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務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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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務

司法政務創新研究論文

【前言】

如果將整個法院比喻一個人的話,各業務部門就是人的手與腳這些行動器官,那么司法政務就是人的神經系統,領導層就是人的大腦。司法政務對內作為連接各業務部門信息中樞神經系統起著對領導層意志的上傳下達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是依照領導的決策意志組織實施組織部門;對外而言司法政務系統需要積極的對外獲取外部信息,感知外部世界,將外部信息系統反饋到人民法院內部中,上傳至法院的領導層決策層,適時而變,因應對策,同時也將法院的信息傳遞到外部世界,代表人民法院形象,輸出價值判斷與法律價值判斷。司法政務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服務性工作部門,也是遇事協調機構,在人民法院的整體工作中發揮著承上啟下、溝通協調內外的重要作用。同時司法政務系統是一個完整的信息系統,是一個信息獲取、傳遞、、組織實施的綜合信息體系;傳統的以紙質的文字、圖形的方式傳遞信息、獲取信息、處理信息的方式已經不能夠滿足在現代化社會信息化社會下對人民法院政務系統的高要求了,以網絡化、計算機化的綜合信息處理機制是適應人民法院司法政務系統發展與創新的必由之路,將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政務保障。

【正文】

一、司法政務的概念與內涵

1.司法政務的概念

司法政務是人民法院專門機構處理與法院相關聯的內外部行政事務、以及與案件審判、執行相關聯的司法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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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務管理論文

(一)堅持文化建院理念

“擁有一批文化法官的法院是未來最有發展潛力的法院”。法院文化建設是塑造法官綜合素質的有機載體,是展示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平臺,是做好司法政務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撐。我院積極營造良好的物質文化氛圍,審判法庭及內部設施做到盡量體現法院文化特色,突出法院風格,使法官在這種文化氛圍內,增強職業的尊榮感,激發崇尚法律、愛崗敬業的信心和激情;同時營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圍,通過開展學術講座、法官論壇、組織文化興趣小組等活動,激發法官的學習熱情,使之成為學習型法官。我們把隊伍管理作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調動積極因素與抑制消極因素充分結合起來。一方面,我們堅持從理解、尊重和激勵人的角度出發,充分相信和依*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堅持民主管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使他們的自身價值通過努力工作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從關心和愛護的角度出發,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通過規范他們的言行,達到培養人、塑造人的目的。

(二)樹立了信息化管理理念

法院的管理模式需要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來予以保障和促進,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來實現法院事務的信息化管理,已成為法院領導的共識。在法院各項工作中,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和司法信息數據庫資源,使法院各項工作實現了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促進了法院各項工作,特別是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為實現“公正和效率”的主題提供全方位的科技服務和保障。

信息化建設不是辦公手段和工作方式的簡單變化,而是切實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手段和物質保障及基礎設施建設。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核心是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審判質量,促進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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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司法政務公開意見

為了扎實推進司法行政工作全面發展,抓好政務公開是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推行政務公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依法行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切實改變作風,提高效能根本保證。為切實貫徹好政務公開制度,現根據區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經局黨支部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大力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加大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力度,推動政務公開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鄉鎮政權機關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制度的通知》精神,以權力受到監督和制約為著力點,圍繞加強我局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為基本要求,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堅持把政務公開制度作為司法行政系統的一項基本制度,堅持做到: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利于監督。

二、方法步驟

1、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2、成立政務公開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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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公室調研督察總結材料

一、大宣傳格局落實情況

中院與我院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規定我院信息任務為國家級2條,省級7條,市級24條,調研任務為國家級2篇,省級4篇,市級2篇。截止6月30日,我院共編發信息25期27條,被省高院采用4條,市中院采用條,完成省級調研任務6篇,市級調研任務2篇。

二、大督查格局落實情況

近年來,我院堅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視察法院工作,上半年共邀請人大代表旁聽案件1件,參加旁聽人大代表6人,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法院6人次,走訪人大代表10人次。同時,我院積極辦理人大、政協及上級法院交辦的案件,均能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三、加強司法政務管理的做法及建議

我院認真落實最高法院關于加強司法政務管理的有關要求,堅持為審判和執行工作服務的工作方針,抓好司法政務管理,為全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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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社區關系構建研究

