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4 14: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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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問題研究
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的總量已超過4000萬。預計到2020年,還會有4000余萬人進入失地農民的行列。如何讓如此規模的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是當前發展經濟、穩定社會、消除貧困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必須盡快切實加以解決的一個重大而現實的問題。為了解情況,掌握實情,尋求對策,為各級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課題組先后前往浙江、四川、北京、山東等省市進行專題調研。現就政策建議部分報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失地農民問題分析論文
1、調查方案設計
筆者在2008年7月至11月,和來自土地資源管理、社會保障等不同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一同進行了專題調查。問卷調查涉及浙江省的蕭山、溫州、寧波、義務、金華、麗水等縣、市、區,同時我們還零星走訪了浙江部分縣、市的一些村莊和農戶。抽取的農戶調查樣本覆蓋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失地(或即將失地)農民,符合隨機抽樣要求。本次調查共發放農戶調查問卷300份,回收問卷258份,有效問卷239份,其中涉及已征地174份,即將征地65份。
調查問卷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農民個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農民個人信息、2007年個人及家庭純收入、家庭月消費水平等;第二部分是農民對征地制度的認知,包括對征地相關法規、補償制度的了解及對征地的意愿等;第三部分是農民對征地所獲補償的滿意程度,包括獲得的補償、征地前后生活狀況等內容。
2、被調查農民基本情況
從年齡分布區間來看,被調查農民分布在各個不同的年齡階段,且每個階段都具有一定比例。從受教育水平來看,調查農戶的文化程度普遍不到,大部分處于小學或初中水平,本科或大專水平只占到總人數的2.51%。
農戶2007年家庭總收入水平分布較為廣泛,整體處于較低水平。其中,家庭總收入在2-3萬元范圍內的較為集中,占到35.56%,而家庭總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農戶所占的比重達到20.50%,數據顯示低收入農戶仍然較多。
失地農民問題探究論文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失地農民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從制度變遷的角度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改革開放之后,由于相關制度供給與消費的不協調,我國的失地農民現象日益“問題化”,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方略需要從制度主義的視角進行審視,并進行制度理念與具體制度的變革。
關鍵詞:制度;失地農民;社會問題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長期實行控制城市人口規模與分散化經營城市的城市化政策,它限制了人口的流動,注定了失地農民這一人群的稀少性。而在20世紀80年代之后,失地農民卻日益成為無法忽視的嚴重的社會問題。本文試從制度供給與消費的視角對失地農民的成因進行制度分析,揭示其中的制度變遷的邏輯,并對其中的對策體系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失地農民成為社會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在發展的進程中先后出現了三輪圈地熱:在1986年,中國的經濟改革在城市內部日益拓展,這使得城郊地區出現了第一輪圈地熱。當時的混亂占地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產生了土地管理立法的需要,隨后導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的出臺。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之后,形成了第二輪圈地熱,隨后政府開始強制性取消土地開發政策。2000年開始,中國出現了第三次圈地熱。這次圈地在占地規模與延續時間等方面均大大超過了前兩輪。據國務院五部委查驗,截至2004年6月17日,全國30個省市區(內蒙古外)共清理出各類開發區6741個,規劃用地3.75萬平方公里,這一數字比現有城鎮用地面積總和還要大。同時交通建設也大量占用耕地,2003年全國高速公路建成里程累計為2.51萬公里,比1998年就增加了19倍。[1]此外,城市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也大量占地:超寬馬路、超大廣場、物流園區、高爾夫球場等等,農民的大量土地被征占。
失地農民出路問題思考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加速,我市對農村土地征用的規模進一步擴大,農民喪失土地的現象日益突出。如何解決被征用土地農民的出路問題,對于打牢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物質基礎,增加農民收入,加強和完善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值得我們認真探索和思考。**市柳南區潭西街道磨灘村通過實行集體資產股權制,在解決失地農民的出路問題上積極探索,取得了一些經驗,同時也給我們留下了一些思考。
一、失地后磨灘村的現狀和問題。
