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12: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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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

碳排放交易的現狀和對策探討

摘要:全球變暖是當今各國所要面臨的氣候難題,綠色低碳環保理念被世界各國所追求,通過減少碳排放來應對全球變暖已成為各國共識。因此,各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得如火如荼。為減少碳排放,實現我國經濟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技術進步與節能投資降低碳排放,不斷推動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發展。本文在分析了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現狀與存在的困境后,對完善中國碳交易市場建設提出相應建議,以供參考。

關鍵詞:京都議定書;碳交易市場;清潔發展機制;碳中和;碳達峰

如今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成為焦點,如何應對氣候變暖并有效減少碳排放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重要問題。世界銀行的年度報告《2018年碳定價狀況和趨勢》概述了全球現有和新興的碳定價措施,其中全球都在實施的減排措施即碳排放交易市場,碳排放交易市場是指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的方式所建立的市場。世界各國許多學者都在全面研究探索碳交易市場,即以交易機制、分類、交易工具為主要研究對象,但由于我國較晚進行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導致喪失在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定價權和主動權。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的碳交易價格每噸低于印度所售價2~3歐元,同時碳交易價格遠低于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為數不多的企業作為主體參與碳排放市場的交易,但是大部分企業的分布較為零星,并未集中在同一城市或具體的行業。企業參與市場交易的方式往往通過以與境外的買方進行商業往來應對市場的需求,有關的信息尚未完全透明化。由于目前存在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處于半透明且分散的狀態,因此中國企業在交易往來中居于不利地位。碳交易市場的定價權與權貿易量、建立統一碳交易平臺緊密相關。因此,本文對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現狀、困境進行分析,從而得出完善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議。

1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現狀

為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承諾,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啟動線上交易,我國正式步入“碳經濟”時代。全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總成交量截至2021年8月11日為646.183萬噸,總成交金額為3.261億元,成交均價為54.15元/噸。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從2002年8月至今主要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002年8月正式核準《京都議定書》至2012年,我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處于CDM項目階段。2004年6月,我國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法規。繼對上述的法規進行修訂之后,我國于2005年10月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2005年1月,北京安定填埋場填埋氣收集利用項目作為第一個“清潔發展機制(CDM)”試點成功。2005年6月7日,內蒙古騰輝錫勒風電項目作為我國第一個獲得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CDM注冊成功。我國的CDM項目在各領域不斷拓展,2005年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項目為3個;2007年,我國獲得CDM執行理事會批準項目不斷上升至113個;2008年,我國獲得CDM執行理事會批準項目上升至總計222個。第二階段:2013—2020年,我國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處于區域碳排放交易試點階段,在上述區域內的碳排放總量與強度控制方面取得明顯的效果。2011年,我國發改委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7個省市先后作為碳排放權交易的試點地區;2013年6月—2014年6月,上述決定的試點地區陸陸續續啟動碳排放權交易;2016年,福建省作為又一新的試點地區。我國7個省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開市以來,碳交易市場成交額不斷上升,截至2020年,中國碳交易市場成交額自2014年的4.89億元增長至2020年的12.67億元,年復合增長率為17.2%。第三階段:我國自2021年開始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將電力行業納入其范圍內,處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階段。我國在2020年11月20日頒布了《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確定了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企業與配額的分配方法;同時,在2021年1月5日頒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進入碳排放交易的實施階段;2021年7月,啟動發電行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

2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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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服務業論文

一、我國發展碳交易服務業的基礎

(一)碳交易試點工作奠定了我國碳交易服務業的市場基礎

201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深圳、重慶、湖北7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目前,各地區的試點工作已經全面展開,并積極建設交易平臺,培育第三方咨詢、審核等碳市場服務業。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廣東均正式啟動了本地區的碳交易。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將快速推動當地碳交易服務業的發展,推動遵約企業和碳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的聯動,加強各地碳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的協作,實現產業的整合發展。

(二)政策環境為碳交易服務產業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目前,我國已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各試點省市也根據《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辦法等地方規章,深圳和北京還出臺了規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實現了區域碳交易服務活動的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二、我國碳交易服務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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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下企業碳履約風險管理研究

摘要: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企業必將面臨更加嚴格的碳排放約束,由此產生碳履約風險。本文闡述了碳履約標準,提出了碳履約風險的概念并進行風險分析,以未按時完成碳履約義務的控排企業為例,總結出了企業在碳履約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四個問題,即未將碳管理事務納入戰略規劃、缺少統一的碳管理信息平臺、缺少碳履約風險預警機制和碳資產管理能力較弱,并針對問題成因提出相應對策。

關鍵詞:碳交易;碳履約風險;碳資產管理

在節能減排的大背景下,碳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交易的產品主要是碳配額和碳排放權,控排企業能否完成履約責任和減排義務受相關政策、配額量、碳價等多種因素影響。為了實現減排的大目標,不僅碳市場本身要不斷改進和完善,而且企業也應該意識到可能面臨的履約風險,加強對碳履約風險的管理,按時完成碳履約目標,提高自身的低碳競爭力。

一、控排企業碳履約表現

履約是指參與企業足額清繳或注銷自己的碳排放量,各試點地區的重要排放單位,需在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按實際年度排放指標完成碳配額清繳,通常以一個自然年為周期。當企業碳配額不足時,可以通過購買市場上流通的碳配額或購買不超過政府規定額度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上繳給政府。如果企業已有配額量與CCER之和低于經審核的實際碳排放量,企業面臨不能完成履約任務的風險,即碳履約風險。企業可通過參與市場交易購入碳配額的方式完成履約,但考慮到購碳成本和違約懲罰,企業可能會選擇違約交罰金。控排企業能否完成碳履約與企業的碳管理體系、節能減排技術、碳配額、碳價等因素有關。此時,重點查找未完成履約目標的控排企業資料,分析其面臨的碳履約風險及碳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相關研究成果可為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完成碳履約目標提供借鑒。從我國各個試點碳市場的未履約情況看(如表1所示),上海、天津、廣東作為最早的碳試點城市,企業違約率很低。特別是廣東,曾經連續三年均未發生違約。深圳、北京參加交易的控排企業數量較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違約率的降低。資料來源:碳排放權交易藍皮書: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報告(2017)、碳排放交易網總體來看,各地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控排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約束力,試點企業主動履約意識在不斷增強,各試點違約率表現出不斷降低的趨勢。

