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15: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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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

審判獨立審判監督論文

「內容摘要」審判獨立是現代法紿國家確立的一項基本準則,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正。審判獨立并不排斥審判監督,反而需要后者來保證其價值的實現。審判監督只有依據一定的原則,方能促進審判獨立。

「關鍵詞」審判獨立審判監督審判公正

「正文」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者不懈的價值追求。作為現代司法理念重要內涵之一的審判獨立和審判監督,對于實現這一價值追求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審判獨立

(一)審判獨立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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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

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糾錯程序;其實質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裁判再次進行審理,以期糾正原有錯誤的一種救濟制度;它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為對象,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為前提,而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法院有一個發現和確認的過程,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就是負責審查這個過程的主體。我們審判監督工作包括案件復查與再審兩個不同的階段。案件復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定申訴或再審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再審事由、是否應當提起再審的審判活動。

2009年就要過去了,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能夠帶領全庭同志不斷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較好地完成了上級法院和本院黨組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我院審監庭一直與審判管理辦公室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合署辦公,全庭同志共同努力,圓滿地完成了本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和全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去年,我庭被共青團徐州市委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命名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先進集體;今年,我庭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市級先進集體;被徐州市婦聯授予巾幗文明崗稱號,我庭的工作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一年來,我和我庭的同志在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則下,能夠正確處理審判監督與維護司法權威的關系,嚴格把好案件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卡。同時在確保全院質效數據的真實、準確下,加強了指標數據的分析運用,為院長狠抓全院審判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受到領導和上級法院的肯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認真抓好政治思想學習,注重作風建設

一年來,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綱領、文件。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政治立場堅定。黨的十七大召開后,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并能夠深切領會其精神內涵。平時能夠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注重提高政治思想素養。面對當前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新挑戰,力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突破。今年下半年,我區開展的基層執法評議工作開始以來,我能夠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積極予以配合。我庭對全院的績效考評結果在網上公布,對錯案追究制度、網上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工作全面開展,使我院的審判質效每月在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市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排名中有所進步。

二、能夠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

我能夠自覺遵守市中院制定的“五條禁令”、省高院制訂的“六條禁令”、最高院的“十三條不準”,平時能夠嚴格要求自己,時刻反省自己,進行自查自糾。通過教育學習和整頓,充分認識到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精神情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在八小時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我能夠做到能夠嚴格自律,行為檢點,謹慎出行,謹慎交友,謹慎對待律師與當事人,遵守社會公德,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清廉公正,努力樹立良好形象。我和我庭人員沒有貪贓枉法的案件,沒有超審限的案件,沒有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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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濫用審判監督勸的防御

論濫用審判監督勸的防御

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是樹立人民法院形象和權威的重要保障,它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審判監督程序實際上就是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程序。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既可以來自法院內部的監督,又可以來自檢察機關的監督,還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人民群眾上訪等方式進行監督。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立體現了我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精神,它對清除腐敗,確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判監督程序也是一種出現錯案以后的司法救濟程序,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清除違法裁判及裁判不公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的一種客觀公正的補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第180條、第186條都作了規定,引起審判監督提起再審有三種情形:一是法院自糾再審;二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三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再審。無論是哪種情形的再審,其原因只有一個,即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判確有錯誤。

