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6: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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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有度交流

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中確定考察對象的一個過程,直接關系選人用人的準確性。初始提名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是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的統一,是程序與質量的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對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為重要。

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現為“五難”:一是難以把握提名內涵的深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管理、監督等都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但對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和規定。初始提名有沒有必要作為干部任用中的一個獨立環節,能不能體現黨管干部的原則,應由誰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提名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沒有統一的理論標準和操作模式。二是難以把握提名主體的廣度。廣義上講,初始提名主體不僅包括組織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包括普通干部群眾。前者的提名權比較容易到位,而后者參加什么層次人選的提名,擴大到什么程度,卻沒有統一的規定。三是難以把握提名范圍的寬度。不同的領導職位有著不同的任職條件,在什么對象中進行推薦提名,左右著能不能把最合適的人選提名上來。如果“門檻”過高,難免在“少數人中選人”,如果“門檻”過低,難以“好中選優”。如何選定一個最佳范圍,直接關系到提名的準確性。四是難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維度。提名方式有多種,有個人自薦、領導舉薦、組織提名、民主推薦,還有公開選拔、公推直選等等,對某一空缺職位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提名,或同時采取哪幾種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隨意性比較大。五是難以把握提名責任的力度。提名責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約束提名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縛提名人的手腳。如何讓提名主體出以公心地推薦干部,如何準確界定提名對象出問題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何客觀公正地追究提名責任,都是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初始提名還處于探索階段,尚無固定的模式、統一的標準和嚴謹的制度,實踐中有了更大的創新空間和探索形式。筆者認為,在“四個環節”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

1、擴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參與度。提名結果的代表性和最優性取決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關鍵在于由“多數人提名”,在“多數人中提名”。一是要明確提名主體。也就是給哪些人賦予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應針對不同級別的提名職位區別對待,因崗制宜,確定不同的提名主體,既不能局限于少數人,又不宜無限制地延伸,必須在擴大民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二是要提高參與意識。干部群眾參與提名的主動性、積極性決定了提名質量的優劣。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辦法、程序及其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干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條件和要求。正確引導干部群眾樹立公正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從對組織對本人負責的高度出發,慎重提名。三是要科學采納民意。由于工作閱歷、價值取向、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體針對同一職位所提出的人選必然不會完全一樣。操作中,必須有機地把握提名主體之間的差異性,科學設定不同提名主體在提名結果采納中的權重,真正把最適合最優秀的人選提名出來。

2、規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根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初始提名是對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和提升,雖然沒有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但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所處的位置卻不容忽視,必須在程序上加以規范。一是向提名主體公布空缺職位。當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組織部門預先公布空缺崗位、選拔條件、提名要求,增強提名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同時,適時公開符合提名條件人選的工作實績和現實表現。二是組織提名主體廣泛提名推薦。各類提名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和領導干部工作實際表現,參考民主推薦測評的結果和年度考核情況,以組織或個人的名義提名推薦干部人選。三是科學分析結果,差額確定初步人選。對初始提名結果進行科學分析,統籌考慮各提名主體,特別是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領導的意見,在綜合的基礎上形成系統的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反饋,按照崗位匹配、人崗相宜的原則,差額提出初步人選。四是組織測評考察。無論是何種方式提名產生的初步人選,都必須重新到被推薦提名對象所在單位接受民主測評和考察,進行進一步“驗證”。同時,要把初始提名程序與其他干部工作程序進行有效對接,防止與整體干部工作割裂開來。

3、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認度。形成一定經驗的做法必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才能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嚴肅性和規范性。在初始提名的推進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制度”。一是定期研究干部制度。每季召開一次集體專題研究干部工作會議,分析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推進干部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和措施,包括擬定干部調整計劃,確定初始提名的條件和要求。二是定期民主推薦干部制度。每年對基層領導班子組織一次民主推薦活動,分“近期可任一把手”、“近期可進班子”、“可作為培養對象”三種類型進行普遍推薦,對一些重點、熱點崗位,可以進行定向民主推薦,分類型建立后備干部人才庫,為初始提名儲備充足的干部人才資源。三是領導干部署名提名制度。領導干部和普通干群一樣,享有同等的初始提名權,但領導干部所承擔的提名責任卻比普通干群要大,無論是會議投票提名,還是個人提名推薦,都必須署名。四是提名工作回避制度。雖說舉薦不避親,但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作為干部任用中的特殊身份,不宜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提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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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首次提名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明確領導干部人選的提名推薦責任,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實行首次提名責任追究,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原則;

