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屬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7: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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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屬性

公訴權的司法屬性與監督關系綜述

摘要我國,由檢察機關行駛公訴權。公訴權的屬性中包含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這兩大屬性各有特點,從兩者的關系上來說,公訴權的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即緊密聯系,在實踐中又存在矛盾,有待解決。

關鍵詞公訴權司法屬性法律監督屬性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公訴權源于刑事訴訟實踐并在其中得以發展和完善。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我國的公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權具有主動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不管主觀愿望怎么樣,告或不告,檢察院都要依法審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參加庭審活動。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對偵查機關或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部門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訴;2.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并有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報批;3.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制作起訴書,提起公訴;4.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以外,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庭審活動實施監督。

筆者認為公訴權的具體內容決定了公訴權具有雙重屬性:

一是司法屬性。1.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證據材料和決定是否起訴的行為,尤其是對偵查結果的處分,同法官的裁判行為極為近似,都是適用法律的行為。并且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訴權,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參加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2.司法屬性突出了公訴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強調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獨立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同時檢察人員在行使公訴權時享有法律規定的身份保障。3.公訴權以實現法律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行使的權力屬于刑事追訴權,對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負有重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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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公訴權的司法屬性與法律監督屬性的關系探究

摘要我國,由檢察機關行駛公訴權。公訴權的屬性中包含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這兩大屬性各有特點,從兩者的關系上來說,公訴權的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即緊密聯系,在實踐中又存在矛盾,有待解決。

關鍵詞公訴權司法屬性法律監督屬性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公訴權源于刑事訴訟實踐并在其中得以發展和完善。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我國的公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權具有主動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不管主觀愿望怎么樣,告或不告,檢察院都要依法審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參加庭審活動。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對偵查機關或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部門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訴;2.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并有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報批;3.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制作起訴書,提起公訴;4.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以外,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庭審活動實施監督。

筆者認為公訴權的具體內容決定了公訴權具有雙重屬性:

一是司法屬性。1.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證據材料和決定是否起訴的行為,尤其是對偵查結果的處分,同法官的裁判行為極為近似,都是適用法律的行為。并且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訴權,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參加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2.司法屬性突出了公訴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強調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獨立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同時檢察人員在行使公訴權時享有法律規定的身份保障。3.公訴權以實現法律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行使的權力屬于刑事追訴權,對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負有重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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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訴權的司法屬性與法律監督屬性的關系

摘要:我國,由檢察機關行駛公訴權。公訴權的屬性中包含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這兩大屬性各有特點,從兩者的關系上來說,公訴權的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即緊密聯系,在實踐中又存在矛盾,有待解決。

關鍵詞:公訴權司法屬性法律監督屬性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公訴權源于刑事訴訟實踐并在其中得以發展和完善。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我國的公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權具有主動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不管主觀愿望怎么樣,告或不告,檢察院都要依法審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參加庭審活動。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對偵查機關或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部門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訴;2.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并有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報批;3.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制作起訴書,提起公訴;4.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以外,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庭審活動實施監督。

筆者認為公訴權的具體內容決定了公訴權具有雙重屬性:

一是司法屬性。1.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證據材料和決定是否起訴的行為,尤其是對偵查結果的處分,同法官的裁判行為極為近似,都是適用法律的行為。并且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訴權,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參加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2.司法屬性突出了公訴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強調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獨立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同時檢察人員在行使公訴權時享有法律規定的身份保障。3.公訴權以實現法律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行使的權力屬于刑事追訴權,對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負有重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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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財產刑法屬性及保護措施

摘要:虛擬財產是指具有財產性價值、以電磁數據形式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財物,為受法律保護“財物”。圍繞虛擬財產保護,本文提出了將其納入《刑法》框架,逐步完善法律理論以及為司法實踐端提供指導等措施。

關鍵詞:虛擬財產;刑法屬性;財產保護

互聯網時代下,虛擬財產已經成為了一種特殊的財產行使,互聯網技術的蓬勃發展更是衍生出了很多具體的虛擬財產類型。伴隨著虛擬財產類別與規模的不斷擴大,虛擬財產保護事宜便顯得越發重要。但從法律意義上來講,虛擬財產的保護較為復雜,特別是虛擬財產的《刑法》屬性相對模糊時,無論是從立法端還是司法端,虛擬財產的保護都較為困難。然而虛擬財產遭受不當侵害事件時有發生,虛擬財產法律意義上的保護便顯得刻不容緩,探尋出虛擬財產的保護路徑也十分重要。

