因素則顯的格外突出。總的說來,影響行政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
(一)、司法程序方面
司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現為程序的保障作用難以發揮。審判程序與審判管理密切相關,審判程序是審理案件的規則和制度,解決的是訴訟程序法律問題,而審判管理是審判環節和審判組織的運作機制,解決的是審判秩序管理問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依據,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和補充。有些法院對案件的審判不注重程序管理,審判程序的公開性差、透明度低,也使實體裁判中的"暗箱操作"有可乘之機,使得程序的保障作用難以發揮。另一方面,法官對個案的審判流程又有絕對的控制權,且不受其他權力的制衡,極易導致法官隨意增減程序。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審判結構與審判組織方面,庭審中控、辯、審三種職能合理的訴訟法律關系,能保障法院居中公正裁判。如果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職權主義那種糾問式審判法官地位過大的話,可能會使法官不完全居于中立地位,從而不能肯定能保障公正裁判。
二)法官的素質和價值取向影響了法院公正獨立審判。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目前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思想嚴重干擾了法官隊伍的建設,影響了它的運作和機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會責任感不強,隨波逐流;業務素質差,執法水平不高,服務觀念差,把審判權當作特權,放任使用,為了攀富比貴,辦理“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三)社會輿論等因素的影響
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活動受到新聞輿論的監督,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標志。但是,無論在哪個國家,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體系的良好運作之間總是存在著相當復雜的關系。總體來講,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能起到促進的作用,但有時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也會發生沖突。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審判公開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聞輿論監督的日趨活躍,輿論與司法之間的沖突趨于明顯和頻繁。
一、新聞自由權及其對司法審判活動的監督
公開、獨立和公正審判,是當代各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審判原則。這一原則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報道與披露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我們通常稱之為新聞監督。這種監督的依據是新聞自由權的行使。新聞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1946年聯合國大會即宣布:“新聞自由為基本人權之一,且屬于聯合國致力維護的一切自由之關鍵。”在各國,新聞自由權一般屬于憲法所規定的言論、出版等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可以說新聞自由是我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從而決定了公民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當今世界,新聞媒體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影響正在呈不斷擴大的趨勢,新聞媒體在傳播信息的同時,還扮演著監督國家權力運作、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并進而與國家機構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將新聞媒體稱之為“第四權”,意指新聞媒體是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的并能夠與之相互制約的另一種權力。在我國,新聞媒體也素有“無冕之王”的稱號。人們在提倡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時,無一例外都把加強新聞輿論監督作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進行,公開審判制度得到進一步貫徹和落實,審判權運作過程的透明度不斷提高,各種新聞媒體對法院的監督力度有了明顯的增強。新聞監督的確立,對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證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聞媒體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事先披露,即在案件移送法院審判之前對案件的起因、過程、事件的真相等進行報道;(2)對庭審過程及生效判決進行報道;(3)對生效判決執行的監督;(4)對生效判決進行評判;(5)對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職務行為及與其身份不相稱的其他行為進行披露、評論。
二、新聞自由與獨立審判的矛盾
法院法官獨立審判論文
強化合議制的功能一直是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合議制改革的主要是放權與監督,但在審判實踐中為什么合議庭仍然不敢行使審判權,不敢集體負責呢?合議庭在作出裁判之前顧慮重重,他們擔心庭長、院長持不同意見,認為合議庭與領導叫板,擔心上訴改判發回,擔心錯案追究,擔心案件啟動再審程序,擔心個人地位不保……。從目前司法權運作的實際情況看,合議庭的顧慮不是多余的,為了避免裁判風險,合議制于是又回到過去,重新淪為權力、領導的附庸。怎樣走出合議制改革的怪圈,真正發揮合議制的功能?關鍵應在于破除合議制的桎梏,重塑合議制實施的外部環境。在合議制改革的同時,配套聯動其他相關制度的改革。現對重塑合議制改革的外部環境作一粗淺設計。
一、法院、法官獨立審判-實現司法獨立
我國《憲法》、《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均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是獨立審判原則。通說認為,獨立審判根本區別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司法獨立,探討司法獨立是一個禁區。很多人認為,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人大監督不能兼容,談司法獨立就是全盤西化,這實際上是對司法獨立的誤解。第一,從獨立審判的本義看,司法權的代表是法院審判權,獨立審判即是獨立司法,顯然獨立審判是司法獨立的題中應有之義。第二,司法獨立,是指獨立行使審判權,所謂獨立意指權力之間不能越俎代庖,權力行使不受非法干涉,而并非說無審判權之上的權力,審判權不受其他權力的領導、監督、制約,黨的領導是對審判工作路線、政治方向的領導,而不是對審判運作的領導,正如黨要領導國有,但卻不能領導市場規律一樣,所以司法獨立是黨領導下的司法獨立,、主張司法獨立并非取消黨的領導,而是加強、改善黨的領導。第三,我們說司法獨立而不提立法獨立、行政獨立,是因為司法權在政治權力結構中是最弱小的權利,它容易受到其它權力的干涉而失去獨立性,所以司法獨立需要特別保護。司法權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最不危險的權利。漢密爾頓認為: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也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它無可辯駁地證明:司法部門為三權分立中最弱的一個,與其他二者不可比擬“:。司法權為弱小的權力,而的現實狀況也表明,司法權的憲政地位在實際中大打折扣,司法權附屬于行政權,法院不過是同級黨委甚至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所以提倡司法獨立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第四,司法權的性質決定了司法必須獨立。《聯邦黨人文集》有句闡述司法獨立的名言:司法之所以獨立是由于它既不掌管軍隊,也不控制金錢,它只有書寫判決書的筆。這說明司法權依賴于理性和判斷而存在。司法的過程是一個理性展開的過程,是一個說理、論辯、協商和裁判的過程,既然司法過程是一個知識過程,它就不應受到外在非知識因素的支配。
司法獨立既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趨勢,那么司法獨立與合議制功能實現有什么聯系?這需要分析司法獨立的內容,完整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法院獨立是法官獨立的前提,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本質。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獨立審判原則其實就是法院獨立。法院獨立對于保障合議制行使審判權顯然是至關重要的。至于法官獨立,界、實務界一般認為獨立審判是指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法官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合議制和獨任制顯然也不能獨立審判。這就出現了一個悖論:合議制改革的目標是克服原先合議庭只審不判,審判分離的弊端,實現審判合一,這實質上就是合議制獨立審判,而理論上又不承認合議制獨立審判。解決這個悖論,還需要解放思想,擺脫束縛,承認法官獨立。法官獨立有其合理根據:
(一)法官獨立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如果法官不能獨立,法官不能免于獨立審判可能帶來的種種顧慮,法官在審判時要考慮如何判決才能免除日后承擔法律責任,則不會有獨立的審理和判決,不會有獨立的司法。西方國家一般都在本國憲法中確立法官獨立的原則。如《日本憲法》第76條規定“所有法。官依良心行使職權,只受本法及法律約束”,馬克思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法官獨立也是國際社會所確認的司法獨立的標準。聯合國在《司法獨立世界宣言》中確認“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對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在作出判決的過程中,法官應與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機關的任何級別組織和等級、官職上的任何差別,都決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判決的權利”。
(二)審判權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審判活動是一種法官親歷性的活動,法官作為庭審的“目擊者”最有資格對所見所聞作出判斷,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這就叫法官的自由心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