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權利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1 16: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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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權利論文:小議體育權利的內涵與意義
本文作者:謝正陽湯際瀾工作單位:蘇州大學
公民體育權利的基本涵義
按照體育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于善旭教授[6]將體育權利劃分為明示的體育權利和推定的體育權利;按照體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也有學者將體育權利劃分為公民的體育權利、法人的體育權利和國家的體育權利三大類型[7]。多數學者對體育權利概念界定還停留在抽象的對體育需求的表述上,而不是從制度的角度對體育權利與體育制度的內在關系進行揭示。從二者的內在聯系看,首先表現為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需要具體體育制度保障。其次,二者還具有內在的嵌合關系,體育制度中嵌合了體育權利的理念,體育權利是體育制度的價值基礎。因此,我們不能忽視體育權利作為一種經濟權利與經濟基礎的相互聯系。體育權利不是抽象地要求增進身心健康狀態的權利,而是對體育資源重新配置的主張[4]。體育權利作為公民依據法律規定在社會體育活動中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認定和保護公民實現某個體育行為的可能性。“它由體育利益要素、體育資格要素、體育要求要素、體育技能要素以及體育自由要素等構成。”[8]當然,權利的實施應該有相應的權利體系,因此,公民的體育權利也應當有較為完整的公民體育權利體系,使公民的體育權利明確化、具體化和可操作化。對于體育權利體系在內容的邏輯構成,學術界也有不同的看法[4]。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目的是通過提供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使城鄉居民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體育服務,使國民健康素質得到普遍提高。因此,本文以這個目標為主要出發點,認為公民基本的、主要的體育權利包含以下幾個基本層面的內容。公民的健康權健康權既是一種基本人權,又是公民體育權利的核心。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健康權就不因其社會身份、地位、民族、財產和實際能力等不同而受到歧視或侵害。從英國思想家洛克的天賦權利到美國啟蒙思想家杰弗遜在《獨立宣言》中系統地闡釋了天賦人權的主張[9],以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向我們演繹了從生命權自然引申出健康權的發展歷程。可見,生命權和健康權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而發展變化著的權利,它不僅是指在這個世界上有不被殺戮的消極意思上的權利,而且包括人可以爭取更好的生存、生活這樣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權利。而隨著社會進步和生活改善,人們對生命權的理解也就增添了提高生命質量,保證身心愉快和健康長壽的內涵[10]。健康權問題之所以廣受關注,其哲學基礎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這一事實,無論貧貴富賤,生命對于每個人來說都同等重要。體育活動參與權體育活動參與權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喜好和需求來參加健身活動、觀看體育競賽等活動。這是公民最基本的體育權利,任何個人、任何組織和單位都不得非法干涉和剝奪這種權利。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身體狀況、職業特點、地理環境、氣候變化等自愿選擇參加與否和選擇項目、方法、時間、次數、強度等。如今,我國社會體育設施遍布城鄉,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全民健身組織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充分說明了目前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要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活動參與權,勢必最大限度地創造適合各種人群參與的體育活動的條件和環境,使全體國民能共同分享體育發展的成果。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主要指公民享有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既不因肌膚、民族、性別、年齡、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待遇[11];又不因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或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而受到排斥或歧視;這也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體現。參與體育活動帶來的利益對于每個人不可或缺,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參與資格或者參與機會。我們從奧林匹克運動發展史及有關于體育權利的文獻中,可以處處感受到“體育面前人人平等”。“權利中的資格要素與人的生存權利中的資格要素一樣普遍。體育是大眾的,作用于人的一生,體育權利伴隨每個人的全部生命過程”[12]。因此,在提供足夠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的同時,還要通過開展體育活動,使公民能夠充分得到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這就要求將更多公共體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基層尤其是農村基層傾斜,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差距和體育健身公共服務差距,充分關注弱勢群眾的體育健身需求。體育教育權接受體育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既可以通過學校或者其它形式獲得體育技術能力、體育知識和信息;又可以為了提高自身的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和體育知識而有權接受技術訓練、體育教育或專門指導。《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就明確指出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青少年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昌盛,要發動全社會關心他們的體質和健康。各級各類學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做好學校體育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終身體育的教育,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的意識、技能與習慣。而且《體育法》第5條和23條分別規定:國家對青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這些法律條文充分說明了,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有義務向公民提供這種保障和條件。