二、控排企業碳履約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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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交易環境規制小議

摘要:碳稅和碳交易作為不同類型的環境規制手段,是低碳發展模式下理論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在闡述二者內涵的基礎上,從經濟理論的角度分析了兩者的適用范圍及其利弊特點。結合當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及發達國家碳稅制定的規則,本文分析了兩者在我國的適用狀況,并提出制定減排與限排相結合的環境規制方法,為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碳稅碳交易環境規制

一、碳稅與碳交易的涵義區別

(一)碳稅的涵義及分類

碳稅以環境保護為目的,以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為征稅對象,通過消減二氧化碳排放為手段來實現環境規制,具體可分為:

1.按照實施范圍不同,可分為國內稅、國際稅和協調的國家稅。前兩者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國家體系,后者是指在一個寬松的國際框架下由各主權國自主決定的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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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國際碳金融交易衍生市場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碳排放權經濟學入手,系統闡述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體系架構,分析當前國際碳現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市場主體、交易品種、價格因素等,深入分析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結構。結合我國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現狀,得出構建碳金融市場、提升我國在碳金融產業鏈中地位的啟示。

關鍵詞:綠色金融;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碳排放權洽

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計2012年國際碳金融市場有望超過石油成為全球第一大宗商品市場。熟悉國際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運作機制,成為我國參與國際碳金融市場和掌握主動權的現實選擇職稱論文。

一、碳金融源起及經濟學分析

(一)碳金融定義及源起

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金融活動,碳金融市場包括碳現貨、期貨、期權等金融及衍生品市場。碳金融源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的科學家證明溫室氣體增加主要來自人類對化石燃料的使用。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1992年全球150個國家簽訂UNFCCC,承諾到2050年溫室氣體減排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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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歐美碳交易立法的選擇及啟發

