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4 1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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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化施工合同
托給乙方施工,根據該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綠化工程。
二、施工地點及范圍:
本工程位于武漢,綠地總面積為又平方米。
三、工程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所提供的設計圖紙按圖施工,甲方按圖驗收;
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分別綜述
摘要:準確認定合同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管轄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來就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且兩者之間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類合同混淆,并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學術界對此也無明確的觀點。本文從合同的標的物、合同主體、結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論述如何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析
摘要:港口工程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的生活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在港口工程施工中,施工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管理,因此,就需要對港口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正確的管理。因此,本文就對施工合同的管理進行分析和研究。
關鍵詞: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分析和研究
1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概述
所謂的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在工程開始之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施工計劃,施工時間預期,以及工程完工后的結算等,在對港口工程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時,需要對在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究,并且在合同中能夠去正確的進行管理,這樣一來,就可以很好的讓港口工程進行開展,對于港口工程的質量也有一定的保障,要知道,在港口工程開展前,施工合同管理的好壞,之間和港口工程的質量掛鉤,如果合同管理的好,一些問題點能夠明確的寫出來,就能夠讓港口工程正常的開展,這樣的情況是很有利于港口工程的。由此可以看出,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于港口工程是非常重要的。
2港口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2.1對合同內容不夠重視。在港口工程中,對于施工合同很多企業是不夠重視的,認為合同對于港口工程的開展來說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只是一張寫明工期結束夠需要拿錢的合同而已,這樣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施工合同中,不僅包括項目結束后的金錢問題,還跟在施工過程中所可能遇到的問題有這密切的聯系,只有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才能夠保證在港口工程中能夠很好的去完成工作,保證港口工程的質量,特別是在施工過程中的一些風險,合同里都會記載,如果施工方沒有很重視施工合同,不僅導致港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還加大了成本,導致施工的經濟受到影響。2.2合同中的分工不明確。在港口工程中,施工合同還會去記載分工問題,這關系到某項工作的具體工作是誰做的問題,在現階段,很多施工合同中都沒有明確的對分工進行記載,這樣的情況不僅會導致在施工過程中互相推卸責任,還有可能導致由于某項工作沒有做而影響了項目的進行等問題,這樣的情況是很容易導致港口工程出現問題的,在出現問題后,由于合同中沒有明確記載,也就導致工程的延期,甚至會影響港口工程的質量,其影響是非常大的。2.3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港口工程的施工合同管理中,由于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就導致無法根據施工合同中所標明的管理工作去進行跟蹤,雖然合同中對一些工作的具體流程進行了記在,但是,由于沒有實現監督等制度,也就很容易導致在對工程進行施工時,容易出現問題,從而導致工程并沒有按照預期的工作方式去完成,對港口工程是有很大的影響的。2.4沒有將工作記錄成文件報告。在港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很有可能沒有將工作記錄成文件報告,這樣的情況也是會影響工作的,由于沒有文件報告,就無法得知在工作中的具體流程是什么,這就導致了后期很難去對港口工程進行維護,也無法將一些工作進行改正,很不利于港口工程的發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思考
【摘要】現階段房地產項目行業呈現高速發展趨勢,在此種背景下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也在不斷的增加,在施工過程中因各種因素導致的合同索賠糾紛也越來越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存在可以極大的幫助索賠糾紛更加公平的解決。工程索賠時效制度從某種程度上類似于訴訟時效的制度,但是相對于訴訟時效來說其又具備著除斥期間特點。工程索賠時效制度可以幫助公平的處理建設施工合同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雙方的舉證責任,如何確定施工合同的索賠時效性,對提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更好的發揮其積極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問題研究
一、引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主要用于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針對工程施工期間產生的實際費用與預期費用的比較,如果是發包方個人原因導致實際費用高出預期費用,這承包方有向發包方提出賠償的權利,但是必須在索賠時效范圍內執行,否則視為承包方主動放棄索賠的權利。索賠時效可以保證合同糾紛提出訴訟的及時性和證據的真實性,幫助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平性,探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時效期,分析索賠時效的基本性質和主要功能,對幫助建筑工程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索賠時效的性質與功能