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關于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主要包括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體育信息權、體育對外交往權和從事體育職業權等。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是指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有義務向公民提供規定的體育場地、設施、經費、時間等必要的條件;倘若這些必要的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體育信息權,又稱為體育知情權,是指國家和政府有義務創造條件使得公民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體育發展狀況、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體質現狀等有關的信息的權利;它既是公民監督政府行使職能和參與國家體育管理的重要路徑,又是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的必要民主程序。體育對外交往權是指公民有權按規定參加國際表演、競賽、觀摩考察、經營、學術研討、報道等體育活動。而從事體育職業權是指公民有權選擇從事體育表演、競賽、經營、教學、科研等職業,并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從有組織體育活動、興辦體育事業中獲取利益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文化體育權利,國務院于2003年通過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立法的主旨就是為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公共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要求,不斷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有力推動文化體育事業的發展。
公民體育權利提出的意義
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人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人的全面發展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它是指人的自我意志獲得自由體現,人的各種需要、潛能素質、個性獲得最充分的發展,人的社會關系獲得高度豐富等[13]。體育在人的全面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參與體育活動可以增強人的體質、增進人的健康、增強人的社會適應能力、進而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協調發展。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對人的觀念、道德、行為、習慣等均產生全面、深刻的影響,而且它與人的全面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實現人類社會全面、和諧發展。也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方針,努力實現公民體育權利,重視體育的自身價值和功能,才能發揮體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高公民個人健康素質和民族整體健康素質當今世界競爭歸根到底是國民綜合素質的競爭,要在激烈的世界競爭中處于有利形勢,保持國家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勢必要全面提高國民綜合素質。個體的健康素質的高低構成了一個國家、民族的健康素質的高低。而且,公民的健康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社會生產力,從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對于社會個體來說,健康的體魄是工作生活的基礎,健康的心理是幸福快樂的保證;對于整個國家而言,全民族健康素質的明顯提高,是綜合國力增強的具體體現。而公民個人的健康素質的提高主要途徑是通過有效的體育活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是實現公民體育權利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過程,也是不斷滿足個體增強體質需求、促進全面發展、提高生活質量的過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升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從社會的結構上來說,物質文明屬于經濟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屬于上層建筑。政治文明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三者存在交織、滲透和轉化的情形[14]。因此,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以一定的活動內容與方式滿足社會成員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進步過程,是反映著人類物質和精神文明的進步過程”[15]。體育是人類在長期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所獲得的精神文化財富。“從廣義上講,體育屬于精神文明的范圍,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著良好的氛圍,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16]。并且,體育事業與文化、科技、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共同反映了一個國家精神文明的發展狀況。當政府和社會提供的體育產品、服務越豐富,就越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質需求和健康需求;同時也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育精神需求和民主政治訴求。在《體育之研究》中指出的“野蠻其體魄,文明其精神”精辟論述,充分說明了精神文明和體魄健康之間的密切聯系。公民體育權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的范圍日益擴大,內容愈來愈豐富;體育權利逐漸成為公民參與體育活動的一項特定的權利,也成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具體內容。公民個人權利的張揚,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和滿足。就如同為實現公民的政治、經濟和受教育權一樣,政府在其中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公民的體育權利的滿足,并非依靠其他公民和一般組織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可完全實現,而是依賴于政府主體地位的發揮,它對公民體育的明確有著更加重要的作用。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應運而生就是政府對公民體育權利訴求的應答[17]。