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19: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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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死刑的前提
截止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個國家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個國家事實上廢除了死刑(至少10年內沒有執行過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個國家。可見,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
盡管中國政府表示,中國從長遠來看也要廢除死刑,但就目前的形勢而言,廢除死刑還不現實,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如何減少死刑。中國已經簽署并正在準備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等機構的解釋,這里的“最嚴重的罪行”,其范圍“不能超過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而“‘致命的或者其他極其嚴重的后果’的含義包含著這樣的犯罪應該是導致生命的喪失或者危及生命的意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9年通過的一個決議中,也敦促那些還保留死刑的國家,不要將死刑適用于非暴力的經濟犯罪。對比中國刑法,我們的68個死刑罪名中,有相當多的罪名都是非暴力的經濟犯罪(包括財產犯罪、腐敗犯罪等),因此,中國學界普遍認為,我們的死刑罪名偏多,應當予以減少,并且應當在實踐中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
不過,與法學界意見大相徑庭的是,公眾對減少和控制死刑持強烈的反對態度。今年上半年,新華社《環球》雜志曾將我的一篇關于控制和廢除死刑的文章整理成對話發表,沒想到招來網上一片謾罵和侮辱聲,壓倒性的聲音是死刑不能減少,更不能廢除,有的情緒激動者甚至揚言要殺掉“劉仁文這個偽道士”。冷靜分析這些網友的意見,其中給我啟發的是公眾對目前的司法腐敗有較大擔心,他們認為,如果不對某些腐敗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了百了的方式判處其死刑,許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就會通過權力和金錢的關系,無期減有期,有期再變假釋或保外就醫,不用多長時間就能運作出來,可見,公正司法也是限制死刑的題中之意。當然,這種民意也有一種誤會,或者說我們的刑法還欠缺一種制度,那就是對某些廢除死刑的罪名,應設立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
雖然民意并不是廢除死刑的必要條件(不少廢除死刑的國家其民意也是反對廢除的,但當局者基于自己的政治意志,即死刑是殘忍的、不人道的和不體面的,仍然推動死刑廢除),但民意的多寡卻是任何一個國家在廢除死刑時所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比方說,法國早在蓬皮杜總統當政時就想廢除死刑,但由于當時反對廢除死刑的民意太高,所以沒敢貿然廢除死刑,直到密特朗總統當政,雖然此時的民意多數還是反對廢除死刑,但已經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為密特朗總統最終廢除死刑創造了條件。在我國,支持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作為人民的政府,不可能不顧這一現實。不過,筆者一直主張,如何正確對待民意、引導民意和改變民意,這里面有許多的工作可做。例如,去年筆者曾接待一老家來的上訪者,此人是一個文學愛好者,他讓我送他一些自己寫的作品,我當時正好在《檢察日報》上連續發了3篇關于死刑的小文章,就送給他,他一看到其中有一篇的標題含有“廢除死刑”的字樣,就馬上說:“死刑可廢除不得。”但第二天,當他再來我家時,就主動談起我的文章中提到的死刑錯判一事,說幾年前他們那里有一個女的,被以投毒罪判處死刑,臨刑前那一天,他們都騎著摩托去追著看熱鬧,只見那女的抓著囚車欄桿,大喊:“老天爺,你長沒長眼睛?”時隔幾年,該案在家屬的不斷上告后,被平反。談到這里,他就說:“象這種人被殺,確實冤枉。”我們知道,在有的國家,廢除死刑正是基于錯殺的慘痛教訓。那么,如果我們能很好地將司法實踐中的死刑錯案加以總結并宣傳,恐怕給人的印象就不會那么簡單了。
要大幅度地減少死刑,還有賴于犯罪率的下降和對犯罪的有效控制。“有什么樣的犯罪,就會有什么樣的刑罰”,中國過去20多年來,由于改革開放帶來整個社會人財物的大流動和新舊體制的大轉軌,使得犯罪率呈現出急劇上升的趨勢,死刑因此得到擴張性的適用。例如,1979年的刑法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都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其后不久,隨著1983年“嚴打”的展開,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就被下放到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法院,實踐證明,這對控制死刑產生了不好的效果。因此,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估計在不久的將來就可以實現。收回死刑案件核準權,固然與國家重視人權保障有關,但也不可否認,犯罪形勢相對趨于平穩,而不是象改革開放之初那樣犯罪猛漲,也是一個客觀條件。另一方面,為什么民眾對腐敗犯罪和經濟犯罪支持適用死刑,是因為轉型期的中國這類犯罪非常嚴重,引起民憤,隨著國家相關制度的健全和管理社會、控制犯罪的水平的提高,這類犯罪也必將下降,從而為廢除其死刑創造有利條件。
從長遠看,經濟發展也將有利于減少死刑。經濟發展將提升人們對生命價值的認識,樹立金錢有價、生命無價的觀念,比方說,過去一個中國的農村人,若是被關一晚,可能他放出來就萬事大吉,但若被罰100元錢,他就會想方設法去要回,而現在他富裕了,可能100元錢不算什么,但關他一晚卻一定得討個說法。理解這一點,可能就比較好解釋為什么在西方經濟犯罪數額再大也不能判死刑、而在中國就有較多的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也比較好解釋10年、20年前因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一些犯罪分子,其數額在今天看來并不適宜判死刑,因為經濟的發展已經使過去罕見的萬元戶變成如今的家常便飯了。另外,減少死罪、擴大終身監禁,勢必增加監獄和干警的投入,這也是需要以經濟發展為后盾的.