豐富的內容

(一)司法權力運作過程在訴訟的三大環節中,審判的公開對司法走進社區無疑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里僅以審判公開為例作一簡單論述。審判公開具有雙重含義:一是形式意義的公開,就是審判向訴訟以外的系統開放,向群眾、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案件的審理過程,讓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審判情況,讓社會公眾知曉判決的結果、理由及其適用的法律。二是實質意義的公開,即在訴訟中保障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審判知情權。包括訴訟程序的公開和訴訟資料的公開。前者包括審前準備階段的公開、審理階段的公開(舉證、質證、認證、辯論、審判組織的公開)。后者包括:(1)民事訴訟規范的公開。我國民事訴訟規范的公開僅限定于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種批復、意見、指示、通知、會議紀要等卻不公開,當事人無從得知,司法文書中也往往不予引用,結果造成有些當事人勝訴的稀里糊涂,敗訴的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應擴大民事訴訟規范公開的范圍。(2)法官的心證公開。心證是指法官就系爭事件所得到或形成的印象、認識、判斷或評價。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審理過程中,法官對其所形成的心證,于法庭上或程序進行中,向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開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認識、理解。(3)判決的公開。包括判決理由的公開(包括訴因、主張、陳述、論據以及論據中的司法認知、自認、推定、行為原因、證據以及情節的分析和適用的法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比如公布合議庭的不同意見)。(二)司法政務運作過程法院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門機關,但是行使審判權并不是法院工作的全部,為了確保審判權的有效行使,需要大量的輔助人員和輔助部門。另外法院還承擔了許多的社會職能。這些就構成了法院的政務工作。對社區公眾來講,除了了解司法權力是如何運作的外,還可能對確保司法權力穩步運作的司法政務也比較感興趣。對法院來講,主動地把司法政務公開,也有助于社區公眾更全面地了解司法,對司法所面臨的困難和無奈有更深的體會和理解。因此,司法政務的公開也是司法走進社區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政務包括:(1)人事情況。如編制內人員數量、在崗人員數量、審判力量、執行力量、輔助人員數量、年齡結構、文憑結構等等。(2)機構設置情況。內設機構種類、功能、人員等等。(3)司法附帶工作。如為提高法官政治業務素質、確保司法廉潔而開展的各項教育活動、培訓活動等等。(4)承擔的社會職能情況。如地方黨委、政府分配的工作任務。(5)司法保障。法院的預算情況如何?法院的經費從哪里來的?又是怎么花的?法官的工資是多少?這些情況公布后,公眾也許會認為法院的經費太少了,與司法的地位與權力不相符,也許就會要求給法院增加財政撥款。這樣只會加強司法的力量,增強司法權威。

多樣的形式

那么,司法走進社區,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實際上,我們也已經看到,全國各級法院對此都作了許多有益的探索。比如邀請人大代表參加庭審旁聽、陪審員參與陪審、開展巡回審判、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庭審電視直播、裁判文書公布合議庭不同意見等等,大家都比較熟悉的,這里不再贅述。本文擬從建構理念出發,對司法走進社區的形式作些前瞻性的構想。(一)法官的社區知識培訓現代社會中的法官經常要面對一些獨特的、專業性的、不確定的和涉及價值沖突的案件,要勝任審判工作,僅僅有法律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他需要大量的實踐性的、具體的知識或信息作為其形成正當性判決的有益補充,而這些知識可能涉及經濟、政治、科學、哲學等領域,也可能是一些生活的常識或習慣,因此法官不能人為地把自己封閉起來、把自己和社區隔離開來。對法官進行一些社區知識的培訓是必要的,這樣就可以使法官與社區保持經常的聯系,深入了解社區的所需所想,共建對話交流的平臺,使兩者始終處于和諧的互動之中。(二)設立社區工作日和法院開放日從“走出去”的角度看,各級法院都應當建立和實施社區工作日制度。根據轄區面積、人口以及法院人員力量的具體情況,社區工作日既可以每周開展一次或者每月開展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地開展;既可以向公眾宣講法律,也可以向公眾介紹司法制度方面的情況;既可以介紹本院的司法運作情況,也可以介紹上級法院的有關情況;既可以單獨開展,也可以聯合律師、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一起開展;既可以發放書面材料,也可以采用播放電教片等比較直觀的形式。總之,社區工作日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努力探索逐步完善。從“請進來”的角度看,法院應當借鑒其他機關的做法,實行法院開放日制度。在這個日子里,法院所有的部門都向公眾敞開,并設立接待處具體負責公眾的參觀、問訊。(三)為公眾知悉審判信息提供方便1.允許(幫助)旁聽。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除了精神病人、酗酒的人和未經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都可以參加旁聽。法院應為其旁聽提供便利,不能設置障礙。2.允許(幫助)報道。媒體可以從各自的視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報導、介紹、評說法院的各項活動,并且可以將法院的庭審現場予以實況轉播。在不影響法院公正審判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許可新聞媒體報道庭審情況。3.允許(幫助)刊載。刊載不僅僅是在報紙刊物上登載,還包括有將法院決策、決定事項、文件、資料、信息情報等公開的涵義。這樣公眾就可以通過媒體全方位地了解法院的活動。4.允許(幫助)查閱。對那些尚未刊載的各級法院的資料、信息,法院應當允許公眾查閱。當然,在目前情況下,這些工作只能逐步開展。(四)法院網站建設信息技術特別是因特網技術的推廣和運用,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相應地,法院的審判場所、審判行為以及人們的訴訟觀念等方面,都隨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為此各級都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相繼開通了自己的網站,將法院的工作信息公布于眾。但這項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許多的問題和不足。比如公布的裁判文書數量很少、庭審方面的內容過少、內容更新名存實亡,還有許多不發達地區的法院大多沒有自己的網站。今后要針對這些問題和不足,加大投入力度,將網站建設成法院與社區進行溝通交流的有效載體。應當說,司法走進社區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課題。這對我們來說,既是一個挑戰,更是一個難得的機遇,一個在更高層次上的為法院獲取更多支持的發展機遇。如何構建司法與社區的對話機制、如何使社區更了解司法的職能活動、如何促進司法與社區的良性互動,這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給予更多的關注。