一、虛擬財產的刑法屬性分析

虛擬財產是指具有財產性價值、以電磁數據形式存在于網絡空間的財物。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發現,虛擬財產的產生與網絡密不可分,且會以電磁數據的形式存在。更為重要的是,虛擬財產本身具有財產性價值,這種真實且客觀存在的價值屬性也使得虛擬財產成為了一種較為特殊的財產形式。法律界以往對于財產的有形和無形性進行過爭論,但現階段世界上很多國家在立法上都將虛擬財產納入到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框架之內,在國內,虛擬財產這一特殊的財產形式其在法律上也具有財產的一般地位,國內《刑法》中“財務”一詞本身的“容量”極大,其自然也包含虛擬財產,因此,從刑法屬性上來看,虛擬財產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財物”。

二、虛擬財產保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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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公訴權的司法及法律屬性論文

摘要我國,由檢察機關行駛公訴權。公訴權的屬性中包含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這兩大屬性各有特點,從兩者的關系上來說,公訴權的司法屬性和法律監督屬性即緊密聯系,在實踐中又存在矛盾,有待解決。

關鍵詞公訴權司法屬性法律監督屬性

公訴權是指法律規定具有公訴職能的機關代表國家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公訴權源于刑事訴訟實踐并在其中得以發展和完善。在我國,檢察機關是惟一行使公訴權的國家機關,我國的公訴權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部門偵查終結后移送起訴的案件,有權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權具有主動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不管主觀愿望怎么樣,告或不告,檢察院都要依法審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參加庭審活動。我國公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起訴,就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偵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對偵查機關或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部門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提起公訴;2.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并有承辦人制作審查報告報批;3.對于決定起訴的案件制作起訴書,提起公訴;4.除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以外,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庭審活動實施監督。

筆者認為公訴權的具體內容決定了公訴權具有雙重屬性:

一是司法屬性。1.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證據材料和決定是否起訴的行為,尤其是對偵查結果的處分,同法官的裁判行為極為近似,都是適用法律的行為。并且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訴權,按照法定程序通過參加審判的形式,將相關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2.司法屬性突出了公訴檢察官的獨立地位,強調檢察官在訴訟活動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獨立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同時檢察人員在行使公訴權時享有法律規定的身份保障。3.公訴權以實現法律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行使的權力屬于刑事追訴權,對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負有重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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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性質研究論文

人權,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每個現代人維持正常生活所應擁有的條件。

關于人權的性質,西方國家的一些國際法學者主張,“人權沒有國界”,“不干涉內政原則不適用于人權問題”,甚至還有學者提出,人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人權原則要取代國家主權原則而成為國際法的基礎。西方學者的這種主張往往被某些國家利用,以人權為借口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這與人權保護背道而馳。我們認為,人權具有二重性,即人權的國內法屬性和人權的國際法屬性,國際法中的人權保護只是針對人權的國際法屬性,任何國家以人權為幌子,對別國人權問題指手劃腳,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這是強權政治的表現,不具有合法性。

人權概念從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都屬于國內政治和國內法律的問題。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人權問題開始進入國際法領域。第二次世界大戰是對人權最大規模的踐踏和破壞,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深刻反省,成為人權問題受到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基本起因。聯合國的成立,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將人權問題正式納入了國際法的范疇。但是,人權問題,特別是基本人權問題仍然屬于一國的內政,由各國的國內法加以規定,由國內有關機關進行保護,這部分人權并沒有進入國際法領域。一般說來,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習俗、文化傳統、意識形態等不同,對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只有通過國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過國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采取措施才能保證實現,國際法不直接授予權利給個人。

人權的國內法屬性是由人權的特點所決定的。眾所周知,人權的內容存在法定權利和應有權利的矛盾。法定權利是人所實際享有的權利,是統治階級根據所處的地位,結合本國具體的經濟結構與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內將自己所認可的應有權利法律化的結果。應有權利是指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人類自誕生以來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標,當某種應有權利得到實現,轉變為法定權利后,又有新的應有權利產生,等待著人類為之奮斗。人權內容的這種特點,決定了人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受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經濟發達程度的制約。由于各國的發達程度相異,某種權利在一個國家是法定權利,在另一個國家則可能是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實現的應有權利,若要硬行將其規定為法定權利,也不可能成為實有法定權利。

