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賠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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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歸責原則透析

摘要: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是律師在辦理侵權責任類型案件過程中經常碰到的一種典型案件,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這類案件的歸責原則的規定不斷在發生變化,特別是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后,歸責原則較以前又發生了不小的變化,這對律師在實務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也需要不斷的隨著變化。對于這類案件歸責原則的具體規定及前后的變化,本文作如下膚淺的探討。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的歸責原則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開始的過錯責任到目前還適用的無過錯責任,馬上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又要回歸到過錯責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實施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頒布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基本適用的是過錯歸責原則。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沒有把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納入特殊侵權的范圍,在具體司法實踐過程中,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為主張權利的一般條款,以一百一十九條為具體賠償項目的請求依據。雖然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由規定(試行)》首次明確提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案由并把它納入特殊侵權的類型范圍,但因為缺少明確的實體法律適用依據,在這一階段,發生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作為判決依據,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具體考慮當事人之間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的大小來具體劃分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人身損害解釋頒布后,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法條的前半部是完全的無過錯責任,后半部是賦予賠償權利人有選擇權的一種替代責任,如果賠償權利人選擇向雇主舉張權利,同樣是適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雖然人身損害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因為當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適用無過錯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又必須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就產生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依據民法通則這一基本法的規定,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應該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具體判案過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都是適用人身損害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完全采用的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并且這也是實務界的普遍認同的做法。

《侵權責任法》頒布后,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法條又完全改變了人身損害解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該條規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采取的是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雇主替代責任,完全不再考慮雇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節,雇員也無須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雇員再雇傭活動中自己受害的,明確規定了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雇主承擔責任的大小將根據自己是否有過錯和過錯程度的多少來判定;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的,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明確了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類型案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侵權責任法》沒有把這類案件納入特殊侵權范圍,顯然只能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也就意味著雇員因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以后雇員只有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這個一般條款的規定,只能向第三人舉張權利,而再也不能依據無過錯原則向雇主舉張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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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析論文:小議雇員受害賠償的完善

本文作者:沈靜工作單位: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一)案件雙方主體較為固定該類案件中,雇員多為農民,其中外地務工農民占據很大比例。根據近幾年來受理的案件來看,大約有90.2%以上的雇員為農村務工人員,其中,有45.8%左右的雇員為外地來潯務工農民,學歷都在初中以下,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西等地。(二)糾紛成訟率逐年上升據統計,我院受理的雇員受害案件數從2006年的9件到2012年的29件,尤其是從2011年開始,受理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顯著上升。這與2011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歸責原則從無過錯責任變為過錯責任,這對于雇員受害事件發生后雇主賠償的積極性造成很大的影響。(三)訴至法院的糾紛多以調解或撤訴結案通過2011年-2012年8月份審結的此類案件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有20件,占已結此類案件總數的57.1%;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7件,占已結案件總數的20%。之所以大部分案件以調解和撤訴方式結案主要是因為:一是部分案件中雇員受害未構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這類案件的標的額較小,雇傭關系明確,有時雇員對其受傷也存在過錯,此類案件易于賠償。二是還有一些案件,雇傭關系不明確,雇主經濟能力有限,一次性付清賠償款有困難,雙方僵持不下,原告方訴至法院后,通過法官大量的說法和講理工作,雇員同意雇主分期付款,因此案件調解結案。

