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程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08:50:3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聽證程序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本規定組織并聽取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舉行行政復議聽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的聽證工作。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舉行聽證:
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行政聽證程序原則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行政聽證程序意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在西方國家已有很長的歷史。我國近年來借鑒了其中的部分內容,初步形成了行政聽證程序制度,這對我國法制化進程起了推動作用。本文將從五個不同的角度分析其意義,同時也對該程序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行政聽證正當法律程序法治成本WTO
一、行政聽證程序的含義、法律基礎和主要內容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做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1]行政聽證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其本質便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行政機關可能的不當行政行為,縮小公民這類“弱勢群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一般認為,行政聽證程序來源于英國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justice),而美國憲法所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使其進一步深化。這種程序要求在行政領域內實行通知、聽證、當事人理由之申辯三項程序,而聽證程序是其核心內容。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聽證程序一般認為來源于其法治國理論。
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引入了行政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也對價格聽證做了明確的規定。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又規定:在行政法的起草過程中為廣泛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的形式。一般認為,行政聽證是行政行為司法化的標志,具有“準司法性”。各國的行政聽證程序大體可以分為正式聽證程序、非正式聽證程序;事前聽證、事后聽證等幾種類型。縱觀西方行政程序較為發達國家的行政聽證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幾項內容:(1)聽證主持人;(2)當事人制度;(3)聽證范圍;(4)證據制度;(5)案卷制度;(6)人制度;及具體行政聽證程序,涵蓋了行政立法、執法等各個領域。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研究論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聽證程序”,它規定在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共計二條,內容非常簡單。內容如下: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也對價格聽證做了明確的規定。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又規定:在行政法的起草過程中為廣泛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也規定了聽證程序,
由此可見,聽證程序無論在行政處罰還是在行政許可程序中,都已經明確了其應有的法律地位。“聽證程序是較為正規的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的程序。在國外倍受推崇,被認為是實現公民參與權、防止行政專橫、保障行政處理公正、減少行政爭議的有效途徑。”⑴
但是,由于我國在聽證程序上的進程以及聽證程序實施經驗的欠缺,聽證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將從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為著眼點,探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若干問題。
“行政處罰中的聽政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要求或證明,以便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⑵
一、關于數額較大的罰款問題。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可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聽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聽證程序的執行和解詮釋
摘要:伴隨和諧社會的發展,在民事強制執行領域執行和解無疑起到重要作用,而在執行聽證程序中的執行和解,更能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精髓,體現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開、公正、迅速及時的特點。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談談聽證中執行和解。
關鍵詞:執行聽證程序執行和解
一、執行聽證、執行和解的概念及意義
執行聽證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因執行相關當事人向執行機構提出涉及自己某些實體權利的請求時,由法院執行機構的裁決合議庭召集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異議人及與執行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到庭,聽取他們的陳述,審查其提出的異議或申請并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公開審查方式。聽證中的執行和解就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由當事人或案外人、證人等人參加,由執行法官主持公開審查其異議或申請時雙方當事人或當事人同案外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進行自主協商達成合意的行為,從而導致執行程序的結束。根據執行規定第86條的規定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通過執行聽證實現案件和解終結實質是以和解協議的內容取代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
在執行聽證中達成和解協議意義在于:
一是有利于增加案件執行的透明度,有效防止執行人員暗箱操作,杜絕人情案、關系案的出現,避免了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法官的猜疑,既防止了執行法官的執法不公、不作為、消極執行,又限制了當事人的不規范舉動,真正體現了新時期執行工作“陽光執行”的特點。
政府采購執法亟須聽證程序論文
自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筆者撰寫、評析了近兩年五十余起發生在全國各地的政府采購行政執法案例(詳見谷遼海撰寫、群眾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1至3卷)。這些行政案例有百分之八十是屬于各省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所實施的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主體所有的政府采購執法案例中,幾乎沒有一起納入我國《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程序。筆者這里所說的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聽證程序,是指政府采購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我國《政府采購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較大數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限制交易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指派專人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依據所作的陳述、質證和辯駁的程序。筆者認為,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是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個必經程序。
一、符合我國《政府采購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
政府采購法中所規定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交易市場的強制措施,是屬于行為罰,符合聽證的要求。我國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聽證程序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實施行為罰時所必須進行的。所謂行為罰,是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方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有時也稱能力罰。行為罰不同于自由罰,前者既可以針對自然人,又可以針對組織。而后者則只能適用于個人。行為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禁止交易活動等。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責令停產停業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可恢復生產、營業,因而與“企業關閉”也不同。企業關閉是永久性的,企業關閉注銷登記,該企業已不再存在。責令停產停業一般適用于下列違法行為:(1)生產經營者實施了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其行為后果比較嚴重。(2)從事加工、生產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已經或可能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對人的精神生活不良影響的出版物等違法行為。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這是禁止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它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證書。其目的在于取消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和剝奪、限制某種特許權利。吊銷與暫扣是有區別的。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其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取消;而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還許可證、有關證書或執照。在對違法者實施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足以實現制裁目的時,還需要禁止其從事某種職業活動。在我國,有些企業或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既具有許可證又具有營業執照。對這種企業或個人適用吊扣許可證和執照的處罰,應由主管行政機關許可。3、禁止交易活動。這是近兩年在招標投標活動和政府采購市場中廣泛實施的行政處罰。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違法行為人情節嚴重的情形下才可實施。而我國政府采購則將這種處罰與罰款、列入不良記錄等處罰合并處罰,更顯示對違法行為的從嚴處罰。所以,筆者認為,在實施這種處罰時必須賦予相對人的聽證權。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數種處罰種類同時并處是屬于非常嚴重的行政處罰
實踐中的政府采購違法案件,一旦違法事實成立,必須同時被處以三種處罰,這是非常嚴重的行政處罰。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如果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所遭遇的行政處罰將是:本次采購合同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在這三種行政處罰種類中,罰款是屬于財產罰,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是屬于聲譽罰,禁止交易是屬于行為罰。后二種處罰都是非常嚴重的處罰,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倘若不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救濟權,則有悖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所以,筆者認為,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前,應該賦予相對人即被處罰人的聽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所設定的聽證程序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財政管理部門對供應商或采購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在政府采購的法律實踐中,幾乎都沒有經過聽證程序。這里有法律制度本身的原因,也有執法隊伍的素質因素。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在什么樣的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和相關的行政規章中都沒有做出相關的規定。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聽證的,行政主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們從《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中的所有案例來看,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案件均未曾經過聽證程序,而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些案件是必須經過聽證程序的,否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八章法律責任這一節內容,政府采購當事人在許多情形下所遭遇的是數項行政處罰種類共同并處。在此情形下,應該賦予政府采購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聽證權。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聽證制度有其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筆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一些:第一,有利于規范政府采購行政執法程序,提高政府采購行政執法水平,促進各級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第二,有利于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法律賦予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有利于完善政府采購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公正、公開的行政執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以保障政府采購跨越式發展的順利實現。
實施聽證會相關程序方案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相關程序經市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會情況,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有關注意事項;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說明聽證事項,介紹聽證規則,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部門陳述人陳述意見、理由、依據;
(四)公眾陳述人陳述意見、理由、依據;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聽證陳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