鑒于各國國情不同,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要在國際上制定一個統一的人權標準是不現實的,只有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由各國法律自行確定本國人權的法定權利,人權的實現才有保障。人權問題,或者說人權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國內法的問題,屬于國家的內部事務。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任何一個國家都享有自決的權利,國家有權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有權自行決定包括人權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別國無權干涉。屬于國內法方面的人權問題是一個國家的內政,這部分人權在進入國際法領域之前,都由主權國家根據其意志自由決定,其他國家有義務予以尊重,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有責任使這一內政不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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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的缺陷與改善

本文作者:蘇海健工作單位:山東工商學院

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及法律屬性目前在我國學界尚存爭議,因此,欲就行政刑法立法上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首先需要厘清何謂行政刑法。

一、我國行政刑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我國行政刑法的概念界定行政刑法一詞源于德文Verwaltungstrafrecht。由于德文strafe既可譯為刑罰,也可譯為處罰、懲罰,因此在字面上看,Verwaltungstrafrecht譯為行政刑法、行政刑罰法、行政處罰法均無不可。正是語言翻譯上的因素,加之各國法律體系、法律文化、犯罪觀念存在不同,行政刑法在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內容。受其影響,我國學者對行政刑法的概念也有多個不同表述。筆者在此主要是從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及學科定位的角度,對我國行政刑法概念的代表性觀點歸納為以下幾種:(1)行政刑法是國家基于社會防衛的目的,以各種處遇措施對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或傾向施以制裁或進行矯治的法律體系。[1](2)行政刑法是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施而制定的有關行政懲戒的行政法律規范的總稱。[2](3)所謂行政刑法就是國家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規定行政犯罪及其刑罰的法律規范和勞動教養法律規范的總和。[3](4)行政刑法就是國家為了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動,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規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法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觀點一對行政刑法的界定,規制范圍最廣。按該定義,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或傾向,既包括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又包括犯罪行為,甚至從字面表達上看,還可以將道德秩序等各種非法律秩序包括于內,此外,還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的傾向。行政刑法的規制手段各種處遇措施,既包括行政制裁,又包括刑事制裁以及特殊的矯正措施,乃至國家可以采取的其他任何處遇措施。該定義沒有明確界定一個可行且合理的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和規制手段,是不妥當和不現實的。觀點二將行政法中有關行政懲戒的部分定性為行政刑法,應是借鑒了德國模式。在德國,行政刑法是關于行政不法及其行政罰的法律規范,其地位類似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筆者認為,行政刑法規制的是行政犯罪行為,我國的犯罪觀與德國明顯不同,我國的犯罪概念由刑法典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由刑法予以規制,這已是成熟且成型的法律制度,這種條件下如采德國模式,將我國的行政刑法與現實中的行政處罰法等同起來,不僅沒有實際意義,亦恐有害。此外,行政懲戒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含義,通常是指對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定義將行政懲戒與行政制裁混同,顯為不妥。觀點三與觀點四相比,在行政刑法的范圍中包含了勞動教養的相關規定。僅就概念而言,采第四種觀點較為合理。勞動教養制度作為當下爭議極大的一種行政處罰制度急需改革,該制度是研究我國行政刑法無法回避的重要部分。但界定行政刑法的概念,是否有必要把勞動教養單獨加于概念之中則值得商酌。當我們給一個法學分支部門下一個概念時,應當是能夠通過概念就可以把握該法學部門區別于其他法學部門的基本特征,而不是能夠通過概念明了該法學部門學科當下研究的最熱門問題是什么。所以將勞動教養單獨列于概念之中是不妥當的。綜上,所謂行政刑法,是指規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中,行政犯罪是指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刑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1);行政刑罰則指行政犯罪人實施行政犯罪行為后依法應當承擔的刑事強制性制裁方法。(2)

