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2: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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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替代國制度

中國是外國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最大受害國。1979年以來,我國企業被外國提起的反傾銷指控多達400起,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指控最多的國家,造成我國出口的直接經濟損失超出100億美元。外經貿部條法司司長張玉卿在第9次中美商事法律研討會上指出,我國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傾銷指控,最主要的原因是許多國家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economiccountry)”,在認定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時采取“替代國(subrogatecountry)”制度,其結果往往是導致認定傾銷的成立和確定較高的傾銷幅度。[1]很多學者曾樂觀地認為,中國加入WTO可以改變外國在反傾銷領域對我國實施替代國制度。今天,中國已然成為WTO的成員國,但各國依然對我國適用替代國制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因此,重新審視替代國制度,尋找現實的應對之策,成為我國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替代國制度——入世后的中國仍需面對的規則

在艱難的入世談判中,中國作出了一個現實的選擇——同意其他締約國在中國加入WTO后的一段時間內繼續對中國受控傾銷產品適用替代國制度。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特別對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作出了規定:GATF1994第6條、《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于涉及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WTO成員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規定:

“(a)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括有關市場經濟標準。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部門或產業適用。”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a)款和(d)款規定了“非市場經濟推定原則”,即WTO進口成員在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首先推定受調查的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不具備市場經濟條件,除非受調查的生產者或中國政府能夠明確作出相反的證明。如果受調查的生產者或中國政府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WTO進口成員可以不用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作為確定正常價值或傾銷幅度的可比價格。議定書在此并未規定不用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作為確定正常價值或傾銷幅度的可比價格時以何種方法確定可比價格,但可想而知,不用出口國——中國的國內價格作為可比性價格,則只能以其他國家的國內價格或成本作為可比價格,這正是各WTO進口成員的“替代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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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創造替代效應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理論解析;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實證檢驗;中國海外投資發展與貿易的關系;結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直接投資是最能體現經濟全球化概念的經濟運作方式之一、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三種類型、在理論上闡述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貿易的替代關系的還有佛農、發達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與貿易的關系、發展中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對貿易的促進也有其特點、但具體到韓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行業,還有更進一步的動因分析、中國海外投資的發展與現狀、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的互動、中國進行海外投資的動因、中國海外投資對貿易的影響、進行海外投資是為了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等,具體請詳見。

在世界經濟中,國際直接投資是最能體現經濟全球化概念的經濟運作方式之一,且與國際貿易有著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系。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加快,從總體上看,國際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相互作用、相互促進,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擴大。但具體而言,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一國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究竟存在著何種關系,是具有互補性還是具有替代性?對外直接投資是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還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國政府和企業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規則,在對外直接投資中促進貿易出口的增長,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做一分析。

一、國際直接投資與貿易的理論解析

影響國際貿易增長的因素有許多,從理論上講,僅就國際貿易與國際直接投資的關系而言,直接投資究竟是構成對貿易的替代,還是產生了對貿易的創造,這主要取決于國際直接投資的類型。

按照小島清對外直接投資的理論,從一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分析,國際直接投資可分為三種類型:(1)自然資源導向型投資。在東道國尋求某種自然資源既是為了滿足母國本國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國家出口。因此,資源導向型的投資不僅擴大了母國自然資源的生產規模,而且也促進了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甚至還擴大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發展。(2)市場導向型投資。如細分起來還可以分為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和占領市場型投資。因此,在這種類型中,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如: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投資后的初始階段,因各種需求的存在,貿易是創造性的;當投資和生產形成一定規模時,“就地生產,就地銷售”的結果勢必會減少貿易的往來,因而具有貿易替代效應。但如果是突破貿易壁壘型投資,也許這種投資對貿易的間接促進會使貿易的規模進一步擴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貿易時,在東道國進行市場導向型投資也可能會帶來服務貿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產要素導向型投資。這主要是指在東道國尋求低成本勞動力的投資。這種類型的投資,因國家之間比較優勢而形成的國際分工,在初始乃至相當長的一個階段中無疑是加大了貿易的發展,如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而進行的加工貿易。但因比較優勢是動態而非靜態的,這種投資與貿易的關系也要視具體情況而進行具體分析。