本文作者:梁統工作單位: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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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近代法學教育研究論文

一、清末云南法學教育

中國近代的法學教育源于清末新政。云南地處邊陲,開發較晚,教育事業也顯落后。法英先后入侵越南吞滅緬甸,虎視我西南門戶,并借助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施壓清廷,云南因而被迫通商開埠,客觀上加速了本地區的近代化進程,為近代法學教育提供了社會基礎。同時,清末新政變法修律、學制改革,推動了云南法學教育的近代化。

(一)學制與教育行政管理體制

清末政府進行了一系列教育體制變革,云南近代教育制度也隨之變革。當時,云南實行的是清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的“癸卯學制”,分為三段六級,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這一時期社會、經濟的變化推動了教育行政的變化,1903年云南出現高等學堂后,高等學堂成為教育行政事務的管理機構。1906年,云南省學務處成立,總理全省學政,成為省內最早的專門教育管理行政機構。1907年,清朝學部奏準,要求一律裁撤各省學政,改設提學使司,云南遂設提學使司。云南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客觀上也推進了法學教育的近代化。①

(二)法學教育機構

1.云南課吏館。云南法政學堂的前身是云南課吏館,課吏館是近代時期云南最早的法學教育機構,但其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機構。清朝的正規教育不重視法學,但立法、司法官吏當通曉法律,例如幕友須研讀會典及其事例、各種則例、律例等。②庚子國變之后,清政府知改革不可再緩,遂開始實行新政。1902年,政務處遵光緒諭旨,要求一體設立課吏館,之后除了少數省份沒有建立(例如貴州),其余各省先后建立了課吏館。而在此之前,課吏館只是剛毅這樣的“個別地方官員”施行的“個別行為”③。云貴總督魏光燾于1902年11月28日上奏“云南地處邊瘠,人才寥落,遵設課吏館,研習吏治”后,于12月31日復奏“并另設課吏館,以為仕學之先導”,得旨后在昆明設立課吏館。①課吏館這一機構初時以開官智、澄清吏治為目的,培訓、考核分省或留省的候補官員。除個別例外省份,招收對象一般為各地候補候選官員。課程的設置全國無統一的規定,各省一般以中國傳統政學為主,也注重西學、實學。②云南課吏館于1905年至1906年,編輯《全滇紀要》,以“練習滇省地方政務發明中外法律之學為宗旨”,專門“采輯滇事考察全滇風土物宜有關政治利弊者”,“編輯為詳著政治職務義務不尚辭藻”。③《全滇紀要》對當時的云南有關的政治事務分疆域、財政、學堂、刑律等多項討論編輯做了詳細記載,為后世歷史研究、了解當時云南的政務情況留下了寶貴的文獻。課吏館對清末的法學教育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積弊日深,職能所限,課吏館的設立并未能對推動清政府政治體制變革與建立系統的近代法學體系起到令人滿意的成效。課吏館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近代法律教育機構,它所要培養的并非專門法律人才,而是封建官僚體制內的須掌握傳統政學、為吏治服務并且能掌握新知識(如西學)來應對社會新事物的候補官員即“已仕人員”。當時由于西學東漸的影響,近代的法律觀念也傳入中國,法學界也出現新舊之爭,一些法學家主張學習西法,培養法律專門人才。沈家本提出“法律為專門之學,非俗吏之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人才,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④1904年,清政府要求各省于課吏館中添設“吏治速成科”,學習的科目以政法大義為主。⑤次年,伍廷芳、沈家本奏請在各省課吏館內“添造講堂專設仕學速成科”教習法律。⑥1906年,一些省將課吏館改為法政學堂,云南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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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法制宣傳工作匯報