(二)我國行政刑法的性質關于行政刑法的性質定位有行政法說、刑事法說及雙屬性說等三種觀點。行政法說認為,行政刑法應當歸屬于行政法。其代表人物為德國的行政刑法理論的奠基人郭特希密特,我國學者亦有持此說者。[2]刑事法說認為,行政刑法應當屬于廣義的刑法范疇,如日本學者福田平認為:行政刑法與固有刑法的指導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諸原則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當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與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統一的刑法的一個部門。,,應認為行政刑法是作為刑法的特殊部門屬于刑法。(3)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行政刑法規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單行刑法與行政法律的刑事責任條款中,而刑法典、單行刑法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都屬于廣義的刑法的范疇,因此,行政刑法自然也是廣義的刑法的一部分了。[4]雙屬性說認為行政刑法同時具有行政法屬性和刑事法屬性,具體表現為:(1)懲罰對象上的雙重性。行政刑法的懲罰對象是行政犯罪,行政犯罪具有違反行政法和違反刑事法的雙重違法性。(2)法律責任上的雙重性,即行政犯罪引起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3)法律淵源上的雙重性。無論是集中規定在刑法典中的行政刑法規范還是分散規定在單行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規中的行政刑法規范,均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規范或一般意義上的刑法規范,而是兼顧行政法與刑法兩種性質的特殊意義上的行政刑法規范。(4)指導原理上的雙重性。行政刑法在立法與司法活動中,應當兼顧行政法與刑法的基本原理。[5]筆者認為我國行政刑法不是行政法屬性。前已述及,德國的行政刑法與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相若。在我國,行政處罰法毫無疑問是行政法屬性,因此,我國學者采行政法說將行政刑法界定為行政法屬性,實際上是將德國行政刑法的定義移植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之上,此種作法有害無益,筆者并不贊同這一觀點。就我國目前而言,行政刑法具有刑法屬性,雙屬性說不能成立。這是因為:(1)從規制對象看,行政刑法的規制對象是行政犯罪而不是行政違法。雖然行政犯罪同時具有行政違法屬性,但行政刑法關注的是行為的犯罪屬性,行政法關注的才是行為的行政違法屬性。(2)從淵源來看,行政刑法的淵源有刑法典、單行刑法中涉及行政犯罪與刑罰的規范、以及行政法中的附屬刑法規范,上述淵源均為刑法淵源,附屬刑法也不例外。(3)從調整方法看,行政刑法主要追究行政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以刑罰作為主要制裁手段。(4)從適用程序看,追究行政刑法責任適用的程序法主要是5刑事訴訟法6,只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

二、我國行政刑法的立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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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及對策

摘要:私人數字貨幣具有防篡改、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是資本投機的重要工具,逐漸獲得市場青睞。它以社會信用為背書,并融入到群眾日常生活之中,但也由此引發大量案件糾紛。通過審視私人數字貨幣案件的裁判文書,呈現出諸多同案異判現象,易引起公眾質疑。朔源探本,其困境背后成因無外乎三種,其一是司法實務者對數字貨幣本身技術路徑認知存在欠缺,其二是缺乏高位階私人數字貨幣屬性認知的法律規定,其三是司法實務界對數字貨幣權利屬性認知的偏差。基于此,應通過對司法實務者培訓私人數字貨幣基礎性知識、明確司法實務中數字貨幣的物權屬性、形成私人數字貨幣的高位階法律規則和私人數字貨幣案件的指導案例之邏輯思路來破解困境。

關鍵詞:數字貨幣;虛擬財產;區塊鏈;司法認定

2020年8月14日,商務部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十點總體方案》,該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地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人民銀行制定政策保障措施。該方案的,標志著數字貨幣由私人化走向法定化。這種法定化的數字貨幣以國家信任作為背書,受到《銀行法》等貨幣法律規范調整,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①但是當大眾目光投擲于這一法定數字貨幣時,卻又往往忽略了已經在我國運行了十二年的私人數字貨幣,它們從誕生之時起,便成為學界爭議的焦點。近年來,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糾紛的案件又呈現出指數型增長,筆者以“數字貨幣”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可以直觀地看到2016年數字貨幣的案件僅有5件,2017年24件,但到2018年達到142件,2019年更是高達361件。這種爆發式的增長,反映出我國民間存在較多私人數字貨幣糾紛,但是由于并未明確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這就導致司法實務中的同類判決存在諸多差異,引起大眾質疑。在法定數字貨幣布局加快的背景下,如果再未系統地審視當前私人數字貨幣司法屬性認定之桎梏,勢必會導致法律適用中的混亂,對司法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基于此,筆者從司法判例切入,深入剖析我國當前實務界對私人數字貨幣法律屬性認知的異同,尋其根、溯其源,以期能打破困境。