我國民訴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即當事人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盡管法律對審判監督程序作了規定,但規定得不十分具體和完善,這就為一些人鉆法律空子,濫用審判監督權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原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頌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8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1999年對這一條款作了修改,但只規定依照民訴法179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辦法》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交費面很窄,這就意味著絕大多數的再審案件法院是盡義務、不收費的,這也就是不少案件的當事人舍上訴取再審申請的原因之一。又如民訴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盡管法律有此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基本是沒有執行這一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只要案件進入再審,就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這就造成有的案件上級法院調卷多年無結果,一中止就好幾年的情況,無形中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新的不公正。再如民訴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一規定,立法精神是好的,但從客觀效果上看不盡如人意。過多地對生效裁決啟動再審,增加民事、經濟抗訴案件,有矯枉過正之嫌,也助長了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濫用審判監督權,不走正道走偏門,拖累無辜,造成審判活動的久拖不決,延誤訴訟。還有極少數來自上級機關、權力機關對法院所辦案件的監督,這實際上是一些案件當事人長期上訪和申訴的結果。這就使人民法院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且居高不下。總體上看,來自各方的監督是對法院工作的關心愛護,是依法治國方略對法院工作的要求,但也不排除一些人利用立法的不完備,法律規定的不完善,不具體,制約機制的缺陷,為了達到個人和單位利益的目的,濫用審判監督權,從而干擾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增大法院的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如何正確行使審判監督權,防止審判監督權被濫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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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監督庭述職報告

審判監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糾錯程序;其實質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裁判再次進行審理,以期糾正原有錯誤的一種救濟制度;它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為對象,以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為前提,而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法院有一個發現和確認的過程,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庭就是負責審查這個過程的主體。我們審判監督工作包括案件復查與再審兩個不同的階段。案件復查,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定申訴或再審申請是否具備法定的再審事由、是否應當提起再審的審判活動。

2009年就要過去了,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和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我能夠帶領全庭同志不斷加強和改進審判作風,全面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較好地完成了上級法院和本院黨組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我院審監庭一直與審判管理辦公室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合署辦公,全庭同志共同努力,圓滿地完成了本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和全院的審判管理工作。去年,我庭被共青團徐州市委和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彰命名為市級青年文明號先進集體;今年,我庭又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市級先進集體;被徐州市婦聯授予巾幗文明崗稱號,我庭的工作再上了一個新的臺階。一年來,我和我庭的同志在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原則下,能夠正確處理審判監督與維護司法權威的關系,嚴格把好案件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卡。同時在確保全院質效數據的真實、準確下,加強了指標數據的分析運用,為院長狠抓全院審判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受到領導和上級法院的肯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認真抓好政治思想學習,注重作風建設

一年來,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綱領、文件。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政治立場堅定。黨的十七大召開后,我能夠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報告,并能夠深切領會其精神內涵。平時能夠認真學習和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注重提高政治思想素養。面對當前的新形勢、新要求和新挑戰,力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突破。今年下半年,我區開展的基層執法評議工作開始以來,我能夠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上積極予以配合。我庭對全院的績效考評結果在網上公布,對錯案追究制度、網上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等工作全面開展,使我院的審判質效每月在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市審判質量效率指標數據排名中有所進步。

二、能夠自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廉潔自律

我能夠自覺遵守市中院制定的“五條禁令”、省高院制訂的“六條禁令”、最高院的“十三條不準”,平時能夠嚴格要求自己,時刻反省自己,進行自查自糾。通過教育學習和整頓,充分認識到法官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高尚的精神情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在八小時之外的日常生活中,我能夠做到能夠嚴格自律,行為檢點,謹慎出行,謹慎交友,謹慎對待律師與當事人,遵守社會公德,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清廉公正,努力樹立良好形象。我和我庭人員沒有貪贓枉法的案件,沒有超審限的案件,沒有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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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概述論文

前言

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被稱為“再審程序”。當前,界及司法實務界和其他國內外諸多輿論對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評建議,希望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能夠盡快得到修正與完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亦正是在這一大的背景下,加大了理論的力度,并著手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在此,筆者僅就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進與完善略抒己見。

一、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這一重要的訴訟程序。所謂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

要準確理解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監督程序的本質屬性,還應把握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的特征:

第一,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經過兩審終審的案件,審理程序即告終結,案件轉入執行階段,執行終結,案件也就不復存在。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或執行終結后,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有關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再審或提審,就發生了審判監督程序。這種審判監督程序只能發生在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前提下,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有這種程序,而且絕大多數案件沒有這種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與否不取決于當事人申請與否,當事人申訴未必引起再審,當事人不申訴也不見得不進行再審。在這一點上,我們說審判監督程序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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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審判監督程序完善論文

