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匯風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6 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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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國際貿易出口收匯風險策略
目前中國企業對美國出口80%以上采用放帳形式,付款期限一般在提單后90天—120天。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副主任蒲小雷憂慮地說:目前暴露出來的壞帳率還僅是冰山一角,未來還將愈演愈烈,壞帳率將不斷上升。外國進口商信用度下降.根據美國研究企業破產機構AACER最新的數據顯示,今年9月美國破產企業同比上升67%,而公司與個人宣布破產的宗數同比增長42%達96,049件.美國PNC金融服務集團的經濟學家羅伯特.DYE表示:破產率上升,這一點也不奇怪,經濟環境越來越差,企業和個人的壓力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便是信用環境越來越糟糕.而北京一位資深律師表示,由于美國這些企業也是按合法程序破產、倒閉,不屬于詐騙犯罪,只能按破產程序等待最后清算。不幸涉入其中的中國外貿企業,幾乎是拿不回錢的。此外,根據中國發改委公布的數據,今年以來,已有6.7萬家小企業倒閉,其中大部分都屬于出口部門.而令人震驚的是,全球最大的玩具代工企業之一合俊集團旗下的兩家內地工廠倒閉.為了避免潛在呆帳、死帳的發生,企業在具體經營和業務操作過程中,不能用以前傳統的國家信用等級來評價客戶,要動態的對客戶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從公司的信用風險控制體系上規避收匯風險。
1.結合客戶所在國家和地域的信用等級
長期以來,根據各國企業的履約情況,國際相關組織對不同國家都有信用等級評估,在國際貿易中,企業要根據客戶所在國家的不同評估等級,采取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比如,歐美國家的信用等級高,而亞洲部分國家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的信用等級相對較低。
2.結合客戶往來的業務情況
對于剛進行業務往來的新客戶,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機構進行信譽調查,以便通過對客戶過去的業務履約記錄,來評估它的信用等級。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企業一定要從思想上杜絕先入為主的思維模式,比如,對于國際上比較知名的所謂大公司,想當然的覺得信用不錯,就不進行資信調查,這是不對的。因為有些國際知名企業在各個國家設有不同的子公司,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間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且信譽參差不齊。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要避免把企業的知名度和集團子公司的信譽度劃等號。
3.結合客戶的企業性質
信用證軟條款與收匯風險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軟條款風險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信用證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許多人認為信用證付款方式對出口商結匯是最安全的,其實并不然。文章針對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及其對出口商收匯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應防范的風險。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業務越來越頻繁,國際貿易業務方式更趨于單據化。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屬銀行信用。為保證各自利益,越來越多的貿易雙方在進行國際貿易業務時,多采用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順利結匯的原則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同樣,開證人也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接受單據并對其履行責任的銀行進行償付的義務。因此,采用信用證為支付方式時,要想順利結匯,那就必須使議付單據與信用證的條款相一致。
二、信用證軟條款與風險
外經貿企業信用證收匯風險分析論文
一、信用證慣例的發展變化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召開的ICC銀行委員會會議上各國代表一致通過《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6年修訂本)》(簡稱UCP600),共39條,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與500號出版物(UCP500)相比,UCP600做了以下規則變化,力圖解決UCP500在13年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順應了國際商務的發展趨勢。
首先,UCP600在單據審核上的規定更為寬松、合理。例如,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放寬受益人和申請人地址的要求;除商業發票外的貨物描述不再要求與信用證嚴格一致,只要不與之矛盾;允許商業發票超出信用證金額,只是超額部分不予以支付;等等。其次,UCP600對轉運的要求更加寬松,“即使運輸單據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注明將要或者可能發生轉運的運輸單據仍可接受。”第三,UCP600取消了信用證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不合理規定,認為對該規定“應被不予理會”。第四,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單據處理的方式,順應了業務實踐的發展,有助于減少不符點事件的發生。第五,UCP600注重保護可轉讓信用證中無過錯的第二受益人,即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單據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時予以糾正,則轉讓行有權向開證行提示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此外,原UCP500中銀行處理單據“合理時間”期限在UCP600中明確為“五個工作日,提高了可操作性”。然而,另一方面,UCP600增加了一項“單據必須滿足其功能”的要求,以及單據內容要有合理性的規定。
但是,新規則并不能消除信用證結算過程中的風險。
二、信用證的風險變化
信用證收匯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出口風險防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進出口商會、協會:
今年以來,受美次貸危機影響擴大、國際市場需求萎縮等影響,企業面臨的出口收匯風險明顯加大,部分地區出現了進口商拖欠貨款、出口企業壞賬增加、出口報損案件增長較快的情況。為幫助企業增強風險防范意識,保障出口收匯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強化出口收匯風險防范意識