(三)民主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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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選拔提名調查匯報

黨的十七大申報指出要“標準干部任用提名準則”。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任務第一道關隘,也是進步選人用人質量的首要環節,關系選人用人的精確性。新的前史前提下,若何擴展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民主,科學標準干部選拔任用提名權,樹立優越的用人導向,進步干部選拔任用任務群眾稱心度,曾經成為新期間干部選拔任用任務亟待研討處理的一個主要課題。在深化進修理論科學開展觀運動中,連系指導干部作風建立年運動要求,對近年來全區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任務進行了歸結總結,深化底層干部群眾中展開調研,聽取定見建議,對標準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任務、構建干部任用新機制進行了進一步的考慮和探究。

一、我區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任務的首要做法

近年來,區委不時完美干部發現選擇機制,經過公開選拔指導干部、民主引薦和組織引薦、指導干部小我引薦、從后備干部及干部培訓中發現人才、在嚴重運動和崗亭理論中磨煉人才、在日常審核調查中辨認人才、在共建單元中引進人才等路子,拓寬選人用人視野。還,環繞擴展干部選拔任用提名環節的民主,區委樹立了《干部引薦書》準則,制訂施行了《關于選拔任用指導干部初始提名方法(試行)》,不時標準處級干部提名順序和操作辦法,干部選拔任用的公信度進一步進步。

1、對峙組織任用和群眾公認偏重,拓寬選人用人渠道。一是對峙組織引薦與小我自薦相連系。區委組織部按期組織各單元展開干部群眾引薦、黨組織引薦提名處級后備干部人選,組織部根據引薦狀況,確定處級后備干部,歸入后備干部人才庫治理,進行集中理論培訓,遴派到主要崗亭掛職磨煉,進步綜合才能。還鼓舞干部“毛遂自薦”。二是對峙動態引薦與集中引薦相連系。在日常干部調整中,動態引薦運用和治理干部。連系指導班子換屆、屆中調查,集中組織有關單元召開民主引薦大會,引薦提名干部。2009年,在鎮屆中調查中,組織各鎮(街道)中層以上干部進行民主引薦,依據引薦后果,連系單元首要擔任人的定見和日常把握的狀況及民主測評后果確定提名人選,最終確定調查對象。三是對峙指導推薦與群眾引薦相連系。經過樹立《干部引薦書》準則,鼓舞指導干部小我簽名向組織提名引薦干部人選。提名人選經組織部分嚴厲審核后,經過群眾引薦再次查驗,最終確定調查對象。

2、發揚底層組織能動性,組織各本能機能部分推優薦才。充沛發揚處級單元黨委(組)的效果,引薦優異干部,各單元黨委(組)從本單元指導班子建立需求動身,依照指導崗亭職責的要求,在充沛思索群眾引薦定見的根底上,依據民主集中制準則,經由集體研討決議,向區委引薦優異人才。還,積極整合伙源,拓寬引薦渠道,組織區委統戰部、區婦聯、團區委、區國資委等本能機能部分以及底層黨組織引薦黨外干部、女干部、優異年青干部以及專業治理人才,集中進行培育,不時拓寬干部任務的視野。

3、非定向提名引薦處級干部人選,加強初始提名的公開性。區委合時召開由區委全委會成員、區級指導、區屬機關部分和鎮(街道)首要擔任人等參與的全區干部大會,對處級正職人選進行非定向初始提名。指導干部依據引薦人選的任職資歷前提和引薦要求簽名填寫《初始提名表》,具體引見被引薦人根本狀況,并闡明引薦來由。當前已對10名正處職干部人選進行了非定向初始提名,區委依據引薦提名后果,合時把才能強、干部群眾承認度高的提名人選選拔到正處職指導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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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初始提名思考