以及2009年《全民健身條例》的頒布也就成為歷史的必然,既是北京奧運會后加快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首次對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的專門規范;既反映了國家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和增進人民體質健康的高度重視與關懷,又表現出國家推進以全民健身為代表的公共體育服務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18]。從《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到《全民健身條例》,不但獲得立法形式的延續和提升,而且在制度安排的內容結構上既包含總結繼承又體現了發展創新,為我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在既有基礎上不斷取得新的進步注入前進的動力和保障[17]。毋庸置疑,公民體育權利從明確提出,到納入法制運行的實踐過程中,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這既是時代與發展的產物,更是人權體系豐富發展的歷程。倡導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現代政府公共行政理念的貫徹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政府管理的理念主要是一種管制理念、權利本位理念、數量理念和人治理念,這些理念已成為政府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發展要求的障礙性因素[19]。這種社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形成了“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社會”的管理理念與格局,使得即便是“全能政府”在這種新形勢下也顯得無能為力,導致在諸多方面“政府失靈”。當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初步確立和社會實現轉型的關鍵時期,現實需要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可以將由社會可以處理的社會公共事務讓社會力量來解決,而把主要精力用在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之中,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從辦體育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弱化體育微觀管理,將自己的行為嚴格地限制在制訂規則和實施監督上,為體育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社會提供穩定而有保障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可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政府貫徹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理念的必然要求,回答的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到底為了誰”的問題,關系到政府管理的終極目標和根本價值選擇。
公共體育下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研究
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政策法規不能保障體育權利實施目前群眾體育的開展,無論是系統內的,還是社區中的,都會對參加人員的資格有一定的要求,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員工或者是社區體育組織中的會員,農民工如果不符合要求,就必定被排除在外。如果要想成立民間體育協會,就我國目前的政策法規而言,必須符合場地、人員、經費等剛性規定才能注冊登記,而這些對于農民工來說是不現實的。二元戶籍制度使農民工很難取得城鎮居民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模糊的身份使農民工既無法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公共體育資源,國家也無法保障他們的權利。農民工游走在農村體育與城市體育之間,成為目前我國群眾體育事業發展的“盲點”。(二)傳統思想的束縛導致社會排斥長期以來農民工都與“落后”、“愚昧”等詞匯劃等號,平等觀念沒有生長的土壤。目前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在體育觀念、體育消費、公共體育資源分配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在享受公共體育資源時會遭到來自城鎮居民的排斥,而這些情況則是社會經濟、制度、文化、認知等對農民工所排斥在體育領域的一個客觀反映。另外農民工自身普遍平等及維權意識淡薄,文化素質偏低,看不到自己應有的權利,有的甚至根本沒想過實現體育權利,寧愿放棄一些權利,去贏得一些情理,來改善同周圍的人際關系。自身已經習慣了這種不平等。(三)缺少權威的利益表達渠道西方國家的弱勢群體在遭遇社會或政策上的不公時,就會通過其利益代表組織向政府和社會充分表達自己的不滿與訴求。國內的城市居民也可以通過自己所屬的工會或其他社會團體,來保障和維護其合法的各項權利。相比之下,農民工缺乏一個權威的利益表達渠道。由于農民工具有分散、流動性強等特點,目前憲法規定的體育結社權對農民工并沒有憲法意義,因此農民工不能自由的成立體育組織。農民工總量已高達2.5億,卻缺乏體育統籌協調機構,沒有體育利益表達和體育權利維護的渠道,如此龐大的群體沒有一個組織來為他們排憂解難,使他們成為了一個“沉默”的弱勢群體。(四)體育技能和體育知識的欠缺一般認為,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居民對體育鍛煉的態度,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隨著文化程度的提高,對體育鍛煉的重視程度也逐步增強。而農民工受教育的時間普遍較短,大多是在農村的小學就讀,學校的教學質量和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特別是在體育教學方面存在缺乏專業場地、器材及缺少專業體育教師等問題。在這種體育文化匱乏的環境中,必然會對體育缺乏了解和感性認識,有些項目甚至沒有見過,不知道興趣何在,更不可能去參加。即使作為觀眾去觀看比賽,也需要對該項目有初步的了解,沒這個做基礎就很難成為該項目的熱心觀眾或參與者了。
調整農民工體育權利缺失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符合農民工保障需求的社會保障體系應建立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保障。目前,一部分農民工的特點是在城市正規就業,有穩定的固定工作;另一部分農民工的顯著特點是流動性大,不僅流動于城鄉之間,并且在單位之間、城鎮之間頻繁的變動工作崗位。根據這些特征,顯然一個制度框架是不夠的,那么做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既要考慮越來越多的農民工穩定就業的需要,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應結合完善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考慮到一部分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的現實需要,建立過渡性的保障制度。(二)加強農民工體育權利法制建設針對法律的空白地帶,農民工體育權利要有法可依。“法是權力呼喚的結果,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9]。”