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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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的私法邏輯構造
[摘要]通過對碳排放權概念的理論溯源,得出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框架的構建是以英美法系的財產法律制度為前提,我們不能把它和大陸法系國家私法領域的實體權利簡單的相提并論。大陸法系國家“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繁榮,為碳排放權進入物權領域提供了契合點。將準物權界定為他物權中的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以一般法和特別法雙重規定為立法模式,明確了碳排放權的法域歸屬。最后,筆者以我國《合同法》為碳排放權轉讓的基礎法律形式,對碳排放權轉讓過程中相應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系統的闡述。
[關鍵詞]碳排放權;法律屬性;法域歸屬;權利轉讓;法律問題
碳排放權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國家在探索環境問題市場化解決機制的過程中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該項制度設計的核心思想是在總量限定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平等主體間的交易行為,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這種轉變使碳排放權概念進入私法領域成為可能。由于我國以公法形式對環境要素進行配置的傳統,使得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我國的實施遇到了障礙。
一、碳排放權概念的理論溯源
研究內容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明晰,是學術研究根本性的前提。不同語境下,相同名詞所代表的含義會出現很大的差異。因而筆者認為,下定義從來都是很難的一件事情。同理,科學的界定私法語境下的碳排放權的概念,是實現碳排放權私法化調整的根本性前提。但對該概念的理解,離不開對碳排放權產生的理論基礎探究。應該說碳排放權的概念之所以能夠進入私法領域,源于經濟學家對環境問題的反思。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將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界定為公共物品,無明確的產權特征,這也就是為什么當某一特定權利主體在對該資源進行使用時,卻不能排斥其他主體也對該標的行使權利的緣由。此時,作為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的權利載體的碳排放權就傾向于體現出一種應然性的特征。也正是以此為邏輯起點,有學者將碳排放權視為人權或道德權,認為對該權利的享有應是與生俱來的,不需要借助政府的行政許可這種行為來確定該權利的存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市場主體的數量也在大幅度、不斷增長,導致了競爭性使用的格局出現,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稀缺性增強了,其已很難再作為純粹的公共物品存在。科斯的產權經濟學理論認為通過市場機制追求二氧化碳溫室氣體邊際成本的消減,能促使整體減排成本的降低,趨于最小化,從而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優??扑固岢觥按髿猸h境容量資源是一種產權,可以通過對大氣環境容量資源進行交易,促進大氣環境容量資源在需求者之間的合理配置”。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又于20世紀70年代最早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理論。其核心思想是“以滿足環境要求為前提,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一樣被買進和賣出,以此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同時降低控制成本”[1]23。另外,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的全球流動性使得碳排放權首先是一個基于國際法而產生的概念,在國際談判語境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明確了碳排放權作為排污權的下位概念,是國際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新型權利,同時該公約又以科斯的產權經濟學理論為基礎,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通過對碳排放權概念的理論溯源,我們可以明確的是碳排放權首先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而后才進入法學領域。是科斯的產權經濟學理論,使得原本僅具有生態屬性的大氣環境容量具有了經濟屬性;同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構建,又為大氣環境容量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了現實路徑。至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應然狀態下的“人權”已經無法準確詮釋《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碳排放權,它是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需要的前提下,權利主體有限大氣環境容量的使用行為開始受到來自于國家公權力的干預。這種干預涵蓋了縱向干預和橫向干預兩個方面,即對國家許可行為的管理,和對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因此,所謂碳排放權是指權利主體為了生存和發展的需要,由法律所賦予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這種權利實質上是權利主體獲取的一定數量的氣候環境資源使用權[2]29。那么,這種大氣環境資源使用權能否作為一項實體權利而為私法所直接吸納進來呢?如果不能,又如何為其在私法領域的權利譜系中定位呢?筆者認為,無論是科斯的產權經濟學理論還是國際談判語境下的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框架的構建,均是以英美法系的財產法律制度為前提,我們不能把它和大陸法系國家私法領域的實體權利簡單的相提并論??傊瑢⑻寂欧艡嘧鳛楹贤男袠说男枰浞值姆ɡ硪罁?/p>
二、碳排放權與其他權利之間的沖突與協調
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國際比較