(一)農民實現再就業難題。磨灘村是我市典型的城中村,農民原來基本依靠蔬菜種植獲得主要家庭經濟收入。隨著我市鐵路擴建工程的開展與河西防洪堤的修建,該村大量土地先后被征用,約占該村土地總面積的2/3。農民在土地被征用過程中獲得了相應的土地補償,可是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僅2分多,其中有一個村民小組不足一分地,所剩土地已經不能保證農民依靠農業種植獲得主要家庭收入。由于大多數的農民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普遍較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崗位競爭中處于劣勢,難以找到新的就業機會,特別是40歲以上的農民尤為突出,雖然他們過去是農業生產的好手,但現在田地沒有了,年齡又偏大,激烈的社會競爭難以適應,面臨失業難題。大部分農民耕地失去后,希望從事非農業經營,但由于過去主要從事農業生產,他們缺乏從事二、三產業經營的技能和經驗,同時投資理財的知識和能力較為有限,面對變化莫測的市場,很難為土地補償金尋求有效的增值渠道。
(二)農民的社會保障缺位,抗風險能力差。土地被征用后,除了原來少數以二、三產業為主的農戶收入變化不明顯外,磨灘村其他以農業為主的農戶,因為勞動力就業轉移和家庭產業轉移沒有得到盡快解決,收入難以保證;然而,農民消費中商品性消費比重增大,意味著相同消費量要有更多支出,生活消費就會有所增長。有的農民對今后的生活缺乏長遠打算,表現出沒有辦法改變現狀和只能聽天由命等低落情緒,有限的補償金“坐吃山空”;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建立,農民們都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旦補償金用完了,基本生活費就沒有了來源,養老保障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農民們今后該怎樣尋求生活的出路,不少人顯得焦急和無奈。
(三)農民思想不穩定,影響社會團結發展。農民們眼看著繁華的城市和現代化工廠建立在自己曾經耕種的土地上,自己卻不能享受,甚至連到城市和工廠工作的機會都沒有,因此有的人就會心理不順,思想不通,再加上閑得沒事做,有的人法制觀念變弱,社會責任感減輕,容易發生社會治安問題,對城鄉社區的穩定造成不利。
二、村委會解決農民出路問題的實踐。
鄉村振興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
【摘要】近年來,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不斷推進,城鄉融合度進一步加快,失地農民迅速增加。當農民失去了土地這一生存來源,尤其是對年齡偏大的失地農民來說,如何解決他們的養老問題,值得深入探究。本文以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為研究對象,分析了當前失地農民普遍存在的養老問題,力圖為完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找到合理的實用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失地農民;城鎮化;養老保障
1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基本內涵
1)失地農民。是指不再擁有土地生產資料所有權的無地農民。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逐漸產生失地農民,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的進程中,農民賴以維持生活的土地因為商業活動或者工業生產被政府或者開發商征用,失地農民變成跟農民和城市都不相同的邊緣群體,其中有的農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有的農民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在此過程中,農民會得到一次性的征地補償款。2)社會養老保險。又稱老年保險或年金保險,是指當勞動者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不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時,或者因身體原因不具有勞動能力時,可以依法得到物質幫助、保障性經濟收入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即是基本的養老保險事務,由政府負責收繳養老保險金,繳費者達到一定年齡后,由政府相關部門提供生活保障金。3)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是指農民在征地拆遷后,不再擁有土地這一基本的養老保障,在政府的倡導下,鼓勵農民利用征地補償款,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者結合的方式進行共同繳費,失地農民繳納到一定年限或達到一定年齡后,按期領取基本養老保障金,保障失地農民維持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存在的問題
1)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也越來越完善,從2009年開始,我國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農民從自己繳費變成個人、集體和政府三者相結合的共同籌資模式,大大減輕了農民的經濟負擔。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變遷,農村出現了很多新增的特殊群體,比如:農民工、留守老人、失地農民,針對這些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卻缺少專門的制度保障。對于失地農民,政府多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政策,但由于絕大多數家庭成員戶口非本地,家庭安置補償費用比實際人口補償數額少。且一次性補償的方式只能維持失地農民5-10年的正常生活,并沒有深入考慮失地農民的長遠生存問題,這就導致很多沒有長遠打算的農民在花光補償款后無法維系生活,不能為自己的養老做準備,從而凸顯出失地農民養老問題的隱患。2)失地農民自我保障能力不足。土地是農民世世代代生存生活的重要生產資料,失去了土地,便失去了維持生存、維系生活的經濟來源。在我國,失地農民多為初中及以下學歷,文化素質和生存技能都較差,多數失地農民只能選擇臨時工作或體力工作,工作環境不穩定,收入不確定性強。