年,我院在區委和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下,在區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下,在區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始終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理念,積極踐行“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司法宗旨,突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緊緊圍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和“建設堅強班子、鑄造過硬隊伍、創造一流業績”的工作目標,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和“三大主題”活動,狠抓業務工作,加強隊伍建設,深化檢察改革,加強內部管理,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為推進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統籌城鄉發展是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一年來,我院緊緊圍繞服務統籌發展,在建立完善機制,延伸服務觸角,改進執法辦案的方式方面,探索走出了檢察機關服務統籌城鄉發展的新路子。我院的做法為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問題提供可供借鑒的模式。并根據區委政府提出重塑新農村發祥地輝煌的要求,繼續關注其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區統籌辦在出臺我區土地流轉實施辦法過程中,主動邀請我院參與討論,對我院的建議高度重視,為全區統籌城鄉發展決策起到參謀助手作用。年,我院被區委、區政府表彰為。我院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統籌城鄉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治安環境、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投資環境,隨著服務統籌城鄉的探索實踐不斷深入,推進新農村改革發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我院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終將維護穩定作為重要任務,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認真履行批捕、起訴等檢察職能,實現了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今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件人,批準逮捕件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件人,提起公訴件人。

年,我院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突出打擊重點,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殺人、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共審查逮捕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奸等七類犯罪件人,起訴件人。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開展了“打拐”專項行動、“掃黃打非”專項行動,增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凈化了社會風氣。

2、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促進社會和諧。堅決打擊和震懾犯罪,依法該嚴則嚴,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注意區別對待,依法當寬則寬,盡量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準逮捕;對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法不予起訴。比如,今年我院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處理案件,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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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討論心得體會三

黨的十七大報告向全黨提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這是我們黨對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三代中央領導集體關于發展的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揚,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

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就“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全黨:必須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通過學習理解更加深刻的認識到,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科學發展觀是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總結我國發展實踐,借鑒國外發展經驗,適應新的發展要求提出來的。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一個歷史性決策和貢獻,實現了黨指導思想上的與時俱進。科學發展觀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

學習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應當全面把握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著力從思想上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觀念,把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到實際工作的各個方面。

結合司法技術工作實際,我的體會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就是要在省高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不斷地開拓工作思路,改進工作作風,與時俱進,創新開展司法技術工作。要增強全局意識,顧全以審判工作為中心、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人民法院工作大局,按照董院長對司法政務工作提出的“強調司法政務的服務意識,為審判工作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干警和基層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司法技術工作為審判工作服務、為領導決策服務、為民服務、為法院各項工作服務的認識,扎扎實實做好司法技術工作,開創司法技術工作新局面。

一、以應用為主導,深入開展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是司法審判、司法政務和司法人事等方面管理的一場深刻變革。已經在提高審判效率,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加強法院管理,踐行司法為民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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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檢察院法制宣傳工作總結

年,我院在區委和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下,在區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下,在區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始終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理念,積極踐行“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司法宗旨,突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緊緊圍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和“建設堅強班子、鑄造過硬隊伍、創造一流業績”的工作目標,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和“三大主題”活動,狠抓業務工作,加強隊伍建設,深化檢察改革,加強內部管理,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為推進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將服務統籌城鄉工作貫穿于檢察工作全過程,推進檢察工作新發展。

