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04: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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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分析
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對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關聯性進行闡述,從執行目的、執行主體、秉持標準三個方面,對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進行分析,并以此為依據,提出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協調對策。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協調對策
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逐漸優化和完善,這給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良好條件,并讓其會計工作朝著現代化的趨勢發展。即便當前企業會計準則方面已經獲取了理想的效果,但是受到企業所得稅法的影響,導致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核算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差異,這給企業整體運營和發展帶來不良影響。鑒于這種現象,應該做好對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差異的探究工作,并根據當前企業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相關標準,提出兩者之間的協調對策,從而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一、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之間的關聯性
從會計和稅法之間的關聯性角度來說,主要經過了三個時期,第一個是統一時期;第二個是分離時期;第三個是協調時期。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之前,兩者之間處于統一狀態,不管是在各項要素明確方面,還是在計量方面,都含有統一性,例如,資產、債務、費用、效益。隨著《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頒布,導致會計和所得稅法之間的差異性逐漸明顯,再加上受到新型體系的影響,更加劇了兩者的差異之處,使得其無法具備較強的統一性。進入到二十一世紀之后,發表的《企業會計體系》中已經具體指出,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不僅具備差異性,同時還含有相同性,在這種情況下,盡可能保證高度統一,而差異方面則要求分離處理[1]。因此,在協調模式的作用下,能夠有效促進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協同性,并在減少差異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差異協調,在分離同時,還要盡可能統一處理。為了實現企業所有稅法的統一,新型稅務體系正式實施,在此過程中,協調方式依舊以會計機制和稅法機制為主,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和之前的體現方式大不相同。
二、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分析
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影響論文
摘要:現行差異性的企業所得稅制,存在種種弊端,亦與國際通行慣例不符,給我國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帶來重重阻礙,不利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本文通過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的必要性做了分析,并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后對外資企業的影響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新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明年將正式實施,由于統一企業所得稅將直接關系到外資企業在我國的利益,必定給外資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一)所得稅兩稅合一的必然性
1、我國財政收入具備調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的實力
企業所得稅法宣傳計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日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為了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借鑒國際慣例,對需要在實施條例中明確的重要概念、重大稅收政策以及征管問題作了深入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12月6日,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512號,正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步實施。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與原稅法相比的重大變化
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大變化,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層次得到提升,改變了過去內資企業所得稅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體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稅制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充實了反避稅等內容;三是制度規定更加科學,借鑒國際通行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在納稅人分類及義務的判定、稅率的設置、稅前扣除的規范、優惠政策的調整、反避稅規則的引入等方面,體現了國際慣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建立稅收優惠政策新體系,實施務實的過渡優惠措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內容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論文摘要:企業所得稅是計算最復雜、內涵最豐富的一個稅種,它不僅要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還要體現“公平”的理念,為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與舊稅法相比,新稅法在很多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企業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在總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產生的積極影響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對此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和建議,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稅收優惠政策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一、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研究論文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探索新企業單位所得稅法的政策轉變
摘要: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國施行。對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比較,從而指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特點——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同時分析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探究論文
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