統一性的碳排放交易立法路徑

歐盟在設計碳排放交易的立法路徑時,曾面臨兩種選擇:在各成員國內部分別建立各國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歐盟層面統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2]。最終,歐盟委員會采取了構建統一性的碳交易立法路徑,即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它也是迄今為止最大規模、最具有影響力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目的在于以最大程度地創造碳配額市場的高度流通性,推動碳交易市場的深入發展。﹙一﹚歐盟統一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特點歐盟碳交易機制采用統一性的立法路徑,并通過兩種方式實現統一性的路徑:“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具體表現在:1.歐盟碳交易體系的形成上。第一,以《建立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機制的指令》﹙Directive2003/87/EC,以下簡稱《歐盟排放交易指令》﹚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安排,確立了歐盟層面“自上而下”建立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立法模式;具言之,《歐盟排放交易指令》和歐盟委員會的其他一系列政策和法律形成了歐盟范圍內的碳排放權交易的規范體系,構建了歐盟層面一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系統,即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它也是迄今為止最大規模、最具有影響力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第二,成員國通過“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先行經驗為歐盟“自上而下”的立法路徑提供了基礎和前提,尤其是英國、丹麥和荷蘭成功構建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經驗為日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確立奠定了先決性條件。2.歐盟碳交易機制的具體制度實施上。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在交易機制的具體操作層面上,也體現著“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特點的融合,其中最典型的表現在于碳交易運行的基礎———總量﹙Cap﹚的設定上。第一,“自下而上”的方式表現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總量設定由各個成員國通過國家分配計劃﹙NationalAllocationPlan,簡稱NAP﹚各自設定排放量,然后相加之總和而來[3]。第二,“自上而下”的方式表現在,各成員國制定的國家分配計劃﹙NAP﹚必須滿足《歐盟排放交易指令》規定的原則和標準,國家分配計劃﹙NAP﹚的生效也必須通過基于歐盟委員會的審核和批準。同時在第三履約期內﹙2013—2020﹚,歐盟取消國家分配計劃,將在歐盟委員會層面統一設定排放總量,再將配額分配至各成員國。﹙二﹚歐盟實施統一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原因探究在歐盟,碳交易在內的環境立法問題屬于共享權能領域,歐盟和成員國都享有立法權。筆者認為,歐盟各成員國自愿讓渡權力,授權歐盟推行統一碳交易立法路徑的原因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解釋。1.統一的環境立法基礎。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之所以能夠形成統一性的立法路徑,首先在于統一的環境立法基礎,即歐盟環境法律體系。環境問題是歐盟基礎條約關注的內容之一。歐盟環境法律不僅體現在歐盟基礎條約和締結的國際條約,還體現為條例、指令和決定等一系列的立法形式和環境標準等約束性條件:《單一歐洲法令》為歐盟環境立法權奠定了法律基礎,歐盟在這一基礎條約中首次規定了環境政策并規定了歐洲共同體環境政策的目標、原則、決策程序及權限。1992年通過的《歐盟條約》在法律上確立了環境保護為歐盟宗旨和活動之一。歐盟《第六個環境行動規劃》﹙2002—2010﹚,明確提出將氣候變化作為需要采取進一步行動的優先領域,并將環境政策與其他政策相協調,由此形成歐盟環境政策一體化的趨勢①。其次,《歐盟條約》確立了歐盟權能行使的基本原則———輔助性原則﹙PrincipleofSubsidiarity﹚。根據輔助性原則,成員國的個別行動無法實現公約的目標但在共同體層面可以更好地實現,則共同體將采取統一的行動②。因而,輔助性原則的設置為歐盟采取統一性碳交易立法路徑提供了憲法依據。據此可見,歐盟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環境法律體系,確立了歐盟層面對環境問題的立法權,同時環境保護問題也為歐盟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標準[4]。歐盟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為日后形成統一性環境決策和環境行動鋪墊了法律基礎和立法權限,具言之,為實施統一的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EUETS﹚提供了立法基礎。2.“共同決定”﹙co-decision﹚的環境立法程序。歐盟適用特定多數的表決方式和歐洲議會在環境立法程序中權力的擴張為歐盟采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實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了可行性。根據《歐盟條約》的規定,歐盟就環境事務的決策主要采用的是特定多數的表決方式,而并非全體一致的表決方式;同時,“共同決定”的環境立法決策程序,使歐洲議會得以享有和歐盟部長理事會同等的立法權,增強歐洲議會在環境事務上的話語權,削弱代表精英階層和大的經濟利益團體利益的歐盟部長理事會的權限,形成了立法程序中的民主模式和精英決策相抗衡的模式③。因而,“共同決定”的立法程序為歐盟通過有關環境保護問題的法案和設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提供了可行性。3.成員國達成共識。歐盟成員國對氣候變化問題形成共識以及歐盟委員會對各成員國差異性的重視,為統一碳交易立法路徑的施行提供了可能。﹙1﹚歐盟大多數成員國已經對應對氣候變化問題達成共識,這為歐盟通過統一的碳交易機制奠定了基礎。例如,歐洲國家申請加入歐盟一個條件在于尊重并承認歐盟的基本價值,具體表現在31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是其中商談的議題[5]。因而,歐盟成員國對應對氣候變化的認同避免了施行統一性碳交易機制的沖突,降低了統一性碳交易運行的成本和困難。﹙2﹚歐盟在制定并運行統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過程中,重視各成員國之間的差異性,注重協調不同經濟發展水平成員國國家經濟之間的經濟利益。比如,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運行的第二階段﹙2008—2012年﹚中,歐盟委員會了各成員國配額分配計劃。從該計劃中,我們可以看出,原歐盟15國承擔了大部分的減排義務,它們在第二階段的排放量相比2005年度下降了8.5%;而新歐盟12國則得到允許———在2005年的基礎上增加3.6%的排放量①。因而,歐盟對各成員國差異性的重視減少了各國對施行統一碳交易機制的矛盾和沖突,更容易使各成員國達成一致意見。4.國際戰略性政策的考量。歐盟推行統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發展路徑,也離不開對國際因素的分析和評估,一方面是出于對《京都議定書》項下國際義務履行的考量,另一方面是尋求國際事務領導地位的政治考慮。﹙1﹚在《京都議定書》談判過程中,歐盟內部就已經明確確立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義務以及內部的責任分配②,同時歐盟當時15個成員國也就共同減排目標達成了“減排量分擔”的協議。因而,歐盟推動統一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也是為了更好地協助各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項下的減排承諾。﹙2﹚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歐盟既有尋求國際事務領導者的意愿,也具備影響國際氣候談判的能力[6]。一方面,自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后,對氣候變化議題,歐盟無論從制度層面還是國際談判上都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從1990年聯合國正式啟動氣候變化談判到2005年《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到確定后京都談判路線圖的巴厘島會議和哥本哈根會議,再到確立綠色氣候基金的德班會議和剛剛結束的確定《京都議定書》第二履約期的多哈會議,歐盟都在其中發揮了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和影響;另一方面,歐盟成員國大多是發達國家,具備發展低碳經濟、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經濟基礎、技術基礎、民眾基礎和政治意愿。統一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能夠實現資金、技術以及碳交易模式的輸出,這無疑有助于歐盟擴大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5.其他因素。歐盟內部的其他一些因素對于歐盟層面統一性排放交易體系的運行也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如綠黨政治勢力的興起、碳稅法案的失敗和先行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實踐。﹙1﹚環保主義勢力的崛起。強調保護環境、生態平衡的綠黨勢力的崛起也是推動歐盟氣候變化行動的重要因素,隨著綠黨的興起,甚至成為執政黨,其已經影響到歐洲各國的政治格局和國家決策。﹙2﹚碳稅的失敗。1992年,歐洲委員會向理事會提交了旨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碳稅方案③,遺憾的是碳稅法案最終未能通過[7],而環境稅和排放權交易是兩種最主要的應對氣候變化的經濟政策工具,可以說某種程度上碳稅法案的失敗開啟了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大門。﹙3﹚如上文所述,英國、荷蘭和丹麥先于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排放權制度為EUETS的建立提供了經驗和基礎,歐盟主要的石油生產商BP和Shell各自推行的內部排放交易實驗﹙InternalExperi-mentWithEmissionsTrading﹚某種程度上也刺激了歐盟層面統一的排放交易體系的形成。