體育事業的發展要求加強體育領域相關權利的保護,體育權利涉及體育參與者在體育活動及體育事業中的各種權利,其中就包括體育人權、公民體育權利等,要想加快農民工體育權利的落實,就必須在體育相關法律中,明確體育權利是農民工應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并詳細注明侵害體育權利的后果及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農民工體育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三)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群體的體育利益表達機制是完善公共體育政策過程中了解農民工體育公共利益取向的關鍵。只有對農民工群體實際需求有所了解,才可能對體育公共利益需求有一個整體把握。因此,政府部門必須重視農民工體育參與情況以及他們與城市居民在生活、工作和精神上存在的差異。構建農民工體育利益代表組織,拓寬信息溝通渠道,從而保證體育利益表達的暢通無阻。(四)培育農民工體育意識及技能體育權利意識淡薄、體育參與意識淺顯、體育技能欠缺等因素是制約農民工參與體育活動的重要因素。首先,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的體育權利意識,當自身的體育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運用維權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應加強農民工體育健身意識的宣傳教育,培育體育技能,掌握正確的健身鍛煉方法,激發其體育鍛煉興趣,引導農民工融入單位和社區人群,主動適應城市的生存環境。
目前,農民工群體在收入、教育、醫療等方面都處于社會的底層,應享有的體育權利也被忽視甚至被相對剝奪,農民工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呼聲也越來越高。體育公共利益應是公共體育政策唯一的利益選擇取向,公共利益既不能是為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更不能僅僅為某些強勢群體所獨有,要想實現社會整體人員普遍受惠,就要保證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和福利得到有效保障。農民工體育是全民健身事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完善公共體育政策,保障農民工體育權益,對構建和諧社會及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義。
本文作者:楊華工作單位:華南理工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公民體育權利實現困境與對策
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分析新時代公民體育權利實現的困境,探究全民健身戰略背景下公民體育權利實現路徑。研究認為:全民健身戰略的發展機遇期,應當完善公民體育權利立法,落實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的政策,提供均衡的公共體育服務,進一步健全政府宏觀監管機制,為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服務于全民健身,發揮體育社會組織協同治理功能;同時,強化宣傳,提高公民自身體育權利意識,不斷加強群眾體育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圍,真正為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服務。
關鍵詞:群眾體育;全民健身;體育權利;新時代
公民體育權利由憲法和法律確認和保護,增強體質、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是公民體育權利的內在要求,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同時伴隨著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這也是新時代賦予全民健身的新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全民健身國家戰略的深入推進,公民的體育訴求也越來越多元化,但現實生活中體育事業的發展仍存在全民健身供給側矛盾日益凸顯,不平衡、不充分的要素分配難以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健身與健康需求等的困境。為此,政府應不斷完善群眾體育相關法制,完善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全民健身事業的宏觀監控和治理,加大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強化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以此為契機,才能進一步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有效實現。
1全民健身戰略背景及對公民體育權利實現的促進作用
1995年6月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相關的法規和規章相繼出臺,這標志著全民健身開始。隨后全民健身運動不斷發展,為紀念北京奧運會成功舉辦,國務院批準從2009年起,將每年8月8日設置為“全民健身日”。2014年,我國將全民健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在此戰略下,全民健身迎來新的發展機遇。2017年,黨的報告指出,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群眾體育事業中也體現出社會的主要矛盾。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追求健康生活的需求更加強烈,體育意識也逐漸增強,對體育的需求越來越高,而群眾體育事業總體發展還不充分,區域之間、社會階層之間發展不平衡現狀十分突出,公民體育權利的自由性、完整性和正當性得不到充分保障[1]。為使公民平等的享有體育權利,新時代對公民體育權利提出了均衡、充分發展的要求,在此情況下,實施全民健身戰略勢在必行。全民健身戰略為群眾體育提供了政策、法律、資金等多方面的保障,創造了良好的體育環境和體育氛圍,促進了群眾體育的發展。2016年《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和《“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相繼推出,為全民健身事業建設提供了更多的發展機遇。全民健身旨在全面提高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使全民做到每天參加一次以上的體育健身活動。全民健身的實踐,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體育權利的實現。
2新時代公民體育權利實現的困境
體育運動權研究論文
1體育權利的淵源
1.1國際體育文件
二戰后,國際人權立法迅速發展,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和1946年的《世界衛生組織章程》,都有保障人類健康和促進體育發展的相關內容。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確提出了人人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權、受教育權、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等內容,為體育權利的提出奠定了基礎。雖然如此,體育權利的直接淵源仍來自國際體育文獻,1978年的《體育運動國際憲章》規定:“每個人具有從事體育運動的基本權利,這是為充分發展其個性所必需的。通過體育運動發展身體、心智與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須從教育體制和從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基本原則第4條規定“從事體育運動是人的權利”。1992年的《新歐洲體育憲章》也規定:“任何人都有參加體育活動之權利。”至此,體育權利被明確提出并被表達。
