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衛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1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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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被學者們稱為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條款,它是刑法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的有機統一,有其存在的價值。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從根本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而非與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實現受必要限度的制約。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發現特殊防衛權條款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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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探析論文

內容搞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權,從某種意義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之間具有包容關系,特殊防衛權具有正當防衛權應有基本特點外,還有自身特有特點。本文就其含義進行詮釋,并對其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特殊防衛權的規定。特殊防衛權外國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德國。特殊防衛權的設置,對于遏制和預防犯罪以及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成果。

關鍵詞: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分析

一、防衛權條款的詮釋

為了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懲罰犯罪,保護防衛人的利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但是特殊防衛權設立條款的法律用語不規范、詞意不明,在錯綜復雜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衛權可能被濫用,不利于人權的保護。為此,我認為有必要對此條款進行闡釋:

(一)何為“行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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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特殊防衛研究

摘要:刑法中的特殊防衛又被稱為無過當的防衛,其重點是針對特定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采取防衛行為與一般正當防衛相比一定是針對固定的嚴重傷害到或者緊迫傷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且無防衛限度條件,故也無防衛過當問題。故特殊防衛的正確認定與適用十分重要,關系著權益保護和人權保障的平衡。據此,主要從特殊防衛的學理依據、與一般正當防衛的對比以及在特殊防衛的認定中著重應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進行闡述以達到對特殊防衛更準確地認定與把握。

關鍵詞:特殊防衛;防衛限度;疑難問題

1刑法中的特殊防衛概述

1.1特殊防衛的歷史發展特殊防衛從古至今就存在著,只是在歷史的長河中不斷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漸完善起來的。特殊防衛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71年法國刑法典,該法典第六條規定:“防衛他人對于自己或他人生命而為殺人行為時不為罪”。這里的特殊防衛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賦予了防衛人極大的自主權,但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不法侵害人的人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被稱為真正的無限防衛權。這與現今的特殊防衛是大相徑庭的,也在歷史的長河中被刑法的公平正義所拋棄。根據我國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此條款是我國對特殊防衛的制定的框架標準。

1.2特殊防衛的學理依據特殊防衛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學理依據,且學理依據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有以下幾點:(1)法的期待可能性,依據“法不強人所難”的法理,當人們在特定情況下無法被期待實施適法行為的,那么其實施不適法行為也不能對其進行法律上的非難。(2)法的功利性目的。刑法的設定為了保護法益和懲罰嚴重的不當行為,刑法規定無限度條件的特殊防衛,將在遭受嚴重且緊迫傷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自我保護的權利賦予一般公眾眾,一般會起到較大的社會威懾作用,起到較好的社會預防機能。一方面特殊防衛有利于鼓勵人們積極主動的與犯罪行為作斗爭;另一方面也促使不法侵害人放棄其侵害行為,具有刑法的“經濟性”。(3)特殊防衛的規定出于協調國家刑罰權和防衛權。孟德斯鳩曾說:“在公民和公民之間,自己是不需要攻擊的。他們不必攻擊,只要向法院申訴就可以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等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刑法賦予一般民眾在遭受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不法侵害時進行自我保護的自我救濟的權利,并且對造成的損害后果不負刑事責任。一方面有利于被侵害者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減輕國家公權力對權利救濟的不及時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法益損害。但筆者認為當公民在遭受危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行為時,而國家公權力又無法及時介入和保護法益時,如果不加以防衛,自己最基本的權益或者自由無法保障,而此時法律已沒收了對不法侵害人賦予的特定的權利和自由,那么防衛人有權將讓渡給國家的權利和自由重新收回并行使。張明楷教授認為,在正當防衛中所體現出來的利益均衡就是“防衛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不能懸殊過大,必須大體相當”。特殊防衛既要鼓勵人們積極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同時也要防止濫用防衛權。