在理論上闡述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貿易的替代關系的還有佛農(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產品周期理論中,通過對新產品、新技術的創新、模仿和擴散的動態分析,闡述了母國的出口與對外直接投資的關系。在新產品的第一階段,產品在技術創新國國內的生產、銷售主要以滿足國內需要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費結構比較接近的其他國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隨著技術的成熟化,同時又面對其他國家企業的競爭,降低產品成本成為技術創新企業維持其海外市場占有率的必然要求,這時便出現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佛農認為,一般地這種對外直接投資不會產生對母國出口的替代效應。但是,如果這種投資發生得過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國的出口。在技術進步日益加快的情況下,隨著跨國公司國際化程度的提高,新產品的生命周期不斷縮短,對外直接投資對母國出口貿易的替代影響將越來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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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貨幣替代的相關政策啟示

在開放經濟背景下,貨幣替代不僅對一國的宏觀經濟產生巨大沖擊,而且也對一國傳統經濟政策的有效性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提出了挑戰。我國現階段尚未建立完全開放的經濟體系,人民幣在資本項下的自由兌換尚未真正實現,大規模貨幣替代的條件尚不具備,與其他國家相比,尚未出現嚴重的貨幣替代。但從戰略的角度看,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不斷推進與資本項目的逐步放開,有必要將貨幣替代納入貨幣政策的考慮因素,以提高貨幣政策的執行效率。因此,現階段研究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的貨幣替代問題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中國貨幣替代的決定因素

影響一國貨幣替代的因素很多,本文在國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認為這些因素包括宏觀影響因素和微觀影響因素。

(一)經濟規模因素。主要包括一國的國內生產總值,居民擁有的財富數量。一般來說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該國居民對商品和勞務的消費需求量就越大,對貨幣的需求就會越來越多,不同幣種的相對機會成本調整的必要性就越高,發生貨幣替代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本外幣收益率。利率是貨幣價格的風向標,一般來說,人們更愿意持有收益率相對較高的貨幣。當國內外利率發生變化時,國內居民持有本外幣的機會成本會隨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貨幣替代現象。

(三)本幣匯率水平。匯率是一國貨幣內在價值的對外表現,它的高低反映了不同貨幣單位購買力的差異。對理性人而言,當本幣存在貶值預期時,就減持本幣而增加外幣,以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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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能替代技術節能減排

摘要:電力能源具有安全、清潔、廉價以及高效等優點,被廣泛運用于我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之中。本文在分析電能代替技術應用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性之后,就如何有效的使用電能替代技術提出了一定的見解,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關鍵詞:電力能源;替代技術;節能減排;生態平衡

受生態破壞程度的進一步加深;煤炭、石油等資源的儲存量不斷減少;電力能源不斷普及等因素的影響,如何有效的將電力能源作為日常生產和生活的主要能源,成為了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注的問題。

1電能代替技術應用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性

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社會供電設施逐漸建設以及國民經濟水平日益提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的供電網絡、供電設備等都有了很大的發展。與此同時,能源缺乏、環境惡化以及生態失衡等問題也不斷顯現,嚴重制約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因此,積極普及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的技術,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工作的開展,已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在參考前人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將電能替代技術應用在節能減排中的重要性總結為以下幾點。

1.1可以有效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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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責任能否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會計與審計分屬于經濟管理的不同側面,它們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會計責任是被審單位對其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應負的責任;審訂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應負的責任。正是由于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不同,為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則多處強調:“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然而,正是這一問題的提出。恰恰引起我們的反思,那就是,在社會上,或在經濟領域里,或在審計界,至少存在著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認識上的誤區,存在著審計責任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的扭曲現象。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由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所形成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審計是從會計中逐步分離出來的,二者聯系密切,正是由于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首先,使得會計與審計的處理對象都是會計資料,包括各種會計報表。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第二,會計與審計均涉及到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第三,會計與審計均能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四,會計與審計均是圍繞會計信息質量發揮作用的。正是鑒于上述會計與審計的關聯性,故有些人誤認為審計責任可以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二)由社會不正之風及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意識不強所形成的

在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下,有些會計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有法不依,沒有認真地、謹慎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是承接業務時不按法定要求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時對于被查資料中的錯弊沒有給予揭露;發表審計意見時缺少重要的審計論據支持;出據審計報告時無論從格式還是到內容均不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而是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苦。欺騙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影響了審計的質量,破壞了審計的現象。然而,這卻使得被審計單位沒有履行的會計責任,全靠審計報告“一錘定音”。于是,審計中出現的違法現象被某些人誤認為審計責任可以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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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升值可替代性論文