摘要:世界氣候大會的召開及低碳經濟的開展有力地控制了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而作為一種新資源(碳排放權)可在各國間進行交易,由此碳排放權會計出現。隨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快速發展,參與節碳減排的公司勢必會面臨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這一現實問題,但學術與實務界未就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方面達成一致。鑒于此,本文以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國際比較為研究方向,通過對比分析國內外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規定及會計確認與計量、信息披露的比較,并得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建議。
關鍵詞:會計確認碳排放權信息披露會計計量
一、引言
近年來,極端氣候與持續的霧霾天氣頻發影響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嚴重威脅著人們的身體健康。相關研究顯示,造成極端天氣與氣候變暖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加節制的燃燒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資源,從而向空氣中排放了大量的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為解決上述日益嚴峻的問題全球開啟了發展低碳經濟的新模式。發達國家中英國最先意識到節碳減排的重要性并宣布至2050年成為一個低碳國家;美國相繼出臺了有關低碳能源的法律法規,積極開展低碳經濟;日本雖領土面積小但對世界環境破壞嚴重,其大力發展新能源以實現碳排放量的減少。而我國雖是發展中國家但碳排放量不容小覷,節碳減排活動刻不容緩。我國通過創建碳交易所以實現公司間減碳項目的合作,從而為緩解溫室效應付諸行動。據全球碳交易所相關數據表明,2007年世界碳排放權交易規模大幅擴張,交易額較往年增長了80%以上,截止到目前,每年碳交易市場總額為700多億美元以上,由此可見整個碳排放交易市場呈現爆炸式增長。目前,我國現有交易地區數量已達到七個,相關研究者將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置存在的不足作為研究的重點,我國較國外先進理論與實務方面仍較為落后?;诖?,本文從國際與國內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的理論與實務進行研究,并從中發現了我國與國際碳排放權處理方式存在的分歧,通過借鑒國際上碳排放權優秀的會計處理方式提出了適合我國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的相關建議,從而促進我國節碳減排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國際比較
(一)我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規定。當前我國碳交易產品包括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與配額兩種類型,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在于流通范圍不同,前者可在全部試點地區流通,后者僅可在本地區范圍內流通。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存在以下特點:配額集中度高。與中小型公司相比大型公司獲有碳排放權額度更大。政策敏感性高。目前我國市場主要受政府的干預從而明確其價格。我國現有的交易地區普遍存在共性缺陷如碳會計核算準則不一致,導致會計信息不具有可比性;碳市場交易缺乏流動性,交易活躍度與透明度較低。為解決上述問題,我國財政部制定了相關規定,主要針對以下方面。(1)科目設置層面?;谂漕~的碳排放權發放通常包括無償與有償發放兩種形式。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額度僅登記在備查錄中,一般不作任何賬務處置;對于公司付出對價獲得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新設“碳排放權”會計科目進行核算;針對公司實際碳排放量與其所承擔期末需交付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新設“應付碳排放權”以反映,若公司所累計的實際碳排放量遠遠大于政府配額時,應將其作為一項負債。(2)賬務處理層面。我國公司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相關會計處理包括三方面:公司免費獲得碳排放權分配額度并用于自身生產經營;公司獲得無償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用于出售;公司有償獲得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并以交易為目的進行出售。其中具體會計賬務處理如表1所示。(3)財務報表列示。通常公司所擁有的碳排放權期限為一年左右符合流動資產定義及特點,應列報在“存貨”后,體現了公司擁有的資產。若公司的實排量遠超于其所持有的額度,應將其作為一項負債,并根據公司實際碳排放量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與此同時,在核算公司所承擔的義務時,公司應設置“應付碳排放權”會計科目對此進行反映。公司的負債通常歸于流動負債,其原因在于每年末公司需支付與實排量相等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對于公司所負擔的義務價值,公司應單獨設置“應付碳排放權”在“應付賬款”科目之后,并將其列示在流動負債中。與碳排放有關的非會計信息與會計信息也應披露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二)國外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規定。(1)歐盟國家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規定。歐盟于2003年創建了歐洲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該體系規定了須實施低碳減排的主體(能源密集型與電力)及相關行業(石油、鋼鐵、造紙等)。在歐洲溫室氣體排放交易體系下,公司可采用政府無償分配與公司有償購入兩種方式從而獲得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隨著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快速發展及市場進程的不斷加快,公司獲得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已由最初的政府免費分配發展至目前的有償購入或拍賣方式,由政府的行政干預逐漸轉變為利用市場化機制,預計未來完全取消無償分配方式,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偭颗漕~交易體系意味著歐盟成員國公司所擁有的碳排放額度并不是無限制的,控排公司應在給定的碳排放權限定額度以內,自由選擇出售還是購入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從而滿足公司的生產經營運作。該體系還規定若控排公司實排量超過所持有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相關公司不但要支付對價購買超出部分的碳排放配額,而且要受到政府及監管部門的懲處。以下為歐盟成員國碳排放權會計核算具體情況。由表2分析得出,碳排放權初始確認模式下采用存貨模式的僅有奧地利與德國兩個國家,法國、葡萄牙等四個國家均采用無形資產模式。