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中確定考察對象的一個過程,直接關系選人用人的準確性。初始提名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是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的統一,是程序與質量的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對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為重要。

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現為“五難”:一是難以把握提名內涵的深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管理、監督等都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但對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和規定。初始提名有沒有必要作為干部任用中的一個獨立環節,能不能體現黨管干部的原則,應由誰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提名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沒有統一的理論標準和操作模式。二是難以把握提名主體的廣度。廣義上講,初始提名主體不僅包括組織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包括普通干部群眾。前者的提名權比較容易到位,而后者參加什么層次人選的提名,擴大到什么程度,卻沒有統一的規定。三是難以把握提名范圍的寬度。不同的領導職位有著不同的任職條件,在什么對象中進行推薦提名,左右著能不能把最合適的人選提名上來。如果“門檻”過高,難免在“少數人中選人”,如果“門檻”過低,難以“好中選優”。如何選定一個最佳范圍,直接關系到提名的準確性。四是難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維度。提名方式有多種,有個人自薦、領導舉薦、組織提名、民主推薦,還有公開選拔、公推直選等等,對某一空缺職位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提名,或同時采取哪幾種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隨意性比較大。五是難以把握提名責任的力度。提名責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約束提名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縛提名人的手腳。如何讓提名主體出以公心地推薦干部,如何準確界定提名對象出問題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何客觀公正地追究提名責任,都是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初始提名還處于探索階段,尚無固定的模式、統一的標準和嚴謹的制度,實踐中有了更大的創新空間和探索形式。筆者認為,在“四個環節”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

1、擴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參與度。提名結果的代表性和最優性取決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關鍵在于由“多數人提名”,在“多數人中提名”。一是要明確提名主體。也就是給哪些人賦予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應針對不同級別的提名職位區別對待,因崗制宜,確定不同的提名主體,既不能局限于少數人,又不宜無限制地延伸,必須在擴大民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二是要提高參與意識。干部群眾參與提名的主動性、積極性決定了提名質量的優劣。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辦法、程序及其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干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條件和要求。正確引導干部群眾樹立公正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從對組織對本人負責的高度出發,慎重提名。三是要科學采納民意。由于工作閱歷、價值取向、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體針對同一職位所提出的人選必然不會完全一樣。操作中,必須有機地把握提名主體之間的差異性,科學設定不同提名主體在提名結果采納中的權重,真正把最適合最優秀的人選提名出來。

2、規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根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初始提名是對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和提升,雖然沒有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但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所處的位置卻不容忽視,必須在程序上加以規范。一是向提名主體公布空缺職位。當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組織部門預先公布空缺崗位、選拔條件、提名要求,增強提名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同時,適時公開符合提名條件人選的工作實績和現實表現。二是組織提名主體廣泛提名推薦。各類提名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和領導干部工作實際表現,參考民主推薦測評的結果和年度考核情況,以組織或個人的名義提名推薦干部人選。三是科學分析結果,差額確定初步人選。對初始提名結果進行科學分析,統籌考慮各提名主體,特別是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領導的意見,在綜合的基礎上形成系統的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反饋,按照崗位匹配、人崗相宜的原則,差額提出初步人選。四是組織測評考察。無論是何種方式提名產生的初步人選,都必須重新到被推薦提名對象所在單位接受民主測評和考察,進行進一步“驗證”。同時,要把初始提名程序與其他干部工作程序進行有效對接,防止與整體干部工作割裂開來。