統籌城鄉發展是當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一年來,我院緊緊圍繞服務統籌發展,在建立完善機制,延伸服務觸角,改進執法辦案的方式方面,探索走出了檢察機關服務統籌城鄉發展的新路子。我院的做法為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問題提供可供借鑒的模式。并根據區委政府提出重塑新農村發祥地輝煌的要求,繼續關注其發展中的法律問題。區統籌辦在出臺我區土地流轉實施辦法過程中,主動邀請我院參與討論,對我院的建議高度重視,為全區統籌城鄉發展決策起到參謀助手作用。年,我院被區委、區政府表彰為。我院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統籌城鄉發展創造了和諧穩定的治安環境、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投資環境,隨著服務統籌城鄉的探索實踐不斷深入,推進新農村改革發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刑事檢察工作取得新成績。

我院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始終將維護穩定作為重要任務,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認真履行批捕、起訴等檢察職能,實現了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今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件人,批準逮捕件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件人,提起公訴件人。

年,我院在刑事檢察工作中,突出抓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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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效司法的要素

(一)司法資源的充足投入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是司法獲得高效的基礎和保障,它是司法活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一切物質及精神要素的總稱,包括司法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為時所耗費的人力、財力、物力、時間等。為實現高效司法,首先應有持續和充足的資源投入,同時還要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1.司法資源的充足投入高效司法需要投入充足的司法資源。資源匱乏條件下的司法往往難以為當事人提供足夠的程序保障。一般來說,往司法中投入的資源越多,司法的質量就可能越高。盡管在司法產出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司法資源投入可能會降低司法效益。但如果沒有司法資源的持續充足投入,那么司法的效率和效益就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英國學者阿德里安•朱克曼認為:“程序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我們準備向程序中投入的資源。一個資源投入不足的制度可能擁有的是劣質的程序,可能生產正確性價值較低的判決。比如,假設一個國家拒絕給程序配置重要資源,任命法官卻不肯支付報酬,也不提供法院辦公設備,那么在這種制度下的法官就缺少投入時間和精力以形成正確判決的激勵機制,這種制度可能生產出正確性價值較低的判決。”[3]7近些年來,我國在職業法官培養、法院辦公設施完善、司法經費投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從總體來看,司法資源還不夠充足,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還很突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有不少地方法院以案源決定司法經費的多少,實行“以收定支”的經費預算制度,這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這些法院的司法資源投入[4]131-148。2007年4月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以來,整個法院系統的財政狀況依賴于訴訟收費這一經濟來源的程度大大減低。除地方財政之外,中央財政的專項轉移支付、省內訴訟收費統籌、國債資金利用等新的經費來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法院的資源緊張。不過,“在許多地方,需要由同級財政為法院提供的經費保障是否能夠真正落實,既要看該地區一般的經濟發展程度及財政收支狀況,也取決于法院向地方政府爭取或者進行交涉的具體過程和實際結果”[5]。另外,經濟發達地區和邊遠貧窮地區的司法資源投入還很不均衡,這也意味著不同地區的人們所享用的司法服務也是不均衡的。如果司法資源不能隨著訴訟的規模增大而增加,那么訴訟遲延將會越來越多,這顯然不符合司法高效的目標。在討論司法資源的投入時,如何妥善處理國家投入與當事人投入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核心問題。調節這種關系的最主要杠桿是當事人所承擔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過高,貧困的當事人就會被法院拒之門外;訴訟費用過低,又可能鼓勵訴訟,引起國家所投入的訴訟成本過高。訴訟費用的高低與國家所投入司法資源的多少都與國家的司法政策傾向有著密切的關系。同時,司法中的某些程序安排,比如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行政處理程序前置等也能發揮調節國家和當事人的資源投入的功能。國家在制定司法政策時,應考慮使那些真正需要司法的人都有進入法院的機會。不過,僅僅考慮為當事人提供進入法院的機會還是不夠的,因為有些當事人可能還只是外行,還不能在司法程序中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充分有效的陳述,這使得律師制度的建立成為必要。為保護窮人的利益,避免對其形成歧視,國家和社會還應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2.司法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僅僅強調司法資源的充足投入顯然是不夠的,因為這并不意味著司法資源已經得到了充分利用,也不意味著司法效益就一定能夠得到提高。在當前司法資源的供給還普遍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約的現實背景下,通過科學、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來提高司法效率已經成為不少法院的現實選擇。不過,僅僅局限于某個或者某區域內法院的資源配置視野還顯狹窄。臺灣學者林俊益認為,“司法資源如何分配于所有依賴此司法資源者,乃是司法政策之重大問題”[6]90-91。司法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需要在更為宏觀的范圍內進行,而國家則應扮演積極的角色。較為理想的司法資源配置應實現帕累托均衡,“即一項法律制度的安排(資源再配置)普遍使人們的境況變好而沒有人因此而境況更糟的狀態”[7]。我國當前司法中的資源配置還有一些不盡合理之處。以民事司法為例,其中比較典型的問題表現在:(1)人力、物力資源的配置不均衡。例如法院中有相當數量的工作人員并不從事與審判直接相關的工作,處于司法第一線的司法人員的比例還不夠高。在物力資源的配置上,也有不少法院把大量物質資源用于非審判工作。(2)不同審級法院以及法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不夠均衡。例如基層法院所掌握的司法資源往往比較有限,但其面臨的司法任務卻往往是最重的。(3)仲裁程序、簡易程序、督促程序等制度資源的利用率不高。例如,在有的基層法院,基本上沒有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8]。(4)司法資源浪費和濫用現象還比較嚴重。例如,有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未經充分審理就匆忙下判,結果引發了二審或者再審,最終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浪費了司法資源。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當事人為拖垮訴訟對手而不講誠信,濫用其訴訟權利和特殊訴訟程序,這也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9]32-33。筆者認為,司法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關鍵是在尊重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1)調解、和解、仲裁、訴訟等諸種糾紛解決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相互關系。訴訟因具有更高水平的程序保障、糾紛解決中的最終途徑地位、更有力的國家強制性等特點而在諸種糾紛解決機制中處于核心地位。訴訟的嚴格特點為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提供了壓力和動力,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又往往是以訴訟為標準而進行各種各樣的簡化。我們應建立相應的篩選機制來配置民事司法資源,以決定哪些糾紛更適合通過訴訟來解決,而哪些糾紛更適合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從而使“好鋼用到刀刃上”。(2)不同審級法院在資源配置上的相互關系。不同審級法院在功能設置上有一定的區別,一般來說,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主要職能是通過依法審判來解決糾紛,而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則在此職能之外還要承擔規則創制以及秩序形成等功能。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資源配置應以其功能定位為基礎,結合具體法院的任務量而展開。(3)不同司法環節上的資源配置關系。在訴訟中,立案、審前準備、證據調查、質證和辯論、制作裁判文書、執行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等司法環節上的資源配置也不是隨意的,既要有一般性安排,也要能根據具體案情而適當調整。(4)司法資源的系統安排與個案利用之間的關系。不考慮整個系統而將司法資源集中于某些案件的做法其實剝奪了其他案件所應分配的資源。在這方面,英國民事司法在確立其基本目的時所主張的比例要求很值得我們借鑒。依據該要求,個案中的司法資源分配應與爭議金額、案件的重要性、系爭事項的復雜程度、各方當事人的財力水平等因素成比例[10]470。