防范出口收匯風險,事關我國對外貿易健康、穩定發展大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要積極采取多種措施,通過各種渠道,幫助企業提高防范出口收匯風險意識。一是要密切關注形勢,加強對本地區企業出口收匯風險情況的跟蹤分析,積極研究解決涉及面廣、影響大的問題,對收匯風險中出現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二是要做好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等宣傳引導工作,重點揭示、披露本地區主要出口目標市場的重大政策調整、經濟金融環境變化等預警信息,提醒企業關注收匯風險變化情況。三是要注意收集并總結企業有效防范收匯風險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召開經驗交流會、座談會等方式,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積極宣傳推廣。四是針對中小企業國際貿易經驗不足、風險意識相對較低、對風險承受能力也較差的情況,要把中小企業作為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的重點。
二、多方協作,加大對防范收匯風險的支持力度
增強企業防范出口收匯風險能力,是促進外貿企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本地區行業商協會、金融保險機構等的信息溝通,建立和完善防范出口收匯風險的協作機制,加強對出口企業的服務,搭建平臺,幫助企業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一是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幫助企業全面了解國別風險動向,掌握外貿風險防范、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提升企業信用管理水平。二是加大對出口信用保險等信用工具的宣傳,鼓勵企業積極參保,大力推廣保理、福費廷等風險防范工具,降低收匯風險。三是積極探索引入國際先進的信用管理和評級機構,商賬追索等服務業,引入競爭機制和先進服務理念。四是積極嘗試,大膽創新,根據企業需要,會同金融保險機構認真研究創新避險工具,開發更多、更好、更優惠的避險產品,可在具備條件的地方進行試點,而后進一步總結推廣。
國際貿易客戶信用管理及收匯管理
摘要:國際貿易涉及對外出口和對內進口雙向交易流程,客戶信用管理和收匯管理是國際貿易對外出口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兩項管理內容,關系到國際貿易企業能否強化內部管理,合理規避企業風險,促進企業健康良好的發展。本文探索企業在客戶信用管理與收匯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思考提高企業客戶信用管理和收匯管理的可行對策,對國際貿易企業及時規避風險、保證企業利潤、維護企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國際貿易;客戶信用管理;收匯管理;現存問題;防范措施
一、引言
國際貿易是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高國際領域競爭力的表現。然而,在我國對外出口貿易和國際進口貿易都日漸繁榮的背后,我國經營國際貿易的風險一直居高不下,這令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尤其是資金能力較弱的企業惶恐不安,其也是無數專家學者亟待鉆研探討的話題之一,更是值得企業員工乃至全社會關注的問題。鑒于此,本文針對國際貿易經營中的客戶信用管理和收匯管理兩個潛在風險較大的版塊進行具體探索,找出企業在這兩個管理版塊中存在的不足,并進行相應的強化措施設想,希望對企業合理規避和降低風險、保證企業穩定盈利、促進企業持久健康的發展有所幫助。
二、國際貿易企業的客戶信用管理與收匯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企業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乏對外商資信的深入調查。企業風險意識淡薄是當前國際貿易企業中客戶信用管理和收匯管理不力的重要原因,且企業對客戶的資信調查不全面也是國際貿易風險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國際貿易中買賣交易方均來自不同國家、不同地域,歷經時間相對國內貿易更長,潛在風險更大,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客戶信息檔案,對客戶的資信調查不全,客戶信譽不良,欺詐行為極為常見。就相關資料來看,我國已經建立全面信用監管體系的出口企業約為15%,其中,具有外資背景的跨國企業比例高達85%。可想而知,在風險來臨時,幾乎所有的企業都不能幸免于難。一旦出現問題,應收賬款就變成了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爛賬、壞賬,對資金轉化能力較弱的企業來說,甚至會遭遇瀕臨破產的險境。(二)法律和維權意識不強,債務追討不力。對于中小型企業來說,法律知識欠缺、維權意識不強是企業面臨較大風險的重要因素。對于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來說,國際客戶是非常珍貴的資源,尋找與國際客戶合作的機會極為不易。因為資源限制往往忽略了對客戶信用的深度了解,甚至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模棱兩可,僅依據客戶所提供的信息與之簽訂合同,導致財務狀況不良或者信譽不佳的客戶抓住企業的漏洞,在簽訂合同、結算付款等重要環節故意打壓,甚至逃賬賴賬,造成企業的損失。國際貿易能夠擴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國際市場中謀求更多的利益和利潤,但是交易過程復雜,風險更高,企業稍有不慎就會面臨巨大的損失。而企業對國際貿易的法律條例缺乏詳細了解,不能及時掌握一些國際慣例,致使企業即使面對客戶欺詐行為也無所作為,債務追討不力,對于企業外貿經營具有很大的阻力。(三)缺乏完善的國際貿易信用保障機制。國際貿易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一直是令企業憂心的問題。我國參與國際貿易的企業不勝枚舉,但是真正有能力建立完備的客戶信用管理體系的企業并不多見。企業信用的維護不僅需要企業自身的努力,更離不開國家法律機制的保障。到目前為止,尚未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有且僅有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信用機制與政策的建設依然停滯不前。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下,完善的國際貿易信用管理機制就是企業在全球經濟市場航行的“救生衣”。客戶信息調查本身存在很大的困難,信用決策系統缺乏是企業應收賬款管理的嚴重“短板”,企業對信用不良的客戶缺失有效的追蹤調查,逃賬壞賬現象只會愈演愈烈,很多企業只能竹籃打水一場空,中小型企業甚至只能面臨破產的窘境。
進出口電匯結算實務論文
摘要:本文論述了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中的主流方式,分析了電匯方式與信用證及托收方式相比的優點,提出了使用電匯方式的風險及規避風險的方法。
關鍵詞:進出易;外匯結算;電匯方式