但自此之后,晚近的各項國際權利文件,包括《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歐盟憲法草案》等諸多最新人權法律文件均未明確提及公民體育權利,《歐盟基本權草案》中人性尊嚴、自由、平等、連帶權、市民權、司法受益權及其他一般規定中,并未見有體育權利的直接規定,可見體育權利仍為一項新興權利,其在國際法中仍有待進一步發展與完善并獲得深度認可。
1.2《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約第12條規定:“一、本條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采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要的步驟:(甲)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乙)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丙)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1]24國內有學者認為(丙)款可作為體育權利的國際法淵源,實際上該條規定的是健康權。根據聯合國官網,健康權被定義為:“一個有效的、綜合的根據需要作出反應的衛生制度,其中包括為所有人提供衛生保健和健康的基本決定因素”。①再者關于丙款,“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所通過的一般性意見指出:“要求對行為方面的健康關注建立預防和教育計劃,如性傳播疾病,特別是艾滋病(病毒),及有害于性衛生和生育衛生的行為,改善健康的社會要素,如安全的環境、教育、經濟發展和性別平等。得到治療的機會,包括在事故、流行病和類似健康危險情況下,建立一套應急的醫療保健制度,及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救災和人道主義援助。”[1]127不可否認,體育鍛煉能夠預防疾病,利用運動對某些疾病進行干預能取得一定療效,各國對運動干預日益重視且其研究正在不斷拓展和深入,但由于健康權界定極為清晰,該條中并未直接規定體育權利,但其作為體育權利的理論淵源之一,為體育權利的正式提出提供了前提與基礎,因為無論是《奧林匹克憲章》還是《體育運動國際憲章》都強調了體育運動在增強體質、意志和精神及人的全面和諧發展方面的作用,即“在自然屬性意義上為克服人類的缺陷,在社會屬性意義上則是為防止人的異化。”[2]
淺談公民社會體育權的環境法保護
摘要:公民社會體育權實現與環境保護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環境是公民開展社會體育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民社會體育權益實現的邏輯前提,同時公民社會體育活動也是損害自然環境的風險因素之一。公眾的社會體育權呈現多層次特征,環境法對公民社會體育權的保護可以從體育發展權、體育健康權以及體育自由權三個方面得到體現。
關鍵詞:社會體育權;體育發展權;體育健康權;體育自由權
體育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活動,對于提升民眾身體素質、提高民眾幸福感、保障民眾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體育活動的類型進行劃分,大眾體育一般分為競技體育、社會體育與學校體育,其中開展競技體育的活動主體一般是運動員,體育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獲取競技利益或供群眾娛樂觀賞;學校體育的主體一般是在校師生,體育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于開展體育教育。以上兩種體育活動類型主體范圍有限,開展活動所需的資源配置一般相對充足,保障該體育活動得以開展的主體往往是公共部門,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等,因此,此兩種體育類型對于公民而言具有公益性特征。而社會體育是以社會全體成員為對象的一項群眾性活動,普通公民開展社會體育運動不以公共部門提供特定資源為必要前提,而較多地以利用現有公共資源與環境要素為基礎,活動過程一般根據個體自身意愿完成,因此,社會體育一般屬于公民私益的范疇。在社會轉型期,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體育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但在我國,各級體育管理部門依然把競技體育作為我國體育發展的重點,學校體育因其受到教育體制與政策的保障也發展較快,而社會體育需求卻一直得不到滿足,其原因在于社會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私益性特征。在缺乏公共部門的制度保障與資源投入的情況下,公民開展社會體育利益的實現容易受到外在客觀條件的制約,而這種制約因素之一即為社會體育活動所依賴之最重要介質———環境。實際上,公民環境利益與社會體育利益均是公民自身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兩種利益類型無論是在實現形式還是在表現內容上均存在諸多交叉重疊之處。因此,本文從保障兩種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機制入手,借助權利競合理論,探討公民社會體育權與環境權之間的關系,并立足新《環保法》相關制度設計,探研環境法視野下公民體育權實現的路徑與內容。
1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權利屬性及其實現途徑
1.1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權利屬性
對公民社會體育利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對公民體育權的確立與維護,而實現公民社會體育權,首先應從其權利屬性的認定予以展開。權利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素有公權和私權之分。公權和私權如何界定,學界并無定論。有人將公權和私權都視為個人權利[1],有人認為公權既包括公民個人的公權,又包括國家的公權[2],還有人認為公權即公共權力[3]。以上公私權利的劃分主要采用主體標準,即以個體作為權利主體,則公權也當然包括個人公權,而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公權為公共權力,私權則為個人權利。基于社會體育運動一般關涉公民個體利益,本文采用個體標準,即以個體的視角去厘清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屬性問題。針對公民所享有之公私權劃分古已有之,古羅馬市民享有一種專屬性的權利即“市民權”,其內容即包括公權與私權。公權是指市民法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私權則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4]。近代以來,隨著社會等級制度消失,私法逐漸演變為現今的民法,即所謂“市民社會之法”,而公法被認為是國家介入保障公民私權得以有效行使的法律依據,換言之,公法所保護的對象是為公民實現全體私益的一種“公益”。一般認為,民事私權是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私權的享有不以國家公益資源的提供為必要,如婚姻權,本屬私人的自然權利,法律只是明確了這種古已有之的自發秩序,個人私權的義務對象則一般是個人或與自然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社會組織,而個人公權利益的實現一般需要公共部門介入予以保障。