2特殊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的異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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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防衛權含義及歷史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被學者們稱為無限防衛權或特殊防衛權條款,它是刑法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的有機統一,有其存在的價值。無限防衛權說。自該條款面世后,絕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無限防衛權的規定,進而認為在正當防衛之外,法律賦予公民以無限防衛權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特殊防衛權說。該說認為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是公民在符合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所行使的防衛權。與第一款相比較而言,如果后者稱為一般防衛權,前者可以稱之為特別防衛權的規定。該說從稱謂上拋棄了無限的字眼,逐漸得到了越來越多學者的認可。從根本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而非與之相并列的概念,特殊防衛權的實現受必要限度的制約。經過司法實踐的檢驗,發現特殊防衛權條款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弊端,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導實踐。

【關鍵詞】:無限防衛權;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缺陷;緊迫性

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款一經公布,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成為刑法學術界和實務界爭議焦點。僅稱謂就有無限防衛權、無過當防衛權、特殊防衛權之分,毋寧說因條款含義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觀點碰撞。“無過當”即“無限”,所以筆者將“無過當防衛”歸入“無限防衛”中,不再另行分析。下面筆者就以該條款的稱謂為切入點就有關問題闡述一些粗識淺見。

一、理論概說

(一)稱謂

由理論界對該條款稱謂的激烈論爭可以看出對該稱謂界定的重要性,它直接影響著對條款含義的理解。法的生命體現在其適用上,而廣大人民群眾對法的理解則直接關系到法的適用效果。對稱謂的論爭主要集中在“無限防衛權”和“特殊防衛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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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正當防衛的條件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中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個人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它是一種在緊急狀態下才產生的權利,不具有獨立性,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派生的輔助性的權利。因而,它作為一種特定的權利,只有正確地、恰當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防衛行為也才能獲得刑法上的正當性,成為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是指制約和決定防衛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諸要素,它決定著防衛行為是否合法,是區分一個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的標準。正是正當防衛的條件才使正當防衛與非法的侵害區別開來,也使正當防衛有別于防衛不適時、假想防衛、防衛過當等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如果濫用或不正確、不恰當地行使這項權利,不僅不能起到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甚至有可能侵犯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危害社會,釀成新的犯罪。因此,行使正當防衛權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

關鍵詞: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必要限度

一一般防衛成立的要件

1.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為人只有在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如果不存在這一前提條件,行為人致人損害的行為必然不是防衛行為,更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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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摘要:在2018年8月27日晚發生的昆山砍人案中,刑事偵查機關最終以騎車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而做出不起訴決定,由此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筆者以現行法律規范為基礎,結合本案事實,對當下社會各界熱議的正當防衛行為的法律概念、構成及認定進行了詳細分析與探討,同時以本案的最終處理結果為出發點,對當前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特殊防衛;司法審判制度