雖然一次性失地補償款能夠維持一段時間內失地農民的正常生活,但是由于沒有工作能力和生存技能,失地農民應對突發事件和長遠生存的能力欠缺,自我養老保障的方式十分脆弱。3)失地農民對養老問題認識不到位。大部分失地農民得到補償款之后不會首先把資金用于自己日后的養老保障資金,尤其是年輕的農民,總覺得養老問題遙不可及,缺乏為自己準備養老儲備金的意識,在他們心里,仍存在著傳統的農民意識,即“養兒防老”、“兒女養老”的觀念。大多數村屯的實際情況是農民對養老保險有初步的認識,但是一提到個人繳費,就不愿意參保了,原因就在于當前的農民收入并不多,在這種情況下還得拿出一部分錢為以后的養老做準備,這讓他們覺得投入與回報不一定成正比。而且,等到自己年老了之后,繳納的這部分錢是否能夠得到養老金,能起多大的作用,失地農民的心中并沒有很清晰的概念。農民的受教育程度和看待問題的視野使他們看不到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長遠利益,他們覺得還是將錢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更為踏實,參保積極性不高。4)政府對失地農民的管理存在盲區。由于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征收為商業用地,農民成為了既區別于傳統的以種植土地為生的“農民”,又有別于城市居民的特殊群體。農民失地安置后,原各村管理結構打亂,失地農民居住位置比較分散,流動性很大,且戶口短時間內無法變更為現居住地戶口,使政府統一管理難度大大增加。一些失地農民在城市居住后,處于村和社區管理的盲點區域。政府管理上的缺失,致使部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受到合理保護,無形中加大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風險和困難。
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伴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占用了農民的大量土地,導致很多農民失去土地。同時,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農民的思想觀念陳舊、文化素質偏低等,導致很多失地農民未能就業。為了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有必要對目前有關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研究進行總結,指出當前研究的成果和不足,以便進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
關鍵詞:城市化;征地;失地農民;再就業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民的土地被大量占用。全國失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今后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要》,2000—2030年的30年間,失地農民將超過7800萬。有研究顯示,估計到2030年我國失地農民將達到1.1億人,其中有5000萬以上的農民既失地又失業,而從動態來看,這一數字可能達到8000萬人。由于征地制度不完善、農民的思想觀念陳舊、非農勞動技能欠缺等因素,導致農民失去土地之后,有很多農民未能就業,成為失地無業農民。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失地農民是農民中的弱勢群體,應該關注這部分人的生活,而就業是解決生活的較好途徑,因此有必要重視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研究。
一、失地農民就業現狀及影響
(一)失地農民就業渠道少,并且缺乏穩定性
張彥麗等認為,失地農民的就業渠道大致有兩種:(1)在本地企業務工或開店經商。這些農民有的會隨著企業技術進步以及用工市場化,由于自身缺乏知識技能而失業。(2)做臨時性工作。受季節性或市場需求等影響,失地農民就業不充分或失業[1]。
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以社會排斥為概念工具,分析了失地農民在城市化進程中受到的各種排斥。這些既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也制約了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以就業為核心的反社會排斥政策成為解決我國失地農民“失地又失業”的重要手段。
關鍵詞社會排斥;失地農民;就業
失地農民是指那些由于工業發展、小城鎮建設或基于城市建設的需要,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但仍保持著農民身份,尚未真正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1]。由于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就業環境尚不成熟,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一切生活的來源和保障。失去土地的農民成了“種地無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收入無路”的“四無”人員。失地農民為了國家的建設和發展,犧牲了自己的利益,到頭來卻成了新的弱勢群體,其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制度、政策上的不合理因素,但是,其中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困境,就業難導致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收入無路,難以融入新的城鎮生活,這可用社會排斥理論進行分析。反社會排斥是我國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以就業問題為核心的社會政策能夠讓失地農民重新融入社會,達到反社會排斥的目的。
1社會排斥理論研究綜述