比如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需要政府為公民提供參與政治的渠道與資源,公民的訴權需要通過司法機關提供審判資源予以保證,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也是通過政府部門給予復議渠道與機制保障才能實現等等,以上公民個人公權的義務對象一般為國家等公權力機關。就公民體育權而言,學界研究存在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公民體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屬于憲法權利[5],有學者提出體育權是憲法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6],也有學者提出體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7],體育權利詮釋著尊嚴的民權含義[8]。與此同時,也有人認為體育權是生來就有的,不是法律賦予的權利[9],有的人認為體育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0],也有的人認為體育權總體歸屬社會文化權利[11],還有的人認為體育權是生命健康權的下位概念[12]等等。我們認為,對公民體育權的屬性認識應不能停留在公民體育活動這個整體層面上來考量,而應根據不同體育活動的社會功能及其價值來予以更為細致的探討。按照公民開展體育活動的形式劃分,其一般包括社會體育、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公民競技體育權與學校體育權的實現需要公共部門介入,競技體育活動是一項有組織的活動,組織的主體在世界范圍內一般均屬于公共部門。在我國公民競技體育基本被納入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各類體育競賽的組織、運動員的遴選以及獎勵的主體等都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學校體育范圍則更為明確,管理的主體為學校這一具有公權力譜系的組織,因此,公民的競技與學校體育權利應歸屬公權范疇。而社會體育權的實現則更多依賴個體自身,個體依照自身意愿自由開展體育活動,不受其他個體與社會組織干擾或妨害,公權力一般無法直接控制與管理公民的社會體育活動,而只是在公民社會體育權受到侵害時給予救濟性保障而已,因此,基于社會體育權的私益性、個人性,其應歸屬于私權范疇。如在私權體系內對公民社會體育權進一步予以劃分,則可將其歸為人身權———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支配權———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絕對權———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社會體育權作為公民最普遍的開展體育活動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設專章規定了國家保障這種權利得以實現的主要形式與內容,但卻沒有明確該權利的性質及其救濟手段,這不利于從根本上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厘清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屬性則有助于幫助我們彌補這一部門立法的缺憾,從整個法律體系,或者更明確而言,是在民法體系中尋找其權利實現的基礎與救濟途徑,以使公民社會體育權不再虛幻,而更具實感。
體育運動人權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
國際體育運動中的人權長期以來一直是個被忽略的問題,而其也應當屬于國際人權法研究的范圍。體育權已被認為是一項人權。作為人權基礎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視同樣可以被視為體育權的基礎。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應當得到特殊的關照,而第三代人權則與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關系更為密切。聯合國組織和國際奧委會在以上方面進行的合作促進了體育權的實現。
「關鍵詞」人權國際體育運動聯合國國際奧委會
一、體育權是一項人權
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1]作為權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權是人類的一種天賦的、基本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從18世紀末期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率先提出人權概念以來,人權大體經歷了一個由政治口號到革命綱領、憲法性規范、國際性文件,最后到國際人權法的發展過程。目前人權已成為當今舉世公認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準則。人權不僅在不同國家和其人民之間確立了一個行為準則,而且能對國際事務的實施控制發揮作用。
體育運動中的人權,尤其是國際奧林匹克運動中的人權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被忽略的問題。但是奧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響力以及奧林匹克運動的跨國性使得我們有必要了解國際體育運動中的人權問題,而這些問題也是國際人權法應當解決的事項之一。在這方面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同國際奧委會進行了合作,使得國際奧林匹克運動中的人權得到了相當程度的發展。
少數民族婦女公共體育服務探討
摘要:文章采用文獻法、田野調查法等,探討新疆少數民族婦女享有的公共體育服務權利,通過分析新疆少數民族婦女的體育健身活動參與情況,提出新疆少數民族婦女享有公共體育服務權利保障發展策略,旨在能進一步推動新疆少數民族地區公共體育服務的健康性以及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新疆;少數民族;婦女;公共體育服務;權利保障
目前我國新疆少數民族婦女可參與的體育活動有限,因此,新疆少數民族地區必須積極構建系統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推動少數民族婦女體育水平與社會經濟的融合發展。
1新疆少數民族婦女享有的公共體育服務權利概述
公共體育服務主要指政府、社會民間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體提供的無償為主、有償為輔的非營利性基本體育服務活動,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較強的公益性特點。受地域經濟以及文化等發展的影響新疆少數民族婦女的公共體育服務保障較弱。我國多元化的體育事業發展當中,公共體育服務是十分重要組成的部分,通過積極建立健全公共體育服務法律制度,不但能為我國社會公共體育服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奠定良好基礎,還能真正為我國社會公眾享有的公共體育服務權利提供科學保障。尤其是在我國全民健身理念不斷滲透過程中,通過完善公共體育服務法律制度,還可以為新疆少數民族婦女享有的公共體育服務權利提供至關重要的保障作用。
2新疆少數民族婦女的體育健身活動參與情況
論全民健身憲法地位
摘要: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更加注重發揮憲法作用、提高憲法實施水平的新要求,需要以憲法視野審視全民健身發展,從憲法高度闡明全民健身的法治地位,加強依憲推進全民健身發展的法治自覺。在梳理“全民健身”概念發展與內容涵義以及介紹一些國家將大眾健身載入憲法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全民健身進行憲法探尋的任務,解析了全民健身在我國憲法內容中的各種關聯和體現,認為全民健身具有依據憲法而確立的重要地位,并具體闡釋了其地位表現為全民健身是體育事業的重心與基礎,是依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實現健康促進的重要途徑,是社會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需要國家的服務促進和保障,進而從逐步增大憲法體現、修改《體育法》、充實相關法以及加大依法推進等方面,提出對落實全民健身憲法地位的期待與建議。