通常采用政府免費分配與公司購入兩種方式獲得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針對公司有償購入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上述六個國家中僅有葡萄牙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其余成員國均運用了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對于政府免費分配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歐盟成員國均選用了公允價值屬性進行計量,未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原因在于未支付對價,也就不存在購買支出的情況,進而不能采用歷史成本進行后續計量。(2)美國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規定。IASB與FASB在碳排放權的以下會計處理方面達成統一:一是將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獲得方式為政府免費分配的認定為一項資產;二是與之相關的負債與資產其初始計量與后續計量統一選用公允價值屬性進行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后續計量;三是控排公司需在本期末交付與本期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權額度,并將其認定為公司需負擔的一項現時義務,也就意味著公司負債應在本期獲得分配的額度時確定。由于美國公司獲得配額普遍存在兩種目的:其一,為促進公司經營運轉,并且將其轉換至所制造的產品內;其二,為獲取交易利差。公司進行短期出售從而獲取差價。因此,美國公司選擇將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計入存貨會計科目中亦或是無形資產會計科目中。針對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所采用的計量屬性,美國公司大多利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3)日本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規定。為促進本國節碳減排的快速發展,日本建立了東京總量限制交易體系,并且了《碳排放權指南》,該指南是以公司擁有碳排放配額的目的為基礎由此引導公司作出不同的分類處理。一是以進行投資為目的從而獲得的碳排放權,將其認定為一項衍生金融工具;二是以履行交付義務為目的從而獲得碳排放權,應在初始確認時認定為一項無形資產;三是以交易為目的而獲有的碳排放權,將其作為一項存貨。指南中相關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具體會計核算如下:其一,以維持公司生產經營運轉為目的,通過購入或拍賣方式獲得的配額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入賬,與此同時實行減值測試并調節其賬面價值。其二,以交易為目的并且是采用拍賣或有償購買方式以此獲得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將其計入存貨會計科目中,并且進行初始計量時需根據其獲得時的成本以此核算。(三)國內外碳排放權會計處理對比。(1)國內外碳排放權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對比。根據對上述國家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相關規定的了解發現國家及地區間存在較多不同之處,具體差異如表3所示。其中我國與其他國家最顯著的特點是:我國新設“碳排放權資產”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而其他國家則是基于現存的會計科目從而進行相關會計處理。(2)碳排放權會計信息披露的對比。針對碳排放權會計信息披露層面的標準各個國家有所不同。法國要求節碳控排公司須在年報中披露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控排效果。日本則規定節碳控排公司需公開披露全方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減排措施、戰略及效果。我國征集意見稿中規定對于拍賣或有償購入獲得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的公司應設置“碳排放權”科目進行會計處理,由于擁有的碳排放權期限通常在一年之內符合流動資產的定義,將其作為一項資產列報在“存貨”后面;若公司實排量超于所持有的碳排放權額度時,應將其作為負債并按照公司實排量的公允價值入賬,設置“應付碳排放權”作為公司的一項會計科目,通常情況下公司在年末交付與實排量相等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屬于一項流動負債,應單獨設置“應付碳排放權”會計科目以體現其實值。同時公司還應增加披露擁有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所選用的確認與計量屬性、會計政策及方式等。從上述國家對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披露的規定分析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節碳控排公司單獨出具披露有關碳排放權會計信息的報告,并將其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系統;二是節碳控排公司同時在財務報表與附注中披露,包括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中進行披露,資產負債表中則應在會計科目中進行列示,包括其獲得的方式、來源、時期及目的則在附注中進行披露。(四)國內外關于碳排放權會計的分歧(1)碳排放權確認資產類型的分歧。當前世界上有關碳排放權的資產類型包括無形資產、存貨、金融資產以及碳排放權資產。第一種是針對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該觀點的理由為碳排放權滿足無形資產的認定條件(無實物形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長期資產的性質,公司擁有碳排放權的期限為1至2年內,并且可遞延或跨期使用。公司擁有碳配額的目的為維持經營運作或是交易獲取差價,上述觀點滿足維持經營運作的目的,而交易獲取差價是短期行為與上述觀點中的長期資產不符,將其認定為無形資產不具有合理性。第二種為確認為存貨。該觀點認為在一定程度受到美國FERC的影響,且公司排放的溫室氣體為生產經營中所制造的副產品,是存貨價值中的一部分。但該種觀點存在一定的問題,碳排放權是無形的其未符合存貨具有實物形態的特征。因此將碳排放權認定為存貨也是不合理的。第三種將碳排放權認定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擁有該種觀點的理由為碳排放權可進行期貨交易也可現貨交易。歐洲氣候交易所存在兩種期貨交易所與兩種期權交易所,表明了確認金融資產所需市場環境要求較高,而對于我國現有的碳市場而言有一定的難度,若運用公允價值進行核算將會導致碳排放權價值發生變動,不利于碳市場的穩定。第四種觀點將碳排放權認定為一項新的碳排放權資產會計科目。其理由為我國目前現有的會計科目難以滿足碳排放權的確認與核算,且公司持有碳排放權的目的多樣且來源復雜。(2)無償分配的配額是否應確認為資產的分歧。