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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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內部存在眾多的級別,酷似行政機關。根據《法官法》的明確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如此眾多的級別劃分,形成一個法官的官僚層級系統。在這樣的官僚體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資歷則成為最重要的砝碼。審判的正確與否不是決定于法官的學識和才能,而是取決于其級別、職位。在某種意義上講,法官系統也存在著"首長負責制",即院長負責制。我國法院存在著長官把關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顯露出來了。

2、司法權定位行政化。我認為,在今日中國是沒有獨立的司法權。這個問題,我想從三個方面予以闡述。

首先,在中國的政治架構中,司法權沒有獨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務是為行政權提供保障,也就是說,司法權的設立不是基于司法權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權的需要。根據中國的國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制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的目的在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鎮壓敵對階級和反動分子的反抗,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具體的政治制度設計中,全國人大是全權機關并擁有宏觀的立法權,行政機關是人大的執行機關,因此,行政權具有大量權力和部分立法權;司法權來源于立法權,當然也受控于它的執行機關了。因此,司法權不獨立于行政權和立法權,并由公、檢、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負責,共同為行政權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機關是"準行政機關"。

其次,司法權對人大負有政治責任,同于行政機關。中國是"議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機關都要向人大負責。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是又規定司法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進行個案監督,也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在中國,不提"司法獨立",只提"獨立行使審判權"。顯然,政治的依附性與職能的獨立性是一個邏輯矛盾。特別是在今日中國,我們的司法機關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維護黨的領導,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難理解,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要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所謂,"經濟要上,法律要讓","調查摸底,主動收案"、"案子有了結,服務無止境",尤其是在歷次"嚴打"斗爭活動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作辦案,滿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簡化程序,從重從快的判決案件。這都體現著司法機關追求著政治目的,而不僅是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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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一、司法行政化的含義

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審判機關(法院)不僅僅只行使審判職能還附加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性事務,將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相互交叉、混淆的現象。

二、司法公正的含義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的關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價值定位和取向。

三、司法公正的表現

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司法審判的公正,表現為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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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傾向歷史論文

內容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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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傾向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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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傾向研究論文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內部存在眾多的級別,酷似行政機關。根據《法官法》的明確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如此眾多的級別劃分,形成一個法官的官僚層級系統。在這樣的官僚體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資歷則成為最重要的砝碼。審判的正確與否不是決定于法官的學識和才能,而是取決于其級別、職位。在某種意義上講,法官系統也存在著"首長負責制",即院長負責制。我國法院存在著長官把關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顯露出來了。

2、司法權定位行政化。我認為,在今日中國是沒有獨立的司法權。這個問題,我想從三個方面予以闡述。

首先,在中國的政治架構中,司法權沒有獨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務是為行政權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說,司法權的設立不是基于司法權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權的需要。根據中國的國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制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的目的在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鎮壓敵對階級和反動分子的反抗,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具體的政治制度設計中,全國人大是全權機關并擁有宏觀的立法權,行政機關是人大的執行機關,因此,行政權具有大量權力和部分立法權;司法權來源于立法權,當然也受控于它的執行機關了。因此,司法權不獨立于行政權和立法權,并由公、檢、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負責,共同為行政權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機關是"準行政機關"。

其次,司法權對人大負有政治責任,同于行政機關。中國是"議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機關都要向人大負責。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是又規定司法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進行個案監督,也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在中國,不提"司法獨立",只提"獨立行使審判權"。顯然,政治的依附性與職能的獨立性是一個邏輯矛盾。特別是在今日中國,我們的司法機關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維護黨的領導,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難理解,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要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所謂,"經濟要上,法律要讓","調查摸底,主動收案"、"案子有了結,服務無止境",尤其是在歷次"嚴打"斗爭活動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作辦案,滿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簡化程序,從重從快的判決案件。這都體現著司法機關追求著政治目的,而不僅是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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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傾向現狀論文

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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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行政化傾向論文

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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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傾向分析論文

提要:今日中國"依法治國"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方略,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本文試就多個方面分析其原因之所在。

關鍵詞: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國歷史緣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國,"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的法制建設日新月異,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們的國家欣欣向榮,法制建設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很大貢獻,從整體上說,我們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諸多的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等原因,我國現階段的法制現狀仍然存在令人難以滿意的地方,特別是司法不獨立性,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對此,很多學者從歷史根源、現行體制、蘇聯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畢竟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鄙人對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歷史緣由甚感興趣,因此,不揣淺陋,談一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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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論文