摘要:目前,人民幣匯率必須保持基本穩定,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依然存在。從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來看,匯率的變動越來越不確定,這就需要以務實的態度,深入研究人民幣升值的可替代性。本文從政府行為、市場調節、金融運作等幾個角度探討了對沖人民幣升值的機制和機理,以期能以靈活適度的政策措施配合匯率政策來促進中國的經濟發展。

國際上關于人民幣匯率升值的議論持續了一段時間后,隨著中國維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的堅定立場而逐漸淡去,但是可以看到人民幣升值的巨大壓力依然存在。2003年11月,美國政府突然宣布對中國所出口的服裝、紡織品、彩電實施配額控制和征收反傾銷稅的進口限制措施,這是美國政府看到人民幣升值無望后采用的非匯率手段打擊中國的出口,來解決中美貿易順差問題;同時在國內也有升值的壓力,中國多年來的貿易順差和巨額資本流入使我們的外匯儲備突破了4000億美元。但是,人民幣匯率目前必須保持穩定,國內大多數專家學者和國外的有識之士都認為,人民幣升值將導致瘋狂的投機,對中國經濟發展將是災難性的。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蒙代爾教授更是深刻的指出:人民幣升值將帶來八大弊端,加重通貨緊縮,經濟增速下降,造成就業率下降,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外商直接投資下降,貨幣政策失控等等,產生一系列嚴重后果。因此,目前維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是明智之舉。但是一方面我們必須從實務對策的角度研究人民幣升值的化解之道,積極為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創造條件;另一方面,也要未雨綢繆,在理論上分析在人民幣升值的狀態下人民幣升值的可替代性,探討如何削減人民幣升值給貿易、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畢竟伴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增強、綜合國力的提升,人民幣匯率必然有一個上升的過程,只是我們需要選擇一個合適的時機。

一、本幣匯率升值的經濟學分析

匯率,又稱匯價,表示的是一個國家貨幣折算成另一個國家貨幣的比價。它表示的是兩個國家之間的互換關系。匯率的標價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標價法,用一單位的外國貨幣為標準,折算為一定數額的本國貨幣來表示的匯率;另一種方法是間接標價法,它用一單位的本國貨幣作標準,折算為一定數量的外國貨幣來表示。無論哪種標價方法,本幣的對外升值都是對于以前而言,現在能用較少的本幣兌換較多的外幣,從而影響著兩國商品的價格對比關系。一般說來,本幣匯率升高,有利于進口,不利于出口;反之,則有利于出口,不利于進口。因為在本幣匯率高的情況下,進口同樣的商品,要少支付本幣;出口同樣的商品,要少收入本幣,這有利于進口商,不利于出口商。對于外商直接投資,本幣匯率高,相對于外幣而言意味著,本幣標示的土地、房屋、勞動力價格、設備等等價格就高,因而投資在東道國的企業的經營成本、財務成本、勞動力成本都會上升,在同樣的收入前提下,收益就少,就不利于吸引外資。同樣,本幣的匯率的上升也就是外國貨幣的貶值,在外國的投資成本隨之下降,使向國外投資變得更經濟,促進本國國內的資本轉向國外投資,而投資是一國經濟增長的前提,投資的減少也就影響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尤其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引進外資更重要的是引進先進的技術、先進的設備和科學的管理經驗,提升市場化程度和現代化程度,但本幣的升值為外資的進入設置了羈絆。這樣,匯率的高低就歸結到一點,能否更充分地利用本國資源,贏得更多的國民產出,爭取更多的就業機會,所以任何國家的政府都要爭取有利的匯率條件。因而說匯率是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核心要素,本幣匯率的高低,關系著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即商品和勞務的進出口;關系資本流動,不僅對直接投資產生深遠影響,而且匯率的變動能誘發大批短期資本進行套利活動,沖擊正常的經濟生活。在本幣升值的狀況下,對本國的貿易和資本流入產生很大的沖擊,1985年日本迫于西方主要國家的壓力,簽訂了《廣場協定》,使日元的匯價飆升了三倍,結果貿易形勢發生急轉,大批資本為壓縮成本也跨出國門到發展中國家投資辦廠,固然攫取了可觀的投資利潤,但也影響了國內的就業水平和發展后勁,埋下了后期經濟發展的隱患,可以這樣說,日元升值是日本近年來揮之不去的通貨緊縮的根源所在。因此在本幣升值的情況下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辦法對進口商進行限制,對出口商進行補償,限制或補償的辦法有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