針對免費獲得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是否應確認為公司的一項資產并未有明確的定論。一種看法認為,政府免費分配的碳配額應認定為一項資產,同意該看法的研究學者認為獲取碳排放配額的來源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公司的最終用途是維持公司的經營運作從而將其價值進行交易從中取得差價或是轉換為產品成本,不能因來源有差異就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另一種看法認為,無償獲得碳配額無需進行賬務處理,理由為免費獲得的基于配額的碳排放權未滿足資產的認定,且無償意味著公司未付出對價,沒有歷史成本,若將其認定為一項資產則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進行核算,但若該計量屬性運用過程中存在難度那么將直接影響碳排放權成本核算的準確性。(3)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分歧。目前研究學者對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因該模式能更好的體現經濟實質,符合會計信息相關性的特點,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規避政府無償分配碳排配額的初始計量問題。與該觀點相反的研究學者認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碳市場環境要求較高,且需要財會人員的職業判斷,受主觀影響較大。另一種是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理由為該種模式基于受托責任觀影響,反映了公司實付對價的具體情況,能夠規避公允價值變動所導致的會計核算難度增加,具備了客觀性與可靠性的特點。持有反對意見的則認為該模式僅僅反映過去的事項或交易,并且碳排放權的實際價值變動情況難以準確進行反映,進而影響公司做出正確的決策。
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研討
[提要]為響應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逐漸進入正軌。而隨著碳排放權交易額的不斷攀升以及碳排放權流動性的持續增加,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在執行的《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也顯現出諸多不足。其中,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核算問題尤為明顯。結合碳交易市場現狀及現行準則,對會計核算處理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碳交易市場;會計核算
一、現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介紹
在2020年1月1日起發布的現行碳排放權交易的暫行條例中規定,重點排放企業購入碳排放配額后將其作為碳排放權資產,并以購入當日的成本(包括手續費和相關稅費等)進行計量,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做賬務處理。重點排放企業使用購入的碳排放配額履約(履行減排義務)的,按照所使用配額的賬面余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相應減少碳排放權資產。重點排放企業出售碳排放配額,則需要根據配額取得來源的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核算。對于重點排放企業出售購入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通過銀行存款、碳排放權資產、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核算;而對于其出售無償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增加。
二、現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中的問題
(一)成本計量問題。我國碳排放權的購入采用以歷史成本計價的方法。歷史成本計價是指資產按照交易或取得時的實際價格進行入賬,不涉及后續計量。在碳排放權市場體系不甚完善且碳排放配額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歷史成本無法有效反映碳排放配額的實際價格和公允價值,從而可能會導致碳排放權資產的高估或低估,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也會被相應錯誤估計,從而影響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同時,由于企業碳排放權的購入成本由營業外支出核算,不影響營業成本和營業利潤,而企業管理層的績效考核目標往往與已動用資本回報率等財務指標有關,與這些指標掛鉤的數據一般來源于營業利潤、總資產等,幾乎不受營業外支出的影響。在非財務指標方面,只有較少企業制定了同碳排放相關的考核標準,這就導致大多數企業管理層對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視程度和理解能力不到位。
碳排放權交易問題探討
[摘要]當前我國環境問題日趨嚴峻,大氣污染成為當下環境治理的重中之重。本文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將稀缺資源碳排放權在企業的會計系統中作為生產要素進行反映。首先介紹了碳排放權交易現狀,然后挖掘了我國目前碳排放權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有利于我國碳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大氣污染;碳排放權;碳市場
2018年1月,國家統計局公布2017年全年國內生產總值為82.7122萬億元,我國GDP總量突破80萬億元,比2016年增長6.9%。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大氣污染等環境問題日漸突顯。國內一些中小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環境會計甚至形同虛設。為了幫助企業樹立正確的環保意識,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問題進行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碳排放交易現狀