摘要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審判監督程序顯出了與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不太相適應,出現了一些弊端。審判監督程序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在我國,審判監督程序亦被稱為“再審程序”。再審程序具有四個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權力性、補救性。當前,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和其他國內外諸多社會輿論對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評建議,希望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能夠盡快得到修正與完善。對于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取消審判監督程序,取消二審終審制,設立三審終審制;第二種觀點:在我國繼續保留兩審終審外加再審程序的訴訟模式,并積極推進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論的研究力度,并著手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再此,就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略陳意見。改進完善審判監督制度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需要,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關鍵詞:特征觀點弊端出路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審判監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運用。困此,它是一種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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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判監督工作的認識

近年來,來自各級黨委、人大、政協、紀檢部門、檢察機關、新聞媒體等部門及社會公眾對法院司法審判的監督不斷增多,由此給法院自身的審判監督管理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表現在老百姓對法院審判的不信任感,對法官產生懷疑,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訴案件,申請再審案件的大量上升,甚至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也呈上升趨勢。一方面由于外部的廣泛監督,暴露了法院自身存在的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從案件審理的程序不公實體處理錯誤導致的冤假錯案,更有甚者,少數人執法犯法,嚴重影響了法院良好的社會司法形象。如何扭轉法院面臨的這種被動局面,已成為法院目前的當務之急。肖揚院長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領導班子的談話要點中指出:“扭轉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動局面,解決裁判不公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寄希望于審監庭”。因而審監庭所擔負的工作不僅十分重要,而且責任重大。但是審監庭的工作,由于主要表現在法院的內部監督上,即確認錯案并加以糾正。這與法院審判監督的深刻內涵有著一定的區別和聯系。從審判管理角度,審判監督的范疇遠遠超出審監庭的職責范圍,法院的重要職能是審判,如何在審判中避免錯案的發生,減少裁判中的瑕疵,取決于全體審判人員較高的審判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如民訴法第179條關于引起再審的第5種情形中的第五種情形,即“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種情形引起的錯案審監庭按審判監督程序雖然能夠糾正,但這種錯案給法院帶來的負面影響比起其他幾種情形導致的錯案要嚴重得多,有時不僅是錯案,涉及到的審判人員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這種情況就不是審監庭的工作能夠解決的問題。因而在加強審監庭工作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應與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相結合。只有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提高到適應現代審判工作的高度,才能減少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及由此帶來的對法院司法的不信任感。筆得認為審判監督庭的審判監督與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由于所表現的不同內涵,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有必要作以探討。

一、從審判監督庭的工作特點,看審監工作在法院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審判監督庭是在原告訴申訴庭基礎上作為法院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而分立出來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的專門業務庭。受案范圍包括: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有錯誤向法院提起申訴或認為有民訴法第179條規定的5種情形之一的而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2、本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2、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4、檢察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訴,認為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符合民訴法第18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訴的案件。由此我們看到審判監督庭受理的案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條件,即:必須是生效的判決、裁定,且認為有錯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對錯誤的裁判進行糾正。這是審判監督庭與其他審判業務庭職能上的區別所在。首先它是一種事后監督。一方面這種監督必須是在原審案件裁判生效之后,另一方面案件的來源限制在當事人的申請、本院院長提起、上級法院指令和檢察機關的抗訴這四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構成審判監督庭對案件實施審判監督的前提條件。其次是一種被動監督,由于事后監督的表現形式,決定了審判監督庭實施審判監督的被動性。即當事人不申請,本院院長不提起,上級法院不指令,檢察機關不抗訴,審判監督庭就不能主動地對生效裁判案件實施審判監督,從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出發,實行“不告不理”。由于法律規定所表現出來的這樣的特點,使這種審判監督形式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有限性。