二、政府行為對本幣升值的可替代性

政府為了削弱匯率變動的負面影響,可以通過行政手段進行調節,主要有關稅、出口退稅、配額等。關稅和出口退稅是政府運用稅收的辦法調整進出口商品的價格。關稅就是對進口商品課稅,向外國物品征收,提高了國外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國內消費者對它的需求,所以提高關稅是對進口商的限制。出口退稅補貼是政府對出口企業進行稅金返還,是對出口商的一種補償,提高出口退稅率,實質上相當于本幣貶值,這是用國內的貨幣補貼國外消費者,用來對沖本幣名義上對外升值而形成的對出口的沖擊。這表明:本幣匯率變動(升值),對出口商說,能夠通過提高出口退稅補償,對進口商說,能夠通過提高關稅進行抵消。進一步說,本幣升值的效應能夠通過提高有效出口退稅率來抵消,也能夠通過提高關稅抵消。但是采取關稅或補貼兩種手段各有其特點,效應是不同的。如果貿易保護的目標是刺激國內產出,補貼要優于關稅,因為關稅加大了進口消費成本,卻無助于對國內貿易部門的產出。如果貿易保護的目標是減少進口或增強自力更生的能力,那么關稅的代價最小,而補貼較為不利,原因在于關稅能同時起到進口消費品和增加國內生產的雙重作用,這比補貼僅能增加國內外向型產出的單一作用更為有效。簡單地說,可以認為關稅是一種“內向型”政策,即保護國內生產的發展,而補貼是一種“外向型”政策,它刺激出口生產的發展。另外,兩者作用的后果也不一致,關稅限制了國內消費者需求,國外生產者亦支付了更高的進入成本,約束了國際間比較成本優勢的發揮,對整個社會而言,只會引起社會整體福利的凈損失,普遍提高關稅這個效果是應當防止的。而且,一國關稅的提高,往往會遭致貿易伙伴國報復性關稅反擊,造成“雙輸”的局面。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從發達國家進口的商品通常是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商品,依賴性強,進口彈性差,提高關稅只會加重國內消費的負擔,自身的福利損失更大些。出口退稅補貼的實施要有政府財力做為保障。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出口退稅補貼會成為一張空頭支票,對外貿易企業不能得到及時的貨幣補償,引起企業支付能力和周轉能力下降,陷入生產危機。另外,出口退稅補貼的多少,即出口退稅率的確定,還要考慮外匯緊缺程度,如果外匯短缺、儲備不足時,提高出口退稅率,能夠調動出口企業的積極性,增加創匯;反之,就有條件訂得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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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浮動匯率貨幣替代

內容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文章著重從貨幣替代的匯率效應這一角度,對目前匯率制度進行評析,進而得出結論:目前匯率制度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是一個非常十分理性的選擇。

關鍵詞:貨幣替代匯率效應可自由兌換

人民幣匯率問題始終是經濟發展中的熱點問題。2005年7月21日,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形成更富彈性的人民幣匯率機制。對這一匯率制度的評析,當前國內眾多學者都是基于購買力平價理論、通過建立模型和計量分析方法來研究人民幣的均衡匯率,進而提出人民幣應該升值的觀點,或者僅僅是對其正負影響進行泛泛的分析。實際上,不存在所謂的均衡匯率,均衡匯率分析法沒有任何意義、正負影響僅僅分析的是其表面現象。

本文從貨幣替代的匯率效應這一全新視角入手,來對當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進行評析。

貨幣替代的匯率效應

貨幣替代是開放經濟下的一種貨幣性擾動,它對一國的經濟金融形勢產生嚴重影響,如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影響、政府的財政稅基遭到削弱、國際收支失衡、減緩甚至阻礙該國貨幣的自由兌換進程等,更為重要的是它會造成一國匯率水平的劇烈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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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替代率分析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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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替代率研究論文

一、失業保險替代率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造成失業率的波動的重要指標。

(一)定量分析的限定前提條件

條件1: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數,失業保險水平是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