碳排放權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基于環境補償機制而建設的,將過去的廢氣等污染物轉換為生產者資產的市場機制。換言之,碳排放權交易是給企業設定排放上限,通過配額交易降低減排成本的一種交易制度。它使全社會共同分擔節能降碳工作的成本,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使企業從中受益。假設A企業今年減排8萬噸,此配額可以出售給需要配額的人,那么A企業將會多一條融資渠道。假設B公司是有害氣體排放大戶,每年都會面臨高額罰款而導致產能受限,但如果其通過購買配額來提高排放限度,就會降低成本提高產能。經過具體專業的前期考量,再經過后期的交易,碳排放量只會減少而不會增加,所以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積極性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國對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的立場相當明確,從限制碳排放直到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碳減排措施正在逐步實施。目前我國已有多個地區成為碳交易試點地區,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天津。截至2016年9月,試點的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達到1.2億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32億人民幣,各試點總體運行尚可,企業履約率普遍較高。盡管各試點地區交易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企業意見較多,但企業和政府都從中獲得了不少寶貴經驗。參與其中的企業大多能夠積極應對,配合試點省市政府的減排計劃,通過加強企業自身的碳排放管理建設、完善企業基礎臺賬、加強節能技術改造等手段,有效地控制碳排放量,降低履約成本,確保企業的市場競爭力。2017年是第四個碳排放權履約期,各碳交易試點地區在運轉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各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我國碳市場建設基本情況如表1所示。深圳于2013年率先啟動了碳交易,拉開了我國碳市場的帷幕。2017年,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啟動。2018年2月,廣州首筆碳排放權交易成功進行。某境外能源公司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買入10萬噸碳排放配額,開啟了廣州地區首筆碳排放權交易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此筆業務成為廣東省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推動以“NRA+”為特殊賬號開展跨境金融業務的創新舉措。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目前正處于初級階段,極其成熟活躍的碳排放市場還沒有形成。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會走向成熟階段,交易機制將會更加完備。
2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存在的問題
碳排放權法律問題思考
我國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原則
第一,公平原則,西方學者認為大氣是人類的共有資源,因此往往采用全球外部性以及集體行動理論來解釋國際氣候合作,因此在國際碳減排額承擔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不公平的問題。中國只有通過立法保護自己,才會避免其它發達國家對我國的國家利益產生侵害。我們要強調我國人均排放水平的現實,全面權衡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第二,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巴厘路線圖要求,在責任與義務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差異,其中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持續發展的領域進行具體行動與項目行動,而發達國家承諾總體減排目標屬于強制性的義務,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嚴格立法,禁止發達國家向我國施加更多的減排義務。
第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目前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相對較大,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也很難改善,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相對較高。政府除了要應對碳排放相關的國內問題,更要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基于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享有減排達標的豁免權。不過西方發達國家越來越咄咄逼人,我們需要加快立法的腳步,進一步捍衛我們的權利。
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要點
碳排放權交易合法性的問題從某種程度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指轉讓含碳溫室氣體排放行政許可,而要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就必須以承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為前置性條件?,F在我國的基本法律體系中,針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還沒有明確規定。在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中有規定:行政許可權不得轉讓,但沒有做出行政許可是否能夠交易的規定。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均是新生事物,其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會在某種程度上為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一定的突破?;谖覈审w系穩定性與協調性的角度而言,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的構建,要采取循序漸進的形式,以現有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為基礎,加大力度在各地區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探討
1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碳排放權指標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2017年是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元年,國家發改委在《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央企集團應加強內部對碳排放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歸口管理,明確統籌管理部門,理順內部管理機制,建立集團的碳排放管理機制,制定企業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工作方案”。對于集團公司來說,通過集中管理模式、或半集中半分散式管理模式,形成統一管理歸口是集團公司應對全國統一碳排放管控的必要手段。如果由基層單位分散化管理,將導致集團碳排放權管理整體效率低下,碳交易成本高,甚至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1]。從目前碳市場治理結構來看,存在國家-省市兩級,發改-企業-行業三重維度,如果不形成統一歸口,很難形成話語權,反而受制于多個管理部門角色與視角差異,陷于被動;相反,如果集團形成統一管理歸口,可以在政策傾斜和應對碳交易市場風險時形成有利局面。從國際與國內碳交易試點經驗看出,只有形成統一的交易管理歸口,聚集交易頭寸,統一制定策略,才能形成市場主導地位,確保在市場定價中不被動,并且有能力實現自身經營預期。從推動集團節能降碳工作而言,不形成“數據-定價-技術-資本”四位一體的局面,很難對集團既定節能降碳目標形成推動作用,也無法充分利用碳市場以及其他相關政策帶來的機遇,并應對政策形成壓力和挑戰[2]。