一、引言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昆山市順帆路震川路口發生的寶馬男手持長刀砍騎車男反被騎車男砍死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中,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男在躲避過程中撿起寶馬男掉落的長刀反擊并致其死亡,騎車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二、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概念。正當防衛這一概念源于大陸法系,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行為這一概念下有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成立正當防衛行為的五要件可進一步明晰為:1.起因要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2.時間要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3.主觀要件:具有防衛意識;4.對象要件:針對侵害人防衛;5.限度要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中,判斷騎車男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應一一分析其是否滿足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下面筆者對以上要件進行逐條解析,并對第五個要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著重論述:(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1.起因條件。本案起因是由于寶馬車違規變道,視頻中自行車駕駛人在非機動車道騎行,寶馬車突然壓過白色實線,違規駛入非機動車道,險些與自行車駕駛人發生碰撞(此時寶馬男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隨后寶馬男對騎車男進行毆打,后寶馬男返回寶馬車取出一把砍刀對騎車男砍擊,從毆打至砍擊階段不法侵害程度不斷上升,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2.時間條件。現有部分觀點認為在寶馬男逃跑時,就已經喪失了“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一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認為騎車男的追砍行為不屬正當防衛而屬于事后防衛(指對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行為),筆者不贊同此觀點,筆者認為騎車男的追擊行為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理由如下:(1)寶馬男逃跑不能認定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本案中寶馬男逃向寶馬車意欲何為?其究竟是是單純的想逃跑還是想跑回車上繼續拿武器進行侵害、或是企圖開車碾死騎車男?依據當時的情況任何人都無法準確的判斷和預測,因此不能認定“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際上在寶馬男逃跑時,騎車男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尚未解除,因此騎車男的反擊行為在時間條件上仍屬于正當防衛,不屬于事后防衛。(2)時間條件上,騎車男反擊時,仍處于先前現實緊迫的危險中,危險狀態未曾中斷,追砍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根據刑法中“認定犯罪應當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到責任”的行為認定方法,我們對本案中騎車男的反擊行為進行分析認定:昆山市公安局警方通報“經法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寶馬男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死因為失血性休克”,客觀層面上,騎車男的反擊行為是在搶到砍刀后的極短時間內(7妙內)連續不間斷的發生,這一時間段的并未與先前面臨的現實緊迫的危險狀態斷開,因此,騎車男面臨的客觀危險狀態未曾中斷且尚未結束,其反擊行為完全滿足正當防衛中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間要件。3.主觀條件。主觀層面上,根據防衛意識必要說,“防衛意識并不是所謂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的統一(一般來說,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處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而是只要有防衛認識即可認定為有防衛意識。亦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時,就應認為具有防衛意識”結合本案,騎車男面對寶馬男的不法侵害進行反擊,明顯具有“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相對抗”的主觀防衛意識,因為騎車男即使具有攻擊對方的意識,也應首先肯定其具有防衛意識,因為面對危險時的攻擊意識必然包含防衛意識,本案中,當寶馬男脫離寶馬車范圍后騎車男未再追擊的客觀事實也應證了其整個的反擊行為主觀上主要是反擊防衛意圖。簡言之,騎車男傷害寶馬男的意識應當評價為:是為了達到防止寶馬男返回車內再次取得武器和支援繼續侵害的目的,是一種制止不法侵害的意識,而非一般的傷害意識。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只能是侵害人本人。視頻中可以看出,騎車男防衛對象是寶馬男,防衛對象適格,并沒有出現防衛對象錯誤的情形。5.限度條件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限度條件上,視頻中騎車男持刀反擊后,寶馬男已經逃跑,但騎車男仍然持刀追砍導致寶馬男死亡,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過當?筆者認為,不屬于防衛過當,而是屬于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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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分析論文

一正當防衛概說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對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社會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起著積極重要的作用。從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方面來看,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措施是刑罰無法取代的。正當防衛的本質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采取的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其主觀上應認識到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且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是國家機關公力救濟的補充。

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正當防衛中占據主要的地位,目的的正當性表明正當防衛不是違法行為,不是對不法侵害人懲罰,不是奴隸社會所宣揚的報復也不是封建社會所講的‘以牙還牙’,它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充分說明正當防衛行為僅僅是合法權利被正在侵害的一種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緊急救濟措施,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反擊。正當防衛雖然客觀上具備了不法侵害行為所講的造成了他人一定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具備了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是正當防衛和違法犯罪行為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只有在明白了正當防衛的目的后才能真正把握正當防衛為什么不負刑事責任。也才能地在司法實踐中更好識別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有兩種;一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一般正當防衛。二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行為客觀上具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正當防衛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在性質上有著內在的本質區別。正當防衛的重要意義在于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權益,鼓勵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爭。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在其本質上還是國家和法律所鼓勵的行為。正當防衛之所以不負刑事責任,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威懾犯罪分子。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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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正當防衛的成因與必要條件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別規定了防衛過當和無限防衛權的問題。本文從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條件入手,對正當防衛的成因進行深入探討,以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為重點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進行界定。

關鍵詞:正當防衛起因條件必要限度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概念、條件、原則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如果要正確認定正當防衛,切實保護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對正當防衛的起因和必要限度進行深入研究,以此來保證正當防衛制度的最終實行。

一、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由于正當防衛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損害的方法來保衛合法權益的,因此法律規定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一定的條件,以避免濫用正當防衛權利而給社會帶來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客觀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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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行兇”含義分析

