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15: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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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管理

審判管理論文:小議法院審判管理的改革

本文作者:王春年譚登云工作單位: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審判管理改革的模式探索:系統審判全程管理

(一)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內涵宗旨1.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內涵"系統審判全程管理,以司法公正與效率為價值目標,以審判工作為服務對象,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對立審執進行一體化整合,將系統優化與全局一盤棋的審判管理理念滲人到審判過程每一個環節的管理模式"易言之,系統審判強調審判工作向其前道環節和后道環節的延伸,強調立審執的一體化,前道環節如財產保全訴前調解訴前調查(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基本狀況的調查證據保全等)立案立案前等環節,后道環節如執行結案后等環節;全程管理就是對立審執的全程進行協同管理,既包括全員管理,又包含全院管理,既包括院黨組的宏觀管理,也包括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中觀管理庭長的微觀管理,既包括審判工作的管理,又包括審判管理與服務于審判工作的人事管理政務管理的契合管理"理論研究表明,審判管理,是圍繞案件審判展開的,以審判決策程序控制質量督查行為激勵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制度體系".,〔5〕因此,系統審判全程管理模式的主要運作要素是:科學的審判決策機制有效的程序控制制度合理的質量督查制度和完善的績效評估與獎懲制度"2.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必要性"任何強調法官獨立性的理論都無法否定這樣一個事實:法官不能像一個醫生或律師一樣獨立開業或獨開一個審判機構"因為法院是國家權力機關,而權力機關的運作單位是一個分工協作的整體"這不僅是效率的需要,也是公正的前提"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司法運作的過程必定是一個相對獨立的人民法院在人財物的資源整合上,在人事管理政務管理上審判實務管理上一體化推進公正審判的過程"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必須突破原有的單一管理分散管理的落后模式,對原有單獨的分立的管理制度進行整合創新,總結各部門存在的問題難點,整合法院系統的各條戰線,形成結構完善責任明確的系統管理模式,實行法院的綜合管理集約管理"(二)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新型理念1.以系統論整合立審執監審判管理活動"系統論認為,系統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結構形式聯結構成的具有某種功能的有機整體"系統論的核心思想是系統的整體觀念"任何基層法院都是一個大系統,由審判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和服務系統組成"這些系統在實踐中可能有許多個庭室組成"各個庭室如果各自為政互不聯系,將難以形成合力"所以,審判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可以這么說,審判工作除了案件審判就是審判管理"因此,構建科學的審判管理模式,必須全面梳理和整合審判工作中的有關管理事項,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制度體系".,〔〕在基層法院系統建設過程中,應將法院內部不同系統之間法院與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接口關聯,形成一個聯動整體,以便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從而促進審判行為廉潔規范;尤其是,我們應當樹立立審執監一盤棋思想,〔7〕全方位推進審判管理工作的改進"江漢的三位一體模式,〔〕北京朝陽法院一體化審判管理體系,都是系統管理思想在一個個個案中的體現"2.以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全面協調審判管理活動"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其意思就是要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社會是個大系統,法院是個小系統"統籌兼顧的根本方法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內部管理"基層法院要做到五個統籌,即統籌審判人事與政務管理統籌立審執統籌管案與管人統籌管理與服務統籌局部與整體"在審判管理中,要堅持全員管理,把審判委員會審判業務庭合議庭,從院長庭長到審判長法官等每個審判組織每個審判人員,納人到審判管理體系之中;要堅持全程管理,以過程管理為抓手,為立案分案排期開庭裁判執行等每一個環節配以任務指標要求,確保裁判過程嚴謹規范公開透明;要堅持全面管理,從人到財物,從管理到服務,從立案到執行,從法院內部到法院與外部的接口"總之,審判管理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而統籌兼顧是我們黨在長期執政過程中的一條重要歷史經驗,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司法實踐中的統籌兼顧方法論,就是要處理好全局與局部的關系重點與一般的關系,并且,能立足當前,謀劃長遠"