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的成因分析

(一)雇主主體資格不規范,雇傭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雇員維權較難南潯區很多木材廠、毛紡廠等小廠的業主都不進行工商登記,與雇員多是私人雇傭關系,而且雙方也不簽訂雇傭合同,導致雇傭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雇員難以正確確認索賠對象。即使知道雇主是誰,因為缺乏用工合同,勞動仲裁部門也不予受理,致使很多案件只能起訴到法院。(二)安全保障設施缺乏,雇員操作不規范,共同導致事故頻發我院審結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糾紛多為雇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引發。原因有兩點:一是個體、私營企業及承包工頭在雇傭活動中,往往對雇員的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設施;對安全保障設施沒有及時的檢查和維護。二是雇主和雇員一般都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三是雇員無證上崗、一人多崗現象普遍。(三)保障機制不完善,法律監管不到位,以致訴訟不斷幾年來,我院受理的個體、私營企業及承包工頭所雇傭的職工工作受害后的賠償糾紛日益增多。2011年開始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將雇主列入了參與工傷保險的對象,但去年以來我院受理的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卻有增無減。(四)部分雇員法律知識薄弱,維權能力欠缺,帶來訴累由于大部分雇員都是來自農村的農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識非常有限,而且由于經濟條件的制約,他們往往不能聘請律師參與訴訟,這樣就導致他們在參與法律專業度高的訴訟中出現不同的紕漏,不利于權益的維護。

解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政府監管,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一是工商執法部門加大對企業登記的監督力度。工商部門需要不定期排查轄區企業,對未登記或營業執照已過期的企業責令其改正。二是勞動社保部門加強對職工工傷保險繳納的監管。組織企業主學習《工傷保險條例》,讓企業主深刻認識給職工繳納工商保險不僅是國家規定員工可以享有的一種福利,更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一起惡性事件的賠償數額遠遠高于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成本,這是一種雙贏行為。(二)加強社會引導,增強法律和安全責任意識一是規范雇傭關系的建立。我們要借助村委會、居委會等社會力量的宣傳,提高雇員對簽訂雇傭合同重要性的認識,促使更多雇傭關系建立在簽訂書面雇傭合同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雙方之間關系。二是在雇傭活動中,雇主和雇員都要加強安全防范責任知識,雇主要為雇員提供必備的安全設施并定期檢查設施運行情況,排除安全隱患。安全監督部門要對雇員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和安全知識學習,減少事故糾紛的發生。三是大力加強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盡量減少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也能及時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三)提高審理效率,防止惡性事件滋生一是法院在受理該類案件時,優先立案、快審快結。二是由專門的審判法官審理該類案件。三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四是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增強雇員的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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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受害的第三人請求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而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目的在于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和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基于這兩個原因應當對我國《保險法》中的責任保險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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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受害請求權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而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目的在于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和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基于這兩個原因應當對我國《保險法》中的責任保險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

關鍵詞: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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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索償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日本法院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接連駁回日本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償的訴訟請求,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本文針對日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

「關鍵詞」對日民間索償;法律性質;個人請求權;法律途徑;訴訟時效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三起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償訴訟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近年來,中國民間受害者接連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償,這一正義行動得到了我國政府的支持及社會各界的聲援。據有關史料記載,在長達八年的那場亙古未有的浩劫中,中國軍民的傷亡總數達二千一百萬人(其中一千萬人是被日本侵略軍直接屠殺的);中國蒙受的損失達三千億美元,其中屬于政府間的戰爭賠償為一千二百億美元,屬于民間受害賠償的為一千八百億美元。然而,半個多世紀以來,日本軍國主義的陰魂仍然不散,一小撮日本極右勢力竭力篡改歷史,否認侵華戰爭的性質和事實。而對于這場慘絕人寰的侵略戰爭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的日本政府,至今沒有勇氣向中國人民作出公開道歉,對于飽受侵華日軍蹂躪的中國受難者的民間索償更是置若罔聞。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所指定的人更是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為逃避中國的民間索償尋找“法律依據”。而日本法院判決的“依據”與被告人的意見如出一轍,一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國際私法學的理論工作者,應該正視實踐中出現的這一新問題,并且有責任在理論上澄清這些訴訟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中國民間受害者爭取勝訴。與此同時,因戰爭罪行引起的民間賠償涉及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及國內法眾多領域的法律問題,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價值,反映了國際私法與國際公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滲透這一當代國際法學發展的趨勢。筆者不揣淺陋,擬針對上述東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以求教于同行專家。