條件2:被保障人口不存在就業行為。

條件3: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僅限于失業保險金,不包括其他刺激就業等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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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共謀者替代責任述評

一、導論

在美國刑法①中,僅參與共謀的共謀者(Con-spirator),是否對共同共謀者(Co-conspirator)實施的目標犯罪(TargetCrime)②承擔責任,是共謀罪(Conspiracy)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共謀者對共同共謀者為了推進共謀而實行的實體犯罪承擔的責任,一般被稱為共謀責任(ConspiracyLiability),或共謀者責任(ConspiratorialLiability)。194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平克頓案(Pinkertonv.UnitedStates)中確立了平克頓規則(PinkertonRule),規定一個共謀者應當對共同共謀者為了推進共謀而實施的所有可合理預見的實體犯罪承擔責任。由此,該責任也被稱為平克頓責任(PinkertonLiability)。多數學者和實務人士在稱呼此種責任時使用替代共謀責任(VicariousConspiracyLiabil-ity)、替代平克頓責任(VicariousPinkertonLiabil-ity)或替代刑事責任(VicariousCriminalLiability)等術語,[1-2]即共謀者對共同共謀者實行的實體犯罪承擔替代責任(VicariousLiability)。關于單純共謀者是否對共同共謀者實施的實體犯罪承擔替代責任,原來普通法堅持否定論立場。平克頓案的出現,改變了普通法的基本立場。在沉寂了將近三十年的時間后,平克頓規則得到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幾乎一致認同。與此同時,法院基于正當程序原則限制平克頓規則的適用。因此,共謀者的替代責任問題,美國刑法以平克頓案為分界線,經歷了否定論→基本肯定論→實質限定論的發展歷程。考察平克頓規則的演進過程,其實是梳理共謀者替代責任理論的演進過程。平克頓規則的演進過程及其內含的刑法精神,對我國處理共謀者刑事責任問題有所啟示。

二、共謀者替代責任規則的演進

(一)平克頓案之前的共謀者替代責任否定論

在普通法上,群體危險(GroupDanger)理論認為,兩人共謀有時比單人實施的實體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甚。共謀本身獨立于作為共謀目標的實體犯罪而構成一種犯罪。③因此,兩人以上為了實施不法行為而達成協議(Agreement)的行為,或者為了使用不法手段實現合法目的而達成協議的行為,即可構成共謀罪。[3]288例如,A和B就實施盜竊達成合意,不論作為共謀目標的盜竊是否實現,二人都構成盜竊共謀罪。當然,部分聯邦制定法如《美國法典》規定共謀罪的成立在客觀方面除了行為人達成不法協議外尚須具備外化行為(OvertAct)要件。④但是,普通法沒有要求共謀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外化行為要件,而且并非所有的聯邦共謀罪制定法要求共謀罪的成立應當具備外化行為要件。即使承認外化行為要件,普通法的基礎性規則即共謀或協議或聯合是共謀罪的核心和本質,依然沒有動搖。[4]不管潛在的實體犯罪是否發生,均可追訴共謀罪。一旦作為共謀目標的實體犯罪得以實現,行為人應當承擔共謀罪與實體犯罪的責任。在上述案例中,一旦盜竊罪得以實現,A和B均必須承擔共謀罪與盜竊罪的雙重責任。當A僅僅參與共謀,共同共謀者B實施盜竊罪時,B承擔共謀罪和盜竊罪的雙重責任,且共謀罪不會被盜竊罪吸收。⑤單純參與共謀的A僅承擔共謀罪的責任。要求沒有實行實體犯罪也沒有幫助或教唆實體犯罪實行的共謀者承擔實體犯罪的責任,等于要求共謀者對他人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5]可見,單純的共謀者不對共同共謀者實施的實體犯罪承擔替代責任,這是美國普通法原本的基本立場。因為在美國普通法的歷史上,替代責任顯著地用在:(1)雇主對雇員的行為承擔嚴格責任的案件中[6];(2)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AiderandAbettor)⑥以及事前從犯(AccessorybeforeAct)⑦。[7]993而且,“在現在的美國,幾乎沒有單純證明被告人是一個共謀者,就要求被告人對作為共謀目標的實體犯罪承擔替代責任的。”⑧

(二)平克頓案的共謀者替代責任基本肯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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