(二)司法程序的妥當安排妥當的程序安排對于司法的高效運行顯然是非常重要的。良好的司法程序往往是在民主制度下經過周密論證而產生的,并對所涉及的種種價值和利益作綜合考慮。倘若司法程序本身是妥當的,那么嚴格遵守該程序便能夠起到提高司法效率以及效益的作用。實踐中那些隨意違反法定程序,忽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的做法表面上似乎能提高司法效率,但實質上是以犧牲司法正義為代價的。在高效司法的諸種要素中,司法程序的妥當安排和不斷優化理應居于核心地位。1.訴訟程序的多元化多元化可以提高訴訟程序的靈活性,增強其適用性。范愉教授認為,“一個合理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可以通過多元化合理分配審判資源,提高司法效益,更好地發揮司法的糾紛解決功能和社會功能”[11]229。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已經有了一定的分化,例如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特別程序等。但當前的程序分化還非常粗略。我們可以考慮在既有基礎上,根據民事案件的特點再進一步實行多元化的訴訟程序。以審前準備程序為例,德國的審前準備包括早期第一次口頭辯論和書面準備程序兩種程序樣式。日本民事訴訟中的審前準備程序有書面準備程序、準備性口頭辯論和辯論準備程序三種程序樣式。這些不同的程序樣式分別對應不同的案件類型,以供法官和當事人選擇適用。相比之下,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審前準備程序還比較單一,當事人在這方面的程序選擇權也無從談起。我們可以借鑒德、日模式,設置多元化的審前準備程序。對于路途較遠或當事人行動不便的情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的審前準備;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涉及爭點和證據較多的案件,則可以采取會議型的審前準備。審前準備程序也可以分為秘密型和公開型兩種不同的程序。2.訴訟程序的簡化簡化訴訟程序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條重要途徑。為保障當事人的審判請求權,降低訴訟成本,在一些當事人爭議不大、涉案標的比較小的案件中適當簡化訴訟程序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訴訟程序的簡化不能突破必要的限度。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簡化訴訟程序的做法其實是以犧牲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為代價去進行的。例如在審理時限問題上,有的法院為縮短訴訟周期而人為地減少當事人的舉證時間和答辯時間,簡化法庭調查、辯論、陳述等訴訟環節。這種“縮水”的程序難免會損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會降低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認同,最終影響司法正義的產出[8]。訴訟程序的過分簡化還容易損害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刺激上訴、再審以及涉訴信訪的增加,這反而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訴訟程序的簡化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比如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讓當事人而不是法官來決定訴訟標的、保證當事人的辯論機會、法官嚴守中立等等。3.訴訟程序的優化社會條件在發展變化,訴訟程序亦應隨之不斷調整革新。訴訟程序的優化既涉及基本程序理念的更新,也包含細枝末節的制度構建,這顯然是一項無比宏大的工程。在優化訴訟程序時,高效理應成為一個基本的評判標準。以舉證時限制度為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所規定的舉證時限制度原本是想督促當事人及時舉證,但由于其規定證據逾期提交就導致失權的后果過于嚴苛,這一規定反而被許多法院束之高閣。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汲取了這一教訓,其第65條對逾期舉證的當事人規定了說明理由義務。如果理由不成立,也并非一律認定證據失權,而是選擇了多元化的制裁方式,包括不予采納證據,采納證據但同時給予訓誡或罰款的處罰。很顯然,新法中的規定更加人性化,也更便于法院操作。