3、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認度。形成一定經驗的做法必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才能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嚴肅性和規范性。在初始提名的推進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制度”。一是定期研究干部制度。每季召開一次集體專題研究干部工作會議,分析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推進干部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和措施,包括擬定干部調整計劃,確定初始提名的條件和要求。二是定期民主推薦干部制度。每年對基層領導班子組織一次民主推薦活動,分“近期可任一把手”、“近期可進班子”、“可作為培養對象”三種類型進行普遍推薦,對一些重點、熱點崗位,可以進行定向民主推薦,分類型建立后備干部人才庫,為初始提名儲備充足的干部人才資源。三是領導干部署名提名制度。領導干部和普通干群一樣,享有同等的初始提名權,但領導干部所承擔的提名責任卻比普通干群要大,無論是會議投票提名,還是個人提名推薦,都必須署名。四是提名工作回避制度。雖說舉薦不避親,但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作為干部任用中的特殊身份,不宜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提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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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薦提名制度

地方黨委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也是決定干部任用工作質量的關鍵環節。實行地方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科學合理地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當前進一步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其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于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干部任用條例》對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在提名環節也提出了領導干部個人署名推薦、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等規定。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精神,進一步完善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科學合理地規范初始提名權,使干部推薦提名的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有章可循。這是深入貫徹《干部任用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進一步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的迫切需要。

二是有利于發展黨內民主,進一步發揮全委會成員的作用。將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引入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讓全委會全體成員直接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來,變“少數人選人”為“多數人選人”,擴大了黨內民主,發揮了全委會成員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將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權擴大到全委會的所有成員,還有利于增強全委會成員的責任意識,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

三是有利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規范和監督領導干部用人權的關鍵所在。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地方黨委及組織部門履行選拔任用干部職責的基本內容,是有效行使用人權的保證。但如果不規范運作,就很容易失去制約,產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通過規范初始提名程序,實行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既使地方黨委書記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中得到體現,又受到了全委會成員民主提名時的合理制約,能夠有效防止干部問題上由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防止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的產生。

**《關于試行市、縣(市、區)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的意見》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程序,也是決定干部任用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實行地方黨委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科學合理地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是當前進一步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下簡稱《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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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初始提名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干部選拔任用民主,規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擴大民主,完善程序,努力構建民主、公開、公正、透明的選人用人機制,充分發揮縣委委員和其他干部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初始環節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誤,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實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

二、基本原則

1、擴大民主、落實“四權”的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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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工作實踐思考

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民主化進程的源頭,是規范和監督用人權所有程序中的關鍵環節。誰來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如何接受監督,成為新時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全新的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監督制約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和規范具體的提名辦法,有利于營造一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讓想干事的人有機會、能干事的人有平臺、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的選人用人環境。近年來,**縣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縣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明確提名主體,賦予提名人權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據此,中共**縣委明確了行使干部初始提名權的主體:一是廣大黨員和干部群眾,二是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領導集體或其他個體。并制定了《中共**縣委選拔任用干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必須填寫《推薦表》并署名。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后,發現提拔前有嚴重問題的;推薦者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的;黨委(黨組)、黨委工作部門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或明知推薦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意見不一致時,負責人以個人意志強行推薦的;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根據初始提名責任人的責任大小、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程度等情況,進行責任追究。使領導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負責任地推薦出來。同時也提高了領導干部直接提名的責任意識。

二是先行制定科學調配原則,為民主提名定調。為切實改變以往干部選配通常先由組織部門醞釀提出人員配備方案,經縣委書記辦公會原則同意,再由組織部門到人選所在單位組織民主推薦和考察的做法,**年以來,在鄉鎮換屆和縣直機關干部調整中,縣委要求組織部門先提出配備原則,并明確強調不能因人設崗,因崗設人,要根據領導班子配備有關精神,制定具體的提名條件,經縣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再由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先行制定考察對象確定和班子配備原則,一切按原則規定的辦,有效杜絕了選拔任用干部的隨意性和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如在確定鄉鎮領導班子成員考察對象時,制定了堅持在配強班子前提下兼顧結構需要、堅持考察對象適當多于班子職數、堅持考察對象分類確定等原則。使當選的新一屆鄉鎮班子成員全部實現“初始”提名,不存在也沒有經書記辦公會或部務會先醞釀產生再組織推薦、考察的提名人選。