一、對日民間索償概況及爭執焦點

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日本各法院審理的與戰后賠償有關的案件約六十件,原告系來自韓國、中國、中國臺灣地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地區、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民間受害者。這些案件涉及下列戰爭罪行:(1)從軍性奴隸(慰安婦);(2)強制勞工;(3)虐待俘虜;(4)南京大屠殺;(5)731部隊(人體試驗與細菌戰);(6)遺棄毒氣彈;(7)軍票;(8)其他戰爭罪行。

中國民間對日提出賠償訴求起始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在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睆姆缮现v,中國政府的這一聲明只是放棄政府間的戰爭賠償,并不意味著放棄受害國民就戰爭導致的損失和損害索取受害賠償的權利。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國受害者耐心等待著日本政府的良知醒悟,但面對日本政府的冷漠態度,法律和人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中國受害者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日本政府討還公道。據報刊披露,從八十年代開始,在日軍侵華戰爭中受害慘烈的江蘇、山東、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達了向日本政府索償的強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殺三百余人、燒毀全村房屋的山東省仕平縣張家樓村的村民,通過日本駐華使館,率先向日本政府發出了索賠書,就“私人財產的損失和人員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賠要求。1994年,在侵華日軍細菌戰中遭受深重災難的浙江省義烏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吳利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聯合訴狀,就日軍使用細菌武器、進行細菌人體實驗、焚燒民房等人身與財產損失,要求日本政府賠償1551萬美元。聯合訴狀遞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聯合五地日軍細菌戰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狀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聯合訴狀》。1997年8月,崇山村村民王錦悌等人跨海赴日,向日本東京法院遞交《108人聯合訴狀》。除此之外,在日軍侵華戰爭中被抓去當慰安婦、被擄去日本當勞工以及南京大屠殺的中國受害者也紛紛提出訴訟,向日本政府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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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民間賠償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及中國人民造成了極大損害??紤]到中日人民友好關系,中方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中國政府的損害賠償,但并未聲明也放棄受害人民的損害賠償,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損害賠償是完全正當的要求。日本法院不應剝奪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償的權利。

關鍵詞:侵華戰爭;戰爭賠償;政府賠償;民間賠償;國家賠償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侵華戰爭的中國受害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首次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盡管日本司法部門對其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理由”作了詳盡的闡釋,但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其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侵華戰爭的性質和戰爭損害賠償的范圍

日本法院一方面對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給中國人民造成的極大的損害這一歷史事實及原告受到的悲慘遭遇予以承認:另一方面卻認為戰爭導致的個人損害應通過國家間的和平條約及其他外交途徑解決,甚至說和平條約締結后受害人提起訴訟會擾亂和平條約確立的友好關系。為了避免兩國回到戰爭狀態,否定個人的訴訟權利是合乎情理的①。以上由東京司法部門作出的判決書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仔細分析,其理由是明顯站不住腳的,駁回中國受害人的個人訴訟請求是濫用法律,顯失公允的。日本政府發動這場反人道的侵略戰爭行為的性質早有定論,就連在上述的駁回中國受害人訴訟的判決書中也不得不承認“日本對中國人民的這場戰爭是毫無辯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意圖的侵略行為而己。”②

一國違反國際法對他國進行侵略,違反戰爭法對他國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須承擔國家責任,這早己為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確認。現代國際法規定,實施侵略戰爭的國家承擔國家責任主要形式有懲罰戰爭罪犯、限制國家主權、賠償、道歉等。對于戰爭罪犯除了按國際法予以嚴懲外,其所屬的發動侵略的國家還應當對受害國及受害國民給予戰爭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其一是對國家主權、軍隊、國有財產、歷史文物等所受損害的賠償,即政府賠償;其二是對受害國國民在戰爭期間因遭到敵軍不分皂白地屠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即民間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劃分為政府賠償和民間賠償兩個部分,這是國際法確定無疑的準則。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不僅要對受害國政府給予賠償,還應對受害國國民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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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間索償法律論文

「內容摘要」近年來,日本法院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接連駁回日本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償的訴訟請求,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本文針對日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