由于西方社會的政治傳統和文化背景不同,對社會排斥的理解也不盡相同。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排斥首先由法國學者勒努瓦(Lenoir)在1974年提出,是指那些不能分享經濟增長成果的人,包括殘疾者、自殺者、反社會者等,這個時期的社會排斥指涉的對象比較狹隘。至20世紀80年代,法國政府對社會排斥的使用,已轉變為“與技術改變及經濟重構有關”的“新貧”。1988年,歐盟在第2期的歐洲貧窮方案中第1次提到這個字詞,1989年的歐洲社會憲章中第1次官方文獻中使用。從90年代起,社會排斥成為歐盟社會政策的焦點。對于社會排斥的概念內涵,歐洲各國在使用上并沒有單一的架構,而是受到民族國家的政治文化影響有所不同。盡管理解不同,但是社會排斥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①社會排斥是一個多面向的概念,即就業、教育、住房、人際關系等被排斥,或分為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排斥;②強調社會排斥是由不同的社會推動者和施動者導致的;③強調社會排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就是說,社會排斥研究強調是“誰”(推動者和施動者)通過怎樣的制度過程將他人排斥出一定的社會領域,重在揭示其中的機制和過程[2]。
近年來,社會排斥廣泛地出現于西方的社會政策文獻中,成為一種學術及公共政策的新流行。阿馬蒂亞·森認為[3]:“在農村,對一個沒有土地的家庭而言,其處境是很艱難的······無論一個家庭是否重視其與‘自己的土地’之間的關系,沒有土地都會使該家庭遭受進一步的經濟與社會剝奪。”因此,國外對社會排斥的理解與研究同樣對我國目前的失地農民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失地農民問題政策框架論文
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的總量已超過4000萬。預計到2020年,還會有4000余萬人進入失地農民的行列。如何讓如此規模的失地農民生計可持續,是當前發展經濟、穩定社會、消除貧困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必須盡快切實加以解決的一個重大而現實的問題。為了解情況,掌握實情,尋求對策,為各級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課題組先后前往浙江、四川、北京、山東等省市進行專題調研。現就政策建議部分報告如下: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肯定地說,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及對策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展,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走上了被征收征用的道路。而大量土地的流失,造成了大批失地農民。由于多重因素的影響,失地農民的各種權益,特別是經濟權益損失嚴重。本書聚焦中國現行征地制度下失地農民經濟權益損失嚴重這一熱點社會問題,通過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步驟,引出“經濟正義”倫理觀,通過中西方對比,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城市化;失地農民;經濟權益損失;經濟正義;中西方對比
一、研究內容聚焦時代焦點具有現實意義
(一)研究背景及農村失地農民經濟權益損失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大量的土地被征用,造成大批的土地流失。由于土地大量的流失,而很多原本依靠土地生存的農民成為了失地農民。這些失地農民有的成為了城市里的流動人口,有的成為了失地失業的社會邊緣人,無論是流動人口還是社會上的邊緣人,他們都失去了原本的具有保障的生存方式,讓他們原本平穩的生活變得不確定和不平穩。而由于戶籍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了較大的侵害。馬新文的著作《中國現行征地制度下失地農民經濟權益損失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就是在這樣的一個大背景下和時代焦點下,作者馬新文在多年研究經驗的基礎上,從馬克思主義維護民眾權益的基本立場出發,通過國外相關工具性研究步驟進行分析,并且指出失地農民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基本原因就是中國不完善的征地制度。馬新文教授作為專門從事經濟倫理學、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專家學者,通過進一步的中西方征地制度的對比,引出“經濟正義”理論,指出完善征地制度的方式和方法。本文以包容性為基本原則,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成就上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視角和深厚的專業知識,書中不乏有爭議的觀點,但是本書的目的是在百家爭鳴的基礎上,推進我國征地制度的調整和完善。城鎮化下的失地農民問題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群體,他具有特殊性和流動性。如果對于這部分人群處理不當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動蕩問題。針對失地農民保障問題研究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馬新文教授具有多年的研究經驗,在經濟倫理學、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方面具有較高的成就,并出版多部經濟學著作,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并且在編著學術專著、教材等方面也取得了較高的成就。作者運用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對于中國現行征地制度下失地農民的經濟權益損失研究進行分析研究,引入“經濟正義”理論通過對國外征地制度的借鑒,提出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逐步完善征地制度,保失地農民經濟權益的構想,既聚焦了社會焦點和難點問題又具有現實的理論指導意義。
(二)本書研究內容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