(一)索賠時效的性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索賠事件發生后,索賠人沒有在規定的索賠期間內行使索賠權,認為索賠人主動放棄索賠權利,約定索賠期間為28天。比如,A開發商與B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現索賠事件時可以在28天內向對方發出索賠意向告示。B建設公司因為A開發商方面的因素造成工程完成期間實際支出的費用高于預計費用,要求對方支付因為延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性質,筆者認為索賠時效應該隸屬于民法訴訟時效,二者卻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建設施工合同的本質則是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不主動向對方提出索賠請求,則提出索賠的權利被消滅,這意味著法律不再強制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同時也并不限制被索賠方主動的賠付索賠方一定的費用或是造成的損失,同時工程索賠時效不應當適用中止、中斷的訴訟時效制度。(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的功能。首先,索賠時效的存在就是維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法律責任人的利益,促使權利人履行義務。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主要責任人都有可能成為索賠方和被索賠方。索賠事件發生后,由索賠方的一方通過法律渠道向被索賠方提出索賠申請。建筑承包商因其直接參與到建設工程當中,對于施工現場情況較為了解,所以導致合同雙方對于導致索賠事件的原因存在不同的了解,維權條件也會有所不同,維權條件差異隨之變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可以有效的降低維權條件差異,最大限度的保證了合同簽訂者二者之間的利益。并且還明確規定了索賠事件有效的時間范圍,超過規定日期可以視為索賠人放棄了行使索賠的權利,即使之后索賠人向被索賠人提出法律訴訟,由于超出索賠時效的規定時間,法院就不會再支持索賠方的折申請。其次,索賠時效能夠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力。索賠時效作為時效制度之一,本質上屬于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是有時間限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才能有效。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視為權利人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力,法院也不再對其進行保護,促使權利人積極主動行使自己的權力。最后,可以縮小合同簽訂者二者之間的維權條件差距,平衡二者之間的利益和舉證責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糾紛影響了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所以合同雙方在索賠上肯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分歧。只針對一些產生糾紛時間過長卻遲遲沒有得到解決的糾紛來說就更加難以確定雙方的責任。通常這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紀錄,業主和建筑承包商的紀錄存在著很大差異,導致后期取證也成為了一大難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時效性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對索賠時間加以限制促使索賠方在糾紛發生時及時的收集證據,及時向被索賠方提出,這樣也促使了被索賠方收集相反證據的機會,保證了雙方的舉證責任,進而幫助建筑施工糾紛得到更加公平的解決。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發包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保護消費合法權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7)92號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一、概況
1、甲方裝飾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為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經市建委有關部門審定具有民用裝飾《資質證書》的企業法人。
2、裝飾施工地點:__區(縣)___路___弄(村)___號__樓___室。
3、住房結構:_____房型____房___廳___套,施工面積___平方米。
建筑裝飾施工合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
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
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
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研究
[摘要]涉及商品房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為了緩解資金壓力,利用簽約時的強勢地位經常與施工單位約定以房抵工程款。根據合同簽訂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履行期限屆滿前和屆滿后的以房抵工程款。后一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已經為司法實務界所普遍認同,但前一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尚存在爭議。本文通過該條款同讓與擔保和流質契約的比較,對其效力予以探討。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房抵工程款;效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元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的情況非常普遍。房價上漲時施工單位希望履行該條款而建設單位卻經常有毀約的沖動;房價下跌時施工單位又希望能獲得工程款現金,而建設單位卻堅守該條款。故該條款的效力如何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影響。司法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實質上是對工程款的讓與擔保,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情形下的以房抵工程款屬流質(押)契約,違反了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屬無效條款;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情形下的以房抵工程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條款。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1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于讓與擔保
1.1讓與擔保的概念與特征。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的債務,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等權利轉移于擔保權人,而使擔保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范圍內,于債務清償后,擔保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優先受償的非典型擔保物權[1]。讓與擔保的兩大特點是權利轉移(讓與行為)和擔保目的(意思表示)[2]。根據擔保物權利讓與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先讓與擔保與后讓與擔保。先讓與擔保是指合同訂立時,即將擔保物的權利讓與債權人,同時訂有回購條款。后讓與擔保,是指主合同訂立時,擔保物權利并不讓與債權人,而是簽訂附條件的轉讓合同,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將標的物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讓與擔保條款的效力的評價既有認定無效的,如(2015)民申字第949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古樺與泉南公司所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是擔保泉南公司能及時還本付息,應屬于無效;也有認定有效的,如(2013)民二終字第33號案中,最高院認為,為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股權協議轉讓、股權回購合法性應予認可;也有法院對此問題回避處理的。1.2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與讓與擔保的區別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與讓與擔保有明顯不同:其一、前者當事人沒有讓與行為,后者有讓與行為;其二、前者當事人并不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后者讓與行為的真實意思是擔保。因此,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讓與擔保。
2直接約定以房抵工程款不屬于流質(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