2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工作要點
2.1建立集團碳交易管理體系并統籌管理碳指標。借鑒歐盟碳交易體系(EUETS)實踐經驗,以及目前國內碳交易試點的交易管理實踐,通過集團層面或分公司層面統一開展碳交易業務,同時指導下屬企業完成碳排放履約。這樣做的優勢是可以發揮規模優勢實現盈利或降低履約成本,同時實現了低成本減排,并通過碳市場的妥善管理獲得盈利。因此,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在實現集團碳資產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基礎上,更重要的是能夠將自身碳資產在碳市場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增值,以有效降低履約和交易帶來的市場風險[3]。2.2統籌管理抵消額(CCER)的開發與使用。大型國有集團公司應合理制定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規劃和進展,并統一規劃CCER項目開發規模和進度,可以優先滿足下屬排放企業需求,兼顧目標市場碳交易經營需要。針對下屬排放單位配額盈缺情況,確定需求與履約方案,根據市場價格趨勢決定集團下屬CCER項目和外購CCER數量配置。2.3借助碳金融工具,支撐集團相關業務發展。結合可行的碳金融工具(如質押、回購、大型減排項目債券融資、碳資產證券化、期貨等),探索適合集團的碳金融發展模式,評估企業節能降碳、參與碳交易資金需求,確定資金機制與規模,最大限度發揮集團碳資產的金融屬性,創造資金價值。
3集團公司借助信息化平臺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目標
基于可靠的碳管理軟件系統實施集團公司碳排放權管理,替代低效的逐級填表上報方式,可以大大提高企業內部碳排放/減排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對集團公司內部歷年基準碳排放摸底統計和未來的碳資產管理能力均有重要價值[4]。結合集團公司的管理需求,借助信息化平臺開展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管理的目標至少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分級分類建立集團統一的碳排放基礎信息庫;包括碳資產總量及其地區分布、行業分布、重點排放設施情況等信息。(2)繪制重點碳排放設施的數據地圖。(3)滿足各單位碳核查、碳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要求。(4)及時關注研究國家的碳減排政策和碳交易情況,為碳市場啟動后的履約管理和交易管理作準備。(5)為集團內部企業轉讓配額提供信息,促進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配額的內部交易,降低企業發展的履約成本。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分析
全球氣候變化不僅是現今人類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人類要長期面對的持久戰。氣候變化不僅和經濟社會環境相關,對我國的能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意義深遠。2015年舉辦的巴黎氣候大會,對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巴黎氣候大會上形成了巴黎協定,我國也做出了承諾,許諾到2030年達到碳峰值,并且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60%到65%。這些都體現了我國將會把減少碳排放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把有效的應對氣候變化放在重要的位置。巴黎氣候大會之后,國內外對氣候變化的關注程度也達到了空前的狀態,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到,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到2020年力爭建成制度完善、交易活躍、監管嚴格、公開透明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我國碳市場建設已經提上日程,本文分析碳市場建設面臨的挑戰,并提出推動碳市場建設的對策建議,以期能夠為碳市場建設提供可參考的建議。
1碳市場建設情況
我國碳市場的建設第一階段為:前期準備階段與建設階段,時間為2015-2016年,目前,我國已經完成前期的準備工作,正在啟動碳市場的建立;第二階段為試運行與逐步完善階段,時間是2017-2019年,在這一階段,我國將全面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建立碳市場;第三階段為全面實施階段,時間是2020年以后,在這一階段,將擴大碳市場的覆蓋范圍,完善碳排放交易體系,并且進一步探討如何與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形成對接。目前,中國已經在七個省市全面啟動了碳交易試點,各試點在運轉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由于七個試點橫跨了中國東、中、西部地域,全國各地方經濟差距相對明顯相差顯著,制度設計能夠展現出各區域的特點。深圳設計制度指導目標是市場化,湖北的重點是市場能否有活力生機,北京和上海重視履約管理,而廣東的重點則是一級市場,重慶企業配額自主申報的配發模式形式。各個試點碳交易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進展,截至2016年9月,試點的碳市場配額現貨交易累計成交達到了1.2億t二氧化碳,累計成交金額超過32億人民幣[1]。
2碳市場建設面臨的主要挑戰
[2]2.1排放總量的確定和分配具有不確定性。巴黎協定以后,中國與國際社會、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之間關于碳減排指標的分配存在很多博弈點,碳排放總量的確定以及怎樣分配主要受經濟、政治、環境、社會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響。2030年達峰的目標具體該通過什么樣的路徑來實現目前還沒有制定準確的方式和方法,總量如何分配需要進行具體的研究,如果提前完成2030年達峰目標,則經濟會受到影響,如果過于寬松則2030年達峰目標實現成問題。各個地方的本底條件不同,碳排放的控制難易程度也不同,這就需要政府來宏觀的對碳排放的總額進行合理科學的分配,才能夠在保持經濟平穩發展的情況下達到碳排放控制的目標。2.2碳市場產品價格隨高耗能市場發展影響。碳市場中“碳”是一種虛擬物品,其價格是由賣賣雙方的供需量來決定的,目前控排企業大多都是高耗能、高環境污染的大型企業,電力、供熱、工業制造企業類型的大型企業居多,這些企業的排放往往較多。也就是說碳市場的產品———“碳”是在高耗能大戶之間進行交易,如果一個企業超過了國家的配額,就會找配額多的企業進行購買,以完成任務,這樣就使得“碳”的價格隨著高耗能行業的發展而受到波動。在社會對能源的需求高的時候,“碳”價就會很高,能源需求少的時候,“碳”價就會很低。2.3碳市場交易體系具有封閉性。從國際上碳市場交易體系的現狀以及我國碳交易試點城市的現狀來看,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每個地區的試點是相互獨立的,各地有各自的辦法以及市場交易價格。七個試點城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各自安排各自區域進行碳排放交易,如湖北、重慶等地方還限定了只能本地的碳進行交易,這就使得碳市場的主體之間各自獨立。眾所周知,市場只有開放和具有競爭才能夠達到最優的配置效率,而目前相對封閉的市場是形不成成熟的碳市場,這對碳市場的建立也是一種挑戰。