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實踐運行

(一)整體與局部,無縫鏈接1.堅持立審執各環節環環相扣,實現審判環節的全面協調"(l)案庭立足服務,兼顧審判與執行質量"在立案機制改革中,應根據立案庭的職能和作用將立案庭定位為服務+管理,即為訴訟當事人服務,給法院領導當參謀,為審判業務執行業務提供服務的同時,監督審判業務執行業務"按照濱湖法院制定的立案審查要點,立案庭有三大管理監督職能:一是完善分案工作機制,實行電腦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從源頭上杜絕人情案關系案;二是承擔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職能,對每個受理案件的審判環節進行一定的流程監督"三是為審判執行做好服務工作"例如,為了提高執行力,立案法官必須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指導法律釋明和風險告知,主動提醒當事人申請采取訴前和訴訟保全措施"(2)強化審判業務管理,明確審判人員配合執行的職責"在審理階段,明確各個環節的操作標準和要求,并對各個環節實行同步跟蹤監督;加強案件審限管理,細化各個環節的審限要求,嚴格審限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重點加強對審限延長中止扣除中斷四類案件的管理,防止超審限現象發生;在定案階段,完善合議庭議事規則,加強對獨任審判的監督管理,切實提高辦案質量"(3)加強執行階段的資源配置,提高執行質量"雖然,立案階段執行階段作出了最大的系統審判的努力,但執行階段的執行難的問題還是難以避免"對此,我院的措施是:第一,審執配合,夯實執行基礎"在審判階段,法官對被告轉移財產的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強化訴訟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案件的當庭履行率和自覺履行率"不能當庭履行的,引導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設立約束性條款"要求審判法官作出的裁決文書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可執行性以及社會的認可程度,特別是判決主文,必須具體明確,避免可能引起的歧義,減少執行時執行異議的發生率"強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第二,強化執行,提高執行效率"在進人執行程序后,靈活運用執行方法,大力推進執行和解,把強制措施和說服教育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案件執行到位"注重發揮典型案件警示宣傳作用,并予以公開曝光,營造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聲勢,從而起到威懾作用"第三,以執促審,提升執法水平"通過實施立審執聯動機制,審判人員更加注重審判行為的規范化標準化程度,注重執法水平的提高"同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了審判作風,解決了對當事人的感情態度問題,想當事人所想,急當事人所急,幫當事人所需,增強了工作責任心"2.科學配置指標體系與單項指標,實現審判考核的合理化"科學的考核指標的制定是一個系統工程"審判質效評估指標體系是各個單項指標緊密結合的有機整體,各單項指標從不同角度反映了案件審判的不同方面不同環節,既有其獨立意義,也與其他指標之間存在著關聯性和互補性"〔〕在實踐中,法院考核要避免指標的片面性與單一性"28年以來,我院準確把握當前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將科學管理作為推動自身科學發展的必然和關鍵手段,通過一年多的試行和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三大機制三項內容三化管理為核心的三三制大績效管理模式,初步實現了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質量向管理要形象的預期效果"績效考核辦法將法院管理和考核內容確定為審判工作法院隊伍司法政務三大塊,深化為崗位業績思想作風廉政建設調研信息訴訟成本五大部分,具體細化為7多項,每一項均有相應的量化指標與分值,并設定每一項的加分或減分點"考核中對每一項事項打分,得出全院19個部門與全體干警的最終得分與排名,讓人一目了然"(二)全面管理與周到服務,并行不悖1.管理與服務,兩手都要硬"審判管理包括審判業務管理和審判服務或政務管理管理兩大方面"其中,政務管理的本質就是服務"因為法院的基本工作就是審判工作,一切管理工作要以審判工作為前提并服務于審判工作"濱湖法院緊緊圍繞法院審判職能這個核心,努力為審判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為審判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濱湖法院樹立人本管理的理念科學管理的理念,建立起一套保證各項工作高效運轉的運作機制,如院務會議和庭務會議制度,崗位考績規定開庭規則等,使廣大干警明確工作原則和職責,理順各方關系;還能建立一套確保法院干警正常生活活動的秩序,拓展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生存發展空間,增加法院文化氛圍,解除了法院干警的后顧之憂,提高了干警的生活情趣,激活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例如,濱湖法院通過攝影講座攝影實踐與攝影比賽活動,干警在審美與找美的活動中深化了對核心價值的理解,注人了強烈的精神動力,從而在全院營造了一種正氣昂揚蓬勃向上的工作氛圍"當然,濱湖法院還注重對司法行政干部的培養"濱湖法院在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同時,努力提高廣大干警的業務能力,強化對廣大干警的專業教育,使其知識不斷優化專業眼光不斷提高"2.加強信息網絡建設,有效提高審判服務手段"建設計算機局域網,能夠加強流程管理審判輔助管理司法檔案管理司法統計管理等功能,能有效提高審判工作的綜合效率"審判業務管理應用軟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功能:一是實現立案分案審理結案歸檔等各個環節的基本功能;二是對審判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跟蹤的功能;三是提供輸出一些固定格式的報表單據裁判文書的打印功能等;四是在多用戶并發操作時,保證數據的一致性等"我院依托信息化管理,保證審判流程的全程公開,使全程管理得以落實"我院網絡信息化建立起來后,每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各個環節的信息,都按既定的運行方向運行"這就排除了人為因素的干擾,保證了公正程序的客觀化與真實性,也為法官的審判工作提供了許多幫助"例如,立案時,負責立案的法官只需將案件相關信息逐一輸人電腦的立案信息欄中,由電腦對案件的案號自動生成"負責排期的法官利用電腦對案件自動生成開庭時間承辦人書記員和法庭后,通過局域網傳到輔助法官手中,電腦操作避免了手工操作可能出現的排重開庭的情況,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三)審判管理與人事管理,互相街接1.突出法官主體地位,建設民主管理機制"由于審判權與審判工作的特殊性,審判管理不能簡單地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或等同于行政管理"因為,審判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它是對原被告之間權利與義務及其相應責任大小的判斷,是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判斷"判斷屬于思維范疇,它是一種認識活動,必須符合思維規律"而行政活動屬于行動范疇,它以決定或命令為前提,強調行動的整體性行動的統一性"一如論者所言,行政是一種管理性活動,行政運行結構是單向的線形的,運轉程度是調查一決策一執行一反饋,主體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運行的方式是命令和服從"審判由于是一種判斷性的活動,它要求判斷者超脫于糾紛之外,兼聽雙方的意見,保持中立的態度,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查事實和證據,經過獨立思考,根據法律標準作出權威性判斷"主體是由訴辨雙方和居中裁判的法官組成,是一種三角結構".,〔.〕公巫祥院長認為,審判管理區別于其他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特點和難點,就在于如何正確把握管理的制約性與審判的獨立性之間的關系"科學的審判管理,應當在審判權的規制與獨立之間尋求一個連接點,使兩者之間既保持必要的合理的張力,而又不至于相互排斥甚至對抗"一方面,要遵循權力必須接受制約的鐵的定律,加強對審判權運行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堅持審判組織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此,濱湖法院在突出法官主體地位方面,堅持:第一,發揚民主,吸引法官參與管理"在實踐中,審判管理要突出法官主體地位,增強法官的民主意識,鼓勵和重視法官對審判管理的參與"例如,以審判管理中的案件質量評查為例,引人一線法官參與案件質量評查的方式"〔川第二,明確不同審判組織之間的職責劃分,發揮法官的自我管理能力"明確劃分不同審判組織的職責,進一步規范獨任法官,合議庭,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之間的分工,通過引導廣大法官普遍高度關注自身的審判質效狀況的自我意識,以質量評查的數據或結果,促使法官分析對比審判質效指標,總結審判經驗查找差距,逐步提高各自審判業務水平與技巧"2.加強監管與注重激勵不可偏廢"在人與事人與物的關系上,人始終是主體,審判質效的提高最終要通過審判人員的能動性來實現"因此,審判管理的重點應當放在人員管理上"人員管理,從管理方式上看,有制約性管理和激勵性管理之分"公王祥院長認為,制約性管理側重于對審判行為的約束和規范,有利于規范法官行為;激勵性管理則側重于對審判行為以積極引導語鼓勵的方式引導,有利于調動法官對審判工作產生熱情與興趣"所以,加強監管與注重激勵,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制約,必然帶來審判行為的失范;沒有激勵,審判工作將失去生機和活力"因此,在審判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兼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當前,案多人少,審判庭法官都承受巨大審判壓力"我院尤其能抓好激勵性管理工作,切實增強審判管理的互動性,真正使審判管理體現人本主義精神"對表現突出的審判人員,及時予以肯定和獎勵,使審判人員的積極行為維持下去"例如,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質量獎,每年評選出若干名審判數量居前案件質量高的法官授予審判質量獎,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等"而且,我院還經常組織一些法官自娛自樂的活動,如紅歌會體育比賽等各種休閑方式,有效地激勵了廣大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肯干的精神"