關鍵詞:憲法;全民健身;依法治國;憲法實施;體育法治
2018年以來,憲法問題在我國的治國理政和法治建設中不斷聚焦:黨的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國憲法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第四次集體學習,強調要把實施憲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憲法修正案,并首次進行國家領導人在全國人代會上的憲法宣誓;中共中央印發意見,提出對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憲法的部署和要求;在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之際做出重要批示,進一步強調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這一系列環環相扣的重大舉措,將堅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尊崇和維護憲法權威,全面推進和保障憲法實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境界和新階段。將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全面納入依憲治國的軌道,要求我們也要以憲法的視野來審視體育事業和全民健身的發展。特別是國家已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都需要進一步從憲法高度闡明其應有的法治地位,以加強依憲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法治自覺,不斷提升全民健身依法治理的現代化水平。
1我國“全民健身”的緣起、使用與內涵
本文探討全民健身的憲法地位,但我國憲法并沒有出現“全民健身”的語言表達。為了說明全民健身與憲法的必然關聯,需要先對“全民健身”這一用語的產生發展和內容涵義進行大體的梳理。1.1“全民健身”的緣起和廣泛使用。1.1.1“全民健身”的緣起。新中國成立之后,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高度重視和關心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積極調動和組織廣大民眾參加體育活動。這樣的一種體育形態作為我國體育發展的重要內容,長期以“群眾體育”的用語加以概括而成為體育工作的基本構成。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我國體育伴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改革的進程中,體育界開始對原國家體委為參加奧運會而提出“省級以上體委側重抓提高”的方針進行反思,不斷從戰略高度關注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問題。在1984年全國體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研討會提出“全民體育戰略”的基礎上,1987年召開的全國體育發展戰略研討會提出“以青少年為重點的全民健身戰略和以奧運會為最高層次的競技體育戰略協調發展”(馬宣建,1990),“全民健身”概念在重要會議上被首次使用。全民健身這一表述,在國家體委對1988年的工作部署中再次確認而成為官方用語(李夢華,1988)。后又在多方聽取意見和理論研討的基礎上,國家體委在1991年明確提出“以青少年為重點、以全民健身為基本內容的群眾體育和以奧運會為最高層次、以訓練競賽為主要手段的競技體育協調發展戰略”(伍紹祖,1991),使“全民健身”作為群眾體育的同義詞而逐步地使用起來。1.1.2“全民健身”使用的日益廣泛。1993年,原國家體委的《關于深化體育改革的意見》中,提出群眾體育的制度性改革措施——“制定全民健身計劃”。在制定全民健身的社會調研和政策論證過程中,原國家體委在1994和1995年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均將該計劃制定作為重要主題,并召開多次全國性的研制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專題會議,不斷向媒體進行吹風通氣。各全國性主要媒體隨之進行了各種相關報道和大量輿論宣傳。在《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尚未頒布之前,1995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國務院政府報告中已經就體育工作要堅持協調發展方針,把發展群眾體育,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普遍增強國民體質作為重點,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李鵬,2018)。兩會的一些代表就制定全民健身計劃發表了很多積極肯定和熱情支持的意見,盛贊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是利國利民的大功大德。通過這一時期的集中宣傳,特別是1995年6月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全民健身”作為正式制度文件的規范概念而廣泛傳播。緊接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中,分別做出“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和“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的規定,使“全民健身”獲得了明確的法律地位。十六大以來的各次全國黨代會報告、九五規劃以來的各次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1995年以來絕大部分年度(除2000、2001、2003、2009年外)的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均在體育部分以“全民健身”對群眾體育工作進行總結和部署。2002年,黨的十六大將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與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科技和文化創新體系、醫療衛生體系一起,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2009年,國務院直接以全民健身進行命名,分別確定了“全民健身日”和頒布了行政法規《全民健身條例》。自2011年開始,國務院繼續制定實施5年為周期新的《全民健身計劃》,全國統一在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在國家的相關決策部署和體育工作運行與活動開展的實踐中,“全民健身”概念被持續而普遍化地使用,已成為廣為社會認知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專門詞匯,成為與“群眾體育”并行使用甚至遠高于“群眾體育”使用頻次和寬于其使用范圍的規范用語,而且成為國家推動發展群眾體育和群眾體育廣泛開展的重要表征。1.2“全民健身”的豐富內涵。1.2.1健身成為體育健身的同義語。全民健身這一偏正詞組中,中心語是健身,即增強和維護人身體的健康(韓丹,1994)。人的身體健康受到多種因素的決定和影響,包括遺傳、營養、醫療、環境、精神、休息和體育鍛煉等等。在現代社會發展和人類與現代文明病的博弈中,體育鍛煉愈益凸顯其能動的健康價值,成為增進身體健康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從而使體育成為健身中最為積極的因素。