「關鍵詞」對日民間索償;法律性質;個人請求權;法律途徑;訴訟時效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三起侵華戰爭導致的中國民間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起的索償訴訟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近年來,中國民間受害者接連依照法律程序向日本政府索償,這一正義行動得到了我國政府的支持及社會各界的聲援。據有關史料記載,在長達八年的那場亙古未有的浩劫中,中國軍民的傷亡總數達二千一百萬人(其中一千萬人是被日本侵略軍直接屠殺的);中國蒙受的損失達三千億美元,其中屬于政府間的戰爭賠償為一千二百億美元,屬于民間受害賠償的為一千八百億美元。然而,半個多世紀以來,日本軍國主義的陰魂仍然不散,一小撮日本極右勢力竭力篡改歷史,否認侵華戰爭的性質和事實。而對于這場慘絕人寰的侵略戰爭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的日本政府,至今沒有勇氣向中國人民作出公開道歉,對于飽受侵華日軍蹂躪的中國受難者的民間索償更是置若罔聞。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所指定的人更是公然漠視國際法的準則,為逃避中國的民間索償尋找“法律依據”。而日本法院判決的“依據”與被告人的意見如出一轍,一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國際私法學的理論工作者,應該正視實踐中出現的這一新問題,并且有責任在理論上澄清這些訴訟涉及的法律問題,幫助中國民間受害者爭取勝訴。與此同時,因戰爭罪行引起的民間賠償涉及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及國內法眾多領域的法律問題,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價值,反映了國際私法與國際公公法相互交叉、相互滲透這一當代國際法學發展的趨勢。筆者不揣淺陋,擬針對上述東京法院的判決及被告人的“答辯理由”,就對日民間索償的法律性質、受害者個人的請求權、民間索償的法律途徑以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一學理探討,以求教于同行專家。

一、對日民間索償概況及爭執焦點

據最新資料透露,目前日本各法院審理的與戰后賠償有關的案件約六十件,原告系來自韓國、中國、中國臺灣地區、菲律賓、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地區、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家和地區的民間受害者。這些案件涉及下列戰爭罪行:(1)從軍性奴隸(慰安婦);(2)強制勞工;(3)虐待俘虜;(4)南京大屠殺;(5)731部隊(人體試驗與細菌戰);(6)遺棄毒氣彈;(7)軍票;(8)其他戰爭罪行。

中國民間對日提出賠償訴求起始于八十年代改革開放之初。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在1972年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中鄭重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睆姆缮现v,中國政府的這一聲明只是放棄政府間的戰爭賠償,并不意味著放棄受害國民就戰爭導致的損失和損害索取受害賠償的權利。中日邦交正?;?,中國受害者耐心等待著日本政府的良知醒悟,但面對日本政府的冷漠態度,法律和人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中國受害者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日本政府討還公道。據報刊披露,從八十年代開始,在日軍侵華戰爭中受害慘烈的江蘇、山東、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達了向日本政府索償的強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殺三百余人、燒毀全村房屋的山東省仕平縣張家樓村的村民,通過日本駐華使館,率先向日本政府發出了索賠書,就“私人財產的損失和人員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賠要求。1994年,在侵華日軍細菌戰中遭受深重災難的浙江省義烏市崇山村的村民主任吳利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提交了三人聯合訴狀,就日軍使用細菌武器、進行細菌人體實驗、焚燒民房等人身與財產損失,要求日本政府賠償1551萬美元。聯合訴狀遞交后如石沉大海,崇山村的村民又聯合五地日軍細菌戰的受害者108人,起草了狀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聯合訴狀》。1997年8月,崇山村村民王錦悌等人跨海赴日,向日本東京法院遞交《108人聯合訴狀》。除此之外,在日軍侵華戰爭中被抓去當慰安婦、被擄去日本當勞工以及南京大屠殺的中國受害者也紛紛提出訴訟,向日本政府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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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戰爭民間賠償問題評析論文

摘要: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及中國人民造成了極大損害??紤]到中日人民友好關系,中方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宣布放棄中國政府的損害賠償,但并未聲明也放棄受害人民的損害賠償,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提出損害賠償是完全正當的要求。日本法院不應剝奪中國受害人民向日本政府求償的權利。