一、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法律屬性的現狀

(一)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的案件現狀。筆者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涉及數字貨幣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領域。從2016年起至今,數據顯示涉及數字貨幣的案件總計702件,其中民事案件504件,刑事案件191件,其他類型案件7件。而在刑事案件中私人數字貨幣因為具有財產性利益,是我國刑法保護的客體,故除個別特殊案件外,對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定性沒有爭議。因此,筆者著重分析的是涉及民事案件中數字貨幣的定性問題,從檢索出的民事案件中再仔細分類,可以看出,私人數字貨幣案件主要涉及到的關鍵詞為投資、合同、返還、民間借貸、利息、交付等(見圖1)。圖12016—2019年數字貨幣民事案件關鍵詞譜從圖1中可以看出,數字貨幣民事案件涉及種類眾多,案件各不相同。涉及數字貨幣糾紛的民事案件類型主要集中于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物權糾紛。數字貨幣刑事案件,只需要確定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即可,重點仍在于打擊犯罪。民事案件中數字貨幣涉及到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糾紛,若無法做出明確的數字貨幣法律屬性認定,則會導致裁判結果千差萬別,從而影響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二)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現狀。通過分析當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民事案件的現狀后,筆者選取四個典型判例,展示當前司法實務中對數字貨幣屬性認定的主要意見:1.不合法的物案例一:在高昌建與劉成賓不當得利糾紛案②中,審理法院認為,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屬網絡虛擬貨幣的一種。判決理由認為根據央行等五部委的《通知》規定,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因此,比特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對于比特幣這種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護,原告通過比特幣交易平臺誤將自己的比特幣匯入給被告賬戶,但該種交易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屬風險自擔。2.合法的交易對象案例二:杜守勝、張華合同糾紛一案③中,法院審理認為“杜守勝、張華合同應切實履行。“原告張華與被告杜守勝簽訂的《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但并沒有禁止其他主體不得對比特幣進行交易。因此,張華與被告杜守勝簽訂的《數字貨幣ETH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該判決肯定了數字貨幣作為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并且明確了《通知》中禁止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并未對個人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進行限制。該判例的說理很充分,卻未就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3.特定領域內可以流通的虛擬商品案例三:陳榮萬與王永芬委托合同糾紛案④,該案中,法院認為,網絡數碼(或電子)虛擬貨幣雖然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但其在特定領域可以流通使用。從本質上看,購買數碼(電子)虛擬貨幣的行為本身是一種投資行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投資數碼(電子)虛擬貨幣的行為屬于國家禁止的投資行為,雙方的委托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委托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在網絡上購買“世通元”數碼貨幣,通過雙方的短信往來,能夠證實被告已經完成委托事項,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對自己的投資行為應當充分予以認識,投資有風險,原告投資產生的后果應由原告自己承擔。該案的判決雖然承認了私人“數字貨幣”在合同法上的正當性,卻仍然沒有表明它是否具備財產屬性。4.禁止流通和交易的虛擬商品案例四: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⑤中認為,合同雙方約定比特幣的兌換以及兌換后的后果承擔的內容違反國家貨幣政策,并且在中國銀行等部門的《通知》中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作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以及外幣的兌換服務等。該觀點明確指出比特幣作為兌換物的行為,如以比特幣定價、計價方式等違反國家貨幣政策。因此,對于以比特幣作為定價標準或兌換物的交易行為,如買賣、結算或作為等價物兌換,很大程度上會被認定為無效。從上述的四個典型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對比特幣性質認定存在較大分歧:既有將私人“數字貨幣”視為“不合法的物”的民事判決,亦有將私人“數字貨幣”作為“合法的交易對象”受保護的民事判例,這就導致在當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情況下,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不一致,導致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院,對私人“數字貨幣”相關的法律糾紛產生截然不同的態度,作不同的判決。筆者下面將對私人“數字貨幣”的本源進行梳理,探究在當前背景下,私人“數字貨幣”的屬性在司法實務中認定的困境,并尋求相應的解決路徑,以期能為司法判決提供些許參鑒。

二、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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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審判權的構建