從死刑文化看死刑的走向論文
提要:關于死刑的存與廢的問題,在世界范圍內已經爭論了200多年。自從1764年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提出廢除死刑的見解以來,人們從尊重生命權和天賦人權的角度,對廢除死刑進入了廣泛深入的論證。由于死刑有著久遠的歷史,它既是一個最古老的刑罰方法,又是一個被認為具有最大威懾力的刑罰方法,因此人們對于死刑的存與廢,產生了重大的分歧認識,始終沒有得出統一的廢除死刑的結論。就世界范圍的情況來看,歐盟各國事實上已經廢除了死刑。筆者試圖沿著我國死刑文化的走向,分析我國對待死刑制度的應有態度——“死刑限制論”,并予以論證。
關鍵字:死刑刑法文化死刑限制
(一)、中國死刑文化的梳理
一、刑法文化的概論
1、法律文化的詮釋
法律文化是法學的基本范疇和重要的論題,法律文化是法律現象的社會化、固定化、規律化,是法學研究的重要部分。法律文化是一個博大精深的法律概念,就如同人們對文化理解的多樣化,在理論上對于法律文化至今沒有一個統一和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法律文化就是法律現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結構決定的、在歷史進程中積累下來的并不斷創新的有關法和法律生活,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的群體性認知、評價、心態和行為模式的總匯。[1]
死刑制度死刑復核存廢探討論文
一、引言
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盡在公務員之家()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死刑制度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法懲罰方法,歷來被世界各國所重視。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傳統、價值觀念、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文化的差異,導致了對死刑的態度不同,而對死刑的態度不同有直接造成另外各國的死刑制度不同。但從目前來看,在國際社會中刑罰走向輕緩,死刑趨于廢止,基本上已成大勢。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在修訂后的新刑法中確立的死刑制度到底如何呢?筆者就此談一點看法。
關鍵詞:死刑,重刑主義思考
一、我國死刑制度較過去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
我國新刑法在死刑問題上,從以下幾方面體現了它的進步性:
第一,在死刑適用的對象上刪除了未成年人可以適用死緩的規定。1979年刑法第44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周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叛處死緩二年執行。”這一規定,不僅從邏輯上前后矛盾,而且也與我國應承擔的有關國際義務相悖。因為,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我國應當遵守該公約第37條關于“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不得叛處死刑或者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的規定。這一刪除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無疑是一大進步。
犯罪死刑限制的限制詮釋
關鍵詞:犯罪死刑限制死刑依賴的價值差額
內容提要:在具體操作模式上,犯罪的死刑適用限制應以嚴格的實質判斷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壓縮犯罪死刑適用的犯罪范圍。同時應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處理犯罪中共犯的責任、適當協調死刑與其他刑事措施之間的關系,并嚴格限制減刑與假釋的條件,以減輕預防犯罪對于死刑的依賴程度。犯罪死刑適用限制也應受到限制,應逐步緩慢推進,且須有相應的社會措施同時配套推行。
限制犯罪的死刑適用,須先拷問犯罪死刑適用的現實依據,分析這些依據能否成立,從而為死刑限制提供理論上的空間。在尋找到理論空間后,則需進一步結合立法的規定,為死刑限制適用提供技術上的支持,即分析在犯罪中限制適用死刑應當如何操作。當然,也要注意到當前的社會條件,對犯罪死刑適用進行適當的限制,以實現死刑限制與犯罪預防、人權保障與法益保護之間的平衡,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犯罪死刑限制適用的理論空間
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數量大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在刑罰正當化的根據之上,當前學術界已確立在承認刑罰以責任為前提的(責任主義)基礎上結合預防目的的理論。這種帶有并合主義特征的觀念在我國得到了承認。在犯罪死刑適用問題上,有必要在這種理論體系中逐一分析死刑適用的空間及其限制。
死刑保留研究論文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歐洲40國、亞洲8國、非洲12國、北美洲6國、南美洲6國、大洋洲11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近一半是歐洲國家,包括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③
二、學界廢與留的爭論
在我國法學界,關于死刑廢與留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受我國“重刑主義”傳統思想的影響,支持保留死刑的學者認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衛社會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嚴厲的懲罰性,可以實現對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的懲罰;2.“殺人者死”,死刑復核最原始的罪行相應的正義觀;3.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極刑,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4.與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執行上的現實性和簡便性。
死刑制度研究論文
1、新中國的死刑立法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9年刑法典頒布時始至1981年我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之前。1979年刑法將死刑作為一個獨立的刑種規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規定了許多限制其適用的條件。體現在:(1)死刑適用罪種上,規定只能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2)死刑適用對象上,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使用死刑。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3)死刑適用程序上,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規定了死緩制度,它的設立可以說是1979年刑法的最大貢獻。