地方自主性的碳排放交易立法路徑

在氣候變化的問題上,美國聯邦政府的姿態和做法與歐盟相差甚遠。一方面,美國自布什政府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KyotoProtocol,簡稱KP﹚以來,設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氣候法案在國會中屢屢受挫,聯邦層面幾乎沒有出臺任何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法律法規①。另一方面,美國國內有些州積極主動地擔當起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先行者角色,啟動了地方自主性的碳交易立法路徑,形成數個區域性、州際之間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美國東北部10個州組成了美國區域溫室氣體行動﹙RGGI﹚,西部的7個州發起了西部行動倡議﹙WesternClimateActionInitia-tive,簡稱WCI﹚,中西部7個州建立了中西部溫室氣體減排協議﹙MidwesternGreenhouseGasReductionAccord,簡稱MGGA﹚以及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CaliforniaCap-and-TradeProgram﹚②。下文將對美國地方自主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特點和原因進行分析。﹙一﹚美國地方自主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特點美國州政府通過州內立法和區域性合作機制打破應對氣候變化的僵局,以地方自主性的立法模式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構建,試圖通過地方和區域碳交易體系發展成為國內的推力,最終促成聯邦層面碳交易市場的制度構建,實現“自下而上”的發展路徑。其地方性碳交易的法律制度表現在兩個層次﹙以RGGI為例﹚:第一,RGGI各參與州簽署構建區域排放體系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和“標準規則”﹙ModelRules﹚,為各個成員州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運行奠定制度和框架基礎。同時,各成員州通過州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諒解備忘錄”和“標準規則”的內容予以確認,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各州碳排放交易機制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的協調一致③。第二,RGGI在具體規則上賦予各州自主裁量權,制定出符合各州具體實踐的政策和規則。例如,“諒解備忘錄”3.G.條和“標準規則”XX−3條[8]指出各州在配額分配上擁有自主權,可以在履約期內決定拍賣配額的數目以及約定拍賣收益的分配方案。﹙二﹚美國實施地方自主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原因探究1.國會對氣候變化和碳交易問題的特殊考量。聯邦層面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法案在國會中屢屢受挫的原因在于美國國會的特殊安排和考量。首先,美國兩黨派之間對于氣候變化問題持巨大分歧。目前,美國國會中共和黨依然占據多數席位。和相比,共和黨更為奉行保守主義,對全球變暖一直持懷疑態度④。其次,美國不同于歐盟,美國的經濟增長模式更為依賴化石能源,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意味著美國的經濟發展會受到直接的影響。美國國會認為環境規制是經濟的負擔,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確立會損害美國經濟的發展。再次,國會認為國內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有損美國的國家利益,一方面會使得美國生產商在國際競爭中處于相對不公平和弱勢的地位,另一方面會給予中、印發展中國家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國以競爭優勢地位,會有利于中、印的經濟發展。因此,由于國會對上述因素的考量,導致其短期內無法通過并確立聯邦層面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法案。2.不同利益集團在碳交易問題上的博弈。美國聯邦政策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團博弈的產物①,這種模式被有的學者稱為“鐵三角”或者“次級政府”②。因而,美國政府和國會在制定政策和法規時,往往會考慮到不同利益集團的訴求。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不同利益集團的立場和態度迥然不同。傳統產業利益集團擔心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施行會增加其生產成本,對其既得利益和利潤造成沖擊。新興產業利益集團則認同氣候變化的科學論證,支持碳排放交易體系,以拓展其市場份額和獲利空間③。公益性利益集團更是聯邦氣候政策和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積極支持者和推動者。因而,一方面目前聯邦政府尚無法滿足和平衡利益集團的不同訴求,另一方面不同利益集團無法實現相互的妥協,這是美國聯邦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體制無法施行的另一個原因。3.州就碳交易體系自行立法的憲法依據。美國州政府積極推進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立法活動和建立區域合作機制與美國聯邦制的政治體制有著緊密的關系。美國憲法規定,聯邦的權力來自于州權力的讓渡,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就各自權力范圍內,互相對等而獨立[9]。州政府可以通過地方行動、司法審查等推動聯邦行動。同時,環境事務不屬于聯邦政府的專屬管轄事務,因而州政府完全有權力在其范圍內推動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立法和施行。因此,美國憲法中聯邦制的規定給予了州政府施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根據,確立了州可以就碳排放權交易自行立法的憲法依據。4.地方先行立法的環境立法傳統。美國環境立法較為常用的方式是通過州的行動推動并實現全國性的環境法律法規的出臺。上個世紀美國通過的很多環境法案都是先在州層面進行立法,包括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土地保護法等。美國環境法律制度屬于博弈型的“聯邦———州合作制”[10],眾多的環境法案都是由州層面先行出臺法律,借助州和地方的推動作用,通過確定一條高效率且政治上可行的方案,最終實現“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例如1970年《清潔空氣法》的出臺與加利福尼亞州制定地方汽車尾氣標準直接相關[11];同樣的,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案的修正案也采取了相同的路徑:酸雨是當時主要的國際問題之一,由美國北部的一些州開始確立控制酸雨的法案,采取區域行動,最終促成了修正案﹙TitleIVoftheCleanAct﹚的通過。因而,在碳排放權交易問題上,美國或許會采取和以往相同的立法方式,而這也是刺激州政府積極推行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一個動力,州政府希望借此來影響聯邦政府的決策。5.州政府推動碳交易立法的現實考量因素。美國州政府積極推動區域性碳交易體系,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即碳交易的推行使得州政府在政治上能夠獲得選民的支持,在經濟上能夠促進就業,同時也能夠滿足《清潔空氣法》對空氣質量規定的法定標準。﹙1﹚選民的支持。民眾對碳交易在內的氣候變化行動和綠色能源表示出支持。根據調查83%的美國民眾認為聯邦政府應針對氣候變化采取行動和措施,并支持州和地方政府目前在聯邦政府不作為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碳排放權交易等其他環境措施[12]。民眾的支持解釋了州和地方政府采取包括碳交易在內的環境行動的政治上的原因。﹙2﹚經濟利益。區域性碳排放交易的實施能夠減少對石化燃料和能源的需求與依賴,減少能源價格的波動性,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同時可以增加當地的就業機會和當地政府的財政收入。﹙3﹚滿足《清潔空氣法》的法定要求。《清潔空氣法》要求美國各州必須對污染物進行治理,實現空氣質量的最低標準。沒有達到最低標準的州不會從聯邦政府獲得財政支持和其他支持。州層面采取區域性碳交易制度一方面可以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另一方面也直接履行了《清潔空氣法》中對各州法定義務的要求。6.州施行碳交易基于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一個推動美國州政府實施區域性碳排放的原因是這些州自身的特殊性,即其地理特點和經濟發展的特點。﹙1﹚地理特點。從下圖[13]中可以看出,推行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州多數位于沿海地帶,它們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其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脆弱性,也意味著一旦全球變暖導致海平面上升,這些州會首當其沖受到影響①。圖1美國實施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各州﹙2﹚環境保護歷史傳統。美國東北部和西部各州很早就注重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在美國二氧化硫總量限制與交易體系中,美國東北部作為先行者通過法案外,西海岸各州也很早就采取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比如,俄勒岡州在1997年就通過法案,要求新的發電廠要抵消其1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加州更是美國環境政策的積極行動者②。因此,對環境問題重視的歷史傳統也是美國這些州推動區域性碳交易體系的原因,同時各州熟諳碳交易運行的特點和規則也是其施行碳交易體系的另一原因。﹙3﹚經濟發展的特點。美國東北部各州和加州經濟發達,且大多不屬于美國主要的化石燃料生產商或者主要的消費者①,煤電比例較低,因此在推行碳排放交易體系時,遇到的傳統能源利益集團和行業帶來的阻力和壓力也會相對小。另外,美國東北部還屬于高電價地區,美國東北部的能源成本水平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原因在于美國東北部缺乏能源供應,長期都對能源供應和能源價格存在擔憂。因而,通過實施區域性碳排放交易體系,除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環境目標之外,還可以實現擴充能源燃料的多樣性以及減少其總能耗[14],降低傳統能源供求的緊張關系。因此,美國各州自身的特點和特殊性是美國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積極推行區域性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原因。