自我院推出系統審判全程管理改革以來,取得了非常好的審判效果"如下圖所示,自28年以來,結案與收案的比率一直在高位運行,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在穩步下降,而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率也能逐年降低"三年來,群眾對法官作風方面的投訴大幅下降,無重大違法違紀發生"收到群眾表揚信錦旗多件"干警的執行力明顯提高,黨組決策和工作要求落實一桿到底,隊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增強,經測評干警對班子的滿意率創歷史新高"在近期有關部門的問卷調查中,人民群眾滿意率等指標位居全市基層法院前列"29年被評為省優秀法院"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是人民法院為經濟社會發展為國家大局服務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司法公正廉潔為民的必然要求,是實現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將不懈努力"王勝俊院長指出:制度是管理的基礎,堅持用制度管案管權管人管事,是人民法院加強審判管理的有益經驗,必須繼續堅持和大力發揚"近幾年來,我院在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制度創新方面,摸索了一些經驗,但這與形勢發展要求相比,與科學管理的目標相對照,僅僅處在起步階段,一些做法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究和解決"當前,基層法院面臨著諸如案多人少質量存疑等多種矛盾"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繼續提升法院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完善系統審判全程管理的制度,在組織領導指導評析監督制約等多個方面,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真正實現以科學管理推動法院工作的全面科學發展,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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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管理管理理念論文

理念是支撐主體的基本觀念。審判管理的核心價值目標是正義。正義是法律永恒追求的基本價值,是構建科學審判管理體制的基本理論和價值基礎。正義是人類文明的一個永恒主題,美國法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并且明確地指出,“正義即公平”。可見正義是有關公平的觀念、思想,原則和制度的總和。正義有兩個維度,一是公正,二是效率。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根本價值,司法失去公正,也就喪失了生命力。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是“分配的實質正義”,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是“運送正義的方式”。雖然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存在沖突和悖論,但二者在本質上統一于“正義”的內在價值。司法公正應當有利于社會整體正義的實現,有利于正義總量在社會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價值追求,“正義的第二種意義,簡單來說就是效益”。正義離不開效率,效率低下,正義就無從談起。市場經濟社會已離不開法律對資源的效率性分配,在人口日益膨脹與資源日益稀缺的矛盾沖突中,最大限度地進行資源利用與配置以不斷滿足人的價值需要,乃是法律不可缺的價值之一。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如此,審判管理體制對審判力的調整也同樣如此。司法效率的追求目標,一是訴訟成本合理化;二是訴訟效益最大化。管理就是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創造優良的內外環境,實現整體優化,良性互動。

審判管理應具備的基本理念是:

(一)主體性理念。管理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培養法官的現代司法理念,實現人的全面、可持續發展。在管理的基本方法上,制度管理是方法,但制度管理是有限的,管理的最終立足點必須是人。一切管理論的根源是人的個性與組織規則的對立統一、個人利益與組織利益的對立統一、組織動員與組織控制的對立統一、獨立性與系統性的對立統一。由于這種對立統一,導致組織管理決策需要高度保持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又需要有對個人行為的有效控制,這兩種管理價值、管理目標、管理功能互相是對立統一的。管理必須源自于人,服務于人,在管理中注意研究人的內在需求和行為規律,把實現管理目標的過程作為培養教育人的過程,通過管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他們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聰明才智,并自覺自愿的為實現管理者設定的目標努力,化對立與統一,實現兩種管理價值的平衡和統一,才能達到管理的最高境界。

(二)系統性理念。管理模式從整體上規定著司法運行的效果。通過管理,一個組織要實現的是“整體凸現功能”。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管理模式的構架必須運用系統科學方法。系統科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是整體性原則、相關性原則、有序性原則、目的性原則、動態性原則,其基本特征是綜合性特征、最優化特征,定量化特征、信息化特征、有效性特征。通過系統的整合,使系統發揮大于部分之和的整合力。因此,管理必須是系統的,管理必須具備系統性理念。從系統的角度去看待具體問題,以具體問題的解決和制度設置完善組織運行系統。

(三)程序性理念。程序性之所以能夠成為審判管理的基本屬性之一,是因為:首先,管理工作本身具有微觀性、專業性、程序性、規范性的特征,是一項制度規范下的操作層面上的工作;其次,審判管理是以審判權的行使為管理對象,審判管理必須尊重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其科學性的主要體現是程序性。司法公正與效率的實現離不開嚴謹有序的訴訟程序。

(四)效益性理念。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錯誤成本與直接成本的最小化。審判管理必須具備效益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強調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審判的法律效果是通過法律適用或審判活動,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實體法得到嚴格遵守和證明,從而發揮依法審判的作用和效果。審判的社會效果是通過法律適用或審判活動,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實現法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益等法的基本價值的效果,從而使審判的結果得到社會的公認。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應該是統一的,互為因果關系和互相包含的。一個正確的裁判既應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應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兩個效果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法官的職責和智慧是把兩者有效地統一起來。審判的社會效果是法的本質特征的反映。審判要體現國家利益和符合社會正義;審判結果應被社會所承認,有較大的公認度,更好地實現秩序的價值、自由的價值、正義的價值和效益的價值。在司法活動中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的法院的任務和職能,要求法院通過審判活動,起到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化解社會矛盾、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促進社會發展的效果。反之就違背法院的任務和職能。可以說,審判機關的職能決定審判活動必須要注重審判的社會效果。在審判管理中,要促使審判主體關注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關注國家利益,關注社會正義和公德的進步,關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關注審判結果的可實現,通過審判機制,進行有效的理性對話使社會對審判結果有較高的公認度,并有效回應社會的司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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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管理制度論文