用今天的眼光來考察,1979年刑法對待死刑的態度比較適中,規定了比較全的死刑限制條件。但是,還有某些地方不夠理想。主要表現在:(1)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的問題上規定有矛盾之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是死刑的一種,對未成年人不使用死刑即包括不使用死緩的刑種。(2)死刑適用的具體章數和罪名相對較多。1979年刑法分則總共就有8章,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就有4章,占總章數的50%;1979年刑法的罪名總共只有114個左右(1979年刑法采用的是暗示式的罪名立法方法,因此其罪名數量的統計難以有一個精確的數字),判處死刑的有28個,占罪名總數的25%。一部有一半分則章節極25%的罪名的刑法典,這個比例應該說是驚人的高。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死刑立法思路自始初現端倪。
第二階段是從1981年第一部單行刑法頒布時至1997年刑法出臺之前。自從1981年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單行刑法——《關于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之后,截止刑法修訂以前,立法機關總共頒布了23個單行刑法,增加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已達46種,從1981年到1991年十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2個死罪,這23個單行刑法使我國的死刑立法朝著更嚴厲的方向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1)死刑適用程序放寬。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核準權作了重大修改,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2)出現了以死刑作為絕對確定刑的法定死刑條款。如1991年《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二條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罪,綁架勒索罪等罪的死刑。(3)適用死刑的章數和罪名明顯增多。隨著23個單行刑法的陸續頒布,適用死刑的章數由1979年刑法的4章擴大到6章,增加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單行刑法對46個罪名規定可以適用死刑,從而這一時期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數達到74個,占罪名總數的26%。總之,這一階段的死刑立法急劇膨脹,死刑的適用普遍增加。1979年刑法體現的刑罰重重刑,重刑重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了進一步的體現,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出現了一股泛死刑化的危險趨勢。
第三階段是1997年刑法出臺至今。1997年刑法對舊刑法中的有關死刑犯罪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1)修改了適用死刑犯罪的規定,將1997年刑法規定的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2)修改了死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刪除了1997年刑法中“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3)修改了死緩變更條件。1997年刑法將死緩減刑條件由1979年刑法規定的死緩確有悔改或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修改為沒有故意犯罪,將死緩期滿立即執行的條件由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變更為故意犯罪。(4)修改了分則罪名適用死刑的條件,一是提升死刑適用條件,如故意傷害罪、貪污罪、受賄罪;二是明確了死刑適用的標準,如盜竊罪、強奸罪、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5)死刑罪名比例發生變化。1997年刑法的死刑罪名是68個,與以前的74個相比,在量上似乎有所下降。但是,這種變化純屬形式上的變化,并不是死刑罪名的實際減少。總體來說,1997年刑法的實質死刑罪名數與舊刑法基本一致,純粹量的減少是立法技術的變化所致,在實質上并無大的變化。
死刑保留研究論文
一、廢除死刑的思想及實踐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會的同態血親復仇,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死刑被廣泛地使用著,成為階級社會統治者的重要工具。進入近代社會后,隨著人文主義思想的興起,死刑開始受到質疑。1516年,英國思想家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首次提出廢止盜竊罪的死刑。孟德斯鳩認為:“對于自然給予我們的領導人類的手段,應該謹慎地使用。”①著名法學家邊沁也認為:“死刑幾乎永遠是一種不必要的或沒有效果的權宜之計。對于那些使用輕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沒有必要的;對于那些把自己作為一個對付絕望的難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無效果的。對于每一種犯罪都用死刑來懲罰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個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蟲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懼一樣。”②