摘要: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已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字眼。縱觀現有法律規定,現行的審判權運行機制設計,均無法為實現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目標提供體制保障。構建科學、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必須深入研究審判權運行的內在規律,對審判權運行和配套機制進行重新定位與設計,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確保法官能夠依法獨立辦案。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主審法官;審判權運行機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序幕,標志著司法體制改革邁入新起點,進入快車道。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中原則性規定較多,但并未就具體改革措施給出明確意見,這就需要我們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審判權運行新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裁判權。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理論概述

審判權是國家司法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一種中立性、正當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對糾紛的裁處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其運行程度,往往代表著國家法治化的發展水平。審判權運行機制是國家機器專政職能的體現,是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甚至在訴訟之后運用審判權裁判案件的過程。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價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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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研究論文

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方法》一書中寫道:“盡管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會生活制度,但是,它象其他大多數人定制度一樣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么它們就會發展成嚴重的操作困難。”法律所具有的滯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等弊端是法律自身特性所決定的,法律不能通過自身進行自給自足的完善,需要人為的彌補。法官由于不能拒絕裁判,往往在沒有明確法律前提的情況下就必須作出選擇、判斷,特別是在一些立法涉足不深的新領域,當法官們找不到一個明確的、周延的、適時的、充分的法律規定時,就不得不對已有的法律予以解釋或在此基礎上進行創造。法官造法是不可避免之事實,但同時也產生了諸多弊端,貝卡利亞、羅伯斯比爾、孟德斯鳩、盧梭等人都曾強烈主張剝奪和限制法官解釋法律、創造法律的權力。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解釋法律、創造法律必定要遵循一定原則,沒有原則的解釋、創造,只能是表達法官的恣意與懵動。而在個案中,要找到進行解釋所遵循的原則,首先是要確定案件中法律關系的屬性,法律關系的屬性決定和限定了解釋法律、創造法律所應遵循的原則,它將直接影響案件的程序和實體處理。如稅務行政機關與企業法人之間的加工承攬糾紛,被判定為民事法律關系屬性后,即可遵循自愿原則對涉及紛爭所需法律進行解釋,但若雙方之間是稅收紛爭,被判定為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則自愿原則就無法適用,法律關系屬性決定了適用什么原則。案件中法律關系屬性確定恰當與否,對案件的裁判至關重要,特別是對法律規定較不完善領域的司法更為重要,它可以為法官指明尋找原則的方向,限定原則的范圍。筆者認為,當前,勞動法律關系應是具社會法屬性的法律關系,而非具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屬性的法律關系。

一、計劃經濟模式造就了勞動法律關系在歷史上的行政法律屬性馬克思曾指出:“法的關系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社會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人類勞動,勞動與經濟緊密相聯,在社會中,對勞動法律關系屬性的認識必定受到社會經濟狀況的強烈影響。我國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并且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在目前的市場經濟模式以前,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完全由國家控制,統一由國家計劃安排。不管是企業中的勞動者、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者,還是農村的農民都成為國家管理的對象,國家為每一個人安排職業、就業單位、限定就業地域等等,更甚者,農村的小孩一出生便被以戶口的形式安排了職業——農民。勞動者被安排后也無法自由流動,絲毫沒有選擇,國家成了唯一的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都受雇于國家,勞動者與國家形成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這種用人單位(國家)與勞動者之間的依附關系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行政管理關系,社會的各個行業在國家機關里都有對應的系統局(部),如紡織局、輕工局等等,由這些國家機關以各種文件自上而下發出行政命令(文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企業也象國家機關一樣分為股科處廳部等級別實行自上而下的人員管理。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雙方沒有協商,沒有互動,只有由上至下的單向命令,用人單位也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合同,雙方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只表現為一種行政隸屬關系。這種狀況導致人們對勞動、勞動關系、勞動法律關系的認識行政化,國家對勞動者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雙方就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被當時法律法規所調控的勞動關系具有的是行政法律屬性。

