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政策性破產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5 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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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政策性破產
自2000年以來,新破產法草案歷經多次修改。在2004年6月財經委提交人大常委會的草案中,有關企業法人治理的條文已經相當充實。大體上講,這些條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破產程序期間對管理層行為的限制,二是對破產程序開始前行為的追究。
目前,新破產法草案已經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審議。其間,法律委員會對破產法草案做了一些改動。本文以下的論述和引用的條文,均以2004年6月財經委提交常委會的審議稿為依據。至于法律委員會改動后的條文,不妨等到新破產法正式頒布以后再作介紹和評論。
一、破產程序期間對管理層行為的限制
1、接管制度
草案設立了管理人這一法定機構。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任命。草案第23條規定的管理人職責中,第一項就是“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印章等”,接下來還有調查財產狀況、決定內部事務和日常開支、聘用人員、決定營業、管理和處分財產、接受給付和參加訴訟等職責。為了保證這些職責的履行,草案規定了債務人企業的管理層必須承擔的一些義務。草案第18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日起,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所有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經理等職務。這里所說的“有關人員”,包括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按照國際上使用的術語,上述義務中的前兩項為“合作與協助義務”,第三項為“信息提供義務”,最后兩項屬于“附屬義務”。關于合作與協助義務,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擬訂的《破產立法指南草案》(2004年稿)指出:“為確保破產程序可以有效和高效率地進行,一些就一定程度內替換或監督債務人作出規定的破產法,對債務人規定了與破產代表合作和協助破產代表履行其職責的一項一般性義務,而有些法律則規定債務人不得作出可能有害于程序進行的行為。合作義務的一個重要部分將是交出資產控制權以及業務記錄和帳冊,從而使破產代表能夠對破產財產實行有效的控制。”[8]關于附屬義務,該文件指出:“一些破產法在債務人的合作與協助義務之外,還規定了一些附屬義務。例如,這些義務(適用于自然人債務人,或法人債務人的管理人員和董事)可能包括(未經法院或破產代表許可)不得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債務人提出離開或被迫離開其居住地須通知法院或破產代表,必須向破產代表或法院披露所有往來通信,以及其他一些涉及個人自由的限制。對于法人債務人,還可對法人總部的搬遷實行限制,而破產法可以要求取得法院或破產代表的同意。這些限制可能極為重要,有助于避免因在破產程序啟動后債務人離開營業地和董事及管理人員辭職這種通常做法而造成破產程序的中斷。這些附屬義務如果列入破產法,應當與其基本宗旨和給予合作的一般義務這一種宗旨相應;這些義務也可能受到上述有關人權公約和協定的限制?!盵9]
五一赴鄭州社會實踐報告
一、二七塔上初識鄭州
經過十四個小時的顛簸,五月一日上午9點,我們一行五人終于踏上了鄭州的土地。勞動節
的鄭州陽光明媚、氣候宜人,商家的促銷活動在喧鬧地進行著,街上有很多殘疾行乞。剛
下火車,我們首先參觀了離火車站不遠的二七紀念塔。登上二七塔,京漢鐵路工人大罷工
的史料歷歷在目,那一幅幅圖片、一行行文字和一件件實物無聲地陳列著,向人們描述那
段歷史。和我們一同參觀的有一位年輕的母親和一個大概六七歲的小姑娘,小姑娘在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