一、審判管理結構的兩分法

基于對近年全國法院審判管理實踐樣態的梳理,根據不同的標準,審判管理結構有三種不同的兩分法。根據審判管理的內容,可分為審判指導監督和審判事務與決策管理。審判指導監督主要指院長、庭長對案件實體裁決的指導監督等。審判事務與決策管理即圍繞審判程序性事項和審判質效測評等輔助性事項,不以調整、確定或處分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不介入或干預案件實體審理和裁決的管理活動。具體表現形式為審判動態監控、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效考核等。①根據審判管理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內在審判管理和外在審判管理。“廣義的審判管理,包括內在于審判權運行過程中的各種管理行為和外在于審判權運行過程的各種管理活動;狹義的審判管理是指近年發展起來的外在于審判過程的由審判管理專門機構從事的各種專門管理活動。”②可認為,在上述廣義的審判管理中,內在審判管理即為審判指導監督,外在審判管理即為審判事務及決策管理。只不過內在和外在審判管理主要是根據表現形式作出的劃分,而審判指導監督、審判事務與決策管理主要是根據管理活動性質作出的劃分。根據審判管理的行為特點,可劃分為司法性審判管理和行政性審判管理。司法性審判管理與審判指導監督(內在審判管理)大致等同,行政性審判管理同審判事務與決策管理(外在審判管理)的外延基本一致,但該劃分認為院長、庭長指導監督是司法性權力,而案件質效評估、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屬于行政性管理活動,故而作出司法性與行政性審判管理的劃分。③課題組認為,在司法性審判管理與行政性管理的劃分中,審判管理僅是在某些方面借用了某些行政管理手段,同時審判管理也較行政性管理具有更強的服務屬性,與嚴格意義的行政性管理顯然是迥異的,將其定位為行政性審判管理,有擴張司法行政化之嫌,與審判管理去行政化的發展方向不相一致。更重要的是,該劃分認為院長、庭長審判指導監督是司法性權力系欠缺法律依據的判斷,《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三大訴訟法均未明確院長、庭長有對審判組織的審判權進行實質性管理的權力,院長、庭長對個案裁判的審判管理是基于行政管理者位置而產生的行政性“權力”。相較而言,將審判管理分為審判指導監督(內在審判管理)和審判事務及決策管理(外在審判管理)更為科學。將審判管理進行兩分法劃分并不具有當然的學理價值,也不代表課題組認同審判管理從邏輯上可以作出兩分法的劃分,其意義在于審判管理實踐活動的確存在對案件實體進行指導監督和對案件質效指標以及流程進行管理兩種截然不同的表現形式,這兩種不同的審判管理活動有不同的性質和運行規律。只有做出基本的劃分才能厘清各自存在的問題,并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修正路徑。

二、審判管理制度的實踐困境

審判管理制度本是為解決司法建設和運行中的問題而在實踐中產生,但在實踐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研究審判管理制度仍應從實際出發、從問題出發。審判管理制度的強化,對提高審判質效、防止裁量權濫用、促進司法公正廉潔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審判管理制度行政化因素的膨脹以及偏失使其成為審判權運行行政化的重要體現,審判管理制度困局儼然成為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去行政化的障礙。以院長、庭長監督指導個案審判為核心的內在審判管理制度和以案件質效評估為核心的外在審判管理制度,在實踐中均出現了一些深層次問題和困境。