[摘要]我國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特殊情形,但并沒有對“行兇”作出明確定義,文章通過分析“行兇”的特征及“行兇”的現有解釋進行評價,從而為“行兇”作出較為準確的定義及合理解釋,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刑事案件,認定罪與非罪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特殊防衛權;“行兇”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于“行兇”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相比,是一個更具生活化色彩的詞匯,且本身還具有模糊性從而難以對其進行準確的定義。刑法學界為了能夠給司法實際提供一個準確的判斷標準,對“行兇”作出了各種解釋。筆者在此對幾種觀點進行簡要評析并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行兇”的特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整體結構來看,“行兇”與其他的四類暴力犯罪行為之間是并列的邏輯關系,據此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行兇”與其他四類犯罪行為存在結構和內容上的共性。對于并列關系存在的個體之間具有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但如何把握其共性,就要結合緊隨在五類暴力犯罪行為之后“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規定來考量。“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作為一項概括性規定,一方面通過“其他”二字為無法窮盡列舉的暴力犯罪行為提供了兜底性的補充,另一方面揭示和概括了前五類犯罪行為的共性,即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行兇”與其他四類犯罪行為并不是包含或交叉關系。“行兇”一詞在日常的理解中趨近于“為非作歹”,很多嚴重暴力的不法行為都可以用“行兇”來概括。在“行兇”一詞可以包括后面幾類暴力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又在法條中處于并列的地位,為了保持《刑法》條文的內在邏輯結構完整性,有序性,則需要對““行兇””一詞進行限縮解釋。據此,可以得出“行兇”具有以下特征:(一)“行兇”是行為而非具體罪名。我國《刑法》,并沒有關于“行兇罪”的規定,假如“行兇”是一個罪名,也只能作為一種或幾種具體罪名的集合。但將“行兇”作為罪名的抽象概括就會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功能效用上產生沖突,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必要將兩個概括性的集合概念放在同一個條文中,所以從結果的矛盾來看,“行兇”是罪名的假設難以成立。因此,把“行兇”作為一種暴力行為進行理解不僅有利于在實踐中對《刑法》第20條第3款的適用,而且有利于維護《刑法》的周延性和體系性,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維護。(二)“行兇”是具有物理性的暴力行為。特殊防衛作為一般防衛的情況之一,當然也要符合一般防衛的規定。防衛人對犯罪人的防衛行為應當處于一個基本相當地程度,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物理的暴力行為,所以特殊防衛中防衛人為保護法益的反擊也是物理性暴力行為。所以“行兇”作為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之一,僅指物理性的暴力行為,而不能包括精神性的暴力行為。(三)“行兇”是一種具有嚴重人身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特殊防衛權是國家為了使公民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反擊不法者的“壓箱底”武器。通過對比其他并列的犯罪行為可知,暴力行為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從現行《刑法》列舉的犯罪來看,主要是指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性權利和身心健康等權利的犯罪才可以認定為“行兇”。①(四)“行兇”是無法確定具體罪名的行為。從上文可知,對于《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應從行為角度進行分析,既然“行兇”與其他的四種暴力行為在保護范圍上是不同的,那么如何處理““行兇””和“其他暴力行為”就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能確定具體罪名的,例如故意傷害則屬于“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范圍,對于無法確定具體罪名的,則屬于““行兇””的范圍。這樣可以使《刑法》第20條第3款在沒有立法重復之嫌的前提下,完全涵蓋了行為可能存在的形式,在不違背刑法謙抑性的前提下,保障了《刑法》的規制范圍。

二、“行兇”的現有解釋及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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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正當防衛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條件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別規定了防衛過當和無限防衛權的問題。本文從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條件入手,對正當防衛的成因進行深入探討,以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為重點對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進行界定。

關鍵詞:正當防衛起因條件必要限度

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概念、條件、原則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如果要正確認定正當防衛,切實保護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對正當防衛的起因和必要限度進行深入研究,以此來保證正當防衛制度的最終實行。

一、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由于正當防衛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損害的方法來保衛合法權益的,因此法律規定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一定的條件,以避免濫用正當防衛權利而給社會帶來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為客觀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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