18世紀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闡述死刑的弊端及廢除死刑的理由,從而拉開了死刑存廢之爭的序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運動的發展,要求廢除死刑以拯救作為基本人權的生命權的呼聲日益高漲。尤其是國際人權運動的加劇和諸多國家廢除死刑的實踐,使廢除死刑已成為國際社會刑罰改革的先導,并將是否廢除死刑作為衡量各國或地區人權狀況的重要因素。聯合國大會1989年12月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書》明確指出:“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在本協議書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被處死刑。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轄范圍內廢除死刑”。死刑廢除論已成為時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歐洲40國、亞洲8國、非洲12國、北美洲6國、南美洲6國、大洋洲11國。廢除死刑的國家中,近一半是歐洲國家,包括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圣馬力諾(theRepublicofSanMarino,1848年)。③
二、學界廢與留的爭論
在我國法學界,關于死刑廢與留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受我國“重刑主義”傳統思想的影響,支持保留死刑的學者認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衛社會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嚴厲的懲罰性,可以實現對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的懲罰;2.“殺人者死”,死刑復核最原始的罪行相應的正義觀;3.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極刑,可以有效的預防犯罪;4.與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執行上的現實性和簡便性。
我國死刑制度
一、死刑屬于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罰種類——主刑與附加刑兩類之一的主刑之中,是所有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它剝奪人的生命,而生命一旦被剝奪,人就消失了,以人為載體的一切就不復存在,因而歷來受刑法學家的重視。在當前世界上人權運動方興未艾的社會歷史背景下,死刑更是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之一。
二、筆者認為應當限制和減少死刑,但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人民網上關于廢除死刑問題投票中有9.7%的人贊成立即全面廢除死刑,尊重生存權;6.9%贊同廢除死刑,但要循序漸進,先限制、再廢除;24.8%認為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58.7%反對廢除死刑,要加大刑罰力度。筆者贊同限制和減少死刑,但要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保留死刑。有如下幾點原因:
首先,筆者認為立即在我國廢除死刑是不現實的。第一,我國現在是世界上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我國刑法在42個條文中規定了69個死刑罪名,使我國成為世界上規定死刑最多的國家。并且也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每年被執行死刑人數是全球其他國家執行人數之和。任何事情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立即在全社會廢止死刑,全國范圍內的各層人民和司法機關必定會有所不適應。并且從人民網的民眾投票來看,有90%以上的人不支持立即全面廢除。第二,我國現在仍需要死刑來對犯罪進行威嚇。盡管意大利學者貝卡里亞和我國部分學者認為死刑并不能對罪犯起到威嚇作用。但筆者認為,人畢竟是怕死的。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死刑對于一些犯罪分子還是具有一定的威嚇力。使他們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有所顧忌。
其次,筆者認為加大死刑執行力度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太嚴厲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反而會讓犯罪行為更加猖獗,更加殘酷;且會讓人們對被執行死刑者產生憐憫之心。
第一,從犯罪產生的根源來看,犯罪是一定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家庭關系等社會因素與犯罪者個體所互相作用的產物。死刑不可能根除產生犯罪的復雜根源,自然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遏制犯罪的產生。中國清末偉大的法學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茍不能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罹刑綱,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從潛在的犯罪人對死刑的態度來看。死刑對激情犯、情境犯、亡命徒有明顯的威懾力。如某些殺人、傷害、強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種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喪失理智,感情沖動而一時控制不住實施了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往往不能準確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和權衡犯罪所得與因此而承受的刑罰之苦之間的得失比例。對這些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無法發揮。而對“亡命徒”的犯罪人來說,雖然明知自己的行為嚴重性并且確信犯罪后必然被判處死刑,卻仍然要孤注一擲實施犯罪。對這類犯罪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是明顯沒有意義的。20世紀20年代以來,國外許多學者就死刑與兇殺犯罪案發率之間的關系進行過大量的研究。使用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在實行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的國家之間,或實行死刑的州與廢除死刑的州之間就兇殺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橫向比較。第二種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州之內對廢除死刑或恢復死刑前后的兇殺案發案率進行比較,這是一種縱向比較。大多數研究者的報告,都否認死刑的存廢與兇殺犯罪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研究結果并不能證明死刑對犯罪有遏制力。還有人研究過使用死刑的頻繁程度與兇殺發案率之間的關系,結果認為二者相互關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