(一)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制度之困

院長、庭長審判管理與合議庭獨立審判的關系問題,是人民法院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反復涉及的內容,制度變遷幾起幾伏,尤其是自2010年全國法院強力推進審判管理以來,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呈現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的趨勢。《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決定》中關于“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指向正是解決院長、庭長審判管理依據不足及職責不明、權責不清的問題。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制度困局體現在四個方面。其一,制度形成欠缺實證佐證。加強院長、庭長審判管理的動因在于院長、庭長是優秀法官,沒有院長、庭長的審查把關,審判質量有下降的可能、司法不廉有多發的趨勢。事實上,“二五改革綱要”實施之后逐漸呈現院長、庭長收權趨勢,并無審判質量上升或下降的實證分析,只是一種邏輯的應然判斷,而可能忽視了制度背景,即司法評價的高低起伏與社會環境有關等,而且社會對司法的感觀更多基于熱點敏感案件,而與院長、庭長收權放權對審判質量的影響不一定具有直接關系。當然,以“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為核心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同樣應當注重實證調查與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組織9家法院牽頭推進試點的過程中,可以運用對照組來評估試點效果,科學厘清改革中自變量與因變量的關系,真正構建在實踐中有生命力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其二,制度正當性不足。院長、庭長的內在審判管理已構成對案件實體裁判的實質影響,其授權制度依據應為法律,但法律制度卻付諸闕如,僅有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文件作出模糊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第16、17條規定,院長、庭長可對合議庭的評議意見和制作的裁判文書進行審核,有異議的可建議合議庭復議,但是不得改變合議庭的評議結論,合議庭復議后庭長仍有異議的,可將案件提請院長審核,院長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1號)第7條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案件、合議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盡管兩個司法解釋賦予院長、庭長的僅是審核、建議復議權,但鑒于院長、庭長在法院科層制格局中對各項資源的支配地位,這種審核、建議復議權在實際運行中已演化為實質性的審判管理權,以司法解釋性文件賦予的院長、庭長審判管理權限制法律賦予的審判組織審判權,在制度正當性上存有缺憾。全國法院自2010年加強審判管理以來,強化院長、庭長實質性管理的指導思想與制度設置,使得院長、庭長介入案件裁判,從過去“羞羞答答”,“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變得較為名正言順甚至堂而皇之。這使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更為嚴重。其三,權力越集中越有可能導致權力濫用。把司法公正寄希望于院長、庭長的獨善其身和有效把關,本身就是審判權運行機制中的一種人治思維。院長、庭長對審判結果具有一錘定音的能量,反可能使權力尋租更為便利,影響審判結果的信息可以通過庭長、分管副院長以行政化的方式暢通無阻的運行。一些學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就全國范圍看法官違法違紀中院長、庭長占有相當高的比重。④一些地方的數據也印證了這種現象。⑤在科層式的法院層級結構中,合議庭基本對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沒有反向制約,院長、庭長審判管理的強勢地位極可能導致新的司法不公不廉。院長、庭長強力行使審判管理職責的另一惡果是,一旦與合議制的濫用結合起來,就會形成司法裁判中的利益共同體,進而形成司法不廉窩案之源。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責和合議庭一定范圍內的獨立裁判權結合起來,就可能形成合議庭在訴訟程序及事實和法律上做好基礎,院長、庭長利用管理權限拍板認定的現象,這無疑是用內部審判運行機制給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其四,無法突破理論瓶頸。司法的親歷性與判斷性,這是司法之重要法則。⑥盡管不可否認院長、庭長管理個案實體裁判在一定程度、范圍和時間內起到了積極效果,但其理論根基的缺失難以回應訴訟法原理的詰問。我國三大訴訟法早已經確立辯論原則和公開審判制度,院長、庭長對實體裁判的管理活動顯然不符合公開審判制度及辯論原則。訴訟法理中的直接審理原則、言詞審理原則、排除傳聞證據規則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適用的訴訟原則,法官對個案的處理必須親歷其境,聽取訴訟兩造論辯,直接審查證據和事實,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信,院長、庭長實質性審判管理與這些訴訟法原理均南轅北轍。盡管有論者主張,司法親歷性原則等經典原則也在發生變化,尤其是法律適用問題可不適用親歷性原則,親歷性的要求并不構成對行政化決策方式的根本性否定。⑦但無論如何不直接審理案件,僅憑聽取匯報、審閱書面材料認定事實顯然不符合審判權作為判斷權的認識規律。法律問題并非法官的專屬權限,法官在法律問題上也應受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約。⑧法官法律適用意見的形成同樣有賴于聽取訴訟兩造針對法律觀點的論辯,盡管這種需要程度弱于事實的內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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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審判管理改革研究

【內容摘要】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如同人民法院工作的雙翼,是促進法院工作提升,滿足社會發展要求的關鍵。在當前我國信息化建設的大環境下,社會的發展促進了“智慧法院”的建設,如何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過程中結合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合理的審判管理機制,是現階段要進行研究的問題。作為審判權行使中流砥柱的基層法院,應當立足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大時代背景,在“智慧法院”的視角下對審判管理進行改革,在平臺應用與研發、數據挖掘分析、評價體系改善、復合人才培養以及信息共享、網絡信息安全防控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完善,試探尋構建合乎時代發展的新型審判體系,以此全面提高司法公正性,體現服務為民的司法精神。

【關鍵詞】智慧法院;審判管理;司法改革

一、“智慧法院”視角下審判管理概述

在當前我國信息化建設的大環境下,周強院長曾將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比喻成為法院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雙翼”。“智慧法院”建設由此而生。那么,如何在“智慧法院”視角下建立新型審判管理機制,成為當下亟待思考的問題。現代新型審判管理重視通過數據資源、信息技術實施量化的分析,主要是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挖掘,探索有效的解決方案。作為審判權行使中流砥柱的基層法院,其審判管理機制的運行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案件審判質效的高低,關系到法院職能的發揮。因此,探索智慧法院視角下基層法院審判管理的改革措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基層法院審判管理存在的問題

“智慧法院”要求法院各方面工作都能實現信息化、智能化,但就目前基層法院審判管理體制來看,有些基層法院對于“智慧法院”的建設其智能化程度還不夠高,應用性和覆蓋面還有差距。(一)審判管理軟件的運用滯后。伴隨“智慧法院”建設的持續深入和開展,人們對于審判管理建設亦開始形成清晰的認知,不過由于存在平臺軟件運用滯后的不足,導致審判信息化軟件設計和更新頻率遭到忽略。有關電子卷宗的運用所提供的智能輔助功能、全流程以及法院運用未能實現全面覆蓋。且智能化、人性化建設落后、應用效果不及預期。部分信息化手段不但不能提升法官辦案的效率,反而加重了法官辦案的負擔。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建而不用”、“華而不實”的問題。在審判管理層面上影響了預期效果的顯現。審判管理以明確事前職責作為發展前提,并通過跟蹤監督結合事后問責的方式,達到了貫穿案件全過程的目的。當前審判管理還有著粗放化管理的不足。管理無重點,精度不足。對審判實踐中隨時可能發生案件質量問題,還缺乏動態性分析;在審判過程中還存在管理辦法少,過度依賴于事后的監督評查的問題。由于事前預測、事中管理不夠重視,導致無法對案件審理的動態行為展開合理的評定,折射了審判管理中的不足。(二)信息采集及處理能力不強。若能促進法院所有的司法活動甚至乎所有案件數據的完整采集,產生司法大數據庫。采取大規模并行處理數據庫、云計算平臺、人工智能技術的審判管理。這將會對于司法活動產生巨大的影響。但是,由于目前法院數據收集和分析處理能力有限,加之基礎設施不足,這些數據難以在審判管理的分析研究中應用,有時為了提取有價值信息還需對數據進行復雜的處理。當前的司法數據應用分析模式,側重于總結司法活動歷史情況和特點。大數據對于分析、預測審判態勢,制定相關的審判計劃、確定工作目標等方面還有所欠缺。想要填補其中不足,要求審判管理對司法數據展開分析總結,做到關注當前的要點并預測未來發展,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三)審判管理模式化、偏重于個案管理。審判管理是一種宏觀上組織、協調管理行為。審判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即數據篩選、分析和整理,即全面的數據化統計。數據統計只是手段,它最終的目的是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得出結論,進而對司法活動進行評價和改進。審判管理主要通過數據量化排名來進行管理目標,存在著重量化考核排名的可能,而忽視了對于合理區間的考慮,過于重視個案管理,而忽視對人的考慮,有可能會影響審判管理目標的實現,進而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效應。有關基層法院的審判管理,表現出模式化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過于注重量化考核。總體來講,一些評價指標不能達到管理的準確性。例如,并不是一審判決錯誤造成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情況,而是因為有新證據和事實被發現,有機會在二審中引起再審或改判的問題,并不是法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或其他原因導致的。然而,現行的案件質量評價并不能有效區分二審與再審的區別以及選擇的原因,而是將其全部納入數據統計中計算,這樣一來,便會極大影響案件評估的精準度。2.過于重視數據排名。審判管理旨在服務于司法審判并保障其辦理效率。數據排名是其管理方式的一類。這就要求我們更好地服務于審判的公正性和高效化。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數據排名通常是根據司法效率價值展開的。存在過于關注排名的問題,并因此違背了司法規律和公正性,導致悖離了管理的初衷。(四)復合型信息化人才不足。在“智慧法院”視角下的審判管理改革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資源,但基層法院復合型信息化人才嚴重短缺。一是法院復合型信息人才相對缺乏。基層法院一般只有一到兩名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系統的日常維護,系統突然故障往往難以處理。由于司法工作本身受到的限制,需要技術人員既懂系統維護,同時具備相關的審判執行方面的知識,以便使系統更好地服務于審判執行等工作。由于同時具備這兩方面知識的法律人才較少,復合型人才更是奇缺。二是法院對于復合型人才重視不夠。法法院在構建“智慧法院”系統和平臺時,多采用招標采購的方式將設計和建設委托給第三方,法院內部信息人才的介入較少,對復合人才的重視和重用不足,因此,無利于培育法院復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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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管理制度改革調研匯報