這樣,健身便與體育緊密連接并直接等同起來,健身也即體育健身,健身成為體育概念。1.2.2“全民健身”是促進人身心全面發展的社會事業。全民健身是全民性和健身性的統一,表明了這是全體國民、廣大民眾普遍參加的,以強身健體、增強體質、增進健康為基本目的體育,從而與少數具有運動稟賦的體育精英,與提高運動水平、創造優異成績、沖擊人體極限的競技體育明顯地區別開來。通過體育健身所增強的體質和所增進的健康,是兩個緊密聯系但又有所區別的概念。然而,無論是從“身體沒有疾病、不虛弱以及良好的心理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面所下的健康定義,還是從“以遺傳為基礎并經后天形成表現在人體結構形態、生理功能、身體活動能力、心理因素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穩定品質或特征”方面給出的體質定義,都同時包括身和心等多個方面。因此,這里的健身并非單純的生物學視角,包括各種社會性、文化性因素與內涵。全民健身對全體國民主體的廣泛覆蓋,彰顯出這是在個體健身基礎上的人人平等參與、全民普遍參與的一種健身方式和體育狀態。體育是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綜合國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體育在提高人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激勵全國各族人民弘揚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3)。只有將廣大民眾動員和組織起來,積極投身到體育活動之中,通過親身歷練和實踐體驗,才能產生體育發展的社會效應,使參與民眾從中收獲身心健康與生活幸福。因此,全民健身是具有廣泛民眾基礎和多方主體參與的跨界性社會化活動,是廣大民眾改變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質量的文化創造和文明提升實踐,是滿足民眾身心發展需求普遍施惠于民的民生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政府能動履行職責和提供支持促進保障的國家干預和公共服務事項。
2我國全民健身地位需要進行憲法探尋
體育行政處罰研究論文
摘要:體育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最常見的侵害性行政行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為防
止體育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處罰權力,保障相對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設定體育行政處罰的救濟
手段,本文以行政處罰救濟及相關理論為參照,結合體育的特點,針對體育行政處罰設定救濟的必要性以及體育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救濟手段的運用等,做初步探討。
關鍵詞:行政處罰;救濟;體育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002年1月7日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以下簡稱亞泰)因不服中國足協的處罰決定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月23日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為由,裁定不予受理,1月28日亞泰又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這場體育界的行政官司不僅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上書要求高院受理亞泰的行政訴訟)而且成為公眾爭議的焦點。引發了中國足協的處罰究竟是不是體育行政處罰、該處罰的救濟能否適用行政訴訟以及體育行政處罰如何救濟等問題的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入依法治體的新階段,為體育行政部門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體”原則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作為國家的一部專門法律,《體育法》應對體育關系進行全面地、整體地規范和調整,但《體育法》中除了對競技體育糾紛由體育仲裁解決(但仍未實際建立)外,關于救濟的手。
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
1、建立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客觀需要
1.1弱勢群體體育公共利益權利被忽視。在目前社會保障條件下,社會弱勢群體在收入、教育、醫療均處于社會的底層,應享有的公共體育資源也被忽視,或者被相對剝奪。因為貧弱群體往往由于民族、社會地位、生活區域、性別以及無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別嚴重的是在影響到他們體育權益決策時,根本聽不到他們的聲音,也沒有為他們而發出的聲音。弱勢群體的體育公共利益處于公共體育利益的邊緣,在享受公共體育資源時也會遭到部分公眾的社會排斥,導致他們產生公共體育利益被剝奪感。剝奪感的出現可能對剝奪他們的公眾懷有仇視心理,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隱患[3]。
1.2侵犯學生體育權利的行為普遍存在。學校體育是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組織體育活動是學校的基本責任,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近年來,我國陸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體育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的出臺,從立法上規定了學生接受體育教育、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保障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現。然而,由于部分學校以升學率為目標的績效評估,學生受升學、就業壓力的影響等,在各級中小學校園里侵犯學生體育權利的行為普遍存在。如部分學校不按規定開設體育課、擠占體育課、不設置課外體育活動時間、不按時舉辦學校運動會、學校體育場地與體育經費挪作他用、不購置基本體育器材等。忽視學校體育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改善學生體質狀況、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嚴重侵犯了青少年學生的基本體育權利[4]。
2、我國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
為了使體育公益訴訟制度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其進行完備,科學合理的程序設計是必要的,下面針對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幾點設想:
2.1將投訴作為體育公益訴訟的必須前提。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后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10]。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體育投訴作為體育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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