由于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法官群體的素質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對一些案件的審理中,有些審判人員不注意對當事人程序利益的保護(有時還是故意),甚至違反訴訟制度中程序保障對審判人員的要求,導致錯誤的裁判,有時還因為審判人員對法律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在裁判中適用法律錯誤等等。這些問題,在案件處理尚未結束之前,有時是不易被發現的。當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卻不通過上訴,尋求二審法院的救濟,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或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而導致檢察機關的抗訴(有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因而,法律規定了審判監督庭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此進行重新審理,對錯案進行糾正,盡管這種監督形式給人有一種“亡羊補牢”之感,但在法院審判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卻由于法律的規定而極具重要。

(一)它把無序的監督變為有序。不論是當事人的申請,還是本院院長提起的再審或檢察機關的抗訴的案件,必須經過審判監督庭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在再審中對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判予以糾正。這種法定的審判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與法院的內部監督有效地銜接起來,使外部的監督落實到這種審判監督當中,通過審判監督使錯案得以糾正。因而這是一種最權威的法律監督和對錯誤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濟。

(二)是人民法院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的具體體現。實事求是,應是整個審判工作遵循的原則,錯誤的裁判它損害的不只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地影響了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須加以糾正。“對非改不可的錯案,要堅決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須到位,糾錯必須徹底”。作為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種糾錯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說經過糾錯,不能再有錯案的產生。在這里,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院司法的權威真正地有機結合起來,使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工作作風貫徹在審監工作的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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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分析論文

一、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存在的若干弊端

(一)指導思想有失偏頗。事實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也是民事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其作為我們黨的思想路線和工作方法,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將其作為一種司法原則,作為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指導思想,其正確性就不再是絕對的了。它與民事訴訟的目的相悖,與審判工作的規律不相融,與程序本位的現代司法理念不符。它對司法機關而言意味著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判錯誤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當事人來說只要他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就可以不斷地要求再審。實際上,民事訴訟中通過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依法公正、有效、及時地處理糾紛才是訴訟的目的。司法活動追求的是法律真實,裁判結果正確與否只能講相對性,那種要求法院裁判都必須達到絕對客觀、真實、正確的想法,僅僅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目標。一味強調客觀真實,審判中就會造成拖延裁判、強迫調解、審委會干預裁判和頻繁再審等后果。

(二)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職權色彩濃厚,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首先,就法院而言,其依職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有悖于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司法實踐中的負面影響頗大,因為現代民事訴訟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原則,其本質特征是雙方當事人平等抗辯。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啟再審程序,不可避免的干預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官的中立性也受到影響,再審裁判的公信力也受到質疑,有悖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其次,就檢察機關而言,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糾紛,檢察機關運用公權干預一般民事案件,違背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原則和當事人平等抗辯的原則,實際上扮演著一方當事人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使對方當事人在不平等的地位下參與民事訴訟,使人們對訴訟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產生了合理懷疑。最后,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當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者。但十幾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再審程序啟動主體多元化并沒有產生立法預期的效果。

(三)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缺少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制度。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如何正確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關鍵。我國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但對于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何審查、法院在審查中依據什么程序、審查的期限是多少、當事人在審查中享有什么權利和義務、是否享有申請回避權等卻未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該階段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這一過程各行其是,隨意性極大。不僅一系列的訴訟原則、制度在這一審查程序中未能得以貫徹執行,以致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審判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有些法院限制或剝奪了當事人委托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審法院在審查申訴階段中對所取得的證據不經開庭便直接認定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極大的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四)再審無次數限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限為兩年,但卻沒有規定申訴時限和再審次數,法院自行決定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再審更沒有任何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再審是無次數限制的。這種做法存在較多弊端:例如1、對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穩定性、權威性構成極大破壞。2.容易給當事人造成訴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終審裁決2年內可以無數次地提出再審申請,那么相對方當事人在2年內則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形成事實上的訴累,這對其權利的正常行使無疑形成了巨大威脅,對其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說如果判決、裁定生效后,可以無次數以限制地再審,勢必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性遭到極大破壞,使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中永遠處于不安全狀態,這對當事人權利的正常行使無疑形成了巨大威脅。

(五)申請再審的事由規定過于籠統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再審事由是引起再審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一方面在再審條件方面作了極為寬泛的規定,力圖為再審申請人創造最有利的條件,但此種后果卻忽視了相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造成了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不平衡狀態。另一方面,再審法定理由過于原則,致使法院的主導地位過于突出,形成再審申請人訴訟權利形式上的寬泛和實質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尷尬局面,造成再審申請人另尋途徑反復申訴,反而使法院再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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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構建

(一)、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

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需要解決很多問題。但首先應解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問題。我們要破除“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再審指導思想,那么應以什么來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理論依據呢?