3推動碳市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碳排放權法律屬性淺議
[提要]碳排放權在我國法律屬性不是很明確,主要有物權說、準物權說、特許權說等。對于碳排放權這種新型權利的模糊界定,可能導致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出現漏洞。在碳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將其歸為行政特許權更適合我國實際國情。
關鍵詞:碳排放權;法律;物權;特許權
我國歷來重視全球氣候變化問題,2020年向世界宣布了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碳排放權市場是一種較為成熟的控制溫室氣體的制度工具,2021年7月16日,我國正式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作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以說中國市場的成敗將決定氣候變化的未來。從2011年分區域試點模式的地方碳排放市場,經過多年探索與實踐,逐步構建制度明晰、監管有序、減排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體系,形成了全國性與地方性交易市場并存的格局。目前,全國碳市場的市場活躍度不高,參與行業和主體單一;交易量波動大,交易品種較少,只有碳排放權配額現貨交易,尚未形成穩定可持續的成交量。我國法律對碳排放權是私法調整范疇還是公法調整范疇沒有明確,目前主要是部委規章、地方文件,缺少統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碳交易制度不完善、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不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碳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碳排放權的主體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公布施行,其第四十二條定義的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第二十條指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按照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我們可以推導出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對象的本質不是物,而是一種權利——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的權益,這種權益大小可以通過配額的形式被量化,交易的本質是將這種權益作為一種稀缺性的資源,通過市場化行為促使資源合理配置。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可以知道,我國碳排放權的交易主體是機構和個人,在現階段,機構主要指的是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企業,即兩千多家火力發電企業;個人無法以普通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碳排放市場的交易。
二、碳排放權的客體
新時期中國碳排放權法律綜述
本文作者:吳迪潘靜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
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節能減排是我國“十二五”時期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戰略課題。減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重點。要實現減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有效的途徑?!笆濉币巹澲赋觯疤剿鹘⒌吞籍a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推進低碳試點示范”。去年9月,國務院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確將“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建立自愿減排機制,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作為推廣節能減排的重要市場化機制,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開始進入實質性階段[1]。
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作為一個新的國家戰略安排,必須通過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才能得以確立,走低碳發展道路,制度創新是關鍵,法治建設是保障。首先,應當明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規則。根據國內外實踐經驗,碳排放權交易是指國家設定一個允許排放的含碳溫室氣體污染物的總額限制,向被納入到交易機制的公司或工業部門授予一定數額的配額,以此作為排放該數額污染物的權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業部門的許可之和不得超過總額限制。若企業通過技術革新等手段實現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該企業則可以將剩余的排放權拿到排放市場上進行交易以獲取利潤;反之,企業就必須到市場上去購買排放權,否則,超過許可量的排放將會受到管理部門的重罰[2]。其次,應當厘清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為。法治建設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以“行為規范”為主線,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構建方能切合實際、有的放矢。