對歐盟和美國不同立法路徑的評價

歐盟統一性碳交易立法路徑﹙見圖2﹚和美國地方自主性碳交易立法路徑的選擇,再次說明各國﹙或組織﹚對碳排放權交易立法路徑的選擇并不僅僅是單純的環境問題或者法律問題,同時也是復雜的政治經濟關系的產物。圖2歐盟統一性碳交易立法路徑﹙一﹚歐盟和美國構建碳交易立法路徑的不同考量因素比較歐盟和美國在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這個議題上有著一些相似處:內部都有來自民眾的支持、傳統能源利益團體的反對聲、短期內會對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影響、都有不同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博弈、都有一定的環境法律基礎;在國際上都面臨著承擔減排的義務或者要求其承擔減排義務的壓力。然而,兩大主體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及尋求國際戰略目標的差異性,導致他們采取了兩種不同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立法路徑,具體說來:1.政治層面和立法體系對碳交易立法路徑的影響不同。美國聯邦制的政治制度、三權分立的特殊安排和“鐵三角”中利益團體的影響一方面體現了美國聯邦政策法規的出臺更多是不同利益的妥協,可是另一方面也導致了美國出臺聯邦層面政策法規的無效率和漫長性。而歐盟無論是表決程序的改變、歐盟議會權力的擴張還是成員國之間已有的共識都為歐盟出臺統一的碳排放交易體制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2.經濟發展特點和模式對碳交易立法路徑的不同影響。碳交易制度的確立會給經濟造成一定的影響,由于美國歷史上存在以高能耗為特點的經濟發展模式,比起歐盟更為清潔的發展模式,其受到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沖擊會更大。同時美國國內不同州的經濟發展模式相差甚遠,聯邦層面統一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會直接影響到以化石燃料為動力的能源大州。因此,經濟模式的不同也造成二者碳排放交易機制立法路徑的不同。3.國際訴求對碳交易立法路徑的影響不同。美國在國際事務中更多體現的是“單邊主義”價值觀,美國認為在當下履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義務更像是道德責任,更何況美國一直以中印等發展中國家承擔和發達國家同等義務為談判籌碼,來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這也是美國對于出臺聯邦層面碳交易立法不熱衷的一個因素。對于歐盟來說,應對氣候變化是提升其國際領導力和影響力的一個舞臺,歐盟意圖通過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來影響國際上更多的國家,尋求更具有優勢的國際政治地位。﹙二﹚碳交易兩種不同立法路徑的評價那么統一性的碳排放交易機制的立法模式和地方自主性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立法安排,二者孰優孰劣呢?就溫室氣體排放量減排而言,自然是統一性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比區域性的碳排放交易機制能夠更好地實現減排目標,原因在于,第一,氣候變化問題是個全球性的問題,單靠國內的某一個區域性減排機制,效果幾乎微乎其微。第二,統一性的碳排放交易機制比起區域性減排機制更有效率,避免了資源的重復浪費,也避免了不同區域間的規則的不統一和沖突,為規制對象和規制的企業提供了標準的交易規則,減少規制企業和規制行業的減排成本。第三,統一性的碳交易機制比起區域性的碳交易機制,能夠避免“碳泄露”的出現,更有利于一個公平碳交易市場的構建。然而,在國家層面法律和政策懸而未決的情況下,從區域、州、地方先行實施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也不失為一個較優的選擇,因為實施區域性和地方性的碳交易機制有其特有的優勢:第一,可以使政策決策者進行更多的嘗試和實驗,以吸收、積累地方和區域交易機制成功的經驗和不足。第二,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更為靈活,地方上可以針對本區域采取適合當地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特點的具體的、不同措施。第三,可以事先獲得對地方和區域性碳排放交易機制創新的意見反饋,從而更好地協調不同利益團體的利益,為實現統一性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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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問題探討