一、中國司法行政化傾向的現狀

1、法院運行體制行政化。隨著法制改革的深入,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中國的司法獨立受到行政的嚴重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具有嚴重的行政化傾向。首先,法官的產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國,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其產生與行政官員一樣。以院長為例,在中國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產生,受同級人大監督,對同級人大負責,任期與同級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內有失職或其他嚴重問題,人大可予以罷免。這樣的政治設計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即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任何國家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其負面影響。一是司法缺乏穩定性,每開一屆人大,必換一班人馬,司法隊伍不穩定。二是突出了院長在法官群體中的地位,院長往往從行政官員中選出,形成"院長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說,"十個院長,九個法盲"。對普通法官,《法官法》設立門檻太低,有大量的非專業人員進入,雖然也設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終身安全的,具有不穩定性。這種情況與中國古代行政官員兼任司法官員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內部存在眾多的級別,酷似行政機關。根據《法官法》的明確規定,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如此眾多的級別劃分,形成一個法官的官僚層級系統。在這樣的官僚體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資歷則成為最重要的砝碼。審判的正確與否不是決定于法官的學識和才能,而是取決于其級別、職位。在某種意義上講,法官系統也存在著"首長負責制",即院長負責制。我國法院存在著長官把關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顯露出來了。

2、司法權定位行政化。我認為,在今日中國是沒有獨立的司法權。這個問題,我想從三個方面予以闡述。

首先,在中國的政治架構中,司法權沒有獨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務是為行政權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說,司法權的設立不是基于司法權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權的需要。根據中國的國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社會主義法制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的目的在于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鎮壓敵對階級和反動分子的反抗,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具體的政治制度設計中,全國人大是全權機關并擁有宏觀的立法權,行政機關是人大的執行機關,因此,行政權具有大量權力和部分立法權;司法權來源于立法權,當然也受控于它的執行機關了。因此,司法權不獨立于行政權和立法權,并由公、檢、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負責,共同為行政權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機關是"準行政機關"。

其次,司法權對人大負有政治責任,同于行政機關。中國是"議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機關都要向人大負責。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是又規定司法機關向人大負責,人大可進行個案監督,也受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在實踐中,還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在中國,不提"司法獨立",只提"獨立行使審判權"。顯然,政治的依附性與職能的獨立性是一個邏輯矛盾。特別是在今日中國,我們的司法機關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維護黨的領導,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難理解,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要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所謂,"經濟要上,法律要讓","調查摸底,主動收案"、"案子有了結,服務無止境",尤其是在歷次"嚴打"斗爭活動中,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作辦案,滿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簡化程序,從重從快的判決案件。這都體現著司法機關追求著政治目的,而不僅是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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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職能與司法行政管理論文

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在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時,也總要履行與法律監督有關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但是由于當前我國檢察活動管理方式行政化弊端的存在,使司法行政管理職能侵入、侵蝕了檢察職能,造成了檢察制度的變形,影響了檢察機關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只有將檢察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分離,才能還原和實現檢察活動的司法性。因此,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機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本文擬就“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分離”的內在動因、核心目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及主要途徑等若干問題試陳管見,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并期有裨于檢察改革和司法實踐。

一、檢察活動管理方式行政化

-----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的肇因

(一)檢察權性質的準確定位是實現檢察職能同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的認識基點

檢察權性質的準確定位是檢察理論研究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它決定著檢察改革的方向,也構成檢察改革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支撐。實行檢察職能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也必須以此為認識為基點,只有正確理解檢察權的性質并予以準確定位,才能深刻認識檢察職能同行政管理職能相分離的內在動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離措施。

對于檢察權性質,目前學術界存在“行政權說”、“司法權說”、“雙重屬性說”和“法律監督權說”之分歧。“行政權說”從檢察權具有的主動性、國家代表性、命令性和執行性特征上,認為檢察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檢察官是行政官;“司法權說”認為檢察權與審判權具有“接近度”,檢察官與法官具有“近似性”,檢察官雖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執行司法領域內的重要功能,在有些國家,檢察官被稱為“站著的法官”;“雙重屬性說”認為檢察權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雙重屬性,但在體制上應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法律監督權說”將檢察權作為獨立于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第三種國家權力,是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法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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