三是公開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和推薦程序,增強提名工作透明度。一是民主推薦前向有關單位公開擬推薦職位、提名條件,要求各單位嚴格按提名條件制定《符合提名條件人員名冊》,提前發參加推薦會人員,讓干部、群眾提前“醞釀”。二是公開推薦程序,把民主推薦工作置于廣大黨員和干部群眾的監督之下。召開民主推薦會前,發出考察預告,預告到各行政村(居委會、社區),各基層單位,并公開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確定考察對象的程序等,打破干部考察的神秘面紗。三是擴大參加推薦人員范圍,實行全額定向民主推薦。在鄉鎮領導班子換屆中,各鄉鎮領導班子成員、二級機構(含垂直部門)負責人、各行政村“兩委”(包括居委會、社區)負責人參加了推薦會,參加推薦范圍首次擴大到村一級甚至部分村民代表,進一步擴大了民主提名范圍。并規定經大會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第一輪雙過半的現任班子成員和符合任職條件的其他人員作為新一屆領導班子組成人員第一人選。經二次民主推薦仍未雙過半的現任班子成員不再提名為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人選。鼓勵參加推薦人員大膽說話,敢講真話,切實把那些符合規定條件,政治過硬、政績突出、能力較強、群眾公認的同志納入干部選拔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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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提名權措施

“規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是黨的十七大針對干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出的一劑良方。目前,在此項工作的開展中,有不少同志因認知上的缺失,還不同程度地存有一些心理上的障礙。

當前,我們認為應堅持從三個方面入手,著力消除疑慮,調適心態,理順情緒,以適應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的心理需要。

一、堅持從端正思想認識入手,著力消除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中的心理疑慮

一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內在要求,消除“失去用人權不利于干部管理”的心理疑慮。在一次干部工作座談會上,有位領導同志深有感觸地說:“領導干部是人不是神,看人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選人難免有選不準的時候。要彌補此不足,惟有擴大民主,尊重民意,借助群眾的眼力和智慧來提高識人用人的水平。”這位領導講的是真話。現在,確有少數干部在領導面前表現得很誠實,很順從,辦事很認真,實際上往往并不是那回事。他們有的在工作中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虛作假,報喜不報憂,雖然有時能把不知情的領導蒙騙得很高興,但群眾卻看得一清二楚,根本就不信任他們。從實踐看,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讓群眾成為民主推薦干部的主體,既能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又可促進干部隊伍的有效管理。

二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選準用好干部的關鍵環節,消除“程序多影響效率”的心理疑慮。通過民主推薦等程序選任干部比由組織(干部)部門直接任命干部,花費的時間和精力肯定要多。但要看到,不是辦任何事都是越簡單越好。必要的程序與繁文縟節絕不是一碼事。那種辦事不講程序,隨心所欲,只能把事情弄糟辦砸。眼下,在選任干部的程序上,有兩個問題比較突出。一個是“先定人選,后走程序”的問題。即先提出意向人選,并在一定范圍內“統一思想”后再履行民主推薦程序。這些做法明顯違背了《干部任用條例》關于“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的規定,難怪群眾有意見。另一個是“表面上講程序,實際上走過場”的問題。顯而易見,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必須澄清認識上的誤區,增強按程序辦事的堅定性。

三是要充分認識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遏制用人腐敗的有效舉措,消除“干部問題向來難解決”的心理疑慮。干部問題難解決的原因很多,其中缺乏善于解決問題的干部,不能說不是一個重要因素。從近些年發生的買官賣官案件看,問題大多出在初始提名環節上。可見,要從源頭解決干部任用方面的問題,規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舉措。只有通過擴大民主,讓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的“隱性權力顯性化,顯性權力規范化”,才能有效抵制“賣官買官”、“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風,遏制選人用人的腐敗行為。有位社會學家斷言: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權一旦得以規范,能夠真正被多數人所掌握,想通過歪門邪道升遷的人自然就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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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思考