[摘要]當前我國環境問題日趨嚴峻,大氣污染成為當下環境治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將稀缺資源碳排放權在企業的會計系統中作為生產要素進行反映。首先介紹了碳排放權交易現狀,然后挖掘了我國目前碳排放權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有利于我國碳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大氣污染;碳排放權;碳市場

2018年1月,國家統計局公布2017年全年國內生產總值為82.7122萬億元,我國GDP總量突破80萬億元,比2016年增長6.9%。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日漸突顯。國內一些中小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環境會計甚至形同虛設。為了幫助企業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問題進行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碳排放交易現狀

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基于環境補償機制而建設的,將過去的廢氣等污染物轉換為生產者資產的市場機制。換言之,碳排放權交易是給企業設定排放上限,通過配額交易降低減排成本的一種交易制度。它使全社會共同分擔節能降碳工作的成本,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使企業從中受益。假設A企業今年減排8萬噸,此配額可以出售給需要配額的人,那么A企業將會多一條融資渠道。假設B公司是有害氣體排放大戶,每年都會面臨高額罰款而導致產能受限,但如果其通過購買配額來提高排放限度,就會降低成本提高產能。經過具體專業的前期考量,再經過后期的交易,碳排放量只會減少而不會增加,所以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積極性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國對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立場相當明確,從限制碳排放直到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碳減排措施正在逐步實施。目前我國已有多個地區成為碳交易試點地區,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天津。截至2016年9月,試點的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達到1.2億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32億人民幣,各試點總體運行尚可,企業履約率普遍較高。盡管各試點地區交易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企業意見較多,但企業和政府都從中獲得了不少寶貴經驗。參與其中的企業大多能夠積極應對,配合試點省市政府的減排計劃,通過加強企業自身的碳排放管理建設、完善企業基礎臺賬、加強節能技術改造等手段,有效地控制碳排放量,降低履約成本,確保企業的市場競爭力。2017年是第四個碳排放權履約期,各碳交易試點地區在運轉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各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我國碳市場建設基本情況如表1所示。深圳于2013年率先啟動了碳交易,拉開了我國碳市場的帷幕。2017年,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啟動。2018年2月,廣州首筆碳排放權交易成功進行。某境外能源公司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買入10萬噸碳排放配額,開啟了廣州地區首筆碳排放權交易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此筆業務成為廣東省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推動以“NRA+”為特殊賬號開展跨境金融業務的創新舉措。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目前正處于初級階段,極其成熟活躍的碳排放市場還沒有形成。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會走向成熟階段,交易機制將會更加完備。

2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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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碳交易的困境與出路研究

2011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批準的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武漢)、廣東、深圳7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已展開,在我國將逐步建立跨省區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我國選擇建設區域碳交易市場具有一定的效率優勢。交易成本的變化會改變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對交易價格、交易量和市場效率的影響程度。當邊際交易成本逐漸減少時,交易價格會下降并且逐漸接近于交易成本為零時的均衡價格,交易量也會隨之增加②。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在市場建設初期易形成較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從市場效率角度來看,建設區域碳交易市場是我國建設全國性交易市場的必要準備。但是目前我國區域碳交易市場建設尚處在初期階段,從碳交易市場能否有效發揮資金配置功能的視角分析,目前我國區域碳交易市場面臨以下幾個問題。1.CDM項目定價權缺失,國際融資潛力發揮不足。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設計的合作機制,CDM項目產生的減排額可為發達國家抵消它承諾的減排額,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CDM項目,得到技術和資金的支持。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主要集中在CDM項目,且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應國。截至2011年11月23日,聯合國注冊的CDM項目共計3597個,我國已有1666個項目獲得注冊,占全球總數的46.32%。但由于我國沒有CDM定價權,已成交的CDM交易價格遠遠低于國際通行價格;且我國企業參與CDM的模式單一,受制于CER長期鎖定價格,喪失了在未來國際碳市場碳價格高漲時獲得高收益的機會。2009年我國碳市場貢獻了全球50%以上的CDM項目減排量,但交易金額只有13億美元,占全球碳市場交易金額不到1%。另外,受我國地區發展水平和能源消費結構等因素的影響,我國CDM項目的區域性較強。從CDM項目的區域分布情況來看,我國CDM項目主要分布在西南和西北地區。碳交易市場交易量的提升及碳信用期權市場的完善,會帶動我國碳交易定價權的提高③。因此,區域碳交易試點市場充分調動全國其他地區CDM項目資源,對提高我國碳交易定價權,進而增強我國CDM的國際融資能力具有重要意義。2.碳金融創新不足,國內融資渠道受限。碳金融是發展中國家項目融資中關鍵的杠桿資金。一個經濟體中,要想發揮金融對于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首先需要改進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理念,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而作為碳金融重要資金來源的商業銀行,在動員儲蓄、資本分配、監管公司投資決策方面更有優勢,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融資成本①。目前國內只有少數幾家商業銀行涉足碳金融業務,如興業銀行第一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工商銀行第一個采取節能環保“一票否決制”,浦發銀行推出國內銀行業首個《綠色信貸綜合服務方案》,光大銀行推出“光合動力”低碳金融服務套餐等。其中,興業銀行是唯一成立總行級可持續金融專營機構的銀行,截至2012年1月末,興業銀行綠色金融業務融資余額716.49億元。另外,作為一種集合性投資工具,低碳基金是重要的碳融資工具,其通過集合投資者的資金來購買碳指標,或將集合的資金直接用于GHG、CDM或JI項目的投資,通過基金管理人在世界范圍內對各種不同低碳項目進行投資所獲得的碳指標或現金收入來回饋低碳基金的投資人②,能有效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發展,增加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和活力。我國為了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于2007年設立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政府基金)和中國綠色碳基金(民間基金),但都主要用于資助碳匯項目,在規模和適用方向上有一定的局限性。綜合看來,目前我國國內碳金融創新發展不足,國內大量的信貸資金及私人資金參與碳金融渠道不暢,且無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域碳交易市場發展提供具有地方特點的資金支持。3.市場主體減排成本差異小,市場資金效率優化程度低。區域碳交易市場的市場主體數量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交易市場優化市場資金配置效率的作用。以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為例,北京市轄區內2009-2011年年均直接或間接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的固定設施排放企業(單位),其交易主體大都限于北京市行政區范圍內。而碳減排成本的差異是碳交易市場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③。不同主體間的碳減排成本差異形成碳排放權交易的動力,并伴隨著資金在市場不同主體之間的再配置。碳排放權交易可最終提高市場整體的減排效率,即碳資金回報率。一般經濟發達地區的能源利用效率較高,碳減排的成本較高,難度較大;經濟相對落后地區能源利用效率較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