(三)科學的審判管理在我國,審判管理是一個已被廣泛使用但又不太容易精確界定的概念。從較為寬泛的角度理解,法院內部所進行的與案件審理工作直接或間接相關的領導、組織、協調、控制等活動與制度均可稱之為審判管理。在當前的司法改革語境中,審判管理是與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并列的一種管理機制,其主要包括案件分配、審判流程控制、審判質量評查、審判責任追究等具體制度。管理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全國法院有1/3以上的工作人員專職或非專職地從事政務管理、事務管理、人事管理、業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工作[12]。審判管理與案件審理密切相關,審判管理效率的高低能夠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因此,科學的審判管理是高效司法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關鍵要素。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審判管理并未引起人們的注意。案件急劇增多所帶來的壓力迫使我國法院系統逐漸由被動轉為主動去思考并踐行審判管理機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自1999年以來所制定的3個《五年改革綱要》都將“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列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設立了審判管理辦公室。全國各地也有不少法院為應對案多人少的難題,正在積極探索審判管理的規律和經驗。種種審判管理機制改革正在進行當中,其中的利弊得失只有經過較為長期的觀察和較為全面的實證調研方能進行科學總結。就當前情況來看,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是值得認真考慮的。1.域外經驗的積極借鑒如美國民事司法中的案件管理制度是一種比較成熟的制度。借助于案件管理制度,美國法官可以在訴訟中(尤其是審前階段)指導當事人界定訴訟主題、控制證據開示、促進和解、召開情況討論會以保證案件在審前得到很好的準備[13]536-548。當前我國審判管理改革舉措中,有不少都是對法官的管理,而不是法官對案件的管理。審判管理與案件管理的脫節很容易降低而不是提高民事司法的效率。2.審判管理自身的效益審判管理機制改革必然會引起法院內部組織的調整和科層制的加強,處理不慎就可能產生相反的結果。疊床架屋式的審判管理組織可能會給法官增加更多的枷鎖,也可能會產生更高的管理成本。在這個問題上,蘇力教授也曾敏銳地指出,“不僅要考慮審判管理的收益,也甚至更要考慮其‘成本’(缺點和弊端),注意權衡利弊。只有利大于弊才算‘加強’或‘創新’,利弊相抵或入不敷出則是‘折騰’”[14]。3.審判管理機制的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與實效性當前的很多舉措都把科學化、系統化、規范化列為審判管理機制改革的目標,這對于制度建設來說無疑是正確的。但審判管理機制改革如果不能和司法的實效性聯系在一起,就容易失去真正的改革方向。

本文作者:曹新華工作單位:河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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