在對外貿易中結算方式是困擾當事人的重要問題,因為結算方式選用的正確與否,將關系到能否安全收匯,甚至影響到進出口企業自身的安危。在我國傳統的進出口貿易中,屬于銀行信用的信用證方式曾經是被廣泛使用的結算方式,在20世紀末,信用證方式曾經占我國出口結算的80%以上,我國的大多數“國際貿易實務”教科書至今仍將信用證方式作為出口結算的首選方式,理由是信用證方式風險最小,最安全。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信用證方式的不足日益顯現,據筆者調查,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在實際業務中信用證方式的使用已急劇下降,屬于商業信用的電匯方式已成為對外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本文擬對電匯方式成為主流方式的原因及其風險的規避做初步探討。
一、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
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簡稱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又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即已收到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所謂“后T/T”,即“延遲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由賣方先發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進出口業務中電匯結算研究論文
一、電匯方式是當前進出口貿易結算的主流方式
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簡稱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又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即已收到貨款,然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所謂“后T/T”,即“延遲付款”,是在簽署合同后,由賣方先發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前TIT”,是一種對于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等于得到了進口方的信貸,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得到了控制;而“后T/T”則相反,是一種比較有利進口商的結算方式,出口商貨款的收回,需要等到進口商收到貨物的一段時間之后,實際上等于出口方給予進口商信貸,出口商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國際結算方式的選擇從某種程度反映了企業乃至整個地區外貿進出口的特點以及風險偏好。
國際結算方式的變化已經有著幾十年的歷史。在20世紀60—70年代,世界貿易的85%以上采取信用證方式。進入90年代以后,信用證使用的比例迅速下降,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電匯結算方式比例大幅度提高。根據表1的統計,21世紀初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企業使用信用證的比例已經下降到10%—20%,企業的出口結算方式主要采用商業手段,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信用證使用仍然保持較高的比例,但除中東地區以外,也已經下降到50%以下。
上海從2002-2007年期間,出口增長率多數年份均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表現出了良好的上升態勢。在上海外貿出口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通過分析其結算方式的構成,可以反映出上海出口企業的結算特點和偏好。
國際貿易貨物風險和術語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術語貨物損失風險貿易政策變動風險價格變動風險收匯風險
論文摘要:風險規避是出口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所要考慮的重中之重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風險規避有著密切的關系就貿易術語和某些國際貿易風險規避的關系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適應買賣雙方相隔遙遠,分屬不同國家的特點而產生,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合理運用各種貿易術語來規避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是出口企業風險管理的手段之~。
一、貿易術語和貨物損失風險規避的關系
《INc0TERMs2000)中對4組貿易術語的解釋里都提到“風險在買賣雙方之間轉移,這里的“風險”指的就是貨物損失的風險,如CIF術語,買賣雙方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貨物越過船舷。采用此種貿易術語時,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損失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發生的全部貨物損失(包括貨物由工廠至倉庫或者碼頭的運輸過程中,在集裝箱堆場或碼頭的存儲過程中,由碼頭裝船越過船舷之前時所發生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按照賣方承擔的貨物損失風險由小到大劃分,貿易術語變化趨勢依次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_DEs—DEQ~DDU,DDP。出口企業在選擇貿易術語的時候,首先要清楚地了解各種貿易術語的具體解釋和風險轉移的界限,結合貿易的現實情況,如市場情況,談判力量對比,商品性質,運輸條件等,爭取采用賣方承擔貨物損失風險相對較小的E,F,C組術語……盡量避免采用D組術語。
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論文
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為3%左右,不僅遠不及日本的50%,英國的45%,韓國的14%,而且也大大低于伯爾尼協會成員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規模過小,不僅使國內出口企業自己承擔了過多的收匯風險,而且也直接導致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賠付率過高。從出口貿易支付方式的風險差異出發,改造現行的獨家經營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對于從根本上改變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的局面,支持內資企業的產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獨家經營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的根本原因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滯后是多個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獨家非商業化經營。