作為訴訟程序,它所追求的是程序上的正義、法律上的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終結糾紛的期限。如果訴訟程序以追求客觀真實作為目標,那么很多糾紛就會無限期地拖延下去,造成社會秩序的動蕩。再審程序除了訴訟程序的一般特征外,還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們知道,再審的對象是生效的判決、裁定。由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經過一、二程序后確定的“法律真實”,是一、二審程序獨立價值的體現。因此我們應以“程序正義”的理論,作為再審程序設置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按“程序正義”的要求,再程序應當具有:一、中立性,其基本條件是:(1)與自身有關的人和原審法院不應是該案的法官和受理再審的法院;(2)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和部門利益;(3)糾紛解決者不應有支持或反對其一方的偏見。二、勸導性:(1)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注意;(2)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3)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的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結論和論據做出反響。三、科學性:(1)糾紛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理為依據;(2)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

(二)、關于再審標準問題

《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這一再審標準應修改。因為“確有錯誤”的概念,不能確定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還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如果是人民法院的訴訟責任,應當予以糾正。如果是當事人的訴訟過錯,叫人民法院怎么糾正?我們知道,公民行使民事權利有一條基本原則。這就是“民事權利自由處分原則”。當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指令公民應當行使這樣民事權利、那樣民事權利。這些事應由律師去做。人民法院只能公平地對待每個公民所主張的民事權利,擺正自己的位置就行了。因此,應該對《民訴法》一百七十七條中“確有錯誤”的規定修改為,“發現因人民法院的審判過錯,足以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判決、裁定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可避免因當事人的訴訟過錯,而社會各方面卻責怪人民法院錯判和當事人的纏訟的怪現象。

(三)、關于重構民事審判監督的審查模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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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制度問題改革初探論文

內容提要:審判監督改革的基礎在于司法實踐。我們通過問卷和實地訪談等方式,從現存問題、工作經驗及審監改革等幾方面,對審判監督制度的運行狀況進行了調查。在此基礎上,本文深入分析了申訴制度、審監程序及工作體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揭示出審監程序的先天不足和后天異化以及工作體制上的不成熟是存在種種問題的癥結所在。針對上述問題,結合審判監督工作實際,本文不僅就現有制度框架下的審監改革,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對策和建議,還對未來的審判監督制度改革,設計了構建再審之訴的改革路徑。關鍵詞:審判監督制度審監工作體制審判監督改革

近年來,法律各界對審判監督工作中的問題及改革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理論探討,在改革實踐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這些探討和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審判監督改革既是一種工作層面上的改革,某種意義上更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不管是工作改革還是制度改革,須以具體的司法實踐為基礎,而現今的改革研究往往囿于單純的理論思考或制度借鑒,如何從操作層面上探尋對審判監督工作及制度的改革路徑,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需要進一步思考及行動的目標。基于此,本文試圖立足于審判監督工作實際,從制度運行的實證考察出發,對現有制度框架下的工作改革以及審判監督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討。

一、審判監督制度運行中的問題

由于法律對審監程序的規范比較少,審判監督庭成立時間比較短,與審監制度相關的各種關系尚未理順,審監制度本身及改革的定位也未明確,加之審判監督工作承載的法律、社會及政治責任又比較重,其在整個法院審判工作中成為矛盾最為突出的部門。

(一)申訴和申請再審無序化

1、向法院申訴及申請再審的途徑不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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