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中確定考察對象的一個過程,直接關系選人用人的準確性。初始提名是民主與集中的統一,是黨管干部與群眾公認的統一,是程序與質量的統一。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對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為重要。

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現為“五難”:一是難以把握提名內涵的深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原則、條件、程序、管理、監督等都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但對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沒有具體的規范和規定。初始提名有沒有必要作為干部任用中的一個獨立環節,能不能體現黨管干部的原則,應由誰提名、提誰的名、怎樣提名,提名者應承擔哪些責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沒有統一的理論標準和操作模式。二是難以把握提名主體的廣度。廣義上講,初始提名主體不僅包括組織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包括普通干部群眾。前者的提名權比較容易到位,而后者參加什么層次人選的提名,擴大到什么程度,卻沒有統一的規定。三是難以把握提名范圍的寬度。不同的領導職位有著不同的任職條件,在什么對象中進行推薦提名,左右著能不能把最合適的人選提名上來。如果“門檻”過高,難免在“少數人中選人”,如果“門檻”過低,難以“好中選優”。如何選定一個最佳范圍,直接關系到提名的準確性。四是難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維度。提名方式有多種,有個人自薦、領導舉薦、組織提名、民主推薦,還有公開選拔、公推直選等等,對某一空缺職位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提名,或同時采取哪幾種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隨意性比較大。五是難以把握提名責任的力度。提名責任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約束提名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縛提名人的手腳。如何讓提名主體出以公心地推薦干部,如何準確界定提名對象出問題后應當承擔的責任,如何客觀公正地追究提名責任,都是亟待研究解決的課題。

初始提名還處于探索階段,尚無固定的模式、統一的標準和嚴謹的制度,實踐中有了更大的創新空間和探索形式。筆者認為,在“四個環節”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

1、擴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參與度。提名結果的代表性和最優性取決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關鍵在于由“多數人提名”,在“多數人中提名”。一是要明確提名主體。也就是給哪些人賦予初始提名權的問題,應針對不同級別的提名職位區別對待,因崗制宜,確定不同的提名主體,既不能局限于少數人,又不宜無限制地延伸,必須在擴大民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二是要提高參與意識。干部群眾參與提名的主動性、積極性決定了提名質量的優劣。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辦法、程序及其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干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條件和要求。正確引導干部群眾樹立公正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從大局出發、從對組織對本人負責的高度出發,慎重提名。三是要科學采納民意。由于工作閱歷、價值取向、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體針對同一職位所提出的人選必然不會完全一樣。操作中,必須有機地把握提名主體之間的差異性,科學設定不同提名主體在提名結果采納中的權重,真正把最適合最優秀的人選提名出來。

2、規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根據《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初始提名是對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和提升,雖然沒有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但在干部選拔任用中所處的位置卻不容忽視,必須在程序上加以規范。一是向提名主體公布空缺職位。當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時,由組織部門預先公布空缺崗位、選拔條件、提名要求,增強提名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同時,適時公開符合提名條件人選的工作實績和現實表現。二是組織提名主體廣泛提名推薦。各類提名主體按照規定的條件、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和領導干部工作實際表現,參考民主推薦測評的結果和年度考核情況,以組織或個人的名義提名推薦干部人選。三是科學分析結果,差額確定初步人選。對初始提名結果進行科學分析,統籌考慮各提名主體,特別是組織部門和地方黨委領導的意見,在綜合的基礎上形成系統的意見,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反饋,按照崗位匹配、人崗相宜的原則,差額提出初步人選。四是組織測評考察。無論是何種方式提名產生的初步人選,都必須重新到被推薦提名對象所在單位接受民主測評和考察,進行進一步“驗證”。同時,要把初始提名程序與其他干部工作程序進行有效對接,防止與整體干部工作割裂開來。