關鍵詞:侵華戰爭;戰爭賠償;政府賠償;民間賠償;國家賠償法

1999年9月22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侵華戰爭的中國受害人提起的索賠訴訟首次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這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盡管日本司法部門對其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理由”作了詳盡的闡釋,但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其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本文將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一、侵華戰爭的性質和戰爭損害賠償的范圍

日本法院一方面對日本在侵華戰爭期間給中國人民造成的極大的損害這一歷史事實及原告受到的悲慘遭遇予以承認:另一方面卻認為戰爭導致的個人損害應通過國家間的和平條約及其他外交途徑解決,甚至說和平條約締結后受害人提起訴訟會擾亂和平條約確立的友好關系。為了避免兩國回到戰爭狀態,否定個人的訴訟權利是合乎情理的①。以上由東京司法部門作出的判決書中的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仔細分析,其理由是明顯站不住腳的,駁回中國受害人的個人訴訟請求是濫用法律,顯失公允的。日本政府發動這場反人道的侵略戰爭行為的性質早有定論,就連在上述的駁回中國受害人訴訟的判決書中也不得不承認“日本對中國人民的這場戰爭是毫無辯解理由的,只能是基于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意圖的侵略行為而己?!雹?/p>

一國違反國際法對他國進行侵略,違反戰爭法對他國施行反人道暴行,必須承擔國家責任,這早己為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所確認。現代國際法規定,實施侵略戰爭的國家承擔國家責任主要形式有懲罰戰爭罪犯、限制國家主權、賠償、道歉等。對于戰爭罪犯除了按國際法予以嚴懲外,其所屬的發動侵略的國家還應當對受害國及受害國民給予戰爭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其一是對國家主權、軍隊、國有財產、歷史文物等所受損害的賠償,即政府賠償;其二是對受害國國民在戰爭期間因遭到敵軍不分皂白地屠殺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即民間賠償。戰爭賠償的范圍劃分為政府賠償和民間賠償兩個部分,這是國際法確定無疑的準則。作為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不僅要對受害國政府給予賠償,還應對受害國國民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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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失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與懲罰的雙重功能,可以達到伸張法律正義,維護合法權利的效果。環境侵權作為侵權方式的一種,其維權模式自然與精神損害賠償有著密切聯系,分析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并結合我國現存的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建立與完善符合環境保護與權利保障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引起理論界與實務部門的關注,也是本文核心之所在。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環境侵權

現在人們對精神生活的追求與日俱增,也越來越注重自己的精神利益。自從我國有了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之后,在環境質量日益惡化的今天,受污染者不僅在財產上遭到了損失,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極大的損害,污染者不僅要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也應該賠償受害者的精神損失。

1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有單一功能說、雙重功能說、三重功能說,每種學說又有各種各樣的看法。各學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在于撫慰和懲罰。

(1)撫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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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夫妻離婚精神傷害賠償的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本文探討了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指出在今后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時,應該擴大離婚賠償訴訟的主體范圍,應該重新分配離婚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該完善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賠償方面的規定,這樣能更好的保護離婚賠償訴訟中受害一方的權利。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舉證責任;舉證責任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總體概述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應如何界定呢?盡管不同的學者對該概念有不同的闡述和理解,并且因此直接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構建產生重要影響。在本文中,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配偶中的無過錯的一方向對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負有過錯責任的另一方追索民事賠償的制度。對該定義要有正確的理解。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享有追索賠償權利的一方對導致婚姻破裂沒有過錯或者對導致婚姻破裂不負有主要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履行離婚損害賠償義務的一方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負有過錯的一方或者對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負有主要的責任,這種責任足以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必須遵守民法的規定,必須遵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脫離了法律規定的范圍是非常危險的,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離婚損害賠償中享有的追索賠償的權利包括豐富的內容,必須改變只是認為賠償就是簡單的對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想法。離婚損害賠償應該也包括對精神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這是婚姻法發展的重要的趨勢。離婚損害賠償中的履行義務的一方不能僅以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作為自己賠償的范圍。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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