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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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范護理行為,促進護理事業發展,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三條護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護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全社會應當尊重護士。
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
醫藥條例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發揚祖國傳統醫藥學,充分發揮我區中醫藥、壯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壯醫藥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和壯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中醫藥和壯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將中醫藥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壯族聚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將壯醫藥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壯醫藥事業,根據中醫藥、壯醫藥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合理安排中醫藥、壯醫藥事業專項經費,并逐步增加對中醫藥、壯醫藥事業的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醫療需求,將中醫藥、壯醫藥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統籌安排中醫、壯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藥、壯醫藥管理工作。
計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加強綜合管理和提供優質服務,依靠科技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旅游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旅游、旅游業經營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旅游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推動旅游產業市場化,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促進旅游事業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游業發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旅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鎮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區(林業部門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各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鎮的綠化工作和綠化達標。負責所屬公園、街道的綠化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負責組織、督促和檢查駐地單位、居住小區責任范圍內的綠化工作。
領導選拔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省防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電信、運輸、電力、物資供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三條在防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防洪規劃
省郵政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郵政管理,規范郵政市場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及用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務、建設、管理活動和接受郵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郵政是社會公共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省郵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郵政工作;地州市縣郵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工作。
與郵政相關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郵政工作。
社保征繳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維護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下同)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及其編制外聘用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