3、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認度。形成一定經驗的做法必須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才能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嚴肅性和規范性。在初始提名的推進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制度”。一是定期研究干部制度。每季召開一次集體專題研究干部工作會議,分析干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定推進干部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和措施,包括擬定干部調整計劃,確定初始提名的條件和要求。二是定期民主推薦干部制度。每年對基層領導班子組織一次民主推薦活動,分“近期可任一把手”、“近期可進班子”、“可作為培養對象”三種類型進行普遍推薦,對一些重點、熱點崗位,可以進行定向民主推薦,分類型建立后備干部人才庫,為初始提名儲備充足的干部人才資源。三是領導干部署名提名制度。領導干部和普通干群一樣,享有同等的初始提名權,但領導干部所承擔的提名責任卻比普通干群要大,無論是會議投票提名,還是個人提名推薦,都必須署名。四是提名工作回避制度。雖說舉薦不避親,但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作為干部任用中的特殊身份,不宜把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干部作為推薦提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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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初始提名權思考

落實群眾的初始提名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十分關鍵,關系到在干部工作中是否始終堅持群眾路線,關系到“群眾公認”原則能否落到實處。特別是工作人員較多、下屬單位較多的縣級機關,在機關內部醞釀擬提拔人選時,將初始提名權交給群眾既非常重要又十分必要,不僅有利于體現群眾意愿、更好地集中群眾意愿,而且有利于將更多優秀的同志納入選拔視野。

一、群眾初始提名權不能落實的提名情況及原因分析。實踐證明,當市級機關領導班子職位出現空缺,需要從機關內部醞釀擬提拔人選時,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提名情況。1、單位“一把手”直接提名。一些單位主要負責人將初始提名權控制在手上,根據自己平時的觀察、了解,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提出擬提拔人選。2、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提名。初始提名權由領導班子掌握,班子成員提出擬提拔人選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決定提名人選。3、臨時組織推薦由群眾提名。推薦活動往往比較突然,群眾對擬任職位及資格條件等不清楚,不一定能推出最合適的提名人選。4、只組織一次民主推薦決定提名。由于群眾識人標準不一,所推薦的范圍相對較大,推薦人選的得票容易分散,群眾意愿難以集中,最優秀的人不一定得到最先提名。

綜觀上述幾種提名情況,實際上不同程度地忽視或剝奪了群眾的初始提名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不到位。二是黨管干部原則和群眾公認原則未能有機統一。三是提名程序不夠規范。

二、規范群眾初始提名權的主要措施。1、將擬提拔職位、人數、所需資格條件及推薦范圍等在本單位及時公開,并向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要求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照擬提拔職位、資格條件等及早醞釀合適人選。2、召開第一次民主推薦大會,組織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照擬提拔職位的資格條件,每人推薦出3名擬提拔職位的預備人選。3、領導班子根據群眾推薦得票情況,確定3名預備人選。并將3名預備人選在本單位進行公布,同時將他們的主要工作實績、獲得榮譽、年度考核等情況一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4、召開第二次民主推薦大會,組織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對所確定的3名預備人選進行推薦,每人推薦出1名擬提拔職位的預備人選,現場公布得票情況。5、黨委(黨組)對預備人選進行推薦。按照群眾得票占70%、領導班子成員得票占30%的比例,計算綜合得票,按照得票多少確定3名預備人選的提名順序,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三、規范初始提名權時需要把握的關鍵環節。1、進行第一次民主推薦時,參加推薦的范圍盡量廣一些,除了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外,做好要擴大到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2、第一次民主推薦后,黨委(黨組)在討論確定3名預備人選時,預備人選的得票必須是較多的,但不能簡單以票取人,要綜合考慮擬提拔職位所必備的工作能力等。3、對3名預備人選情況進行公示時,如有反映存在問題的要及時組織調查,情況屬實的要立即取消被提名資格。4、進行第二次民主推薦時,要充分考慮到被推薦人不同的崗位特點,特別要考慮到他們和基層的接觸程度,選擇推薦人的范圍為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比較公平。5、在確定群眾推薦票與領導班子成員推薦票權重時,要根據人數分布情況,確定一個相對合適的比例。6、在整個醞釀推薦過程中,要嚴肅組織紀律,特別是3名預備人選確定后要防止出現拉票現象,對有違規行為的要取消被提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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