二、市場經濟的推行使勞動法律關系具有民事法律的屬性恩格斯曾指出:“法的發展的進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于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成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的體系,然后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一再突破這個體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這里我暫時只談民法)”。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促使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筑發展變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后,逐步推行市場經濟,憲法數次修改,生產資料不再由國家單一占有,經濟上主要實行市場競爭。多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應運而生,企業之間競爭日趨激烈,在這些用人單位勞動的勞動者不能如計劃經濟時期享有穩定的崗位、穩定的工資福利,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允許和城鎮發展對農村勞動力的需求,大量農村的勞動者轉移到城鎮就業,勞動力的流動加大。勞動者無法或者是可以不再依附于局限的用人單位,經濟發展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的就業空間,當勞動者有權有條件選擇自己勞動力出讓的對象時,用人單位已無法用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雙方呈現出一種形式上的平等關系。在平等主體之間要進行某種轉讓或交易,為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雙方的選擇只能是也只會是協議(合同),也只有合同才能承擔起這一職能。前些年,全社會大力推行全員合同制,以合同形式改變之前的行政化管理,以合同的形式來確認、表達、促成雙方的平等。國家先后用行政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予以了確認,如1980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1983年勞動人事部的《關于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至1994年,全國人大制定《勞動法》,用法律形式確認勞動合同。這些法律、法規、規章本身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或者勞動法律關系具有民事法律屬性,但從實踐操作和理論解釋來看,它們是運用了民事法律理論。如勞動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又如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些都是源于民事法律理論。法國學者勒內。達維德在其《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一書中指出:“民法在我們的各類法律中起了基礎學科的作用,法的其他門類曾以其為模式(行政法)或為某些類的關系努力使之完善(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呈現形式上的平等狀況后,民事法律理論被運用其中是順理成章的結果,因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理論能夠勝任。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勞動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國、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規定“雇傭”章節,意大利直接把勞動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國的現行的勞動法理論也是以勞動合同為契機,以形式平等為基礎,從民事法律理論發展起來的,逐步擺脫以往所具有的行政法律屬性,轉而具有民事法律屬性。

勞動法律關系從行政法律屬性到民事法律屬性,筆者認為這是一種社會進步,解除人身依附,賦予勞動者一定自由選擇的權利。就個人而言,提升了個人的權利,就社會而言,優化了資源配置,促進了生產力發展,完成了從“人身到契約”的社會發展過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了形式上的平等。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實質上的不平等

(一)勞動力供需狀況決定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0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就業人員7億3千萬,其中城鎮就業人員2億4千萬,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據此推算,2002年城鎮登記失業人口約為一千萬,此僅僅為城鎮登記失業部分,加上隱形的和農村的,再加上每年遞增的部分,數量非常龐大,據某些學者估計,現今失業人口大約在2億人左右,相當于一個大國人口的總數。我國就業壓力沉重是不爭之事實,勞動力大量過剩,供大大過于求,在這種狀況下,勞動者要得到一個崗位相當不容易,整個勞動力市場呈現買方主導局面。勞動力不同與其他商品,其他商品在呈現買方市場時,投資就會萎縮,商品減少,市場就會趨于均衡,而勞動力附著于人身,其無法在一定時間內減少,勞動者為了獲取生活資料維持生存就必須進入市場進行勞動,整個勞動力市場就會呈現一種偏激狀態。勞動者就業競爭激烈,用人單位可以充分選擇并且壓低工資水平、減少福利等等,勞動者弱者地位突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總處于一種附合地位。近日在東北某高校舉行的人才招聘會上,有的畢業生為了擠進自己向往的單位,竟主動提出“零工資就業”,即在試用期不要錢,經過考驗得到認可后再建立勞動關系。在“僧多粥少”的就業環境下,勞動者寧愿放棄作為生存所必需的工資,放棄某些作為社會中人的基本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去“自由”締約,那么在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將只是讓他或她得以繼續勞動所需的最低報酬,而非給予他或她作為社會中人最基本存在所需的報酬。在現今社會中事實亦的確如此,今年2月,上海《外灘畫報》以《誰是上海最累的人?——上海現代“包身工”生存狀況調查》為題,報道了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組織學生志愿者調查醫院護工生存狀況的內容:(護工)她們每天工作二十多個小時,每周七天,在醫院和家政公司領到的只有每月七百元左右的工資。另去年8月,《廣州日報》以《"洗腳妹"生存狀態調查》為題報道:深圳數萬名大多是18歲至25歲的外來洗腳妹,她們手長時間浸在藥水和接觸濕毛巾,致使許多洗腳妹患上風濕性關節炎、指掌角化癥、真菌癬等病。這些危及個人基本權利的例子舉不勝舉,在勞動力嚴重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者寧愿放棄諸如休息、健康、福利等等基本的權利出賣勞動力,并且這一切都披著自愿、自由的平等外衣以合同的形式在進行著。這種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實質上的平等,是實質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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