根據市中院()號明傳《關于組織有關審判管理制度改革調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組織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審管等部分庭室的負責人員進行了座談,現將座談內容經整理,按通知分類匯報如下:

一、當前全省三級法院審判管理組織機構應采取以審判管理為中心的機構設置模式

我院座談認為,法院審判管理機構的設置,首先要把審判管理的概念加以定位,無論從法院的職能上還是從法院所肩負的使命上,法院都是一個集審判、執行業務性較強的國家司法機關,因此宏觀上必須定位于以調整審判策略為落腳點,其次從法院審判工作的職業特點上,是要緊緊圍繞獨立行使審判權這一法定職能來構建保障機制,這里的審判權管理與法官的職業化管理是等同的,因此從微觀上定位于協調各業務庭之間的審判業務,提出合理化的資源配置,科學評價法官的審判業績,為院黨組、審委會當好參謀,提供直接的決策依據。人數較少的法院可改革業務庭為幾個法官辦公室,明確各個法官辦公室處理一類或幾類案件,隸屬于審管部門來協調管理。針對我院一年來的實踐,通過對管理機構的重新整合,確立了以審判管理機構為中心的三大部門的職能(政工監察、審判管理、行政管理),條塊之間的分工更加簡潔明確,審判管理的范圍越來越大,權威性越來越加顯現,法官的質效意識、質量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以審管為中心,其他部門緊緊圍繞審務保障和審判服務的職業化管理模式。

二、審判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審判管理的內容要綜合案件審理的各個要素加以分類,什么是法官和書記員的審判業務范圍,什么是思想意識形態政治范疇,什么是行政服務和行政保障范圍,必須加以明確區別,職能上各負其職,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徹底改變政治決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業務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為三大類,一是法官隊伍的業務管理,可稱為靜態的管理,包括法官的業務管理和培訓、書記員隊伍的業務管理、審判資源的配置建議、提出審判方式的改革方案、審判調研;二是案件審理業務,可稱之為動態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蹤的節點管理、、司法統計、庭審考評、效率指標考評、案件質量考評、優秀法律文書考評、疑難復雜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評定、法庭指導及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等。

三、審判管理的目標和價值應定位于下列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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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管理規范活動措施

市人民法院在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中,通過建立和完善“六項制度”,規范審判管理。

一是疑難案件研討制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當事人有上訪傾向的案件和審判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由主管院長親自組織相關業務庭審判人員集思廣益,共同研究探索解決的方法和應對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有效措施。

二是通報制度。對于信訪案件、各業務庭月結案情況、結案率、調解率和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月結案情況,每月進行通報,改變過去審判管理只查不報的做法,做到月月定期通報,促使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自覺提高審判效率。

三是評查制度。制定了《案件質量評查實施辦法》,對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和再審案件,確定人員進行重點評查,對所審結的各類案件,進行定期評查,并將評查結果進行通報,納入目標考評,并記入個人執法檔案。

四是考核制度。實行了《目標考評未位競爭上網實施辦法》、《崗位目標管理考評實施細則》和《信訪工作考評辦法》、《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最低結案標準》,完善法官業績考核,杜絕吃“大鍋飯”現象,并將考評結果記入個人執法檔案,作為評優晉級的重要標準。

五是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了《落實制度責任部門責任追究制度》、《信訪責任倒查辦法》、《超審限處罰規定》、對出現審判質效、信訪案件和責任部門不嚴格落實責任制度等問題,根據情況,追究辦案人員、庭長、直至分管領導的責,從而強化了責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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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管理論文