首先,由于實行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在政府提供的財政專項保險基金數量已定,且賠款余額(賠款費用之和多于保險費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該專項基金數量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必然在經營中實際上更傾向于承保風險較小的業務,而對風險較大的業務缺少足夠的興趣。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在承保業務選擇上的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業盡可能選擇風險較小的結算方式。而結算方式所蘊含的收匯風險越小,出口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的需求就會越小,出口信用保險規模自然也就會越小。
其次,由于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和不斷發展壯大的內在動力,從而也就不可能產生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較低的情況下,要對出口企業形成較強的吸引力,使他們積極主動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不可能的。
再次,由于獨家非商業化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不必為經營后果承擔實際責任,從而也就很難對費用支出和理賠實行非常嚴格的控制,賠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難免,而賠付率過高必然對其承保業務的總規模形成極大的限制。
談論融資業務風險與預防
一、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
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風險基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通過承保企業的收匯風險、補償企業的收匯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使企業能夠更放心采用更加靈活的結算方式,更好在競爭中抓住貿易機會,不斷開拓新客戶、占領新市場,擴大貿易規模。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在一些發達國家,出口信用保險甚至占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30%以上,如法國40%、日本39%、英國37%。1919年在英國最早出現出口信用保險,我國于2001年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作為我國惟一承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自該公司成立以后我國的信用保險業務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尤其是2009年,在金融危機暴發的國際大背景下,國家政策鼓勵和投保費率優惠的特殊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險保額占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高達18.6%,同比提高12%。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承保金額1543.3億美元,同比增長71%,其承保金額已升至全球所有官方出口信用機構中的第一名,出口信用保險成為促進出口和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是指境內出口商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后,并將賠款權益轉讓銀行后,銀行向其提供的短期貿易融資業務,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信保公司根據《賠款轉讓協議》的規定,將按照保險單規定理賠后應付給出口商的賠款直接全額支付給融資銀行的業務。2010年銀行短險融資業務繼續保持了穩健發展態勢,與中信保公司合作開展短險融資業務的銀行共62家,銀行融資全年累計46.7億美元。
二、出口信保融資業務的風險分析
(一)貿易當事人原因導致的風險
第一,貿易真實性風險。《賠款轉讓協議》中規定出口商保證出口貿易的真實性、合法性,由此可見貿易真實是保險公司賠付的基礎。但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只調查買方資信和財務狀況,沒有審查出口貿易真實性、合法性的義務,只有收到可損報告后才介入調查整筆交易真實情況。實踐中存在出口商、進口商及中間商一方或幾方共同出于詐騙、騙貸等目的,虛構貿易背景,這將會降低融資銀行獲得理賠的可能性。第二,出口商的履約風險。保險公司主要承保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過程中因國外買方的商業風險和買方所在國或地區的政治風險而導致的收匯風險,而由于出口商原因造成融資款無法收回的風險需要由銀行承擔。出口商必須完全履行銷售合同和保險合同項下的義務,保險公司才會賠付。出口商能否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按時按質交貨,出口商(被保險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保單項下的義務,如繳納保費、完全申報,沒有漏報、瞞報等現象。第三,匯路改變風險。貿易融資的最大特點就是自償性,即以該筆貿易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但目前由于很大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險項融資下的交易采用賒銷的結算方式,融資銀行無法決定性地控制匯款路線,一旦出口商與銀行之間發生糾紛,進出口商容易雙方協商,擅自改變匯路,無法滿足融資自償性的要求。保險公司保的是出口商不能如期足額收回貨款的風險,國外買家將應付給出口商的貨款按期足額支付到出口商任何一個賬戶,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即告終止。第四,中間商風險。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有中間商參與,給出口信用保險風險控制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同時也大大增加了銀行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業務的風險。若出口貿易通過中間商進行,國內出口商一般與國外最終買家無直接聯系,不直接簽訂銷售合同。而是與中間商直接簽訂貿易合同,或由中間商代最終買家簽訂貿易合同。運輸單據的收貨人一般為最終買方,不同于合同的簽署方。由于出口商與最終買家沒有直接溝通,最終買家可能對出口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并不知曉,若中間商在完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以最終買方的名義與出口商簽訂合同,會出現合同買方責任虛置的情況。一旦貨物被拒收,最終買家或以合同不是其簽署為由,不承認貿易關系存在,或稱自己只是收貨人,貨款應由中間商支付;而中間商則稱自己不是合同相對方,沒有付款義務;相關各方都不愿提供有利的證據,保險公司亦很難斷定損失是否屬承保責任范圍,使得銀行向保險公司的索賠變得更加錯綜復雜,不確定性更多。若其間涉及中間商商業詐騙,則銀行向保險公司的索賠更是無望。
(二)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