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為至少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行政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證交易符合國際和國內的法律規定,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所進行的行政許可、行政指導和監測監督行為,是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基礎;第二,市場中介行為。排放權交易的中介機構為交易雙方提供排放權配額的供需信息、為交易創造和提供便利條件的行為,是保證排放權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環節;第三,買賣行為。交易主體基于意思自治而進行的買賣富余排放權配額的行為,是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的主要法律行為,它決定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性質;第四,碳排放評價行為。由獨立的核證主體對排放主體減排后的碳排放進行的定期的獨立審評和事后確定,使減排量獲得公信力的行為是維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長期穩定運行的重要保障[3]。圍繞對上述四個法律行為的規范,在保證法律穩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漸進方式建立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點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解決碳排放權交易合法性問題
碳排放權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溫室氣體排放行政許可的轉讓,承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是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條件。目前我國基本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行政許可不能轉讓;第十二條規定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業、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但并沒有規定行政許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實上對我國現有法律體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從維護我國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協調性出發,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規制應該采取漸進的立法形式,在現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鼓勵各試點地區積極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以2010年9月出臺的《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例,該規章就明確規定排污權以排污指標進行交易,并對交易主體及條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5]。待各項條件成熟之后,國家再以專門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權交易法》對含碳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詳加規定,并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增加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將其作為我國一項環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確定。
2.建立具體的總量控制機制
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核算體系的構建
一、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構建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對于全球變暖問題也越來越關注,各國都開始發展低碳經濟這一新型經濟模式,企業開始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的一種,同時也是會計核算的一部分,這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第一,碳排放權核算作為會計核算的一部分,將會計的理論體系和核算范圍擴大了;第二,企業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可以從碳核算得到合理的信息,為企業低碳發展和經濟管理做出貢獻;第三,低碳經濟理論發展也受到企業碳排放權核算的促進。我國的碳會計研究仍然處于起步階段,也沒有一致的統一的標準,除了碳排放權核算,還有碳成本核算等內容。目前國內外都開始深入研究碳會計,取得了優異的成績,各國也將碳排放權會計核算作為研究重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都頒布了核算方法,但是國際上并沒有統一的處理標準,學者在碳排放權是資產的一種上意見一致,但是對于如何計量、屬于何種資產卻不一而同。此外,除了核算碳排放權,還包括分配、歸集和計算碳排放成本等。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政府強制披露企業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方式不盡相同,內容也不夠標準和完整,也缺乏可比性,信息使用者無法運用這些信息作出正確的決策,這也是構建企業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的意義。
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已經超過了美國這個工業大國,我國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已經開始試著執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也積極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督促企業加強節能減排。1988年確定包括上海和北京在內的八個城市為水污染排污權交易試點城市。清潔發展機制自2005年開始在我國快速發展,相應的帶動了碳排放權交易所數量的增加,只2008年一年就有上海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等交易所成立,這也反映出低碳經濟的觀念開始在國內普及,個人、企業都重視節能減排,2009年天平車險公司完成了第一筆減排項目交易,我國并沒有實質上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但是基本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三、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目標和對象
(一)核算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