一、傳統審判管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審判模式不符合審判規律。法官承擔程序性工作多,浪費審判資源。在“法官+書記員”審判組合模式下,法官不僅需承擔審判核心事務,還要承擔送達、接待當事人、案件信息錄入等審判程序性事務。這些非審判核心事務耗費了法官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分散了法官處理核心審判事務的精力,使得法官無法專司核心審判事務,從而影響了審判效率,造成審判資源不必要的浪費。輔助性工作量大,擠壓法官裁判空間。法官承擔了過多的輔助性工作。關系定位不清,職能發揮不明顯。改革之前,擔任書記員是為了晉升法官,向法官學習業務知識,法官與書記員之間是“師徒+上下級”關系,很多書記員不安心本職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滿足條件之后晉升為法官。書記員的輔助職能不明顯。法官與書記員的關系定位不清使得書記員的業務水平不高,影響辦案質量。工作權限不明,分工不科學。(二)審判權運行行政化。在傳統審判權運行中,院庭長和一般審判員之間,存在著不同情形的層層匯報和層層審批的不成文卻具有重要影響的非正式制度。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擬制后須經院、庭長審核并簽發后,才能予以。長期以來存在的院庭長審批案件制度、提前請示和匯報制度,從權力行使的過程來看,雖是以審判管理的名義實施,但實質上卻是典型的“命令與服從”的行政管理模式。這種權力運行方式,雖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本院裁判標準的統一,但使法官的審與判相分離,由此產生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違反了審判的獨立性與親歷性原則,與“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精神相違背。(三)審判隊伍參差不齊。一直以來,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隊轉業干部、招干、大中專畢業生分配以及近年來招考的公務員,人員雖然經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業務的培訓,經過了多年的工作實踐,但法律素養仍存在較大的差別。未能按司法規律配置司法人力資源,沒有實現法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高素質的人才未充實到審判一線,審理案件質量和效率不高,無法應對案件持續增長的壓力。(四)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混。同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與審判權的界限模糊不清,存在審判管理權、監督權對審判權的干涉與超越的不當情形。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院庭長簽發文書等不成文的規定,使院庭長“凡事必問,每案必管”,法官只對院庭長負責,從而削弱了對案件、事實、法律負責的思想意識。

二、審判資源管理模式的重構

(一)遴選員額法官。2016年3月啟動首批員額法官遴選改革工作。經過報名承諾、資格審查、書面考試、民主測評、業績考核、組織考察、省遴選委員會差額遴選、省法院黨組審批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以不超過該院政法行政編制數35%為限。法官員額改革保留了現有審判骨干,保持了審判隊伍穩定,通過好中選優、優中選強,切實優化了法官隊伍結構。(二)組建新型辦案團隊。結合前期制定的某縣人民法院法官審判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與某縣人民法院執行團隊職責分工及運行暫行規定,2016年7月,該院打破庭室界限,重置審判資源,全面組建員額法官與輔助人員相對固定的新型辦案團隊。根據工作需要,院機關組建12個“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審判團隊和6個“法官+執行員+書記員”的執行查控、實施團隊;五處人民法庭,按照各自內部分工,分別組建2—3個審判團隊。各法官團隊由員額法官負責核心審判事務,法官助理、執行員負責專業性輔助事務,書記員負責一般性訴訟輔助事務,將法官團隊作為辦案單元和管理單元,實現扁平化管理、專業化審判。為配合審判團隊建設,充分發揮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判團隊的整體效能,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開展,制定《法官指導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基本指引》,規范了法官與法官助理的工作關系,明確和細化了法官助理處理專業性審判輔助事務的職責。(三)加強司法輔助人員配備。為解決輔助人員不足的問題,任命法官助理11名。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司法輔助人員103名,基本滿足了日常開庭記錄、協助送達和執行等工作需要。創新書記員管理制度,對書記員實行庭審速錄類和審判輔助類“雙軌制”能級管理,由速錄速度快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庭審記錄,由法律基礎業務素質高的書記員替代性承擔部分法官助理職能,彌補法官助理的不足。將聘用制書記員按技能水平分為初級、中級、高級進行管理,各級對應不同的崗位津貼;設定績效考核目標,考核結果與書記員每月崗位津貼掛鉤,激勵書記員愛崗敬業、提升技能,努力打造高素質的書記員隊伍,為團隊建設提供保障。(四)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制定《關于院庭長辦案制度的規定》,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對記入員額管理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院級領導必須到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編入相對固定合議庭,除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外,還要直接主辦或參加合議庭辦理案件。對于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案件由入額院領導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負責主審,與原業務庭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組成委員合議庭審理。院庭長主辦案件或者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作為履行審判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對其工作的考評和監督范圍。