相關研究表明,我國東部地區碳排放強度低,碳減排成本較高;西部地區碳排放強度高,碳減排成本相對較低。但從我國東、中、西部地區泰爾指數變化趨勢分析,我國西部地區內部碳減排成本差異呈不斷擴大趨勢,中部地區內部差異先擴大后逐漸縮小,東部地區內部碳減排成本差異在不斷縮小④。目前我國的碳交易試點基本上是基于省市級范圍進行的,小范圍內碳減排成本差異較低,削弱了碳交易市場對排放權價值轉移的配置作用。因此,區域碳交易試點作為逐步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基礎,亟須解決區域市場間協作機制問題,從而有效發揮從單純各省市范圍內的點源治理向區域綜合治理轉變過程中的市場調節功能。目前一些區域碳交易試點正在積極構建總量控制排放權機制,應發揮已有的優勢,同時積極研發CERs相關衍生品,建立CDM一級、二級交易平臺,完善交易所功能,促進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首先,CDM交易平臺的建立有利于發揮我國CDM項目的優勢,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價格話語權,在吸納國際融資方面獲得更多優勢;其次,借鑒國際CDM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相互促進的經驗,通過允許自愿減排量進入強制減排交易市場,有利于我國總量限制以外的企業通過市場獲得利潤,激勵非強制減排企業主動減排。另外,總量控制排放權機制下產生的碳配額是針對某些地區或行業進行的排放額總量限制,而碳補償是強制減排地區或行業以外的企業所進行的自愿減排;自愿減排市場的存在,有效地增加了碳配額交易市場的流動性,有利于降低配額交易市場的交易價格,并保持交易價格的平滑性。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是碳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對企業低碳改革的資金支持是作為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碳交易的保障。我國在建設區域碳交易市場的同時,積極推進金融中介業務創新,在發展綠色貸款業務的同時,積極發展擔保業務,從而盡可能降低銀行的綠色信貸風險,促進綠色信貸更好地發展。另外,碳基金作為重要的碳金融產品,是碳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各區域碳交易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碳基金的融資作用,各地區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根據自然資源、產業結構、財力水平,由政府和地方企業合作來設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低碳基金。充分吸收當地政府資金支持,并且發揮民間資本等私人資本對低碳經濟的支持作用。我國應在建立多個大型排放交易所的同時,建立排放權交易所之間的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實現數據共享,例如建立健全統一的排放統計監測體系和中央交易登記系統,及時各類相關數據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系統不穩定性,從而有效地發揮碳交易市場的資金配置效率優化功能,以及從單純點源治理向區域綜合治理轉變過程中的市場調節功能;同時試點區域應加強與周邊經濟區域的融合,擴大碳交易市場覆蓋范圍,例如,建立區域間研討、信息交流會議機制,可首先在環渤海、珠三角、長三角等主體功能區內成立低碳發展會議機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全國性碳減排合作機制。資金是區域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碳交易市場作為重要的資金優化配置工具,在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中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雖然目前區域碳交易市場的發展面臨一些問題,但由于我國區域碳交易的發展剛剛起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相關機制的完善,我國區域碳交易市場的碳融資平臺功能、低碳資金優化配置功能等將得到更好的發揮。

本文作者:李虹付飛飛工作單位:天津理工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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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分析

全球氣候變化不僅是現今人類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人類要長期面對的持久戰。氣候變化不僅和經濟社會環境相關,對我國的能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意義深遠。2015年舉辦的巴黎氣候大會,對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巴黎氣候大會上形成了巴黎協定,我國也做出了承諾,許諾到2030年達到碳峰值,并且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60%到65%。這些都體現了我國將會把減少碳排放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把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放在重要的位置。巴黎氣候大會之后,國內外對氣候變化的關注程度也達到了空前的狀態,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到,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我國碳市場建設已經提上日程,本文分析碳市場建設面臨的挑戰,并提出推動碳市場建設的對策建議,以期能夠為碳市場建設提供可參考的建議。

1碳市場建設情況

我國碳市場的建設第一階段為:前期準備階段與建設階段,時間為2015-2016年,目前,我國已經完成前期的準備工作,正在啟動碳市場的建立;第二階段為試運行與逐步完善階段,時間是2017-2019年,在這一階段,我國將全面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建立碳市場;第三階段為全面實施階段,時間是2020年以后,在這一階段,將擴大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完善碳排放交易體系,并且進一步探討如何與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對接。目前,中國已經在七個省市全面啟動了碳交易試點,各試點在運轉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由于七個試點橫跨了中國東、中、西部地域,全國各地方經濟差距相對明顯相差顯著,制度設計能夠展現出各區域的特點。深圳設計制度指導目標是市場化,湖北的重點是市場能否有活力生機,北京和上海重視履約管理,而廣東的重點則是一級市場,重慶企業配額自主申報的配發模式形式。各個試點碳交易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截至2016年9月,試點的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達到了1.2億t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32億人民幣[1]。