三、提升審判管理質效的進路

(一)建立新型審判管理機制。1.落實司法責任制。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措施,現已全面落實員額法官的司法責任。所有審判案件,除少數由審委會討論決定的以外,獨任審判的案件由獨任法官自行簽發裁判文書;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合議庭成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院庭長不再審核簽發裁判文書。實行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法律問題制度,為法官辦案提供智力支撐,法官會議研判意見供法官、合議庭參考。入額院庭長主要審理相對復雜案件,除參加審委會討論、法官會議集體研判外,院庭長不得單獨就自己未參加審理的具體案件向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發表傾向性意見,切實保障法官獨立裁判。構建獨立裁判的運行保障機制。分層次建立了法官聯席會議、專家法官會議及民商事和刑事行政兩個專業法官會議集體研判疑難復雜案件制度。2.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完善院庭長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加強院庭長對審判程序事項的監控,案件更換承辦人、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延長審限和案件中止等訴訟程序事項,需經庭長審核后報分管院長批準。實行審執流程節點和審執限周報制度及裁判文書報備制度。出臺了《關于審判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若干規定》,厘清院庭長管理監督權力與法官審判權力的界限,規范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能,明晰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界限,將監督管理重點放到程序事項審核批準、審判工作宏觀指導、審判質效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當干擾等方面。將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對案件辦理和監督管理實行全程留痕,實現制度機制約束的全流程可視化。3.加強訴前調解與速裁工作。人民法院正在成為引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力量,加大訴調對接工作力度,完善訴調對接基礎設施建設,設置人民調解室,建立相對固定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加強各基層人民法庭登記立案與庭前準備、庭前調解一體化工作。深入推進訴前調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賦予各基層人民法庭相應的立案職能,方便轄區群眾立案。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4.建立訴前評估鑒定程序。在訴前調解階段,將需要進行評估、鑒定的案件由訴前調解法官負責協調,特邀調解員和司法技術科負責實施,在正式立案前先行進行評估鑒定,制定《關于訴前評估鑒定程序的若干規定》,將該項工作措施制度化,規范化。案件評估鑒定程序前置,有效提升了案件審判效率。(二)優化審判管理方式。1.建立和完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根據辦案進度,實行案件動態分流調劑制度。強化對各審執團隊質效指標的調度,每月匯總審、執團隊質效數據,進行全院通報,適時調度。完善審判團隊的案件動態調劑制度,合理劃分調劑組合,以員額法官未結案數和月結案率兩項指標為調劑標準,按照各團隊結案進度,實施調劑4次,調劑案件162件,有效提升了審判案件的結案均衡度。規范案件繁簡分流,強化簡易程序適用。2.加強類案指導。建立并不斷完善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開展案例指導工作。制定《關于刑事類案案例指導制度的規定(試行)》,在院局域網設立刑事類案指導性案例庫,類案指導性案例作為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的參考,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保障適用法律一致。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刑事案件類案同判的目的。3.推行要素式審判。對離婚、機動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等常見案件類型,梳理法律關系構成要件,分別整理各類型案件的《審理要素確認表》和《審理要素對照表》,由當事人和法官特別是法官助理填寫,幫助法官和法官助理明析案件審理思路和基本要素,解決庭前準備工作無章可循的問題,為規范法官助理庭前準備工作提供指引,促進一次開庭成功率的提升。4.建立法官業績考評機制。研究部署落實上級法院指導意見,探索建立法官績效考核工資分配辦法。法官業績主要考評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并結合綜合審判調研等工作內容,綜合反映責任輕重、辦案質效、辦案難度等因素,綜合形成法官業績考評,研究確定審執工作的指標體系,對各員額法官進行全方位考核。理論調研、信息宣傳、日常考勤等亦納入績效考核內容。成立法官考評委員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5.建立審判輔助人員業績考評機制。以崗位職責和承擔的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評審判輔助人員德、能、勤、績、廉,重點考評工作情況。各審判、執行團隊建立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工作臺賬,對法官助理的跟案、調查取證、庭前調解、草擬法律文書等情況,以及書記員跟案情況建立明細,提供基礎數據,政策研究與審判管理團隊每周逐月進行統計。(三)加強信息化建設1.推進透明陽光司法。以信息化建設為依托,建立和完善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信息平臺。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提高辦案效率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從立案、送達、審理,到宣判、執行各環節,進一步規范工作流程。2014年以來,向當事人發送執行進展信息3萬余條,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裁判文書26,697篇。加強法院政務網站和政務微博自媒體建設,擴大司法公開的覆蓋面。2.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推行網上公告、電子送達、遠程視頻開庭等措施,提高審執質效。2016年8月在開通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所有執行財產均在該網拍平臺公開拍賣,確保拍賣工作公平公正、高效便捷。至2016年底,經淘寶網拍賣平臺拍賣后處置執行財產42宗8000余萬元,在實現透明拍賣的同時,也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拍賣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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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流程案件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化審判管理,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效率,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刑訴法、民訴法和行訴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是將整個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序地組織起來,根據司法公正的原則和要求,實行跟蹤管理。

第三條案件審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據各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不同環節,進行統一管理。第二章立案第四條立案庭應按立案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案,并負責辦理庭前證據交換。

第五條立案人員應在當事人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后三日內,將起訴狀、起訴書副本直接送達給被告;需要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注明收到的時間為送達時間;被告下落不明的,由立案人員辦理公告送達手續。送達手續完結后次日,立案人員應將案件材料移送排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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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職務犯罪研究管理論文

中文摘要

封建制國家其權力基本是專制主義的,它能實行一定程度的吏治,但卻永遠消除不了因專制權力不受制約而產生的腐敗。封建國家的吏治,比起真正的民主制來雖都有局限性,但是這二者畢竟也有對權力的制約與監督,是人類社會權力制約歷史上的里程碑,它對于我們國家建立新型的權力制約制度,具有參考借鑒意義。

幾千年來,封建刑律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上有豐富的經驗,我們今天欲從立法及司法上加強對現行刑法中“瀆職罪”的研究,使其進一步完善,古刑律中這方面值得總結和借鑒的地方頗多。

古代對官吏在司法審判上違法犯罪的監督比較全面,綜合起來有懲治不依法判決的犯罪、懲治不依法審理的犯罪、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刑訊的犯罪、懲治司法官吏不依法執行判決書犯罪、懲治越權審斷及違法受理訴訟的犯罪和懲治司法官吏監禁囚犯方面的犯罪。

一、我國古代司法審判中的職務犯罪概述

(一)中國古代懲治司法官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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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案例談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管理的重點內容。通過2個司法審判案例,提出工程合同管理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依規制定審核工程合同;加強工程合同的規范性;結合學校工程實際,明晰工程合同專用條款。不斷加強合同管理,制定更加公平、公正、明確、細致的工程合同,從而促進高校工程建設健康有序開展。

關鍵詞:司法案例;合同管理;高校;工程建設

隨著我國高校的迅速發展,高校工程硬件建設的投資和規模不斷增大,為確保工程建設的完成,不斷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已成為必然,而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管理的重點內容。

工程合同糾紛案例1

2017年7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支付某弱電工程清單中未列項,而實際已施工的一區、二區、三區、四區(網絡系統)安裝關于電氣配管PVC20、光纖連接、電纜(光纖)鏈路系統測試、網絡調試、網絡試運行以及技術等費用60余萬元。2018年7月法院判定,XX公司主張的電氣配管PVC20、光纖連接、電纜(光纖)鏈路系統測試、網絡調試、網絡試運行以及技術等費用均已包含在綜合單價中。XX公司主張上述工程量為招標文件中的漏項,與法院查明的投標文件及合同的約定不符,且無證據證明XX公司在投標報價、簽訂合同、安裝施工的過程中曾向業主單位提出過對計價方式的異議或對漏項的補充意見,法院認為,XX公司對招標文件的計價方式認可并響應,對XX公司提出的在合同價之外另行計算費用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其訴求。

工程合同糾紛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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