2碳市場建設面臨的主要挑戰

[2]2.1排放總量的確定和分配具有不確定性。巴黎協定以后,中國與國際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關于碳減排指標的分配存在很多博弈點,碳排放總量的確定以及怎樣分配主要受經濟、政治、環境、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2030年達峰的目標具體該通過什么樣的路徑來實現目前還沒有制定準確的方式和方法,總量如何分配需要進行具體的研究,如果提前完成2030年達峰目標,則經濟會受到影響,如果過于寬松則2030年達峰目標實現成問題。各個地方的本底條件不同,碳排放的控制難易程度也不同,這就需要政府來宏觀的對碳排放的總額進行合理科學的分配,才能夠在保持經濟平穩發展的情況下達到碳排放控制的目標。2.2碳市場產品價格隨高耗能市場發展影響。碳市場中“碳”是一種虛擬物品,其價格是由賣賣雙方的供需量來決定的,目前控排企業大多都是高耗能、高環境污染的大型企業,電力、供熱、工業制造企業類型的大型企業居多,這些企業的排放往往較多。也就是說碳市場的產品———“碳”是在高耗能大戶之間進行交易,如果一個企業超過了國家的配額,就會找配額多的企業進行購買,以完成任務,這樣就使得“碳”的價格隨著高耗能行業的發展而受到波動。在社會對能源的需求高的時候,“碳”價就會很高,能源需求少的時候,“碳”價就會很低。2.3碳市場交易體系具有封閉性。從國際上碳市場交易體系的現狀以及我國碳交易試點城市的現狀來看,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每個地區的試點是相互獨立的,各地有各自的辦法以及市場交易價格。七個試點城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各自安排各自區域進行碳排放交易,如湖北、重慶等地方還限定了只能本地的碳進行交易,這就使得碳市場的主體之間各自獨立。眾所周知,市場只有開放和具有競爭才能夠達到最優的配置效率,而目前相對封閉的市場是形不成成熟的碳市場,這對碳市場的建立也是一種挑戰。

3推動碳市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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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探討

1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碳排放權指標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2017年是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元年,國家發改委在《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央企集團應加強內部對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明確統籌管理部門,理順內部管理機制,建立集團的碳排放管理機制,制定企業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工作方案”。對于集團公司來說,通過集中管理模式、或半集中半分散式管理模式,形成統一管理歸口是集團公司應對全國統一碳排放管控的必要手段。如果由基層單位分散化管理,將導致集團碳排放權管理整體效率低下,碳交易成本高,甚至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1]。從目前碳市場治理結構來看,存在國家-省市兩級,發改-企業-行業三重維度,如果不形成統一歸口,很難形成話語權,反而受制于多個管理部門角色與視角差異,陷于被動;相反,如果集團形成統一管理歸口,可以在政策傾斜和應對碳交易市場風險時形成有利局面。從國際與國內碳交易試點經驗看出,只有形成統一的交易管理歸口,聚集交易頭寸,統一制定策略,才能形成市場主導地位,確保在市場定價中不被動,并且有能力實現自身經營預期。從推動集團節能降碳工作而言,不形成“數據-定價-技術-資本”四位一體的局面,很難對集團既定節能降碳目標形成推動作用,也無法充分利用碳市場以及其他相關政策帶來的機遇,并應對政策形成壓力和挑戰[2]。

2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工作要點

2.1建立集團碳交易管理體系并統籌管理碳指標。借鑒歐盟碳交易體系(EUETS)實踐經驗,以及目前國內碳交易試點的交易管理實踐,通過集團層面或分公司層面統一開展碳交易業務,同時指導下屬企業完成碳排放履約。這樣做的優勢是可以發揮規模優勢實現盈利或降低履約成本,同時實現了低成本減排,并通過碳市場的妥善管理獲得盈利。因此,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在實現集團碳資產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基礎上,更重要的是能夠將自身碳資產在碳市場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增值,以有效降低履約和交易帶來的市場風險[3]。2.2統籌管理抵消額(CCER)的開發與使用。大型國有集團公司應合理制定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規劃和進展,并統一規劃CCER項目開發規模和進度,可以優先滿足下屬排放企業需求,兼顧目標市場碳交易經營需要。針對下屬排放單位配額盈缺情況,確定需求與履約方案,根據市場價格趨勢決定集團下屬CCER項目和外購CCER數量配置。2.3借助碳金融工具,支撐集團相關業務發展。結合可行的碳金融工具(如質押、回購、大型減排項目債券融資、碳資產證券化、期貨等),探索適合集團的碳金融發展模式,評估企業節能降碳、參與碳交易資金需求,確定資金機制與規模,最大限度發揮集團碳資產的金融屬性,創造資金價值。

3集團公司借助信息化平臺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目標

基于可靠的碳管理軟件系統實施集團公司碳排放權管理,替代低效的逐級填表上報方式,可以大大提高企業內部碳排放/減排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對集團公司內部歷年基準碳排放摸底統計和未來的碳資產管理能力均有重要價值[4]。結合集團公司的管理需求,借助信息化平臺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目標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分級分類建立集團統一的碳排放基礎信息庫;包括碳資產總量及其地區分布、行業分布、重點排放設施情況等信息。(2)繪制重點碳排放設施的數據地圖。(3)滿足各單位碳核查、碳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要求。(4)及時關注研究國家的碳減排政策和碳交易情況,為碳市場啟動后的履約管理和交易管理作準備。(5)為集團內部企業轉讓配額提供信息,促進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配額的內部交易,降低企業發展的履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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